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企业服务公司-哪些行业不能申报高新技术企业-10年以上申报经验
苏州知识产权政府补助政策相关说明

一、前言:如今政府大力支持创新创业,并拿出专项资金作为科技项目补贴扶持企业。
越来越多的企业投入到政府科技项目申报的大潮中,以政策扶持的方法来适当减轻企业成本。
那么,问题来了。
究竟有哪些项目可以享受政策补贴呢?每个省市地区的政策不同,大体来说有以下类别:高企认定、贯标工程、科技专项补助计划、专利技术补助计划、高新人才计划、知识产权管理标准认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市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省重点实验室、省工程技术中心、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具体政策以当地政府公示为准)二、苏州申请知识产权贯标的政策补贴:2.1江苏省省级:贯标奖励金额: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实施知识产权强企行动计划,推动企业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加快实现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市企业“贯标”全覆盖,对通过“贯标”绩效评价或认证的企业择优给予20万元奖励。
贯标奖励政策依据:《关于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2.2昆山市:贯标奖励金额:昆山市对省贯标绩效评价合格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通过第三方认证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贯标奖励政策依据:《关于推进企业知识产权贯标工作的通知》。
2.3苏州相城区:贯标奖励金额:通过国家机构认证,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证书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
贯标奖励政策依据:《关于推进相城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
2.4苏州吴中区:贯标奖励金额:贯彻执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
通过省绩效评价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通过国标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绩效评价和认证奖励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贯标奖励政策依据:《吴中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5常熟市:贯标奖励金额:培育知识产权品牌企业。
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绩效评价或通过国标认证机构认证的,给予5万元资助,通过绩效评价后通过国标认证的,给予10万元资助。
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细则

附件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新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苏府办〔2021〕81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量质并举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集群,组织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是指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培育,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后的持续培育。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是指企业按本细则规定的培育库入库条件和入库程序,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以下简称“培育库”)。
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建立培育库。
培育入库遵循“企业自愿、政府引导、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培育库入库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申请入库时须为在苏州市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且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五)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六)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七)企业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成长性等四项指标按百分制评价,综合得分不低于60分;(八)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六条培育库入库程序如下:(一)企业申报。
接收函北京人保局审批要多长时间

审批流程:学生将申报材料交给公司,公司去人事局申报,一般5-10个工作日会有审批结果,但有时会拖延,例如去年3月份交上去的本科审批结果就到5月份才下来。
申报材料:1)推荐表(要求学校就业分配部门盖章,如果是多页的,需要在各页盖章或加盖齐缝章) 2)成绩单(本科要求是学校教务部门盖章,研究生可以是研究生院等校级单位盖章,绝对不可以只有系或学院的章,如果你拿到的成绩单只有系章,不用去换,只要拿着它去教务单位补一个章就行了,如果是多页情况,也需要逐页盖章)3)统分证明(学校就业分配部门盖章,只要写上xx同学是统分毕业生就行这样一句话就行)4)品行鉴定(自己写或是打印,由系里面盖章就行了)5)如果是本科,需要提交四级或六级证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6)身份证复印件(只有这个是复印件,其他材料都要求原件)7)三方协议(可以空着)批准落户的,会发给北京市人事局的接收函。
不批准的,会把所有申报材料退还给公司,公司再退还给学生。
批准落户的,拿着人事局接受函(自己留一份复印件)和三方协议交给学校,让学校在三方协议上盖章,学校看到接收函,则可以在三方上盖章,表示同意该生的就业选择(因为如果北京市还没同意要你,学校就给你派遣到北京,你的档案和户口就会飘在半空,无法落地,境况非常麻烦)。
然后返一份给单位,自己留一份。
办完这些手续,就等着毕业,学校给你派遣证和户口迁移卡,拿这些东西去公司报到。
然后再和单位签劳动合同什么的。
毕业落户阶段三方协议是很重要的。
它不同于劳动合同。
,三方协议最主要的作用就是约束你的人事关系的转移,三方协议上面的档案转寄地址,户口转移地址就是学校给你派遣档案、户口的用的。
单位可以和你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就和户口、档案没有关系了,是约束劳动者和单位的关系的。
其实,解决你户口的单位,在和你签完三方协议后,也还要签劳动合同的。
因为三方协议就说明你的人事关系的转移的,没有涉及劳动关系。
毕业后,学校给你派遣证和户口迁移卡,你就开始报到落户程序。
企业服务100问

企业服务100问企业服务1、请问什么叫孵化器?答:武汉东湖新技术创业中心成立于 1987 年 6 月,是中国第一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是中国孵化器事业的发源地,也是国内第一家由事业单位改制为公司化运作的企业孵化器。
东湖创业中心一直秉承“为中小科技企业提供创业孵化服务,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的宗旨,致力于寻求符合中国国情的企业孵化器发展之路,一直专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市场,为中、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投融资策划、网络、培训、物业、餐饮、通信等各类服务。
2、我想入驻你们孵化器创业,请问需要什么条件?答:我们园区是一个综合性的孵化器,什么行业都有,没有一个硬性条件规定,只要是对环境没有污染和躁音的企业都是可以的。
但是我们园区政策主要是针对科技型企业为主。
如果不是科技型企业可以享受园区配套服务。
3、我想成立一个公司,具体流程是怎么样的?答:第一步:名称核准(从工商局领取名称审核申请书或网上下载)第二步:银行开验资户第三步:验资部门出具验资报告,收费:根据注册资金确定,第四步:工商执照材料递交工商局(从工商局领取相关材料)费用:注册资金的万分之八+10,时间7个工作日第五步:刻章(四枚)第六步: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第七步:办理地税国税登记4、名称核准所提交的资料有哪些?答:从工商局领取或网上下载的名称审核申请书填完整,主要包括申请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企业类型、企业注册地址、投资人的姓名及以投资比例;所有投资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房产证明。
5、成立公司有没有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答:有,根据公司法最低要求,成立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金人民币10万,一次性缴足,2人或以上最低人民币3万元。
6、有限公司实收资本分期到位有何规定?答: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单一窗口”标准版用户手册(企业资质)

第一篇 前言..................................................................................................2
第二篇 使用须知...........................................................................................3
第四篇 进入或退出系统 ................................................................................6
第五篇 通用功能...........................................................................................8
“单一窗口”标准版用户手册(企业资质申请)
第一篇 前言
目前,国际贸易通关过程中所涉及的大多数部门都开发了业务信息化系统,实现了各自 部门业务申请、办理、回复的电子化和网络化。但是在各部门系统间缺乏协同互动、未实现 充分的数据共享,因此企业在口岸通关过程中需要登录不同的系统填报数据,严重影响了口 岸通关效率。
近年来部分发达地区的口岸管理部门已经尝试在地方层面建立“单一窗口”,实现企业 一次录入数据后向多个管理部门的系统进行申报,并取得了良好的应用效果。为贯彻落实党 中央、国务院关于我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简称“单一窗口”)建设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统 筹推进“单一窗口”建设,在总结沿海地区“单一窗口”建设试点成果基础上,结合我国口 岸管理实际,并充分借鉴国际上单一窗口成熟经验, 建设“单一窗口”标准版。
苏州委外研发中受托企业如何申请高新技术企业

苏州智为铭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委外研发中受托企业如何申请高新技术企业
之前的文章中讲述了在委外研发中委托方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本文主要从受托方的角度来分析,当受托方想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应该做哪些工作。
一、什么是受托方
接受委托企业的委托代理研发的企业,受托方应履行的义务有,依委托方指示亲自处事务,处理结果向委托方报告义务,处理委托事务所得财产应交与委托人,因受委托方原因造成委托方损失,受委托方应予以赔偿。
二、研发费用
委托代理研发的企业,在研发项目中所产生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一般受托方给委托方开的发票形式是技术开发服务费。
三、知识产权
一般情况下,在接受委托方研发产品的时候,研发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是属于委托方的。
那么受托方如何达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要求呢。
受托方可以站在这些角度去进行知识产权的申请,研发过程中使用一些方法、工艺、设备等。
四、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受托方的成果一般是高新技术服务,高新技术服务的命名也是XXXX服务。
以上是受托方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比较明显的问题,当企业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其他条件时,即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
若企业没有比较懂高新技术企业的专业人员,可以找专业的代理公司辅助申报,这样会大大提高材料的编写质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目录(2010年至2017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5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9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0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2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4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5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6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8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1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2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8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0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1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8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0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1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2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4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5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6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7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8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9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20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7号20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9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0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1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6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 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0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3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4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6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8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0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2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5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8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2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4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5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6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7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0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1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2号20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2015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201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工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2015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8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1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2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3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20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2016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1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4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5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2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5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6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7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8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9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2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8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9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管理规范(试行)》的公告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肉桂油、桉油香茅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关于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发行2010年印花税票的公告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六批)的公告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关于电网企业输电线路部分报废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事宜的公告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三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三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的公告 [全文废止]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哈马国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议》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关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九条解释的主管当局协议》生效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业务标准》的公告关于扩大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执行中英等双边税收协定技术服务费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关于第五届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根西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及谅解备忘录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恩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泽西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及谅解备忘录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第一批)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百慕大群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及谅解备忘录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部分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部分玉米深加工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关于执行内地与港澳间税收安排涉及个人受雇所得有关问题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承印境外图书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定点联系企业名册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中澳税收协定适用于澳大利亚新增税种的公告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收益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第一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关于发布第二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关于杏仁油、葡萄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关于发布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名单的公告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关于中日税收协定适用于日本新开征地方法人税的公告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关于《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旅游局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的公告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申报期限的公告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关于在内地使用香港居民身份证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六批)的公告。
维正集团知识产权服务介绍-详细版

用技术实现新价值让价值推动新技术TECHNOLOGIES REALIZE NEW VALUEVALUE PROMOTES NEW TECHNOWLOGIES提升全天下企业的核心竞争力IMPROVING THE CORE COMPETITIVENESS OF ALL COMPANIES⏹专利服务⏹版权服务⏹企业资质认证⏹财务服务⏹知识产权金融⏹商标服务⏹项目申报⏹技术成果转化⏹法律服务⏹企业教育维正,提升全天下企业的核心竞争力IMPROVING THE CORE COMPETITIVENESS OF ALL COMPANIES维正简介维正是一家向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全产业链、财务、法律、金融与企业教育等多种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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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智为铭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企业服务公司-哪些行业不能申报高新技术企业-10
众所周知,想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主营产品需要在高企“八大领域之内”,有很多企业申报人员不清楚自家所属行业能不能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虽然高企政策把可以申报的领域都列出了正面清单,但是对于“领域”本身,还是有一些负面界定的,常见的不能申报的行业有房地产和餐饮行业。
以下,给大家做详细分析:
根据《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简称《领域》)政策文件可知绝大多数涉及技术研发的领域,都可以归纳进《领域》里,或者向《领域》靠拢。
但是参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里面列出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不适用的负面领域清单可以知道加计扣除适用企业领域范围是要超出高新技术企业的,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如果某个领域都无法适用加计扣除,那么更加无法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了。
智为铭略小编在此列出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如下: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属于以上领域的企业,基本就是明确和高新技术企业绝缘了。
这里对以上行业做简要地介绍,方便苏州预申报高企的相关企业自行查询判断:烟草制造业主要包括:烟叶复烤、卷烟制造、其他烟草制品制作;
住宿和餐饮业主要包括:住宿业和餐饮业;
批发和零售业:包括所有商品流通环节的批发和零售活动;
房地产业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中介、物业管理、自有房地产经营;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主要包括:租赁业、企业管理服务、法律服务、调查与咨询服务(会计等)、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旅行社服务、安全保护服务等;
娱乐业主要包括:歌舞厅、游戏厅、网吧、游乐园,彩票,文化娱乐体育经纪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