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1. 旅行计划变更或取消:如果旅行社不得不更改或取消预订的旅行计划,他们可能需要提供适当的替代方案或退还部分或全部费用。
2. 酒店住宿问题:如果旅行社安排的酒店出现问题,如设施不良或服务不佳,他们可能需要提供适当的解决方案,如更换其他酒店或提供部分退款。
3. 交通问题:如果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出现延误、取消或其他问题,他们可能需要提供适当的解决方案,如提供备选的交通工具或补偿相关费用。
4. 旅行导游问题:如果旅行导游的服务质量不符合预期,旅行社可能需要提供适当的解决方案,如更换导游或提供部分退款。
5. 人身安全问题:如果旅行中出现了人身安全问题,如事故或犯罪事件,旅行社可能需要提供适当的协助和赔偿,如提供医疗支持或赔偿相关费用。
请注意,这些只是可能适用的例子,具体的赔偿标准应该根据当地的法律和规定进行确定。
如果您在旅行中遇到了问题,建议您参考当地的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旅行合同中的条款和条件,与旅行社沟通解决问题。
旅行社违约责任

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的基本标准 (试行)》中旅行社服务基本标准有这样的规定,除人 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属于旅行社工作疏漏,致使旅 游团减少服务项目或延误旅游时间,旅行社应退还未 提供服务项目的费用,并给予一定的赔偿。
本案中未按规定时间出发致使游客没有时间看升国 旗、拍集体照、所租用车辆因手续不全被扣押致使游 客晚返程一天均是因为旅行社安排行程、租用车辆不 当造成的,所以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赔偿全部旅游费用的请求缺乏依据。旅游提供的是 一种特殊的组合产品,旅游的费用是吃、住、行、游、 购、娱和提供服务等多方面的综合价格。要求赔偿全 部旅游费必须以对方“根本性违约”为前提,根本性 违约是指导致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既订立合同 所期望的经济利益不能实现,或者说主要合同意图不 能实现。本案中,旅行社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绝大部分 义务,旅游者也享受了旅行社提供的各项服务。个别 景点遗漏,不应该赔偿全部旅游费用。
分析
本案中,被投诉组团社所辩称的理由不能成立,旅游者 要求组团社承担违约责任是合法的,但所提出的赔偿全 部旅游费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该支持。
原因如下:
( 1 ) 组 团 社 应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 合 同 法 》 第 12 条 规 定 “当事人一方同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 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 法律规定按照约定解决。”合同关系是一种相对的法律 关系,仅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对于旅游者 来说,组团社因地接社的行为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合 同的当事人组团社应对地接社的履行行为负责,向旅游 者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再就其因此受到的损失向地接社 追偿。
案例二
黄 某 等 20 名 旅 游 者 报 名 参 加 某 国 际 旅 行 社 组 织 的 北 京—宜昌—三峡—成都旅游团,双方签订了《旅游合 同》。在旅游过程中,因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发生团 款纠纷,耽误了旅游行程,造成重庆红岩村等景点的 游览项目被迫取消,旅游结束后,黄某等旅游者向旅 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诉称组团社与地接社的纠 纷,殃及无辜的旅游者,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赔偿全部旅游费,被投诉旅行社辩称,此次旅游 景点的遗漏,完全是地接社的原因造成的,组团社并 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但考虑到旅游者的实际 利益,同意先退赔遗漏景点门票费每人32元。如果旅 游者还有其他赔偿要求,应向有过错的地接社提出。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一、背景旅行社是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的机构,其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游客的旅游体验。
由于各种原因,旅行社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问题,给游客造成不便和损失。
为了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制定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二、赔偿标准旅行社在服务过程中,如出现以下情况,应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合理赔偿:1. 行程变更:若旅行社在未提前通知游客的情况下更改行程,或在行程中随意取消景点、餐饮等项目,应按照游客已支付费用的50%进行赔偿。
2.旅馆问题:若旅行社推荐的旅馆存在严重卫生问题、服务不周或存在安全隐患等影响游客旅行体验的情况,游客有权要求旅行社更换旅馆或按照已支付费用的30%进行赔偿。
3.导游服务:若导游存在无故缺席、服务态度恶劣、不遵守行程安排等问题,游客有权要求旅行社更换导游或按照已支付费用的20%进行赔偿。
4.交通问题:若旅行社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游客所需的交通工具导致行程或造成游客迟到、误机等情况,应按照游客已支付费用的10%进行赔偿。
5.其他问题:若旅行社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如虚假宣传、强行推销商品等,应按照具体情况进行赔偿,最高不超过已支付费用的30%。
三、申诉和仲裁机制若游客对旅行社的服务不满意,可以向旅行社提出书面申诉。
旅行社应在收到申诉后及时回复,并根据情况进行合理赔偿。
若申诉无法达成一致,游客可以将纠纷提交给相关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裁决。
四、补充说明1.旅行社应在合同中明确赔偿标准,并在提供服务前向游客说明相关规定。
2.游客在选择旅行社时应了解其服务质量和赔偿标准,并在签订合同前与旅行社明确约定赔偿方式。
3.若旅行社存在重大违约行为,游客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
以上即为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旨在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
希望旅行社和游客能够共同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旅游服务机构导游人员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2号
【失效依据】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发布部门】国家旅游局
【发布日期】1995.01.01
【实施日期】1995.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1995年1月1日国家旅游局令第2号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旅行社规范经营,维护我国旅游业的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旅行社的经营特点,参照国际惯例,经国务院批准,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
当出现以下四种情形而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以此款项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1)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2)旅游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3)旅行社破产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
(4)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一、引言旅行社作为服务行业之一,承担着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的重要责任。
为保证旅行社向消费者提供高质量的旅游服务,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质量保证金赔偿制度。
本文将探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定义、作用以及相关的赔偿标准。
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定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指旅行社在开展旅游业务时,按照一定比例向相关机构缴纳的一笔金额。
其目的在于鼓励旅行社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同时也是一种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制度。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首次缴纳应在旅行社创立注册并取得经营许可证之日起的半年内完成,之后每年进行一次续交。
一般情况下,质量保证金的金额由相关政府指导性机构根据当地旅游市场情况和旅行社规模进行定额规定。
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作用1.调动旅行社积极性。
旅行社缴纳质量保证金后,相当于受到了一定的经济压力。
为了保证能够收回质量保证金并获得相应的回报,旅行社将会更加积极地提供高质量的旅游服务。
2.保护消费者权益。
质量保证金作为一种保险制度,当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进行提供时,消费者可以向相关机构提出申请,以获得一定金额的赔偿,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提升整个旅游产业的信誉。
质量保证金制度的存在,鼓励了旅行社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提升了整个旅游产业的形象和信誉度。
四、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标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标准应当具体明确,以降低争议和纠纷。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作为参考:1.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未能向消费者提供合格的旅游住宿场所或交通工具时,消费者可获得全额退款,并额外获得20%的赔偿金。
2.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安排行程,导致消费者无法参加预定的旅游活动时,消费者可获得全额退款,并额外获得10%的赔偿金。
3.旅行社提供虚假旅游信息或误导消费者,导致消费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经济损失时,消费者可获得相应金额的赔偿,金额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而定。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国家旅游局令第2号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正文:----------------------------------------------------------------------------------------------------------------------------------------------------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1995年1月1日国家旅游局令第2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旅行社规范经营,维护我国旅游业的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旅行社的经营特点,参照国际惯例,经国务院批准,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
当出现以下四种情形而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以此款项对旅游者进行赔偿:(1)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2)旅游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3)旅行社破产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4)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各类旅行社须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保证金,数额如下:(1)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含经国家旅游局许可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60万元(人民币,下同);(2)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30万元;(3)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10万元;(4)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另缴100万元。
第四条保证金属于缴纳的旅行社所有。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比例从其利息中提取管理费。
第五条保证金的管理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定保证金的制度、标准和具体办法。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管理。
第六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权限内,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和程序,做出支付保证金赔偿的决定。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赔偿制度
赔偿制度
质量保证金是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当出现以下4种情形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时,以此款对旅游者 进行赔偿:旅行社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损失;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 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旅行社因歇业、解散、破产或合并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 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质监所接到赔偿请求书后,经审查符合质量保证金赔偿条件的:符合质量保证金赔偿范围,请求人是旅游合 法权益直接受到侵害的旅游者或其合法代理人的;有明确的被投诉旅行社、具体的要求和事实根据的,都要及时 作出受理决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从接到赔偿请求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不受理的理由。
质监所处理赔偿请求案件,能够调解的应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30日之内作出调解,促进请求人与 被投诉者相互谅解,达成协议,调解不成再作出处理决定。质监所作出的处理决定要用所属旅游局主管负责人签 发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决定书》通知请求人和被投诉旅行社。当事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从接到决定书 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质检所提出申诉。质监所受理赔偿案件时限从受理之日起到审理终结之日为90天,有特殊 原冈的经上级质检所批准可延长30天。
保证金为现金形式,其他有价证券、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不能作为保证金的缴付和抵押形式。支 付保证金金额的决定,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和程序作出。经营国 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含经国家旅游局许可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60万元;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 旅行社30万元;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10万元;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另缴100万元。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赔偿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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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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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赔偿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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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规 范 旅 行 社 质 量 保 证 金 赔 偿 工 作(维 护 旅 游 者 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提 高 旅 行 社 的 服 务 质 量(根 据 )旅 行 社 管 理 条 例 *及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暂 行 办 法 +
第 二条 旅游局分 级 设 立 旅 游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所 !以 下 简 称 ,质监所-’负责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 下 简 称 ,保 证 金-’赔 偿案件的审理+
第三条 各级质监所在审理保证金赔偿案件时应遵循以 下原则.
一 /以 事 实 为 依 据 (以 法 律 /法 规 为 准 绳 公 正 办 案 (保 护 双 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
的!应当在接到赔偿请求书 之 日 起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知 请 求 人 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四条 质监所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当及时将$旅游投 诉 受 理 通 知 书 %送 达 被 投 诉 旅 行 社 #被 投 诉 旅 行 社 在 接 到 通 知 书后!应当在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应当写明调查 核 实 过 程 (事 实 证 据 (责 任 及 处 理 意 见 # 质 监 所 应 当 对 被 投 诉 旅行社的书面答复进行复查#
二 /各 级 质 监 所 在 办 案 过 程 中 (应 当 先 进 行 调 解 + 调 解 无 效 的 (应 当 依 法 进 行 审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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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二日国家旅游局发布)
第1条为了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赔偿试行标准。
第2条因旅行社的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3条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旅游者本身原因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4条旅行社收取旅游者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三天(出境旅游应提前七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的违约金。
第5条因旅行社过错造成旅游者误机(车、船),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10%的违约金。
第6条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第7条导游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导游服务费用的2倍。
第8条导游违反旅游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应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1、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2、导游违反约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旅行社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
3、导游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
4、导游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所购商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全部损失。
5、导游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6、导游索要小费,旅行社应赔偿被索要小费的2倍。
第9条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
第10条旅行社安排的餐厅,因餐厅原因发生质价不符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餐费的20%。
第11条旅行社安排的饭店,因饭店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第12条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因交通部门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退还旅游者所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第13条旅行社安排的观光景点,因景点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20%的违约金。
第14条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国家法律、法规已作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15条在旅游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组团社应先行赔偿旅游者的损失。
第16条旅行社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
1、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事先对旅游者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戒、警告的。
2、所发生的质量问题是非故意、非过失或无法预知或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的。
3、质量问题发生后,已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的。
第17条国家旅游局负责保证金赔偿标准的发布、修订和解释。
第18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旅游局1995年7月1日下发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旅办发〔1995〕0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