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税务稽查取证讲义
税务稽查工作流程讲课课件

监控与调整:对税务风险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并调整应对策略和措施, 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税务风险监控与报告
税务风险识 别与评估
风险报告的 编制与报送
监控措施和 手段
监控与报告 的制度建设
PART 7
税务稽查与信息化建设
关联企业检查法: 对关联企业之间 的交易、资金流 动等进行审查, 发现偷税行为
举报线索利用法: 利用举报线索, 对涉税问题进行 调查核实
稽查技巧
确定稽查对象和目标 收集和分析相关资料 现场勘查和调查
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进行分析判断 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手段 确保稽查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常见问题及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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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工作流程 讲课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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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 概述
税务稽查 工作流程
税务稽查 方法与技 巧
税务稽查 案例分析
税务稽查 与风险管 理
PART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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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启示与建议
PART 6
税务稽查与风险管理
税务风险识别与评估
税务风险定义与分类
税务风险识别方法
税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
税务风险应对策略与措施
税务风险应对策略与措施
识别和评估风险:对税务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确定风险的大小和类型
制定应对策略: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如调整申报、 加强内部控制等
税务稽查讲义184页PPT

本费用或者违反会计准则多列成本费用的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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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帐簿上不列、少列收入
未在法定帐簿上反映或足额反映收入、隐匿收入; 开具收入原始凭证时上下联金额不一致,顾客联金额大于记
帐联金额,根据这种虚假的会计凭证记帐; 根据会计准则应确认收入而不记收入,或将收入登记在资
税法与会计的差异调整,税务机关已有通知或明知必须调 整,仍不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同一税法与会计的差异调整项目,在进行纳税申报 时,有时按税法规定正确调整,有时不按税法规定 进行正确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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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某生产企业2012年10月份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一批, 合同总金额234万元,其中价款200万元,增值税额34 万元。合同约定2012年11月20日收款。但由于购货方 到期未付款,企业就未作销售处理。2013年1月,购货 方付款后企业作销售处理并于2013年2月份申报缴纳 了相关税款。税票所属期填写为2013年1月。某税务 稽查局2013年5月对该企业检查时发现了企业未按税法规
税务稽查风险自我检测
您是否对公司的主要税种的税负率认真测算过?
公司在招聘会计人员时,是否测试其办税能力? 您是否了解所从事行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公司是否对采购人员索要发票事项进行过培训? 对外签订相关经济合同是否考虑过对纳税影响? 新业务发生时是否系统地咨询过相关财税专家? 新颁布的税收政策法规是否及时学习掌握? 是否聘请过财税专家定期进行财税风险的诊断?
定申报纳税的问题,企业也做出了解释。
[问题] 是否可以认定企业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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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某企业将12月份开出的发票在次年2月份实际收到款项时 入账并申报纳税,算不算偷税?
税务稽查证据专题讲义

税务稽查证据专题讲义税务稽查证据专题讲义主讲:彭加荣(律师税务培训师)说明:应邀为某市国税局稽查局稽查执法人员讲课一天课件一、税务稽查取证的方法、要求和途径(一)方法1、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依据:《征管法》第五十八条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操作:(1)记录。
记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
比如,听证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陈述申辩笔录、送达回证等等。
(2)录音、录像、照相。
制作录音、录像、照相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
(3)复制。
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2、证据保全(1)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二款“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操作:(1)经本单位负责人(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2)会同被调查(检查)人对证据进行逐项清点、登记并开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记载时间、保存地点、证据的名称种类及数量、参加证据登记保存的各方人员等内容,由两名以上税务执法人员和被调查(检查)人核对后签字或者盖章,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3)七日内采取措施固定证据。
(2)申请公证。
依据:《公证法》第11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九)保全证据;举例:文书送达中的公证申请。
(二)途径和要求证据总的要求: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实施检查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
调查取证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
稽查取证规范

对我们税务稽查而言,我国目前尚没有证据法典,证据的证明标准是证据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司法部门和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案件的取证标准把握不一。
省局在2022 年印发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执法证据采集规范》,对证据的采集有了详细的规定,《稽查工作规程》也有所涉及。
这里主要是通过对实践中主要税收违法行为的取证标准进行归纳,供各位同事参考。
第一节证据概述一、证据的概念及特征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有关事实或者材料。
税务稽查证据是指证明税收违法案件有关情况真正的事实或者材料。
证据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三个特征:关联性指证据必须是与案件有客观联系的事实。
作为稽查的证据,必须与税收违法行为存在着密切联系,能够反映纳税人是否存在税收违法行为。
在确认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时,要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
真实性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任何一种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发展和结果,必然要在客观外界留下痕迹和映象,它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猜测和虚构的东西。
如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账册资料、购销记录、文件等实物证据,以及涉案当事人、证人的言词证据都必须是确定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东西。
反之,任何猜测、幻想和虚构,都不是客观事实,均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
合法性是指证据的采集主体、采集程序和证据形式合法。
在审查证据的合法性时,应从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等方面进行审查。
二、证据分类(一)证据的法定种类我国《行政诉讼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以及《证据采集规范》将稽查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七类证据。
1.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税务稽查工作中,书证是最重要的证据,也是数量最多的证据,通常表现为证明税收违法行为的凭证、账簿、、记账凭证、发票单据、票据函件、银行对账单、合同协议、申报书和申报表、完税凭证、税务机关执法的各类文书、税收优惠的相关报告材料、相关单位的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税务稽查基础知识讲义。

三、税务稽查的一般分类
按照税务稽查对象来源、内容范围、检查目的不 同,税务稽查可以分为日常稽查、专案检查和专项检 查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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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务稽查的一般分类
(一)日常稽查。日常稽查是稽查局有计划地对
税收管辖范围内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和
扣缴义务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执法行为。
日常稽查与日常检查存在明显区别:一是目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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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简述(管辖)
税务稽查管辖 。税务稽查管辖是指依法享有税务稽 查权的税务机关办理税务违法案件及其检查事项的分工 和权限。它主要有四种:区域管辖、级别管辖、职能管 辖和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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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简述(管辖)
1.区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的同级税务机关之间, 实施税务稽查的职权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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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简述(选案)
(一)选案的概念。税务稽查选案亦称税务稽查 对象的确定,是指按照一定的方式、方法和要求,对 纳税人各项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分析、筛选,最终为 税务稽查的实施确定具体检查对象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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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简述(选案)
(二)选案的原则 。 1.优先原则。对线索清晰的群众检举案件,上级 督办或交办、部门转办、征管移交案件,金税协查案 件,税收专项检查及需要实施检查的其它涉税案件, 优先列入税务稽查选案的范围。 2.限选原则。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 十五条的规定,稽查局应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统筹 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 查次数。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除群众检举、协查、上 级督办或交办案件、部门转办、征管转办的案件等专 案检查外,对同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则上不重复 安排检查。
专项检查能集中精力解决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收 效快,反响大,但由于集中检查某类问题,不能全面 地、综合地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扣缴 税款义务的情况,所以被查对象存在的其他问题就可 能在专项检查中被忽视。
税收稽查如何对电子证据进行取证

税收稽查如何对电子证据进行取证----336da901-6eb9-11ec-b5c3-7cb59b590d7d证据是证明涉税违法事实存在的依据,在税务稽查工作中,获取证据是实施审计的关键环节。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电子账簿、财务软件和电子商务在企业中得到迅速推广和应用。
纳税人通过加密、授权等手段隐藏交易信息,并不时伪造、修改各种电子凭证,给传统的税务稽查取证工作带来了冲击。
如何适应这些变化,规范电子证据收集工作是当前必须解决的问题。
作为现代电子技术的产物,电子证据不仅具有一般证据的客观性和合法性,而且具有多样性、破坏性和高科技的特点。
做好电子证据收集工作,应注意以下几点:保护目标体系,确保证据收集的全面性和客观性电子取证时,首先要保护各种与系统相关的软硬件及外围设备,避免数据丢失。
如有必要,稽查人员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7条的规定对现场可能记录违法行为的物品、数据等证据,经批准后采取封存方式,以备进一步分析。
封存对象主要包括:现场的信息系统、各种可能涉及的磁介质、上机记录、命令纪录、内部人员使用的工作记录、现场的各种打印输出结果、传真打印件、程序备份和数据备份等。
应当注意的是,封存正在运行的信息系统,要事先做好系统工作状态、系统运行参数的记录,以防关机后无法恢复。
彻底仔细地调查线索,确保证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稽查取证人员通过比较,运用数据分析技术对存储于系统中分析大量数据,识别哪些与税务违规有关,反映案件客观事实的数据证据,并确定这些记录的存储地点和存储方式,以最大程度地确保证据收集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按照法律程序收集科学证据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证据收集。
在取证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必须由两个人以上进行提取操作,稽查人员提取电子证据后在文书化的证据材料上签字,并由在场的当事人同时签字确认;二是提交有关取证过程的文字说明材料,注意电子文档的存贮位置、文件名、文件后缀等细节;三是提取的电子证据来源必须与原始计算机和备份硬盘、软盘的编号一致;四是要确定形成时间,注意计算机信息网络的上机时间和实际操作时间之间的差异。
电子税务稽察之取证(讲义)

电子税务稽察之取证一、电子税务稽察的产生1、企业信息化开展1〕电子计算机的高速开展,带动了计算机软件的高速开展。
2〕企业人员素质的极大提高,使计算机软件,尤其是财务核算软件在企业经营进程中应用普遍。
3〕计算机数据具有可快速复制、快速删除、便于携带、便于窜改等特性。
4〕企业都喜欢实行电算化2、税务机关信息化1〕税务机关的信息化水平也在不断的提高,却以信息中心的成立为主体。
2〕整体税务干部的计算机水平也取得了提高,但是办公方面却停留在了word、excel征管系统等办公软件上,业余生活上根本都会上网、会聊天、会炒股等。
3〕税务人员根本上不能掌握财务软件的熟练操作。
企业与税务机关在信息化应用方面,出现了不对等的水平。
3、电子税务稽察的开展电子税务稽察出现的条件:一是电脑在税务系统的普遍应用,二是诸多的应用软件有“系统漏洞〞〔bug〕,三是众多的“黑客〞开发了小工具,而且普遍传播开来。
全国各地自行开场进展电子税务稽察。
4、常规稽察检查工作1〕查手工帐翻帐页看凭证算发票卡税负2〕查电脑账,由企业财务人员打印账册企业会把有问题的账和真实的情况给检查人员吗?二、案例案例一某市某企业,从事医药批发。
税负较低只有0.5%左右,销售收入大。
列为检查重点以后,对其进展了电子税务稽察。
由于企业事前删除数据。
稽察人员对其进展数据恢复数据,但数据尚未拷贝出来时,企业采取了断电的方式。
一直没有来电,由于没有批下调账手续,致使这次电子查账失败。
注意:恢复数据后,不要直接掀开查看,先拷贝到u盘上,在企业断电前,获取关键数据。
复制以后,才掀开查看,即便企业断电,并非影响,可通过笔记本电脑查看和刻盘。
案例二:某市某餐饮企业,调取电子账簿时,受到了企业的断电处置。
检查人员,联系局领导,迅速审批了调帐手续,企业人员仍然不让拷贝电子账簿,税务人员和企业人员发生对峙,持续了快要16小时后,迫使企业人员配合工作。
后通过快要10个多小时的拷贝数据进程,成功拷贝了企业的电子账簿。
电子税务稽查取证讲义资料

电子税务稽查取证讲义取证法律依据一、《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及《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证据种类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其中,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计算机软件等可视可听的载体储存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音响、图像、文字或者其他信息。
主要包括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子计算机储存资料、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信息资料等。
可见,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电子证据还没有成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而是与录音、录像等并列作为视听资料对待。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七日内厦时做出处理决定”。
《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1、《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在我国,电子证据已确定了行政诉讼证据的法律地位,它被划入复印件范畴,其证据效力具有复印件的属性。
因此,电子证据既属于视听资料又属于复印件,税务稽查人员对电子证据的取证必须同时满足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视听资料和复印件的有关规定。
二、《税收征管法》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税收征管法》:1、《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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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税务稽查取证讲义电子税务稽查取证讲义取证法律依据一、《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及《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证据种类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其中,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计算机软件等可视可听的载体储存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音响、图像、文字或者其他信息。
主要包括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子计算机储存资料、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信息资料等。
可见,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电子证据还没有成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而是与录音、录像等并列作为视听资料对待。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七日内厦时做出处理决定” 。
《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1、《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在我国,电子证据已确定了行政诉讼证据的法律地位,它被划入复印件范畴,其证据效力具有复印件的属性。
因此,电子证据既属于视听资料又属于复印件,税务稽查人员对电子证据的取证必须同时满足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视听资料和复印件的有关规定。
二、《税收征管法》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税收征管法》:1、《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
可见,存储在计算机中的财务数据,也应视同会计账簿,税务机关有权力检查,并可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2《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条作出了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绝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征管法实施细则》:1、《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包括计算机主机)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这里的“账簿”应当包括以电子存储介质为载体的财务数据,根据此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将储存在电子存储介质中的财务数据调回税务机关进一步检查。
2、《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可见,存储在计算机中的财务数据,也应视同会计账簿,税务机关有权力检查,并可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进一步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可见,在电子取证过程中,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如果纳税人有拒绝提供会计电算化系统登录密码、阻挠稽查人员复制财务数据等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情形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电子签名法》1、《电子签名法》:第四条、第五第和第七条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电子数据,应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并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电子数据不得被拒绝做为证据使用。
2、在我国2004年颁布的《电子签名法》中,规定了电子商务中产生的数据电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使用,这是在我国法律中首次明确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
尽管《电子签名法》仅适用于民事合同和民事诉讼领域,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因此,《电子签名法》中关于电子数据的规定,对于确立电子证据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亦有借鉴意义。
四、《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照相、影印和复制,但必须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和个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其签章或者押印。
”在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对收集的计算机数据,应先将该电子数据分别转存到两个移动存储介质(如移动硬盘、U盘、光盘等)中,然后将其中一份存储介质用信封封存,由纳税人注明“该数据出自我单位电脑中,未经修改,数据内容真实,特此承认!”,|写上日期,签名盖章,检查人员将封存的电子数据带回单位保存;对另一份相同内容的存储介质由税务检查人员带回单位检查,然后将有价值的电子数据打印出来后,让纳税人确认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五、国税发[2003]47号国税发[2003]47号:“对采用电算化会计系统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对其会计电算化系统进行查验;对纳税人会计电算化系统处理、储存的会计记录以及其他有关的纳税资料,税务机关有权进入其电算化系统进行检查,并可复制与纳税有关的电子数据作为证据。
”根据此条规定,税务机关不仅可以对企业的会计电算化系统进行检查,而且可以复制企业会计电算化系统中的电子数据。
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涉及电子证据证明力的规定有:第六十四条:“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第四十条:“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可以出示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
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第五十六条:“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一)证据形成的原因;(二)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第六十三条:“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九)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第七十一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四)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此外,《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中关于证据的证明力问题也有类似规定。
综合以上规定,电子取证应采用以下方式:⑴打印。
通过打印方式输出财务数据,将证据固定在纸质文本上,以书证的方式体现,但要注意打印出的数据一定要由企业注明“此数据由我单位提取,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公章,以此证明该复制件与原件相符。
⑵拷贝。
如前所述,载有纳税人财务数据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作为复制件,须注明其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并由企业注明“此数据由我单位提取,与原件核对无误”。
⑶公证。
经公证的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证明力优于未经公证的证据,因此,在进行电子取证时,可以邀请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⑷鉴定。
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而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又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因此,可以邀请法定鉴定部门对取得的电子财务数据进行鉴定,证明其真实性。
⑸录音、录像、制作现场笔录。
采取录音、录像手段全程记录整个取证过程,也可采取制作现场笔录的手段(其证明效力优于录音、录像),不仅可以证明电子取证程序的合法性,还可以与取得的电子证据一起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进一步增强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取证风险防范国税发[2003]47号中也规定:“税务机关进入纳税人电算化系统进行检查时,有责任保证纳税人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安全性,并保守纳税人的商业秘密。
”在电子税务稽查过程中,稽查人员需要进入纳税人的会计电算化系统进行检查,与检查纸质账簿不同的是,稽查人员不仅可以在短时间内获取企业大量财务数据信息,并且其在电脑上的任何一个操作都会对企业的会计电算化系统造成影响。
因此需要特别注意为纳税人保密和保证纳税人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安全性。
《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的财务数据资料通常储存在企业自己的服务器中,考虑到计算机体积过大、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等因素,不太可能将存储有涉税财务数据的计算机作为证据出示,大多数情况下只能提供对这些资料进行复制,在法庭上出示复制的文件。
这时就应特别注意对复制件的形式要求,按照此条规定,必须注明该复制件的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