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案件证据收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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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行政处罚依据证据解析要点指导解析规范

105行政处罚依据证据解析要点指导解析规范

105行政处罚依据证据解析要点指导解析规范行政处罚是国家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和法律的行为进行惩罚的一种手段,其依据证据进行解析的过程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行政处罚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需要对行政处罚依据证据进行准确分析和解读。

本文将就105行政处罚依据证据解析要点进行指导解析规范。

1. 了解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在进行行政处罚依据证据解析之前,首先应该了解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包括法定性原则、公正性原则、限制性原则等。

了解这些原则有助于准确把握行政处罚的依据证据解析过程中的要点。

2. 确定证据的法定类型和法定要件在进行行政处罚依据证据解析时,需要明确证据的法定类型和相应的法定要件。

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各种证据的类型和要件是明确规定的。

例如,书证需要满足具备证明能力、真实性等要件;口证需要经过充分审查等。

3. 整理、筛选和分析证据材料行政处罚依据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在解析过程中,首先需要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整理、筛选和分析。

确保所有的证据都得到了充分的考虑和权衡,排除可能存在的错误、虚假和矛盾。

4. 展开证据真伪的辨析行政处罚的依据证据解析,关键在于证据真伪的辨析。

应对各类证据进行客观、全面、细致的审查和评估。

例如,在对书证进行辨析时,可以对证据的来源、制作过程、内容的一致性等方面进行分析。

对物证进行辨析时,要注意物证的准确性、完整性等。

对证人证言进行辨析时,需要注意证人的信誓旦旦性、证言的一致性等。

5. 关注证据采集过程的合法性行政处罚依据证据解析时,还必须关注证据采集过程的合法性。

例如,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确认采集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要判断证据采集当事人是否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法定程序的保障。

通过以上的指导解析规范,可以帮助行政机关对105行政处罚依据证据进行准确分析和解读,确保行政处罚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同时,也给行政处罚当事人提供了保障和依据。

行政处罚证据规则

行政处罚证据规则

一、行政处罚证据规则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我国目前的行政证据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种:1、可以直接认定的事实:(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2、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4)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5)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3、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2)与一方行政相对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行政相对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证言;(3)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6)经一方行政相对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行政相对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4、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为:(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汜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行政相对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证言;(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5、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的证据:(1)行政机关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2)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3)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和证据采集

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和证据采集

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和证据采集是国家监管行为中的重要环节。

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是行政机关根据事实证据确定当事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进行行政处罚的前提;证据采集是获取相关证据以验证事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从事实认定和证据采集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事实认定事实认定是行政处罚的基础和核心,是行政机关判定违法行为是否成立的关键环节。

事实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证据必须合法。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查询、调阅、抄录和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据;对于需要依法征询的专门机构和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依法进行合法征求。

(二)事实必须准确。

行政机关必须精审证据,避免将不足以说明违法行为的证据列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同时,应当通过比对各项证据,逐一排除存在的不实之处和矛盾之处。

(三)证据必须充分。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收集与确认有关的证据,不能够出于片面立场和个人意愿,在证据上选择性听取或者认定证据。

事实认定是需要证据支撑的。

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直接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的证据,如现场调查记录、书面证据等;间接证据是指虽不能直接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但从中可以推断出存在违法行为的证据,如相关到证据、客观事实等。

行政机关应当对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都进行审查,以取得更充分的证明材料和证据。

二、证据采集证据采集是事实认定的必要过程,行政机关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程序和规定,采取合法证据。

证据采集主要方法包括现场勘查、取证令、证人传唤、询问调查和检查等。

(一)现场勘查现场勘查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通过现场勘查记录、拍照片等形式,对现场进行较为详细的检查,以获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现场勘查通常能够获取一些直接证据,如现场照片、现场视频等,同时还能够了解相关情况,获取间接证据。

现场勘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现场勘查应当在当事人知道的情况下进行,以便其进行配合;在无法知道的情况下应当在证据所在的地点留置告知书;2.现场勘查记录应当详细、准确,包括勘查时间、地点、人员、物品等内容;3.现场勘查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时应重视的证据收集规则

作出行政处罚时应重视的证据收集规则

作出行政处罚时应重视的证据收集规则(原创版)目录一、引言1.行政处罚的定义和作用2.证据收集在行政处罚中的重要性二、证据收集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2.客观性原则3.充分性原则三、证据的种类和形式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电子数据5.证人证言6.当事人陈述四、证据收集的程序和方法1.调查取证的程序2.收集证据的方法五、证据的审查和认定1.证据的审查标准2.证据的认定原则六、结论1.证据收集对行政处罚的影响2.提高证据收集质量的建议正文一、引言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主体给予的制裁。

行政处罚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和督促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证据收集是一个关键环节,它直接影响到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二、证据收集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证据收集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这包括取得证据的方法、时间、地点等方面都要符合法律规定。

2.客观性原则:证据应当真实、客观地反映案件事实,既要避免主观臆断,也要排除外界干扰。

3.充分性原则:证据收集要全面、充分,既要包括对违法行为的证明,也要包括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考虑,以便全面、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

三、证据的种类和形式行政处罚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形式表达的文书,如违法通知书、现场笔录等。

2.物证:指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如违法物品、现场照片等。

3.视听资料:指以录音、录像、照片等形式记录的资料,如监控录像、录音等。

4.电子数据:指以电子形式存储的证据,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

5.证人证言:指目击案件发生的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6.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申辩。

四、证据收集的程序和方法1.调查取证的程序:包括确定调查范围、制定调查方案、实施调查、制作调查笔录等环节。

2.收集证据的方法:可以通过现场勘查、抽样取证、调取资料、询问当事人和证人等方式收集证据。

行政处罚的证据标准

行政处罚的证据标准

行政处罚的证据标准
行政处罚的证据标准通常要求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素:
1. 有效性:证据必须是合法、合规的,不能是非法获取的证据。

证据可以是书面文件、口证证言、物证等形式。

2. 充分性:证据必须足够充分,能够充分证明被处罚行为的存在及其违法性质。

证据应包括相关的事实、情况、证言、记录等。

3. 符合性:证据必须与被处罚行为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能够证明行为是否真实存在或者是否涉及违法违规行为。

4. 公正性:证据来源应该公正可信,不能存在弄虚作假、伪造证据等行为,证据必须经过鉴定和认定程序。

5. 具体化:证据必须具体化,能够定性、定量地描述被处罚行为的事实和情况,不能是主观臆断或推测。

6. 规范性:证据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行政处罚依据必须与证据相匹配。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行政处罚案件可能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和差异性,具体的证据标准可能会因案件性质、行政机关的规定等而有所不同。

所以,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参考具体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来确定证据标准的具体要求。

行政处罚案件审查要点

行政处罚案件审查要点

行政处罚案件审查要点
行政处罚案件审查要点
一、案件基本情况
要点: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描述,包括案件的涉案方、时间、地点等。

二、违法行为确认
要点:对被处罚方的违法行为进行核实,包括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详细描述和说明。

三、证据收集及审查
要点:对涉案证据进行收集和审查,包括相关文件、证件、录音、视频等,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评估和验证。

四、行政处罚依据
要点:对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进行分析和评估,明确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确保依法行政。

五、行政处罚形式选择
要点: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影响等因素,选择适当的行政处罚形式,如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行政警告等。

六、行政处罚幅度确定
要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违法行为的情况,确定行政处罚的
具体幅度,包括罚款金额、停产停业时间等。

七、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要点:明确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包括告知书发出、听证程序等,确保行政处罚的正当公正。

八、行政复议及诉讼程序
要点:对行政处罚的复议和诉讼程序进行说明,包括复议申请、诉讼期限等,保障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九、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要点:对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处罚措施
得以有效执行。

以上是行政处罚案件审查的要点,通过对案件的基本情况、违
法行为、证据收集、行政处罚依据、处罚形式选择、处罚幅度确定、决定程序、复议及诉讼程序以及处罚执行情况的审查,可以保证行
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证据要求

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证据要求

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证据要求治安管理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工作,涉及到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公共安全的保障。

治安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时,需要充分依据法律法规,采集、保管和运用相关的法律证据。

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证据要求十分严格,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就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证据要求进行探讨。

一、法律证据的概念和意义法律证据是指证实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各种物证、文证、证人证言等材料和信息。

在治安管理中,法律证据起着确凿证明违法行为和责任归属的作用,是行政机关进行处罚的基础和依据。

法律证据的要求主要包括确凿性、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证据要求(一)确凿性要求确凿性是法律证据的首要要求,即证据必须具有明确、真实、确凿、完备的特点。

治安管理处罚所依据的证据必须能够明确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并且对于责任归属起到确凿的证明作用。

为了确保证据的确凿性,治安管理部门需要采取多种形式的证据收集工作,例如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视频监控等手段,以获取充分且确凿的证据。

(二)合法性要求治安管理处罚的证据必须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取的。

治安管理部门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应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不得采用非法手段或者违反规定获取证据。

治安管理部门在执行职责时,必须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

(三)合规性要求治安管理处罚的证据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治安管理部门在收集证据时,要符合相关的程序规定,遵循证据保全和保密原则。

治安管理部门应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得故意篡改、伪造或者掩饰证据。

同时,治安管理部门还需确保证据的规范性和标准性,即证据需要按照相应的证据规则和标准进行认定和使用。

三、证据保全和管理治安管理部门在证据保全和管理方面承担重要责任。

治安管理部门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证据的安全和完整性。

首先,治安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证据保管制度,规范证据的保管、移交和使用流程,确保证据不被篡改或遗失。

刑事审判中的证据收集与质证

刑事审判中的证据收集与质证

刑事审判中的证据收集与质证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证据的收集和质证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正确有效的证据收集和质证,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本文将着重探讨刑事审判中的证据收集与质证,包括证据收集的方法和标准、质证的程序及其重要性等方面。

一、证据收集的方法和标准1. 直接证据的收集直接证据是指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陈述、文件、视频等。

在证据收集过程中,检察机关、警察、侦查人员等相关人员,应该通过搜索、搜集、调查等手段,获得案件的直接证据。

例如,根据目击证人的陈述、现场勘察的结果等,可收集到直接证据。

2. 间接证据的收集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而需要通过推理、联想等方式得出相关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在刑事审判中也具有一定的重要性,因为即使某些直接证据不足以完全证明被告人的罪行,但通过多个间接证据的综合分析,也可以形成对被告人有力的指控。

例如,通过手机通话记录、物证等间接证据的分析,可以推断出被告人的行为。

3. 证据收集的标准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必须遵守一定的标准,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常见的证据收集标准包括:- 合法性标准:证据必须通过合法手段获得,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公正性标准:证据的获得和处理过程必须公正,不能有人为操纵或篡改;- 充分性标准:证据必须充分、完整地反映案件事实,不能有疏漏或遗漏。

二、质证的程序及其重要性1. 质证的程序质证是指将收集到的证据提交给法庭并进行审核和审查的过程。

质证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举证:原告在案件中首先提供证据,被告可以在举证的基础上进行讨论和反驳;- 交叉质证: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以进一步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鉴定和证人证言:法庭可以安排相关鉴定人出庭作证,并对当事人、证人的证言进行询问和质证;- 辩论:在质证的基础上,双方律师进行辩论,以发表观点和陈述意见。

2. 质证的重要性质证在刑事审判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证据真实性:质证程序可以帮助法庭更好地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从而便于做出公正的判决;- 证据完整性:质证程序能够确保案件的相关证据得到充分呈现和考虑,避免因证据遗漏而影响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当事人权益:质证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陈述和辩护的机会,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法律程序公正性:质证作为法律程序的一部分,有助于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合法和正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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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案件证据收集要点1、先行登记物品保存书:《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新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也规定了相关证据登记保存的容,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为一种在特殊、紧急情况时采取的一项证据保全措施,它主要包含了以下几个要件:(1)必须是在证据如果不登记保存,可能会被销毁、灭失或者以后无法取得的情况下;(2)必须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3)必须在七日做出处理决定;(4)登记保存的物品必须是与涉嫌行为直接关联的证据;(5)对采取保全的物品进行登记。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为获取证据的一个重要途径,在行政处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在行政执法部门日常执法中使用频率也比较高。

而在执法过程中,一些执法人员由于对证据登记保存的概念及要件上的认识存在误区,在作出证据登记保存时不能全面、客观、合法进行,使得我们的执法成本和风险增大。

结合证据登记保存过程中一些较有争议的问题在证据登记保存时应把握的尺度。

一、证据登记保存的地点。

证据登记保存地点的争议焦点在于否能实行异地保存。

在执法实践中,为防止当事人转移、毁灭证据,以及在查处较大案件时,由于数量多、案情复杂无法就地保存,执法人员往往会采取异地保存。

恰恰是这异地保存,成为很多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的争议焦点,而在现行法律中,不管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新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都没有明确规定证据登记保存地点,也没有禁止异地保存。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在保证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前提下,不违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可以实行异地保存,这样不仅提高了执法效率,也减轻了执法成本。

二、证据登记保存的期限。

证据登记保存期限的争议焦点在于行政执法机关超过七日保存期限未作出处理决定是否因承担法律后果。

新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了证据登记保存在七日采取的各项措施,未规定七日无法处理会引起怎样的法律后果。

但这并不是说,七日未作出处理决定,保全证据自行解除,行政机关无需承担法律后果。

如果在七日不能做出处理,则应将登记保存的证据发还给所有人,否则便是程序,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如果逾期保存给相对人带来财产损失的,还应予相应赔偿。

三、证据登记保存的围。

证据登记保存围的争议焦点在执法人员会不会任意扩大证据登记保存的围。

实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必须是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如证据有可能灭失、时过境迁后将难以取得等,行政执法机关才能实施。

对没有必要进行证据登记保存,或通过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笔录等其他证据就能够确定行政相对人事实的,则不能采取该措施。

在执法中,往往把握不准实施证据登记保护的条件,在没有必要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或用其他证据就足以认定行政相对人的情况下,任意扩大其围,以貌似合法的方式进行变相的强制扣押。

如在执法过程中,烟草专卖局扣留车辆和行车证后并未采取摄像、拍照、记录等任何方式予以固定;把车辆、行车证作为证据登记保存对象予以扣留,而这种行为却与法律法规相悖,打起官司来我们会吃亏。

四、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的制作。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制作的争议焦点在于需要保存的证据不予登记或登记不规。

在执法实践中,遇到涉案物品多时,尤其是对涉案卷烟进行登记,由于卷烟数量多、卷烟品牌不认识等原因,往往制作出来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单会出现卷烟品牌错误、漏填、数量计算错误,以及大小写不规等情况,从而不能完全、准确地反映登记保存物品容,容易与当事人在保存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等方面产生分歧,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因此,制作证据登记保存单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文书书写,必须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共同清点,制作完毕后,当场交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核对,确定无误后签字、盖章,抬头必须是当事人,不能写无主;扣押物品需不同品牌标准清楚,写明具体品牌,不能用统称代替,如:把多个外国品牌统一写成外烟;非本人签字写明代签;。

新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也对此有所规定,从而使得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时更具有操作性。

五、证据登记保存的批准。

证据登记保存批准是否只有在事先取得行政机关负责人的书面批准后才能实施。

新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了,进行证据登记保存,必须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亦是,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登记保存,则违反法定程序。

在执法实践中,面对一些法律意识强的者,会向执法人员提出证据登记保存的法律依据以及程序规定,而执法人员由于缺少行政机关负责人的书面批准依据,容易加大行政执法风险。

因此,“事先授权”在这种情况下显得尤为重要,而新处罚程序规定并未规定“事先授权”容,而在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对正在发生的活动,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查处,并在查处七日依法补办立案手续。

言下,执法机关负责人可以在明确具体标准的情况下,授予行政执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处置的权力,行政执法人员采取“先行登记保存”后,应及时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汇报。

2、勘验笔录:检查(勘验)笔录是指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对案件发生的现场或者可以证明行为的物品进行检查、勘验时所作的书面记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规定:“(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由此可见,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作为现场笔录的一种,证明效力大于证人证言、可直接作为定案依据,是发现案源、立案调查、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之一。

一、检查(勘验)笔录制作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检查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七款明确把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列为第七种证据,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在烟草专卖系列执法文书中相对应的就是检查(勘验)笔录。

二、制作检查(勘验)笔录要掌握四个要素:即时间、地点、当事人、检查勘验的过程。

1、检查(勘验)笔录要明确时间。

填写要求:起止时间的填写要详实,具体、准确,要具体到年、月、日、时、分。

法律作用:确定检查的起止时间主要是解决追诉时效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在二年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检查(勘验)笔录要明确地点。

填写要求:填写时要尽量详细,市县区乡镇、街道、居民区、农村自然村屯、小区的门牌、单元、楼层等信息要填写详细。

例如:××市××区××路××街45号××超市一楼仓库,或××市××区××路××街××牌号××(运输工具)法律作用:明确专卖执法的检查围,证明专卖执法围的合法性。

3、检查(勘验)笔录要明确检查过程。

要求:填写时要把检查的整个过程,检查结果和涉案的烟草专卖品的品种、数量、规格及当事人是否取得许可证或者准运证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

法律作用:首先,体现了执法人员取证程序的合法性。

(即证据必须是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取得)。

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调查收集证据必须有两名以上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只限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以及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必须出示省级以上(含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查证等等。

其次,详细记录检查结果和涉案烟草专卖品的特征,可以揭示当事人的行为和情节,防止当事人以该的烟草烟草专卖品不是查获的烟草烟草专卖品为由提出异意。

再次,真实记录检查结果和当事人是否取得许可证或者准运证,对案件定性和处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4、检查(勘验)笔录要明确当事人要求:填写检查(勘验)笔录时要明确当事人、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职业等自然情况。

法律作用:首先,记录当事人、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等自然情况,可以根据综合信息确定当事人,可以避免因当事人重名而搞错处罚对象;其次,客观详细记录当事人的年龄,可以证明当事人是否达到追究行政责任的法定年龄和是否具有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年龄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三、制作检查(勘验)笔录要讲究方式、方法1、检查勘验前要认真准备、周密部署。

首先要对案件情况有充分准备。

对一些具体情况如:可能查获的行为有多严重、被检查勘验的当事人社会背景、能否配合检查勘验、会不会出现抗法行为、现场的地理位置如何等,这些都要详细调查,认真分析,充分考虑,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要有足够的预计。

其次,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检查勘验方案。

明确每一位参检人员进入现场后的具体位置、任务,谁做检查(勘验)笔录,谁控制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谁负责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谁负责突发事件的对外联系等都要安排到位,考虑周全。

2、检查勘验过程中分工明确、相互协助。

首先进入现场后要按照计划好的方案有条不紊的进行,经验丰富者要帮助新手,“业务”生疏者要眼勤手快,不能所有文书都依靠一个人去做,要避免出现“干的干,看的看,站的站”的现象。

其次按我局每个队平均四个人计算,应该是队长负责指挥协调全局,如查获的数量、品种较多,要及时指派机动人员协助勤人员;勤人员负责填写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先行证据登记保存单等相关文书;其它两人,一个负责控制现场的人、财、物,保证当事人跑不了,现场财物丢不了;另一个机动。

3、检查勘验要动作迅速、一气呵成俗话说“兵贵神速”,现场检查(勘验)讲的就是“快”。

一般开始检查(勘验)时,被检查(勘验)人有一定的思想反应时间,检查(勘验)现场的围观人员也少,这个时候要稳住对方,阻止或拖延对方“掉兵遣将”,其他人则迅速开展工作,不给被检查(勘验)人留下太多回旋时间,以防当事人扰乱执法秩序,经检查(勘验)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当然,强调迅速要在程序合法、各项任务又必须完成基础上的迅速。

四、制作检查(勘验)笔录时注意事项(1)记录容要客观、真实、完整地记录检查(勘验)情况。

避免分析、判断和推理式的语方出现,一定要用法言,法语。

精确记述有关事件、地点、方位以及烟草专卖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特征,不能使用“大概”、“左右”等模糊词语(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顺序应该与现场勘验的顺序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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