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源管理制度
放射源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保障放射源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预防放射事故的发生,保护工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环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放射源的使用、存储、转移、运输、报废等环节。
三、职责1.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放射源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2. 放射源管理部门负责放射源的安全管理,包括放射源的采购、验收、储存、使用、报废等环节。
3. 使用放射源的工作人员负责遵守本制度,正确使用放射源,并做好个人防护。
四、放射源采购1. 放射源采购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购的放射源必须具有合格的资质证明。
2. 采购放射源时,需经放射源管理部门审核,确保放射源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五、放射源储存1. 放射源应储存在专用储存室,储存室应具备防火、防盗、防辐射等安全设施。
2. 储存室应实行双人双锁制度,确保放射源安全。
3. 储存放射源时,应按照核素种类、活度、用途等进行分类存放,并做好标识。
六、放射源使用1. 使用放射源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
2. 使用放射源时,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操作安全。
3. 使用放射源时,应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如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4. 使用放射源过程中,应定期监测辐射剂量,确保在安全范围内。
七、放射源转移、运输1. 转移、运输放射源时,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放射源安全。
2. 转移、运输放射源时,应使用专用车辆,并配备防护设施。
3. 转移、运输放射源时,应实行双人操作,确保放射源安全。
八、放射源报废1. 放射源报废前,应进行安全评估,确保报废过程中无辐射泄漏。
2. 放射源报废后,应交由专业部门进行回收处理,不得擅自处理。
九、监督检查1. 单位应定期对放射源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2. 发现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放射源管理制度

放射源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制度旨在加强对企业内放射源的管理,确保放射源的安全使用和防护,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保护员工和环境的安全。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全部涉及放射源管理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定义1.放射源:指具有放射性质的物质或设备,包含但不限于放射性同位素、X射线发生器等。
2.放射源管理负责人:指负责企业内放射源管理工作的责任人,拥有放射源管理的决策权和管理权限。
3.放射源使用人员:指需要接触和使用放射源的员工,包含但不限于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等。
4.放射源安全防护责任人:指负责订立和实施放射源安全防护措施的责任人。
第二章放射源管理第四条放射源管理体系1.设立放射源管理机构,由放射源管理负责人领导,具体职责包含但不限于放射源的选择、采购、存储、使用、调拨、报废等。
2.建立放射源档案,将放射源的基本情况、使用记录、放射源安全防护措施等信息进行登记和管理。
3.订立放射源使用许可制度,明确放射源使用人员的资格要求和操作规程,确保合格人员操作放射源。
4.建立放射源安全防护计划,包含但不限于对放射源四周环境的辐射监测、安全措施、个人防护设备等。
第五条放射源购置和存储1.放射源的购置必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禁擅自购置和使用放射源。
2.放射源的存储必需符合安全要求,采取防护措施,确保放射源不受损坏和偷窃。
第六条放射源使用1.放射源使用必需经过放射源管理机构批准,使用前进行放射源安全防护措施确实认和培训。
2.放射源使用人员必需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如发现操作欠妥或显现故障,必需立刻报告并采取紧急措施。
3.放射源使用必需定期进行辐射监测,确保辐射水平在安全范围之内。
4.放射源使用后必需妥当保管,严禁私自销毁、转让或丢失。
第七条放射源调拨和报废1.放射源调拨必需经过放射源管理机构批准,并确保接收方具备相应的放射源管理和防护本领。
2.放射源报废必需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严禁私自处理和丢弃。
放射源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放射源管理制度范文一、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单位内部的放射源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安全、合法、符合法规要求的放射源的使用和管理,并保护员工和环境的安全与健康。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部的所有放射源的使用和管理。
三、管理责任1. 单位负责人:a. 负责制定和执行放射源管理制度;b. 确保放射源管理工作的资源和支持;c. 确保所有相关工作人员接受放射源管理的培训。
2. 放射源管理负责人:a. 负责放射源的采购、存放、使用和报废等工作;b. 确保放射源的合法合规和安全使用;c. 定期检查和评估放射源的使用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d. 协助单位负责人进行相关的放射源管理工作。
四、放射源的采购和存放1. 放射源的采购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2. 放射源必须存放在专门的放射源存放区域,确保放射源不会造成人员和环境的辐射污染;3. 放射源存放区域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安全要求,设有适当的辐射防护设施和监测设备。
五、放射源的使用1. 使用放射源的人员必须受过专门的培训和资格认证;2. 使用放射源的操作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遵守操作程序和操作指南;3. 操作过程中必须佩戴适当的个人辐射防护设备,并对放射源进行有效的辐射防护措施。
六、放射源的报废1. 放射源达到报废标准或者到期时,必须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报废处理;2. 报废放射源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的安全规定进行封存、标识和安全储存,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七、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应的责任;2. 对于因违反本制度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八、制度的宣传和培训1. 单位必须定期组织放射源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全体员工了解并遵守本制度;2. 新员工必须在入职时接受放射源管理制度的培训并签署相关承诺书。
九、制度的监督和评估1. 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放射源管理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放射源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2. 监督和评估结果必须记录并及时整改。
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范本(4篇)

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和范围本管理制度旨在确保放射源的安全管理,保护相关工作人员和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环境的安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放射源的使用和存储。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使用和存储放射源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二、责任和义务1.单位负责人负责建立和完善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相关培训和宣传工作。
2.放射源管理人员负责放射源的安全管理,包括监测、维护和购买放射源等。
3.所有从事与放射源相关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并参与相关培训。
三、管理措施1. 放射源的购买和管理(1)单位应依法购买和使用放射源,确保采购放射源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对已购买的放射源,需要进行登记、标记和分类管理,并建立相应档案。
(3)建立专门的仓库和设备,确保放射源的安全储存。
2. 放射源的使用(1)放射源的使用必须具备相应的许可证明和操作人员的资质证书。
(2)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遵循防护措施和紧急处理程序。
(3)定期对使用放射源的设备和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3. 放射源的监测和防护(1)建立放射源监测和防护措施,通过设立监测点和监测仪器对放射源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测。
(2)建立紧急情况应急预案,提前演练和培训相关人员,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理。
(3)对相关人员进行定期体检和辐射防护培训,提高其防护意识和安全意识。
四、违规处理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五、附则本管理制度经单位负责人签署后生效,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应及时调整,并告知相关人员。
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单位负责人,如有争议,最终解释权归单位负责人。
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范本(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源的管理,保障公众和环境的安全,确保放射源的安全使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科研机构、工业企业、学校等。
医院放射源管理制度

医院放射源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医院放射源的安全管理,遵从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涉及放射源使用的科室和人员,包含但不限于放射治疗、核医学、放射诊断等。
第三条医院放射源的管理原则为安全第一、防备为主、综合整治、全员参加。
第二章放射源的分类和管理第四条放射源依照辐射能量和辐射形式的不同进行分类,包含电离辐射源、非电离辐射源和混合型辐射源。
第五条放射源的管理分为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四个环节。
医院将严格进行管理,确保辐射源的安全和环境的保护。
第三章放射源的安全储存和运输第六条放射源的储存必需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在特地设立的放射源储存区域内,进行分类、标识、包装和封存。
第七条放射源的运输必需由特地的人员进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必需的措施,防止辐射源的散漫和损坏,运输工具必需符合运输要求。
第八条放射源的运输记录应认真记录运输的时间、地方、数量、运输人员等信息,并保存肯定周期。
第四章放射源的使用管理第九条医院应建立放射源使用清单,对每个放射源的种类、数量、用途、存放地方等进行明确记录,定期进行核对。
第十条放射源使用应由熟识操作规程的特地人员进行,必需确保操作人员熟知辐射安全和辐射防护知识,穿着个人防护用具。
第十一条医院应建立放射源使用日志,认真记录每次使用的放射源种类、数量、使用时间、操作人员等信息,并保管肯定周期。
第十二条放射源使用完毕后,应及时返回放射源储存区域,并进行清点和封存,防止发生丢失和泄露。
第五章放射源的废弃管理第十三条放射源废弃必需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严禁任意丢弃和私自处理辐射源。
第十四条医院应建立放射源废弃清单,对每个废弃放射源的种类、数量、处理方式等进行记录和跟踪,确保废弃过程符合环保要求。
第十五条医院应设立废弃放射源的暂存区域,确保废弃放射源在暂存期内不会造成人员和环境的辐射污染,同时进行必需的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医院应定期对废弃放射源进行集中处理或委托特定单位进行处理,并留存相关处理记录。
放射源使用管理制度范文(5篇)

放射源使用管理制度范文1. 引言本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放射源的使用,确保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严守责任和安全意识。
2. 定义2.1 放射源:指具有放射性的物质或装置。
2.2 放射源使用人员:指被授权处理放射源的员工。
2.3 放射源使用授权:指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使用放射源的证明文件。
3. 控制措施3.1 申请授权:放射源使用人员必须提前向主管部门申请放射源使用授权,并提供相关材料。
3.2 资格审核:主管部门将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满足条件者可获得放射源使用授权。
3.3 安全培训:所有放射源使用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的放射安全培训,确保了解放射源的危害和安全操作规程。
3.4 放射源管理:放射源使用人员必须定期对所使用的放射源进行清点和记录,确保放射源的完整和安全。
3.5 安全操作:放射源使用人员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使用必要的防护设备和工具。
3.6 废物处理:废弃的放射源必须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和处置,确保不对环境和他人造成伤害。
4. 责任与违规处理4.1 主管部门负责对放射源使用人员的资格审核和授权。
4.2 放射源使用人员有义务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如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4.3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放射源使用人员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4.4 主管部门将定期进行放射源使用情况的检查和随机抽查,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5. 结束通过本制度的规范和管理,能够有效地保护人员和环境的安全,确保放射源的合理使用和处置,提高整体工作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放射源使用管理制度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放射源使用管理工作,保障人员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放射源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放射源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人员健康和环境安全放在首位;2. 规范化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3. 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到人;4. 信息畅通,及时传达。
放射源源库安全管理制度(4篇)
放射源源库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放射源源库的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和环境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放射源源库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放射源源库的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放射源的购买、运输、存储、使用、废弃等环节都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四条放射源源库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负责源库的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
第五条放射源源库应建设完备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源库内的放射源不会对环境和人员造成危害。
第六条放射源源库应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七条放射源源库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确保定期对源库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
第二章放射源购买和登记管理第八条放射源源库应根据实际需要购买合格的放射源,并且必须具备购买许可。
第九条放射源源库购买放射源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的放射源证书和放射源的特性参数。
第十条放射源源库应建立放射源登记制度,对每批次购买的放射源进行登记,并做好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放射源源库应建立放射源登记台账,详细记录每一个放射源的信息,包括放射源种类、数量、购买时间、使用地点等。
第三章放射源运输管理第十二条放射源源库在放射源运输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严格按照运输规定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放射源源库在放射源运输前,应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和防护措施,确保放射源的安全运输。
第十四条放射源源库应确保运输车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应急设备。
第十五条放射源源库在放射源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避免事故和意外的发生。
第四章放射源存储管理第十六条放射源源库应建立放射源存储计划,确保放射源的存储环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十七条放射源源库应根据放射源的性质分类存储,并设立严格的区域划分和防护设施。
第十八条放射源源库应建立放射源存储台账,详细记录每一个放射源的信息,包括存储位置、数量、剩余寿命等。
放射源使用登记管理制度(5篇)
放射源使用登记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本单位放射源使用、转让和送贮等活动的管理工作,确保放射源从“摇篮到坟墓”期间的安全,制定放射源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如下:一、放射源的使用1.凡从事放射源操作的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并取得证书。
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放射源操作方法、要求。
2.放射源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操作。
涉及放射源取用的,由专人负责建立领取、使用、归还记录档案。
3.每周对放射源进行巡查巡测,巡查巡测情况记录存档。
二、放射源转让建立放射源管理和放射源登记台账。
做到进出本单位的放射源数量相符,放射源购买、更新、处置(转让、送贮)时,要按规定办理放射源转让批准、备案登记、许可证变更等手续。
三、放射源送贮在放射源闲置或者废弃后三个月内,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
若生产单位不能回收的,及时将废旧或闲置放射源送省放射性废物库安全贮存。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日期放射源使用登记管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放射源使用的管理,保障公众和环境的安全,维护国家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一条放射源使用登记管理遵循科学、公正、公开、便利的原则。
第二条放射源使用登记管理应采取风险管理的思路,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确保对放射源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三章放射源使用登记管理的范围和对象第四条放射源使用登记管理适用于所有涉及放射源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章放射源使用登记管理的程序和要求第六条放射源使用登记管理应根据具体的情况,制定详细的程序和要求。
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放射源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放射源的种类、用途、数量、使用地点等信息。
(二)放射源使用登记管理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检查,确保放射源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放射源使用登记管理部门应对符合要求的申请进行登记,并颁发相应的使用许可证。
放射源使用管理制度(三篇)
放射源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放射源使用管理,保障公众和环境的安全,提高放射源使用单位的管理水平,根据《放射卫生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科研单位、工业企业等。
第三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放射源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工作流程和安全措施,确保安全使用放射源。
第四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放射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五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通过设备维护保养、定期检验校准等措施,确保放射源及其相关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放射源的管理第六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采购并使用经国家认证的放射源,并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备案登记。
第七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源台帐,记录放射源的种类、数量、采购时间、存放位置等信息,并定期进行审核更新。
第八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源的领用、调配和报废制度,确保放射源的使用和处置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章放射源的存储与运输第九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设符合安全要求的放射源存储场所,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十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源运输制度,确保放射源在运输过程中不造成泄漏和污染。
第四章放射源的使用第十一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放射源使用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使用,不得随意更改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源使用记录制度,并定期对使用记录进行审核和整理。
第五章放射源的监测与控制第十三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内的放射源进行监测,确保放射源的辐射水平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合理的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岗位设施、个体防护用具等,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六章应急管理第十五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源应急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药品。
放射源安全使用综合管理制度范本
放射源安全使用综合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源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放射源安全使用综合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内外进出境放射源的生产、交易、使用、存储、运输、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员,制定规范操作程序和防护措施,保证放射源的安全使用。
第四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放射源安全管理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护知识水平。
第五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设备和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新,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六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和处置能力,提高事故应对能力。
第七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放射环境监测,及时掌握环境状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放射性污染。
第二章放射源的管理第八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放射源的申报、登记和备案,确保放射源的来源和用途明确。
第九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放射源的安全状态,包括软件系统和硬件设备的正常运行,做到发现问题及时修复,确保放射源的正常使用。
第十条对于无法修复的放射源,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及时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放射源的使用计划,确保放射源的合理利用和安全防护。
第十二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放射源的存储和运输,确保其安全性。
第三章人员的管理第十三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严格管理相关人员,确保其具备相关资质和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岗位,配备拥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负责放射源的操作和监管。
第十五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人员轮换机制,避免相关人员长期暴露于放射源辐射环境中。
第四章安全措施第十七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防护措施,确保人员的安全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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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系统控制室管理规定
放射源监控系统是公司使用、管理放射源重要设备。
为了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对监控设备的使用管理做如下规定:
1、监控室设备、功能室终端设备均属专用设备,任何人不得随意拆卸、移出或外借。
如有人为损坏,则按情节予以赔偿。
技术防范系统的设置须有专人负责,外来人员参观或调阅有关资料及相关录像必须经公司办公室批准。
2、监控设备由专人管理使用,负责日常管理,对放射源实行24小时全天候监控录像。
其它人员不能随意使用操作。
3、监控系统由专人管理人员应定期对监控设备及软件系统进行维护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必要时应与厂家联系解决办法。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各类设备及信号的彻底检查,并做好记录。
如不正常应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无法处理的问题,迅速上报公司有关部门。
4、不准随意在监控器系统中安装无关程序,不准删除系统中的任一程序,不准改动系统预先设置的参数。
5、要爱护监控系统所有设备,监控员要保持经常性的室内清洁卫生及主机防护设置的除尘,每天进行清洁工作。
6、管理人员要随时对主机和监测设备进行检查,确保系统地安全运行;如发现监控系统运行当中出现错误,应退出后再按照说明重新启动,并进行登记备案。
7、录像记录保存30天,30后检查数据,清除无效记录。
8、本规定自2011年7月21日起正式实行
肥城米山水泥有限公司
2011年7月20日
监控中心监控员操作条例
一、监控范围:
监控中心监控员负责对公司内五枚放射源全方位365天24小时实施监控。
二、监重点控情况:
1、有无闲杂人员、可疑人员、衣冠不整者、携带烟火或危险物品者进入放射源范围内活动。
2、有无偷盗、损坏放射源设施、设备行为者。
3、有无其他突发或异常情况出现。
三、处理办法:
1、监控中心值班员在发现上述情况后,必须立即通知相关岗位到现场进行调查并处理,相关岗位到现场调查或处理后应及时将结果反馈给上级领导,必要时应向公司领导报告。
2、凡出现上述情况时,监控员因主观原因未能及时发现的,或发现后无故不通知相关岗位前去处理的,被视为违规,将根据后果给予监控员从口头警告到辞退的处理。
3、凡出现上述情况时,应属相关岗位职责而未能尽责产生不良后果的,或已接到监控员通知而又无故不及时去处理的,被视为违规,将根据后果给予该岗位值班员从口头警告到辞退的处理,必要时并追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肥城米山水泥有限公司
2011年7月20日
肥城米山水泥有限公司
放射源电子图像监控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规范电子图像监控系统建设、使用及其管理,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图像监控系统是指由图像采集、传输、控制、显示等设备和软件组成的对涉及公司放射源进行监视和信息记录的综合系统。
第三条(适用范围)
公司内放射源区域内的电子图像监控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
生产办是本电子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车间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公司内的电子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工作。
设备动力科应当按照职责协助处理电子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工作。
第五条(图像监控系统的规划和设置)
市公安局、环保局根据保障公共安全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需要,编制图像监控系统的建设规划。
图像监控系统设置的具体地点、场所应当按照图像监控系统的建设规划执行。
第六条(技术标准)
图像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七条(日常管理)
(一)制订日常管理、使用和安全保密制度;
(二)负责图像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加强对图像监控系统操作、管理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对从事图像监控系统操作、管理的人员予以登记;
(四)建立图像监控信息资料使用登记制度,对资料的复制时间、用途和去向等事项进行登记;
(五)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图像监控信息资料留存30日。
第八条(保密制度)
安全科应当对图像监控信息资料的查看、复制和使用进行严格管理。
图像监控信息资料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不得随意传播、复制或者用于个人目的的查询使用。
第九条(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图像监控系统的管理规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毁坏图像监控系统设备;
(二)擅自改变图像监控系统用途;
(三)故意隐匿或者毁弃图像监控信息资料;
(四)阻碍、影响图像监控系统正常使用;
第十条(法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办法自 2011年 7月 21日起施行。
肥城米山水泥有限公司
201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