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云南省行业级大数据中心建设指南(2022年试行版)

云南省行业级大数据中心建设指南(2022年试行版)根据《国务院“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工业化信息化部“十四五”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云南省数字经济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云南省关于重点行业和领域大数据开放开发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为推动我省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深入推进大数据在全省各行业领域的融合应用,推动数据汇聚开发及流通应用,提高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能力,培育大数据产业生态,支持建设一批省级行业大数据中心,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建设原则(一)统筹规划,有序推进。
围绕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目标,立足全省大数据产业发展基础和重点行业发展实际,聚焦行业大数据汇聚、开放和应用等环节,以小切口、深应用思路推动数据要素价值释放。
(二)多元主体,协同创新。
按照行业特点和成熟度,市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调动政产学研金服用协同创新积极性,凝聚行业级大数据中心发展动能。
(三)生态培育,应用融合。
加强引导和要素保障,培育行业级大数据中心新业态、新模式,推动行业内和跨行业关键领域和环节堵点突破,吸引以行业大数据为核心的各类大数据应用企业集聚创新,打造全产业链产业生态。
(四)标准规范,安全可控。
以标准规范体系和建设指南为牵引,强化评估评价和过程管理,加强行业级大数据中心建设引导。
安全可控和开放创新并重,构建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一体化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二、建设目标创新打造一批“数据汇聚融合和创新应用效果显著,围绕行业数据开发的产业生态蓬勃发展,带动全行业数字化转型,数据安全和管理保障有力、行业大数据应用水平全国领先”的行业级大数据中心。
以“面向领域垂直应用创新,培育大数据产业生态,提高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能力”为总体目标,三年内全省通过遴选、培育、建设和推广10个以上的行业级大数据中心。
支持具备一定基础、带动性强、示范效应明显、应用前景广阔的主体开展行业级大数据中心建设。
牵头建设主体原则上应逐步实现以下具体建设目标,并结合行业实际在部分目标取得显著成效。
云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各州市财政局、科技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科技局:为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效率和使用绩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结合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及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云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科学技术厅2017年2月9日云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效率和使用绩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81号)等要求,结合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及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用于支持云南省围绕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改善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支持基层科技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整合资源、完善体系,绩效导向、激励相容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管理按照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等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第五条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下达、资金拨付、绩效评价和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
具体是:(一)会同省科技厅制定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二)根据专项资金下达的通知,拨付项目经费;(三)会同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最新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云南省促进生物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生物医药产业是集公益性、战略性、竞争性为一体的关系国计民生的新兴产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促进生物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有关精神,加快发展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把生物医药产业培育成新的支柱产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政策目标(一)建立健全有利于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市场环境,引导技术、人才、资金等资源向生物医药产业集聚,促进生物医药技术创新与产业化,加速生物医药产业规模化、集聚化和国际化发展。
(二)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造就高素质人才队伍,增强产业自主创新能力。
(三)培育一批骨干大型生物医药企业和一大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中小生物医药企业,形成若干个产业集聚度高、核心竞争力强和专业化分工特色显著的生物医药产业集聚区。
(四)通过努力,到2015年,培育50户产值超亿元的重点企业,打造单品种销售5000万元以上的100个重点品种和10个在国内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大品牌,使我省生物医药经济总量超过1000亿元,其中:医药工业实现工业总产值达到460亿元,医药商业实现总销售收入440亿,农业产值超过100亿元。
中药材种植面积达到400万亩以上。
二、建立健全支持产业发展的工作机制(五)成立由省人民政府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参加的“云南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和审定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整合政府行政资源,统筹协调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国家有关部委,争取国家在产业布局、政策、重大项目、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领导小组在省发展改革委设立办公室,负责研究提出产业发展政策建议,牵头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对产业规划、政策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开展产业重大专项、重大课题研究,推进产业发展重大项目实施,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产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开展产业运行监测分析,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产业发展动态;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公示2024年拟批准建设云南省技术创新中心名单的通知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公示2024年拟批准建设云南省技术
创新中心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4.09.13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9.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
正文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公示2024年拟批准建设云南省技术创新中
心名单的通知
有关单位:
按照《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云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工作规范(试行)》等文件规定,云南省科技厅组织开展了2024年省技术创新中心申报、受理、专家评审等工作。
经省科技厅第17次厅务会、第41次党组(扩大)会审议通过,拟批准“云南省茶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等12家省技术创新中心进行建设,现对2024年拟批准建设的云南省技术创新中心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4年9月14日—9月23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将有关情况反馈至云南省科技厅实验室与创新平台处,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提供书面材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写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个人提出异议的,应签署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电话。
匿名或超出期限的异议不予受理。
省科技厅对反映的意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
查处理。
联系人及电话:阙建国,(0871)63131003。
通讯地址及邮编:昆明市北京路542号省科技大楼607室,650051。
附件:2024年拟批准建设云南省技术创新中心名单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9月13日附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18•【字号】云政发[2006]155号•【施行日期】2006.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06]15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促进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0六年十月十八日云南省促进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引导社会投资,促进工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原则促进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对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新型工业化又快又好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工业产业结构调整中,要坚持以下原则: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结构调整工作全局。
紧紧围绕云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坚定不移实施工业强省战略,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发展道路。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场规则体系。
积极突破一些制约产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为促进企业有效竞争、实现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体制和政策保证。
把自主创新作为调整产业结构的中心环节。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高校和科研院所积极参与、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大力提高企业原始创新能力、集成创新能力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提升产业整体技术水平。
努力实现产业与区域协调发展。
继续着力改变工业支柱产业单一的局面,优化轻重工业结构。
授牌仪式发言

授牌仪式发言授牌仪式发言「篇一」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同志们:今天,我们在xxxx公司举行“xx省服务标准化示范单位”的授牌仪式,首先,我代表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xx单位的领导、专家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对被授牌的xx市xx投资担保公司表示热烈的祝贺!“xx省服务标准化示范单位”是我省质监局授予我省服务业单位的一项荣誉性称号,是对获得荣誉称号的服务业单位的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充分肯定。
自XX年开始评选活动以来,我们市质监局通过帮助参选单位来制定工作、管理、服务标准体系为切入点,以“内强单位素质,外树单位形象”为宗旨,组织参选单位学习一系列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服务标准,使得参选单位充分认识到服务标准化的重要意义。
创建活动开始以来,我市共有13家服务业单位申报创建“省级服务标准化单位”,经过我市局和参选单位的共同努力,xx市供电公司和xx市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顺利通过了省质监局组织的“省级服务标准化示范单位”的验收。
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授牌仪式,这是xx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荣幸,也是对我市服务标准化工作的肯定和促进。
近年来,在市委、政府的重视下我市的质监事业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就标准化工作而言,市政府先后出台了《xx市关于推进标准化战略的实施意见》和《xx市标准化项目奖励办法》。
20xx年,市政府拿出133万元,对我市11年符合《xx市标准化项目奖励办法》的项目进行资金奖励。
xx市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是一家金融类的服务业单位,该公司成立以来,公司上下对标准化工作高度重视,公司多次邀请相关标准化专家到公司进行授课、培训,在制定服务标准体系的过程中,该公司耗时一年之久,先后易稿11次,最终形成了具有中小型投资担保公司的鲜明特色的服务标准体系,从而在适应自己行业需要的同时,规范了服务流程,降低了公司运行风险,从而顺利创建成为我省金融行业第一家省级服务标准化示范单位。
在这里,我希望贵公司能依托省级服务标准化示范单位的东风,进一步提升内涵,加强标准化学习管理,使公司实力得到有力的提高!最后,祝xx市xx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越办越好,走在全省担保行业的前列,成为xx地区服务中小企业的典范!祝各位领导、专家、同志们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家庭幸福!谢谢!授牌仪式发言「篇二」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我省交通运输企业——湖北春泰客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带着加深感情、增进了解、促进合作、共谋发展的良好愿望,在这里与武汉市各位领导、各位嘉宾、朋友们欢聚一堂,在此,我代表湖北省交通厅,对湖北春泰客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功挂牌表示热烈的祝贺!并对在挂牌的准备过程中,付出过辛勤劳动的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松之盛律师事务所、诚达信会计师事务所表示衷心的感谢!湖北春泰客运集团,是武汉1+8城市圈城际约租客运项目的首家试点企业,而城际约租客运项目是湖北省交通厅重点打造的一项便民惠民工程。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10•【字号】云政办发[2009]151号•【施行日期】2009.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51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十日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设立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加挂云南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云南省中小企业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划入原云南省经济委员会、云南省人民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云南省人民政府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的职责,其中云南省人民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军工电子管理职责、云南省人民政府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除民用船舶工业行业管理以外的职责划给云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
(三)划入原云南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云南省煤炭工业局)承担的指导煤炭生产、技术改造职责。
(四)将原云南省经济委员会承担的能源管理有关职责划给云南省能源局。
(五)将原云南省经济委员会承担的乡镇企业行业管理职责划给云南省农业厅。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的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的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地方性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5.21•【字号】云南省经济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1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云南省经济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1号)《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9日云南省经委第2次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央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战略决策,充分发挥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建立我省技术创新体系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企业技术中心是在企业组建的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实体和技术管理部门,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和组织保障,是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内容。
第三条为推进我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我省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代表省内行业领先水平、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扶持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四条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
1、省经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具体负责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日常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2、省财政厅主要负责监督评价拟申报和已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扶持企业技术中心、鼓励自主创新的财政政策,并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云南省科技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
云南省科技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4.29•【字号】•【施行日期】2024.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云南省科技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科技部《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3〕276号)要求,现将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方向(一)优先支持方向。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是中央财政支持和引导地方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支持事项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及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等。
(二)重点支持方向。
重点支持云南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转制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围绕长期发展需求和云南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建设科技创新基地;重点支持企业为主体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产业化及推广应用;重点支持各类技术转移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
二、主要支持类别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国家和云南省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主要支持以下4个类别:(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结合云南实际,针对区域重点产业发展开展的各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
该类别须以企业(含转制科研院所)为项目申报主体,申报项目内容应当符合成果转化要求,明确转化的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及转化的预期目标。
云南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云南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云南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管理,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申请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 拥有一定规模的研发团队和研发场所;3. 近三年内研发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逐年提高;4.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或产品;5. 近三年内获得国家或省级科技奖项或专利授权。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五条认定程序包括申请、初审、现场考察、专家评审、公示和批准等环节。
第六条企业应向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组织现场考察。
第八条现场考察合格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第九条评审通过的企业技术中心,在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条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认定。
第四章认定后的管理第十一条认定后的企业技术中心应定期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研发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企业技术中心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研发效率和成果转化率。
第十三条对于认定后的企业技术中心,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将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云南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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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经济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1号(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登记编号:云府登314号云南省经济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1号《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9日云南省经委第2次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央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战略决策,充分发挥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建立我省技术创新体系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企业技术中心是在企业组建的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实体和技术管理部门,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和组织保障,是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内容。
第三条为推进我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我省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代表省内行业领先水平、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扶持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四条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
1、省经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具体负责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日常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2、省财政厅主要负责监督评价拟申报和已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扶持企业技术中心、鼓励自主创新的财政政策,并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3、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主要负责企业技术创新有关政策的指导和落实工作。
各州市企业技术创新主管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以下统称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推荐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五条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31日。
第六条申请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登记设立、在云南省境内注册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内或省内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定位与功能明确,技术中心组织架构基本建立,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技术创新业绩显著,并已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5、技术中心实行财务独立,所需经费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建设、运行资金有保障。
6、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7、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8、已与一个以上的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建立较稳定的合作关系,并能有效地开展产学研联合研究开发工作。
9、企业两年内(指申请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有偷税、逃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2)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10、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最低标准(见附件一)。
第七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1、企业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二)和《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三)。
2、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按照省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三份)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省经委。
3、中央在滇企业、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经委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
4、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或者委托中介评估机构,按照《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评。
5、依据初评结果,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或者委托中介评估机构组织专家组,通过企业技术中心答辩会对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水平和创新能力进行评审。
专家组建议实地核查的,省经委组织两名以上专家进行实地核查。
6、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依据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联合公布认定结果,并颁布认定证书。
第八条已是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可申请作为该企业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九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自企业上报申请材料截止之日起,70个工作日之内公布。
第三章评价第十条省经委依据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不开展评价年度,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填报相关工作总结与评价材料。
国家主管部门当年对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组织评价的,我省不再重复评价。
第十一条评价程序:1、数据采集。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于每年5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报相关主管部门(中央在滇企业、省属企业直接报省经委)。
评价材料包括:《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四)和《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三)等。
2、数据初审。
相关主管部门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一式三份)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每年5月31日前报省经委。
3、数据核查。
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会议核查和实地核查等。
4、数据计算与分析。
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一)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得分和评价报告。
5、评价结果确认。
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对评价结果及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正式公布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1)评价得分低于60分;(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3)逾期一个月未上报评价材料;(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有二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一);(5)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国家和省依法组织的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正常活动。
第十三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自企业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四章调整与撤销第十四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改制或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或相关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书面上报省经委。
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保留或撤消原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资格。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与集团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的下属企业原有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不再保留;主营业务不同的,可作为集团公司技术中心的分中心。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连续两次评价为不合格; 2、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消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3、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4、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5、企业在享受国家和地方财政扶持或国际组织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时违反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的;6、企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且造成恶劣影响的;7、有偷税、逃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8、企业有违反海关进出口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第十七条企业上报的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材料和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省认定;已获省认定的撤销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省认定。
第十八条因第十六条原因被撤销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九条对调整与撤消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年公布一次。
第五章管理与政策第二十条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坚持总量控制、择优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根据全省企业技术中心总体发展状况,不断提高认定和评价标准。
第二十一条省经委应在有关政务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及时更新云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逐步推进认定和评价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成果的宣传。
第二十二条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组织专业培训、实地考察和经验交流等活动,帮助企业不断加强技术中心建设、提高技术创新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昆明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应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技术创新工作政策法规的宣传、指导和服务,依法为企业自主创新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并履行相关监督检查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获得国家和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优先推荐为国家、省自主创新试点企业;对获得国家和省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优先纳入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
第二十五条对运行良好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实施的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从云南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予以扶持,用于技术中心关键仪器设备购置、技术创新信息化建设等研究开发条件建设。
第二十六条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实施达到项目总体目标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验收材料初审后报省经委,由省经委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二十七条省财政厅、省经委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过程中,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和专家的条件、资质及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由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各州(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开展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