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取证规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2009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12.24•【文号】国税发[2009]157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取证规范

对我们税务稽查而言,我国目前尚没有证据法典,证据的证明标准是证据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司法部门和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案件的取证标准把握不一。
省局在2022 年印发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执法证据采集规范》,对证据的采集有了详细的规定,《稽查工作规程》也有所涉及。
这里主要是通过对实践中主要税收违法行为的取证标准进行归纳,供各位同事参考。
第一节证据概述一、证据的概念及特征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有关事实或者材料。
税务稽查证据是指证明税收违法案件有关情况真正的事实或者材料。
证据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三个特征:关联性指证据必须是与案件有客观联系的事实。
作为稽查的证据,必须与税收违法行为存在着密切联系,能够反映纳税人是否存在税收违法行为。
在确认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时,要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
真实性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任何一种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发展和结果,必然要在客观外界留下痕迹和映象,它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猜测和虚构的东西。
如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账册资料、购销记录、文件等实物证据,以及涉案当事人、证人的言词证据都必须是确定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东西。
反之,任何猜测、幻想和虚构,都不是客观事实,均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
合法性是指证据的采集主体、采集程序和证据形式合法。
在审查证据的合法性时,应从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等方面进行审查。
二、证据分类(一)证据的法定种类我国《行政诉讼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以及《证据采集规范》将稽查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七类证据。
1.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税务稽查工作中,书证是最重要的证据,也是数量最多的证据,通常表现为证明税收违法行为的凭证、账簿、、记账凭证、发票单据、票据函件、银行对账单、合同协议、申报书和申报表、完税凭证、税务机关执法的各类文书、税收优惠的相关报告材料、相关单位的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现场稽查管理制度

现场稽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现场稽查工作,加强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在开展现场稽查工作中应当遵守的规范。
三、工作原则1. 依法稽查:稽查工作应当依法进行,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工作,不得违法超越执法权限,不得滥用执法权力。
2. 公正稽查:稽查工作应当公正、公平、允当,不得以私人恩怨、个人好恶等为由进行稽查,加大排查力度。
3. 打击整治: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严肃打击,坚决予以整治,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4. 服务为民:稽查工作应当以为群众,服务群众为宗旨,依法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做到服务为民。
5. 严格管理:对相关执法人员必须严格管理,履行职责,防止滥用执法权力,确保稽查工作公正有效。
四、现场稽查程序1. 取得稽查证件:凡从事现场稽查工作的执法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稽查证件,并在执行任务时佩戴证件。
2. 合法依据:在开展现场稽查工作前,执法人员必须明确稽查的具体依据,确保依法合规。
3. 确认对象:执法人员开展现场稽查,必须事先确认稽查对象,携带相关证据和材料,依法开展稽查工作。
4. 依法通知:对于需要通知被稽查对象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书面通知,说明稽查事由、内容、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
5. 开展稽查:经过稽查前的准备工作,执法人员便可进入现场稽查工作,依法开展相关稽查。
6. 归集证据:在稽查现场,执法人员必须依法归集涉案证据,做到确凿有力,准确全面。
7. 现场取证:必要时,执法人员应当依法采用必要手段,现场取得相关证据,确保稽查的全面准确。
8. 作出处理:稽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必须依法将现场稽查情况进行整理、核实,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五、现场稽查管理1. 现场指挥:现场稽查工作由主办执法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执法人员进行直接指挥,确保稽查工作的有序进行。
分行业稽查方法及取证

常见的问题及取证要点一、建筑安装行业1、常见的涉税问题:⑴未按规定确认工程价款,隐藏收入或延迟申报纳税。
⑵未将发包方提供的材料价款计入计税依据。
⑶以自建自用建筑物名义隐匿收入。
⑷发包方以物偿债,承包方未按规定确认工程价款。
⑸未按规定结转在工程价款以外取得的各项收入。
⑹混淆成本归属期,提前结转或多结转工程成本费用。
⑺虚列材料成本,虚增工程成本。
⑻虚列人工费用,虚增工程成本。
⑼不按规定开具发票、开具假发票或虚开发票。
2、稽查取证要点:⑴公司税务登记、工商登记、机构代码、银行帐号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号码。
⑵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材料、税收完税凭证。
⑶调中标通知书,预决算报告、分包转包协议、施工补充协议、施工合同、建筑安装施工进度明细表。
⑷重点对以下会计科目审查:①材料采购、原材料、工程成本帐户,一是看其有无虚列材料支出,二是看其有无发包方提供材料抵顶债务,未计收入。
②固定资产清理帐户③临时设施摊销帐户贷方发生额。
④盈余公积、利润分配帐户,看有无收入直接计入⑤往来帐户⑥应付工资帐户⑸劳资部门的职工名册、参保人员名单及考勤记录。
⑹发票号码,发票连号、重号、金额较大者进行真伪鉴别,到相关企业核实。
⑺现场调查。
有无出租、出售情形,超计划、超面积施工情况。
⑻发包方拨付工程款情况。
⑼房管局确认建筑物权属,确认是否施工方自建自用建筑物。
⑽从监理公司获取监理工作报告,工程款支付证书。
⑾审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⑿承包方、发包方的开户银行查核资金收付情况,相关人员的银行储蓄帐户及信用卡帐户资金收付情况和资金流向。
⒀对发包方、承包方有关人员关于发票填开、资金收付、税款申报、有无开票收取手续费等制作询问笔录。
二、房地产行业1、常见的涉税问题:⑴销售开发产品收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未按规定入帐,隐匿收入。
⑵开发产品完工前取得的预售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产品完工后未按规定及时结转收入。
⑶以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收取的价款未按规定结转收入。
税务稽查案件调查取证办法

税务稽查案件调查取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稽查案件调查取证工作,保证调查取证的合法性、规范性、有效性,提高税务稽查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稽查案件证据是指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案件查办过程中所收集的、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的、符合法定表现形式的、能够证明税收违法行为事实的客观根据,是税务稽查部门对税务稽查案件进行处理的事实依据。
第三条税务稽查案件证据应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一)税务稽查案件证据的载体和所证明的内容应当客观真实;(二)税务稽查案件证据的形式和收集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三)税务稽查案件证据要能够充分证明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过程,与案件本身有着内在的联系,对案件具有证明力。
第四条税务稽查案件调查取证是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工作中,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为查明和证明涉税案件事实,采取合法、有效的手段和方法,调查获取税务稽查案件证据的税务行政执法行为。
税务稽查案件调查取证包括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核认定、归集整理等环节和内容。
第五条税务稽查案件调查取证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据法定原则,即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二)权限法定原则,即调查取证手段和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三)程序法定原则,即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四)义务法定原则,即对涉及的国家机密及当事人的技术、业务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保密;尊重当事人人格,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五)全面客观公正原则,即必须做到公正公平、客观真实、全面完整。
第六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稽查案件,必须注重事实,注重证据,严格依据合法有效证据定案。
税务检查人员对税务稽查案件违法事实和案件查处过程的证据依法收集固定,案件审理部门对检查人员提供的证据负有最终审核责任,审核认定后的证据作为最终定案的依据。
海关稽查操作规程

海关稽查操作规程海关稽查操作规程一、引言海关稽查是海关实施出入境监管、打击走私活动的重要举措,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海关稽查工作,确保稽查活动的合法、公正、有效进行,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海关稽查的基本原则1. 合法合规:海关稽查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海关监管政策的要求,依法行使职权。
2. 公平公正:海关稽查不得侵犯任何人合法权益,坚决杜绝欺压、打击报复等不正当行为。
3. 从宽从实:海关稽查工作要坚持正确的立场和方向,对犯罪行为从严处理,对合规的企业和人员要从宽从实予以处理。
4. 保密原则:海关稽查工作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必须严守保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
5. 效率和公益:海关稽查工作要高效率、高质量,既要保障国家利益,又要为社会公益作出贡献。
三、海关稽查的基本程序1. 稽查计划:海关稽查工作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稽查计划,包括时间、地点、对象等要素,并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2. 稽查依据:稽查活动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在执行过程中,要全程记录稽查文件、资料和相关证据。
3. 稽查行动:稽查活动需要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组成的稽查组进行,应当携带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工作证件。
4. 公告告知:对于要进行稽查的对象,海关应当提前告知其稽查的目的、内容和要求,保障其知情权和协作意愿。
5. 现场稽查:稽查组到达现场后,必须依法依规进行稽查活动,包括检查、讯问、抽样等操作,维护稽查秩序。
6. 权限审批:对于涉及到重要证据的扣押、搜查等行为,稽查组必须经过合法的审批程序,确保稽查行为合法合规。
7. 笔录查验:稽查组在现场进行重要讯问和查验时,应当及时记录相关信息,形成稽查笔录。
8. 账务处理:对于查获的走私物品,稽查组要及时制作查获决定和走私物品接收清单,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9. 送检鉴定:对于需要鉴定的物品,稽查组根据相关规定移交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及时反馈结果。
10. 结案报告:稽查工作结束后,稽查组应当及时汇总工作情况,形成结案报告,并提出相关建议和问题。
浅谈如何进行税务稽查案件取证

浅谈如何进行税务稽查案件取证所谓收集证据,是指法定的机关和人员,依照法律程序,发现证据、提取证据,并将证据予以固定的诉讼活动。
税务稽查机构要正确查处涉税违法行为,首先必须查明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事实。
在稽查工作中,大多涉税违法行为都是在税务稽查机构立案以前发生的,对于整个涉税违法行为的发生和发展,在稽查初期,稽查人员并不是对整个案情十分了解。
因此,要查清案件事实,一方面要对纳税人账务资料进行细致检查,并对案件所涉及人员依法询问,另一方面针对该纳税人生产、销售等环节认真分析,发现其疏漏,并展开细致的调查研究,广泛收集与案件有联系的,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证据。
只有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并对其进行科学分析和综合研究,才能查明稽查案件的事实真相,对稽查案件做出符合客观实际的结论,并依法做出处理。
一、取证的步骤收集证据工作通常包括发现证据和取得证据两个方面。
发现证据,是指利用合法手段和方法索取能够证明稽查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是证据收集的首要任务,因为只有发现了证据,进而才能取得证据。
发现证据在稽查案件查处工作中显得尤为重要。
涉税违法案件的情况非常复杂,许多证据是不易发现的,因为涉税违法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惩罚,其在实施涉税违法行为时,大多采用隐蔽的形式和狡猾的手段进行。
在实施违法行为后,往往又利用伪造或虚假的财务资料,千方百计地掩盖其罪行,力图迷惑、欺骗税务机关。
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能够反映其实施涉税违法行为的证据也会发生变化,如第二套账的转移或残缺不全,甚至有被销毁的可能,需外调的与该纳税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公司也存在注销、失控的可能。
知情人也可能因时间久远而记忆不清,不能准确提供情况,或者因心存顾虑,不敢如实地反映案情。
诸如这些情况,都给发现证据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但是,只要涉税违法犯罪分子实施了违法行为,不论他如何狡猾、诡秘、善于伪装,总会在作案过程中留下有关犯罪活动的痕迹、物品和线索。
尽管发现证据是一项很复杂的工作,只要稽查人员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采取正确的方法,依靠群众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就一定能够发现证据。
稽查证据收集的要求及基本方法

稽查证据收集的要求及基本方法稽查证据收集的要求及基本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这就是《征管法》赋予税务检查人员在查处涉税案件时有取证的权利,同时,也是税务检查人员对案件负责必须履行的义务。
在查处涉税案件的过程中,如何收集好证据达到精细化,是支撑案件形成处理决定的关键,稽查证据也就成为维系稽查执法威严的所在。
所谓证据,就是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而税务稽查中的税收违法证据,就是用以证明税收违法行为存在的各种真实的、具体的、形式符合规定的事实材料。
《征管法》实施细则又规定,用计算机记账的企业,其计算机输出的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居此,税务机关用计算机软件查账采集的电子数据,也可作为证据。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税务稽查过程,就是一个发现、查找、收集各种税收违法证据,并在整理这些收集的证据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处罚决定的过程。
因此,税收违法证据问题,是税务检查实施工作的中心和重点。
在税务稽查工作中,通常所说的税收违法证据问题,实际就是税收违法证据的收集问题。
如何收集合法有效的税收违法证据,据以查实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是当前税务稽查工作的重要课题。
以下是本人对如何收集好税务稽查证据的一些粗浅认识。
一、稽查证据收集的基本要求税务稽查活动的许多内容是围绕证据进行的,因此,在稽查过程中收集稽查证据必须做到:1、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收集证据。
为了保证一切与涉税案件有关的或者了解案情的人员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和环境,防止偏差和错误,使收集证据的工作能够有效的进行,法律上对收集证据的程序和方法作了严格的规定,只有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收集证据,才能保证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才能取得反映涉税案件事实情况的证据,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提供可靠的依据。
2、广泛、切实的依据群众获取有价值的证据或线索,这是法律规定的收集证据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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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证据规范及取证技巧对我们税务稽查而言,我国目前尚没有证据法典,证据的证明标准是证据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司法部门和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案件的取证标准把握不一。
省局在2009年印发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执法证据采集规范》,对证据的采集有了详细的规定,《稽查工作规程》也有所涉及。
这里主要是通过对实践中主要税收违法行为的取证标准进行归纳,供各位同事参考。
第一节证据概述一、证据的概念及特征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有关事实或材料。
税务稽查证据是指证明税收违法案件有关情况真实的事实或材料。
证据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三个特征:关联性指证据必须是与案件有客观联系的事实。
作为稽查的证据,必须与税收违法行为存在着紧密联系,能够反映纳税人是否存在税收违法行为。
在确认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时,要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
真实性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任何一种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发展和结果,必然要在客观外界留下痕迹和映象,它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猜测和虚构的东西。
如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账册资料、购销记录、文件等实物证据,以及涉案当事人、证人的言词证据都必须是确定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东西。
反之,任何猜测、幻想和虚构,都不是客观事实,均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
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主体、收集程序和证据形式合法。
在审查证据的合法性时,应从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等方面进行审查。
二、证据分类(一)证据的法定种类我国《行政诉讼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以及《证据采集规范》将稽查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七类证据。
1.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税务稽查工作中,书证是最重要的证据,也是数量最多的证据,通常表现为证明税收违法行为的凭证、账簿、、记账凭证、发票单据、票据函件、银行对账单、合同协议、申报书和申报表、完税凭证、税务机关执法的各类文书、税收优惠的相关报告材料、相关单位的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2.物证物证是指用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
如账簿、发票上的笔迹;抗税中打砸抢的痕迹;变造发票证件的痕迹;焚毁账簿、凭证、发票等所遗留的痕迹等;偷税中的假账簿、假票据、假发票;抗税中打砸抢使用的木棍、砖块及行凶的刀具等;逃避追缴欠税中转移、隐匿物品、货物、其他财产的运输工具;用来伪造、变造证件和发票的机器设备;伪造、变造、非法制造发票、证件的监制章、防伪工具、纸张等;虚开发票的实物原物以及打印机、计算机、复印机等。
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计算机软件等可视可听的载体储存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音响、图像、文字或者其他信息。
主要包括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子计算机储存资料、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信息资料等。
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所做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
常见的证人证言有询问笔录、证人提供的口头或书面证词等。
5.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做出的对案件真实情况的陈述。
常见的当事人的陈述有询问笔录,当事人自述材料,陈述、申辩笔录等。
6.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专门的鉴定部门借助鉴定人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对案件有关事实材料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所作出的判断性意见。
常见的鉴定结论有发票鉴定、海关完税凭证鉴定等。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是指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勘查、测量、检验和拍照、询问等制作的实况记录。
其形式可以是文字记录、图片、照片等,如稽查人员现场制作的《实物盘点表》等。
(二)证据的其他分类证据还可以按照表现形式、与税收违法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系、来源方式等标准,进行分类:1.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按照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将其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证据,如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都属于言词证据。
实物证据,是指以客观存在的物体作为证据表现形式的证据。
如稽查案件中的单据、账册、报表、视听资料等都属实物证据。
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按照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系,可将其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凡是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需要借助其他证据才能对所证事实产生证明作用的证据。
在不能取得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应通过若干个间接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
3.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按照证据的来源方式,可以将其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是指从案件事实的最初来源获得的证据,即第一手的事实材料。
如当事人提供或知情人提供的证言、外调取得的证据资料等。
传来证据是从原始证据中衍生出来或在信息传播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属于第二手的事实材料。
如证人转述他人的证言、书证的抄件、影印件,各种证物的复制品,以及照片、录音、录像,复制的视听资料等。
三、证据规则证据规则是关于证据取得和证据效力方面的规则,包括最佳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补强证据规则等。
了解和掌握证据规则,对提高稽查人员取证能力将大有益处。
最佳证据规则,在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中,应当优先按照最具证明效力的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如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指在取证过程中,主体违法、程序违法和手段违法等非法获取的证据,不具有法律上的证明效力,不能被采纳而作为定案的依据。
如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法律规定某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与其印证时,才能认定案件事实。
如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对于上述规则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作出了具体规定:(一)证据效力的规定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规定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5.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6.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7.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8.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9. 不具备鉴定人资格的人的或者鉴定程序违法的鉴定结论,以及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的鉴定结论。
(三)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的规定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3.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6.经一方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7.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四)可以直接认定事实的证据1.自然规律及定理。
2.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等情况以外,下列事实可以直接认定:众所周知的事实,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3. 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四、证据的证明与证明标准证明是稽查人员根据法定的程序、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或事实,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法律原理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证明标准是稽查人员在查明案件事实和对案件进行审理时,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需要达到的程度和要求。
目前,在证据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诉讼证明活动有以下两种证明标准:一是优势证据证明标准。
即在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上,只要认定一方的证明力占优势或者明显优势即可。
这主要适用于民事和行政诉讼。
二是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
即在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上,要求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能够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排除所有合理的怀疑,能得出唯一的结论。
这主要适用于刑事诉讼。
五、税务稽查证据的收集原则(一)依法取证原则稽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的职权、程序和步骤收集证据,不得超越法定职权和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不得滥用职权或损害被查对象合法权益来获得证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作了税务检查权和程序性规定,如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取证过程中,不得采取超越检查权限的方式提取证据,不得采取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二)全面、客观、公正原则《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全面,要求与税收案件有关、能证明有关涉税事实的有关证据,均要收集。
《若干规定》要求,全面的证据应当是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组成的完整的证据链,其效力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客观,要求稽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要采取事实求是的态度。
公正,要求稽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应本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公道正派,不带个人偏见,不故意遗漏对稽查对象不利或有利的证据。
(三)行政效率原则行政效率原则要求在税务稽查取证工作应注重效率,以较低的耗费获取有效的证据。
稽查人员在取证时要做到有计划、有目的,尽量提取最佳证据,尽可能收集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
对于不能提取原始证据的,要根据证据收集与固定的要求制作合法有效的复印件、照片、录像等派生证据。
为避免证据的灭失,必要时通过证据保全方式取证。
税务稽查证据的收集与固定一、书证的收集与固定按照《若干规定》第十条、第十七条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书证的收集与固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需要提取与案件有关资料原件的,以专用收据提取有关资料,以统一的换票证换取发票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