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证据要点
谈税务稽查的依法收集和运用证据

谈税务稽查的依法收集和运用证据税务稽查是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税法公正和税收法制建设的重要手段。
而在税务稽查工作中,依法收集和运用证据是确保稽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基本要求。
下面,我将就税务稽查的依法收集和运用证据进行谈论。
税务稽查是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检查和核查的一种行政执法活动,涉及到税收法律、税务管理、会计审计等多个领域。
在这个过程中,稽查人员需要依法获取相关的证据,以支持他们的稽查结论和决策。
首先,依法收集证据要求稽查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税务执法活动需要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稽查人员在进行税务稽查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不得违背法律规定收集证据。
稽查人员应当尊重并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确保整个稽查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稽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需要遵循合理、合法的手段。
稽查人员在进行稽查活动时,可以通过纳税人的报告、会计账簿、银行凭证等渠道收集证据。
同时,他们也可以依法调查纳税人的关联企业、合作伙伴等相关方,以获取更全面的证据。
然而,稽查人员在获取证据的过程中,不得采用非法手段,例如非法搜查、非法传唤、非法监查等,以免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依法收集证据的过程中需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税务稽查是为了查明纳税人的真实纳税情况和遏制税收违法行为,因此收集到的证据应当真实可信。
稽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证据的获取和提取,确保证据的可信度和完整性。
另外,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稽查人员还应当充分尊重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严禁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行为。
第四,依法运用证据是税务稽查的重要环节。
收集到的证据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评价和判断,并在税务稽查结论中进行合理运用。
税务稽查是为了发现和纠正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使用证据是确保税务稽查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的关键环节。
稽查人员应当准确掌握各类证据的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遵循证据的规则和程序,确保运用证据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税务稽查要点

税务稽查要点第一篇:税务稽查要点税务稽查要点---点点界定虚开主要从纳税人是否有货物交易、购货与发票内容是否一致、资金结算往来情况、纳税人是否故意隐匿事实真相等方面来判定;有时违法者通过中间人完成出售和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一)、开票方虚开专用发票主要证据:1、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领购簿》,并取得发票使用情况的相关资料。
2、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为虚开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
3、相关账册凭证、货物进出凭据、生产过程资料、货物出入库单据、运输单据及相关合同、协议。
4、资金往来凭据。
5、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
6、有关部门等出具的生产能力、交易行为的鉴定结论。
7、发出协查的回复资料及受票方取得虚开发票的已抵扣证明。
8.、已证实虚开发票的证明等。
9、其他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的资料。
(二)受票方主要证据:1、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
2、相关账册凭证、货物进出凭据、生产过程资料、货物出入库单据、运输单据及相关合同、协议。
3、资金往来凭据。
4、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
5、取得虚开发票的已抵扣证明。
6、其他与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的资料。
二、如何认定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刑法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对于单位犯罪,通常情况下除需对单位判处罚金之外,还应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即所谓的双罚制。
3、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单位的部门负责人等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只有当其在单位犯罪中起着组织、指挥、决策作用,所实施的行为与单位犯罪行为融为一体,成为单位犯罪行为组成部分的情况下,上述人员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三、不合规票据列支成本费用1、不合规票据列支成本、费用,应进行纳税调整。
税务稽查的法律依据和要点(大全五篇)

税务稽查的法律依据和要点(大全五篇)第一篇:税务稽查的法律依据和要点税务稽查公布随机抽查清单,最容易引起税务关注的10个重点2017-11-25 建筑业营改增中心一、抽查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及其实施细则;(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3号);(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4号)。
二、抽查对象除上级督办交办、内外部单位移交、涉及协查举报或其他有明确税收违法犯罪线索需要直接立案查处的外,均从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和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三、抽查方式(一)市局、区局分别建立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采用定向或不定向的方式随机选取检查对象;(二)市局、区局分别建立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分类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
采取随机选派或通过竞标形式确定实施检查的执法检查人员。
四、抽查内容税务稽查对象近三年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后可延长检查所属期。
五、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市级和区级重点税源企业,采取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20%左右,原则上每5年检查一轮。
对非重点税源企业,采取以定向抽查为主、辅以不定向抽查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3%。
对非企业纳税人,主要采取不定向抽查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1%。
对列入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的企业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3年内已被随机抽查的税务稽查对象,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
最容易引起税务关注的10个重点 01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 02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03 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04 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则、是否在申报扣除年度实际发放;05 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06 增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后是否补缴印花税;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未进行纳税调整等问题; 07 是否存在未按税法规定年限计提折旧;随意变更固定资产净残值和折旧年限;不按税法规定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等问题;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08 是否存在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未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价值缴纳房产税,以及无租使用房产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09 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为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进行纳税调整。
税务稽查如何收集证据

税务稽查如何收集证据税务稽查是国家对纳税人履行税收义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监督和检查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税务稽查过程中,收集证据是非常关键的步骤,因为它直接决定了税务稽查的结果和效果。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税务稽查如何收集证据的方法和步骤。
1. 查阅税务档案和账簿记录税务稽查人员可以通过查阅纳税人的税务档案和账簿记录来获取首要的证据。
税务档案包括纳税人的申报表、报税材料、纳税通知书等文件,而账簿记录则包括纳税人的会计账簿、凭证、财务报表等。
通过仔细审查这些文件和记录,稽查人员可以了解纳税人的税务情况,发现任何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或欺诈行为。
2. 进行现场勘查和核实税务稽查人员还可以进行现场勘查和核实,以获取关键证据。
这包括对纳税人的办公地点进行实地走访和检查,观察纳税人的经营状况、设备设施以及是否存在虚假经营等情况。
此外,还可以对纳税人的库房、车间、仓库等进行检查,确认所申报的存货、资产和报税情况的真实性。
3. 联系相关机构和个人税务稽查人员可以联系相关的机构和个人,以获取进一步的证据材料。
例如,他们可以联系纳税人的供应商、客户或合作伙伴,了解纳税人与他们之间的交易情况,核实是否存在虚报或避税行为。
此外,还可以联系银行、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机构,获取与纳税人有关的财务信息或法律文件,以进一步检查纳税人的纳税行为是否合规。
4. 调查取证和数据分析税务稽查人员可以采用调查取证和数据分析的方法,以支持证据的收集。
调查取证包括询问证人、勘察现场、查阅相关记录等,这些方法可以帮助稽查人员获取目击者证词或其他相关证据。
数据分析则通过对大量的纳税数据进行筛选、整理和分析,找出异常情况和突出问题,从而引导进一步的核查和稽查工作。
5. 采集电子证据随着科技的进步,电子证据在税务稽查中的重要性也日益显著。
税务稽查人员可以利用计算机取证技术,采集纳税人的电子数据和信息,例如电子账簿、电子邮件、办公软件记录等。
这些电子证据可以为税务稽查提供更直接、更可靠的证据,同时也提高了税务稽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税务稽查八种证据的收集方法

税务稽查八种证据的收集方法税务稽查作为税务管理领域的一项重要工作,旨在监督纳税人遵守税法规定,确保税收的正常征收。
为了保证税务稽查工作的准确性与公正性,税务稽查人员需要采集充分、准确的证据。
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常见的证据包括:票证、账簿、报表、电子数据、外部观察、询问笔录、报关单证和财务审计报告等。
本文将围绕这八种证据,介绍税务稽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的方法与技巧。
首先,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重视票证的收集。
票证作为一种形式化的凭证,可以直观地反映出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情况。
在收集票证时,应按照税法的要求,要求纳税人提供符合规定格式的发票,并核对票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其次,账簿是税务稽查人员另一个重要的证据来源。
税务稽查人员可以通过查阅纳税人的账簿,了解其经营活动的过程与情况。
在收集账簿时,应注意核对账簿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与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证据进行比对。
报表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也是税务稽查人员查明纳税人财务情况的重要依据。
在收集报表时,税务稽查人员应核对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与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比对,从中找出差异和问题。
电子数据在现代社会几乎无处不在,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证据之一。
税务稽查人员可以通过访问纳税人的电脑系统,获取与纳税人经济活动相关的数据。
在收集电子数据时,稽查人员应选择可信、可行的方式,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除了上述四种主要证据,税务稽查人员还可以借助外部观察来获取证据。
外部观察是指通过实地踏勘、调查勘验等方式,观察纳税人的经营环境、设备设施情况以及经营行为等。
在进行外部观察时,稽查人员应注意到要收集具体而准确的相关细节,使之成为证据链中的一环。
另外,询问笔录也是税务稽查中一种常见的证据收集方式。
税务稽查人员可以向纳税人或者其他相关方面询问相关问题,并将其记录在笔录中。
在进行询问时,应注意掌握询问者的技巧,以便获取准确的信息。
此外,报关单证也为税务稽查提供重要的证据。
报关单证是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检验、核算和征收关税的重要文件。
税务稽查案件中的证据收集与处理技巧

税务稽查案件中的证据收集与处理技巧在税务稽查工作中,证据收集和处理是非常关键的环节。
有效的证据收集和正确的处理技巧能够帮助稽查人员更快、更准确地了解被查企业的实际情况,从而提高稽查的效果和准确性。
本文将探讨税务稽查案件中的证据收集与处理技巧,并提供一些建议和方法。
一、税务稽查案件证据的分类在税务稽查案件中,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两类。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被查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证据,如虚假发票、账目不符等;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违法行为,但与违法行为间存在某种关联的证据,如财务异常、资金流向不明等。
在收集证据时,稽查人员应综合运用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为案件查证提供有力依据。
二、税务稽查案件证据收集的技巧1.依法采取措施:稽查人员在证据收集时,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如调取涉案企业的财务报表、银行账户信息等。
同时,应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保取证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寻找线索:稽查人员在证据收集时,应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寻找相关线索。
可以通过对账簿、发票、凭证等财务信息的分析,找出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痕迹,进而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取证。
3.有效调查讯问:稽查人员在取证过程中,可以通过讯问涉案人员等方式获取相关信息。
在讯问时,应注重技巧和方法,采取得当的态度和方式,从而更好地获取有效证据。
4.技术手段辅助:在现代科技条件下,稽查人员可以利用计算机取证技术、数据分析软件等技术手段辅助证据收集。
这些技术手段可以提高证据采集的效率和准确性。
三、税务稽查案件证据处理的技巧1.确保证据完整:稽查人员在处理证据时,应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避免证据的遗漏和篡改。
可以通过制作证据清单、打印电子数据等方式,规范证据的保存和处理流程。
2.鉴别证据可信度:在证据处理过程中,稽查人员应对证据的可信度进行综合评估。
可以从证据的来源、真实性、一致性等方面进行考量,判断证据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3.分析证据关联性:稽查人员在处理证据时,应分析证据之间的关联性,构建证据链。
税务稽查案件中的证据收集与处理技巧

税务稽查案件中的证据收集与处理技巧税务稽查是国家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税务稽查过程中,证据的收集与处理是关键环节,它直接影响着案件的查证力度和结论的公正性。
本文将探讨税务稽查案件中的证据收集与处理技巧,以期提高稽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一、证据收集的重要性证据是税务稽查工作的基础和依据,它是稽查人员对纳税人纳税行为进行查证的重要依据。
税务稽查案件中的证据收集包括书面证据和实物证据两个方面。
1. 书面证据的收集税务稽查人员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应积极收集相关的书面证据。
这些证据包括纳税人的会计凭证、税务报表、银行对账单、合同协议等。
在收集过程中,稽查人员应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遗漏重要证据或收集虚假证据。
2. 实物证据的收集实物证据是指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物理现象。
税务稽查人员在收集实物证据时,应注重现场勘查和物品保全。
现场勘查可以帮助稽查人员了解案件发生的环境和情况,进一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
物品保全则是确保证据不被破坏或篡改,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
二、证据收集的技巧证据收集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稽查人员需要掌握一些技巧,以提高证据的采集效率和质量。
1. 了解案件背景在开始证据收集之前,稽查人员应充分了解案件的背景和相关信息。
这包括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涉及的税种和税务政策等。
通过了解案件背景,稽查人员可以有针对性地收集证据,避免盲目和不必要的工作。
2. 确定证据的关键点在证据收集过程中,稽查人员应确定证据的关键点,即案件中最重要和最具有说服力的证据。
这些证据可以直接证明纳税人的违法行为或证明其无罪。
确定关键点后,稽查人员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提高证据的查证力度。
3. 保护证据的可信度证据的可信度是评判证据价值的重要标准。
稽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应注意保护证据的可信度。
这包括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稽查人员可以通过多方面的途径来保护证据的可信度,如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与纳税人的口供相符等。
稽查工作中需要注意的细节

稽查工作的几个要点一、不要“瞎”查,稽查要有针对性。
首先,我们的稽查中队应该对辖区内各种车辆的分布和运行情况进行了解、熟悉,上路稽查时不能毫无目的和无针对性,如果仅凭“瞎猫碰上死耗子”的运气,大多数情况下稽查效果往往不佳。
因此,我们各稽查中队可以在平时空闲、雨天时,在辖区内进行巡查,时刻掌握违章车辆动态,有针对性地实施稽查活动,这样就会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不必要“无用功”。
二、不要粗心,认真稽查会出效果。
首先,不要将上路稽查车当成坐车旅游,一路走马观花,与违章车辆擦身而过,多检查车辆总会有新的发现,这一点,许多稽查老同志的工作作风,值得我们年青的稽查同志学习,他们的工作总是孜孜孜不倦,所以稽查效果很明显;这里,我需要提醒我们的稽查中队的驾驶员,你们的灵活应变,往往都能查获住不少涉嫌违章车辆。
其次,在检查车辆时,粗枝大叶,工作不细心,只注重有无道路运输管理证或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不能将该车的各类证件、手续和车辆型号进行一一核对,有无转让替代等其他违规行为,如假道路运输证、车辆改装以及行驶证过户没有过户道路运输证等。
三、不要野蛮执法,要注重规范用语。
在上路稽查查时,语言不文明、行动不规范是稽查工作的大忌;该亮证时不亮证、该敬礼时不敬礼,出口成“脏”、在车主面前不是做耐心细致的宣传教育和说服动员工作,而是盛气凌人;对“不配合”的车主拉拉扯扯、动手动脚等。
这不仅不能体现出行政执法的严肃性,而且往往容易激化征缴双方的矛盾,造成执法受阻或执法被围攻等恶性事件,丢尽颜面。
所以,在我们一些稽查队员进行稽查时,一定要克服自身存在的“缺点”,如“口头禅”一定要改掉,平时,队里的同事要提醒一下,不能让一些违章驾驶员抓住“把柄”,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四、不要强硬对待车主,处罚需要灵活性。
一是在对违法车主作出行政处罚时,过于死板,不能充分听取车主的陈述和申辩,不能结合车主家庭、经济和违法程度等实际,不讲求稽查工作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过硬”处罚,不能因时、因势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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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税务稽查证据一、知识点归集1*.证据的特征: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2.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主体,收集程序和证据形式合法。
3**.我国《行政诉讼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将稽查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七类证据。
4.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是最重要的证据,也是数量最多的证据。
5.物证是指用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
6.视听材料主要包括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子计算机储存资料、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信息资料等。
7.常见的证人证言有询问笔录、证人提供的口头或书面证词等。
8.常见的当事人的陈述有询问笔录,当事人自述材料,陈述、申辩笔录等。
9.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是指稽查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勘察、测量、检验和拍照、询问等制作的实况记录。
其形式可以是文字记录、图片、照片等。
10*.按照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将其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11*.按照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系,可以将其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12*.按照证据的来源方式,可以将其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13.原始证据,即第一手的真实材料,如当事人提供或知情人提供的证言、外调取得的证据资料等。
14***.证据规则是指关于证据取得和证据效力方面的规则,包括最佳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补强证据规则等。
15***.最佳证据规则,在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中,应当优先按照最具证明效力的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如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16***.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是指在取证过程中,主体违法,程序违法和手段违法等非法获取的证据,不具有法律上的证明效力,不能为法庭所采纳而作为定案的依据。
17***.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法律规定某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与其印证时,才能认定案件事实,如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18***.证据效力的规定:(其他、国家、出庭、鉴定、数个、两法原)(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材料和证人证言。
(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19***.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严当被两不、在三以)(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5)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以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6)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7)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8)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9)不具备鉴定人资格的人的或者鉴定程序违法的鉴定结论,以及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的鉴定结论。
20***.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未成年应与其经无难)(1)未成年人所做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戚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3)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6)经一方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7)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21***.可以直接认定事实的证据:(除当事人自然生效)(1)自然规律及定理。
(2)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等情况以外,下列事实可以直接认定:众所周知的事实,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3)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22*.证据的证明与证明标准:证明是根据法定的程序、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或事实,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法律原理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证明标准是在查明案件事实和对案件进行审理时,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需要达到的程度和要求。
目前,在证据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对民事诉讼采用优势证明标准,即在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上,只要认定一方的证明力占优势即可;对刑事诉讼采用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即在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上,要求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能够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排除所有合理的怀疑,能得出唯一的结论。
关于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法院一般采用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即被告(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相对于原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证据具有明显的优势,它低于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允许个别的合理怀疑存在,要求行政机关的证据之间具有清晰的逻辑关系、证据充分并有一定的说服力。
23*.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证据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三个特征。
24.税务稽查证据的收集原则:(1)依法取证原则;(2)全面、客观、公正原则;(3)行政效率原则。
25***.书证的收集与固定应符合的要求:(1)需要提取与案件有关资料原件的,以专用收据提取有关资料,以统一的换票证换取发票原件。
(2)不能取得原件的,或稽查对象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书证属于复印件的,可以照相、影印和复制,但必须注明原件的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个人)签注“本件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字样,并由其签章或押印;拒绝签章或者押印的,应当邀请有关见证人(如基层组织、所在单位代表等人员)到场制作现场笔录,在现场笔录上记明拒签事由和日期,由稽查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3)收集的报表、会计账簿、图纸、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应当附有说明出处等相关信息的材料并盖章和押印。
(4)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26***.物证的收集与固定应符合的要求:(1)应收集原物,如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
(2)原物数量较多的,可收集、调取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一部分,并辅以照片、录像、现场笔录等加以佐证。
(3)收集物证时,还要注意与鉴定结论相结合。
27***.视听资料的收集与固定应符合的要求:(1)尽可能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即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资料等信息载体。
调取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提供复制件,需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
(2)通过拍摄、录音等方式收集和固定相关的证据(包括采用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但不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3)对取得的视听资料,应保持事实的完整性、真实性,不得进行剪辑、拼接等。
(4)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5)录制的原始音像制品可复制并办理公证,封存备查,以免原始音像制品磨损和音像失真、导致证据灭失。
28.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固定:一般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收集与固定电子证据。
(1)一般取证。
对电子证据在未经伪饰、修改、破坏等情况下进行的取证:①打印。
直接将有关内容打印在纸张上,再按照提取书证的方法予以保管、固定,并注明打印的时间、数据信息在计算机中的位置(如存放于哪个文件夹中等)和取证人员等内容。
②拷贝。
拷贝之后,应当及时检查拷贝的质量。
在取证同时应取得备份证据,然后将其中备份数据的存储介质封存,由纳税人注明“该数据出自我单位电脑中,未经修改,数据真实”,写明“年、月、日”,盖章封存,稽查人员将封存的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带回单位保存。
③拍照、摄像。
可按有关要求采用拍照、摄像的方法对其进行提取和固定,也可同时对取证全程进行拍照、摄像。
④公正。
对操作电脑的步骤,电脑型号、打开电脑和进入页面的程序,以及电脑中出现的内容进行复制等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或录像,由公证人员出具公证书。
(2)特殊取证。
主要指在电子证据被加密、删改、破坏等情况下,由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进行电子证据收集和固定的活动。
①解密。
找到相应的密码文件后,由专业技术人员选用相应的解除密码口令软件。
解密后,再将对案件有价值的文件,按一般取证方法进行取证。
在解密过程中,可采取录像方式。
②恢复。
使用软件恢复工具,恢复已被修改、破坏的证据,对已被恢复的,再按一般取证方法进行取证。
29***.证人证言(或当事人陈述)的收集与固定应符合的要求:(1)《调查(询问)笔录》应逐项填写清楚以下内容:询问的时间、地点、询问调查人、记录人(录入人)、被询问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住址以及重要在场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
(2)正文部分采用问答形式。
记录询问内容要真实、准确、详细、具体,不能随意取舍。
(3)稽查人员应就调查了解的事实进行询问,询问措辞应做到意思表达清晰、明确,不要使用暗示或隐喻性的言辞,并应告知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4)涉及重要事实、情节、数字、日期等问题时,应要求被询问人准确回答,避免含糊。
(5)对证人提供的物证、书证,或询问人提问时出示的证据,都要在记录中反映并记明证据的来源。
(6)《调查(询问)笔录》应用钢笔、毛笔书写或打印。
(7)应由证人本人签章或者押印,证人没有书写能力请人代写、代打印的,由代写、代打印人向本人宣读,本人认为无误的,由本人及代写、代打印人共同签章或者押印。
(8)证人认为证言有遗漏或差错的,应允许其补充或更正。
更改证言的,应当注明更改原因,并在更改处由被询问人押印,但税务机关不退还原件。
(9)采用手书、计算机打印等多种方式固定证据的,均应当有稽查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10)证人证言中有证人的签名、盖章(押印)和出具日期,以及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30***.鉴定结论的收集与固定:鉴定结论应符合以下要求:(1)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