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材料相关标准贮存条件及贮存期限
物料贮存条件要求及期限的规定

A0
发行日期
生效日期
页次
1/3编制/日期审源自/日期批准/日期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物料管理,确保所有物料在保质期内使用,保证产品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规范了对公司内部需要做存储期限管理的物料建立产品收货、库存管理和物料出仓使用等的操作,规定各物料贮存周期要求和超期物料处理要求。
所有贮存在上海携福电器有限公司仓库、车间的生产用物料;
已增加的温湿度监控装置及降温除湿等设施设备区域,仓库应每日进行温湿度点检并签字登记,仓库主管每周不定时对各贮存区域及以上执行情况进行跟进确认,确保落实到位。
3. 物料管理
物料发放必须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物料入库及发出后,应及时登记在物料收发记录卡上,以保证帐物相符。
仓库收货员依据订单号、物料代码、规格、标示、数量及检查外观(是否有破损、油污、昆虫、生物或污染)进行来料核查及点收,确认材料无误后方可给予签收,后进行报检及张贴“货品标签”。
仓库人员在接收货物及入库验收时,应识别外包装箱上的储存、搬运、摆放、防护等标识及相关信息,并按外包装箱上的标识及相关信息进行储存、搬运、摆放、防护。
当储存环境或条件不符合外包装箱上的储存、搬运、摆放、防护等标识及相关信息时,仓库人员应急时上报部门主管处,由仓库主管联同品质主管再次进行识别及确认,当确认现有储存条件及环境不符合时,应及时移至符合储存、搬运、摆放、防护的区域或改善现有储存区域并更新现行规定相关的要求,且将更新的规定及时传达及培训。
车间选出的原损包装材料,应分批、分类及用原包装封好完整退库,经品管确认实属来料异常问题,仓库管理员物料核对无误后,方可给予签收并及时办理退货手续。
五、附件
1.温湿度点检表FM07071201
拆箱后的物料应立即包裹好,及时做好防潮、防尘、防污染等防护工作;
物料贮存条件规定

物料贮存条件规定一、目的保证物料在贮存期间质量不发生变化,避免损失。
二、适用范围公司库存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贮存管理。
三、责任者仓库保管员、QA人员对此管理规程的实施负责;物料部部长及QA人员对本规程的实施负有监督责任。
四、正文4.1、物料贮存管理的基本要求4.1.1库房内有库房货位平面示意图,示意图包括库房,使用面积,贮存类别等。
4.1.2物料分类分库存放,不倒置,物料要放在垫仓板上,禁止直接接触地面,垫仓板应清洁,底部通风良好。
4.1.3库存物料有明显的状态标记,合格、不合格、待验等。
分别用绿、红、黄等色标标明。
待验、合格、不合格应分别贮存,不得混淆。
原料、辅料及其他物料应按品种、批号、规格分别存放。
4.1.4原辅料、中药材、包装材料应分库存放。
4.1.4.1毒剧物料应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双人交接制,危险品应单独存放。
4.1.4.2液体原料与固体原料应分区存放。
4.1.4.3标签(或印有与标签内容相同的包装材料)、说明书应专库存放。
4.1.5库房内货垛码放应符合规定距离:4.1.5.1垛与垛的间距不少于20厘米。
4.1.5.2垛与梁的间距(下弦)不少于30厘米。
4.1.5.3垛与墙的间距不少于30厘米。
4.1.5.4垛与柱的间距不少于30厘米。
4.1.5.5垛与地面的间距不少于10厘米。
4.1.5.6库内主要通道宽度不少于200厘米。
4.1.6库房内设备,设施与货垛应保持一定距离:4.1.6.1水暖散热器、供热管道与货垛的距离不少于30厘米。
4.1.6.2电器设施、设备周围、架空线路下方不准堆放物料,照明灯具垂直下方与贮存物料的水平间距不少于50厘米。
4.1.7仓库内货物的码放、搬运应文明作业,严禁野蛮操作。
4.1.8各种在库设备、设施、器具、清洁工具等均应实行定置管理,使用后各就各位,摆放整齐,标志明显。
4.1.9库内所有物料的帐卡、记录、单据、状态标志应专人妥善保存,及时准确填写记录,帐、卡、物相符,日清月结,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主管领导,不得擅自改动。
原辅料贮存期限管理规程

一、目的:制定本规程,规范在库原辅料等物料贮存期限管理。
二、范围:适用于原料、辅料、内包装材料、印刷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在库贮存限期管理。
三、职责:仓库保管员执行,物料采供部物料主管负责日常管理,QA监督。
四、内容:1 定义1.1 有效期:本文中有效期系指原料、辅料、内包装材料等物料在规定的贮藏条件下质量能够符合规定要求的期限。
该期限系通过稳定性实验数据分析,并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批准的时限。
1.2 复验期:原辅料、包装材料贮存一定时间后,为确保其仍适用于预定用途,用企业确定的需重新检验的日期。
1.3 贮存期:指在规定的条件下,预计性能会变化的物料可保持其基本性能的存放时间。
原辅料应当按照有效期或复验期贮存。
贮存期内,如发现对质量有不良影响的特殊情况,应当进行复验。
2 贮存条件的原则规定:原料、辅料、内包装材料、印刷包装材料、中间产品等生产用物料(下称物料)在贮存期间,其贮存的条件(如温度、湿度、避光、密封等)应当满足相应物料贮存标准要求。
具体物料贮存条件以质量管理部颁布的《物料贮存条件及效期标准》为准,并保持动态更新。
3 贮存期限规定3.1 有有效期规定物料的贮存期限:3.1.1 原则上物料的贮存期等于该物料的有效期。
3.1.2 物料的有效期限应是该物料包装上明确标识的日期。
该有效期应当与注册批准证明文件上载明的有效期相一致。
3.1.3 各物料的有效期具体规定以质量管理部颁布的《物料贮存条件及效期标准》为准,并保持动态更新。
3.2 没有规定有效期的物料贮存期限:3.2.1 无明确有效期的物料,应当根据物料的性质、包装、稳定性研究数据制定该物料复验期。
其贮存期原则上等于该物料的复验期,在复验期内贮存。
3.2.2 相应物料复验周期规定如下3.2.2.1 无明确有效期的原料、辅料,其复验期自其标示的生产日期之日起两年。
3.2.2.2 无明确有效期的中药材,其复验期自该药材加工合格日期起为两年。
3.2.2.3 无明确有效期的中药饮片,其复验期自该饮片标示的生产日期之日起两年。
原料贮存条件及贮存期

原材料的贮存条件要求及贮存期一、关于各种原材料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总则1.1包装标志:产品包装上应有牢固、清晰的标志,包括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商标、标准代号、质量等级、生产批号、净重、生产日期等字样。
1・2运输:运输装卸时要求轻装轻卸,防止包装污染和破损。
运输中应防止雨淋和日光暴晒。
1.3贮存条件:产品应按等级、分类、分批存放在通风、阴凉干燥处,避免日光直射,严禁与可发生反应的物品接触,并注意防潮。
1.4贮存期:粉料类2年,油脂类1年、化工、溶剂类1年、助剂类2年。
1.5注:如无特殊说明公司所有原材料都应遵守以上规则。
超过贮存期限时,由仓储车间、使用单位进行统计提出检验申请,当质检部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如有疑问,应由R&D相关研究室试验确认无影响后方可使用。
二、细则粉料类1、铅铬黄产品应按等级、分类、分批存放在通风、阴凉干燥处,严禁与可发生反应的物品接触,并注意防潮。
2、二氧化钛二氧化钛应按等级、分类、分批贮存在干燥阴凉通风处,不要着地堆放,需放在木架上以防受潮,不可露天堆放,严禁与可发生反应的物品接触。
3、氧化铁红、氧化铁黄、氧化铁黑应贮存于干燥阴凉通风处,严禁与酸、碱物品接触。
按上述贮存条件,未开包装的颜料有效贮存期为三年。
4、立德粉应贮存在干燥阴凉通风处,避免接近高温,未拆封的立德粉有效贮存期为一年。
5、铁蓝应枕垫堆放,贮存在通风阴凉干燥处,避免接近高温,严禁与碱性物品接触,不可与易然性物质堆放在一起,远离火源,保持清洁完整。
6、酞青蓝产品应按等级、分类、分批存放在通风、阴凉干燥处,严禁与可发生反应的物品接触,并注意防潮。
7、红丹应放在干燥处保存,严禁潮湿,要与酸碱物品隔离存放。
8、氧化锌(间接)应贮存在干燥阴凉通风处,严禁与酸碱物品接触,按上述贮存条件,未拆封的氧化锌有效贮存期为半年。
9、大红粉应枕垫堆放,贮存在通风、阴凉干燥处,避免接近高温,不可与易燃性物质堆放在一起,远离火源,保持清洁完整。
产品保质期规定

产品保质期规定食品保质期本身内涵丰富,其对食品安全的意义深远,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回收处理更是保证食品质量的关键环节。
产品保质期有哪些规定呢?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产品保质期规定。
欢迎阅读!产品保质期规定一、奶粉:马口铁罐装为12个月,玻璃瓶装为9个月,500克塑料袋装为4个月。
甜炼乳:马口铁罐装为9个月,玻璃瓶装为3个月。
二、麦乳精:镀锡铁罐装为12个月,玻璃瓶装为9个月,塑料袋装为3个月。
三、糖果:第一、第四季度生产的为3个月,第二、第三季度生产的为2个月(梅雨季节生产的为1个月)。
四、鱼类:禽类罐头为24个月,水果蔬菜罐头为15个月,易拉罐、玻璃瓶装果汁、蔬菜汁饮料为6个月。
五、果汁汽水、果味汽水、可乐汽水玻璃瓶装为3个月,罐装为6个月。
六、11-12度熟啤酒省优以上为4个月,普通为2个月。
14度啤酒为3个月,10.5度熟啤酒为50天,葡萄酒、果酒为6个月,汽酒为3个月,瓶装黄酒暂定为3个月,露酒为6个月。
七、饼干:镀锡铁罐装为3个月,塑料袋装为2个月,散装为1个月,塑料袋装方便面为3个月,夹心巧克力为3个月,纯巧克力为6个月。
八、油炸干果、番茄酱铁罐装、玻璃瓶装为12个月。
九、酱油和食醋为6个月。
食品安全法保质期修改背景:《食品安全法》扩大了GB 7718中预包装食品的定义,涵盖了直接向消费者提供和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两类定量包装即预包装食品。
因此,修订后的标签标准也涵盖了这两类预包装食品。
(一)预包装食品1)GB 7718-2004中的定义:预包装食品: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2)GB 7718-2011中的定义: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二)生产日期1)GB 7718-2004中的生产日期:分为:生产日期(制造日期):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
物料和产品的贮存期、复验期、有效期管理规程

物料和产品的贮存期、复验期、有效期管理规程一、目的:建立物料和产品的贮存期、复验期、有效期管理规程,规范物料、产品的贮存期、复验期、有效期的管理。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物料和产品的贮存期、复验期和有效期的管理。
三、责任:生产部人员执行本规程,生产部负责人和质量保证部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四、内容:1、定义1.1 贮存条件:贮存产品或物料等的环境要求,一般包括温度、湿度、光照条件等。
1.2 有效期:是指在规定贮存条件下,能保证产品或物料质量的期限。
1.3 贮存期:在规定的储存条件下,能够保证产品或物料质量的、企业自行确定的期限。
1.4 复验期:原辅料、包装材料贮存一定时间后,为确保其仍适用于预定用途,由企业确定的需重新检验的日期。
1.5 复验:是指原辅料、包装材料贮存一定时间后,为确保其仍适用于预定用途,由企业确定的重新检验或检查。
2、有效期的规定2.1 我公司用于药品生产的物料应根据物料的性质、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供应商出厂标准、稳定性考察结果等规定有效期或贮存期,各规定的有效期不一致时,以最短的时间为准。
2.2 原辅料和成品的贮存按其贮存条件贮存,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和销售,按不合格品处理。
2.3 待包装产品贮存条件及有效期等要求按成品执行。
3、复验期及复验的规定3.1复验期及复验项目3.1.1有有效期的原辅料,自入库日期算起,有效期超过3年的复验期通常定为2年,有效期3年以下的复验期通常定为1年。
3.1.2无有效期的原辅料的复验期,公司应根据物料性质、储存条件、用途、使用的历史情况来决定。
3.1.3无有效期的原料药生产用原辅料,理化性质稳定、不挥发,其复验期一般为2年,第二次复验后规定下次复验期缩短为1年或使用前复验。
3.1.4无有效期的原料药生产用原辅料,理化性质不稳定、挥发,其复验期一般为半年,或使用前复验。
3.1.5包装材料的复验期,公司可按包装的牢固程度,以及颜色、字迹等信息,历史经验自行设定。
包装材料贮存条件管理规程

1、目的:按要求贮存包装材料。
2、范围:包装材料。
3、责任:仓管员、QA检查员。
4、程序
4.1包装材料应分品种、规格、批号存放。
4.2各货位之间应有一定间距,设货位卡,标明品名、规格、编号、供应商批号、数量、进货日期、收货人。
4.3包装材料贮存过程中应有防潮、防霉、防鼠及防其他昆虫进入的措施。
4.4严格按包装材料贮存温度、湿度的标准、控制仓库湿、温度。
4.5包装材料贮存应按规定贮存期限。
期满前三个月提出复验,特殊情况应及时复验。
4.6印有同标签内容相同的药品包装物管理与标签、说明书管理要求相同。
4.7保持其仓库的清洁卫生。
包装材料相关标准贮存条件及贮存期限

包装材料相关标准贮存条件及贮存期限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包装材料相关标准贮存条件及贮存期限1.GB/T21302-2007《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GB/T10004-2008《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通风、温度适宜的库房内,避免阳光照射,距热源不小于1m,堆放合理。
产品保质期自生产之日起一年。
2.GB/T10003-2008《普通用途双向拉伸聚丙烯(BOPP0)薄膜》薄膜应保存在整洁、干燥的库房内,妥善堆放,远离热源,不能受强烈阳光直接照射,贮存期限从生产日期起不超过半年。
3.YBB00212005《国家药品包装容器(材料)标准》(聚氯乙烯固体药用硬片)内包装用低密度聚乙烯固体药用袋密封,保持于清洁,通风处。
4.GB/T17590-2008《铝易开盖三片罐》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清洁的库房内,避免阳光直接照射,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2年。
5.QB/T3811-1999《塑料打包带》产品应贮存在通风阴凉、干燥的仓库、产品应距离热源2m以上,不宜重压(正常堆码除外)。
自生产日期起贮存期为一年半。
6.GB/T6543-2008《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应避免雨雪、暴晒、受潮和污染,应贮存在通风干燥的库房内,底层距地面高度不小于100mm。
短暂露天存放时,应有必要的防雨防晒等措施。
7.GB/T6544-2008《瓦楞纸板》应避免雨雪、暴晒、受潮和污染,应贮存在通风干燥的库房内,底层距地面高度不小于100mm。
贮存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8.GB/T7705-2008《平板装潢印刷品》、GB/T17497.1-2012《柔性版装潢印刷品》贮存环境要通风防潮、防尘防晒、防油、防霉、防腐蚀气、防液体,不能重压。
贮存期一般自生产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9.GB/T3562-1999《500ml冠形瓶口白酒瓶》、GB/T24694-2009《玻璃容器白酒瓶》、QB/T3563-1999《500ml罐头瓶》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应远离有异味、腐蚀性和有毒的物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包装材料相关标准贮存条件及贮存期限
1.GB/T 21302-2007《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GB/T 10004-2008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通风、温度适宜的库房内,避免阳光照射,距热源不小于1m,堆放合理。
产品保质期自生产之日起一年。
2.GB/T 10003-2008《普通用途双向拉伸聚丙烯(BOPP0)薄膜》薄
膜应保存在整洁、干燥的库房内,妥善堆放,远离热源,不能受强烈阳光直接照射,贮存期限从生产日期起不超过半年。
3.YBB00212005 《国家药品包装容器(材料)标准》(聚氯乙烯固体
药用硬片)内包装用低密度聚乙烯固体药用袋密封,保持于清洁,通风处。
4.GB/T 17590-2008《铝易开盖三片罐》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
清洁的库房内,避免阳光直接照射,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2年。
5.QB/T 3811-1999《塑料打包带》产品应贮存在通风阴凉、干燥的仓
库、产品应距离热源2m以上,不宜重压(正常堆码除外)。
自生产日期起贮存期为一年半。
6.GB/T 6543-2008《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应避免雨
雪、暴晒、受潮和污染,应贮存在通风干燥的库房内,底层距地面高度不小于100mm。
短暂露天存放时,应有必要的防雨防晒等措施。
7.GB/T 6544-2008《瓦楞纸板》应避免雨雪、暴晒、受潮和污染,应
贮存在通风干燥的库房内,底层距地面高度不小于100mm。
贮存
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8.GB/T 7705-2008《平板装潢印刷品》、GB/T17497.1-2012《柔性版装
潢印刷品》贮存环境要通风防潮、防尘防晒、防油、防霉、防腐蚀气、防液体,不能重压。
贮存期一般自生产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9.GB/T 3562-1999《500ml冠形瓶口白酒瓶》、GB/T 24694-2009《玻
璃容器白酒瓶》、QB/T3563-1999《500ml罐头瓶》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应远离有异味、腐蚀性和有毒的物品。
堆放在露天的产品,应避免雨水侵入产品内部,防止水迹产生。
10.Q B 2357-1998《聚酯(PET)无汽饮料瓶》应贮存在通风、阴凉、
干燥、无化学品及有毒物品污染的仓库内,贮存期从生产日期起不超过一年。
11.Q B/T 1499-2000《爪式旋开盖》产品应贮存在干燥、清洁的库房内,
防止受潮、污染、锈蚀,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存放在一起,保质期两年。
12.Q B/T2422-1998《封箱用BOPP压敏胶粘带》产品应贮存在温度(-5
—40)℃、相对湿度为(40—80)%的无挥发性溶剂的库房内;产品贮存时包装箱应离地面100mm以上,距仓库内墙200mm以上,堆放整齐,堆放高度以包装箱不变形为宜。
贮存期一年。
13.Q B/T1650-1992《硬质聚氯乙烯泡沫塑料板材》应放在干燥通风处,
远离火源及能使其溶胀、溶解的化学物品。
14.G B/T8947-1998《复合塑料编织袋》、GB/T8946-1998《塑料编织袋》
应置于阴凉、洁净的室内,贮存期十八个月。
15.H G/T2406-2002《压敏胶标签纸》应在-10℃—40℃、相对湿度80%
以下、无发挥性溶剂存在的仓库、应防晒、防潮,堆码高度不超过2.5m.有效期1年。
16.G B/T17590-2008《铝易开盖三片罐》贮存在通风、干燥、清洁的
库房内,避免阳光直接照射,保质期2年。
17.G B/T14187-2005《包装容器纸桶》应避免受到雨淋、暴晒、潮湿
和污染、防止锐器划伤,仓贮时应有防潮措施。
18.G B/T27915-2011《组合式塑料托盘》应贮存在清洁干燥的仓库内
的平整地面上并码放整齐,避免日光暴晒、高温,距热源和火源2米以上。
19.G B/T17876-2010《包装容器塑料防盗瓶盖》产品应贮存在清洁、
干燥、通风的库房内,宜保持在18℃—38℃的环境中。
低于18℃时,使用前宜将瓶盖在高于18℃温度下放置24h,远离热源和污染源,严禁与有毒、有害及有浓烈(强烈)气味的物品混放,贮存期不超过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