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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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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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下水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保障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地下水节约保护、开发利用管理、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等活动的水行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全国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授权,负责管辖范围内地下水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调查评价与规划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可开展年度调查评价和周期调查评价。

周期调查评价中,地下水超采治理地区可每五年开展一次,其他地区可每十年开展一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部署,会同同级自然资源部门编制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依法履行征求意见、论证评估等程序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后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应征求所涉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需要修订的,按原程序批复实施。

第六条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应当服从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上一级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

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应包括地下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存在问题、地下水保护利用目标、主要任务和措施等,对辖区地下水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及治理修复等作出系统部署。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划定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严格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划定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严格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划定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严格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19•【字号】津政办发[2014]52号•【施行日期】2014.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划定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严格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深层地下水压采,修复保护地下水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地下水超采区复核工作,市人民政府重新划定了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区域范围。

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区域范围和控制目标(一)禁采区、限采区区域范围。

1.禁采区: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外环线以内地区、武清区城区、滨海新区建成区、沿海防潮堤两侧各1公里范围以及围海造陆的全部陆域。

2.限采区:宝坻区新开口、口东、八门城一线以南,禁采区以外的我市其他地区。

自2015年1月1日起,限采区范围内有地表水(引滦、引江)、淡化海水供水的地区划转为禁采区。

(二)禁采区、限采区控制目标。

1.总体目标:到2015年底,全市深层地下水年开采总量控制在2.1亿立方米;到2020年底,全市深层地下水年开采总量控制在0.9亿立方米。

2.禁采区控制目标:严禁新打开采井,现有机井严禁新增地下水取水量,现有开采井要切实采取措施封停,加大地表水源、淡化海水切换力度,对水质、水温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应按规定采取回灌措施。

对于禁采区内地下水用户应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对取水许可证到期的用户,如无特殊情况不再核发取水许可证。

强化地下水用户水源转换。

对经论证确需保留地下水水源的用户,应严格取水许可量的管理。

天津市地下水标准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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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下水标准-回复天津市地下水标准是指对于天津市地下水质量的要求和标准。

地下水是地球上储存的重要水资源之一,对于保障人民饮水安全、农业和工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需要制定和执行地下水标准,以确保其质量符合人民群众和生态环境需求。

以下将一步一步回答关于天津市地下水标准的相关问题。

1. 天津市地下水标准的背景是什么?天津市是中国重要的经济和工业中心之一,工业和城市化进程带来了大量的废水排放和环境污染。

地下水作为天津市主要的水资源之一,其质量受到了严重影响。

为了保护地下水资源和人民健康,天津市制定了相应的地下水标准。

2. 天津市地下水标准的制定机构是什么?天津市地下水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主体是天津市水务局。

水务局负责管理和监测地下水资源,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应天津市地下水特点和需求的地下水质量标准。

3. 天津市地下水标准的基本要求是什么?天津市地下水标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要求包括:水质指标、水质类别、水质分级和相关监测和管理措施等。

4. 天津市地下水标准中的水质指标有哪些?天津市地下水标准中的水质指标包括无机物指标(如总溶解固体、铁、锰、硫酸盐等)、有机物指标(如挥发酚类、总有机碳等)、微生物指标(如大肠菌群、肠球菌等)和其他特殊指标(如放射性核素等)。

5. 天津市地下水标准中的水质类别有哪些?天津市地下水标准根据水体的使用要求将地下水分为不同的类别,包括:饮用水水源区地下水、一般地下水、农田灌溉用地地下水等。

不同类别的地下水使用要求和标准会有所不同。

6. 天津市地下水标准中的水质分级有哪些?天津市地下水标准根据水质指标的超标情况将地下水分为不同的水质分级,常见的分级包括:Ⅰ类(优)、Ⅱ类(良)、Ⅲ类(正常)和不适用类别等。

不同水质分级对应着不同的水质质量和使用要求。

7. 天津市地下水标准中的监测和管理措施是什么?为了实施地下水标准,天津市水务局建立了地下水监测网和监测体系,并对地下水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水质监测工作。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北辰区等5个区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北辰区等5个区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北辰区等5个区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6.20•【字号】津政函〔2018〕75号•【施行日期】201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北辰区等5个区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北辰区、武清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人民政府:《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北辰区千人以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北辰政报〔2018〕18号)、《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武清区下伍旗镇及千人以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请示》(武清政报〔2018〕10号)、《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划定宁河区56个千人以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津宁河政报〔2018〕10号)、《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报批静海区千人以上农村集中式地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和划定方案的请示》(津静海政请〔2018〕7号)、《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报审〈天津市蓟州区千人以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和〈蓟州区农村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的请示》(蓟州政报〔2018〕12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天津市北辰区千人以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天津市武清区下伍旗镇及千人以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天津市宁河区千人以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天津市静海区千人以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天津市蓟州区千人以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

北辰区、武清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与管理和安全负主体责任。

二、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等标准规范以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2•【字号】津政办发[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为应对我市水资源相对紧缺的形势,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1〕4号)有关要求,现就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目标,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主线,严格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明确监督、考核和评估要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合理开发地表水,优先利用外调水,控制开采地下水,充分利用再生水,适度发展海水淡化,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建立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经济结构体系,进一步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和技术进步,科学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构筑节水型产业;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强化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水污染控制由末端治理为主转变为源头治理和全过程控制为主。

(三)主要目标。

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坚决遏制用水浪费;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

到2015年,全市外调水、地下水和地表水用水总量控制在27.4亿立方米以内,其中深层地下水开采量控制在2.1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降至10立方米以下,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7以上;主要水功能区达标率提高到40%以上。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施行日期】2019.07.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2002年12月19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3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3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划用水第三章节约用水第四章鼓励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推动全社会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坚持节水优先的方针,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遵循统筹规划、总量控制、优化配置、全程管理、因地制宜、注重效率的原则,落实国家节水行动要求,建设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

本市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刚性约束,加强水资源规划,增加水源补给途径,提高水资源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能力。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天津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编制大纲的批复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天津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编制大纲的批复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天津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编制大纲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0.09.09•【字号】•【施行日期】2010.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天津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编制大纲的批复(2010年9月9日)水文水资源中心:你中心《关于编制天津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的请示》(资源报〔2010〕15号)收悉,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一、地下水作为我市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为进一步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地下水,科学调整开采布局,遏制地下水超采,控制地面沉降,避免地下水源受到污染,以保证地下水对我市经济、社会、生态环境持续发展的支撑作用,开展《天津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二、规划编制大纲确定的工作内容基本全面,规划依据正确,规划目标及技术路线清楚,基本同意按照规划编制大纲开展地下水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编制工作。

三、规划范围及规划水平年(一)规划范围:全市范围内各层组地下水,包括淡水、咸水、微咸水、地热水、矿泉水五种类型。

(二)规划水平年:现状年为2009年,近期为2015年,中期年为2020年,远期为2030年。

四、主要要求(一)地下水水位控制目标需结合南水北调东中线受水区地下水压采的总体要求确定,各水平年保留的地下水开采量须与我市南水北调东中线受水区地下水压采实施方案确定的开采量数据保持一致。

(二)地下水配置方案应以行政区县为单元,提出各区县地下水开采总量、分层组开采量及与此配置方案相对应的开采布局调整措施。

(三)地下水水质改善十分困难,在水质保护目标的确定请考虑“近期不恶化、中期部分改善、远期逐步恢复”的分阶段目标,并在规划中提出相应的水质监测、污染源控制措施等。

(四)污染源调查应对无污水管网覆盖的地区进行重点调查,污染源治理措施建议结合局正在开展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及坑塘整治工程规划方案”制定。

天津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天津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天津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防止地面沉降和水源污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水资源是指本市境内埋藏于地下的冷水、热水(40cm以下)、淡水和能够利用的咸水。

第三条地下水资源属国家所有。

凡在本市境内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包括个人,下同),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规划控制范围内(含塘沽区的、汉沽区及大港区的城市规划控制范围,下同)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优势公用局负责管理,城市规划控制范围以外的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由水利局负责管理。

第五条严格控制打井并限量取用地下水。

打井和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应服从统一规划和管理。

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打井和取用地下水。

第六条凡需开凿井深达于二十米,并以动力设备抽取地下水的水井,水井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后,再按管理分工分别向市公用局或市水利局提出申请。

农村个人打井由乡水利站审查后,向所在区、县水利局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打井理由、节水措施、计划取水量以及对水质、水温的要求,并附井位平面图。

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打井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方案进行施工,需要变更施工方案时,应经原审批部门同意。

打井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向原审批部门及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

第八条水井建设单位应在打井工程竣工后的一个月内安装取水设施和水表,并按管理分工分别向市公用局或市水利局申办《水井使用许可证》。

第九条水井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水井管理,按时报送统计报表。

有观测任务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观测资料。

第十条水井使用单位应在开采指标限额内采用地下水,水井改变使用性质,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修井或水井报废应由使用单位向原审批部门提出修井申请或报废报告(包括报废鉴定),经批准后方可组织修理或止水、封井报废。

有条件监测水位的废井,可留作观测专用,并办理《水井使用许可证》变更手续。

其余报废井,由用井单位负责回填。

第十二条除基岩热水井外,凡有回灌条件的,水井单位应负责回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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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防止地面沉降和水源污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水资源是指本市境内埋藏于地下的冷水、热水(40cm以下)、淡水和能够利用的咸水。

第三条地下水资源属国家所有。

凡在本市境内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包括个人,下同),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规划控制范围内(含塘沽区的、汉沽区及大港区的城市规划控制范围,下同)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优势公用局负责管理,城市规划控制范围以外的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由水利局负责管理。

第五条严格控制打井并限量取用地下水。

打井和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应服从统一规划和管理。

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打井和取用地下水。

第六条凡需开凿井深达于二十米,并以动力设备抽取地下水的水井,水井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后,再按管理分工分别向市公用局或市水利局提出申请。

农村个人打井由乡水利站审查后,向所在区、县水利局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打井理由、节水措施、计划取水量以及对水质、水温的要求,并附井位平面图。

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打井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方案进行施工,需要变更施工方案时,应经原审批部门同意。

打井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向原审批部门及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

第八条水井建设单位应在打井工程竣工后的一个月内安装取水设施和水表,并按管理分工分别向市公用局或市水利局申办《水井使用许可证》。

第九条水井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水井管理,按时报送统计报表。

有观测任务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观测资料。

第十条水井使用单位应在开采指标限额内采用地下水,水井改变使用性质,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修井或水井报废应由使用单位向原审批部门提出修井申请或报废报告(包括报废鉴定),经批准后方可组织修理或止水、封井报废。

有条件监测水位的废井,可留作观测专用,并办理《水井使用许可证》变更手续。

其余报废井,由用井单位负责回填。

第十二条除基岩热水井外,凡有回灌条件的,水井单位应负责回灌。

回灌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第十三条水井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和水资源保护的法规。

发现水质变化,应及时向原审批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严禁咸水、淡水混合开采。

打井施工单位应做好咸水、淡水层的治水隔离,防止互相渗漏。

水井使用单位不得跨含水组取水。

第十五条取用地下水应缴纳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的标准、用途及收取办法,由市建委、市农委和有关部门商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由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以通报批评、限期治理、查封水井或按打井投资额的10%至20%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本办法生效前已有的水井,有时公用局和市水利局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分别管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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