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
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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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

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1. 引言基本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求。
为确保基本养老保险的顺利运行和有效管理,制定本经办业务规程,明确各项业务的办理流程和操作规范,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 经办业务流程2.1 参保登记1.办理参保登记的对象包括在职人员和已退休人员。
2.在职人员的参保登记流程如下:–雇主代办:雇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员工名单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填写参保登记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办理参保登记。
–个人自助办理:个人前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参保登记表进行登记。
3.已退休人员的参保登记流程如下:–个人自助办理:已退休人员本人前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参保登记表进行登记。
2.2 缴费办理1.缴费对象为在职人员和雇主。
2.雇主缴费流程如下:–雇主根据员工的工资总额计算社会保险费用,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3.在职人员缴费流程如下:–在职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由雇主在工资中直接扣除并代办缴纳。
–个人自助缴费:在职人员可以选择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前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缴费申请表进行缴费。
2.3 待遇发放1.已退休人员的待遇发放流程如下:–已退休人员申请待遇发放,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相关申请表和证明材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申请材料,并根据个人的缴费记录和退休时的工资水平等因素,计算出待遇金额。
–待遇金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按时发放给已退休人员。
2.丧失劳动能力享受待遇的流程如下:–残疾人员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申请表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申请材料,并根据个人的伤残程度和工资水平等因素,计算出待遇金额。
–待遇金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按时发放给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3. 经办业务规范3.1 服务质量要求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确保办理业务的公正、公平、及时。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流程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流程为进一步加快金保工程信息系统建设,加强数据质量管理,确保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数据规范、统一,特制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流程。
一、参保登记(一)新增参保单位1、经办流程2、资料要件编委批准成立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人员花名册》等。
(二)新增参保人员1、经办流程2、资料要件新进人员调入手续、工资介绍信、《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花名册》等。
二、养老保险费征收(一)经办流程审核人员(内审)复核分管领导审核征收人员分配个人账户并计息,年底与参保单位结算(二)资料要件《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表》、《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人员花名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增加减少统计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变动表》等。
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一)转出1、经办流程征收人员初审审核人员(内审)复核征收人员出具转移清单征收人员终止转移人员养老保险关系2、资料要件转出人员行政介绍信或辞职、辞退手续、身份证复印件、养老保险手册、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接收证明等。
(二)转入1、经办流程参保单位或个人申报审核人员(内审)复核资料齐全资料不齐,退回补齐后再予审核通过分管领导审核财务人员确认转移到账征收人员建立个人账户2、资料要件转入人员行政介绍信、工资介绍信、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清单》等。
四、新增退休人员核定(一)经办流程。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一、保险参保规定1.参保资格:参保人员必须是企业职工,年满18周岁,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员工。
2.参保手续:员工需要填写《参保登记表》,并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相关证件复印件。
3.缴费方式: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用,费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每月由企业代扣个人部分,并按月上交至社会保险机构。
二、保险待遇申领操作1.申领条件:员工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3.申请方式:员工可以直接到社会保险机构窗口申请,也可以通过企业提供的网上申请系统进行申请。
4.申请办理时限:员工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社会保险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手续,并将待遇发放至员工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保险待遇调整操作1.调整时机:国家每年都会对养老保险待遇进行调整,企业需要根据国家规定及时对员工的养老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2.调整幅度:保险待遇调整幅度由国家决定,企业需要及时了解并按规定进行操作。
3.通知方式:企业需要通过内部公告、公示栏等方式将保险待遇调整信息通知员工。
四、保险费用筹集操作1.缴费收取:企业每月按时收取员工的养老保险费用,并按时上交至社会保险机构。
2.缴费核算:企业需要建立保险费用缴纳核算制度,确保养老保险费用的准确缴纳和核算。
3.缴费追缴:如员工有缴费拖欠情况,企业应及时进行追缴,并通过内部通知员工补缴相关费用。
五、保险基金管理操作1.基金收益管理:企业需要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科学的投资运营,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2.基金支出管理:企业需要根据养老保险待遇支付计划,及时支付员工应得的保险待遇。
3.基金结余处理:保险基金结余应按规定进行处理,可以投资于企业发展或投资于其他收益稳定的项目。
通过制定和执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可以更好地规范和管理企业养老保险相关的业务操作,提高保险经办效率,保障员工的权益和福利。
同时,规程的执行还可以提高企业养老保险业务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参保登记 .. (6)第三章申报核定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征缴管理 (30)第五章账户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第六章关系转移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待遇核定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章待遇支付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九章退管服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第十章基金财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第十一章统计信息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制度

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合规、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高效、服务优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管理等工作。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养老保险业务的经办工作。
第二章基金筹集第五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率,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率,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六条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情况,并为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缴费证明。
第七条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基金的缴纳情况进行核查,确保基金缴纳的合规、准确。
第三章基金支付第八条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第九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管理制度,明确待遇支付程序、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
第十条经办机构应当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进行定期核查,确保待遇支付的合规、准确。
第四章基金管理第十一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合规、高效运行。
第十二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行为,确保财务状况良好。
第十三条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基金进行审计,确保基金的合规、安全、高效运行。
第十四条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基金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基金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五章服务与监督第十五条经办机构应当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方便用人单位和职工办理养老保险业务。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公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年8月11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一)参保登记管理1、[单位参保登记]用人单位依法参与企业养老保险时,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单位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填报《单位参保登记表》,并提供有关证件与资料:(一)营业执照,同意成立证件;(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三)经办机构规定旳其他证书与资料。
(四)跨统筹范围成建制转移或事转企单位提供原参保社会保险登记复印件。
参保登记环节对用人单位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按照属地参保,结合工商登记级次旳原则,确定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地,在市级以上工商登记旳,在市级经办机构参保。
符合参保登记条件旳,经办机构应自受理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之5个工作日内完毕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录入单位参保登记信息,分派单位社保编号并进行单位参保登记处理,建立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档案,在《单位参保登记表》上盖章,向用人单位打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2、[单位参保变更]参保单位发生如下变化状况时,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单位参保变更手续:(一)、单位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旳;(二)、参保单位由于某种原因暂停缴费与恢复缴费旳;(三)企业重组,吸取合并其他参保或未参保单位旳。
单位填报《单位参保变更登记表》并提供有关证件与资料:(一)有关部门或单位同意旳变更证明;(二)《社会保险登记证》;(三)经办机构规定旳其他证件和资料。
参保登记环节对用人单位申报资料审核,应于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完毕参保变更手续。
录入单位参保变更登记信息,进行单位参保变更处理。
在《单位参保变更登记表》上盖章,经办资料归入参保单位登记档案,打印参保变更记载到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上。
3、[单位参保注销]参保单位发生如下情形时,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单位参保注销手续:(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旳;(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被同意解散、撤销、终止旳;(三)、单位跨统筹范围转出或统筹范围内异地转出旳;(四)、企业被合并、吞并旳。
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需提供材料

材料
身份证件
本人人事档案中有明确记载其工作经历的相关材料
财务凭证中的本人工资支付相关材料
身份证件
失地农民相关材料
1 身份证件
身份证号不变,修改同音不同字
2 户口簿
身份证号不变,姓名变更的
1 身份证件
姓名不变,身份证号变更的
2
身份证件 公安机关重号错号处理相关证明
因身份证号重复或错误造成的注销或变更 的
补缴申报
退收 核定
延迟退休
申报错误 征缴结算
补建个人账户
个人
账户 建立
合并 个人
账户
没有重复缴费 有重复缴费
养老 保险
统筹范围外转入 统筹范围外转出
非因工死亡
个
人
账
户
死亡
管 理
养老 保险
关系
终止
上一年度劳动工资统计报表或职工工资收入统计台 账
免审 免审 免审 身份证件 本人人事档案 劳动合同 财务凭证中的工资发放记录 经办机构或人社行政部门的退休审批表 属于灵活就业人员的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 卡复印件或银行账户 单位书面说明 税务缴款凭证 身份证件 职工曾经缴纳养老保险的相关材料或本人人事档案 财务凭证中的有工资发放记载的材料 身份证件 身份证件 属于灵活就业人员的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 包括本地重复、转入重复 卡复印件或银行账户 参保缴费凭证、转移接续信息表 转移申请表 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 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公安部门出具 的非正常死亡证明;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抚恤金申请表》 确定的待遇领取人身份证件 银行卡复印件或银行账户
2 退休审批表
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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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账户前四年平均指数: 是指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四 年,职工本人缴费工资与当年全 区职工平均工资比重的平均值。
(3)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是账户前四年平均指数与退休 时上一年全区职工平均工资的乘 积。
2.待遇构成: (1)统筹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区 职工月平均工资×20%。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 户储存额/120。 (3)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账户前缴费 年限×系数(1.1~1.4%)×本人指数化 月平均缴费工资。(15年以下1.1,1520年1.2,20-30年1.3,30年以上1.4)
账户前四年平均指数1.0485, 缴费年限全程指数1.3455,该 职工2015年8月退休,退休时个 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为62772.6元 ,请分别按101号文和54号文计 算其基本养老金,并核定其每月 应发基本养老金。(注:缴费年 限计算保留两位小数,生活补助 费四舍五入取整数,基本养老金 保留一位小数)
大部分或局部“并轨”。
七、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以企业“中人”为例解读。 (一)桂政发[1997]101号文计发办法 1.基本概念: (1)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视 同缴费年限、账户前缴费年限(含特殊工种 折算缴费年限)和累计缴费年限等,其中: 累计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 限+特殊工种折算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5 年)
三、关于缴费基数与缴费比 例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 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 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 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工资超过当地 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 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 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 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 费工资基数。
(2)缴费工资指数和缴费 工资平均指数:缴费工资指数是 指职工本人缴费工资与当年全区 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其中:视 同缴费每年指数记为1。缴费工 资平均指数是指参保人员缴费年 度内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算术平 均值。
(3)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 资:是职工缴费工资平均指 数与退休时上一年全区在岗 职工平均工资的乘积。
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ຫໍສະໝຸດ 习一、基本养老保险体系框架 和覆盖范围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3.41
(经过建立、深化、统一、完善四个过程)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 本养老保险5300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5.01
基本方针: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
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 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这个制度设计的初衷体现多 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 筹资模式做到收支平衡、略 有节余。
(4)过渡性调节金:80、85、 90、95元不等。
(5)生活补助费:按累计缴费年 限计算(不含特殊工种折算缴费年 限),一年一元,满6进1。
基本养老金=统筹养老金+个人账 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 节金+生活补助费
(二)桂政发[2006]54号文计发办法
1.基本概念:
(1)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账户前缴费年限和累计 缴费年限等,其中:累计缴费年限=实 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此办法不 计算特殊工种折算缴费年限。
(一)老人:是指某制度实施前已 经退休的人员,他们将继续按照国家规 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 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中人:是指某制度实施前参加 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
(三)新人:是指某制度实施后参加 工作的人员。
六、关于养老保险“并轨”
第一种理解是制度上的“ 并轨”。即:统一实行社会统 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 养老保险制度。
2.待遇构成: (1)统筹养老金=[(职工退 休时全区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 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2]×累计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 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 相对应的计发月数(其中:50 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 139)
(3)过渡性养老金=本 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1.4%×账户前缴费年限
基本养老金=统筹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 老金
(三)桂政发[2006]54号文 过渡期满后基本养老金计发 政策概要。
1.54号文新办法计发标准 高于101号文老办法计发标准 的,从2011年1月1日起新退 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标准 计发。
2.新办法计发标准低于老 办法计发标准的,差额部分 予以补齐。
2.2006年1月起,个人账户规模 调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全部由 个人缴费形成。
(三)个人]账户储存额
个人账户储存额即个人 账户本息。只能用于个人养 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 照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 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 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 以依法继承。
五、什么是养老保险“老
人”、“中人”和“新人”?
四、关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一)个人账户建立时间 1.我区城镇企业职工:1996年 7月起建立。 2.原中央行业企业职工:1998 年1月起建立。 3.未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014年10月起建立。
(二)个人账户规模
1.1996年7月至2005年12月,个 人账户规模为本人缴费工资的11% 。除个人缴费外,另从单位缴费划 转一部分,使其总和达到11%。
第二种理解是内容上的“并轨”
。即:对于“新人”来说,无论是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还是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中的“ 新人”,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 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退 休后都可以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其基本养老金都由基础养老金
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且两个制度中的“新人”基本养 老金计发办法和标准完全一致, 因此,可以说“新人”的养老保 险真正完全实现了“并轨”。对 于“中人”来说,由于历史的原 因,两个制度的过渡性养老金计 发办法略有不同,因而只能说是
3.从2011年1月1日起,新 退休的人员在按54号文计算 时不再计发过渡性调节金。
(四)课堂练习 例:刘某,男,1955年8月 出生,1974年12月参加工作, 其中:1974年12月至1977年8 月在铁路系统从事机车司炉工作 (属高温工种,每从事1年工龄 折算3个月),个人实际开始缴 费时间为1993年10月,2014年 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 3903.8元,1998年1月建立个 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