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与《工会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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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 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 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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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 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 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 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 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 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四条(2) •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 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 法和法律相抵触。 •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 犯。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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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 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 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 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 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 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 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 •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 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 工的合法权益。 •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 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 管理和民主监督。 •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 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 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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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 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 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 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 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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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 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 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 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 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 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 处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解读

中华⼈民共和国⼯会法解读 我国颁布的中华⼈民共和国⼯会法规定了什么⽅⾯?下⾯就由⼩编为⼤家解读吧! 中华⼈民共和国⼯会法解读 ⼀、⼯会组织的性质 《⼯会法》总则第⼆条明确规定“⼯会是职⼯⾃愿结 合的⼯⼈阶级的群众组织。
”这⼀规定从两个⽅⾯明确了⼯会组织的性质: ⼀是阶级性。
⼯会是⼯⼈阶级的群众组织,是代表和维护⼴⼤职⼯利益的。
⼆是群众性,⼯会是职⼯群众的组织,⽽不是政党或其它组织,只要是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资收⼊为主要⽣活来源的体⼒劳动者和脑⼒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
都有权参加和组织⼯会。
此外,作为职⼯⾃愿结合的⼯⼈阶级的群众组织职⼯参加⼯会和退出⼯会都是⾃愿的。
⼆、⼯会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 ⼯会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即指⼯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活中所处的位置。
它主要是通过⼯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活中所发挥的作⽤体现出来的。
我国⼯会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三个⽅⾯: 第⼀,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愿结合的⼯⼈阶级群众组织,⼯会是党联系职⼯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党通过⼯会把党的路线、⽅针、政策传达到⼯⼈群众中去。
同时,⼯⼈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通过⼯会反馈上来,作为党的决策依据。
⼯会的这种桥梁和纽带作⽤是其他任何组织和团体不可代替的。
第⼆,⼯会是政府的亲密合作者,是⼈民政权的重要社会⽀柱,享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化事业及社会事务的权利。
⼯会协助⼈民的政府开展⼯作,在政府⾏使国家⾏政权利的过程中充分发挥⼯会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以维护⼯⼈阶级领导的、以⼯农联盟为基础的⼈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三,⼯会是会员和职⼯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是协调劳动关系中不可缺少的⼀⽅。
它通过代表职⼯与企业进⾏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主持职⼯代表⼤会的⽇常⼯作,达到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劳动权益和民主权利的⽬的。
随着我国劳动关系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会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合法权益中的作⽤将越来越明显,地位也会越来越突出,成为推进改⾰、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重要⼒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50.06.29•【文号】•【施行日期】1950.06.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发布日期:1992年4月3日实施日期:1992年4月3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公布1950年6月29日起施行)为了明确规定工会组织在新民主主义国家政权下的法律地位与职责,使全国工人阶级更好地组织起来,发挥其在新民主主义建设中应有的作用,特颁布工会法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
凡在中国境内一切企业、机关和学校中以工资收入为其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之体力与脑力的雇佣劳动者及无固定雇主的雇佣劳动者,均有组织工会之权。
第二条工会组织原则,根据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之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之规定,应为民主集中制。
各级工会委员会,均应由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工会会员有根据工会章程之规定随时撤换其所选举之代表或委员之权利。
各级工会委员会,应向所代表之会员群众或其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服从上级工会组织之决议或指示。
第三条工会为根据全国劳动大会及各产业工会(包括文化教育工作者工会、公务人员工会等)之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与决议所组成之群众团体,有其全国独立的、统一的组织系统,以中华全国总工会为最高领导机关。
凡工会组织成立时,均须报告中华全国总工会或其所属之产业工会、地方工会,经审查批准后,转请当地人民政府登记备案。
第四条凡不是根据本法第三条之规定所组织的任何其他团体,不得称为工会,不得享受本法所规定之权利。
第二章工会的权利与责任第五条在国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参加生产管理及与行政方面缔结集体合同之权。
第六条在私营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与资方进行交涉、谈判、参加劳资协商会议并与资方缔结集体合同之权。
《工会法》基本知识讲座

《工会法》基本知识讲座主讲人:马兰芳一、什么是《工会法》工会法是调整工会与国家、工会与行政机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工会活动的宗旨及范围~成立工会的程序~工会的法律地位、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工会的权利和职责~工会经费的征集与使用等。
二、我国工会立法的发展过程1920年11月21日成立上海机器工会~这是中国共产主义小组领导下的第一个革命工会组织~工会主席是上海共产党早期组织成员李中~出版刊物《机器工人》。
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社会经济矛盾和劳动关系矛盾的市场~是工人阶级在反抗资产阶级的剥削和压迫的斗争中为保护和争取自身利益在自愿结合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此后~1924年孙中山领导的广东国民政府颁布的《工会条例》。
1928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工会组织条例》~1932年和1947年分别修正为《工会法》。
真正代表工人阶级利益和意志的工会立法~始于1921年8月11日~中国共产党正式成立不到一个月~就在上海成立了领导工人运动的总机关—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1922年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制订的《劳动法案大纲》。
1925年5月1日~在广州召开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成立了中华全国总工会。
1930年~中央革命根据地制定的《赤色工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92年作第一次次修1改~并于1992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98年开始第二次对《工会法》进行修改~并于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就是现行的《工会法》。
现行《工会法》进一步突出了工会的维护职能,工会具有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大职能,~进一步保障了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进一步加强了职工民主权利的法律保护~进一步健全了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进一步保障了工会工作的物质基础~加强了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保护~确定了违反《工会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如何理解工会章程与工会法的相互关系

如何理解工会章程与工会法的相互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这一规定就明确了工会章程与宪法、工会法之间的相互关系。
首先,工会的一切活动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遵守法律,这包括工会法。
工会法是中国工会的基本法,是对工会组织的建立,活动宗旨和范围,工会的法律地位、组织原则、组织机构,工会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工会活动保障等重大问题的法律规范,也正因为如此,《工会法》不可能对工会具体的组织制度、活动方式等做出详细的规定,而这正是工会自己的章程所要解决的问题,所以《工会法》明确了工会在遵守、维护宪法的基础上,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这就明确了工会章程是工会法的重要的补充,是对工会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其次,工会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具体到工会法,就是工会章程不得与工会法相抵触。
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为规范性文件,包括宪法、法律、条例、规章等。
规范性文件具有法律强制力,任何人都得执行,否则国家就要强制执行.。
但在这些规范之间,却存在着谁的效力高的问题,即一旦出现矛盾,谁服从谁的问题。
由于制定的机关不同,运用的范围及强制力也有所不同。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性法律其效力最高,任何人都得遵照执行,任何法律、条例、规章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即不能违反宪法的精神和规定,否则无效。
法律又分基本法和一般法,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而一般法则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
法律要服从宪法,一般法要服从基本法。
条例、规章则是由国务院等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必须服从宪法和法律,不得与之相抵触。
而规则、章程等作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规定、准则,更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与之相抵触,否则无效,国家也不予保护。
《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摘录

《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摘录一、工会的性质与职责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中国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中国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努力促进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民主管理;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中国工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坚持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坚持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维权观,维护职工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利,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社会利益关系,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长期稳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
二、工会会员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学、技术和工会基本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时间:2009-11-25 20:21来源:劳动仲裁网作者:全国人大点击:229次主席令第62号(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 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公布)目主席令第62号(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 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国家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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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会章程最新版中国工会章程最新版中国工会章程最新版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中国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是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是维护社会安定的强大而集中的社会力量。
中国工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团结和动员全国职工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能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中国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努力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和机关的民主管理;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中国工会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在维护职工政治权利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劳动权利和物质文化利益,把参与协调劳动关系,调节社会矛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努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长期稳定。
中国工会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依法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
中国工会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力,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与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事业的发展。
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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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工会章程
(一)《工会法》与《工会章程》的关系
(二)工会十四大对《中国工会章程》作了哪些重 要修改 (三)工会章程的内容 (四)怎样学习贯彻《中国工会章程》
(2)使工会的职权和职能相适应,为工会发挥党联 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创造条件.
(3)充分考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 和经济任.
3 明确了维护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
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法》规定了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两个重
要手段: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与职工代表大会制
度.
4 强化了工会组织建设的法律保障 (1)保障职工入会权得以实现. (2)乡镇街道组建工会的权利得到认可.
5 加强了对工会干部的保护力度.
6 加强了对工会经费和财产的法律保护.
7 明确了《工会法》执法主体和违法行为的法律责 任.
二 自治区实施《工会法》的办法 (一)特点 (二)内容
(三)修改《工会法》的执导思想和基本内容
1 指导思想和原则
指导思想: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工会工作提出
的要求,修改出一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 《工会法》,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工会工作提供法律 保障.
2 基本原则
(1)把党对于工会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用法律 的形式固定下来,充分体现党对工会的领导.
《工会法》与《工会章程》
一 新修改的《工会法》基本情况介绍 (一)修改1992年《工会法》的必要性
1 1992年《工会法》的适用范围已落后于形势发展 的需要
2 1992年的《工会法》没有突出工会对于职工合法 权益维护的职能
3 1992年《工会法》对工会干部的保护性规定不适 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 二)《工会法》的性质与特点
1 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由国家制定的, 规定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 明确工会的权利和义务、为工会依法开展活动、履
行各项职能提供法律保障的法律.
《工会法》在我国法律中处于重要的地位.
2 特点:
(1)现实性
(2)针对性 (3)发展性
4 1992年的《工会法》缺乏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工
会 组织建设的相应法律规定
5 1992年《工会法》没有规定违反《工会法》的法 律责任,严重影响了《工会法》的贯彻实施
6 需要对各地制定的《工会法》实施细则和办法作 出统一的规定
7 我国政治和经济形势的发展要求对1992年《工
会
法》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