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 ...
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预防和减少职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旨在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提高员工安全健康意识,确保生产安全,保障员工身心健康。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确保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位。
第六条各岗位员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逐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八条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九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定期组织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演讲等活动,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对特殊工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安全生产设施第十二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挪用或者关闭安全生产设施。
第五章职业危害防治第十五条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对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进行危害识别、评估和控制。
第十六条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岗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危害程度。
第十七条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确保员工身体健康。
第十八条员工应遵守职业危害防治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第六章事故报告和处理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
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后,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中国职业健康安全协会

中国职业健康安全协会中国职业健康安全协会(China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Association,简称COHSA)是一个致力于推动职业健康安全事业发展的非营利性组织。
协会成立于2003年,是由一群关心职业健康安全的专家学者和企业家发起成立的,旨在促进职业健康安全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推动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提高职业健康安全意识,促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
协会的宗旨是倡导“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共同参与”的职业健康安全理念,致力于构建和谐、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协会的工作重点包括:1. 开展职业健康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意识,推动企业建立健全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2. 组织开展职业健康安全培训,提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3. 积极参与职业健康安全政策法规的研究和制定,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落实;4. 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推动职业病防治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促进职业病的早期诊断和治疗;5. 组织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经验交流活动,促进企业间的经验分享和合作,推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6. 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科研项目,推动职业健康安全领域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作为一个具有影响力的职业健康安全组织,COHSA将继续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合作,推动职业健康安全事业的健康发展。
我们将不断完善组织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为会员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为职业健康安全事业的发展贡献更大的力量。
在未来的工作中,COHSA将继续秉承“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理念,坚持科学发展、依法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为推动职业健康安全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努力实现协会的使命和愿景,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美好中国贡献力量。
中国职业健康安全协会将继续致力于推动职业健康安全事业的发展,为构建和谐、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贡献力量,为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懈努力!。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GB/T 20004.1-2016《团体标准化第 1 部分:良好行为指南》和《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本工作程序规定了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的提案和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复审等标准制修订的主要程序及要求。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按标准制定流程(见附图1)所示的流程进行,如未通过或者未进行前一项程序,则不得进行下一程序。
第三条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协会理事会为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决策机构,团体标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团标委”)为团体标准制修订的组织管理机构,团标委秘书处负责团体标准的统一归口管理与团标委日常事务的组织协调。
团体标准编制组负责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解释工作。
第二章提案和立项第四条协会每年初在网站发布征集团体标准提案的通知。
第五条有意向的相关社会单位可随时向团标委秘书处发起提案申请,鼓励非会员单位需联合会员单位发起提案申请。
发起提案申请时同时提交如下资料一式三份:(一)团体标准项目立项申请书(见附表1);(二)标准草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相关论证材料;(三)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参与单位同意参编的证明文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团标委秘书处对团体标准立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汇总后,提出团体标准计划建议并报团标委评审,评审结果应于30日内向申请方反馈。
第七条团体标准项目建议获得团标委评审通过后,报协会理事长办公会批准。
批准后,协会发文正式立项并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
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或经协调无异议的项目由团标委秘书处与团体标准制修订主编单位签订团体标准项目合同书。
团标委评审未通过或协会理事长办公会审批未通过的项目,予以退回。
安全职业健康规章制度

安全职业健康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维护企业的生产秩序和正常运转,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和竞争力,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在企业工作的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和临时员工。
第三条员工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的内容,加强对安全职业健康的认识,自觉遵守各项规定。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定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第六条员工应当严格遵守生产作业规程,严禁擅自更改设备设置、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确保生产过程安全顺畅。
第七条员工应当正确使用和保管劳动防护用具,定期检查维修,确保使用效果,防止发生意外伤害。
第八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在发现问题时及时整改,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
第三章职业健康管理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职业危害因素评估和监测制度,对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评估,并定期进行监测。
第十一条员工应当加强职业健康保护意识,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具,积极配合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和调查。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员工进行体检和职业病筛查,及时发现患病员工,提供及时治疗和帮助。
第四章应急管理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制度,明确各部门的应急责任和任务分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
第十四条员工应当熟悉企业的应急预案和自己的应急任务,掌握应对突发事件的基本方法和技能,做到随时准备。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员工的应急反应能力,不断完善和改进应急管理体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员工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违法犯罪的,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本法立法目的有四个方面:一、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本法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本法关于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规定,主要是针对我国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本法统称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
目前,我国的职业病危害十分严重,而且职业病发病率呈上升趋势。
据全国不完全统计,2000年共报告各类职业病11718例,比1999年增加了14.5%。
在总病例数中,尘肺病占77.7%,慢性职业中毒占10.2%,急性职业中毒占6.7%,其它各类职业病占5.4%。
在各类职业病统计情况中,全年尘肺病新发病例9100例,死亡2725例。
2000年全国急性职业中毒230起,共785例,死亡169例,死亡率为21.5%。
其中,三资企业的急性职业中毒病例,比1999年增加了43.8%。
全国慢性职业中毒1196例。
传统的职业病危害尚未得到完全控制,新的职业病危害又不断产生,对劳动者的健康构成新的威胁。
如在引进与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同时,不断产生新的职业病危害;伴随新兴产业的发展带来各种新的职业病危害;在乡镇企业迅猛发展和外资企业大量涌入的同时,职业病危害从城市向农村转移,从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发展较慢的地区转移,从国外向国内转移;在农村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大批农村劳动力进入各类缺乏职业卫生保障的企业,加上其流动性、不稳定性,带来的各种职业病危害明显增加,对劳动人群健康所造成的损害日趋严重。
据有关卫生专家预测,如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今后十年将有大批职业病病人出现,因职业病危害导致劳动者死亡、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数将不断增加,其危害程度远远高于生产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高空服务业分会工作条例试行

信息快递《安全》2011年第7期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高空服务业分会工作条例(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高空服务业分会(下称本会)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民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里总局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章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会的中文名称为: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高空服务业分会。
英文名称为:H ig h A l t it u d e ser v ice b ra n ch o f CO SH A。
第三条本会是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下称协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协会业务范围的划分而设立并依法登记成立的,专门从事有关高空服务业作业安全活动的分支机构,是推动和发展我国高空服务业作业安全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四条本会接受协会的领导,同时在业务上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本会挂靠在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下称劳保所),并在党务、行政、外事、人事等方面接受劳保所领导,其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宣武区陶然亭路55号101室。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为:(一)研究和探讨高空服务业企业的发展、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调查了解并及时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建议和依据;(二)为会员提供技术支持、人员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和法律咨询等服务;(三)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高空服务业企业所需要的各种信息,为高空服务业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市场、引进智力与技术提供服务;(四)协助政府宣传贯彻有关高空服务业作业的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五)研究与建立高空服务业职业标准,加快高空作业服务业企业经营正规化进程;(六)研究与制定高空服务业企业行业自律体系,推广高空服务业企业安全生产证书等相关制度;(七)开展与国际、国外相关组织的联系,组织会员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八)组织开展理论研讨和学术交流,建立专业网站,编辑发行会刊和年鉴等出版物;(九)引导会员守法诚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升职业道德,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十)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协会及其他有关单位委托的各项工作。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个体防护专业委员会中安健协个防委[2015]11号关于举办2015全国职业安全健康与个体防护技术及装备培训班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和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进一步加强企业和社会公共安全基础建设、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和职业病防治机构正确理解法律法规和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查工作,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法律意识,学习个体防护技术装备相关经验,不断推进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广大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经研究,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个体防护专业委员会决定举办2015全国职业安全健康与个体防护技术及装备培训班,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各企业从事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相关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防治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等;二、培训内容1. 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2. 职业卫生监测、监护档案;3. 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4.职业卫生管理与服务;5.职业危害与防治;6. 个体防护用品安全管理知识及国内现状与发展;7. 个体防护用品的合理配备与正确使用;8. 个体防护技术装备(包括在应急救援中的应用);9.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三、培训时间及地点2015年4月25日-29日(24日全天报到)深圳四、授课方式1. 由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个体防护专业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权威专家教授授课;2. 培训班发放相关资料,供学习和工作参考;3. 采取政策讲解、案例分析、研讨交流等方式;4. 培训考试合格者颁发专题培训证书,报名时请携带两张同附件:《2015全国职业安全健康与个体防护技术及装备》培训班报名回执表经研究,我单位选派下列同志参加学习:备注:1. 请用正楷字详细填写此表格,回执表复印有效2. 请将报名表发传真到:010- 57697690 王飞3. 本次培训班统计人数为125人,如超过会自动转为第二期(时间待定)。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了加强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安全,提高生产效率,确保企业可连续发展,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的全体员工,包含全部岗位和部门。
第三条责任和义务1.企业管理负责人是本规定的最高责任人,负责全面实施本规定,并对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负有最终责任。
2.各级领导在本规定范围内,负有组织、引导、检查、监督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责任。
3.全部员工必需遵守本规定,确保职业健康安全。
第二章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第四条建立与维护1.企业将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明确职责、程序和资源配置。
2.定期评估和完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进行内部审计。
第五条组织架构1.设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整体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
2.各部门和岗位的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划分明确、落实到人。
第六条职业健康安全政策1.企业将订立职业健康安全政策,明确保障员工职业健康安全的基本原则。
2.职业健康安全政策将广泛宣传和普及,以确保员工的知晓和理解。
第三章职业健康安全风险评估第七条风险评估原则1.企业将订立职业健康安全风险评估规程,明确评估的原则和方法。
2.风险评估应掩盖全员、全工作岗位和全流程。
第八条风险评估程序1.各部门应依照规定的时间周期,进行职业健康安全风险评估。
2.评估结果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岗位,并采取相应的掌控措施。
第九条风险掌控措施1.依据风险评估结果,订立相应的风险掌控措施,并在相关岗位进行培训和宣传。
2.定期检查和评估风险掌控措施的有效性,并及时调整和改进。
第四章职业健康安全培训和教育第十条职业健康安全培训计划1.企业将订立职业健康安全培训计划,确保员工接受相关培训和教育。
2.不同岗位和风险等级的员工,将接受相应的培训和教育。
第十一条培训内容1.培训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职业健康安全政策、工作环境、风险评估和风险掌控措施等。
2.培训内容应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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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的中文名称为: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 China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ssociation(缩写COSHA)。
第二条本会是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者(以下简称安全工作者)以及有关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公益性、专业性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推动和发展我国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以下简称安全健康)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团结和组织全国安全工作者,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推动安全健康科学技术进步,协助政府开展安全健康工作,为企事业单位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为发展我国安全健康事业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安全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构建和谐社会而奋斗。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领导,并设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本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依法独立开展各项工作与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为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安全健康事业的发展,在安全工作者、有关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
其业务范围为:(一)为国家安全健康及其科学技术的发展战略、立法和其他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二)为国家安全防护、安全工程及检测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规划提出建议,推广新成果、新技术和新产品,促进产业发展;(三)围绕安全健康重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行业和企业提供安全健康咨询和建议;(四)开展安全健康科学技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编辑、出版和发行安全健康科技书刊和《中国安全科学学报》;(五)推进安全健康教育培训和科普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对安全工作者的继续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文化素质,促进社区安全,承担安全工程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有关工作;(六)组织开展安全健康科学技术理论与应用研究,提供安全健康科技服务,组织从事安全健康科技咨询、开发、评估和风险评价活动;(七)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和参与开展安全健康技术标准化工作;(八)经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承办安全专业人员资质评鉴的相关工作;(九)从事安全工作者及有关单位的公共服务、行业自律和职业道德建设工作,维护安全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并受委托进行有关技术仲裁工作;(十)接受有关单位的委托,组织安全健康科技项目的评鉴工作,承办安全健康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十一)承办政府或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本会的学科基础为国家一级学科(GB/T 13745-92)——安全科学技术;专业基础为国家职业分类——安全工程技术专业。
主要包括灾害学、安全系统、安全生理与心理、安全模拟与仿真、安全人机、安全经济、安全管理与法规、安全教育、消防、爆炸安全、安全设备、安全电气、通风与防尘、防毒、生产噪声与振动控制、个体防护、安全信息、风险评价与失效分析、工业灾害控制、安全检测与监控以及部门(行业)安全等。
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会员的个人或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能够积极参加的工作与活动。
(三)从事或关心、支持安全健康事业。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查同意;(三)由本会发出接纳通知;(四)交纳会费;(五)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的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工作与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或优惠权;(四)优先或优惠在本会学报上发表论文;(五)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六)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应履行的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支持本会工作,宣传本会作用,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为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提供条件、信息和资料;(五)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六)单位会员应组织本单位会员开展有关活动,推广或应用本会推荐的科技成果,并应每年向本会提交活动报告或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本会设荣誉会员称号作为优秀个人会员崇高的终身荣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且年龄超过60周岁的个人会员,经理事会批准,可获得荣誉会员称号:(一)对我国安全健康事业有重大贡献者;(二)本会学科专业领域带头人,学术资深、德高望重者;(三)对安全健康科技有突出贡献、取得重要成就者;(四)对本会建设和发展有重要贡献者。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未按有关规定交纳会费、且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自死亡、失踪、单位或部门解散、自动退会或本会解散之日起失去会籍。
第十五条会员拒不履行会员义务或发生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注销会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六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大会)。
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修改并通过本会章程;(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三)审议并通过当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四)审议并通过本会财务报告;(五)制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和长远规划;(六)就有关重大事项进行表决,作出决议;(七)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
但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从本会会员中产生(团体理事单位和团体常务理事单位从单位会员中产生),由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名,人选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并经大会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通过后当选。
理事主要应由有学术或科技成就、学风正派的专家学者;本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及相关团体代表;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行政部门负责人;企事业单位代表等组成,并体现老、中、青梯队,以中、青年为主结构。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大会的决议;(二)选举正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三)筹备召开大会;(四)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五)推选名誉理事长,聘请顾问;(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职务的聘任或解除;(七)决定对会员的接纳与除名,授予或撤销荣誉称号;(八)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增选或罢免理事;(十)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十一)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行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和(十二)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届五年。
理事、常务理事、正副理事长及秘书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和秘书长一人为领导成员。
领导成员应每半年召开一次办公会议,研究本会近期工作。
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并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查后,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批准并聘任。
理事会领导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我国安全健康领域有较大影响,热爱本会工作;(三)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未在徒刑和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期内。
第二十七条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由理事长书面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和民政部备案。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领导成员办公会议;(二)检查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文件。
第二十九条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和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二)协助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向理事会提名副秘书长,聘任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各部门负责人;(四)决定办事机构各部门的设置,以及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选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根据需要,经理事会决定,可聘请本会名誉理事长和顾问若干人,以指导、支持和协助本会工作。
其人选不受是否为本会会员之限制。
根据需要,经理事会决定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可邀请若干港澳台地区或外籍本会会员作为特邀理事或特邀常务理事,以协助本会开展境外业务。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设团体理事单位、团体常务理事单位和团体单位,其单位代表即为本会理事、常务理事或副理事长,履行理事、常务理事或副理事长职责。
在任期内,其理事、常务理事或副理事长的更换无须经理事会批准,但应及时通报理事会或备案。
第三十二条根据分工,常务理事会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常务理事会工作。
工作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其正副主任委员、委员主要从当届理事中产生,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工作委员会对外不具备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但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自己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第三十三条根据工作与活动需要,可设立若干分支机构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直属组织。
分支机构的形式分为专业委员会和分会两种,分支机构可依照本章程以自己名义独立对外开展活动,但需先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分支机构实行委员制,其正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分支机构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经理事会批准后担任。
凡有挂靠单位的分支机构,其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应由分支机构挂靠单位中的本会理事担任。
分支机构根据需要可下设若干学组,学组在本会或分支机构批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分支机构可以比照本章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设立团体委员单位。
团体委员单位从单位会员中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