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计划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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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创业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长沙县创业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长沙县创业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长沙县委、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长县发〔2009〕28号)文件精神(以下简称《若干政策》),从2009年起连续4年,我县将重点扶持一批创业项目,进一步促进全民创业和以创业带动就业,确保我县推进创业富民工作取得实效。

为加强创业项目及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创业项目是指在县域内首次注册登记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济组织)实施的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长沙县产业导向、区域布局、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的创业项目、创业基地及创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企业创立时间原则上不满二年(指企业注册时间至申报时间止),重点支持不能享受本县其他扶持优惠政策的各类规模以下的成长型、中小型、微利型、科技型、就业型企业。

第三条设立长沙县创业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投、无偿资助、专项扶持、补助贴息的方式对创业项目进行扶持。

对创业项目的扶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在突出普惠制的基础上,适度集中,突出重点,优化投向,鼓励初创,择优扶持;同时,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加大对特殊群体、特殊行业的扶持。

创业富民专项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四条创业项目由县推进创业富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创业办)管理。

县创业办根据全县创业富民工作目标、部署、要求,确定创业项目的年度支持方向及重点,安排创业资金扶持计划,组织开展创业项目的申报、审批、资金拨付、监管与验收等工作。

每年定期向县推进创业富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汇报创业项目运行情况。

管理其它创业专项资金(农业、工业和科技专项资金的20%)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配合县创业办对享受其它创业专项资金扶持的创业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章创业项目的申报第五条创业项目的申报原则实行一年两次申报、分批审核、逐批下达资金的方式。

申报时间为每年一季度、三季度。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奖补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奖补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奖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9.05•【字号】长人社发〔2023〕33号•【施行日期】2023.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奖补办法》的通知湖南湘江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长沙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奖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2023年9月5日长沙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奖补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助推全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2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全市范围内每年评估认定一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第三条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原则按照“自主申请、审核推荐、专家评审、集体研究、上网公示”的原则,从全市范围内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中,择优评估认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第四条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基本条件(一)设立在长沙市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基地运营时间1年以上;(二)基地实际使用面积1500㎡以上;(三)在孵创业实体入孵前注册登记时间在5年以内,数量20个以上(含创业企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创业团队或创业项目等);(四)提供5项以上孵化服务,有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的会议室、洽谈室、产品展示厅等公共服务空间。

第五条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程序(一)自主申请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单位,可向所在地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起认定申请,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申请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区县(市)审核推荐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或通过核实资料、实地走访等方式,逐项审核基本条件。

就业补助资金其他支出情况统计表

就业补助资金其他支出情况统计表
就业补助资金其他支出情况统计表
填报地区:单位:万元
序号年一季度
1
充分就业社区
2
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补助
3
技能强省
4
企业吸纳
5
促进服务业健康发展项目
6
购买服务
7
实习实训
8
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
9
创业扶持资金
10
就业创业培训生活费补助
11
一次性交通补助
12
返乡创业示范县、示范园、示范项目奖补
13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一次性外出务工交通补助(脱贫人口一次性外出务工交通补助)
14
农家乐精准扶贫创业项目
15
技能人才培养创新项目
16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监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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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带动就业决策部署方案

创业带动就业决策部署方案

创业带动就业决策部署方案一、政策背景与目标1.政策背景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政策春风吹拂下,创业氛围日益浓厚,就业市场活力不断激发。

2.目标(1)推动创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创业成功率。

(2)促进就业结构优化,提高劳动者就业质量和收入水平。

(3)助力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方案1.政策扶持(1)优化创业政策体系,提高政策精准度和有效性。

(2)设立创业基金,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

(3)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创业者负担。

2.服务平台(1)打造一站式创业服务平台,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对接、培训指导等服务。

(2)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搭建产学研一体化平台。

(3)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拓宽创业者信息渠道。

3.人才培育(1)加强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者综合素质。

(2)实施人才引进计划,吸引高层次人才助力创业。

(3)完善人才激励机制,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4.市场拓展(1)鼓励创业者积极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提升企业竞争力。

(3)加强品牌建设,提高企业知名度。

三、保障措施1.组织领导成立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2.资金保障加大财政投入,确保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所需资金。

3.氛围营造4.跟踪评估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定期跟踪评估,及时调整政策措施。

四、预期成果1.创业成功率明显提高,创业者收入水平稳步提升。

2.就业结构不断优化,劳动者就业质量和收入水平得到提高。

3.助力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

4.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创业企业,为我国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

在这个充满机遇和挑战的时代,让我们携手共进,为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

让我们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共同谱写一曲创新创业的壮丽篇章!注意事项:1.政策落地需细致入微注意事项:政策制定后,如何确保每一项措施都能落到实处,是要考虑的问题。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2021年参考新格式)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2021年参考新格式)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2021年参考新格式)所属镇(街道):
企业名称企业地址
营业证照注册号税务登记证号
发证日期年月日
成立日期
(原发证日期)
年月日
法人代表(负
责人)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企业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初创企业类别□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
□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其他
雇佣人数
申领情况□初次申请:人,金额元。

□再次申请:已申请人,金额元,本次人,金额元
申请单位声明:本单位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供的资料均属真实。

申请单位(盖章)年月日
审核意见□核准发放。

发放金额:元。

□不予核准。

原因:。

经办人:单位(盖章):
年月日
—1—。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使用预算表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使用预算表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使用预算表项目名称所属院系项目负责人手机email经费支出项目详细支出的具体内容金额元仪器设备费图书资料费论文版面费专利申请费印刷费调研差旅费实验材料费市内交通费10办公用品费10其它费用合计指导教师意见签名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使用预算表
项目名称所属院系
项目负责人手机Email
经费支出项目详细支出的具体内容金额(元)
仪器设备费
图书资料费
论文版面费
专利申请费
印刷费
调研差旅费
实验材料费
市内交通费10%
办公用品费10%
其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费用
合计
指导教师意见
签名:
20年月日

长沙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课件.doc

长沙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课件.doc

长沙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评选奖励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积极探索我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机制,树立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典型标杆,着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就业倍增效果,根据《长沙市全民创业带动就业五年行动计划(2015-2019年)》(长办发〔2015〕19号)、《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省级示范基地评选奖励试行办法》(湘人社发[2015]8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2016年起,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每年评选奖励10个左右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园区、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载体)(以下简称市级示范基地)。

第三条评选原则、范围按照“公开申报、择优推荐、量化评选、上网公示”的评选原则,从全市各级各类创新创业基地(园区)、创业孵化基地、中小企业基地、众创空间等创业载体中,择优评选市级示范基地。

第四条评选条件(一)申报单位必须设立在长沙市辖区内,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二)申报单位建筑面积应达到1500平方米以上;有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完善的基础配套设施。

其中农村型种养殖等基地总面积不少于100亩。

(三)申报单位现有入驻创业实体个数不少于30户,带动就业人数不少于1000人(创业实体多数为劳动密集型)或500人(创业实体多数为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

同等条件下,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比例较高的基地可优先评选。

(四)申报单位应给予创业人员提供以下服务:提供生产经营场地、仓储物流、物业及后勤保障等基本服务;减免场地租金、水电网络费、物业管理费;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开发、事务代理、投资融资、技术支持、法律援助、经营管理、人力资源等服务;协助相关部门落实创业优惠政策。

(五)《长沙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评选申报记分表》自评得分90分以上(见附件2)。

第五条评选程序按照“公开申报、择优推荐、量化评选、上网公示”的评选原则,从全市各级各类创新创业基地(园区)、创业孵化基地、中小企业基地、众创空间等创业载体中,择优评选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市级基地。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
声明
本人承诺以上内容及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如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本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经办机构意见:
经办人签字:(机构盖章)
年月日
备注:本表一式一份,由经办机构留存。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人员类别
□在校大学生(所在院校:专业:)
□毕业5物内高理驻(毕业学校:
学历:毕业年份:)
口登淡呜邳壮A员□就睹难Λ员口割割腐杆部
□S≡≡≡⅛t≡□持耍Λ□其(也()
户籍所在地址
现居住地详细地址
二、创业实体基本信息
登记注册类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口民办非企业单位
创业实体名称
主要经营项目
成立日期
5
主册资本(万元)
给一社会信用1弋码
带动就业人员名册
序号
姓^
身份证号码
社保缴纳起止时诃C/一年)
带动就业人员名册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社保缴纳起止时Βιβλιοθήκη (武一年)号申请砌占金额
万仟元整(小写):

银行
银行亍
镭利号
^睐的试
口自取□网上自助查询口短信送达(请填写手机号码:)
口邮寄送达(请填写邮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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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城乡建设档案,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监督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单位和个人具有利用价值,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记录和数据。

第三条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统一标准、科学管理、信息共享的原则,确保城乡建设档案规范收集、安全管理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城乡建设档案事业纳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健全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统筹安排城乡建设档案事业所需经费,保障城乡建设档案事业与经济社会、城乡发展相协调。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经费应当由财政部门纳入同级预算管理。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或者寄存各类与城乡建设有关的档案。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城乡建设档案事业中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奖励。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市自然资源局是本市城乡建设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有关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政策;(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城乡建设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三)统筹、规划和协调城乡建设档案信息化工作;(四)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城乡建设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五)依法查处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违法行为;(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城建档案馆是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接受市城乡建设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收集、接收、验收、整理、保管本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乡建设档案;(二)负责其馆藏城乡建设档案的开发利用和咨询服务;(三)指导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展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第八条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有条件的园区、镇(街)可以设置档案馆或者档案室负责城乡建设档案相关工作。

第九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电力、通讯、燃气、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做好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工作。

第十条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档案移交的主要责任主体,对移交档案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履行以下职责:(一)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参建单位”)应当指定专门的档案人员负责本单位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移交工作,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工作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

(二)按要求将参建单位编制、收集、整理和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纳入合同管理,明确归档责任、档案质量、移交时限、违约责任等;(三)指导、督促、检查参建单位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移交工作;(四)规范接收参建单位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五)汇总、整理并按照规定要求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六)科学管理应当由本单位保存的建设工程档案。

第十一条从事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掌握相应的档案管理和城乡建设专业知识,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章移交和接收第十二条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重点接收和管理以下档案资料:(一)各类城乡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2.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3.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4.园林建设与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5.城乡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6.水利、防洪、抗震工程档案;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归档或者具有保存价值的建设工程档案。

(二)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有线电视、工业等地下管线及其相关附属设施的工程档案以及普查、补充测绘档案。

(三)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地下交通设施、地下商业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仓储设施、人防工程等地下空间工程档案。

(四)有关城市经济、地形地貌、矿藏资源、气象、地名、历史沿革、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五)有关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文件、科研成果以及其他应当归档、具有长期和永久保存价值的城乡建设档案。

第十三条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中,位于本市辖区内的建设工程部分所形成的建设工程档案,由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接收。

第十四条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征集、接收城市古旧地图、古建筑、古村落、历史建筑物和构筑物等珍贵实物档案以及其他历史城乡建设档案。

第十五条自然资源、水务、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件时,应当向建设单位送达由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统一制作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告知书》,明确建设工程档案移交义务、操作规范以及相关业务咨询对象,协助做好建设工程档案收集工作。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前,应当提请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由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七条属于市水务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建设工程,以及属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的公路建设、水运建设工程,其档案在报送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前的收集、归档、整理等工作,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实施监督管理。

市水务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对本部门管理的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后,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

第十八条属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档案,由市住建部门统筹协调市国土规划、环保、消防、质监、人防、城管、水务、档案、通建办等部门进行联合验收。

市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监管工作,按照规定参与中间检查和档案专项验收工作。

市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抄送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城乡建设档案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要求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单位自存保管一套。

档案应当包括以下材料:(一)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施工文件、监理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竣工图;(二)建设工程相关声像材料、电子文件、实物等档案;(三)其他电子目录数据。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停建、缓建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停建、缓建工程档案,待竣工验收后按规定移交。

建设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应当交由具有档案保管条件的机构托管或者委托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保管。

建设工程已部分建成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可以将已建成部分的档案先行汇总、整理并检查合格后,移交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的,建设工程档案随同建设工程实体一并移交,由合并或者分立后的单位保管;建设单位被注销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在注销手续办理完毕前,移交其上级单位或者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新区管委会、园区管委会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发生撤并、库房存储空间不足等影响档案完整性、安全性的情况时,可以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相关档案。

第二十三条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查询、收集、编制工程档案,并在取得第三方竣工测量报告后6个月内,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档案。

地下管线的普查和补测补绘档案录入市地下管线管理系统后,应当在6个月内移交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城乡建设档案的编制应当遵守国家标准和相应技术规范,同时鼓励采用行业标准。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档案的归档目录、归档文件的质量标准和整理技术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保管和利用第二十五条保管城乡建设档案应当有专用库房,且选址、设计、面积应当符合城乡建设档案工作业务规范要求。

库房应当保持适当的温度和湿度,有防盗、防火、防水、防强光、防潮、防尘、防污染、防有害气体和有害生物等措施,并具有相应的抗震和抵御其他自然灾害的能力。

新建或者改建档案库房,应当执行《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第二十六条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用品和装具,逐步配备温湿度自动控制、监控、计算机、声像等设备,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二十七条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接收的档案材料及时进行登记、整理、分类、入库保管,编制适用的检索工具,为档案利用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完善城乡建设档案业务系统,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实现馆(室)藏城乡建设档案的数字化,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做好档案备份保存和保护工作。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存放电子档案应当符合信息安全要求,具备载体存放环境,同时进行异地异质备份。

第二十九条鼓励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管理机构运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推动城乡建设档案的协同管理和信息共享,推进智慧城市建设。

第三十条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档案编研工作,编制必要的检索资料和参考资料,采取开放查询、出版发行、互联网发布、展览等形式向社会提供城乡建设档案利用服务。

单位和个人依法可以采取查阅、复制、摘录等方式利用城乡建设档案。

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介绍信、工作证或者身份证等合法证明或者有效证件的,可以依法利用城乡建设档案。

建设单位、参建单位和业主按以下规定利用城乡建设档案:(一)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凭有效证件和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其移交的城乡建设档案;(二)业主凭有效产权证明和身份证明,可以利用其产权范围内的城乡建设档案。

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可以根据建设单位、参建单位、业主授权查阅相关档案。

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公民及组织利用城乡建设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利用国家所有的城乡建设档案的,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损毁、丢失城乡建设档案;(二)擅自抄录、复制、公布城乡建设档案;(三)擅自剪裁、抽取、撤换、添加城乡建设档案;(四)勾画、涂改、伪造城乡建设档案;(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建设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三条利用重要、珍贵档案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以复制件代替原件。

经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盖章确认的档案复制件和电子文件与档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向社会提供城乡建设档案利用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防止城乡建设档案散失和泄密。

对涉密城乡建设档案的保护利用、密级变更、解密和销毁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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