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天津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天津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天津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防止地面沉降和水源污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水资源是指本市境内埋藏于地下的冷水、热水(40cm以下)、淡水和能够利用的咸水。

第三条地下水资源属国家所有。

凡在本市境内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包括个人,下同),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规划控制范围内(含塘沽区的、汉沽区及大港区的城市规划控制范围,下同)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优势公用局负责管理,城市规划控制范围以外的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由水利局负责管理。

第五条严格控制打井并限量取用地下水。打井和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应服从统一规划和管理。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打井和取用地下水。

第六条凡需开凿井深达于二十米,并以动力设备抽取地下水的水井,水井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后,再按管理分工分别向市公用局或市水利局提出申请。农村个人打井由乡水利站审查后,向所在区、县水利局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打井理由、节水措施、计划取水量以及对水质、水温的要求,并附井位平面图。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打井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方案进行施工,需要变更施工方案时,应经原审批部门同意。打井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向原审批部门及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

第八条水井建设单位应在打井工程竣工后的一个月内安装取水设施和水表,并按管理分工分别向市公用局或市水利局申办《水井使用许可证》。

第九条水井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水井管理,按时报送统计报表。有观测任务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观测资料。

第十条水井使用单位应在开采指标限额内采用地下水,水井改变使用性质,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修井或水井报废应由使用单位向原审批部门提出修井申请或报废报告(包括报废鉴定),经批准后方可组织修理或止水、封井报废。有条件监测水位的废井,可留作观测专用,并办理《水井使用许可证》变更手续。其余报废井,由用井单位负责回填。

第十二条除基岩热水井外,凡有回灌条件的,水井单位应负责回灌。回灌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第十三条水井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和水资源保护的法规。发现水质变化,应及时向原审批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严禁咸水、淡水混合开采。打井施工单位应做好咸水、淡水层的治水隔离,防止互相渗漏。水井使用单位不得跨含水组取水。

第十五条取用地下水应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的标准、用途及收取办法,由市建委、市农委和有关部门商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由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以通报批评、限期治理、查封水井或按打井投资额的10%至20%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本办法生效前已有的水井,有时公用局和市水利局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分别管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地下水资源论证报告

△△△△△△△☆☆☆实业有限公司一期工程地下取水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报批稿) □□□□□□□水利电力勘察设计院 二○○七年七月

批准: 审定: 审查: 校核: 编写:杨云证书编号[0405155] 胡钢证书编号[0006389] 主要参加工作人员: 杨世武欧亚赫张义辉 单位名称:□□□□□□□水利电力勘察设计院 单位地址:●●●韶山南路11号

目录 1 总论 (1) 1.1 项目来源 (1) 1.2 水资源论证的目的和任务 (2) 1.3 编制依据 (2) 1.4 取水规模、取水水源与取水地点 (2) 1.5工作等级 (3) 1.6分析范围与论证范围 (3) 1.7水平年 (4) 1.8论证委托书、委托单位与承担单位 (4) 2建设项目概况 (5) 2.1建设项目名称及项目性质 (5) 2.2建设地点、占地面积和土地利用情况 (5) 2.3建设规模及实施意见 (5) 2.4主要产品及用水工艺 (6) 2.5建设项目业主提出的取用水方案 (7) 2.6建设项目业主提出的退水方案 (7) 3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水资源状况及其开发利用分析 (8) 3.1基本概况 (8) 3.2水资源状况及其开发利用分析 (10) 3.3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12) 4建设项目取用水合理性分析 (14)

4.2用水合理性分析 (14) 4.3节水潜力与节水措施分析 (15) 4.4建设项目的合理取用水量 (16) 5 建设项目取水水源论证 (17) 5.1水源论证方案 (17) 5.2依据的资料与方法 (17) 5.3地下取水水源论证 (21) 6 取水的影响分析 (35) 6.1对周边用水影响分析 (35) 6.2对环境地质影响分析 (36) 6.3结论(综合评价) (36) 7退水的影响分析 (37) 7.1退水系统及组成 (37) 7.2退水总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规律 (37) 7.3退水对水功能区的影响 (39) 7.4入河排污口(退水口)设置的合理性分析 (39) 8水源地水资源保护 (40) 8.1取水水源地卫生防护区的建立 (40) 8.2取水水源地水资源保护措施 (40) 9建设项目取水和退水影响补偿建议 (41) 10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结论与建议 (42)

水资源评价

水资源评价复习资料: 1~什么是水资源评价?为什么要进行水资源评价? (1)水资源评价一般是针对某一特定区域,在水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研究特定区域内的降水、蒸发、径流诸要素的变化规律和转化关系,阐明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数量、质量及其时空分布特点,开展需水量调查和可供水量的计算,进行水资源供需分析,寻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最优方案,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服务。 (2)水资源评价是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前提,科学地评价本地区水资源的状况,是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前提;水资源评价是水资源规划的依据,合理的水资源评价,对正确了解规划区水资源系统状况、科学制定规划方案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水资源评价是保护和管理水资源的基础,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与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政策等的制定等一系列的根本依据就是水资源评价结果。 2~水资源评价分区的目的是什么?如何进行水资源分区? (1)水资源评价分区的目的是把区内错综复杂的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根据不同的分析要求,选用相应的特征指标,通过划区进行分区概化,使分区单元的自然地理、气候、水文和社会经济、水利设施等各方面条件基本一致,便于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进行开发利用。 (2)尽可能保持流域、水系的完整性;供水系统一致,同一供水系统划在一个区域内;边界条件清楚,区域基本封闭,有一定的水文测验或调查资料可供计算和验证;基本上能反映水资源条件在地区上的差别,自然地理条件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基本相似的区域划归一区;尽量照顾行政区划的完整性,按以上原则逐级分区,就全国而言,先按流域和水系划分一级区,再根据水文和水文地质特征及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划分二级或三级区。 3~水资源评价在水资源规划、管理中有何作用? 水资源评价是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前提,水资源评价是水资源规划的依据,对正确了解规划区水资源系统状况、科学制定规划方案有十分重要作用,水资源评价对水资源规划具有指导意义,是保护和管理水资源的基础。 4~降水资料的收集与审查:资料收集:在分析计算降水量之前,应尽可能多地占有资料,这样才能得到比 较可靠的分析成果。因此,除了在水资源评价区域(流域或地区)内收集雨量 站、水文站及气象台(站)资料,还要收集区域外围的降水资料。 资料审查:(1)与邻近站资料比较:具体做法有两种,点绘逐年降水量等 值线图及多年平均降水量等值线图;相关分析法即绘制审查站年或月降水 系列同邻近站(单站或多站平均)的相应系列间的相关曲线图,对离差较 大的点据进行审查或修正。(2)与其他水文气象要素比较:年(时段)降 水径流关系法 5~资料的一致性审查:(1)单累计曲线法(顺时序);(2)双累计曲线法(逆时序) 6~代表性分析:周期分析,差积曲线法,滑动平均值过程线法;稳定期与代表期分析,累计平均值过程线法 7~干旱指数:反映一个地区的干湿程度,用年蒸发能力与年降水量的比值表示 9~论述题:人类活动的水文效应,(1)人类活动对水平衡要素的直接影响:我国的用水量以农业用水量为主,故农业水利措施对水资源系统的影响最大,跨流域调水对区域水资源的影响更大,人类活 动对径流的时程分配以及对地表水、土壤水和地下水之间的相互转化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人 类活动对水平衡要素的间接影响:水量平衡方程中任何一个因素发生了变化,其他因素必须随 之而变,这种自动的调节变化,就是人类活动间接影响所致,灌溉和排水:大规模的灌溉增大 了蒸发,减少了径流量,灌溉还能活跃水循环,增加降水量,增强“三水”转化,在有地下水 开采系统的地区,年净流量有可能增加,地表径流量则明显减少;水库等蓄水工程:对降水和 蒸发、径流、地下水、泥沙等均有影响;城市化:改变局部的小气候,对水文循环影响显著, 蒸散发的减少增加了径流量,整治河道可以增大泥沙的输送能力,不透水面积增加降低地下水

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文档

2020 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文档 Document Writing

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新版全文笫一条为加强我省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投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向省或者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查制度。 国家和省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 地级以上市和县(市)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本地区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广东省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主要包括: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规划设计要点的批准文件;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 项目名称: 申请人(盖章、签字): 编制单位(盖章): 编制时间: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制

填表说明 1、根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填表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规定,规定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 (2)简化论证工作与加强取水许可管理相结合; (3)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开发利用状况相适应; (4)充分考虑不同产业、行业、取水水源类型的差别; (5)防止水功能区的损害、地下水的过量开采。 2、本表须由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甲级或乙级资质单位填写。 3、“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页有关内容说明: (1)“建设单位或个人”:填写建设工程的所有权人。 (2)“联系地址”:个人填写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填写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3)“项目性质”:指新建、改建、扩建。 (4)“取水地点”:是指取水工程所地点名称,须填写到村镇或街道办一级,并填写经纬度坐标。 (5)“取水水源名称”:取地表水的填写取水的江河湖库名称;取地下水的名称可不填;取再生水与矿井疏干水的填相应的再生水供应单位和矿坑名称。 (6)“取水水源类别”:按照湖泊、水库、河道、浅层地下水、深层地下水填写;(7)“取水方式”:取地表水为蓄、引、提;取地下水为单井、自流。 (8)“取水用途”:按照城市生活、农村生活、工业和农业等填写,多种用途的一并注明。 (9)“取水量年内月分配表”:水电项目可填发电年内月分配,单位为“KW时”。(10)“退水地点”:填写退入江河湖泊的地方,具体填写到村镇一级,并填写经纬度坐标。退入市政污水处理厂的,须填写污水处理厂的名称。 4、对于改、扩建工程,在相应栏目说明已建工程情况,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取水许可情况(含取水许可证编号,批准取水水源、水量及取排水口位置)、历

第七章 地下水资源评价

第七章地下水资源评价 第一节概述 “地下水资源”指有利用价值的、本身又具有不断更替能力的各种地下水量的总称,它属于地球整个水资源的一部分。地下水有利用价值必定包括水质和水量两个方面,地下水能够构成资源首先是因为它有利用价值,这是由质来决定的;而其来源多少则是由量来体现。所谓地下水资源评价主要指在水质评价的前提下对水量的评价。 地下水资源评价是供水水文地质勘察的根本性任务,它要求在一定的天然及人工条件下,对地下水水量及水质作出定量评价。其中主要解决两个问题,即符合给定水质条件下的允许开采量和补给的保证程度。 地下水资源评价具体内容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1.地下水水质评价:即根据不同用户的要求,是否会产生严重恶化等方面的预测。 2.地下水量评价: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拟订的需水量,确定开采方案及开采量;并应探讨其补给保正程度以及是否需要进行人工补给等。 3.开采技术条件的评价:主要指开采期内水位下降值是否会超过技术允许的范围;地下水对取水构筑物是否可能出现腐蚀作用以及水井可能的使用年限等。 4.评价开采地下水时可能产生的影响:如对邻近现有的取水工程、其它水利工程经济效益的干扰和地面沉降等。 5.开采时是否需要特殊的地下水资源保护措施(包括水源地卫生防护措施)。 第二节地下水资源的组成 一、地下水资源分类 地下水资源分类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进一步弄清地下水资源的一些基本概念,更重要的是使分类能客观地反映地下水资源形成的基本规律以及它的经济意义,便于我们在实践中对它进行研究和定量评价。正确地进行地下水资源分类,对供水水文地质勘测、试验和长期观察工作有直接的指导意义,同时也是地下水资源评价的基础理论之一。为此,长期以来国内外不少学者对地下水资源分类进行了不少研究,提出了各种各样分类方案。下面就国内外常见的地下水资源分类作一些简要介绍。 (一)国外地下水资源分类 1.前苏联普洛特尼柯夫储量分类 普氏分类将地下水储量分成静储量、调节储量、动储量和开采储量四大类。前三者合称为天然储量,它表示天然状态下含水层中未经取水设备扰动的地下水总量。 (1)静储量:一般指储存于地下水最低水位以下含水层中的重力水的体积。亦即当含水层全部疏干后所能获得的地下水量,数值上等于含水层的体积与给水度的乘积。 hF = Qμ (7-1) ) (静 式中:μ为含水层的给水度;h为最低地下水位以下的含水层平均厚度;F为含水层的分布面积。 (2)调节储量:指存在于地下水位年变动带(即年最高水位与最低水位之间)内的含水层中重力水的体积,亦即疏干该带时所获得的地下水量。 Q? =μ hF (7-2) (调 ) ?为地下水位的年变幅;其余符号同前。 式中:h (3)动储量:指通过含水层某一横断面上的地下水天然流量。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6]53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6.03 【实施日期】2016.06.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6〕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41号)同时废止。 2016年6月3日

天津市实行最严格 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市水务局)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及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号)精神,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水务局牵头负责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和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开展考核和评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各区县人民政府是本区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2009年天津市水资源公报

2009年天津市水资源公报 天津市水务局

综述 2009年全市平均降水量604.3毫米,比上年度偏少5.68%,比多年平均值偏多5.11%,属于平水年份。 2009年全市水资源总量15.24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资源量10.59亿立方米,比上年偏少22.19%;地下水资源量5.60亿立方米,比上年偏少5.2%。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重复计算量0.95亿立方米。 2009年全市入境水量18.32亿立方米,出境、入海水量12.78亿立方米。 2009年全市十四座大、中型水库年末蓄水量5.72亿立方米,比上年增加0.39亿立方米。平原淡水区浅层地下水年末存储量比年初减少0.14亿立方米。 2009年全市总供用水量23.37亿立方米,比上年偏多1.04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源供水量17.21亿立方米,包含引滦水量5.76亿立方米,引黄水量1.38亿立方米;地下水源供水量6.01亿立方米;深度处理的再生水回用量0.12亿立方米;海水淡化量0.03亿立方米。按用水项目划分,生产用水量18.94亿立方米,生活用水量3.34亿立方米,生态用水量1.09亿立方米。 2009年全市人均用水量190立方米,万元GDP用水量31立方米。 2009年全市自来水供水量6.28亿立方米,售水量5.21亿立方米,管网漏失率15.7%。 2009年全市用水消耗量15.65亿立方米,耗水率67%。 2009年全市废污水排放量 5.57亿吨。2009年全市地表水水质监测河长1652.8公里,其中Ⅱ类水河长69.3公里,占评价河长的4%,Ⅲ类水32.2公里,占评价河长的2%,Ⅳ类河长68.5公里,占评价河长的4%,V类河长92.1公里,占评价河长的6%,劣V类河长1390.7公里,占评价河长的84%,全市河流污染比较严重。 主要饮用水源地于桥水库、尔王庄水库符合Ⅲ类水标准,水质良好,处于轻度富营养化。

水资源论证报告1

萍乡市上栗县农村饮水安全赤山镇集中供水工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 二O一五年元月

乡市上栗县农村饮水安全赤山镇集中供水工程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委托单位:萍乡市上栗县赤山镇人民政府 编写单位: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 证书等级: 证书编号: 批准:(上岗证号) 审定:(上岗证号) 项目负责:(上岗证号 ) 报告编写:(上岗证号 ) 编写日期:二O一五年元月

目录 第一章总论 (5) 1.1项目来源及任务 (5) 1.2取水规模及范围 (7) 1.3编制依据 (7) 第二章建设项目概况 (9) 2.1取水点地理位置 (9) 2.2气象水文 (9) 2.3地形地貌 (9) 2.4生活用水量标准划分 (10) 2.5综合供水类型 (10) 2.6合理取用水量标准确定 (11) 第三章区域水资源取用水合理性分析 (12) 3.1区域水资源基本情况 (12) 3.2水源泉出露状况及成因特征 (14) 3.3水源补给、迳流、排泄条件 (15) 3.4取用水合理性分析 (15) 第四章建设项目地下取水水资源论证 (17) 4.1地下泉水资源量分析 (17) 4.2水资源论证等级及分析范围 (19) 4.3地下水可开采量分析 (19) 4.4取用水可靠性与可行性分析 (21)

第五章地下水质评价及水资源保护 (23) 5.1地下水水质类别划分 (23) 5.2地下水质量综合评价 (24) 5.3地下水资源保护措施 (24) 5.4退水量与退水处理 (25) 第六章水资源论证结论与建议 (27) 6.1结论 (27) 6.2建议 (28) 附件:宜春市袁州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报告复印件

平原区地下水资源评价方法综述

---《水资源研究》第25卷第2期(总第91期)2004年6月------------------- 平原区地下水资源评价方法综述 刘予伟金栋梁 (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湖北武汉 430010) 摘要:全面阐述了平原区地下水资源评价方法,包括水文地质参数的获得和选取以及地下水资源量的计算方法,并通过实例来评价其合理性和可靠性。 关键词:平原区;地下水资源;评价方法;综述 平原区包括一般沿江、沿湖、沿海平原和山间盆地平原两类。就长江流域而言,前者有洞庭湖平原、江汉平原、鄱阳湖平原、太湖平原、长江中下游沿江平原和江苏、浙江沿海平原。后者有成都盆地、汉中盆地和南阳盆地。地下水评价对象是与大气降水和地表水体有直接联系的浅层地下水,一般仅评价矿化度小于2 g/L的多年平均淡水资源,以现状条件为评价基础,以水均衡法为主评价出各项补给量和排泄量。 1 含水层参数的确定 含水层参数是定量描述含水层物理特性的指标或系数,是评价含水层的主要依据。在计算各项补给量和排泄量时都要根据准确的参数来计算。主要参数有:潜水变幅带给水度 (μ) ,降水入渗补给系数 (α) ,潜水蒸发系数 (c) ,渠系渗漏补给系数 (m) ,灌溉入渗补给系数 (β) 和水稻田渗漏率 (φ) 等。 现将上述几种含水层参数的确定分述如下。 1.1 潜水变幅带给水度 (μ) 给水度 (μ) 是指饱和岩土在重力作用下,自由排出重力水的体积与该饱和岩土相应体积的比值,它是一个无因次大于零而小于1的数值。可通过简易测筒或地中渗透仪试验、利用地下水动态观测资料分析、剖面含水率测量和抽水试验等方法求得。 1.1.1 简易测筒和地中渗透仪法 用一个金属圆筒,将被测给水度的原状土(即保持天然结构的土层)装入筒内,使土层充水达到饱和状态,然后在上部加盖,但不密封,防止水分蒸发,筒的下部留有排水孔,在重力作用下,筒中的水会自由地从排水孔中流出,测量排出水的体积。排水体积和筒内土体积之比即为给水度。此种测筒,制作和操作都甚简便,曾在第一次全国水资源评价中广为使用。 另一种类似于测筒的是地中渗透仪,图1(略)是地中渗透仪的示意图。利用潜水位控制,可将左边测筒内土体积饱和到任意位置,然后将连通管控制进水,测量由连通管自由流出水的体积,使之与其土体体积相比,即得给水度。 地中渗透仪虽造价较高,但由于它可进行多项参数的观测试验,故我国的黄淮海平原区有多处此种实验装置。

天津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天津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防止地面沉降和水源污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水资源是指本市境内埋藏于地下的冷水、热水(40cm以下)、淡水和能够利用的咸水。 第三条地下水资源属国家所有。 凡在本市境内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包括个人,下同),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规划控制范围内(含塘沽区的、汉沽区及大港区的城市规划控制范围,下同)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优势公用局负责管理,城市规划控制范围以外的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由水利局负责管理。 第五条严格控制打井并限量取用地下水。打井和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应服从统一规划和管理。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打井和取用地下水。 第六条凡需开凿井深达于二十米,并以动力设备抽取地下水的水井,水井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后,再按管理分工分别向市公用局或市水利局提出申请。农村个人打井由乡水利站审查后,向所在区、县水利局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打井理由、节水措施、计划取水量以及对水质、水温的要求,并附井位平面图。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打井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方案进行施工,需要变更施工方案时,应经原审批部门同意。打井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向原审批部门及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 第八条水井建设单位应在打井工程竣工后的一个月内安装取水设施和水表,并按管理分工分别向市公用局或市水利局申办《水井使用许可证》。

第九条水井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水井管理,按时报送统计报表。有观测任务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观测资料。 第十条水井使用单位应在开采指标限额内采用地下水,水井改变使用性质,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修井或水井报废应由使用单位向原审批部门提出修井申请或报废报告(包括报废鉴定),经批准后方可组织修理或止水、封井报废。有条件监测水位的废井,可留作观测专用,并办理《水井使用许可证》变更手续。其余报废井,由用井单位负责回填。 第十二条除基岩热水井外,凡有回灌条件的,水井单位应负责回灌。回灌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第十三条水井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和水资源保护的法规。发现水质变化,应及时向原审批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严禁咸水、淡水混合开采。打井施工单位应做好咸水、淡水层的治水隔离,防止互相渗漏。水井使用单位不得跨含水组取水。 第十五条取用地下水应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的标准、用途及收取办法,由市建委、市农委和有关部门商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由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以通报批评、限期治理、查封水井或按打井投资额的10%至20%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本办法生效前已有的水井,有时公用局和市水利局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分别管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广东省东江水量调度管理办法

广东省东江水量调度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4.01 【实施日期】2015.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12号) 《广东省东江水量调度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43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朱小丹 2015年4月1日 广东省东江水量调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行政区域内东江水量的调度管理,发挥东江流域水资源综合效益,保障供水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东江水量的调度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东江水量调度应当遵循重要断面流量控制、用水总量控制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调度。 东江水量调度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需要,并合理安排农业、工业、航运和生态环境等用水需求。 东江流域内的水库、水利枢纽、水电站的发电用水及其调度运行应当服从防洪要求和供水需要。 第四条东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水量调度计划是实施东江水量调度的依据。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东江水量调度工作。 东江流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涉及流域内各地级以上市的水量分配、向流域外调水的水量分配和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以下简称三大水库)、东江干流水利枢纽、闸坝、水电站以及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其他取水工程的水量调度工作。 东江流域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东江的水量调度工作。

《水资源分析与评价》课程复习题

四、名词解释(每个 3分,5个题,共15分) 1.地下水的给水性:在重力作用下,饱水岩石能够自由流出一定水量的性能。 2.水质量指标:水质评价的主要指标有物理指标、化学指标和生化指标。 3.地下水资源:指赋存和流动于含水系统中,具有利用价值的地下水体,其量是参与水循环且可以 逐年更新的动态水量。 4.渗透系数:是水力坡度等于1时的渗透速度,反映含水层渗透、导水的性能。 5.水文比拟法:将参证流域的水文资料移置到设计流域的一种方法。 6.水资源:指在一定时期内,能被人类直接或间接开发利用的那部分动态淡水水体。 7.矿化度:指单位水容积中内含有的无机矿物质总离子量。 8.地下水文分析法:是指依据水文学,用测流的方法计算地下水在某一区域一年内总的流量的方法。 9.释水系数:表征含水层(或弱透水层)全部厚度释水(贮水)能力的参数。水头下降一个单位时,从单位面积含水层全部厚度的柱体中,由于水的膨胀和岩层的压缩而释放出的水量;或者水头上升 一个单位时,其所贮入的水量。 10.径流模数:指单位流域面积上产生的流量。 11.水资源评价:指按流域或地区对水资源的数量、质量、时空分布特征和开发利用条件作出全面的 分析估价。 12.开采试验法:是指用探采结合的办法,直接开凿勘探生产井,按开采条件(包括布井方案、开采 降深和开采量)进行一到数月的抽水试验,以其稳定的抽水量(即补给量)直接确定开采量。 13.流量过程线:是指河流断面上的流量随时间的变化曲线。 14.水资源质量评价(水质评价):是以水环境监测和现状调查资料为基础,根据评价目的、水体用途、水质特性,选用相关参数和相应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水质标准,应用一定的评价方法对水质进 行定性或定量的评定过程。 15.水量平衡:根据物质不灭/质量守恒定理,地球上的任何地区在任意时段内,收入的水量和支出 的水量之差等于该地区在该时段内的蓄水变化量。 16.湿润度:是降水量与同期无降水时的最大可能蒸发量之比。 17.蒸散度:是实际可能蒸发量与同期有效降水量之比。 18.河川基流量:又称地下径流量,是指河川径流量中由地下水渗透补给河水的部分。 19.地下水的持水性:在重力作用下,岩石依靠分子引力和毛细力在其空隙中能保持一定水量的性能。 20.潜水蒸发系数:是潜水蒸发量与水面蒸发量的比值。 21.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是指在可预见的时期内,在统筹考虑河道内生态环境用水并估算下游用水 的基础上,通过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措施,可供河道外生活、生产、生态用水的一次性最大水量。 22.导水系数:水力坡度等于1时,通过整个含水层厚度M上的单宽流量,表示含水层导水能力的大小,在数值上等于渗透系数(K)与含水层厚度(M)的乘积,即T=KM。 23.给水度:是指饱和岩土在重力作用下自由排出的重力水的体积和该饱和岩土体积的比值。 24.允许开采量:指具有现实意义的地下水资源,通过技术经济合理的取水构筑物,在整个开采期内 出水量不会减少,动水位不超过设计要求,水质和水温变化在允许范围内,不影响已建水源地正常 开采,不发生危害性环境地质现象等前提下,单位时间内从含水系统或取水地段中能够取得的水量。 25.降雨入渗系数:是降水入渗补给地下水量与降水量的比值。 26.干旱指数:是反映气候干旱程度的指标,通常定义为年蒸发能力和年降水量的比值。 27.贮水系数:面积为一个单位、厚度为含水层全厚度M的含水层柱体中,当水头改变一个单位时弹 性释放或贮存的水量。 28.地下水的透水性:指岩石允许水流通过的能力。 29.稳定入渗率:也称最小入渗率,指在充分降水条件下一定地段的一定土壤经较长时间的下渗后, 入渗率接近于某一稳定的常数。 30.降水量:指一定时间段内降落在某一面积上的总水量。 31.蒸发力:又称潜在蒸发量,在充分供水的条件下,某一蒸发面的蒸发量,即同一气象条件下可能 达到的最大蒸发率 1.简述土壤蒸发的物理机制。 答:土壤蒸发是指土壤孔隙中的水分离开土壤表面向大气逸散的现象,根据土壤供水条件差别

中国水利年鉴2018_地方水利-天津市-【水资源】

【水资源】2017年,天津市水资源管理工作,以落实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为抓手,结合最严 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动落实,重点推动地下水压采,完成地下水水源转换年度任务,着力构建多水源配置格局,稳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引滦水源保护取得新突破,确保了城市饮用水安全。2017年全力推动地下水压采和水源转换工作,全市累计转换地下水1398万m3,超额完成年度目标。加强控沉管理,开展了地面沉降分区监测、地下水控沉分区预审和重点区深基坑控沉备案管理等工作,编制了《基坑工程地下水回灌规程》(D B/T29—252—2018),研究基坑抽排地下水水量计量的有效方法,落实控沉分区管理。 1.水资源量2017年,天津市属于偏枯水年。全市平均年降水量496.6m m,折合年降水总量59.19亿m3,比2016年减少20.2%。全市水资源总量 13.01亿m3,比多年平均减少17.1%,比2016年减少31.2%。其中,全市地表水资源量8.80亿m3,比多年平均减少17.4%,比2016年减少37.6%;地下水资源量5.54亿m3,比多年平均减少6.1%,比 2016年减少8.9%;地下水与地表水不重复量4.21亿m3。全市14座大中型水库2017年年末蓄水量5.92亿m3,比2017年年初蓄水量增加0.54亿m3。平原淡水区浅层地下水年末存储量比年初减少0.25亿m3。全市入境水量18.78亿m3,比2016年减少2.18亿m3。其中,引滦调水量1.3690亿m3(大黑汀水库入津渠控制断面水量),引江调水量10.0605亿m3;天津市出境水量除蓟运河山区泃河流入北京市外,其他均注入渤海。2017年全市出境、入海水量合计为17.26亿m3,其中泃河出境水量为0.36亿m3,入海水量为16.90亿m3。 2.水资源开发利用2017年,推进高耗水行业和满足使用条件的领域优先使用再生水,协调天钢集团使用再生水作为生产主水源,组织城投集团制定完成2018年再生水管网建设计划,协调市建委纳入 2018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协调推动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与天津中水有限公司对梅江公园景观用水使用再生水,全市已运行11座再生水厂,日处理能力45.1万t,全年生产再生水4804万t。 2017年,全市海水淡化生产能力21.6万m3,全年实际生产海水淡化水3457万m3,比2016年减少90.41万m3;海水淡化水进入城市供水企业707.51万m3,比2016年减少296.92万m3,海水淡化水供滨海新区部分区域生产和生活使用。在确保天津市防洪安全的前提下,抓住汛期上游地区洪沥水经天津市宣泄入海的有利时机,共计拦蓄雨洪水资源3.4亿m3,为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储备水源。 3.水质监测2017年,对引滦沿线、引江及海河干流每月采样监测1次,引滦沿线水质基本符合Ⅱ类、Ⅲ类水质标准,水质状况良好;引江———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天津市供水水质监测已纳入常规监测,依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 B3838—2002),参与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环办〔2011〕)对2017年全年南水北调天津干渠水质监测结果进行 评价,全年水质均符合地表水Ⅱ类水质标准,水质状况良好;海河干流三岔口、四新桥、柳林、二道闸 (上)、二道闸(下)、唐津高速和海河闸7个监测断面评价结果表明:三岔口、四新桥、柳林3个断面水 质软好,4—12月基本符合Ⅱ类、Ⅲ类水质标准;二道闸(上)、二道闸(下)、唐津视速和海河闸4个断面大部分时间劣于Ⅲ类水质标准。主要超标参数为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生化需氧量等。另外,对于桥水库和尔王庄水库进行全年藻类监测;5—10月对水库及海河干流进行藻类应急加测;对水功能区每月采样监测1次;对地下水每半年采样监测1次;对排污口2—4季度每季度采样监测1次;对“河长制”河道(河段)水体水质每月取样监测评价1次,监测参数为总磷、高锰酸盐指数、溶解氧、氨氮4项。 (丛英)【水利规划】 1.规划设计天津市水务局主要完成的规划成果《天津市水资源统筹利用与保护规划》《北大港水库功能提升工程规划》《于桥水库综合治理方案》《天津市再生水利用规划》《中心城区水环境提升工程规划》《天津市农村中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工程规划》等6项已经市领导多次审阅或批复。《天津市城市水利综合规划》《天津市城市供水规划修编(2016—2030年)》《天津市重点河道入境水处理规划方案》 《天津市北水南调工程规划方案》《天津市水系循环连通工程规划方案》《中心城区一级河道排水工程完善 规划方案》《外环河水循环提升工程规划方案》《天津市各河系河道治理和生态修复规划方案》《天津市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水源保障规划方案》《天津市永定河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实施方案》《天津市海河及中心城区北部地区排水工程规划方案》《永定河综合治理规划》《北京排水河综合治理规划》《天津市治涝规划》等规划方案已编制完成。 2.项目审批全年主要审批项目有:蓟运河宝坻九王庄大桥—后鲁沽段治理工程、一级河道防汛路提升一期工程、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和水系连通试点天津市关东河下营镇项目区、中心城区水环境提升近期工程复兴河口泵站工程、雨水管道残留水及初期雨水治理一期工程、烈士路等5个积水点改造应急工程、武清区南夹道泵站更新改造工程、于桥水库放水洞除险加固工程等。(丛英) 【节水型社会建设】2017年,天津市持续推进节水 5 7 2 天津市

水资源论证报告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1.1 编制目的 水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和经济资源,是国家战略性基础资源,在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随着国民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已显得十分重要。为了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实施水资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一三队芙蓉商住楼采用钻井抽取地下水用于地温中央空调,四一三队委托我院编制地温中央空调取地下水的水资源论证报告。 1.2 编制依据 1.2.1 法规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1日)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 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条)

⑥国务院《取水许可实施办法》(1993年8月1日) 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2年第15号令) ⑧《湖南省水法实施办法》(2002年5月1日) ⑨水利部《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1994年6月) ⑩《湖南省取水登记规则》及《湖南省取水申请书及审批程疗》(1990年9月20日) 1.2.2 规范 ①《水资源评价导则》(SL/T238—1999); ②《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 2.1~2.3-93); ③《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④《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14848-93);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94); 1.2.3 资料 ①《芙蓉商住楼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湖南省湘北地矿工程勘察所2000年8月11日) ②《常德市武陵区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分析报告》 ③《二00四年常德市水资源公报》(常德市水利局) 1.3 取水水源与取水地点 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一三队芙蓉商住楼采用钻井抽取地下水用于地温中央空调取水点位于常德市洞庭大道与芙蓉路交汇

天津市地下水资源管理规定

天津市地下水资源管理 规定 Revised by Chen Zhen in 2021

天津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防止地面沉降和水源污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水资源是指本市境内埋藏于地下的冷水、热水(40cm以下)、淡水和能够利用的咸水。 第三条地下水资源属国家所有。 凡在本市境内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包括个人,下同),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规划控制范围内(含塘沽区的、汉沽区及大港区的城市规划控制范围,下同)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优势公用局负责管理,城市规划控制范围以外的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由水利局负责管理。 第五条严格控制打井并限量取用地下水。打井和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应服从统一规划和管理。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打井和取用地下水。 第六条凡需开凿井深达于二十米,并以动力设备抽取地下水的水井,水井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后,再按管理分工分别向市公用局或市水利局提出申请。农村个人打井由乡水利站审查后,向所在区、县水利局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打井理由、节水措施、计划取水量以及对水质、水温的要求,并附井位平面图。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打井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方案进行施工,需要变更施工方案时,应经原审批部门同意。打井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向原审批部门及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 第八条水井建设单位应在打井工程竣工后的一个月内安装取水设施和水表,并按管理分工分别向市公用局或市水利局申办《水井使用许可证》。

第九条水井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水井管理,按时报送统计报表。有观测任务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观测资料。 第十条水井使用单位应在开采指标限额内采用地下水,水井改变使用性质,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修井或水井报废应由使用单位向原审批部门提出修井申请或报废报告(包括报废鉴定),经批准后方可组织修理或止水、封井报废。有条件监测水位的废井,可留作观测专用,并办理《水井使用许可证》变更手续。其余报废井,由用井单位负责回填。 第十二条除基岩热水井外,凡有回灌条件的,水井单位应负责回灌。回灌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第十三条水井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和水资源保护的法规。发现水质变化,应及时向原审批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严禁咸水、淡水混合开采。打井施工单位应做好咸水、淡水层的治水隔离,防止互相渗漏。水井使用单位不得跨含水组取水。 第十五条取用地下水应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的标准、用途及收取办法,由市建委、市农委和有关部门商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由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以通报批评、限期治理、查封水井或按打井投资额的10%至20%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本办法生效前已有的水井,有时公用局和市水利局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分别管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2006年6月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1日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湿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状况,维护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的,永久或者暂时的沼泽地、泥炭地、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者流动、淡水或者半咸水及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水区。 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动物资源和红树林等植物资源。 第四条湿地保护管理坚持全面保护,突出重点,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各级林业、农业、水、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省湿地保护规划,并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湿地保护规划,制定本地区湿地保护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确保湿地资源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恢复;做到水资源利用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充分兼顾湿地保护等生态用水的需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护湿地资源。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点湿地评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对湿地资源的调查,监测湿地资源变化情况,建立湿地管理档案制度和湿地保护管理的信息交流制度。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湿地登记、确权、发证等工作,为湿地保护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健全检查、考核、通报和奖惩制度。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的宣传工作,于每年2月2日“世界湿地日”开展系列宣传活动,提高公民保护湿地的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的科学研究、社区教育和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或者非法转让湿地。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有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保护湿地。 第十三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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