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工作证据标准(2017年最新版)
稽查取证规范

税务稽查证据规范及取证技巧对我们税务稽查而言,我国目前尚没有证据法典,证据的证明标准是证据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司法部门和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案件的取证标准把握不一。
省局在2009年印发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执法证据采集规范》,对证据的采集有了详细的规定,《稽查工作规程》也有所涉及。
这里主要是通过对实践中主要税收违法行为的取证标准进行归纳,供各位同事参考。
第一节证据概述一、证据的概念及特征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有关事实或材料。
税务稽查证据是指证明税收违法案件有关情况真实的事实或材料。
证据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三个特征:关联性指证据必须是与案件有客观联系的事实。
作为稽查的证据,必须与税收违法行为存在着紧密联系,能够反映纳税人是否存在税收违法行为。
在确认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时,要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
真实性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任何一种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发展和结果,必然要在客观外界留下痕迹和映象,它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猜测和虚构的东西。
如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账册资料、购销记录、文件等实物证据,以及涉案当事人、证人的言词证据都必须是确定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东西。
反之,任何猜测、幻想和虚构,都不是客观事实,均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
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主体、收集程序和证据形式合法。
在审查证据的合法性时,应从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等方面进行审查。
二、证据分类(一)证据的法定种类我国《行政诉讼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以及《证据采集规范》将稽查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七类证据。
1.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税务稽查工作中,书证是最重要的证据,也是数量最多的证据,通常表现为证明税收违法行为的凭证、账簿、、记账凭证、发票单据、票据函件、银行对账单、合同协议、申报书和申报表、完税凭证、税务机关执法的各类文书、税收优惠的相关报告材料、相关单位的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税务行政执法证据

税务行政执法证据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税收体制的不断完善,税务行政执法作为保障国家财政稳定和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税务行政执法中,证据是确认违法行为的重要依据,也是保障执法公正与合法性的关键。
一、税务行政执法证据的定义税务行政执法证据是指在税务行政执法活动中所获取的能够证明被执法对象行为违法或者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客观事实的物证、书证、证言、鉴定和勘验等相关材料。
税务行政执法证据具有客观性、真实性、来源可靠性等特点。
二、税务行政执法证据的种类税务行政执法证据的种类主要包括物证、书证、证言、勘验和鉴定等。
1. 物证物证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实物。
例如,涉案资料、票据、账簿、电脑硬盘等。
物证的收集、保管和使用需要严格遵循程序,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 书证书证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书面材料,如合同、发票、凭证、报表等。
税务部门可以通过收集相关的书证来证实被执法对象的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3. 证言证言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口头陈述。
税务部门可以通过询问涉案人员、证人等,获取相关的证言材料。
在收集证言时,需要注意确保证言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勘验勘验是指对涉案地点、场所和物品进行实地勘查。
税务部门可以通过勘验的方式,获取相关的证据。
在进行勘验时,需要确保相关程序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5. 鉴定鉴定是指对涉案物品、情况进行专业鉴定。
税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相关物品进行鉴定,以确保证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税务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与保管税务部门在进行税务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合法、公正地收集、保管证据。
为了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税务部门在收集证据时需注意以下事项:1. 采用合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使用非法手段干扰、损害被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2. 严格遵守证据收集程序,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3. 对于物证和书证等证据,应当妥善保管,确保其不被损坏、篡改或遗失;4. 在收集证言时,需要确保询问涉案人员和证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5. 在进行勘验和鉴定时,需遵守相关程序,确保证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我国关于税务稽查证据标准(暂行)规定(doc 8页)

我国关于税务稽查证据标准(暂行)规定(doc 8页)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税务稽查证据标准(暂行)规定为准确认定税务案件事实,提高税务稽查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税务稽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证据的一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证据,是指用以证明税务稽查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二条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表示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者其他资料。
税务稽查中常见的书证有会计帐簿及凭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审计报告、经营合同、银行帐户进出对帐单、雇员劳动合同及聘书、人事福利制度、董事会决议、政府职能部门的批文等。
(二)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税务稽查机关作出的叙述和承认。
税务稽查中常见的当事人的陈述有询问笔录、案件事实说明(包括以表格形式的说明)、认定意见等。
(三)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就其知道的案件事实向税务机关做出的陈述。
税务稽查中常见的证人证言有询问笔录。
(四)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带、录像带、光盘、计算机以及其他可视可听的科技设备储存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音像信息。
如会计核算软件、当事人陈述的录音、录像等。
(五)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委托或者指定的鉴定人,运用其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
(六)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税务机关勘验与案件有关的现场、物品而就现场、物品情况作出的记录。
第三条以网络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根据其具体表现形式确定其证据属性,分别归入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形式。
第四条税务稽查用以定案的证据应当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2017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2)

2017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2)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五章审理第四十六条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审理。
审理人员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提出书面审理意见,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
案情复杂的,稽查局应当集体审理;案情重大的,稽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
第四十七条对《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审理人员应当着重审核以下内容:(一)被查对象是否准确;(二)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确;(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六)税务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七)其他应当审核确认的事项或者问题。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理部门可以将《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一)被查对象认定错误的;(二)税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四)税务文书不规范、不完整的;(五)其他需要退回补正或者补充调查的。
第四十九条《税务稽查报告》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错误,或者提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建议错误或者不当的,审理部门应当另行提出税务处理、处罚意见。
第五十条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
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一)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二)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
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一条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性质;(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三)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五)告知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六)其他相关事项。
税务稽查案件调查取证办法

税务稽查案件调查取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稽查案件调查取证工作,保证调查取证的合法性、规范性、有效性,提高税务稽查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稽查案件证据是指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案件查办过程中所收集的、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的、符合法定表现形式的、能够证明税收违法行为事实的客观根据,是税务稽查部门对税务稽查案件进行处理的事实依据。
第三条税务稽查案件证据应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一)税务稽查案件证据的载体和所证明的内容应当客观真实;(二)税务稽查案件证据的形式和收集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三)税务稽查案件证据要能够充分证明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过程,与案件本身有着内在的联系,对案件具有证明力。
第四条税务稽查案件调查取证是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工作中,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为查明和证明涉税案件事实,采取合法、有效的手段和方法,调查获取税务稽查案件证据的税务行政执法行为。
税务稽查案件调查取证包括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核认定、归集整理等环节和内容。
第五条税务稽查案件调查取证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据法定原则,即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二)权限法定原则,即调查取证手段和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三)程序法定原则,即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四)义务法定原则,即对涉及的国家机密及当事人的技术、业务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保密;尊重当事人人格,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五)全面客观公正原则,即必须做到公正公平、客观真实、全面完整。
第六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稽查案件,必须注重事实,注重证据,严格依据合法有效证据定案。
税务检查人员对税务稽查案件违法事实和案件查处过程的证据依法收集固定,案件审理部门对检查人员提供的证据负有最终审核责任,审核认定后的证据作为最终定案的依据。
税务稽查证据—税务稽查证据的收集与固定

遇到财政税收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税务稽查证据—税务稽查证据的收集与固定第二节税务稽查证据的收集与固定一、书证的收集与固定按照《若干规定》第十条、第十七条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26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书证的收集与固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需要提取与案件有关资料原件的,以专用收据提取有关资料,以统一的换票证换取发票原件。
2. 不能取得原件的,或稽查对象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书证属于复印件的,可以照相、影印和复制,但必须注明原件的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个人)签注“本件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字样,并由其签章或者押印;拒绝签章或者押印的,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如街道办事处等)或公证处代表人等作为见证人到场,制作现场笔录,在现场笔录上记明拒签事由和日期,由稽查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3.收集的报表、会计账簿、图纸、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应当附有说明出处等相关信息的材料并盖章和押印。
4.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二、物证的收集与固定按照《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物证的收集与固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应收集原物,如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
2.原物数量较多的,可收集、调取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一部分,并辅以照片、录像、现场笔录等加以佐证。
3.收集物证时,还要注意与鉴定结论相结合。
三、视听资料的收集与固定(一)录像资料和录音资料收集与固定的要求按照《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录像资料和录音资料的收集与固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尽可能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即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资料等信息载体。
调取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提供复制件,需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
税务稽查的证据调查与运用

税务稽查的证据调查与运用目录一、证据的种类和分类二、稽查证据的属性及证明对象三、稽查证据的证明要求四、稽查证据的收集方法和技巧五、稽查证据的实务分析一、证据的种类和分类(一)概述证据的分类是与证据的种类相对的概念。
在论及两个概念的区别时,大致可以归纳为:证据的种类是法律对不同类别的证据所作出的明确规定,例如物证、人证、书证等等;而证据的分类则是学理上对诉讼中的各种证据所作的类别划分。
二者的区别在于:证据的种类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有资格作为定案依据;而证据的分类仅仅是对证据类别所作的理论解释(而非法律规定)。
这样的表述易于造成证据的分类远不如证据的种类那样重要的误解。
证据的分类虽然只是对证据类别的学理上的逻辑上的划分,公安司法人员在定案时不得以证据分类概念在法律文书中作为“依据”来使用(如,不得在判决书中行文“本院依据某某‘原始证据’对争讼事实作出如下认定……”),统观诉讼证明的全过程亦不难发现:证据分类理论对指导公安、司法人员收集、审查、判断证据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例如,某案已经搜集到若干物证和书证,但书证大多为传来证据,其证明力由于受到其来源历经复制的限制,故司法人员即可能将其予以排除;该案判决时则可能在法律文书列举的“证据种类”中完全没有书证这一类别。
可见:虽然证据分类最终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也就是不能在法律文书中作为裁决依据而显形),但是证据分类理论对证据的取舍、判断、确定却起着证据的种类根本不具备的作用。
(二)证据的种类证据的种类是法律对不同类别的证据所作出的明确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了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对专家意见的认识,属证人证言;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结论,属于证人证言性质)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画所记载的表达人的思想和行为,并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如税务发票、税务登记证件、会计账簿、税务处罚决定书等。
稽查证据收集的要求及基本方法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稽查证据收集的要求及基本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这就是《征管法》赋予税务检查人员在查处涉税案件时有取证的权利,同时,也是税务检查人员对案件负责必须履行的义务。
在查处涉税案件的过程中,如何收集好证据达到精细化,是支撑案件形成处理决定的关键,稽查证那* 穿越小说网言情小说网免费小说网据也就成为维系稽查执法威严的所在。
所谓证据,就是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而税务稽查中的税收违法证据,就是用以证明税收违法行为存在的各种真实的、具体的、形式符合规定的事实材料。
《征管法》实施细则又规定,用计算机记账的企业,其计算机输出的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居此,税务机关用计算机软件查账采集的电子数据,也可作为证据。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税务稽查过程,就是一个发现、查找、收集各种税收违法证据,并在整理这些收集的证据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处罚决定的过程。
因此,税收违法证据问题,是税务检查实施工作的中心和重点。
在税务稽查工作中,通常所说的税收违法证据问题,实际就是税收违法证据的收集问题。
如何收集合法有效的税收违法证据,据以查实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是当前税务稽查工作的重要课题。
以下是本人对如何收集好税务稽查证据的一些粗浅认识。
一、稽查证据收集的基本要求税务稽查活动的许多内容是围绕证据进行的,因此,在稽查过程中收集稽查证据必须做到:1、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收集证据。
为了保证一切与涉税案件有关的或者了解案情的人员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和环境,防止偏差和错误,使收集证据的工作能够有效的进行,法律上对收集证据的程序和方法作了严格的规定,只有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收集证据,才能保证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才能取得反映涉税案件事实情况的证据,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提供可靠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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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财政税收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税务稽查工作证据标准(2017年最新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税务稽查工作实际,通过对稽查工作的证据标准问题的探讨,提出了建立多元化的证据证明标准的观点。
税务稽查工作中因取证不规范、具有随意性、同类违法事实取证标准不统一,造成证据不充分确凿,导致违法事实不清、稽查结论错误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证据标准问题成为稽查工作长期面临的一个难题,这种状况也使纳税人在税务执法中受到了不平等待遇,使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心目中的形象打了折扣,同时也增加了税务执法的风险和隐患。
因此,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税务稽查工作实际,通过对证据标准问题的探讨,为准确认定税务违法事实,提高税务稽查工作质量建立多元化的税务稽查证据标准。
一、税务稽查证据的概述:税务稽查证据是税务稽查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专案检查当中依照法定的程序搜集到的事实根据,它是用以认定税案事实的基础和依据。
1、税务稽查证据的概念和基本特征:(1)概念:税务稽查证据是指依据法定的程序搜集,并通过审查核实的用以证明纳税人税务违法事实真实情况的根据。
(2)基本特征:税务稽查案件用以定案的证据应当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①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材料必须与违法事实具有客观联系,对其具有证明作用。
关联性不是一个法律或者政策问题,而是一个逻辑的或者经验的问题,即关联性是按照逻辑或者经验进行判断的。
它反映的是证据材料对待证事实存在与否的实际影响,即如果有某项证据材料,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就越大,否则,待证事实的可能性越小,那么该证据材料与待证事实之间就存在关联性;如果证据材料的存在与否与待证事实是否清楚之间没有关系,那么两者之间就不存在关联性。
②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和取得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③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能够客观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
真实性既包括证据形式的真实性也包括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但证据的真实性最终还是立足内容(实体)的真实性,而形式的真实性只是判断内容真实性的途径。
2、税务稽查证据的种类:(1)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表示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者其他资料。
税务稽查中常见的书证有会计帐簿及凭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审计报告、经营合同、银行帐户进出对帐单、雇员劳动合同及聘书、人事福利制度、董事会决议、政府职能部门的批文等。
(2)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税务稽查机关作出的叙述和承认。
税务稽查中常见的当事人的陈述有询问笔录、案件事实说明(包括以表格形式的说明)、认定意见等。
(3)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就其知道的案件事实向税务机关做出的陈述。
税务稽查中常见的证人证言有询问笔录。
(4)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带、录像带、光盘、计算机以及其他可视可听的科技设备储存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音像信息。
如会计核算软件、当事人陈述的录音、录像等。
(5)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委托或者指定的鉴定人,运用其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
(6)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税务机关勘验与案件有关的现场、物品而就现场、物品情况作出的记录。
以网络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根据其具体表现形式确定其证据属性,分别归入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形式。
二、对税务稽查证据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部分规定了“提供证据的要求”,包括对各类证据的要求、对特殊证据的要求以及法院接受证据的责任。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据法院对证据的要求对实际稽查中搜集的证据进行规范,从而确保证据证明的违法事实与客观事实相符合。
1、对证据的一般要求:首先,对证据形式的要求。
也可以称之为形式有效性的要求。
优先提供原件,因为原件具有更高的可信度,而原件是原始制作的,它不限于公文书证的原本,而原本、正本、和副本均是原始制作的,当然均应纳入原件的范围。
复印件、照片等属于原始书证而不是传来书证,必须与原件核对无误后才能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否则最多只能作为补强证据,不能作为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对于询问笔录这类证据,为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以及便于审查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这类证据应当有询问人、被询问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其次,对最佳证据的要求。
最佳证据是证明力最强的证据。
书证原件为最佳证据,在不能提供原件时才可做其他考虑;物证要优先提供原物;计算数据、录音、录像等资料要优先提供原始载体。
再次,要考虑与行政程序的衔接。
由于行政诉讼是对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复审,因此税务稽查人员应遵照行政程序取得证据。
2、对特殊证据的要求:特殊证据主要是指域外证据、涉密证据和外文证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形成的证据(即域外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对于外文证据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外文书证必须提供中文译本,这首先是维护国家主权的需要,其次也便于对外文证据的质证和认证。
三、对税务稽查证据的审核认定:税务稽查对涉税违法行为作出的结论应当以证据证明的违法事实为依据。
同时作为证明依据的证据必须具备“三性”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即具备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税务稽查在对证据进行审核时应当逐一审查,并对全部证据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从而确定证据材料与违法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的违法事实。
1、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核:(1)税务稽查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在审查证据的合法性时必须审查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证据形式是否有要求,以及不符合该要求时会产生的后果。
(2)税务稽查证据的取得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程序合法是认定证据合法的重要标准,违反法定程序往往导致证据的排除。
(3)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在此主要审查证据是否存在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2、对抽样取证获得证据的审核:《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通常,抽样取证就是从总体中取出部分个体进行分析判断,以此对总体的某些未知因素得出结论。
由抽样取证得出的结论是一种适用总体的结论。
抽样取证有两种基本情况:一种为在总体中抽取部分直接作为证据;一种为从种类物中抽取部分进行鉴定,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
从法律原则上说,抽样取证应当符合正当的程序要求。
因此,对于抽样取证获得证据的审核既要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又要在法律没有规定时依据正当程序的法律原则进行判断。
例如,稽查人员通过抽样取证获得的证据,在其抽样调取证据时就应当制作现场询问笔录,以便对其抽样取证的正当性进行分析判断。
3、对证据证明效力的审核:在证明同一税案事实的多个证据相互矛盾的情况下,我们可以按照最具证明效力的证据对该税案事实进行认定。
依据证据证明效力的由大到小可分为以下情形:(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2)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件优于复制件、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4)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四、根据税务违法事实的分类建立多元化的证据证明标准:1、税务违法行为的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务违法事实进行了明确的分类,主要分为应缴未缴税款、偷税、欠税、骗税、抗税等。
同时,依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不同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尽相同。
如对应缴未缴税款的行为,税务机关要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而对于像偷税、欠税、骗税、抗税这种情节比较严重的税务违法行为,税务机关要追缴其偷、欠、骗、抗的税款,并处偷、欠和骗、抗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或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于构成犯罪的则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证据证明标准的类型:(1)刑事案件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所谓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就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如果用量化的数字界定,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要求95%以上的盖然性。
(2)民事案件适用优势证据标准。
所谓优势证据标准,就是事实发生的盖然性比其不发生的盖然性更大。
如果用量化的数字界定,优势证据标准要求51%以上的盖然性。
(3)行政案件适用明显优势证明标准。
由于行政案件要求低于刑事案件和高于民事案件,因而适用明显优势证明标准。
此标准介于上述两类标准之间。
3、根据税务违法事实的不同类型建立多元化的证据证明标准:证据的证明标准并不是统一适用一个标准,而是根据税务违法事实的种类、性质具体确定案件的证明标准。
(1)税务稽查的违法事实定性为应缴未缴的适用明显优势证明标准。
应缴未缴案之所以适用明显优势证明标准是因为,对于这类案件,税务机关只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此类行政裁决只涉及纳税人的财产权,属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因此适用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明显优势证明标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违法事实成立与不成立的证据的证明能力具有明显优势的一方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明标准。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认为符合规定的要求:①违法事实成立与不成立的证据的证明能力相比较,一方的证据的证明能力具有较大的优势;②该优势足以使税务机关确信违法事实真实存在,或者更具有真实存在的可能性。
(2)税务稽查的违法事实定性为偷税、欠税、骗税、抗税的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偷税、欠税、骗税、抗税案之所以适用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是因为,对于这类案件,税务机关要追缴其偷、欠、骗、抗的税款,并处相应金额的罚款,对于构成犯罪的则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类行政裁决既涉及纳税人的财产权,对于构成犯罪的还要涉及其人身自由权,性质与刑事案件相同,因此适用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是指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认为符合规定的要求:①违法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②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均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③证据之间与证据和违法事实之间没有矛盾,或者虽有矛盾但能够合理地排除。
(3)证据的证明标准具有灵活性,因此在考虑违法事实情节轻重的同时,还应根据具体案件特点确定具体的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