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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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自己总结)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自己总结)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证明标准,又称证明程度或者证明要求,是证据法中的核心和灵魂。

是诉讼中担任提供证据责任的诉讼主体对案件待证事实进行证明必须达到的程度。

只有达到证明标准,该诉讼主体才能卸去其承担的提供证据责任,法院也必须根据证明标准衡量待证事实已经得到证明还是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因此无论是对法官还是诉讼当事人,证明标准都是一个重要而又现实的问题。

简而言之,证明标准就是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所应达到的最低证据要求。

一、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概述(一)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概念及含义证明标准的抽象性以及具体案例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得证明标准在理解上存在较大的分歧。

第一种观点: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明标准被认为是负有承担证明和提供证据负担的一方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予以证明应达到的水平、程度或量。

在其诉讼法上,证明标准是以多元论为基本特征的。

不同的诉讼法实行不同的证明标准,甚至在同一个诉讼法内部也可能因为案件所涉及的内容不同而适用相异的证明标准。

所以英美法上的证明标准显得比较复杂。

第二种观点:德国科隆大学著名证据学家汉斯·普维庭认为“证明尺度也是一把尺子,衡量什么时候证明成功了;证明尺度也决定对某个具体内容的法官心证,它决定着法官必须凭什么才算得到心证”第三种观点:墨非认为:“证明标准是指履行举证责任必须达到的范围和程度。

是证据必须在事实裁判者头脑中造成的确定性或盖然性的程度,是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有权赢得诉讼之前使事实裁判者形成确信的标准。

从证明责任的履行来看,证明标准是证据质量和证明力的测试仪。

”第四种观点认为,证明标准是证据份量的对比。

如卞建林等认为:“证明标准是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举证的份量相对于对方当事人举证的份量来说,应当超过多少。

”证明标准不可能仅仅只是用言语做出精彩明晰的描述,从不同角度可以对证明标准做出不同的理解,总体来看,证明标准包含有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从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角度来讲,证明标准负有证明责任人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必须达到的要求,如果证明不能达到证明标准将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二是从法官角度来讲,法官通过自由心证判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是否达到证明标准,或者说是证明标准是法官自由心证的界限;三是从证明标准自身的性质来讲,证明标准是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的一种尺度。

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
⑦有理由的怀疑,足以将被告宣告无罪;
⑧怀疑,可以开始侦查;
⑨无线索,不足以采取任何法律行为。
(二)大陆法系国家
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排除了任何疑问 的内心确信。(高度盖然性)
法国:法官须以提交庭审辩论并经各方当事人自由争 论的材料作为形成内心确信的依据;对证据有疑问时, 应当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传统诉讼理论:“客观真实说”。
新兴观点:“法律真实说”(在证明过程中,运用证 据对案件事实认定应当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 应当达到从法律的角度认为是真实的程度。刑事诉 讼证明标准应为“排他性”,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的证明标准应归纳为“高度的盖然性”。)
三、证明标准的意义
1.证明标准是衡量负举证责任的一方是否切实履行举 证责任的标准。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
具体含义: ①案件事实清楚,是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
都必须查清。
②证据确实,即每个证据都必须真实,具有证明力;
③证据充分,即证据必须达到一定的量,符合法律对证 据的量的要求。
具体要求: ①据以定案的证据具有关联性;
二、民事、刑事案件证明标准的比较
(一)英美法系国家
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与刑事案件的证明标是明确区别 开的。
对于刑事证明标准的界定,居于控诉地位的当事人,必 须就事实情况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
对于民事证明标准,有关当事人必须就其事实主张达 到或然性权衡的证明程度。
②据以定案的证据具有可采性;
③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④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得出 确定无疑的结论,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

证明书中的证据提供与证明的要求

证明书中的证据提供与证明的要求

证明书中的证据提供与证明的要求一、引言1. 证明书的目的证明书是一份书面文件,用于证明某个事实、事件或观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法庭、仲裁庭或其他正式场合,证明书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

通过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从而达到胜诉、维权等目的。

2. 证明书的结构证明书通常包括以下部分:标题、正文、证据清单和结论。

二、证据提供要求1. 证据的真实性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必须是真实、可靠的,不是伪造、篡改或编造的。

提供虚假证据可能导致证据不被采纳,甚至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2. 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收集、固定、保存和提供程序。

非法获取的证据,如侵犯他人隐私权、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等,不能作为证明依据。

3. 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直接关联,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发生或存在。

无关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依据。

4. 证据的充分性证据的充分性是指证据的数量和质量能够满足证明需要,足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缺乏足够证据可能无法达到证明目的。

三、证明要求1. 证明内容证明书应明确说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事件或观点,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

证明内容应当具体、明确,避免使用模糊、笼统的语言。

2. 证据列举证明书中应详细列明所提供的证据,包括证据名称、来源、内容、形式等。

证据清单应清晰、有序,便于查阅和质证。

3. 证据分析对于所提供的证据,应进行客观、全面、深入的分析,说明其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充分性。

对于关键证据,应进行重点分析,阐述其对于证明待证事实的重要性。

4. 证据评价在分析证据的基础上,应对证据进行评价,确定其对于证明待证事实的支持程度。

对于证据力强的证据,应加以引用;对于证据力弱的证据,应适当调整证明策略。

四、结论1. 证明书结论在证明书中,应明确表述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事件或观点,并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和评价。

结论应简洁明了,避免使用过于复杂的表述。

个人学术成就证明标准版

个人学术成就证明标准版

个人学术成就证明标准版1. 个人背景我是一名优秀的学者,拥有深厚的学术积累和广泛的研究经验。

以下是我的个人学术成就的证明。

2. 学术论文我在学术界发表了多篇优秀的论文,涵盖了广泛的研究领域。

这些论文既有理论性的研究,也有实证性的分析,充分展示了我的学术能力和思维深度。

3. 学术活动我积极参与学术活动,并担任过重要职务。

我曾担任国际会议的主讲嘉宾,并在学术研讨会上发表演讲。

这些活动不仅展示了我的学术造诣,也证明了我在学术界的影响力。

4. 获奖与荣誉我的出色表现获得了多个奖项和荣誉。

我曾被评为最佳论文奖的候选人,并荣获学术组织颁发的杰出学术者奖。

这些荣誉是对我学术成就的肯定,也彰显了我的卓越能力。

5. 学术合作我与国内外顶尖学府和知名学者保持着广泛的学术合作,参与了多个国际合作项目。

这些合作不仅加强了我的学术视野,也促进了学术界的交流与合作。

6. 学术影响我的学术成就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我的论文被广泛引用,在学术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力。

同时,我也积极参与学术界的讨论和辩论,与其他学者一起推动学术领域的发展。

7. 硕博导师评价作为硕博导师的评价,我在指导研究生方面表现出色。

我的研究生在国内外学术界发表了高水平的论文,并获得了多个奖项。

这些成果反映了我在学生培养方面的优秀能力和导师责任感。

8. 学术贡献与社会影响我的学术成就也给社会带来了积极的影响。

我的研究成果在解决实际问题和促进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积极参与公共政策的讨论和咨询,为社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智慧和专业知识。

9. 学术成果发表清单以下是我主要的学术成果发表清单:- 论文1:标题,发表于X期刊- 论文2:标题,发表于X期刊- 论文3:标题,发表于X期刊10. 结语通过以上说明,我展示了我的个人学术成就和专业能力。

我相信这些证明足以证明我在学术界的杰出地位和广泛影响力。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证据不仅仅是案件的基础,也是法院审理案件和作出判决的重要依据。

因此,刑事诉讼的证明
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主要包括了合法性、充分性和确实性三个方面。

首先,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取得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
违反法律规定。

证据的取得必须合乎法律程序,不能通过非法手段
获取,否则将被排除。

证据的使用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
法律规定的证据排除原则。

只有合法的证据才能成为证明案件事实
的依据,否则将被法院排除在证据之外。

其次,充分性是指证据必须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

在刑事
诉讼中,法院需要根据证据来认定被告人是否犯罪以及犯罪的事实
和情节。

因此,证据必须充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

如果证
据不充分,不能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法院将无法作出判决。

最后,确实性是指证据必须真实可靠,不能虚构或歪曲事实。

证据的确实性是刑事诉讼中最为基本的证明标准,也是最为重要的
一个方面。

只有真实可靠的证据才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否则将不能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有效证据。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充分性和确实性是三个不可或缺的证明标准。

只有符合这三个标准的证据才能成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有效依据,才能对被告人作出公正的判决。

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各方当事人都应当严格遵守这三个证明标准,确保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亲属关系的证明标准

亲属关系的证明标准

亲属关系的证明标准亲属关系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日常生活中,亲属关系都需要得到证明。

然而,如何证明亲属关系却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各种标准和要求。

本文将探讨亲属关系的证明标准,并梳理出一些常见的证明方式。

一、配偶关系的证明标准配偶关系是最基本的亲属关系之一,其证明标准通常要求提供以下文件:1. 结婚证书:结婚证书是配偶关系的最主要证明材料。

它记录了两个人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

结婚证书通常由民政部门或婚姻登记机构颁发,确保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2. 共同户口簿或居住证明:共同户口簿或居住证明可以作为配偶关系的附加证明。

它们通过户籍或住址的关联来证明两个人的共同生活,并加强了配偶关系的真实性。

3. 亲属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是为了确保两个人确实是法律上的配偶关系。

这可以是两人共同拥有的财产证明、医疗保险文件等。

二、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标准父母子女关系是另一种重要的亲属关系。

为了证明父母子女关系,通常需要以下文件:1. 出生证明:出生证明是最主要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它记录了孩子的出生日期、父母信息等详细内容。

出生证明由当地的民政部门或医院签发。

2. 父母身份证明:为了加强父母子女关系的真实性,通常需要提供父母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

3. 学校证明:如果证明父母子女关系是为了孩子的教育需要,学校证明也可以作为附加证明。

学校证明可以证明孩子在该学校就读,并将父母信息与学生信息关联起来。

三、兄弟姐妹关系的证明标准兄弟姐妹关系在很多场合也需要进行证明。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证明方式:1. 出生证明:如果兄弟姐妹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的证明,可以提供两人共同的出生证明作为证据。

2. 户口簿:户口簿是兄弟姐妹关系的常用证明文件。

通过户口簿可以记录两人在同一个家庭户口下的关系。

3. 家庭关系证明:家庭关系证明可以通过公安机关或居委会来获取,证明两人在同一个家庭中成长并具有血缘关系。

证据证明标准

证据证明标准

证据证明标准首先,证据证明标准的基本原则是充分证明。

所谓充分证明,是指证据必须能够证实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证据的证明力必须足以使法庭相信所主张的事实存在。

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必须具有说服力,能够让法官相信其所证明的事实是真实可信的。

因此,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提供证词时,应当尽可能全面、详细地呈现事实的真相,确保证据的充分性。

其次,证据证明标准的适用应当遵循事实的真相。

司法实践中,证据证明标准的适用应当以事实的真相为依据,不能片面追求证据的数量,而忽视证据的质量。

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充分性应当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判,确保证据的证明标准符合事实的真相,不偏不倚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证据证明标准的适用还应当考虑证据的来源和性质。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同来源和性质的证据,其证明标准也应当有所区别对待。

例如,对于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不同类型的证据,应当根据其特点和可信度进行不同的证明标准适用,确保证据的证明标准符合其实际情况,有利于查明事实的真相。

最后,证据证明标准的适用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在司法实践中,证据证明标准的适用不是凭空想象,而是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要求。

只有在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范围内,证据证明标准的适用才能够得到法律的认可和支持,确保司法裁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证据证明标准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原则和规范,其正确适用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遵循证据充分证明、事实真相、证据来源和性质、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等基本原则,确保证据证明标准的正确适用,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

亲属关系的证明标准

亲属关系的证明标准

亲属关系的证明标准一、亲属关系证明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亲属关系证明申请表》,并签字确认。

此表格应包含以下信息:1.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等基本信息。

2. 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等基本信息。

3.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如父子、母子、兄弟姐妹等。

4. 亲属关系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详细信息。

二、为保证证明的有效性,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或者其他证明材料:1.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 若申请人无法提供户口簿原件,可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4. 若申请人无法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或户口簿,可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出生证明、结婚证、护照等。

三、亲属关系证明应当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及亲属关系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

具体要求如下:1. 亲属关系应清晰明确,无歧义。

2. 亲属关系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应详细描述,使人易于理解。

3. 若亲属关系发生的时间较早,应注明当时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相关信息。

4. 若亲属关系发生的时间较晚,应注明现在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相关信息。

5. 若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较为复杂,应详细说明原因,并注明相关证据材料。

6. 若亲属关系涉及到财产分割、继承等问题,应注明相关细节和法律文书。

7. 若亲属关系涉及到婚姻家庭等敏感问题,应注明相关细节和法律文书。

8. 若亲属关系涉及到刑事案件等法律纠纷,应注明相关细节和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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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标准一、了解:1、证明标准的意义;2、证明标准的理论概括与争论。

二、领会:1、外国立法中的证明标准。

三、掌握:1、证明标准的概念;2、我国证明标准的特点;3、我国证明标准的适用。

四、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证明标准的概念和意义1.证明标准的概念和意义(1)证明标准的概念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证明任务,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2)证明标准的意义证明标准在诉讼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诉讼证明活动的方向和准绳,指导着当事人和事实认定者实施正确的诉讼行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证明标准是当事人履行证明责任的灯塔,凭借证明标准的衡量,当事人知道何时应当举证,何时可以暂停举证;对方当事人也可以知道何时应当提供相反的证据进行反驳,何时可以停止举证性的反驳,而等待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继续提供证据。

第二,证明标准是事实认定者决定具体事实能否认定的行为准则,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如果事实认定者认为这些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达到了证明标准,则认定该事实为真;反之,如果证明责任承担者提供的证据未能满足证明标准,则认定该事实为伪。

事实之真伪,就在于与证明标准是否吻合。

2.证明标准的理论概括与争论对于案件事实能够证明到什么程度,或者说达到证明标准的事实的性质是或者应当是什么,国内外在学理上有不同的概括和争论。

概括来说,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客观真实说、主观真实说和法律真实说。

客观真实说认为,诉讼中对事实的证明,应当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

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不但是必要的,而且是完全可能的。

这是因为:第一,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存在是第一性的,意识是第二性的,存在决定意识;人类具有认识客观世界的能力,能够通过调查研究认识案件的客观真实。

查明客观真实具有科学的理论根据。

第二、客观上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必然在外界留下这样或那样的物品、痕迹,或者为某些人所感知,为查明案件客观真实提供了事实根据。

第三,我同司法机关有党的坚强、统一的领导,有广大具有觉悟的群众的支持,有一支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真相,具有比较丰富的经验,掌握一定科学技术的司法干部队伍,这是查明案件客观真实的有利的组织保证。

第四,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加强,总结司法工作正反经验,反映现实需要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已先后颁布,提供了查明案件客观真实的法律依据。

总之,司法人员只要依法正确收集和审查判断证据,完全有可能对案件事实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认定。

这种观点在国外也有不少人支持。

主观真实说认为,在诉讼中证明的案件事实,实际上是一种主观事实。

所谓主观事实,是指法官或者事实认定者发现的事实,并不是诉讼之前在特定时间、地点发生的"客观事"。

这是因为,事实认定者首先是从对事实的预先得出的模糊结论出发,然后才寻找有关的证据支持的,如果有关的证据不支持原来的结论,就会放弃这一结论而寻找其他的结论。

其次,事实认定者在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推理时,直觉或者预感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

另外,每个法官由于学识、经验、信仰等不同,也就是个性不同,他们的思维方式也就会不同,因此,对干同一个案件事实,即使有相同的证据,不同的法官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法律真实说认为,在法律世界中,没有什么"本来是"事实的东西,没有什么"绝对的"事实,有的只是有关机关在法律程序中所确定的事实。

这是因为,事实只有首先通过法律程序加以确定后,才能被赋予法律上的效果。

也就是说,确定事实的机关,是在"法律上"认定事实。

所以,通过法律程序确定的事实,其中具有一定的构成性。

3.外国立法中的证明标准(1)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英美法系的表述是"排除合理怀疑"。

所谓排除合理怀疑,是指全面的证实、完全的确信或者一种道德上的确定性;这一词汇与清楚、准确、无可置疑这些词相当。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罪行必须被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方能成立,意思是,被证明的事实必须通过它们的证明力使罪行成立。

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并不排除轻微可能的或者想象的怀疑,而是排除每一个合理的假设,除非这种假设已经有了根据;它是'达到道德上确信'的证明,是符合陪审团的判断和确信的证明,作为理性的人的陪审团成员在根据有关指控犯罪是有被告人事实的证据进行推理时,是如此确信,以至于不可能作出其他合理的推论。

大陆法系国家立法的表述是"内心确信"、"高度的盖然性"等。

内心确信的含义:法律不要求陪审员说明他们是如何获得心证的。

法律也不规定要求他们必须遵守的关于证据的规则。

法律命令他们以真挚的良心问自己:为了证明被告有罪而提出的证据和被告方面的防御给了他们的理性以何种印象……法律只是向他们提出一个能够概括他们职务上全部尺度的问题:你们是真诚地确信的吗?所谓内心确信,必须是理性地、真诚地确信。

高度盖然性的含义,一方面是指在公开的法庭上通过证据的提出和调查以及当事人双方的辩论而逐渐形成的证据在质和量上的客观状态,以及这种客观状态所反映出来的要证事实的明白性和清晰性;另一方面,高度盖然性也指法官对这种客观状态的认识,即证据的客观状态作用于法官的心理过程而使其达到的确信境地。

在德国的判例和学说中,这一标准还被表述为"紧邻确实性的盖然性"等,以强调其必须达到的高度。

(2)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对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两大法系差别并不大,表述方式也基本相同,一般都是用"盖然性的优势"这一词汇,另外还使用"盖然性的平衡"、"优势证据"等表述方法。

盖然性的优势的含义是,如果证明责任的承担者所提供的证据在总体上的分量上高出对方当事人或者更为可信,用百分比来表达的话,就是双方当事人证据的分量或者可信度形成了51%和49%的对比关系,那么,证明责任承担者便完成了他的证明责任;相反,如果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分量相等或者反证者的证据分量更重,那么,证明责任承担者便要承受败诉的结果。

盖然性优势的证明不是说哪一方的证据在数量上占优势即可胜诉,而是看哪一方的证据在总体上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更高,也就是质量更高。

第二节我国诉讼法对证明标准1.我国诉讼法对证明标准的规定(1)刑事诉讼法对证明标准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 也就是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民事诉讼法对证明标准的规定民事诉讼法没有对证明标准作出直接的规定,而是间接体现在该法第153条的规定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本条将证明标准从否定的方面进行表达,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那么,正确的表达就应当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由于证据本身必须以确实为条件,所以,这与刑事案件中的证明标准实际上是一样的。

(3)行政诉讼法对证明标准的规定行政诉讼法同民事诉讼法一样,也是通过间接的方式对证明标准作了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可见,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也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我国证明标准的特点从三大诉讼法对证明标准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统一的,即都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这是我国证明标准的最大特点,即实行一元化的证明标准。

3.实行多元化的证明标准的原因实行多元化的证明标准是符合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的,也是符合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哲学要求的。

第一,诉讼的目的是处理纠纷,发现案件事实并不是唯一的和最终的目的。

由于纠纷的性质不同,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便应有所不同,不同的标准,就是看是否有利于纠纷的顺利解决。

刑事诉讼解决的案件涉及到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和政治权利,甚至涉及到生命权,关系重大,因此,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就应当达列最高的程度,才能够使案件得到正确处理,否则,一旦发生错误,则是不可挽回的。

民事案件的性质不如刑事案件严重,有些案件事实即使达不到很高的证明程度,也可以顺利解决;另外,民事案件即使出现错误,也比较容易纠正,因此,对它的证明标准,可以比刑事案件低一些。

相比而言,行政诉讼对公共利益和公民利益的影响程度比刑事诉讼低,比民事诉讼高,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介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证明程度之间,就可以顺利解决案件纠纷。

第二,由于纠纷或者诉讼的性质不同,相关的诉讼原则或者诉讼制度。

程序也会有所不同,这些不同,也会造成证明标准上的差异。

刑事诉讼实行国家追诉原则,凡是符合条件的刑事案件,审查机关必须起诉,而其在诉讼过程中,不允许与被告人和解、调解或者放弃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查明案件事实是必要的。

在民事诉讼中,是否起诉完全取决于当来人的意志,在审判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处分自己的权利,如和解、调解或者撤诉等。

在这种情况下,有些案件事实不必查明,纠纷也可以解决。

在行政诉讼中,虽然起诉与否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但在诉讼过程中,则不允许对当事人进行调解。

所以,人民法院若要正确判决,对于案件事实,必须要求一定的确定性。

由于以上原因,在刑事诉讼中,可以继续实行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但是,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则有必要降低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可以参考国外通行的"优势证据"标准确定,而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则应介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之间或者接近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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