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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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乌鲁木齐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批复-新计价房[2001]166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乌鲁木齐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批复-新计价房[2001]166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乌鲁木齐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
批复
正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乌鲁木齐市
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的批复
(新计价房[2001]1664号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乌鲁木齐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申请正式制定我市城市规划信息服务收费的标准请示”收悉。

为进一步促进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城市规划信息为城市建设项目服务的作用,鉴于试行收费标准已到期,现对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正式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意见,按规划业务的种类不同将规划信息技术服务费分为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两大类。

建筑工程项目中,用地征迁、征地项目按建设用地面积每平方米1元收取,建筑设计红线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收取;市政工程项目中,市政管线按每米1元收取,市政配套设施参照建筑工程项目收费标准。

二、为解决对较小型建设项目提供技术服务成本难以收回的问题,核定规划信息技术服务费每个项目最低标准为300元。

三、规划信息技术服务的内容包括:计算机建筑工程经济技术指标核算,红、兰线图的绘制,IC卡工本费及提供三份成品图纸。

四、执收单位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提供规划信息技术服务,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费。

五、以上收费标准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结束——。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房[2000]423号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房[2000]423号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房[2000]423号2000年12月13日)各市、行署物价局、建委、规划局(处):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促进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城市建设服务,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是指依法取得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资格、省物价部门确认的收费资格,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为建设单位提供现场踏勘选址、定点、技术资料、规划设计条件和设计方案的比选、论证、规划验线等综合技术服务。

二、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应本着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

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供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并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不得利用部门的职权实行强制性服务和收费。

三、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分为选址、定点、用地规划和建设规划两个阶段。

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按照建设单位要求提供不同阶段的服务,分别计收。

同时提供上述两个阶段服务时,选址、定点、用地规划阶段费用减半计收。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四、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住房建设和流通的通知》(皖政[1998]49号)精神,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和技术资料工本费。

常州市建设规费收费标准

常州市建设规费收费标准

建设规费收费标准一、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市区:一类区域:130元/㎡,二类区域105元/㎡,三类区域80元/㎡,戚墅堰:105元/㎡。

xx:105元/㎡。

xx:龙江路以东、高速公路以南130元/㎡,新龙生活区105元/㎡,得胜河以东高速公路以北80元/㎡。

二、白蚁防治费:七层及以下2.30元/㎡,八层及以上0.7元/㎡三、散装水泥费;2元/㎡四、墙改费:8元/㎡五、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市区:营业用房:1.30元/㎡,住宅及其他:1.00元/㎡xx:营业用房:1.50元/㎡,住宅及其他:1.20元/㎡xx:1.00元/㎡六、人防易地建设费:新建10层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的应配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如确无法修建的按房屋建筑基底面积2800元/㎡交纳易地建设费。

9层以下且基础埋深<3米的民用建筑按56元/㎡交纳易地建设费。

七、档案整编费:市区、xx、xx:1.00元/㎡。

八、区外配套费:85元/㎡,包含:教育配套费40元/㎡;水增容17元/㎡;污水接纳费8元/㎡;环卫10元/㎡;派出所(街道)10元/㎡。

九、其他:1、xx工业园区内: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30元/㎡,建筑管理费5元/㎡,散装水泥2元/㎡,墙改费8元/㎡。

2、大学城建设规费: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0.60元/㎡,建设管理费2.80元/㎡,散装水泥2元/㎡,墙改费8元/㎡。

3、分层、分户测绘费用:住宅:1.6元/㎡;商住、厂房:2.2元/㎡;多功能综合楼:2.6元/㎡。

4、土地使用费:常州市(天宁、钟楼、新北)80元/㎡;戚区56元/㎡;武进区:42元/㎡。

5、防雷:A审核1.00元/㎡,一、二类建筑物加收10%,专项防雷工程按造价1%计收B验收0.90元/㎡,一、二类建筑物加收10%,专项防雷工程按造价4%计收6、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达标不收费,但不达标按常政发(2000)42号文件收取;标准:绿地配套每少一平方米甲类地段800元、乙类地段600元、丙类地段400元。

玉林市物价局关于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有关问题的批复-玉市价[2009]90号

玉林市物价局关于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有关问题的批复-玉市价[2009]90号

玉林市物价局关于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正文:
---------------------------------------------------------------------------------------------------------------------------------------------------- 玉林市物价局关于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玉市价[2009]90号)
市城市规划技术中心:
报来《关于请求批复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请示》悉。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正式制定全区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桂价房字[2007]120号)、《关于公布我区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价费[2007]572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你中心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涉及房地产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9]98号)文件规定,降低“营业性用房或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原1.44元/平方米降为0.8元/平方米,其他收费标准按玉市价[2008]36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调整后的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项目标准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至2010年4月25日止,试行期满前一个月重新申报。

此复。

二00九年六月十一日
——结束——。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苏价服[2003]4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3.02.14
【实施日期】2003.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三年二月十四日苏价服[2003]42号)
各市物价局及常熟市物价局:
我局于2000年11月下发《关于规范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苏价房[2000]374号)以来,各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服务质量有所提高,市场收费行为得以规范。

现根据两年来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的试行情况,对试行收费标准与计费方式作适当调整,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具有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经营资格的机构,接受建设项目业主的委托,开展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工作,可适当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

收费本着自愿、有偿和合理的原则。

二、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为省管经营性收费。

省定收费标准为全省最高标准,各地价格主管。

规划服务收费标准

规划服务收费标准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10〕71号)各市州物价局:为促进规划信息技术发展,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行为,根据《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乡规划信息技术服务费是具备相应执业资质、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中介机构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坚持自愿委托、服务有偿和不盈利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协议(合同),利用城乡规划专业信息和专业知识,向委托方提供规划论证、日照分析、交通影响评价、规划咨询、工程测量等服务时向委托方收取的费用,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如下:1、城市规划技术论证:提供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论证服务及《经济技术指标复核报告书》、《建筑面积复核报告书》各一式两份。

收费标准为:高层建筑:1.2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多层建筑:0.80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公共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无法按建筑面积计收的项目,按工程总造价的0.1%计收。

每个报规建设项目只能按此标准收取一次城市规划技术论证服务费。

2、日照分析:提供建设项目咨询日照分析、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审批阶段日照分析服务及《日照分析报告书》一式两份。

按每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0.2元收取。

每个报规建设项目只能按此标准收取一次日照分析服务费。

3、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按国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要求,提供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交通现状调查、现状分析、交通模型与需求预测、交通影响评价等服务,出具《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元收取。

4、工程竣工测量、市政工程测量。

按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规定标准的70%执行。

建筑物定点放线:按实际定点数收费,每点不超过400元。

一个建筑物放线点超过4个点的,可在4个点收费1600元的基础上,按上浮不超过20%的幅度,由委托双方根据增加的测量工作量协商确定具体标准。

5、规划咨询。

口头咨询不得收费。

【VIP专享】辽宁省城市规划设计行业收费标准

【VIP专享】辽宁省城市规划设计行业收费标准

辽宁省城市规划设计行业收费标准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一、总则1.1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方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规定,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属于市场调节的服务价格。

为了规范城市规划设计市场,更好地提供城市规划设计质量和水平,同时在收费工作中有所遵循,结合本省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辽宁省城市规划设计行业(参考)收费标准。

1.2 城市规划设计收收费是指建设项目业主(委托方)根据自身需要,自愿委托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而缴纳的服务费。

服务费属经营性收费,应当遵循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严格依据标准,优质服务,持证收费,按章纳税。

1.3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及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方可提供城市规划设计有偿服务。

1.4 城市规划城市规划设计包括如下服务:1.4.1 建设项目现场踏勘:对建设项目的现场情况进行现场调查、踏勘,了解拟建场址(地域)周边建筑,有关基础设施及土地使用等关系。

1.4.2 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规划技术资料,根据规划设计的要求对建设项目的规划进行指导,为建设项目的前期规划工作提供依据。

1.4.3 对规划设计方案提供法律法规和规划技术标准服务。

1.5 执行本行业收费标准,其各项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如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其所需费用应作相应增减。

1.6 编制城市规划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如相应比例的地形图等),由委托方(甲方)负责提供。

1.7 对于地形特别复杂,技术难度大以及审查层次多的规划项目,可根据其复杂程度和工程量增加的情况,按定额乘1.1-1.3系数。

1.8 执行本行业收费标准需为委托方(甲方)提供图纸及文件6套。

总体规划应另提供彩图一套,如委托方(甲方)要求另外提供其它成果(如效果图等),则价格面议。

1.9 规划设计费用应分三期支付。

在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签订后,委托方即应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1/3作为定金;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再支付1/3;设计成果全部完成交付时结清全部规划设计费用。

城市的规划技术服务费

城市的规划技术服务费

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文号:鲁价费发[2001]396号日期:2001-12-28省建设厅:你厅《关于申请核准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的报告》(鲁建规字1号) 收悉。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 规范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行为,经研究,同意我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提供服务时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

一、适用范围凡依法取得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经营资格的机构,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在接受委托提供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时,可按规定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

二、服务范围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机构对建设单位和个人提供建设项目的现场踏勘、选址、定点, 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技术材料,规划设计方案的论证比选,建设项目的验线、复验,规划建设项目档案存储检索等技术服务性工作。

三、收费标准按项目所在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单位的级别和项目的性质、规模收取技术服务费。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级别收费标准类别甲级乙级丙级备注建设用地 2.10 1.80 1.50 按用地面积计算单位:元/平方米营业性用房及其他建筑 3.20 2.90 2.60 按建筑面积计算单位:元/平方米工业厂房 2.60 2.30 2.00 按建筑面积计算单位:元/平方米住宅 2.30 2.00 1.70 按建筑面积计算单位:元/平方米铁路、道路和市政工程管线等 1.60 1.30 1.00 按铁路、道路或管线长度计算单位:元/米构筑物或其它设施0.1% 0.08% 0.06% 按工程设计概算总额计算注: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计算。

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机构收取规划技术服务费后, 不得再以其他名目收取任何费用。

四、下列建设项目减免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教育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军事战备设施(不含经营性设施、家属宿舍);敬老院等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公共绿地;防洪、抗震、人防等抗灾工程免收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只收取技术资料工本费100元。

经济适用住房减半征收。

收费单位要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票据,照章纳税,并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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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文号:鲁价费发[2001]396号日期:2001-12-28省建设厅:你厅《关于申请核准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的报告》(鲁建规字1号) 收悉。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 规范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行为,经研究,同意我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提供服务时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

一、适用范围凡依法取得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经营资格的机构,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在接受委托提供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时,可按规定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

二、服务范围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机构对建设单位和个人提供建设项目的现场踏勘、选址、定点, 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技术材料,规划设计方案的论证比选,建设项目的验线、复验,规划建设项目档案存储检索等技术服务性工作。

三、收费标准按项目所在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单位的级别和项目的性质、规模收取技术服务费。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级别收费标准类别甲级乙级丙级备注建设用地 2.10 1.80 1.50 按用地面积计算单位:元/平方米营业性用房及其他建筑 3.20 2.90 2.60 按建筑面积计算单位:元/平方米工业厂房 2.60 2.30 2.00 按建筑面积计算单位:元/平方米住宅 2.30 2.00 1.70 按建筑面积计算单位:元/平方米铁路、道路和市政工程管线等 1.60 1.30 1.00 按铁路、道路或管线长度计算单位:元/米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0.1% 0.08% 0.06% 按工程设计概算总额计算注: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计算。

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机构收取规划技术服务费后, 不得再以其他名目收取任何费用。

四、下列建设项目减免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教育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军事战备设施(不含经营性设施、家属宿舍);敬老院等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公共绿地;防洪、抗震、人防等抗灾工程免收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只收取技术资料工本费100元。

经济适用住房减半征收。

收费单位要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票据,照章纳税,并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述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期满后重新报批。

文号:[1993]价费字168号日期:1993-04-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试行)是在原国家计委一九八七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的基础上考虑到物价上涨等因素修订的,现予以发布执行。

二、城市规划收费按直接生产人员所需的工日计算,收费标准为每工日八十五元。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参照国际有关收费标准,由承包方与委托方具体协商确定。

四、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必须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并经工商登记后,方可进入市场,收取城市规划设计费。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国家计委一九八七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同时废止,在此之前签订的合同,仍按原合同执行。

附件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试行)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说明一、本工日定额是在原国家计委1987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的。

对原标准中的不合理部分进行了调整,采取按直接生产人员所需的工日来计算收费的办法。

二、本工日定额已列出常见的城市规划设计项目,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修建设计、风景区规划、城市交通规划、城市单项市政工程规划等。

还有一些项目,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建设项目选址及技术论证、工程可行性研究等未列出具体定额的,可参照已列定额以实际需要工日计算。

三、执行本工日定额,其各项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其所需工日数应作相应增减。

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的基础资料,由委托方负责组织各有关单位提供。

五、对于地形特别复杂、技术难度高以及审查层次多的规划项目,可根据其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增加的情况,按定额乘1.1~1.3系数。

六、经济特区规划收费标准,可根据实际成本开支情况适当提高。

七、执行本工日定额需提供图纸及文件6套(总体规划应另提供彩图一套)。

八、城市规划设计费按规划进度分期支付,在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签订后,委托方即应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再支付30%;规划设计项目全部完成后交付规划设计成果时结清全部规划设计费用。

一、城市总体规划1.总体规划序号城市规划(万人)工日定额(工日)1 ≤13002 3 6203 5 9204 10 16205 20 29206 30 41207 50 63208 >50 面议注:本定额中城市规模应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规划期末规划人口规模为准。

2.总体规划纲要单独编制总体规划纲要,其工日按总体规划定额的30%~40%计。

3.分区规划序号项目类别工日定额(工日/平方公里)1 新区602 旧区125注:本工日定额是指大中城市在总体规划完成后,根据实际需要紧接着进行分区规划的工日。

如果在总体规划完成后间隔时间较长,变化较大,必须重新收集资料、调研分析才能进行分区规划,可视增加的工作量酌情另计。

二、详细规划1.控制性详细规划序号项目类别工日定额(工日/公顷)1 开发区 202 城市一般地段≤20公顷 19>20公顷 153城市重点地段 26注:开发区包括各种类型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等。

2.修建性详细规划(1)居住区序号用地规模(公顷)工日定额(工日)1 ≤3 902 10 3003 20 5604 30 7805 40 9206 50 10007 >50 面议注:以生活居住为主的城市综合区的详细规划可参照此定额。

(2)城市重点地段、大型公建及周围地段序号项目类别工日定额(工日/公顷)1 城市重点地段402 大型、主要公建及周围地段55注:此定额中未含工程管线规划和竖向规划的工作量,如做其工作量可比照(1)居住区定额的33%另计。

(3)公园、游乐场及其它园林规划序号用地面积(公顷)工日定额(工日)1 ≤1252 3 753 10 2304 20 420三、修建设计1.城市一般地段序号用地面积(公顷)单位工日定额1 ≤3工日1502 10 工日5003 20 工日9604 30 工日12805 40 工日16206 50 工日18007 >50 工日面议注:1.本定额含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修建设计工作量,但不包括区内建筑设计,单项工程管线设计,小游园、绿化、土方等单项设计的工作量,以上各项设计均参照其行业规定标准。

2.地开复杂地区可乘1.1~1.3系数。

2.城市重点地段、大型公建及周围地段序号项目类别单位工日定额1 城市重点地段工日/公顷602 大型、主要公建及周围地段工日/公顷75四、风景区规划1.风景区规划大纲序号规模(平方公里)工日定额(工日)1 ≤503002 100 5503 200 8504 300 10505 500 12506 >500 面议2.风景区总体规划序号规模(平方公里)工日定额(工日)1 ≤107502 20 12503 50 20004 100 26005 >100 面议注:1.此定额的规模应按达到总体规划深度的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水面应按实际规划利用范围计算。

2.此定额已包含编制风景区规划大纲的工作量。

五、城市交通规划序号规模(万人)工日定额(工日)1 50 22002 100 44003 200 88004 >200 面议注:1.城市规模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

2.交通调查和资料收集系指配合委托方组织实施交通调查以及收集整理委托方负责提供的现状和规划资料。

委托方组织实施交通调查的工作量未计入。

六、单项市政工程规划1.城市道路规划道路种类红线宽度(米)工日定额(工日/公里)城市道路主干道 72次干道 54郊区道路 34道路种类红线宽度(米)工日定额(工日/公里)城市道路主干道≥4072次干道 20~40以下54郊区道路 34注:1.本定额不包括高速路、高架道路。

2.场站规划按其内容及深度比照有关工程定额。

2.城市道路主要交叉口规划项目类别工日定额(工日/个)城市主要平交口 50立交两层立交 272三层立交 408地下过街道 86注:1.城市主要平交口一般是指道路红线宽度40m以上的交叉口。

2.市区内的人行天桥可比照“地下过街道”定额。

3.城市市政工程管线规划综合管线所处地段工日定额(工日/公里/根)道路10立交路段18注:1.管线规划综合的长度按每种管线的延长米累计。

2.管线累计根数超过7根时乘1.1的调整系数。

3.各种管线交叉平均每公里累计达15次以上的乘1.2调整系数。

4.城市市政管线规划单位:工日/公里/根管径管线种类φ300以下φ300-φ500 φ500-φ1000 φ1000-φ1500 φ1500以上给水 21 30 48 60 67排水 14 26 44 56 78煤气 17 30 54热力 30 45 70注:各类厂站规划按其内容及深度参照其他相关行业的工日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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