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财产权法律
浅谈智慧财产权

浅谈智慧财产权引言智慧财产权是指由智力创造者在其智力劳动产品上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智慧财产权也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从智慧财产权的定义、特点、保护方式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探讨。
1. 定义智慧财产权是对于智慧产权所规定的产权保护,任何对于有形或无形的创作的利用可以受到相应的保护。
智慧财产权是一种涵盖了各种形式创作的产权,不仅包括了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还包括了许多其他类型的创作,如工业设计权、版权、商业机密等。
2. 特点(1)专有性:智慧财产权是对创造者专有的权利,其他人不得侵犯。
(2)权利的可转让性:智慧财产权可以被转让或许可给其他人使用。
(3)有效期限:智慧财产权的有效期限有所不同,有的可以永久保护,有的则需要定期续展。
(4)地域性:智慧财产权的保护范围通常是在特定的国家或地区内。
(5)保护方式多样:对于不同类型的智慧财产权,其保护方式也有所不同。
例如,专利权是通过专利局的授予来实现保护,著作权则是通过登记或创作完成后自动获得保护。
3. 保护方式智慧财产权的保护方式主要包括法律保护和技术保护两个方面。
(1)法律保护:智慧财产权法律制度是保护智慧财产权的重要手段。
各国都有相应的智慧财产权法律来保护创作者的权益。
例如,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美国的《美国专利法》等。
创作者或权利人可以通过起诉侵权、请求禁令等方式来维护其权益。
(2)技术保护: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技术保护在智慧财产权保护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技术保护主要通过加密技术、数码水印技术、数字版权管理技术等手段来保护创作物免受篡改、盗用等威胁。
4. 发展趋势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互联网的普及以及、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出现,智慧财产权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1)数字化保护:随着数字版权的保护需求日益增强,数字化保护技术将会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应用。
例如,数字水印技术的不断提升,可以实现对数字内容的快速识别和溯源。
知识产权法 第1节 知识产权、著作权概述

知识产权的性质
A.隐私权 B.发现权 C.商号权 A.创新性 B.时间性 C.地域性 D.专有性
练习题
下列关于著作权的特征,说法正确的是
A.内容的单一性 B.内容的双重性 C.具体化的专有性 D.著作权人身权保护期的无限性
练习题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演进
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始于清朝末年。 (1)1910年清政府颁布了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 (2)1915年,该法为国民政府颁布的《著作权法》所替代。
练习题
在我国台湾地区,知识产权被称为
A.智慧财产权 B.智慧所有权 C.智力成果权 D.智力财产权
练习题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知识产权的是
著作权与相关权利的区别
1.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区别 (1)著作权客体具有无形性 (2)著作权利用上的特殊性 (3)著作权权能的可分性 (4)著作权存续的有限性 (5)著作权具有人身性 2.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1)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思想内容的表达形式,专利权保护创造人的思想内容。 (2)保护条件不同。 (3)权利产生程序不同。 (4)适用领域不同。 3.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区别:(1)权利属性不同。(2)保护条件不同。(3)权利取得方式不同。
A.著作权与所有权系同义语 B.著作权与邻接权系同义语 C.著作权与文学产权系同义语 D.著作权即版权
练习题
何谓智慧财产权

彰現代意義的「智慧財產權法」對人格權保護重視之精神及發展趨勢,故應 由於本改稱「智慧權」或「智能權」。論文乃著重於智慧財產權中,有關於 財產權的部分,因此,用語的選擇並不影響本論文的寫作理念。然而,智慧 財產權作為一個外來用語,當其一旦被國人所普遍接受,爭議其名稱當初翻 譯時是否適當,僅具有象徵性意義,欲突顯智慧財產權法對人格權部分日益
重視的發展趨勢,仍須藉由實際操作的面向來普及這個概念,創造新的字眼 很可能導致觀念的混亂。因此,本論文仍採「智慧財產權」作為論述時之用 語。三、智慧財產權本質之學說簡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智慧財產權之主管機關稱為:國家知識產權局,網址為,
但其所掌管之事項,不包含著作權的部分。
名和小太郎,知的財產權--ハイテクとビジネスに揺れる制度,認為一般慣稱 為「知的所有權」之用語中,所有權含有對於物支配的意義,在作為智慧財
被智慧財產權所保護的有:
依據該協定第二篇,被列入為智慧財產權的標的有: 1、著作權 及相關權利 2、商標 3、產地標示 4、工業設計 5、專利 6、積體 電路之電路布局 7、未經公開資訊之保護 8、契約授權時有關反 競爭行為之控制。(中科院智權通報49期)
智慧財產權的概念
• 關於智慧財產權的概念,最早源起於1873年在維也納舉辦國際 發明博覽會時,因各國對於外國發明缺乏足夠的保護而使欲參 加者興趣不高,而有後來(1873年)「專利改革維也納公會」的 召開,建立幾項專利制度應有的基本原則及促使各國政府對專 利保護的國際共識。
拒絕盜版之真實案例
• ●違反智慧財產權案例
• 國內首宗網路上的著作權糾紛,應是「光碟月刊 案」。光碟月刊發行人兼總經理黃俊義,因為未 經著作人同意,擅自將著作人發表在台灣學術網 路「中山大學BBS站」上的文章集結壓成光碟, 做為光碟月刊的附贈品,而被判刑七個月、緩刑 三年。在判決書中寫道:「...發表在台灣學術網 路之電子佈告欄〈中山大學站〉上,屬...三人享 有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之著作,未經著作權 人之授權。」
智慧财产权保证书 (2)

智慧财产权保证书标题:智慧财产权保证书引言概述:智慧财产权保证书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保护创新性的思想、设计和发明。
它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方式,可以确保创作者或发明家的权益得到合法保护。
本文将详细介绍智慧财产权保证书的作用、种类、申请流程、保护范围和维护方式。
一、作用1.1 保护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保证书可以保护创作者的知识产权,确保其作品不被未经授权的复制或使用。
1.2 鼓励创新通过给予创作者合法的知识产权保护,智慧财产权保证书可以鼓励更多的人投入到创新活动中。
1.3 促进经济发展智慧财产权保证书的存在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创新者参与到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活动中。
二、种类2.1 专利专利是一种智慧财产权保证书,用于保护发明和创新性的产品或方法。
2.2 商标商标是一种智慧财产权保证书,用于保护商品或服务的标识,确保消费者能够识别和区分不同的产品或服务。
2.3 著作权著作权是一种智慧财产权保证书,用于保护文学、艺术和音乐作品的原创性,确保作者享有作品的版权。
三、申请流程3.1 申请资格申请智慧财产权保证书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创新性、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
3.2 申请材料申请智慧财产权保证书需要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描述书、图纸或照片等。
3.3 审查和授权申请智慧财产权保证书后,需要经过审查程序,确保符合法律规定后才能获得授权。
四、保护范围4.1 专利权专利权保护发明和创新性的产品或方法,禁止他人未经授权的复制、使用或销售。
4.2 商标权商标权保护商品或服务的标识,禁止他人未经授权的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4.3 著作权著作权保护文学、艺术和音乐作品的原创性,禁止他人未经授权的复制、传播或展示。
五、维护方式5.1 保持有效性智慧财产权保证书需要保持有效性,及时缴纳维护费用,避免权利丧失。
5.2 监控侵权持有智慧财产权保证书的人需要监控侵权行为,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5.3 诉讼维权在发现侵权行为时,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智慧财产权,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
智慧财产法政策学初探

( ) 二 两种 自然权 论
1 洛克 的劳动 所有 论 .
洛 克的 劳动所 有论 认 为 , 人们 应该 拥有 通 过 自己劳 动所 生产 出来 的物 品 。该 理论 作 为
智慧 财产 权 的 自然权论 之 一 , 常被 引用 。但是 , 经 第一 点 , 克 的论 述有 这样 的前提 命题 , 洛 即
逋用 J 慧 财 产法 政 策 学 研 究 1 智 2号 4 — 5页 (0 6年 ) 46 20 。
・
2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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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 慧财 产 法政策 学初 探 上 帝 为 了使 人类 利 用 “ 自然 ” 而将 “ , 自然 ” 种 共 有 物 给 予 人类 , 这 因此 , 其 腐烂 之 前 , 们 在 人 通 过 劳动 在 自然 物 的基础 上 生产 出与之 相 区别 的物 品 , 了利用 该 物 品而 得 以对 其 主 张所 为
作 者 简 介 : 日] [ 田村 山之 , 海 道 大 学 法学 研 究 科 教 授 。 北
译 者 简 介 : 扬 , 中 科技 大 学 法 学 院教 授 ; 清 , 中 科技 大 学 法 学 院 2 0 李 华 许 华 0 6级学 生 。
[ ]参 见 Wed . odn 田边 英 幸 译 )I T L E T A R P R Y 智 慧 财 产 法 政 策 学 研 究 1 号 1 ny J G ro ( rN E L C U L P O E T J 1
维普资讯
《 太平 洋学报》2 0 年 第 8期 08
智 慧财产法政策学初探
[ 田村 山之 著 李 扬 、 清 译 日] 许
【 摘
国际私法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5)专利保护期限的冲突
英国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 算。美国法规定发明专利和植物专利保护期限为17年, 外观设计分别为3年半、4年或14年。法国法规定发明 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为6年,均自申请日起 计算。德国法规定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自提出 申请第二天起计算。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 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保护期限为10年, 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国际私法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2.知识产权严格地域性的突破
随着国际技术交流的大规模发展,知识产权逐步突破 了传统的地域性。 第一,在一国产生的权利人的智力成果的专有权,迫 切需要各国像对待在自己领域以外依他国法律取得的 债权和物权那样,加以承认和保护; 第二,产生了诸如欧洲专利、比荷卢三国集团专利等 跨地域性的知识产权;
国际私法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知识产权严格地域性的突破使得外国知识产权法律的 适用有了可能,但由于“属地原则”仍然是各国有关 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主要原则,并得到了国际条约的 承认,从而使国际私法在这一领域的发展和适用范围 显得非常有限。因而就更值得我们进一步加以研究。
国际私法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一)知识产权交易争议的法律适用 一应适用合同中的约定或者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 (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1.权利原始取得国法律 指导指出的是,许多国家特别是输入知识产权较多的 国家在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上,除非受某种国际条约 的约束,一般都不情愿放弃“属地主义”原则。
国际私法知识产权的法 律适用
2020/11/10
国际私法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本章基本内容
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问题概述 专利权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 商标权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 著作权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 知识产权的国际统一立法保护 着重了解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智慧财产权保证书

智慧财产权保证书引言概述:智慧财产权保证书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创造者或拥有者的权益。
它是一种证明和确保知识产权合法性的重要工具。
智慧财产权保证书的发放,可以有效地鼓励和保护创新和创造力,促进知识产权的交易和保护。
正文内容:1. 创新和创造力的保护1.1 知识产权的定义和重要性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和创新过程中所形成的独特和有价值的成果,包括专利、版权、商标和商业秘密等。
它们对于创新和创造力的保护至关重要,可以激励人们进行更多的研究和开发工作。
1.2 智慧财产权保证书的作用智慧财产权保证书是一种证明和确保知识产权合法性的文件。
它可以提供权属证明,防止他人侵犯知识产权,同时也为知识产权的交易提供了保障。
智慧财产权保证书的发放,可以激励创新者和创造者更加积极地保护和开发自己的知识产权。
1.3 智慧财产权保证书的申请和发放智慧财产权保证书的申请通常需要提供相关的创新或创造性成果的详细描述和证明材料。
经过审查和评估后,权威机构会发放智慧财产权保证书,确认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独特性。
2. 知识产权的交易和保护2.1 知识产权交易的重要性知识产权交易可以促进创新和创造力的发展,使得创新成果能够更好地应用于商业和社会领域。
智慧财产权保证书为知识产权交易提供了法律和商业上的保障。
2.2 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知识产权的保护面临着技术窃取、盗版和侵权等挑战。
智慧财产权保证书可以提供法律上的保护,使得知识产权的拥有者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2.3 智慧财产权保证书的应用智慧财产权保证书可以用于各种知识产权交易,包括技术转让、授权许可和合作开发等。
它可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可靠性,为交易双方提供信心和保障。
3. 智慧财产权保证书的法律效力3.1 智慧财产权保证书的法律地位智慧财产权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证据用于维权和诉讼。
它可以为知识产权的拥有者提供法律上的保护,防止他人侵犯其权益。
3.2 智慧财产权保证书的维权途径智慧财产权保证书的拥有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起诉侵权行为、请求赔偿和禁止侵权等。
知识产权

(2)权利主体对智力成果为独占的、排他的利用, 在这一点,有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所以过去 将之归入财产权。
(3)权利人从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 也有非经济性的。这两方面结合在一起,不可分。 因此,知识产权既与人格权亲属权(其利益主要是 非经济的)不同,也与财产权(其利益主要是经济的) 不同。 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在我国称为著 作权)一共两部分。 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 的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服务标 志、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等。
在我国,邻接权主要是指出版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录像制品制 作者的权利、录音制作者的权利、电视台对其制作的非作品的电视节 目的权利、广播电台的权利。
英美法系国家,著作权法很少引入邻接权的概念。例如英国著作权法, 将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都视为著作权。在美国著作权法 中,作者的权利、录音制作者的权利都属于著作权范畴。只有在欧洲 大陆法系国家,才严格区分著作权与邻接权的概念。
四、知识产权特点
(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 (2)知识产权具备专有性的特点。
(3)知识产权具备时间性的特点。
(4)知识产权具备地域性的特点。 (5)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法定的程 序
五、知识产权的作用
(1)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调动了 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积极性和创 造性。 (2)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了法律机制,为智 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运用到生产建设上去,产生了巨大 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为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文化艺术的交流提供了法律 准则,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 (4)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现代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队对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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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1.著作權及相關權利,即保護表演人的權利、 錄音物製作人的權利及廣播機構的權利等 「鄰接權」(neighboring rights)。
2.商標。
3.產地標示。
4.工業設計。
4-6
5.專利。 6.積體電路之電路布局。 7.未公開資訊之保護(即營業秘密)。 8.授權契約中違反競爭行為之管理(公平交
4-22
(3)同時成立兩種智慧財產權法的保護客體, 會以兩種不同的法律同時處罰,例如將他 人屬於營業秘密範圍內之資料,未經授權 加以影印,並進一步利用,除侵害營業秘 密外,也可能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4-23
(4)不同的智慧財產權法保護的方式有所衝突 的時候,權利人可以選擇對自己比較有利 的智慧財產權法,例如要申請專利,就要 公開獨家秘方,所以可口可樂公司為了維 持其配方的秘密性,決定以營業秘密法保 護自己的飲料配方,就可以不用申請專利 ,公開其配方,也不必如專利的有效保護 期間,而可以營業秘密的方式來保護配方 。
4-14
1.外國人的保護
於外國人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一般都採「平 等互惠原則」,如該外國人所屬之國家與我國 有互相保護的條約或協定,則依條約或協定保 護。「平等互惠原則」又分為「形式互惠」及 「實質互惠」兩種,一般多以「形式互惠」為 原則,「實質互惠」為例外。「形式互惠」乃 指一旦雙方建立互惠保護關係,對於該外國人 的智慧財產權利用本國法智慧財產權保護,即
4-12
〈四〉屬地主義
智慧財產權保護原則採「屬地主義」,僅在 獲得註冊的國家,依該國智慧財產權法受保護 。例如商標如欲於我國受保護,則應於我國申 請商標註冊。商標如欲於其他國家受保護,則 應該到其他國家另行申請商標註冊,才能受保 護。
4-13
〈五〉國際化
國際間對於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有的透過國 際條約協調,使各國保護標準相同,智慧財產 在各國均可受到相同的保護,因此智慧財產權 的保護有逐漸國際化的趨勢。
4-19
〈二〉依照不同的保護目的,智慧財產權有下列的分類
(1)保護精神文明的創作為目的:著作權法。 (2)以保護產業或技術成果為目的:專利法、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營業秘密法。 (3)以保護產業的識別標章:商標法。 (4)以維護交易秩序為目的:公平交易法。
4-20
〈三〉各種智慧財產權法間之關係
4-15
採「國民待遇原則」,以保護本國人智慧財產 權之方式保護該外國人智慧財產權,而不問該 國實質上如何保護本國人智慧財產權;「實質 互惠」則必須視該外國如何保護我國人的智慧 財產權,來決定如何保護該外國人的智慧財產 權。
4-16
〈六〉可以多人使用
一般有體財產權,如果有一個人在使用,其 他的人通常無法同時使用。智慧財產權卻則可 以同時被不同的人使用,甚至愈多人使用更能 增加其價值或突顯其重要性。
4-1
智慧財產權法律
4-2
一、智慧財產權是什麼
所謂智慧財產(Intellectual property), 指的是人類用腦力所創造的智慧成果,而這種精 神活動的成果,能夠產生財產上的價值,由法律 所創設的一種權利。因此本於智慧財產所擁有的 權利,就是「智慧財產權」,有時簡稱為「智財 權」或「IPR」,在中國大陸則稱做「知識產 權」。
由於智慧財產權在必須考量公共利益,所以 許多智慧財產權法,都有設計特殊制度,用來 調和權利人個人的利益和社會的公益。 著作權法的目的是為了促進文化進步,對於各 種「合理使用」的情形,有非常詳盡的規定。
4-11
專利法中也有「特許實施」制度,在國家緊 急情況、或增進公益的非營利使用、或申請人 曾以合理的商業條件,在相當期間內仍不能協 議授權時,政府得「特許」申請人實施專利權 。
(1)一項權利的保護可以分別出現在不同的智 慧財產權法律中,例如對於「工業設計」 的保護,我國並未單獨立法,而係分別在 「專利法」中的「新式樣專利」及「著作 權法」中的「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 分別加以保護。
4-21
(2)同時成立兩種智慧財產權法的保護客體, 如果已經符合某一種智慧財產權法保護的 要件,為了避免重覆保護,不再用另一種 智慧財產權法加以保護。例如我國對於合 於「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上所規定 的「電路布局」,並不會再依著作權法加 以主張保護。
〈二〉人格權
智慧財產權不僅是保護財產方面的權利, 亦兼顧精神層面的保護,提供創作發明人在 人格權方面的保護,例如著作權法上明文規 定,著作人格權,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表 示權、禁止不當變更權、專利法上也規定, 發明人有姓名表示權,這些都是和創作人或 發明人本身的因素有關,稱為人格權。
4-10
〈三公益考量
4-17
四、智慧財產權法律的分類
〈一〉廣義和狹義的智慧財產權法
〈二〉依照不同的保護目的,智慧財產權分 類
〈三〉各種智慧財產權法間之關係
〈四〉智慧財產權的取得,因不同類別而有不同
4-18
〈一〉廣義和狹義的智慧財產權法
廣義的智慧財產權,包括商標法(trade mark law)、專利法(patent law)、著作權 法(copyright law)、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 護法(lay-out law)、營業秘密法(trade secret law)、公平交易法(fair trade law)。狹義的智慧財產權,以商標法、專利 法、著作權法三種法律為主。
4-3
「智慧財產權」必須兼具「人類精神活動的 成果」及能夠「產生財產上價值」雙重的特性 。
4-4
二、國際公約定義智慧財產權
根據重要的國際公約,與智慧財產權最有關 係的是「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 (Trade Related Aspec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cluding Trade in Counterfeit Goods;一般稱TRIPS),對於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包括下列:
易)。
4-7
三、智慧財產權的特性
智慧財產權與其他的財產權,如動產、不動 產等不同,主要有下列特性:
〈一〉抽象性
〈四〉屬地主義
〈二〉人格權
〈五〉國際化
〈三〉公益考量
〈六〉可以多人使用
4-8
〈一〉抽象性
智慧財產權,也稱「無體財產權」,保護客 體並不具「有形物體」,純粹屬於法律上「抽 象」的存在。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