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对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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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行业收费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行业收费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行业收费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016年3月31日黑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行业收费指导意见说明一、《黑龙江省城市规划设计行业收费指导意见》(黑规协[2004]2号,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发布实施十二年,对规范全省城市规划设计市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城乡规划领域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社会物价水平不断上涨以及城乡规划设计内容和深度出现新的变化,原《意见》已经不适应市场需要。

为此,根据我省实际,特对原《意见》进行修订。

二、本《意见》适用于有法定规划编制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在黑龙江省境内承揽的规划编制项目。

三、参照本《意见》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的调整系数。

四、本《意见》所提出的各项收费基于《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相关法规和标准对规划编制内容和深度的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和深度,计费标准应相应增减。

五、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

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规划成果文件六套,总体规划应提供彩图二套。

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则应另行支付成本费。

七、规划设计成果电子文件及版权归规划设计单位所有。

如委托方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电子文件或版权,应支付相应费用。

八、委托方应按进度分期支付城乡规划设计费。

在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签定后3日内,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3日内,支付40%的规划设计费;提交全部成果前,结清全部费用。

九、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的城乡规划设计收费,参照国际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由承担方和委托方协商确定。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参照执行,并由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协会负责解释。

一、城镇体系规划(一)城镇体系规划。

表1 城镇体系规划计费标准①表中人口规模为规划区域总人口;②都市圈、城镇群、镇村体系、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等类似规划,参照城镇体系规划计费标准;③在编制城镇体系规划中,如果需要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基价为20万元/个;④单独编制城镇体系规划纲要的,按城镇体系规划设计费的60%计费;⑤收费基价为30万元。

黑价联字前期收费

黑价联字前期收费

黑价联字[2000]18号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和印发《黑龙江省估算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各行署、市物价局、计委,省直有关单位、省工程咨询协会: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工程咨询服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了《黑龙江省估算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二○○○年四月十九日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l2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为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一九九九年十月十日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收委托。

第四条从事工程咨询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第五条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六条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黑价联字[2004]81号

黑价联字[2004]81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哈尔滨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时间: 2004-09-30 15:45:35 [打印] [关闭]二○○四年九月三十日黑价联字〔2004〕81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请求调整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函》(哈政函[2004]22号)收悉。

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的规定及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复了你市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经过我们对你市一年来配套费收支情况进行审核,并就你市在试行期间存在的问题,决定同意你市按现有城市规划区划分6类区域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征收范围及内容凡在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扩建、改建的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均按不同区段、不同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内容包括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卫设施、路灯等综合配套费及供水、排水、燃气、电力专项配套费。

二、区段的划分(一)城市建成区:道路桥涵等综合配套设施完善,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等各项设施配套齐全的建设区域。

划分:东起阿什河堤线-东化工路-规划东化工路-哈城路-电碳路,南与规划三环路相接至老机场路交点,沿老机场路至规划四环路交点,西沿规划四环路至松花江交点,北为松花江南岸沿线所围成的区域;哈尔滨市高科技开发区(含平房开发区)属城市建成区。

(二)城郊结合部:道路桥涵等综合配套设施齐全,但供水、排水、燃气或电力设施配套不齐全的建设区域。

划分:以规划四环路所围面积扣除建成区和松北松浦分区后的区域。

(三)城市郊区:道路桥涵等综合配套设施落后,无供水、排水、燃气等设施,且在项目建设期无法将相应设施配套至建设项目红线位置的建设区域。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黑龙江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黑龙江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黑龙江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经〔2011〕186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你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及收费标准的请示》(黑建招[2011]8号)收悉。

《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出台后,促进了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发挥了交易中心在招投标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成为公平、公开、公正的交易场所和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有效平台。

经过几年的运行,得到了招标人、投标人的认可。

经研究,现将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宜批复如下:一、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一)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

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市为300元/天;其他地市为200元/天。

(二)投标席位费收费标准。

每次招标活动每个席位费全省统一为50元。

对中标单位不收取此项费用。

(三)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和专业劳务分包交易服务费详见附表二;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招投标交易服务费详见附表三。

招标、中标双方按上述收费标准各交纳50% 。

二、加强收费管理各地建筑工程交易中心必须具备相应的服务功能和提供相应的服务,收取的服务费要全部用于为工程进场交易提供相关服务、交易中心场所建设、设备购置、交易中心日常开支、招投标监控系统的维护以及工程招投标管理等。

三、完善年度考核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每年要对各地交易中心上一年度交易市场运行、价格执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考核和认定。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交易中心,取消其收费资格。

四、实行明码标价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使用税务发票,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此批复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12年8月30日。

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黑价联字[1999]6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黑价工字[1999]250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黑价联字[1999]6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黑价工字[1999]250号
│产品名称│ 产地 │规格│ 单位 │ 原价格 │ 更正价格 │
├────┼──────┼───────┼─────┼──────┼─────┤
│欧及派克│上海奈科明 │0.3g×100ml │ 瓶 │ 580.00 │ 554.40 │
├────┼──────┼───────┼─────┼──────┼─────┤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黑价联字[1999]6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
(黑价工字[1999]2物价局,省农垦物价局:
现将黑价联字[1999]64号文件的更正表印发给你们,请通知当地药品经营单位按更正价格执行。
附:黑价联字[1999]64号文件更正表(略)
┌────┬──────┬───────┬─────┬──────┬─────┐
│洁霉素针│上海海普 │10×2ml×60万u│ 盒 │ 6.50 │ 10.20 │
├────┼──────┼───────┼─────┼──────┼─────┤
│寿比山片│天津力生 │2.5mg×30│ 盒 │ 19.00 │ 21.50 │
└────┴──────┴───────┴─────┴──────┴─────┘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黑价联字[1999]6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1999.12.15
施行日期
1999.12.15
文号
黑价工字[1999]250号
主题类别
价格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黑价成字[2007]121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黑价成字[2007]121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黑价成字〔2007〕121号二00七年六月一日)各市(地)、县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和《黑龙江省定价目录》,我局对2005年下发的《黑龙江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第一批)》(黑价成字[2005]83号)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黑龙江省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规定,凡列入本《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在制定或调整价格时,应当依法开展成本监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

二、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规定,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以及虽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制定暂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成本监审。

三、成本监审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成本监审目录》的分工,分别对其负责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实施监审。

省、市联合监审的项目,以省成本调查机构为主,监审结论报告加盖黑龙江省物价局成本调查队公章和黑龙江省物价局价格成本监审专用章。

省、市(地)和省垦区成本调查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下级成本调查机构开展本级负责的监审工作,委托机构应对监审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监审结论经委托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生效。

四、黑龙江省物价局应当根据《黑龙江省定价目录》和《黑龙江省价格听证目录》及价格管理方式的变化对已经发布的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及时进行调整。

黑龙江省省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模板】

黑龙江省省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模板】
工信委
《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办法》(黑工信运行联发〔2011〕586号)
《黑龙江省定价目录》
黑工信运行联发〔2011〕586号
全省铁路专用线(含专用铁路运输)单位和个人
详见文件
专用线企业
13
矿区铁路专用线收费
龙煤集团
《黑龙江省定价目录》
黑价经〔2013〕222号
黑价经〔2014〕149号
黑价经〔2014〕241号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单位
详见文件
佳木斯市、双鸭山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
17
煤矿救护服务费
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
《矿山救护规程》
《黑龙江省定价目录》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降低煤矿救护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行〔2014〕327号)
无自有资质救护队的煤矿企业
详见文件
矿山救护队
18
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省国土资源厅
《黑龙江省定价目录》
黑价经〔2014〕261号等
招投标企业
详见文件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5
新建住宅供电工程设施建设费
省国网公司
《黑龙江省定价目录》
黑价经〔2012〕150号、黑价经〔2014〕180号等
开发企业
详见文件
供电企业
序号
收费项目
行业主管部门
设立依据
收费文件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备注
6
有线电视工程建设收费
所有人
详见文件
救援单位
序号
收费项目
行业主管部门
设立依据
收费文件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备注
11
机场货物处理费

黑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行业收费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行业收费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行业收费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016 年3月31日黑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行业收费指导意见说明一、《黑龙江省城市规划设计行业收费指导意见》(黑规协[2004]2 号,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发布实施十二年,对规范全省城市规划设计市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城乡规划领域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社会物价水平不断上涨以及城乡规划设计内容和深度出现新的变化,原《意见》已经不适应市场需要。

为此,根据我省实际,特对原《意见》进行修订。

二、本《意见》适用于有法定规划编制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在黑龙江省境内承揽的规划编制项目。

三、参照本《意见》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0.8 ~1.5 的调整系数。

四、本《意见》所提出的各项收费基于《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相关法规和标准对规划编制内容和深度的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和深度,计费标准应相应增减。

五、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

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规划成果文件六套,总体规划应提供彩图二套。

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则应另行支付成本费。

七、规划设计成果电子文件及版权归规划设计单位所有。

如委托方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电子文件或版权,应支付相应费用。

八、委托方应按进度分期支付城乡规划设计费。

在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签定后 3 日内,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 20%作为定金;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 3 日内,支付 40%的规划设计费;提交全部成果前,结清全部费用。

九、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的城乡规划设计收费,参照国际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由承担方和委托方协商确定。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参照执行,并由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协会负责解释。

一、城镇体系规划(一)城镇体系规划。

表 1城镇体系规划计费标准序号规模(万人)计费单价(万元 / 万人)150 以下 1.8250-100 1.63100-500 1.54500-1000 1.451000 以上 1.3说明:① 表中人口规模为规划区域总人口;② 都市圈、城镇群、镇村体系、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等类似规划,参照城镇体系规划计费标准;③ 在编制城镇体系规划中,如果需要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基价为 20 万元 / 个;④单独编制城镇体系规划纲要的,按城镇体系规划设计费的60%计费;⑤收费基价为3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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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对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正文:
----------------------------------------------------------------------------------------------------------------------------------------------------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对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1]162号)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设立黑龙江省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的请示》(黑建规[2001]36号)收悉。

为建立健全我省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市场体系,提高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水平,规范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项目和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就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收费,是指建设项目业主根据自身需要,自愿委托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规划技术服务而交纳的费用。

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费属经营性收费,应当遵循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严禁以行政手段强行提供服务,做到优质服务,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持证收费,按章纳税。

二、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技术服务资格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提供城市规划技术有偿服务。

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的取得,应首先经当地市、县经省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颁布发技术服务资格证。

三、凡收取中介技术服务费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服务:
(一)建设项目现场踏勘。

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调查、踏勘,了解拟建场址(地域)周边建筑、有关基础设施及土地使用等关系。

(二)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

确定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进行多方案比选,重要项目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三)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规划技术资料。

根据规划设计的要求,对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进行指导,为建设项目前期规划工作提供依据。

(四)对规划设计方案提供法律法规和规划技术标准服务,并以节约投资和加快建设进度为目的,提高项目决策和开发建设项目的合理性、科学性和效益性。

四、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费按不同地区和建筑类别确定,实行分类收费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省会城市
1、工业与公共建设项目1.20元/平方米;
2、居住建筑0.70元/平方米;
3、市政管线、电力、电讯和城市道桥等设施工程按投资概算计收0.6‰。

(二)地市级城市
1、工业与公共建设项目1.5元/平方米;
2、居住建筑0.80元/平方米;
3、市政管线、电力、电讯和城市道桥等设施工程按投资概算计收0.8‰。

(三)县级城市
1、工业与公共建设项目1.8元/平方米;
2、居住建筑0.90元/平方米;
3、市政管线、电力、电讯和城市道桥等设施工程按投资概算计收1‰。

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允许向下浮动。

五、免收城市规划中介技术服务费范围
军事设施(不含家属宿舍、经营性设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民政部门兴建的敬老院、非盈利性的社会福利设施;公共绿地、社会公益建设等项目,需提供城市规划中介技术服务,但不得收取服务费,只能收取100元的技术资料工本费。

六、城市规划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提供技术服务和收取服务费。

严禁强制服务收费或低质服务超标准收费,违者由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直至注销其技术服务资格证。

七、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不同规划技术服务需要,结合不同城市实际情况,制定实施规划技术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管理办法,以保障中介服务机构人员技术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收费,违者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此批复从二OO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二OO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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