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诚意金、订金等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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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修订

2023年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交易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的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所属的交易事务机构组织实施与房屋交易相关的行政处罚。

发展、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生态环境、网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房屋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加强管理与改善服务相结合、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便捷、有序、规范。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制定平台使用规则并确保平台信息安全,提供房屋交易信息查询、交易合同网签以及解除等服务,实施交易资金监管。

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应当与不动产登记、公积金管理、税务等相关系统对接,依托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房屋交易信息共享和管理联动。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取得、提供、泄露或者使用房屋档案以及房屋交易相关信息。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发布商品房预售许可及房屋状态信息、新建商品房预售统计信息、商品房销售统计信息、存量房登记统计信息、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等房地产市场信息。

房屋交易当事人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屋交易信息应当真实合法。

第二章交易规则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房屋交易流程指引,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政务窗口、报刊等向社会公布。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交易的日常监管和政策宣传,根据房地产市场状况,适时发布交易风险预警提示,提醒买受人查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关注房屋抵押状态、及时签订网签合同、将预售款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等事项。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大全(详解)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大全(详解)

第一部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大全一、取得土地环节1、土地使用税: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率计算征收(具体税率参照当地规定).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10年5月26日与国土房产局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出让土地面积为56000平米,土地出让金为34000万元,合同约定土地交付时间为2010年10月25日。

当地土地使用税税率为4元/平米(年).那么2010年应缴纳多少土地使用税? 分析:该企业应从2010年11月起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2010年应缴纳2个月土地使用税:56000*4*2/12=37333。

33元。

2、印花税(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3、契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目前湖南省规定的契税税率为4%。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二、设计施工环节1、印花税(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2、印花税(建安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3、印花税(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三、房产销售环节1、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办法

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办法

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办法房地产企业是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关系到国家经济的稳定与发展。

同时,房地产企业的纳税义务和税务管理也是国家税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和加强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管理,国家税务局制定了《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办法》。

一、法律依据《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税收法规制定而成。

它是指导房地产企业纳税管理的基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房地产企业,包括投资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等企业。

管理办法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管辖范围。

三、税务登记《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办法》要求房地产企业在开业前必须进行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后,房地产企业需按照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信息资料和财务数据,并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各种税款。

四、增值税管理对于房地产企业,增值税是重要的税收之一。

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管理,要求企业在进行开票时必须按照规定,准确填写开票日期、发票抬头、发票金额等信息,并在开票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关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管理办法还规定,在房地产企业进行房屋交易时,如果房屋的交易价格高于县图书馆的相应平均房价,房地产企业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向国家缴纳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应及时向相关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申报表和相应的缴纳凭证。

五、企业所得税管理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管理也是管理办法涉及的重点。

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企业应当依据税法规定,按照规定的税务年度,向相关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税务报表和财务资料。

同时,房地产企业还应按照相关规定申报所得税并缴纳税款。

六、印花税管理房地产企业经过房屋销售以及其他涉及到产权变更的交易时,还需向国家缴纳印花税。

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印花税缴纳时,必须按照规定,准确申报纳税额度,且不得有任何逃税行为。

订金、定金、押金、保证金、违约金区别及财税务处理

订金、定金、押金、保证金、违约金区别及财税务处理
第三、定金担保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即法律规 定为金钱的偿付。
第四、定金担保有最高限额的规定。担保法第91 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 同标的额的20%”。《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 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举个例子:
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 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违约金的约 定虽然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而 是受限制的。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 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 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4、确定的标准不同: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法律规 定的数额,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最高不能超过合 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而违约金因具有预 定赔偿金的性质,是根据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额来确 定。
5、生效条件不同:定金是支付以后生效的,如果商品销售 没有完成作为合同担保的一种方式,应当双倍偿还定金。违约 金是诺成生效的,只要合同成立,违约条款处理,违约金就生 效了。合同一旦签订,即法律行为生效,如有一方不按合同执 行,就要按合同所签金额赔偿双倍的违约金给予对方。
6、作用不相同:定金的作用一是证明合同成立;二是保证 合同履行;三是具有惩罚和预付款的作用。合同履行后,定金应 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违约金的作用一是惩罚和保证。只要 出现由于当事人过错,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事实的,不论 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失,都必须给付违约金。二是补偿侵害造成 的损失,如受侵害方能举证证明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大于违 约金金额时,还有权请求违约方补偿不足部分。违约方支付违 约金后,只要对方认为违约方还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必要并坚持 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还有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浅谈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的预缴

浅谈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的预缴

浅谈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的预缴作者:姜鹏浩来源:《市场周刊·市场版》2017年第10期摘要:文章首先阐述房地产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作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预缴款计算方法和时间,然后简析了房地产预缴税率管理措施,最后有针对性提出房地产企业收取诚意金等款项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关键词:预缴;预收款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采取预收款方式(预收款包括首付款,按揭贷款,尾款等)销售的,应按照以下方法预缴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预缴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一)一般计税方法预缴税款计算公式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二)一般计税方法预缴税款时间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三)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时间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试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的增值税﹦预收款÷(1+11%)×5%-己预缴税款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预缴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009】31房地产企业办法 国税发

【2009】31房地产企业办法 国税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三月六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四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二章收入的税务处理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制度

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制度

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制度一、总则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制度是指房地产企业依法履行税收义务,合法、规范管理税务事务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本制度的制定是为了规范房地产企业的税务行为,提高纳税合规性,降低税务风险,切实维护房地产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税收管理房地产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税收申报和缴纳义务,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税务政策规定,正确计算纳税金额,并及时足额缴纳税款。

税收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纳税申报:房地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准确地申报应税项目和纳税金额,不得存在漏报、误报等行为。

(二)税款缴纳:房地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局的规定,准确计算纳税金额,并按期足额缴纳税款,不得存在逾期缴纳、少缴、不缴等行为。

(三)税收优惠:房地产企业可以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合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税收优惠。

三、税务合规房地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合法合规开展税务管理活动,不得存在任何违法行为。

税务合规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纳税资信:房地产企业应当维护企业的纳税诚信,依法依规履行税收义务,不得存在逃避税款、偷税漏税等行为。

(二)税务风险防控:房地产企业应当认真学习和了解国家税收政策,负责负担税务风险防控,做好涉税事项的规范管理,最大程度地降低税务风险。

(三)税务筹划:房地产企业可以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合法开展税务筹划活动,但不得以逃避税款、偷税漏税等行为。

四、税务合作房地产企业应当和国家税务局保持密切合作,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税务稽查和征收工作,及时提供相关税务资料,并按照国家税务局的要求,主动接受税务机关的审计和调查。

五、税务风险管理房地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尽量避免税务风险的发生。

税务风险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税务风险评估:房地产企业应当定期开展税务风险评估工作,分析企业的税务风险点和潜在风险,及时制定防范措施。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详解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详解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详解房地产开发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中涉及到诸多的环节和流程,在此期间政府依照不同的土地、建筑和销售过程对开发企业收取不同的税费。

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的税收政策,帮助您更加全面地了解该领域的相关政策。

一、土地出让环节土地出让是房地产开发的首要环节,土地的使用性质和土地出让金的收入是税收政策的主要考虑因素。

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通常包括拍卖、竞价、授权协议等多种方式。

根据税收政策的规定,土地出让应纳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率为30%,印花税率为0.1%。

若涉及到征收拆迁补偿等土地代价补偿情况,还需缴纳土地调整费用。

二、建筑施工环节建筑施工环节主要涉及土地整理、工程招标、开工前审批和使用建筑材料等方面。

在税收政策的角度,建筑施工期间需要缴纳消费税、建筑税等相关费用。

建筑材料的购买需要纳入增值税,最终销售时也需缴纳销售税。

三、开发销售环节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是最为直接的税收来源,政府依据售价和规模的不同进行不同的税收政策。

房地产销售环节需要缴纳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和契约税。

房产税一般为房屋销售总价的1%,但需根据主管部门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是项目净利润,税率为25%。

契约税是指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支付给开发企业的金额,税率为0.5%。

四、总体税务环节开发房地产项目需要统筹考虑所有税务问题,而不是单独处理某一环节。

包括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土地税等,总体税务环节的分类和征收标准也需经多部门协同事先制定。

当然,征收标准的变化也会随着宏观经济、市场供求等因素的变化而有所不同。

五、税收优惠政策政府在税收政策中也会针对房地产开发的不同形式提出不同的优惠和支持政策,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稳定。

对于新开发项目,政策可以包括地方资金的财政补贴、税费减免、低息贷款、优惠政策等。

此外,政府也会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区域限制和配额限制等政策,来调剂房地产开发市场的供需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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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诚意金”、“订金”和“vip会员费”的
财税处理、纳税筹划及风险提示
(作者:中国税收筹划师经济学博士肖太寿)房地产开发商为了缓解资金压力,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采取各种方式(申请书、承诺书、订单等)、各种名目(诚意金、vip会员费等)收取购房准业主的款项,以满足开发项目建设的资金需要。

对这些资金应如何税务处理呢,笔者在这进行分析。

(一)“诚意金”、“订金”和“vip会员费”的会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加大促销力度而向购房者收取“诚意金”、“订金”和“vip会员费”在会计上应在“预收账款”还是在“其他应付款”会计科目反映呢?这要从会计准则中找到依据。

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预收账款”科目是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即预收账款是建立在购销合同基础上的。

而“其他应付款”科目是核算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应交税费、长期应付款等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

基于此规定,房地产企业收取的“诚意金”、“订金”和“vip会员费”不是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的,而是按照《订房单》(或类似凭据)约定收取的,它不受《合同法》约束。

仅具有暂收应付的性质,因此应该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进行核算。

(二)“诚意金”、“订金”和“vip会员费”的税务处理
1、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六条明确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应该以签订《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为前提。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业主签订了《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了业主的款项(如定金、预付款等),均应该按照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反之,房地产公司没有与购房者签订相关合同,所收取的款项(如:订金、诚意金、vip会员费等),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2、营业税
(1)《营业税暂行条例》(下称“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2)《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此项规定所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

因此,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房地产企业收取的“诚意金”、“订金”和“vip会员费”是否缴纳营业税,取决于以下几点:
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应该缴纳营业税。

而房地产企业收取“诚意金”、“订金”和“vip会员费”时,应税行为根本就没有发生。

房地产企业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而“诚意金”、“订金”和“vip会员费”与“定金”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没有相关税务文件规定“诚意金”、“订金”和“vip会员费”需要缴纳营业税,只有关于“定金”缴纳营业税的规定。

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纳税人就具有了纳税义务。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均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销售商品房需要签订书面合同。

企业收取“诚意金”、“订金”和“vip会员费”时,是没有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的,也就说不上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了。

由此可见,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准业主收取的“诚意金”、“订金”和“vip 会员费”,按照营业税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是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

3、土地增值税
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制度。

也就是说,房地产企业取得的销售收入(含预售收入),是应该预缴土地增值税的。

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的分析可知,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诚意金”、“订金”和“vip会员费”,既不是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也不是营业税的应税收入。

因此,同样也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

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房地产企业实现销售收入的基本条件是签订《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企业收取“诚意金”、“订金”和“vip会员费”时,根本不具备签订合同的法定条件。

对企业和购房者而言,“诚意金”、“订金”和“vip 会员费”是不受《合同法》保护的,随时均有可能退还。

所以,“诚
意金”、“订金”和“vip会员费”并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实现的收入,仅仅是暂收应付的款项。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诚意金”、“订金”和“vip会员费”,是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的。

[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10年8月通过拍卖方式获取土地一宗,土地面积为10万平方米,土地价款为1亿元,约定于2010年11月付清。

该公司拟建设电梯公寓20万平方米、商铺2万平方米。

2011年2月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始施工建设,工期为18个月。

3月中旬,工程正在进行地下室的施工,开发商还没有获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许多购房准业主在“申请vip会员可以享受优惠房价”的诱惑下,没有签订购房合同仅凭“vip会员申请书”,就纷纷缴付“诚意金”订购房屋。

该房地产公司共收取“诚意金”5000万元,大大缓解了开发建设的资金压力。

那么,对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诚意
金”5000万元,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
[分析]
从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诚意金”、“订金”和“vip会员费”的财税处理分析来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与购房业主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情况下,向购房业主收取的“诚意金”5000万元,从会计处理角度看,应该纳入…其他
应付款“科目核算,而不应该在“预收账款”科目核算;从税务处理来看,“诚意金”5000万元仅仅是暂收应付款项,根本不是应税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

(三)通过收取诚意金”、“订金”和“vip会员费”的纳税筹划
由于房地产企业通过收取诚意金”、“订金”和“vip会员费”可以起到融资的作用,解决房地产公司资金短缺的作用,同时又不要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作用,因此,房地产公司完全可以在与业主没有签定《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之前通过收取诚意金”、“订金”和“vip会员费”进行纳税筹划,使房地产公司获得一笔无息资金的使用。

(四)通过收取诚意金”、“订金”和“vip会员费”进行纳税筹划的风险提示
房地产企业在通过收取诚意金”、“订金”和“vip会员费”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明确以下几点风险提示:
1、必须在与业主没有签定《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之前进行;
2、房地产企业必须要诚信,不能超越房地产开发企业现有的开发商品房数量而事由肆意扩大收取诚意金”、“订金”和“vip会员费”的数量,否则,会有非法集资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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