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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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奖助实施办法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奖助实施办法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奖助实施办法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实施方案(试行)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的活力,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的实际需要和奖助体系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统筹配置教育资源,提高生源质量,充分调动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和研究生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学校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长效保障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的活力,促进研究生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方案所称研究生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事档案已转入中国海洋大学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三、研究生奖学金体系研究生奖学金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三大类。

(一)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

每年具体名额由国家下达。

(二)学业奖学金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学校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学业奖学金于每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具体金额与比例见表1。

具体实施办法详见《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

表1: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构成(单位:元/年/生)等级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比例金额比例金额一等30% 18000 20% 12000二等70% 15000 60% 8000三等20% 5000 (三)专项奖学金专项奖学金为学校或社会、个人捐助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或特定学科/专业的优秀研究生。

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201612修订)

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201612修订)

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按照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评选范围及条件(一)硕士研究生:管理学院二、三年级全日制脱产学习的硕士研究生,须满足: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学风严谨,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异,并能将知识内化为创新潜能5.创新思维活跃,发展潜力突出其中:(1)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申请者需在班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综合排名前10%(本年级本专业人数不足10人的,有1个名额),并于在读期间以第一作者至少发表一篇符合认定标准的C类或C类以上级别的论文,且第一署名单位须为中国海洋大学。

若排名在前的同学不符合发表文章要求,名额可以由后面符合要求的同学递补。

(2)期刊等级层次认定标准:➢A类:重要学术期刊:包括SCI、SSCI、EI、ISTP及国内重点期刊,国内重点期刊包括:《中国社会科学》、《经济研究》、《管理世界》、《新华文摘》、《中国工业经济》、《会计研究》、《中国农村经济》、《管理科学学报》、《旅游学刊》等;➢B类:CSSCI、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C类:北大中文核心期刊、CSCD、CSSCI扩展版。

➢D类:除以上所列之外均属一般期刊。

(3)关于期刊等级层次版本确认:CSSCI请参见附件1;CSSCI扩展版请参见附件2;北大中文核心期刊以研究生发表论文前后两个年度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版本为准。

例如:研究生2015年发表的论文,北大中文核心2014年版、2016年版都予以认定。

(4)作者认定标准:第一作者:本人第一;或导师第一、本人第二。

(5)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申请者需在班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综合排名前10%(本年级本专业人数不足10人的,有1个名额),在专业和职业领域研究或实践中,创新成果优秀,并有经过规范程序认定的相应成果。

(二)博士研究生:管理学院在校二至四年级全日制脱产博士研究生,须满足: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学风严谨,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异,并能将知识内化为创新潜能5.创新思维活跃,发展潜力突出。

中国海洋大学奖学金制度

中国海洋大学奖学金制度

中国海洋大学奖学金制度来源:刘木子(刘乔)的日志奖学金学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把学生培养成为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特设立了一系列奖、助学金,获奖学生占在校本科学生人数的50%以上。

具体有:一、优秀新生入学奖学金为鼓励高考成绩优秀的考生报考我校而设立优秀新生入学奖学金,具体评审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生奖学金的金额及评选比例1、杰出学生奖学金:5000元/人,获得者为校优秀学生标兵。

2、学习优秀奖学金:一等1500元/人,占评选人数的5%;二等1000元/人,占评选人数的10%;三等500元/人,占评选人数的20%。

3、文体活动奖学金:600元/人,占评选人数的5%。

4、科技创新奖学金:600元/人,占评选人数的5%。

5、社会实践奖学金:600元/人,占评选人数的10%。

三、理科人才培养基地奖学金学校在国家理科基础科学研究和教学人才培养基地专业学习的学生中设立理科人才培养基地奖学金,在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学习的学生中设立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奖学金。

四、毕业生服务西部奖学金为奖励志愿到边远地区、西部地区艰苦行业、国家重点扶持单位就业的毕业生而设立的奖学金。

一次性奖励3000元。

五、专项奖学金1、文苑奖学金:为了激励我校学生热爱科学、热爱海洋、热爱海大的热情和努力成才、报效祖国的志向,著名海洋科学家文圣常院士出资设立文苑奖学金,在全校本科生中奖励3名品学兼优、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优秀学生,每人6000元/年。

2、百佳优秀学生中国银行奖学金为促进我校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学生成才报国的志向,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出资设立“百佳优秀学生中国银行奖学金”,奖励我校品学兼优的优秀大学生。

每年奖励100名,每人2000元。

3、郝文平奖学金为进一步学习海大毕业生郝文平烈士的精神,由郝文平烈士生前所在部队——海军北海舰队工程指挥部炸礁队和学校共同出资,在海大工程学院学生中设立了郝文平奖学金,每年奖学金共3万元。

奖学金评定办法-中国海洋大学

奖学金评定办法-中国海洋大学

中国海洋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研究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现制定材料科学与工程研究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细则。

一.组织领导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我院成立以院长、书记为组长,主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副书记为副组长,各学科主要负责人、导师代表、研究生秘书、研究生代表为成员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具体评定实施细则,并指导、监督评定实施工作。

二.评定标准和比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学校负担,主要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成长成才。

我院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各专业为单位进行评定,评定比例及指标根据学校下达计划另行通知。

三.评定条件和办法(一)评定原则1、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成绩、学术与科研活动成绩和社会活动成绩等综合评定,以综合成绩高低按比例分等级评定。

一年级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按照三等进行评定;其他年级的研究生根据其课程成绩、学术与科研活动成绩和社会活动成绩等综合评定,满分为100分,其中二年级研究生课程成绩占60%、学术与科研活动成绩占30%、社会活动成绩占10%,三年级研究生学术与科研活动成绩占90%、社会活动成绩占10%。

2、一等学业奖学金要求上一学年课程成绩综合排名在前50%,政治、外语、学位基础课、学位专业课无不及格情况。

3、评选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学业奖学金。

(1)课程成绩不合格者,超过正常学制的延期毕业研究生,休学研究生、委培研究生、档案未到校的研究生及其他情况未注册者;(2)数据造假、论文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者;(3)未按规定及时缴纳相关费用者;(4)违反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二)思想品德评定(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品行优良,身心健康;3、学业态度认真,学风端正,积极开展科研工作,并取得良好进展;思想品德的评定为定性评价,由研究生各班级评定工作小组、导师共同评定并报院党团委审核。

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2011年5月5日为鼓励我院研究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积极参加学术科研活动,关心同学,服务集体,全面发展,根据《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方案》(海大字【2009】25号)、《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总则第一条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评选主要考虑申请者入学考试的初试、复试成绩,由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确定。

第二条第二学年学业奖学金评选主要考虑研究生在第一学年度的学习成绩、学术研究能力和成果以及对学院的贡献(包括社会工作、获得奖励、荣誉等),由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根据评定办法评定。

第三条第三学年度奖学金评选主要考虑研究生在第二年度的学习成绩、研究能力训练、开题报告质量、学术研究成果以及对学院的贡献(包括社会工作、获得奖励、荣誉等),由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根据评定办法评定。

第四条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副院长(党、政)为副组长,各学位点主要负责人、教授等为成员的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在培养机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和研究生教育的院领导、各系主任、研究生秘书等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学院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仲裁小组,接受学生对学业奖学金评选工作的异议和申诉,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小组成员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研究生教育的院领导、研究生秘书、导师代表(同专业非申诉者本人导师)、研究生会主席组成。

第六条学业奖学金获得者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品行优良,身心健康。

3、学业态度认真,学风端正,积极开展科研工作,并取得良好进展4、定性评价的思想品德为合格,否则不享受学业奖学金。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选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者;2.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者;3.考试作弊者;4.在学术研究中有作伪、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5.中期考核不通过者;6.超过本专业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者。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奖励条例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奖励条例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奖励条例海大研字〔2012〕2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研究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把研究生培养成为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第21号令)、《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实施办法(试行)》(海大字【201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对研究生的奖励主要分为颁发奖学金和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条各类奖励的评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研究生奖励工作由研究生教育中心主管,由各院(系)研究生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奖学金第四条学校设立的奖学金有:基本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等。

第五条各类奖学金的评选和发放按照各奖学金的管理办法进行。

第三章荣誉称号第六条学校设立以下研究生个人荣誉称号:(一)优秀研究生;(二)优秀研究生干部;(三)研究生实践活动积极分子;(四)优秀毕业研究生;(五)其他。

第七条学校设立以下集体荣誉称号:(一)研究生先进班集体;(二)其他。

第八条优秀研究生(一)评选时间、范围及比例每年夏季学期开展优秀研究生评选工作。

具有中国海洋大学学籍的全日制二、三年级博士、硕士研究生均可参加评选,评选比例不超过评选范围总人数的15%。

(二)评选条件1. 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方面表现突出,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得到师生的公认和好评;2. 学习成绩优异,科研成绩突出;3. 积极参加社会活动,表现出良好的道德风貌和合作精神;4. 积极参加体育活动,身心素质较好。

(三)评选方式优秀研究生的评选由各院(系)研究生奖励领导小组负责组织。

政策解读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资助与奖励办法》政策解读为方便广大研究生更好地理解《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资助与奖励办法》(海大研字〔2018〕27号)、《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海大研字〔2018〕28号)、《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海大研字〔2018〕29号)、《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荣誉称号管理办法》(海大研字〔2018〕30号)4个文件精神,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修订研究生奖助文件?2014年,在研究生教育全面收费、财政拨款和奖助政策体系基本完善的背景下,根据国家《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奖助政策。

2014年的奖助体系执行4年来,国家又相继出台了《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7〕20号)、《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科教〔2017〕5号)等文件。

目— 1 —前,为适应双一流大学建设的需要,学校正在稳步推进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基本完成,2018级研究生采用重新制定的硕博贯通培养方案,学位授予标准也正在修订过程中。

在此背景下,为保障研究生在校期间安心学习、激发创新实践活力,经过调研、充分征求意见,于近期重构了研究生奖助体系,形成4个新的奖助文件。

二、研究生奖助文件分别针对哪些研究生实施?1. 除特别说明外,4个新的奖助文件自发布之日起面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中国海洋大学学籍、处于基本修业年限内并已按时注册的2018级及以后的全日制研究生实施。

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那么定稿

中国海洋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那么依照《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方法》(以下简称实施方法)和《关于做好2010级研究生2020年度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现制定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范围及评定细那么:一、组织领导依照研究生教育中心的“实施方法”的相关规定,我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主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为副组长,党委负责人、研究生秘书、各学科要紧负责人、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为成员的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

学院学业奖学金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学业奖学金具体评定实施细那么,由各系成立以分管研究生的副系主任(或负责教师)为组长,以班级要紧学生干部为组员的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经济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成员:组长:姜旭朝副组长:赵昕组员:崔晓雁于淑华邵桂兰何一鸣黄瑞芬杨林纪建悦刘宝罡刘冬边春鹏郭锦业李志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组长:金融系:黄瑞芬经济系:纪建悦国贸系:邵桂兰二、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对象2010级全日制脱产学习研究生,指人事关系全数转到学校的非在职研究生。

三、评定标准和比例我院学业奖学金以各专业为单位进行评定,评定标准和比例如下:注:①硕士生一等学业奖学金取得者,其学费由学校从奖学金中扣除,剩余部份作为生活补助发放。

②硕士生二等、三等学业奖学金取得者,每一年需别离依照半额、全额学费标准向学校缴纳学费,学校为其发放生活补助。

③“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材打算”等国家定向招生打算研究生在校期间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

④专业硕士的各级奖学金数额依照入学时评定的各级奖学金的数额确信,参加这次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四、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定方法(一)评定原那么一、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除应符合《实施方法》中第五条规定的“大体条件”各项要求之外,还应依照《实施方法》中第六条规定的思想道德、课程成绩、学术与科研活动和社会活动等综合评定其奖学金品级。

思想道德为定性评判,思想道德不合格者,不享受学业奖学金。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院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表彰激励学习成绩特别优异、科研能力和科学研究成果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的全日制脱产学习的研究生,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条学校每年根据国家下达的名额,统筹安排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充分发挥国家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四条学校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在充分考虑各院(系)全日制研究生规模的基础上,对于优势重点学科、基础学科等予以适度倾斜。

第五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入学时人事档案已转到中国海洋大学的全日制脱产学习的研究生均有申请资格,硕博连读研究生在取得博士研究生学籍后按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

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学风严谨,道德品质优良;(四)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异,并能将知识内化为创新潜能;(五)创新思维活跃,发展潜力突出。

— 1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 在读期间,在本学科领域内有较高影响力的学术期刊上正式发表或有明确创新点的已接收待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其他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科研成果;2. 获得具有应用价值的发明专利授权或重要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3. 参加国际性、全国性的学术活动,成绩优异。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在科技创新、学术活动等方面表现优秀,并在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有明确创新点的论文。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在专业和职业领域研究或实践中,创新成果优秀,并有经过规范程序认定的相应成果。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海大字〔2014〕15 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激励广大研究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 号)的精神,学校面向2014年8月30日以后入学的研究生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为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相关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入学时人事档案已转入 中国海洋大学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三条 学校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二章 奖励比例、奖励标准、评选条件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比例及标准见下表:第五条 研究生入学后第一学年的学业奖学金,博士研究生按照二等奖学金标准发 放,硕士研究生按照三等奖学金标准发放;第二学年、第三学年的学业奖学金按照其上一学年在学业成绩、学术成果以及社会活动等方面的综合表现,分等级评定。

第六条 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需满足的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4.积极参与学术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七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 定。

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等级博士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 比例 金额(元/年/生) 比例 金额(元/年/生) 一等30% 18000 20% 12000 二等70% 15000 60% 8000 三等 20% 5000第八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业奖学金:1.评选学年内,累计离校时间超过150 天者(不含因公请假和寒暑假);2.评选学年内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3.未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者;4.其他不能申请学业奖学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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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海大研字〔2014〕21 号
第一条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表彰激励学习成绩特别优异、科研能力和科学研究成果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的全日制脱产学习的研究生,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条学校每年根据国家下达的名额,统筹安排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充分发挥国家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四条学校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在充分考虑各院(系)全日制研究生规模的基础上,对于优势重点学科、基础学科等予以适度倾斜。

第五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入学时人事档案已转到中国海洋大学的全日制脱产学习的研究生均有申请资格,硕博连读研究生在取得博士研究生学籍后按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

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学风严谨,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异,并能将知识内化为创新潜能;
(五)创新思维活跃,发展潜力突出。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读期间,在本学科领域内有较高影响力的学术期刊上正式发表或有明确创新点的已接收待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其他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科研成果;
2.获得具有应用价值的发明专利授权或重要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3.参加国际性、全国性的学术活动,成绩优异。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在科技创新、学术活动等方面表现优秀,并在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有明确创新点的论文。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在专业和职业领域研究或实践中,创新成果优秀,并有经过规范程序认定的相应成果。

(六)科研成果作者原则上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第一署名单位须为中国海洋大学。

第七条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院(系)应根据实际情况设计科学合理的机制,可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和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本科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

第八条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评选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评选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评选学年因个人原因学籍状态处于休学或其他保留学籍情况的;
(四)原则上博士研究生修读年限超过4年,硕士研究生修读年限超过3年的;
(五)当年毕业的研究生。

第九条学校成立由学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的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政策的制定、调整以及对出现的争议问题进行处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具体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和发放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条学校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院士代表、各院(系)院长(主任)及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带头人组成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见附件2),负责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最终评定工作。

学校评审委员会就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做出最终评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并需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含半数)通过。

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的委员可以以签定委托书的形式会外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一条各院(系)成立由院(系)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院长(主任)和党委副书记、各学科(学位点)主要负责人、研究生指导教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等为成员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

各分委员会负责院(系)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细则制定和院内评审等工作,分委员会名单需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

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须由本人向所在院(系)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及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

在相关专业领域做出特别突出贡献的研究生,在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十三条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审查和差额评选相结合的方式。

各院(系)根据实际情况,按不超过学校下达名额120%的比例进行推荐。

其中,对各院(系)推荐的等额候选人由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查通过,对于差额候选人进行差额评选。

第十四条院(系)评审分委员会须采取公开答辩的形式,根据研究生表现出的创新思维与潜力、创新成果的水平等,确定本院(系)推荐获奖研究生初步名单,获推荐的研究
生的材料须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由各院(系)将推荐名单及申请材料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院(系)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最终评定,评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申请裁决,裁决时间不得长于公示期。

在全校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裁决认为异议不成立的,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后,学校即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进行表彰,颁发国家奖学金和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档案。

第十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决杜绝弄虚作假。

各级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平等原则、回避原则、公正原则和保密原则。

第十七条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的,或评审结束后出现被检举揭发并经核查属实的,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并取消该研究生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的评审资格,对已发放的奖学金学校全部追回。

第十八条国家奖学金经费下达后,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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