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证据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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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和保护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和保护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和保护刑事诉讼中,证据是判决案件的关键因素之一。

证据收集和保护的过程对于确保案件的公正、公正和有效至关重要。

本文将讨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和保护的相关问题。

一、证据收集1. 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包括目击证人的证言、物证等。

在收集直接证据时,应采取适当的方法,如询问、勘验、检查等。

同时,应注意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以免在收集过程中损坏或篡改证据。

2. 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犯罪事实,但可以推断出犯罪事实的证据。

例如,日志记录、电话录音等。

在收集间接证据时,应仔细分析和评估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效力。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在收集证人证言时,应保护证人的个人隐私、人身安全,并遵循程序规定,采用咨询、录音、录像等适当方式进行证言记录。

二、证据保护1. 物证保护:物证保护是指对物证进行妥善保管和保护,以防止证据的损坏、丢失或篡改。

物证应妥善封存,并在制定保管过程中严格遵循规定,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

2. 电子证据保护: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在收集和保护电子证据时,应使用合法的取证工具,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注意保护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3. 证人保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涉及到一些敏感案件或重要证人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

例如,采取匿名证人制度、提供保护证人的身份等。

4. 数据保护:在刑事诉讼中,可能涉及大量的个人数据和敏感信息。

在收集和处理数据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数据的安全和保密性。

三、证据评价在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评价是非常重要的。

法庭会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有效性来评价其证明力。

为了增加证据的说服力,当事人应提供尽可能多的证据,并确保其证据的可靠来源。

1. 交叉验证:交叉验证是通过比较、对照不同证据之间的差异和一致性来评估证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浅析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

浅析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

浅析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梁聪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是一个刑辩律师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本文对刑事诉讼证据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进行解读,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

一、刑事证据的种类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

证据种类,是指根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表现形式对证据所作的分类。

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种类。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证据包括:(1)物证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起证明作用的,因此与其他证据相比,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稳定性。

(2)书证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书证的表现形式和制作方法多种多样,不限于“书写的文字材料”。

书证属于实物证据范围,客观性较强。

这里需要注意书证与物证的区别是“书证以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以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与物证的共同特点主要是都要有实物载体,属于实物证据。

如果一个物体可以同时以上述两种方式发挥证明作用,它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3)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证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外的人,其陈述的是亲身感知的事实。

证人证言往往会受到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影响。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不能作为证人。

(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被害人对犯罪有较多了解,但也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称为口供。

刑事案件调查程序与证据采集

刑事案件调查程序与证据采集

刑事案件调查程序与证据采集刑事案件的调查程序和证据采集是保障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们紧密相连,相互影响,并在刑事审判中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

本文将从刑事案件的调查程序和证据采集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刑事案件调查程序刑事案件调查程序是指在发生刑事案件后,有关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进行调查、收集证据、追究犯罪嫌疑人责任的一系列活动。

它包括以下几个重要环节:1. 立案侦查阶段:指公安机关接到刑事案件报案后,经过立案审批后开始进行侦查工作。

这个阶段的关键是确定案件性质、案发时间和地点,并制定侦查方案,着手展开相关工作。

2. 侦查阶段:在立案侦查之后,公安机关根据侦查方案开展一系列调查活动,包括实地勘验、调查取证、询问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等。

同时,公安机关还可以采取临时措施,如拘留、搜查等,以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3. 提起公诉阶段:侦查工作结束后,公安机关将综合收集的证据材料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起诉。

如果检察机关认为证据确凿,可以构成犯罪事实,就会向法院提起公诉,进入审判阶段。

二、证据采集证据采集是刑事案件调查中的重要环节,它是为了查明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而进行的一系列活动。

证据的采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1. 直接证据采集:直接证据是指与犯罪事实存在直接联系的证据,如案发现场的勘验笔录、犯罪工具的提取等。

在采集直接证据时,应注意保护现场,避免破坏或污染证据,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

2. 间接证据采集:间接证据是指通过推断或间接的方式与犯罪事实产生联系的证据,如嫌疑人的手机通信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

采集间接证据时,应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 口供采集:当事人的供述常常是刑事案件调查中的重要证据之一。

采集口供时,应注意询问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严密性,防止虚假供述的产生。

采集口供还应当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自由意志的发表。

刑事诉讼证据的搜集规则

刑事诉讼证据的搜集规则

刑事诉讼证据的搜集规则刑事诉讼证据的搜集规则(一)全面取证规则即司法人员在调取证据时,应当尽可能的全面调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证据形式不仅要穷尽刑诉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还要尽可能地全面调取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证据材料。

(二)合法取证规则合法取证即要求取证主体合法、程序合法、方法得当。

1、主体合法要求证据的调取人必须具有合法的身份。

如调取证人证言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司法工作人员调取;辩护律师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必须征得人民法院的准许;司法人员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的照片、录像以及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生理上、精神上有陷缺或者年幼,不能辩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等。

2、程序合法要求证据调取必须符合法定程序或方式。

如询问证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及作伪证的责任;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或者司法机关进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的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向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等。

3、方法得当要求调取证据应当采取正确方法。

如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等。

但在司法实践中有设置“犯罪陷井”,引诱犯罪的特别例外情况,如在假币犯罪和毒品犯罪中,侦查人员“卧底”或利用“线人”诱惑犯罪行为人进行假币、毒品交易时被当场查获而取得的证据。

严格地讲“引诱犯罪”而获取的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是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但就我国当前的政治、法制和治安环境的现状而言,利用这种侦查谋略在侦破一些重特大刑事案件中又取到了积极作用。

因此,对“引诱犯罪”笔者虽然不主张严格禁止,但在“引诱犯罪”的启动程序上,应从严规范,从而使“引诱犯罪”成为享有国家侦查权的侦查机关在掌握犯罪嫌疑人已经犯罪或将要犯罪的确切线索情况下,在经法定授权后,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积极推进犯罪嫌疑人按照自己的主观故意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查获犯罪事实,追究犯罪嫌疑人法律责任目的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收集和取证程序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收集和取证程序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收集和取证程序在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和取证程序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正确的证据收集和取证程序能够确保被告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也能够提高案件的审理效率和司法公信力。

一、证据收集的重要性证据是刑事案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事实真相和法律裁判。

正确、充分的证据收集能够提供客观、准确的证据材料,为法庭提供有力的证明。

同时,证据收集也是保护被告人权益的重要手段,只有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才能对被告人进行公正的审判。

二、证据收集的方式和方法证据收集的方式和方法多种多样,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 直接证据收集:指的是通过目击者的证言、录像、照片等直接获取的证据。

这种方式的证据具有直接性和可信度高的特点,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明。

2. 间接证据收集:指的是通过相关的物证、书证、鉴定报告等间接获取的证据。

这种方式的证据虽然没有直接的目击者,但通过对相关物品的分析和鉴定,可以推断出案件的事实。

3. 询问调查:指的是警方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获取案件的相关信息和证言。

这种方式可以了解案件的经过和相关人员的态度,为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4. 技术手段:指的是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证据收集,如DNA检验、指纹鉴定、声音分析等。

这种方式可以提供科学、客观的证据,对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三、取证程序的重要性取证程序是指在证据收集过程中,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的程序要求,对相关证据进行保护、保存和使用的一系列操作。

正确的取证程序能够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防止证据被篡改或损坏,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四、取证程序的要求在取证程序中,需要遵守以下几个基本要求:1. 合法性:取证程序必须依法进行,不能违反相关法律和规定。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必须经过合法程序和程序要求,才能使用。

2. 公正性:取证程序必须公正、公平,不能有偏见。

对于涉及被告人权益的证据,必须采取保护措施,确保被告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收集程序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收集程序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收集程序在刑事司法中,证据收集程序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它是保证确凿证据被收集并用于正当审判的重要环节。

以下将重点讨论刑事案件中的证据收集程序,以确保公正、公平和合法的司法调查。

一、指定调查人员首先,在一起刑事案件中,警察或特定调查人员将被指定为主要调查人员。

这些调查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调查技能,以确保他们能够正确并有效地收集证据。

他们应接受适当的培训,熟悉相关法律条款,并尊重、遵守法律程序。

二、证据搜集计划一旦主要调查人员负责案件,他们应制定证据收集计划。

该计划应包含详细的收集证据的步骤和方法,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需要强调的是,证据的收集应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涉案人员的权益。

三、搜索和搜查令在某些情况下,依法规定的搜索和搜查令是进行证据收集的重要手段。

当调查人员相信某一具体地点存在与案件相关的证据,他们可以向法院申请授权进行搜索和搜查。

这确保了搜查的合法性,并防止将来因非法搜查而导致的证据无效。

四、讯问与盘问讯问和盘问被认为是证据收集的重要手段。

当主要调查人员认为某个人具有与案件相关的信息时,他们有权询问该人。

然而,讯问和盘问应遵守法律规定,调查人员不得使用非法手段对被询问人进行威胁或虐待。

被询问人有权保持沉默,并且有权获得法律代理或律师的协助。

五、物证、书证和证人证词在刑事案件中,物证、书证和证人证词是主要的证据类型。

主要调查人员应确保物证的安全保管,并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证据的污染或破坏。

书证如文件、账簿、合同等应予以有效保管,并及时从可靠来源获取。

证人证词应在合适的环境下听取,并确保证人的真实陈述。

六、取证记录和鉴定为了确保证据收集过程的准确和合法,调查人员应记录所有取证活动。

这些记录应包括时间、地点、目击者、证据的描述等重要细节。

另外,对某些证据进行科学或法医鉴定是必要的,以确定它们与案件的关联性。

七、保密和非披露原则在证据收集的过程中,保密和非披露原则被广泛应用。

人文社科-刑事诉讼证据的搜集规则

刑事诉讼证据的搜集规则刑事诉讼证据的搜集规则刑事诉讼证据的搜集规则(一)全面取证规则即司法人员在调取证据时,应当尽可能的全面调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证据形式不仅要穷尽刑诉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还要尽可能地全面调取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证据材料。

(二)合法取证规则合法取证即要求取证主体合法、程序合法、方法得当。

1、主体合法要求证据的调取人必须具有合法的身份。

如调取证人证言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司法工作人员调取;辩护律师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必须征得人民法院的准许;司法人员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的照片、录像以及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生理上、精神上有陷缺或者年幼,不能辩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等。

2、程序合法要求证据调取必须符合法定程序或方式。

如询问证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及作伪证的责任;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或者司法机关进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的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向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等。

3、方法得当要求调取证据应当采取正确方法。

如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等。

但在司法实践中有设置“犯罪陷井”,引诱犯罪的特别例外情况,如在假币犯罪和毒品犯罪中,侦查人员“卧底”或利用“线人”诱惑犯罪行为人进行假币、毒品交易时被当场查获而取得的证据。

严格地讲“引诱犯罪”而获取的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是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但就我国当前的政治、法制和治安环境的现状而言,利用这种侦查谋略在侦破一些重特大刑事案件中又取到了积极作用。

刑事案件中的关键证据如何收集和保护

刑事案件中的关键证据如何收集和保护在刑事案件中,关键证据的收集和保护对于案件的侦破和审判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关键证据类型,并探讨如何有效地收集和保护它们,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正义。

一、物证收集与保护物证是指与犯罪行为直接相关的物质证据,如武器、毒品、血迹等。

以下是物证收集和保护的一些基本步骤:1. 现场勘查:刑事案件发生的现场是物证收集的关键环节。

警方应迅速到达现场,保护现场不被破坏,并全面勘查现场,寻找并收集可能的物证。

2. 标记和包装:对于找到的物证,警方应及时标记并妥善包装以确保其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标记应包括时间、地点、收集人员等相关信息,包装则应采用适当的方法,以避免物证被污染或损坏。

3. 交叉验证:为确保物证的可靠性和准确性,警方可以进行交叉验证。

例如,通过指纹、DNA等技术对物证进行鉴定,以确保物证与案件相关。

4. 保管和登记:物证应妥善保管并进行登记,确保其不会丢失或被篡改。

专门的证物库或实验室应具备安全设施,同时记录人员应严格执行管理制度,以确保物证不被滥用或损坏。

二、口供和证人证言的收集与保护口供和证人证言在犯罪案件中具有重要的价值,但与物证不同,它们更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

以下是口供和证人证言收集和保护的一些建议:1. 记录与采访:对于涉案人员或相关证人,警方应及时记录其口供和证言。

采访时,应注意采用合法的方式,并确保采访过程充分记录,包括时间、地点、采访人员等详细信息。

2. 证人保护:对于一些可能受到威胁或报复的证人,应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以确保他们的安全和证言的真实性。

这可能包括提供身份保密、安排安全警卫或保留证人身份等措施。

3. 证词公正性:在审讯和庭审过程中,应确保证人的证言是自愿、真实的,没有受到威胁或胁迫。

各方当事人应有平等的权利进行质询和辩驳,以确保证词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三、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护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以下是一些建议来收集和保护电子证据:1. 数据存储:对于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警方应确保数据的安全存储。

刑事案件证据收集指南

刑事案件证据收集指南一、引言在刑事案件中,证据的收集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准确、全面地收集证据可以为案件的侦破、审判提供有力的依据,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刑事案件证据收集的指南,帮助大家提高收集证据的效率和准确性。

二、确定证据类型在收集证据之前,我们首先需要确定所需证据的类型。

刑事案件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两类。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如现场监控录像、目击证人的口供等;而间接证据是通过推理、推断从而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如物证、鉴定报告等。

根据案件特点和需要,确定好所需证据的类型,有助于我们有针对性地进行证据的收集。

三、保护现场在开始证据收集之前,我们需要保护好犯罪现场,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具体措施包括:1.划定现场边界。

将犯罪现场划定范围,确保外人不得进入,并对现场进行封锁和警戒,防止证据的污染和丢失。

2.注意现场变动。

记录现场的变动情况,包括物品移动、血迹脚印等,以及与案件相关的目击者或证人的离开或到达。

3.保留现场痕迹。

对案发现场的痕迹进行保护和勘查,以便后续的鉴定和分析。

四、采集物证物证是刑事案件中重要的证据类型之一,包括血迹、指纹、DNA等。

采集物证需要遵循一定的步骤:1.佩戴手套。

为了避免对物证的二次污染,采集人员需要佩戴手套,以防止自身的指纹或DNA留在物证上。

2.使用合适的工具。

根据不同的物证,选择合适的工具进行采集,如吸管、剪刀、棉签等。

同时,为了避免破坏物证的完整性,采集人员需要技术娴熟,力度适中。

3.妥善包装。

采集完物证后,需要将其放入适当的包装袋中,并进行标记,确保物证的完整性和可追踪性。

五、采集文件证据刑事案件中的文件证据通常包括书面材料、录音、视频等。

采集文件证据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确保文件的完整性。

在采集文件证据时,需要注意查看和记录文件的完整情况,是否有涂改、撕毁的痕迹。

同时,需要妥善保管证据,防止证据的丢失或损坏。

2.采用合适的工具。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收集与保护措施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收集与保护措施在刑事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保护是确保案件公正、准确审理的关键环节。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是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被告权益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证据的收集过程、保护措施以及重要性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证据收集证据收集是刑事案件中非常重要且复杂的环节。

在进行证据收集时,必须保证该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以免侵犯人权或违反法律程序。

以下是常见的证据收集方法:1. 搜查与扣押搜查是指在合法范围内对犯罪嫌疑人或相关场所进行检查,以收集证据。

搜查必须经过合法程序,并且在现场需要有合适的人员见证。

若发现相关证据,可以依法扣押以防止破坏或篡改。

2. 接受陈述与调查问询对涉案人员进行问询和接受陈述是收集证据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询问时,要确保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尊重被询问者的权益和人权。

3. 采访证人与目击者采访证人与目击者可以提供案件的关键信息和证词。

在采访过程中,应确保证人和目击者处于安全、公正的环境,促使其提供真实、准确的证词。

二、证据保护措施为了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以下是常见的证据保护措施:1. 封存与标识对于收集到的重要证据,需要及时封存,并在封存前进行清单登记和标识,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溯源性。

同时,应合理安排保管人员,避免证据污损或遗失。

2. 数字证据保护随着科技的发展,许多刑事案件中涉及到了大量的数字证据,如电子邮件、短信记录等。

对于这类证据,需要采取适当的技术手段进行保护,以防止被篡改或丢失。

3. 物证保护对于物理证据,特别是易腐物证或容易变形的物证,需要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护其完整性。

例如,对于血迹、指纹等物证,应妥善保管,并避免二次污染。

4. 可视证据保护可视证据包括现场勘验、监控录像等。

在收集这类证据时,应保证收集过程的合法性和适用性,并存储在安全可靠的地方,以防止丢失或篡改。

三、证据收集与保护的重要性证据收集与保护的重要性不可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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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30
(一)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
•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强调实体真实,要求诉讼活动必须建立 在程序合法的基础上,只有程序合法才能保证实体真实的 实现。但有相当一部分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缺乏程序法 和实体法并重的观念,重实体轻程序,注重犯罪控制,忽 视人权保障,没有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去调查 取证,有的办案人员习惯于惯性思维,根据自己的习惯好 恶来办理案件,先实体后程序,常常出现补办法律手续的 情况,造成许多案件存在证据瑕疵,人为地造成案件疑难, 甚至出现冤假错案。
办理刑事案件证据收集
2020/3/30
证据收集的重要性
2020/3/30
有句法谚说:“在法庭上,只有证 据,没有事实。”这句话强调的就是证
据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刑事诉讼的 核心问题就是证据。
2020/3/30
• 证据是认识犯罪事实的手段和桥梁,刑事诉讼活动的全部过程,就 是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在此基础上适 用法律的过程。离开证据就无法查明案件事实,谈不上用刑罚惩罚 犯罪,也就无刑事诉讼可言。无证据即无法律上的犯罪。因此,证 据就成了打击犯罪的核心部位。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使证据在诉 讼中的地位显得更为明显。
2、应当在24小时以内尽快询问,并且应该尽快通知其家属其被拘留的事实和原因。
3、“部分证人召集在一间办公室内,进行了询问”,调查证人应当分别进行。
4、“张某一人开始讯问赵某”,讯问犯罪嫌疑人应有2名以上侦查人员。
5、“你老实交待你的罪行,我们党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准你狡辩、
抵赖”,首先应告知其涉嫌的罪名,其次应该询问其有无犯罪。
可以放你出去,你若顽抗到底,我们公安机关将从重处罚你。 在讯问过程中,张某多次打赵某的耳光,并罚赵某跪在地上。
2020/3/30
问题:在本案中,侦查人员办案存在哪些问题?

1、“偶然撞见赵某并将他拘留”,拘留程序不合法。应该是撞见犯罪嫌疑人,可以
立即抓获,但是拘留应该出示拘留证,而且要2名以上侦查人员。
2020/3/30
1、重视收集言词证据,不重视调取实物证据。 2、重视收集有罪、罪重证据,不重视收集无罪、罪轻证据。 3、重视对犯罪行为过程的调查,不重视对故意、过失等主 观心理状态的调查。 4、重视定罪证据的收集,不重视量刑证据的收集。 5、重视案件突破,不重视补强证据。 6、收集证据不及时,证据灭失情况严重。 7、缺乏对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的详细描述。

围绕刑事侦查阶段的证据收集工作,
我讲三个部分的内容:一是侦查人员在收
集证据中存在的问题;二是侦查阶段收集
证据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三是简要介绍一
下刑事案件的基本证据及其规格问题。
2020/3/30
一、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中存在的问题
• 我们先来看看这样一个案例:
• 犯罪嫌疑人赵某,男,25岁,工人。赵某因盗窃 公款潜逃,今年1月4日,侦查人员张某在执行其 他公务活动时,偶然撞见赵某并将他拘留。为了 使本案的证据更充分,侦查人员张某、杜某于 1 月5日前往赵某所在单位,将本案的部分证人召集 在一间办公室内,进行了询问。
6、“不能请律师,侦查阶段律师不能介入”,必须告知其有权聘请律师。侦查阶段
律师有会见权,可以与嫌疑人会见。
7、“对你这种在逃犯,可以不出示”,必须出示拘留证。
8、“你必须拿出充分的证据来,我们才能说你无罪”,我国实行的是无罪推定,不
需要犯罪嫌疑人证明自己的清白。
9、“你若老实交代,说完了我们可以放你出去,你若顽抗到底,我们公安机关将从
20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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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讯问取证不合法。 2、书证制作不规范。 3、司法鉴定程序不严格。 4、现场勘验、检查不详实。 5、赃款赃物扣押、移送不合程序。
2020/3/30
(二)实体方面存在的问题
• 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围绕刑事诉讼证据展开的专门调查工 作。根据《刑法》的规定,认定犯罪的原则是重证据、重调 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对存在疑问的犯罪采取疑罪从轻、疑 罪从无的原则。而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侦查人员习惯于有罪 推定,片面收集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忽略罪轻和无罪 证据的收集,忽略涉及量刑情节方面的证据的收集;回避证 据变化,不重视矛盾证据的排除,不重视构建证据体系,只 是简单的证据累积,使案件事实和证据难以达到法律真实的 要求。
2020/3/30
现阶段,刑事诉讼对证据的要求越 来越严格,侦查人员必须将以证据为核 心的侦查观念贯穿于整个侦查过程,并 且使所收集、固定的证据客观、真实、 全面,经得起庭审的质证。但在司法实 践中,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由于证据 上存在的缺陷,致使一部分案件不能顺 利审结甚至流失。
2020/3/30
2020/3/30
1月6日,侦查人员张某一人开始讯问赵某,讯问笔录如下:
张:你老实交待你的罪行,我们党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准你狡
辩、抵赖。 赵:我要请律师。 张:现在你不能请律师,侦查阶段律师不能介入。 赵:我抗议,你拘留我到现在已经两天了,还没有向我出示拘留证。 张:对你这种在逃犯,可以不出示,现在你老实交待罪行。 赵:我没罪。 张:你必须拿出充分的证据来,我们才能说你无罪。你若老实交代,说完了我们
重处罚你”,禁止诱供。而且,处罚罪犯的权利不在公安机关,而在人民法院。
10、“在讯问过程中,张某多次打赵某的耳光,并罚赵某跪在地上”,禁止刑讯逼供。
2020/3/30
• 在上述案例中,侦查人员收集证据时存在着很严重的问题。 从实践来看,在我们审理的大量刑事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 中,部分案件存在的证据质量问题不容忽视,导致案件因 此不能及时审结,有的死刑案件未能获得最高法院的核准, 影响了打击力度。归纳起来,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中存在 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声明,今天讲的问题在 刑事侦查领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大家不要对号入座。
2020/3/30
二、侦查阶段收集证据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根据刑诉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必须 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 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 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收集证据应当全面。这就是侦查 阶段收集证据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在具体运用时,通常应当遵 循以下四个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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