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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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质保金保险制度范本

旅行社质保金保险制度范本

一、制度背景为确保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能够履行承诺,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旅游产品和服务,保护游客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依据《旅行社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旅行社质保金保险制度。

二、制度目的1. 规范旅行社质保金保险业务,明确保险公司、旅行社、游客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 提高旅行社风险管理能力,降低经营风险。

3. 保障游客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从事旅游业务经营的旅行社。

四、质保金保险金额及缴纳标准1. 国内旅行社质保金为人民币20万元,每个增加一个分社增存5万元。

2. 国际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质保金为人民币140万元,每个增加一个分社增存30万元。

五、质保金保险责任1. 旅行社因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游客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2. 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造成游客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六、质保金保险合同1. 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签订质保金保险合同,明确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率等事项。

2. 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内对旅行社承担保险责任。

七、质保金保险缴纳及理赔流程1. 旅行社在签订质保金保险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

2. 发生保险事故,旅行社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保险公司核实事故情况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八、质保金保险合同解除1. 旅行社在保险期间内,如需解除保险合同,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缴纳相应的手续费。

2. 保险公司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应退还剩余保险费。

九、附则1. 本制度由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共同制定,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 本制度由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共同解释。

通过实施本旅行社质保金保险制度,有助于提高旅行社风险管理能力,降低经营风险,保障游客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一、制定背景和目的旅游业是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提升国家软实力、增强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在旅游业发展的过程中,由于一些不良旅行社的存在,导致游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旅游市场秩序受到破坏。

因此,对旅行社进行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存取管理工作,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的旅行社以及其所属分支机构。

三、质量保证金的存入和取出1.存入质量保证金旅行社在取得《旅游经营许可证》之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存入质量保证金。

其存入金额为旅行社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

所存入的质量保证金应当存入指定银行的专用账户,并且由银行进行专项管理。

质量保证金存入成功后,进行公示,公布在旅行社的经营场所。

2.取出质量保证金旅行社在取得正式的《旅游经营许可证》或通过旅游质量评定后,可以申请取出质量保证金。

取出时,请按照以下要求进行:1.旅行社应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审核通过。

2.签订退还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由银行进行核查,核实质量保证金未被冻结、扣押等情况,符合取出条件时反馈查询结果。

4.在核查无误的情况下,由旅游主管部门对旅行社的委托方案进行审批。

5.按照委托方案的要求,由银行将质量保证金退还给旅行社。

四、质量保证金的使用范围1.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目的1.非法或者违规经营,导致消费者出现损失时,应当使用质量保证金进行赔偿。

2.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时,应用质量保证金来考核和评价旅行社的信誉。

2.质量保证金的使用标准1.旅行社被消费者投诉有瑕疵或有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处理,并通过调停、调解等方式解决问题;如果无法解决问题,应当通过质量保证金来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2.如出现其他不符合旅游市场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经营行为,旅行社应当及时停止,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旅游主管部门交纳处罚款,同时也应当使用质量保证金来赔偿受害者。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1范本)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1范本)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导言为了进一步加强旅行社行业的管理、提高旅行社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旅游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目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存取管理,保障旅行社诚实守信经营,提供优质的旅游产品和服务。

第二条定义1.旅行社:指依法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并从事旅行社业务的企业、组织。

2.质量保证金:指旅行社为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而存入银行指定账户的一定金额。

3.存款接收机构:指质量保证金存入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4.旅游者:指购买旅行社提供的旅游产品并享受旅游服务的个人和团体。

第三条存入质量保证金的义务和金额1.新申请旅行社经营许可的旅行社,在申请许可前需要把质量保证金存入指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2.存入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应符合旅行社所属区域和服务规模的相关规定,具体金额由旅游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3.存入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应及时向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相关存证材料,并在存款接收机构指定账户存入。

第四条存取质量保证金的程序1.存入质量保证金:旅行社需向存款接收机构提交材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入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许可证副本;–存单或划款凭证。

2.取出质量保证金:旅行社向存款接收机构提交材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申请书;–出示相关证明文件,如《旅游投诉处理决定书》等;–提供存单或划款凭证。

3.存款接收机构应对旅行社存取质量保证金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存取手续。

第五条质量保证金的管理1.存款接收机构应建立质量保证金账户,负责存管工作。

2.存款接收机构应加强对质量保证金账户的监控,及时报告发现存款异常情况。

3.存款接收机构每年对质量保证金账户进行一次核对,确保存款金额和旅行社宣传材料一致。

第六条违规处理及申诉1.旅行社未按要求存入质量保证金或未按规定取出质量保证金的,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罚款、扣押或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2.旅行社可以对旅游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提出申诉,申诉机构为上级旅游主管部门。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行社质量管理、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旅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质量保证金的存取管理。

第二章存款行为第三条旅行社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质量保证金,并在指定的银行账户上存放。

第四条质量保证金应以人民币形式存入,存款账户应为旅行社的法定代表人或指定负责人的个人账户。

第五条质量保证金的存入日期以银行交账单日期为准,存入时应在交账单上注明存款人姓名、存入日期/时间、存入金额等相关信息,并加盖旅行社公章。

第六条旅行社应确保质量保证金不得用于非法、违规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转移、冻结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质量保证金存款期限为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期限,到期后应依法办理续存或退还手续。

第三章取款行为第八条在发生特定情形需要使用质量保证金的情况下,旅行社应向质量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九条质量监督部门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申请,将书面意见提交旅行社所在地银行,由旅行社法定代表人或指定负责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取款手续。

第十条取款手续办理完毕后,旅行社应及时向质量监督部门报备取款事项,并提供相关报备材料。

第十一条旅行社取款后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按照规定的期限将取款金额支付给质量监督部门,并向其提供相关支付凭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质量监督部门应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存取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并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第十三条质量监督部门发现旅行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要求旅行社进行整改,并可能追缴已取款的质量保证金。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旅行社应自颁布之日起依法缴纳质量保证金。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一、背景旅行社作为旅游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广大游客提供旅行服务。

保证游客的权益,确保旅行社履行合同承诺,是旅游行业的重要任务之一。

为了加强旅行社的质量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保证游客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指旅行社对其提供的旅游服务质量承诺所需缴纳的一定金额,用于弥补游客的损失或支付相关费用。

2.存入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指旅行社将一定金额存入由相关部门设立的专用账户,用于保障游客权益。

3.取回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指根据相关规定,旅行社在满足条件下,申请取回存入的质量保证金。

三、存取管理办法1.存入质量保证金旅行社必须在获得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后的规定时间内,按照旅游主管部门的要求,将质量保证金存入指定的账户中。

1.2质量保证金存入时,应填写存款凭证,包括旅行社名称、存入日期、存入金额等信息,并签字确认。

2.存入金额 2.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存入金额,应根据旅行社的规模、经营业务范围和行业要求等进行合理确定。

2.2存入金额应定期进行评估、调整和监督,确保金额与旅行社的实际经营情况相适应。

3.存入使用3.1 存入质量保证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2存入质量保证金主要用于解决旅行社在游客投诉、维权、赔偿等方面的问题,确保游客的权益得到保障。

4.取回质量保证金旅行社可以在满足以下条件后,向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取回已存入的质量保证金:–持有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正常经营;–没有因旅行社质量问题导致的重大投诉、纠纷和赔偿等事件;–没有被相关部门采取行政处罚措施;–按规定的存入期限满足要求。

4.2旅行社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取回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3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旅行社的申请和相关材料审核后,决定是否批准旅行社取回质量保证金。

5.监督与处罚5.1旅游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存入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进行抽查,并核实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和质量情况。

对于未按规定存入质量保证金、挪用质量保证金或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旅行社,旅游主管部门可采取以下措施:–警示、通报批评;–暂停或撤销旅行业务经营许可证;–限制经营范围;–追究法律责任。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管理制度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管理制度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保障旅行社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旅行社管理行为,建立健全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旅行社业务办理过程中涉及收取质量保证金的行为。

三、制度主体质量保证金的管理主体为旅行社。

四、质量保证金的收取1. 收取方式旅行社应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前向消费者收取相应质量保证金。

收取方式包括货币支付、支付宝、微信等电子支付方式,旅行社应当提供多种支付方式以方便消费者支付。

2. 收取标准旅行社收取的质量保证金标准,应当根据旅游产品的类型、服务项目、预算等因素合理确定。

旅游产品类型按照景区、酒店、机票、火车票等细分。

如有争议,应当由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进行裁决,并根据裁决结果进行标准修正。

3. 收据与保护旅行社应当依法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金收据,并保存相关记录。

另外,旅行社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质量保证金专门开设账户存放,确保不被挪用。

五、质量保证金的处理1. 退还旅行社在安排好相关业务的前提下,应当及时将质量保证金全额退还给消费者。

如实际资金需求较大,退还时间可能会略有延迟,但应当将延迟情况及原因告知消费者。

2. 垫付如出现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而导致的损失,旅行社应当先行垫付,待责任划分后再行追偿。

3. 扣除消费者在旅游过程中因违反合同约定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旅行社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

如违约损失超出质量保证金范围,旅行社有权向消费者追偿。

六、违规行为处理1. 一般违规行为如旅行社未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质量保证金、未在合同中约定质量保证金收费标准、无合法依据而拒绝退还质量保证金、未按约定时间退还质量保证金等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处理方式包括警告、罚款等,情节严重者可以吊销经营许可。

2. 严重违规行为如旅行社将质量保证金挪作他用、未按合同约定垫付损失、未按约定时间向消费者退还质量保证金等严重违规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简述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

简述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

简述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是指旅游行业中为了保障游客权益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要求旅游企业在开展旅游服务前向相关部门缴纳一定金额的质量保证金,作为对游客权益的担保。

下面将详细介绍该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制度背景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旅游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各类旅游产品层出不穷。

但是,由于一些不良企业存在,导致了消费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了各种损失和伤害。

因此,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提高旅游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社条例》等相关法规,并实施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

二、制度内容1.缴纳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社条例》规定,各级旅行社应按照其经营规模、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因素缴纳相应金额的质量保证金。

具体标准如下:(1)A类: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或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为100万元。

(2)B类: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或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为50万元。

(3)C类: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或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为30万元。

(4)D类: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或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为10万元。

2.使用范围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赔偿游客因旅游服务不当而遭受的经济损失;(2)赔偿游客因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人身伤害;(3)支付因违规经营而被处罚的罚款;(4)支付因违反合同约定而被判决支付的赔偿款项等。

3.管理机构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是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管理机构。

该机构主要职责包括:(1)接受和审核旅行社缴纳的质量保证金;(2)对旅行社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合法经营、规范经营;(3)对游客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保障游客合法权益;(4)对旅行社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确保市场公平竞争。

4.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在以下情况下可以退还:(1)旅行社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2)旅行社经营期满未发生任何违规行为;(3)旅行社因合同履行完毕而退还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国家旅游局令第2号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国家旅游局令第2号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正文:----------------------------------------------------------------------------------------------------------------------------------------------------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1995年1月1日国家旅游局令第2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旅行社规范经营,维护我国旅游业的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旅行社的经营特点,参照国际惯例,经国务院批准,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

当出现以下四种情形而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以此款项对旅游者进行赔偿:(1)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2)旅游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3)旅行社破产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4)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各类旅行社须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保证金,数额如下:(1)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含经国家旅游局许可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60万元(人民币,下同);(2)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30万元;(3)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10万元;(4)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另缴100万元。

第四条保证金属于缴纳的旅行社所有。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比例从其利息中提取管理费。

第五条保证金的管理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定保证金的制度、标准和具体办法。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管理。

第六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权限内,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和程序,做出支付保证金赔偿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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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管理制度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有关用语的含义:
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指由旅行社缴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

2.申办单位:指申请开办旅行社的单位。

3.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现指一类旅行社,包括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和国家旅游局许可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

4.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现指二类旅行社。

5.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现指三类旅行社。

6.赔偿请求人: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要求旅行社给予经济赔偿的当事人。

第二章质量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
第三条旅行社须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向有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保证金。

缴纳保证金的金额为:
1.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60万元(人民币,下同)。

2.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30万元。

3.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10万元。

4.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另缴100万元。

第四条旅行社类别和营业范围发生变化,应按照变更后的类别和营业范围缴纳保证金。

第五条旅行社缴纳的保证金为现金形式,其他有价证券无效。

第六条申办单位在申请设立旅行社时,须填写《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承诺书》;在审查合格后,一次性缴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保证金应保持规定数额。

不足额部分,旅行社必须在60天内补足。

第八条旅行社不得将缴纳保证金的有关凭证作为抵押或偿还债务的凭证。

第九条旅行社发生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时,保证金作为旅行社企业财产的一部分,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置。

第三章质量保证金的管理
第十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管理各类旅行社的保证金。

第十一条国家旅游局的职责:
1.制订保证金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2.管理全国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直接管理中央级一类旅行社和全国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保证金。

3.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地区内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和旅行社的保证金。

4.管理全国实施保证金制度的工作。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1.执行国家旅游局关于保证金的规定、实施细则及有关制度,管理本地区实施保证金制度的工作。

2.经国家旅游局授权,管理本地区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

3.管理本地区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旅行社和经营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直接管理省级直属单位所属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旅行社和经营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

4.授权地、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地区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批准地、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地区经营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

5.地、州、市无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直接管理该地、州、市经营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

第十三条地、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1.执行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关于保证金的规定,实施细则及有关制度。

2.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管理本地区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管理本地区经营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

第十四条国家旅游局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本实施细则,制定保证金财务管理办法,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将保证金纳入财务部门管理,并严格执行保证金财务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支取挪用保证金。

第十五条保证金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每年将三分之一的利息一次性退还旅行社,其余作为保证金管理费用,用于处理旅游投诉和理赔过程中的相关支出。

第四章质量保证金理赔
第十六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级设立精干高效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质监所”),全面负责处理旅游投诉和旅游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并具体负责保证金理赔工作。

第十七条各级质监所在实施保证金制度中的具体任务是,受理涉及所管范围内的旅行社的保证金赔偿请求,进行调查核实,依照规定的理赔原则及程序提出处理意见,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第十八条保证金赔偿的范围是:
1.旅行社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2.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3.因旅行社歇业、解散、破产或合并而造成预收旅行费损失;
4.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应该用保证金赔偿的情形。

第十九条各类质量事件支付保证金赔偿的数额标准,由质监所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二十条保证金赔偿请求必须符合《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第八、十、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或不属于保证金赔偿范围的,质监所在接到赔偿请求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

第二十一条经审核属于保证金赔偿范围的请求,质监所按照《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第十六、十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赔偿决定后,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使用该社保证金支付赔偿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该旅行社和赔偿请求人。

第二十三条旅行社和赔偿请求人对使用保证金赔偿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第二十四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复议保证金赔偿申请案件,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保证金赔偿请求人和被要求支付赔偿的旅行社的权利和义务,与《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第十二、十三、十四条对投诉者和被投诉者的规定相同。

第五章质量保证金的监督、检查和公告
第二十六条各旅行社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本社保证金的支付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检查下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保证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

下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于每年1月31日以前,将上年保证金的有关情况,报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保证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纳入每年的财务检查或审计,结果予以公布,并供旅行社及有关部门查询,以接受监督。

第二十九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公告形式,定期公布保证金的缴纳和支付情况。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条旅行社逾期不缴纳保证金、逾期不补缴保证金差额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分。

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分的,该旅行社的行政主管单位和法定代表人三年内不得再申办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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