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笔录
行政处罚集体讨论

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行政处罚是国家机关对于个人或组织违法行为的一种法律制裁措施。
行政处罚一般由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决策,并经过相应的程序执行。
而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集体讨论是一种重要的步骤,它能够保证行政处罚决策的合理性、公平性和透明度。
一、集体讨论的意义集体讨论是行政处罚决策的过程中,各参与方对案件进行充分的辩论和交流的重要环节。
集体讨论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知情权保障:集体讨论能够确保行政处罚决策过程中各参与方对案件的全面了解,避免信息不对称现象的产生。
参与讨论的人员可以共同研究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等,从而更好地理解处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2. 公平公正:通过集体讨论,可以避免行政处罚决策的片面性和主观性。
各方的参与能够有效地监督和审核决策者的行为,减少个人偏见和人为因素对判决结果的影响,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3. 尊重多元意见:集体讨论可以为不同的观点提供发表的平台,使得针对同一个案件的多元意见得到充分的尊重。
通过多元的讨论和辩论,能够更好地评估案件的利弊得失,提高行政处罚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二、集体讨论的程序集体讨论在行政处罚决策的过程中通常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以下是一般情况下集体讨论的程序安排:1. 审议组成员的确定:首先需要确定参与讨论的人员,一般包括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专家学者、案件当事人等。
参与人员的选择应当具备专业性和公正性。
2. 议题确定:案件的讨论议题应当明确具体,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事实和证据、相关法律规定等内容。
3. 辩论和交流:通过辩论和交流的方式,讨论各方对于案件的观点、意见和看法。
每个人都有权利发表自己的观点,并对其他人的观点提出质疑和异议。
4. 多数决定原则:在集体讨论过程中,通常会采用多数决定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决策结果。
多数决定原则能够体现集体智慧,避免个别人员的意见占据主导地位。
5. 讨论记录和归档:集体讨论的过程应当做好记录,并在讨论结束后进行归档。
学校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学校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时间:XXXX 年 X 月 X 日 X 时至 X 时地点:XX 市 XX 区 XX 路 X 号 XX 区教育局四楼 XX 会议室主持人:张 XX 局长记录人:李 XX XX 股科员出席人:张 XX 局长王 XX 副局长赵 XX 副局长周 XX XX 股股长吴 XX XX 股科员集体讨论结论:同意给予 XX 市 XX 区 XX 小学(民办)做出停止办学,吊销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讨论记录:张XX:首先请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主持人周 XX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
周 XX:XXXX 年 X 月 X 日,我局的行政执法人员王 XX、吴 XX 在对学校依法办学的情况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 XX 区XX 小学(民办)在上课的时间,有 10 多名学生在学校附近的网吧上网,操作网络打游戏。
经检查学校和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XX 小学当天属于无故停课,造成学生到学校周边的网吧上网。
学校的负责人郑 XX 和三年级学生张 XX、四年级学生廖 XX 都承认了上述事实。
经过召开听证会深入调查,查明该学校由于管理混乱,经常有老师缺课,已经严重影响到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家长们的意见很大,而且已经在一定范围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另外,学校还有抽逃注册资金和挪用办学经费去经验水果生意的行为,所挪用的经费亏得一塌糊涂。
现在学校的举办者已经表态没有能力把学校办下去了。
由于XX 小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第(八)项之规定,属于损害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严重情节,是一种严重的教育违法行为。
建议本局对学校办学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并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第(八)项,《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给予 XX小学停止招生、办学,吊销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张 XX:请大家发表意见。
王 XX:XX 小学行政管理混乱,经常有老师缺课,严重影响到学校的教育教学计划的执行,而且部分家长们对学校不管孩子们逃课的事意见很大,这些家长有的投诉到市长信箱,有的亲自到市政府上访,要求处理学校校长。
21、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示例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案件名称X公司8.3张XX死亡事故行政处罚案讨论时间2006年8月28日9时00分至2006年8 月28日9时30分地点XX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三楼会议室主持人田XX副局长汇报人李XX 记录人姚XX出席人员姓名及职务:王XX局长、刘XX副局长讨论内容:1.XX县XX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许XX的基本情况;2.XX县XX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许XX是否未尽到《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主要职责;3.张XX死亡原因;案件承办人员调查的事实和取得证据及法律适用是否得当的事宜。
讨论记录:2006年8月3日下午,在中国XX建设总公司四公司负责承建XX商业楼五层施工工地,由于商业楼五层疏散照明不通,该工程负责劳务分包的XX县XX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带班郝XX安排李XXX、李XX、张XX、崔XX、崔治X到过道遥测两路(一路正常照明、一路疏散照明)照明供电线路。
崔XX在五层的西头,张XX(男、18岁、河南人)在东侧(第五个接线盒附近)进行遥测。
张XX穿拖鞋操作,站在自制的人字梯(高2.16米)上进行操作,因张XX操作的部位(第五个接线盒附近)有带电裸露线路,当日14:30左右,张XX操作时接触到裸露的带电体造成触电,从人字梯上摔落到地面,该劳务公司许XX施工队将张XX送朝阳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查,XX县XX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人张XX在工作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没有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也没有仔细观察周边环境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确定附近疏散照明灯头盒内裸露线路处是否带电,盲目作业;安阳县XX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许XX作为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工作不到位,未履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过程中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致使施工工人张XX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张XX触电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结论性意见:经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一致同意给予许XX肆万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记录模板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记录模板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记录案由:当事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讨论时间:讨论地点:主持人:参加人:记录人:主管副职做案情汇报:年月日上午在检查时,发现未如实记录,经办案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取证,并对当事人调查询问,认定厂违反了《》第条之规定“ ”的规定,主办人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罚款元整。
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申请,视同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案已于月日调查终结,按照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经法规科审核后,法规科建议将本案报请进行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1讨论记录:通过办案人员对案情的汇报~现在请大家就本案展开讨论。
下面我先发表一下意见~违反了《》第条之规定“ ”的规定。
根据其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将本案的违法行为定为严重~根据《》第条的规定~应当对该厂做出适当的行政处罚。
我同意办案人员意见。
应予三源肉类加工厂:1、责令改正,2、罚款。
:该案自立案以来~程序合法~的行为违反了《》的有关规定~应当按照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我同意同志对本案提出的处理意见。
:我同意以上两位同志的意见。
:我同意上述意见。
:我同意上述意见。
; 我同意上述意见。
:我同意上述意见。
:我同意上述意见。
讨论决定: 违反了《》第条之规定~对肉作2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罚款元整, , 主持人签字:参加人签字:记录人签字:3。
大汉新城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澧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案件名称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澧县大汉新城“5·23”瞒报事故案讨论时间2014年7 月30日16时30分至2014年7月30日17时30分讨论地点澧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议室主持人胡云忠汇报人李方斌记录人周哲出席人员姓名及职务:潘海平(局长)、胡云忠(副局长)、曲杰(副局长)、彭念龙(副局长)、雷永胜(工会主席)、李晓斌(综合法规股股长)、李方斌(监察大队大队长)、陈艳娟(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周哲(监察大队执法人员)讨论内容:1、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澧县大汉新城“5·23”瞒报事故案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条款;2、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给予行政处罚及处罚额定。
讨论记录:李方斌汇报案情:2014年5月23上午8时许,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澧县大汉新城一期二标段(4#地块)房建工程项目部外墙装饰组的员工(死者皮艮香,伤者宋庭泽、杨庆华)3人在(4#地块)房建工程8号栋西面4楼外墙顶部脚手架上进行外墙装饰作业时,违规将装满和好外墙灰的灰盆(700斤)吊放在脚手架上,由于灰盆过重脚手架负载过大致使脚手架的扣件破裂,造成扣件破裂部位的脚手架钢管及夹板向内发生倾斜,导致3人(死者皮艮香,伤者宋庭泽、杨庆华)和灰盆从4楼顶部的脚手架夹板上一起往下坠落,当时皮艮香(死者)从4楼顶部坠落到3楼屋内楼面上(9m),杨庆华、宋庭泽(伤者)坠落到4楼与3楼之间的脚手架竹夹板上(4.5m),皮艮香(死者)当场失去生命体征。
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及时用工地的车将3人送到县人民医院抢救,半个小时后,医院宣布皮艮香(死者)死亡,杨庆华(伤者)L1爆裂性骨折在住院治疗中,宋庭泽(伤者)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在医院观察3天后已出院休养。
直接经济损失达80.39万元。
以上事实有调查组6月18日现场勘验笔录一份、事故现场照片六张、询问笔录十三份、澧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提供的澧县大汉新城“5·23”事故伤人的报告、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澧县大汉新城一期二标段(4#地块)项目部提供的直接经济损失明细表。
案件处理呈批表、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处罚决定书等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案件处理呈批表( )安监处呈〔〕号案件名称: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安监罚集〔〕号案件名称:讨论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日时分地点:主持人:汇报人:记录人:出席人员姓名及职务:讨论内容:讨论记录:结论性意见:出席人员签名: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安监罚〔〕号被处罚单位: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职务:联系电话:违法事实及证据:(此栏不够,可另附页)以上事实违反了的规定,依据的规定,决定给予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账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安监罚〔〕号被处罚人: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所在单位:职务:单位地址:邮编:违法事实及证据:(此栏不够,可另附页)以上事实违反了的规定,依据的规定,决定给予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账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
7a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案件名称武安市安丰矿业有限公司作业现场通过顶帮破碎点未按作业规定管理顶帮案讨论时间2011年11月3日09时00分至2011年11月3日09时30分地点武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楼会议室主持人张志勇汇报人杨建兵记录人魏鹏亮出席人员姓名及职务:韩苏生张志勇郑玉江郭建斌王晓娜郭晓洋贾磊冯起良杨建兵魏鹏亮内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得当;违法事实是否清楚;处罚依据是否准确;处罚种类、幅度是否得当。
讨论记录:杨建兵:2011年10月30日,我和魏鹏亮在对武安市安丰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采掘作业面通过顶帮破碎地点三处未按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
当即下达了《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立即整改。
该矿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该矿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冯起良主任:经调查,该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按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采掘作业面三处未按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壹万元以上贰万元以下罚款。
拟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符合要求,同意拟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郭建斌主任:从上述陈述意见来看,该案件违法事实清楚,处罚依据明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种类适当,幅度符合自由裁量权范围,同意主办科室处理意见。
张志勇副局长:经调查,该案件行政处罚主体合法,违法事实清楚,依据准确,程序得当,处罚合法适当,同意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其他人员无异议郑玉江书记:以现场检查记录和汇报情况看,该案件违法事实成立,执法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处罚额度适当。
同意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韩苏生局长:同意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结论性意见:经集体讨论,与会人员一致同意对该矿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处罚案件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案件名称:张三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案讨论时间: 2019年3月5日14时至2019年3月5日15时主持人:王小蓉汇报人:苏靖记录人:李强出席人员姓名及职务:支队长李XXX、副支队长黄XXX、副支队长徐XXX、安全管理科黎XXX、超限运输管理科肖XXX、法规科负责人王XXX、办案机构负责人:彭XXX案件简介(彭安宁):2019年03月05日14时52分,某某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苏靖、李隆襄在S310线K220+200对驾驶员张三驾驶某D10156东风牌货车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张三不能出示该车的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
经过现场简要询问张三,车辆所有人是张三,货主委托张三将水泥从某某县运到米易县,约定收取800元运费,车辆没有道路运输证。
当事人张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发后当事人张三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本人也提出了减轻处罚的申请,请求罚款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特报请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小组讨论。
讨论记录:黎XXX:我同意办案人员的意见,给予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肖XXX:我同意办案人员的意见,给予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黄XXX:我同意办案人员的意见,给予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徐XXX:我同意办案人员的意见,给予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彭XXX:我同意办案人员的意见,给予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王XXX:张三的违法行为被查处后,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能即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我同意办案人员的意见,给予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整。
结论性意见:本案执法程序合法,当事人张三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当事人张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