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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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企业安全管理制度(5篇)

燃气企业安全管理制度(5篇)

燃气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三章工程安全制度一安全教育制度1.1安全教育目的安全教育是提高员工安全生产素质的一项重要手段,通过安全教育可以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增强安全知识水平和安全技能,掌握安全管理常识和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安全教育包括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

1.2培训主体安全培训包括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职工的安全教育,本公司技术质量安全部负责____对职工及其公司中层、基层干部的安全培训及安全教育。

1.3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1.4员工的安全教育1)公司生产形势和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2)公司安全生产特点,危害因素及特殊危险区域分布情况;3)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4)公司制订的安全禁令及安全规章制度等;5)公司安全生产史,及有关安全生产的事故案例;6)燃气安全知识;7)安全卫生技术基本常识和伤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及预防方法。

教育时间每人不少于____学时。

受教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能由经营管理部分配到各部门。

1)了解本部门概况,职能范围、业务流程及其对公司生产经营的管理作用;2)涉及生产工艺流程及工艺操作的部门,应____学习与之相关的安全要求与操作规程;3)学习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介绍部门安全生产方面的经验教训;4)教育重点是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工艺流程、机械设备状况等)、预防事故的措施及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本部门常用劳动保护用品、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教育时间每人每年不少于____学时,经考试合格后部门方能任用。

不及格者应补考,补考不及格者,部门有权退回经营管理部重新安排,因故未受教育者必须补课。

5)如未进行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安排上岗造成事故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安全宣传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包括宣传资料、用户咨询、标语、电影、幻灯片、报告、讲座、黑板报、简报、展览、参观、现场会等;二安全检查制度2.1制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目的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并清除生产运营中存在的隐患,实现安全生产,提高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文库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文库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文库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燃气使用的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燃气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燃气供应单位、燃气使用单位和燃气使用人员。

第三条燃气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体系,健全燃气安全工作责任制,加强燃气安全监管,全面提升燃气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第四条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法合规、系统化的原则,依法合规,行使燃气安全管理职责,做到居安思危、提前预防。

第五条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燃气设备安全管理、燃气管道安全管理、燃气使用安全管理等内容。

第六条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应当明确燃气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体制、工作程序、责任分工和考核评价机制等。

第七条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档案管理制度,保存相关燃气安全工作资料,便于查询和查阅。

第三章燃气设备安全管理第八条燃气设备安全管理应当依法进行设备的检验维护、设备的安装调试和设备的使用维护等工作。

第九条燃气设备的检验维护工作应当定期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避免设备故障造成事故发生。

第十条燃气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安装过程中应当符合安全要求,确保安装完毕的设备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一条燃气设备的使用维护工作应当由设备使用单位负责,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四章燃气管道安全管理第十二条燃气管道安全管理应当依法进行管道的检测维护、管道的施工维护和管道的使用维护等工作。

第十三条燃气管道的检测维护工作应当定期进行,对管道进行全面检查,排查管道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燃气管道的施工维护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施工过程中应当符合相关规范,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五条燃气管道的使用维护工作应当由管道使用单位负责,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查维护,确保管道安全运行。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燃气是一种常见的能源,广泛应用于工业生产和日常生活中。

为了确保燃气的安全使用,防止燃气泄漏、爆炸等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二、安全生产责任1.公司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2.各部门和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加强对燃气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3.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违反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三、燃气设备的安装与维护1.设备安装前,必须进行严格的技术审查和验收,确保设备符合安全标准。

2.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必须由专人负责,每周进行定期检查和保养,及时发现并处理设备故障。

四、燃气泄漏的监测与排除1.建立燃气泄漏监测系统,对燃气设备进行实时监测,一旦发现泄漏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在燃气泄漏发生时,应首先关闭燃气阀门,及时通知上级主管部门,并进行紧急处置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五、燃气事故的调查与处理1.对燃气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2.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3.对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整改,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六、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演练1.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和任务。

2.定期组织燃气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响应能力。

3.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和改进,完善应急预案。

七、安全宣传教育1.加强燃气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2.定期组织燃气安全演讲比赛,增强员工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3.开展燃气安全培训课程,提高员工对燃气设备的正确操作和维护能力。

八、监督检查与评估1.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各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2.组织定期的安全评估,评估安全管理工作的效果和问题。

3.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改进,不断提升燃气安全管理水平。

九、附则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修改时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和批准。

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确保燃气供应安全,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燃气经营企业、燃气使用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责任制度,提高燃气安全水平。

第四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严格执行国家燃气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二章燃气安全管理责任第五条燃气经营企业是燃气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燃气安全责任。

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的燃气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燃气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燃气安全规定,正确使用燃气设施,维护燃气安全。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燃气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燃气设施安全管理第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燃气设施,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设施维修、抢修制度,及时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泄漏事故。

第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设施保护措施,防止燃气设施被损坏或者盗窃。

第十二条燃气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正确使用燃气设施,不得擅自改动、拆除或者堵塞燃气设施。

第四章燃气安全使用管理第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培训,提供燃气安全使用手册,宣传燃气安全知识。

第十四条燃气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燃气器具,定期检查燃气设施。

第十五条燃气使用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或者其他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向燃气经营企业报告。

第五章燃气安全事故处理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事故处理制度,及时报告、调查、处理燃气安全事故。

第十七条燃气安全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及时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0篇)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0篇)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燃气是气体燃料的总称,它能燃烧而放出热量,供城市居民和工业企业使用。

燃气的种类很多,主要有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和沼气。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欢迎阅读。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经营、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以外的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发展坚持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公平竞争、方便用户的原则。

燃气经营坚持特许经营、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诚信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燃气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并征求建设、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意见,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六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燃气管网、站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燃气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

第八条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依法承揽燃气工程。

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6篇在充足活力,日益开放的今日,许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正的作用。

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我整理的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欢迎大家共享。

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订立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实在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从安全第一、防备为主、便利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发觉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嘉奖。

第二章设施管理第六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建筑建筑物、构筑物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四爆破作业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敷设管道和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订立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燃气经营企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供给安全保护引导。

燃气用气安全管理制度

燃气用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用气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燃气用户、燃气经营企业、燃气设施建设与维护单位及相关部门。

第三条燃气用气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建立燃气用气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管理燃气用气安全工作。

第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设立燃气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燃气用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燃气设施建设与维护单位应设立燃气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燃气设施建设与维护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政府部门、社区、企事业单位应积极配合燃气用气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章燃气设施安全管理第八条燃气设施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燃气设施建设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安全可靠。

第十条燃气设施建设与维护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燃气设施使用单位应加强对燃气设施的管理,发现设施损坏、漏气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

第四章燃气用气安全管理第十二条燃气用户应遵守以下规定:(一)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用具,并按照产品说明书正确使用。

(二)保持室内通风良好,防止燃气泄漏。

(三)不得擅自改动燃气设施,如需改动,应报燃气经营企业审批。

(四)定期检查燃气用具和管道,发现漏气等情况,应及时关闭阀门,切断气源,并报燃气经营企业处理。

(五)使用燃气时,应遵守操作规程,确保燃气燃烧完全。

第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建立健全燃气用气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

(二)定期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用气宣传和教育。

(三)对燃气用户进行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四)提供燃气泄漏报警器等安全设备,指导用户正确使用。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安全管理,预防燃气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二条燃气公司负责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设立专门的燃气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实施。

第三条燃气安全管理部门应配备专业的燃气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燃气安全管理的监督,定期检查燃气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燃气设备安全要求第五条燃气公司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选用符合质量要求的燃气设备,并确保其安全可靠使用。

第六条燃气设备的安装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并按照相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

第七条燃气设备的维护保养必须定期进行,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行状态,防止故障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燃气设备的报废必须经专业人员鉴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不得私自拆除或转让。

第四章燃气管道安全管理第九条燃气管道的设计、施工和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保证管道的安全可靠。

第十条燃气管道的安装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并进行必要的检测和试验。

第十一条燃气管道的使用单位必须做好管线的检查和维护工作,及时排除隐患,并定期进行检测。

第十二条燃气管道的老化和腐蚀必须定期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修复或更换,确保管道的安全可靠。

第五章使用部门的安全要求第十三条燃气使用部门必须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燃气设备的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燃气使用部门必须建立完善的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使用规范,并加强员工安全培训。

第十五条燃气使用部门必须定期进行燃气设备的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上报燃气安全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燃气使用部门必须建立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六章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十七条燃气公司必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

第十八条燃气使用部门必须熟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预案指示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燃气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应及时组织救援,做好事故处理和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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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经营、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以外的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发展坚持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公平竞争、方便用户的原则。

燃气经营坚持特许经营、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诚信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燃气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并征求建设、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意见,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六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燃气管网、站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燃气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

第八条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依法承揽燃气工程。

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第九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二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燃气工程项目档案,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和有关部门移交燃气工程项目档案。

第三章燃气经营管理第十一条本市对燃气特许经营权实行安全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取得西安市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站点设置符合燃气管网、站点规划;(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四)有符合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五)有具备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燃气特许经营权可以通过公开招投标、拍卖的方式取得,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需要延期的,应当于经营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五条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建筑耐火要求不低于二级,不得用可燃材料装修,电器、照明设施按防爆要求设置;(二)瓶库为相对独立的非住宅建筑,与居民住宅的距离不少于十米,与重要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少于二十米;(三)瓶库面积不少于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并保持通风;(四)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缔。

第十六条进行瓶装燃气充装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按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充装燃气;(二)向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三)向超过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四)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第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向用户供气。

管道燃气设施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通知用户,并按规定的时间恢复供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六十日前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燃气价格的确定与调整,应当实行听证制度。

第四章燃气设施、器具管理第十九条燃气计量表及计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或者产权所属单位负责维护和更新,用户应当给予配合;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更新。

第二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每两年免费对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书面通知用户。

第二十一条用户应当依照安全用气规定使用用气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提出改正意见。

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改正的,燃气经营企业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监督下施工。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施工方案,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接通输气管道,保障正常供气,不得违法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在燃气输配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作物;(四)擅自动用明火作业;(五)擅自打桩或者进行其他作业;(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燃气输配管道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在本市经营的燃气器具,必须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检测结果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燃气器具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器具的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

在本市经营燃气器具的,应当设立安装、维修售后服务站点。

第五章燃气安全管理第二十六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经营、使用、设施保护、消防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消除。

第二十七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

第二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

发生燃气事故时,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及时组织抢修。

第三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安全防护、维修保养、事故抢险、抢修等制度,有关的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

燃气设施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排除,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和正常供气。

第三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本市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在安装天然气设施和设备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等区域或者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确认上述场所安装的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工作正常后,方可供气。

燃气经营企业、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对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定期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

第三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并在重要的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燃气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二)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三)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四)加热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五)倾倒燃气钢瓶残液;(六)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七)在地下建筑、高层建筑、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人员密集的场所使用钢瓶燃气;(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燃气经营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降压或者停气时未提前公告或者未及时通知用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燃气器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物品,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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