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证据有哪些
刑事案件证据种类有哪些

Why don't you work hard and want everything.(页眉可删)刑事案件证据种类有哪些导读: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不管是进行怎样的诉讼,其中想要获得有利判决的,当然要准备好足够充分的证据才行。
不过,不同诉讼类型,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不一样。
那么大家知道刑事案件证据种类有哪些吗?以下是带来的具体介绍。
证据指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
证据种类有以下几种:1、书证。
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者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
比如,书信、文件、票据、合同等。
2、物证。
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
比如,质量不合格的家具、被撞坏的汽车等。
3、视听资料。
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
比如,用录音机录制的当事人的谈话,用录像机录制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
视听资料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入证据领域的。
4、证人证言。
指证人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证人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自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人、其他地方间接得知的。
5、当事人陈述。
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
6、鉴定结论。
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
比如医学鉴定、指纹鉴定、产品质量鉴定、文书鉴定、会计鉴定等。
鉴定结论是应用专门知识所作出的鉴别和判断,具有科学性和较强的证明力,往往成为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手段。
7、勘验笔录。
指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
刑事诉讼法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证据的种类有哪些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的时候,以及我国人民法院在审判犯罪嫌疑人的时候,都是非常的注重证据的。
而且对于我国公民来说,真的遇到了什么不公平的待遇的话,肯定第一时间也是要报案。
至于收集证据那是我国公安机关需要去做的事情,而且证据的种类也比较多。
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就是刑事诉讼法证据的种类有哪些?▲一、刑事诉讼法证据的种类有哪些?种类:第四十二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证据的分类▲1、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观地说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和是否是正在被追诉的人实施的。
例如,证人某甲目睹某乙持刀杀死某丙的证言,或者某乙供述自己持刀杀人的口供,都属于直接证据。
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
例如,被害人的尸体,只能证明发生杀人或者重伤致死的案件,但不能指明何人是凶犯,所以是间接证据。
▲2、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凡是通过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
凡是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存在状况以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都是实物证据。
证据种类中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以及勘验、检查笔录均属此列。
▲3、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
刑事直接证据是指什么

刑事直接证据是指什么在对刑事犯罪定罪量刑时,证据是最重要的核⼼,没有证据就不能定标,更不能量刑。
那么刑事直接证据是指什么,关于刑事直接证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刑事直接证据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什么是刑事直接证据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也就是说凡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即为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主要有以下五种:其⼀,当事⼈的陈述。
其⼆,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证⾔。
其三,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
其四,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视听资料。
其五,在特定情况下,能直接证明是谁实施了犯罪⾏为的物证。
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是直接的,⼀旦收集到确凿的直接证据,案件的主要事实便可得到证明。
⼆、直接证据的特点有哪些1、与案件证明关系具有直接性。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划分的基本依据,是看其对于案件主要事实的客观联系形式和证明作⽤的强弱。
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联系是直截了当的,它并不需要借助其他证据,就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物主要事实和诉讼中的主要争议。
直接证据运⽤起来⽐较便捷,⼀经查证属实便可⽤作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
2、收集审查较为困难。
在侦查办案中,直接证据的数量少,来源窄,收集较为困难,在⼀些案件甚⾄根本⽆法取得。
如某些刑事案件就其案件性质决定了其具有隐蔽性,就没有⽬击证⼈,犯罪⾏为是谁实施的,如何实施的,办有犯罪⼈本⼈最清楚,在犯罪嫌疑⼈、被告⼈拒不供述的情况下,就⽆法取得直接证据。
3、具有易假失真的特性。
直接证据⼤多表现为⾔词证据,容易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出现虚假或失真,其客观真实性较难确定,⽽且稳定性也较差,时供时翻,只靠直接证据定案,⼀旦翻供翻证,案件的质量就难以保证。
综合以上介绍,在刑事证据中,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区别,两者都属于证据。
相信⼤家看了上⾯介绍后,对于刑事直接证据的法律知识有了⼀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店铺律师,他们会为你进⾏专业的解答。
办理刑事案件的证据有哪些

办理刑事案件的证据有哪些
在近现代的风⾬飘摇之中,法治社会展现了其强⼤的⽣命⼒,每⼀个法治国家都繁荣发展,正是因为法律保护了⼤部分⼈的利益,完美的实现了社会的稳定以及秩序的持久,那么在我国的刑事法案中,办理刑事案件的证据有哪些?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办理刑事案件的证据有哪些
1、刑事证据指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切材料。
这⼀定义概括了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反映了证据的本质属性。
2、基于⽴法的统⼀性,三部诉讼法对证据概念的理解应当是统⼀的。
证据包括:
(1)物证;
(2)书证;
(3)证⼈证⾔;
(4)被害⼈陈述;
(5)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数据。
以上就是我国和刑事案件证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之中,对于办刑事案件的证据需要哪些的相关法律规定了,可以看出来,我国对刑事案件证据要求更为严格,如果对于刑事案件证据的问题想了解的更全⾯的话,可以去咨询律师或者去法律部门及时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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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的取证规定

刑事诉讼法中的取证规定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法律,它规定了刑事案件的立案、审判、判决等各个环节的程序和要求。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取证是非常关键的一环。
本文将就刑事诉讼法中的取证规定进行论述。
一、证据的定义和分类在刑事案件中,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记录和物证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两种。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现场照片、录音录像、物证等。
而间接证据是通过推理和合理推断得出的证据,如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二、刑事诉讼中的取证程序1. 原则性规定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取证的一些原则,如重视证据的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尊重人权等。
这些原则为法官和检察官在取证过程中提供了指导。
2. 取证的途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证的途径主要包括证人传唤、询问、勘验、检查等。
法庭可以传唤证人出庭作证,检查现场并勘验相关的物证。
此外,还可以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询问,以获得更多的相关证据。
3. 取证的方法刑事诉讼法对于取证的具体方法也有所规定。
例如,对于物证的取证,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搜查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搜查令的发放、搜查的目的和范围等。
而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保密审查和取证的程序。
三、证据的保全和审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需要对证据进行保全和审查。
1. 证据的保全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证据的保全措施。
例如,法庭可以对涉及不易保存的物证进行鉴定、封存、分割等措施,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2. 证据的审查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的审查也有明确规定。
法官和检察官在对证据进行审查时应当注重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
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违反程序要求的证据,应当加以排除。
四、其他相关规定除了上述提到的取证规定外,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相关的规定。
1. 证据的公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公示。
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

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
在刑事案件中,证据是法庭认定犯罪事实的重要依据,而证据的标准则是评判证据是否合法、充分、有效的重要标准。
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主要包括合法获取、充分性和证据的可信性三个方面。
首先,证据必须是合法获取的。
合法获取的证据是指依法获得的证据,包括依法收集的物证、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只有在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获取的证据,才能作为法庭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
其次,证据必须具有充分性。
充分性是指证据的数量和质量都能够充分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
在刑事案件中,不能仅凭单一证据就能认定犯罪事实,必须通过多种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只有当证据充分、确凿,才能有效地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从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证据必须具有可信性。
证据的可信性是指证据本身应当真实可靠,不存在造假、篡改等情况。
在刑事案件中,法庭需要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排除虚假证据的影响。
只有真实可靠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对于不真实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综上所述,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包括合法获取、充分性和可信性三个方面。
只有符合这些标准的证据,才能作为法庭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和检察官应当严格依法收集证据,审查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性,确保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维护司法公正。
刑事案件证据规则

刑事案件证据规则在刑事案件中,证据是法庭认定犯罪事实的重要依据。
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刑事案件证据规则的相关内容。
一、证据的获取1. 合法获取:刑事案件中获取证据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对于非法获取的证据,法庭将不予采纳。
2. 证据的保全:在刑事案件中,一旦发现可能有价值的证据,应当及时保全,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证据的收集:刑事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不得违反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证据的审查1. 证据的合法性审查:法庭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对所提交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的影响。
2. 证据的真实性审查:法庭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排除虚假证据的影响。
3. 证据的完整性审查:法庭应当对证据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不受破坏。
三、证据的运用1. 证据的充分性:法庭在判决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证据的充分性,确保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2. 证据的权衡:法庭在判决案件时,应当对证据进行权衡,综合考虑各种证据的证明力。
3. 证据的公正性:法庭在运用证据时,应当保证证据的公正性,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四、证据的保密1. 证据的保密性: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应当保密,不得随意泄露给外界,以免影响案件的审理。
2. 证据的保管:刑事侦查机关应当对证据进行妥善保管,确保证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 证据的使用范围:证据的使用范围应当严格限制在法庭审理案件的范围内,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总之,刑事案件证据规则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只有严格按照规定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才能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人员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真实和完整,为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提供有力保障。
法律基本知识刑事案件中的证据有哪些形式

法律基本知识刑事案件中的证据有哪些形式证据在刑事案件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法庭审理的基础,对于判定被告人是否犯罪以及作出定罪与量刑决定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在刑事案件中,有多种形式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下面将逐一介绍这些形式的证据。
一、物证物证是指通过物品或物体来证明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物证有很高的客观性和可信度,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来支持相关的指控或辩护。
比如凶器、毒品、现场遗留的物品等都可以作为物证来证明案件的事实。
二、书证书证是指书面文件或书籍等形式的证据。
这种证据通常是由公证机关、公安机关等机构出具的相关文件,如证明、凭证、合同、账簿等。
这些书面文件可以提供案件发展、交易过程、责任归属等方面的证据。
三、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刑事案件中常见的证据形式之一。
证人是指能够提供案件发生地点、过程、涉及人员等方面的目击和了解的人。
证人证言对案件真相的查明起到重要的作用。
法庭可以传唤证人作证,并在庭审过程中对证人进行询问和调查。
四、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专门鉴定机构对案件相关物品或现象进行评估和认定的证据形式。
这些专业机构会根据科学、技术方法对物证进行检验、鉴定,从而提供有关物品特征、成分、相似度等方面的权威意见。
比如DNA鉴定、物证的指纹鉴定等。
五、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通过录像、录音和摄影等方式所制成的证据。
这种形式的证据能够提供案发过程的真实记录,对案件的审查和研究具有重要的价值。
比如监控录像、现场录音等都可以作为视听资料的证据来进行分析。
六、电子数据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数据在刑事案件中的证明力也越来越重要。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设备存储、传输和处理的各种信息,如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媒体聊天记录等。
这类证据可以通过电子取证的方式进行收集,并通过专业的鉴定以确定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七、其他证据形式除了以上几种常见的证据形式外,还有一些特殊的证据形式,如酒精、毒品的血液检测结果、车辆行驶记录仪的数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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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证据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证据有哪些
?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八种:(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
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
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
原物同等的证明力。
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
提供证据的副本、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院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调查、核实证据,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
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署名,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依法调查、核实证据时,发现对认定案件事实有重要作用的新的证据材料,应当告知检察人员和辩护人。
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提取,复制后移送检察人员和辩护人。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收到的时间、件数、页数以及是否原件等,由书记员或者审判员签名。
对于证人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者鉴定。
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质证,其证言经过审查确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
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时,应当依法处理。
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对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经质证后,认为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可以另行聘请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公开审理案件时,对于公诉人、诉讼参与人提出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时,审判长应当制止。
如确与本案有关的,应当决定案件转为不公开审理。
▲二、刑事证据审查的步骤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一般情况下,刑事证据的审查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步骤:
(一)单独审查。
单独审查是对每个证据材料分别审查,即单独地审查判断每个证据材料的来源、内容及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看其是否真实可靠,看其有多大的证明价值。
对于那些明显虚假和毫无证明价值的证据材料,经单独审查即可筛除。
对证据材料的单独审查可以按两种顺序来进行。
一
种是按时间顺序进行,即按照证据材料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发生的先后来逐个审查证据材料。
这适用于证据材料的时间顺序比较明确的案件。
另一种是按照主次顺序进行,即按照证据材料所证明的案件事实的主次关系和证据材料本身的主次关系来逐个审查证据材料。
这适用于核心事实和核心证据比较明确的案件。
(二)比对审查。
比对审查是对案件中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证据材料的比较和对照,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看其能否合理地共同证明该案件事实。
一般情况下,经比对研究认为相互一致的证据材料往往比较可靠,而相互矛盾的证据材料则可能其中之一有问题或都有问题。
当然,对于相互一致的证据材料也不能盲目轻信,因为串供、伪证、刑讯逼供等因素也可能造成虚假的一致;而对于相互矛盾或有差异的证据材料也不能一概否定,还应当认真分析矛盾或差异形成的原因和性质,因为不同的证据材料之间有所差异也是难免的。
比对审查的关键不在于找出证据材料之间的相同点和差异点,而在于分析这些相同点和差异点,看其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客观规律。
比对审查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纵向比对审查;另一种是横向比对审查。
前者是指对一个人就同一案件事实提供的多次陈述做前后比对,看其陈述的内容是否前后一致,有无矛盾之处。
后者是指对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不同证据或不同人提供的证据做
并列比对,看其内容是否协调一致,有无矛盾之处。
(三)综合审查。
综合审查是对案件中所有证据材料的综合分析和研究,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协调一致,能否相互印证和吻合,能否确实充分地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综合审查的关键是发现矛盾和分析矛盾,以便对案件中的证据材料作出整体性评价。
综合审查不仅要审查证据的真实可靠性,而且要特别注意审查证据的证明价值,使全案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链,而且能够毫无疑点地对案件情况作出合理的解释。
刑事诉讼证据中有一个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其中司法工作人员在对案件侦查处理的过程中,可能会采取一些非法手段来逼供,也就是实际有刑讯逼供的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的规定来看,如今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的案件,一般是由人民检察院来进行管辖,但很显然刑讯逼供所得的证据也是会被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