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药品管理立法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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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科大学2016年6月考试《药事管理学》考查课试题

中国医科大学2016年6月考试《药事管理学》考查课试题
E. 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
正确答案:E
16. 对国内供应不足的药品,有权限制或禁止出口的机关是
A. 国务院
B. 卫生部
C. 海关总署
D.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 省级药品监督部门
正确答案:A
17. 药品进入国际医药市场的首要条件是
A. 制药企业必须通过ISO9000认证
四、主观填空题(共 3 道试题,共 10 分。)
1. 麻醉药品《印鉴卡》有效期为年,放射性药品《许可证》有效期为年。
3
5
2. GMP具有,,和的特点。
原则性
时效性
基础性
多样性
3. 药事管理研究特征:、、、。
结合性
规范性
开放性
实用性
5. 简述药品管理立法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答:药品管理立法是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认可、修订、补充和废除药品管理法律规范的活动。这既是一项活动,又是一定过程和结果。药品管理立法具有以下4个特征:①立法目的是维护人民健康。②以药品质量标准为核心的行为规范。③药品管理立法的系统性。④药品管理法内容国际化的倾向。
中国医科大学2016年6月考试《药事管理学》考查课试题
一、单选题(共 20 道试题,共 20 分。)
1. 根据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成立直属国务院的
A.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B. 国家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局
C. 国家食品药品质量监督局
C. 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
D. 疾病的论断和治疗方法
E. 以上都不可以授予专利权
正确答案:D

药品管理立法与药品监督管理--知识点总结

药品管理立法与药品监督管理--知识点总结

单元一药品管理立法大纲框架【知识点】法的基本知识1法的特征1.规范性;2.国家意志性;3.国家强制性;4.普遍性;5.程序性。

2法律效力01法律效力的概念(1)空间效力:指法律在什么地方发生效力。

(2)时间效力:指法律在何时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

【注】时间三原则:不溯及既往原则;后法废止前法原则;法律条文到达时间的原则。

(3)对人的效力:指法律适用于什么样的人。

【注】分为属地主义、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

02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1)不同位阶法的渊源冲突的解决原则①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宪法至上、法律高于法规、法规高于规章、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

②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照该法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2)同一位阶法的渊源冲突的解决原则①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

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提示】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3)位阶出现交叉时法的渊源冲突的解决原则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②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解释】“家长裁决制”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②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③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④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⑤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⑥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注】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第五章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1

第五章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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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

熟悉

立法目的: 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 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维护人民用药的合法权益。 药品发展的方针政策: 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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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分类)
1.药品注册管理
2.国家药品标准制度
3.国家药品审评制度 4.药品的再评价与淘汰
5.药品国家检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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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药: 追风筋骨康胶囊 虫草鹿胎丸 喘咳立舒胶囊 骨痛康胶制药 有限公司(以下称齐二药) 总经理尹家德、副总经理 朱传华及郭兴平、 化验室主任陈桂芬、采购员 钮忠仁5名被告人以构成 重大责任事故罪向天河区 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6年4月,广州市中山三院连续发生15起 因使用齐二药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 导致患者肾功能衰竭的重大事件 (目前已有13名患者死亡,2人病情加重), 引起了全国的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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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法立法的基本特征
立法目的:维护人民健康
以药品质量标准为核心的行为规范
立法的系统性 内容国际化的倾向
(三)药事管理法的渊源
宪法、药事管理法律、药事管理行政 法规、药事管理规章、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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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药品管理法》 和《药品管理法条例》介绍
1.
重点
2.
1984年9月20日通过1985年7月1日开始实 施,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由国家立法机构 按照立法程序、制定、颁布的药品管理法律。 2001年2月28日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2 次会议修订<<药品管理法>>2001年12月1 日起实施。
药事管理学
台山市卫生职业技术学校
授课老师:刘广社 2011-91
第五章
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药品管理立法

药品管理立法
督检验所需药品检验工作。
药品管理立法
第15页
•(五疗、诊疗人疾病,有目标地调整人生理功效并 要求有适应证或者功效主治、使用方法和用量物质,包含中药材、中药饮 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 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疗药品等。”
药品管理立法
第18页
(四)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 法制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要求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
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管理立法
第19页
(五)药品生产应恪守要求
药品管理立法
第20页
• 2.对生产药品所需原料、辅料质量要求:
• “原料”是指生产药品所需原材料; • “辅料”是指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所用赋形剂和附加剂。对生
产药品所用原料和辅料设定了严格质量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必须 恪守。药品生产必须有统计,生产统计必须完整准确。GMP(1998 年版)要求生产统计保留至药品使用期满后1年,未要求使用期药 品,其生产统计最少保留3年。
缔约国家也不停增加。是当代药品管理立法一个特征。
• 三、我国药品管理立法
• (一)1911—1948年开始制订药政法规
• 19成立中华民国南京暂时政府采取新制,在内务部下设卫生司,为全国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第四科主办药政工作。
• 1928年,国民党政府改卫生司设置卫生部。 • 《药师暂行条例》(1929年1月); • 《管理药商规则》 (1929年8月); • 《(修正麻醉药品管理条例》 (1929年4月); • 《修正管理成药规则》(1930年4月); • 《细菌学免疫学制晶管理规则》(1937年5月); • 《药师法》(1944年9月)等 。

简述药品管理立法的基本特征

简述药品管理立法的基本特征

一、简述药品管理立法的基本特征。

药品管理立法具有以下4个特征:①立法目的是维护人民健康。

②以药品质量标准为核心的行为规范。

③药品管理立法的系统性.④药品管理法内容国际化的倾向。

二、何为假药,哪些情形的药品按假药论处?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①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②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①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②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③变质的;④被污染的;⑤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⑥所标明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三、何为劣药,哪些情形的药品按劣药论处?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①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②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⑧超过有效期的;④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⑤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⑥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四、简述《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药品包装管理的规定。

①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一并审批.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②药品包装必须符合药品质量的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

③发运中药材必须有包装。

在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④生产中药饮片,应当选用与药品性质相适应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不符合规定的中药饮片,不得销售.中药饮片包装必须印有或者贴有标签。

⑤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所使用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制剂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药事管理4第四章药品管理法

药事管理4第四章药品管理法

4、许可证的申请、审批程序
《药品生产许可证》 (The Drug Manufacturing Certificate)
申请单位 30工作日内 省DA 企业筹建 30工作日内 验收合格
审查同意
按照药品行业发展 规划和产业政策
原审批部门
药品生产许可证
按照药品生产 企业开办条件
省工商局
登记注册
《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 药事管理法的概念
1、法 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有国家制 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 普遍效力和严格程序的行为规范体系。 2、药事管理法 调整与药事活动相关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 3、药事管理法的性质 (1)规范性 (2)普遍性 (3)国家意志性(4)国家强制性 (5)程序性
(The Drug Supply Certificate)
批发 30工作日内 申请单位 省DA 零售
审查同意
市或县DA 按照设置标准或人口、 地域、交通、需求状况 企业筹建
30工作日内 验收合格
原审批部门 药品经营许可证
按照药品经营 企业开办条件
工商部门
登记注册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Pharmaceutical Preparation Certificate for Medical Institution)
药品管理法 第五章 药品管理
实施条例
29-51条:1.新药管理2.已 28-43条:1. 药品 生产药品管理3.药品标准 研制审查2.药品 4.特殊管理药品5.中药品 生产审查3.药品 种保护6.处方药与非处方 保护4.进口药品 药管理7.药品进出口管理8. 管理5.药品再评 假、劣药管理9.卫生健康 价6.证明文件有 效期 第六章 药 52-54 条 44-47条:中药材 品包装管理 和中药饮片的包 装 第七章 55-63条:1.药品的定价2. 48-55条:1.定价类 药品价格和 药品的价格管理3.药品的 型2.定价原则3.价 广告管理 广告管理 格监测4.广告申

第五章药品管理立法

第五章药品管理立法

(三)药事管理法的渊源
3.药事管理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药事管理行政法规有: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中药品种保护条 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关于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
三、我国的药品管理立法
(一)1911年~1948年开始制定药政法规 (二)1949年~1983年新中国大力加强药政法规建
设 (三)1984年~2000年国家制定颁布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四)修订颁布《药品管理法》,公布《实施条
例》
第二节
《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一、总则 二、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三、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四、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五、药品管理 六、药品包装的管理 七、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 八、药品监督 九、法律责任 十、附则
第五章药品管理立法
本章要点
药品管理立法的含义及特征与药事管理法的概念、 渊源
《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总则 的主要内容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管理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药品管理 药品包装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规定,药品包
装的规定 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
第一节 药品管理立法概述
书。 委托方提出委托生产的申请,经SFDA或者SFDA授权的省级
FDA批准,委托生产的药品由委托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禁止委托生产的药品:①疫苗、血液制品;②SFDA规定的
其他药品
三、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药品管理法共8条(14~21条),实施条例共有9 条(11~19条)。
(一)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审批规定和程序 (二)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三)实施GSP和GSP认证 (四)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行为的规定 (五)药品经营场所及条件的限制

药事管理学-问答题(小抄)

药事管理学-问答题(小抄)

1.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什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8个方面:①在辖区内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

②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组织GMP、GSF?认证。

③依法对申报药物的研制情况及条件进行核查,对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组织对试制的样品进行检验。

④对辖区内药品和特殊管理的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督及监督抽验。

⑤审批药品广告、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⑥对辖区内违反《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决定行政处罚。

⑦负责实施执业药师注册和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

⑧领导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培训辖区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干部。

2.简述SFI)A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

SFDA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①参与制定、修订cLP、ccP、GMP、GSP、GAP及其相应的实施办法。

②对依法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GMP认证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GAP认证的企业(单位)和GcP认定的医疗机构实施现场检查等相关T作。

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对药品研究机构组织实施GLP现场检查等相关T作。

③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有关取得认证证书的单位实施跟踪检查和监督抽查;负责对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机构的技术指导;协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医疗器械GMP的监督抽查等相关工作。

④负责药品GMP认证检查员库及其检查员的日常管理lT作,承担对药品、医疗器械认证检查员的培训、考核和聘任的具体T作,组织有关企业(单位)的技术及管理人员开展GLP、GcP、GMP、GAP、GSP等规范的培训T作。

⑤承担进口药品GMP认证及国际药品认证互认的具体工作。

开展药品认证的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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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述药品管理立法的基本特征。

药品管理立法具有以下4个特征:①立法目的是维护人民健康。

②以药品质量标准为核心的行为规范。

③药品管理立法的系统性。

④药品管理法内容国际化的倾向。

二、何为假药,哪些情形的药品按假药论处?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①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②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①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②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③变质的;④被污染的;⑤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⑥所标明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三、何为劣药,哪些情形的药品按劣药论处?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①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②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⑧超过有效期的;④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⑤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⑥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四、简述《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药品包装管理的规定。

①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一并审批。

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②药品包装必须符合药品质量的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

③发运中药材必须有包装。

在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④生产中药饮片,应当选用与药品性质相适应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不符合规定的中药饮片,不得销售。

中药饮片包装必须印有或者贴有标签。

⑤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所使用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制剂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五、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药品,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药品属于违法行为。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依法予以取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①没收违法生产的药品和违法所得;②并处违法生产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生产、销售劣药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生产、销售劣药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应进行如下处罚: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哪些违法行为在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予以从重处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在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予以从重处罚:①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②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⑧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④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⑤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⑥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1)人员条件,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2)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条件,其条件要与经营企业所经营的药品相适应3)质量控制条件,要求企业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4)规章制度条件,要建立健全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5)GSP条件,要通过GSP认证(此外,要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经营企业时,应答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ood Laboratory Practice,GL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GC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ood Supply Practice,GSP)《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Good Agriculture Practice,GAP)这些法规统称为“GXP”《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ood,Drug and Cosmetic Act,FDCA)新药申请(new drug application,NDA)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国际药学联合会(International Pharmaceutical Federation,FIP)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 药品信息(drug information,DI)药品采购管理规范(Good Pharmaceutical Procurement Practices,GPPP)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规范的国际协调会议(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e,ICH)二、名词解释1.处方药:指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方可购买、调配和使用的药品。

2.非处方药: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生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3.新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4.仿制药:指仿制国家已批准上市的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品种。

5.麻醉药品:指具有依赖性潜力的药品,连续使用、滥用或不合理使用,易产生生理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6.精神药品: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能使其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7.医疗用毒性药品: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8.放射性药品: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

9.中药:指在中医辨证理论的指导下,具有能用独特的性能描述其药性理论,用中医药学术语言表述其功效,依据君臣佐使关系、按照配伍规律组成一个整体功效的复方,施治于人的疾病和具有保健作用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和中成药。

简而言之,中药就是指中医基础理论指导下用以防病治病的药物。

10.民族药:指少数民族使用的、以本民族传统医药理论和实践为指导的药物。

构成:藏药、蒙药、维药、傣药、壮药、其他民族药。

11.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及诊断药品等。

12.药品注册: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制性等进行系统评价,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

15.执业药师: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16.国家基本药物:指那些满足人群卫生保健优秀需要、必不可少的药品。

17.药品标准:国家对药品质量规格及检验方法所作的技术规定,是药品生产、供应、使用、检验和管理部门共同遵循的法定依据。

国家药品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其内容包括质量指标、检验方法及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

药品滥用:是指反复、大量的使用具有依赖性或潜在依赖性的药品,这种用药与公认的医疗需要无关,属于非医疗目的的用药。

18.药品不良反应:ADR,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意外的有害反应。

19.药品不良事件:ADE,指药物治疗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有害的怀疑与药品有关的医学事件。

20.药品认证是指药品监督部门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实施相应质量管理规范进行检查评价并决定是否发给相应认证证书的过程。

21.首营企业购进药品时,与本企业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

22.药事:指与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价格、广告、信息、监督等活动有关的事。

23.药事管理:指对药学事业的综合管理,是运用管理学、法学、社会学、经济学的原理和方法对药事活动进行研究,总结其规律,并用以指导药事工作健康发展的社会活动。

24.医疗机构制剂: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25.新农合用药: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可以支付费用的药品。

28.药品召回:指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29.安全隐患:指由于研发、生产等原因可能试药品具有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31.调剂:指配药、配方、发药,又称调配处方。

32.药品说明书:指药品生产企业印制并提供的,包含药理学、毒理学、药效学、医学等药品安全性、有效性重要科学数据和结论的,用以指导临床正确使用药品的技术性资料。

33.药品广告:凡利用各种媒体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证(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为药品广告。

面对强大的对手,明知不敌,也要毅然亮剑,即使倒下,也要化成一座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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