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研究论文
关于未成年保护的法律论文【3篇】

关于未成年保护的法律论文【精选3篇】关于未成年爱护的法律论文【精选3篇】一我们是祖国的花朵,是祖国的将来和盼望,祖国为我们的健康成长制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法律爱护为我们在家庭、学校、社会中不受损害,为我们的成长保驾护航!下面,我就为大家介绍一些《未成年人爱护法》的重点吧,可是特别有用的哦!同学们要仔细记住啊!每年的春节都是我们小伴侣最希望的节日,由于长辈们都会为我们预备压岁钱,有保佑我们,祝愿吉利如意的意思。
那小伴侣们知道吗?我们对这个压岁钱可是有财产全部权的哦!对它我们有占有、收益、使用、处分的权利。
我们可以尽自己力气用它来关心需要关心的人,这是对它的使用权;不用的时候,我们也不能养成大手大脚花钱的坏习惯,可以将它存储在银行,或者请爸爸妈妈帮助我们用它进行适当的理财产生效益,再将这些钱总在需要的地方,比如买些我们需要的文具,书籍,或者关心想关心的人或这地方。
大家听了这些介绍是不是对压岁钱的使用有了更新更好的熟悉呢?我们是家庭的一员,对于家里发生的事情或者关系到我们自己的事情都有知情和参加权。
爸爸妈妈不行以觉得我们是小孩子就不告知我们,或者帮我们拿办法。
应当让我们知道,参加其中,这样可以培育我们的参加意识,增加自信念,更能让我们学会如何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们也可以更好地跟爸爸妈妈沟通,削减代沟呢!是不是很棒的一件事呀?怎么样?听了我的介绍,同学们有没有想好好学习一下《未成年人爱护法》呢?那就行动起来吧,做一个知法,懂法的法律小能人吧!关于未成年爱护的法律论文【精选3篇】二今日,我上网看了一下《未成年人爱护法》。
《未成年人爱护法》是特地为爱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制定的其中一部法律。
学习这部法律,不仅使我了解到社会各方面对未成年人的爱护,更重要的是增长了我的法律学问,对自身的爱护起到肯定的作用。
《未成年人爱护法》主要分为家庭爱护、学校爱护、社会爱护和司法爱护等方面。
未成年人处于人生进展进程中的幼弱时期,自我爱护力量低,是个人权益简单受到侵害的群体。
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研究

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他们的身心尚未成熟,面临着许多挑战和风险。
因此,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变得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如何进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研究。
首先,了解现实情况是开展研究的基础。
通过收集大量的数据和案例研究,可以充分了解未成年人面临的问题和困境。
比如,家庭暴力、性侵犯、虐待等不幸事件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此外,欺凌行为、网络欺凌和校园暴力等社会问题也直接威胁到他们的权益。
通过深入研究这些现象,可以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来保护未成年人。
在深入分析问题的基础上,制定切实有效的保护政策和法律是必不可少的。
在社会领域中,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应该更加关注未成年人的利益。
制定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利用科技手段来预防和处理问题,是一个亟待解决的任务。
此外,为了确保这些政策能够真正执行,相关机构和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形成多方合作的工作机制。
同时,教育的作用也不可忽视。
教育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关键因素之一。
在学校中,开设有关未成年人权益的指导课程和活动,提高学生的意识和能力,培养他们正确的价值观和法律意识,对未来形成积极的影响。
此外,家庭和社会也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传承正确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观。
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研究中,关注心理健康问题是非常重要的。
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对于他们的全面发展至关重要。
过度的学业压力、家庭问题以及社会上的各种竞争和挑战等不良因素对他们的心理健康产生了负面影响。
因此,开展心理健康调研和提供心理咨询服务是非常关键的。
政府、学校和社会组织应该积极投入资源,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问题。
此外,开展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研究还需要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
这些手段包括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以及互联网平台等。
利用这些技术手段,可以更好地了解和预测未成年人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干预和保护。
综上所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研究是一个全面而复杂的课题。
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论文(2篇)

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论文(2篇)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论文(2篇)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论文(范文一)青少年时期是一个人成长成才的黄金阶段,而青少年健康成长是关系未来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但受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青少年犯罪呈现危险上升态势。
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有很多,之一便是“青少年罪错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教育矫正。
学校的法制教育具有无可替代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做好罪错青少年教育矫正是学校法制教育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青少年罪错行为”的内涵“青少年罪错行为”是指青少年实施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不构成真正意义上的犯罪。
但这些不正当行为不进行及时有效的教育矫正,就极可能转化为更加严重的犯罪。
此概念的提出,蕴含了丰富的“以人为本”和“人权保障”的现代法治理念,它是尊重青少年成长规律的体现。
二、罪错青少年的教育现状及分析1.学校法制课程效果不明显且形式单一调查表明,罪错青少年接受法制教育状况令人担忧。
很多学校未设置法制教育课,有的即便设置了也形同虚设。
学校不重视授课质量,学生也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学习。
且罪错青少年在学校接受法制教育,很多只是教师按照课本讲授的传统教学,部分通过影视讲案例,极少是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授课。
2.法制教育队伍专业性不足现如今,开展学校法制教育的队伍来源主要是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思想政治教师、班主任及外聘法制工作者。
但事实上,前两者要求学校周边要有高校、法院、检察院,这在发达城市也未必可实现。
而外聘法制工作者对很多学校而言也并不实际。
因为这样法制教育的重任就落在思想政治教师肩上。
且他们的法制专业素养也参差不齐,远不能满足罪错少年法制教育所需的高标准。
3.学校开展法制教育缺乏针对性调查显示,青少年犯罪类型居于前五位的是盗窃、抢劫、强奸、抢夺和聚众斗殴。
但现实中,学校法治教育却又缺乏针对性,很多课上内容对青少年而言并没有实际意义。
如高中法治教育课本甚至讲述公司法、诉讼法。
这样法制教育因缺乏针对性,也使我们的法制教育实际效果并不理想。
青少年合法权益如何维护

青少年合法权益如何维护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他们的健康成长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有时会受到侵害,如何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青少年拥有哪些合法权益。
青少年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等基本权利。
生存权包括获得基本的生活条件、医疗保障等;发展权涵盖接受教育、发展个人兴趣爱好和特长的机会;受保护权意味着免受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虐待和剥削;参与权则体现在能够对与自身相关的事务发表意见和参与决策。
教育是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要基石。
保障青少年接受优质、公平的教育是社会的责任。
学校应当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包括合格的师资、安全的设施和丰富的课程资源。
同时,要禁止任何形式的教育歧视,确保每个青少年都能在平等的条件下学习和成长。
家庭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中起着关键作用。
父母或监护人应当为青少年提供关爱、支持和良好的榜样。
他们要保障孩子的生活需求,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尊重孩子的个性和意见。
然而,现实中存在一些家庭暴力、忽视孩子需求等问题,这对青少年的成长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对此,社会应当加强对家庭的教育和指导,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支持,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学会用科学的方法教育孩子。
法律是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护青少年,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
但法律的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对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同时,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让青少年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知道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寻求法律帮助。
社会环境对青少年的成长有着深远的影响。
营造一个积极健康、充满正能量的社会环境至关重要。
媒体应当传播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信息,避免传播不良内容。
社区要提供丰富多样的文化、体育活动,为青少年提供健康的娱乐和社交场所。
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研究

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研究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他们是社会的脊梁,承担着国家和社会的希望。
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和使命。
然而,在现实中,我们也常常听到一些关于未成年人权益被侵犯的案例,这使得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研究备受关注。
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研究主要包括法律方面和社会方面两个方面。
从法律方面来说,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可以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来实施。
比如,可以加强立法,确立和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将其落实到具体的行政管理和司法实践中。
此外,还可以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司法解释,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和实施性。
同时,可以加强对违法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提高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效果。
社会方面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研究主要涉及到教育、家庭、社区等方面。
教育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
通过推广和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使他们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在学校教育中可以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教育,让他们早日懂得自我保护,培养法治意识。
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环境,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
父母要从小教育孩子尊重他人的权益,让他们明白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并培养他们的独立思考和自主决策能力。
社区是未成年人生活的社会环境,社区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服务。
可以建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服务体系,为他们提供保护和帮助。
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研究还需要关注到一些特殊的问题。
比如,如何保护留守儿童的权益,如何保护因灾害和战争而受到伤害的儿童的权益,如何保护少年犯罪者的权益等等。
对于这些问题,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加强保护和救助。
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研究还需要加强跨学科的合作。
法学、教育学、社会学等学科都需要参与其中,共同探索和研究。
只有多方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解决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问题。
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宝贵资源,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
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研究目前还处于不断深入和完善的过程中,仍然面临很多挑战。
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党和政府十分关心和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成长。
我国青少年教育和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青少年犯罪率在世界上一直是比较低的。
但近年来由于各种消极因素和不良环境的影响,我国青少年犯罪率日渐突出,给社会、家庭和个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和巨大的不幸,也对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我们负有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
为此,我们对当前青少年犯罪的现状、特点、成因进行了调查,对如何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方法作了一些探索:一、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特点及成因(一)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不容乐观,可以用“数量多、危害大、蔓延快”九个词来概括。
从数量上看,全国约2.5亿学生,其中违法犯罪青少年约占青少年总数的万分之六。
大城市更高,达到万分之二十点六。
其中青少年犯罪占刑事犯罪的比例达70%左右;从危害性看,由于青少年生理尚未成熟,思想单纯,易于冲动,不计后果,其犯罪危害极大。
如建国以来,绍兴县第一起绑票案作案者陈铁江(当时17岁),因经常逃学,与社会上一帮游手好闲的人混在一起,染上赌博和玩游戏机,为弄钱以绑票索要钱物2万余元,并将9岁男孩杀死,给社会造成了很大危害;从蔓延性看,青少年犯罪模仿性强,其犯罪行为、手段相互传播,结帮成伙,同一类案例在某一地区迅速蔓延开来,重复发生。
团伙犯罪愈演愈烈,像绍兴前几年也有结帮搞派团伙作案的,如“东街帮”、“城南帮”等。
(二)当前,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特点有:①犯罪呈低龄化趋势。
据有关部门统计,80年代初,青少年初犯的平均年龄为16岁,到90年代,初犯的平均年龄已降低到14-15岁。
②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突出。
目前,违法犯罪青少年多数是辍学生、失学生,以及一些盲目外出务工的青年农民等。
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作文

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作文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青少年的利益问题越来越突出,而且也引起了全世界各个国家的普遍关注。
如何保障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充分发挥他们在推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已经摆在人类面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之一。
今天我给大家讲一下这方面的内容。
今年6月份,党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青年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青少年和共青团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做好新时代青年和共青团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此背景下我向大家宣传介绍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相关知识。
我从小就有很多梦想,可每次都因为种种原因而破灭了。
直到上初中后,才逐渐开始接触到文学和写作。
可那时只觉得喜欢,并没有认真地去钻研过它。
其实,写东西的感觉还挺不错的,只是当时缺乏坚持与恒心。
再加上刚刚接触文学,也看了几本关于怎么写作的书籍,于是就信心满满地开始了“码字”生涯…但由于缺乏足够的知识积累,自己又急功近利,所以第一本书总是很难出版。
这使我深刻体会到了那些热爱文学却无法取得收获的同仁们的心情,也更让我懂得了坚持二字的含义。
从此,这两个字便像烙铁一样深深地印在了我的脑海里。
现在回头再翻阅曾经的日记,仍能找寻到不少闪光点,看到自己为理想努力拼搏的痕迹,这让我的思绪也随之回到了五年前。
我终于明白了什么叫“欲速则不达”!在创作中我慢慢地体味到了“沉淀”与“坚持”的重要性,所谓“厚积薄发”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吧!我庆幸自己当初选择了坚持,否则今天也许还是一名默默无闻的创作者;而这五年的经历也正好验证了一句古语——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前段时间网络流传着一位高三女孩考上北大的励志故事。
她就读于华师附中,凭借着一股子不服输的劲儿,通过三次模拟考试,硬是从500多名跃升至高考时的第3名,最终以优异的成绩被北京大学录取。
虽然一路走来比较坎坷,但是通过这件事也告诉了我们凡事都应该坚持到底,即使目标遥远,困难巨大,我们也必须义无反顾、毫不退缩。
在校中小学生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研究(5篇)

在校中小学生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研究(5篇)第一篇:在校中小学生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研究在校中小学生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研究【摘要】在校中小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不管是心理还是生理都处于快速的发展期,对自己所处的世界充满好奇而又天真幼稚,再加上精力旺盛、活泼好动、浮躁叛逆等因素,使得这一特殊群体比成年人更容易遭受来自各方面的侵害。
中小学生一半以上的时间脱离家庭的监管消耗在学校,因而,学校的软硬件设施是否到位、是否合格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学生的生活、学习以及身心健康,这种影响在其幼小的心灵中所留下的烙印将是长期或者终生的。
所以,认真研究在校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保护,为其创造一个和谐的、快乐的生活、学习空间,不管是对于青少年的成长,还是对于家庭的幸福以及祖国的未来发展都是大有裨益的。
【关键词】在校学生合法权益保护【写作年份】2003年【正文】在校中小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不管是心理还是生理都处于快速的发展期,对自己所处的世界充满好奇而又天真幼稚,再加上精力旺盛、活泼好动、浮躁叛逆等因素,使得这一特殊群体比成年人更容易遭受来自各方面的侵害。
中小学生一半以上的时间脱离家庭的监管消耗在学校,因而,学校的软硬件设施是否到位、是否合格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学生的生活、学习以及身心健康,这种影响在其幼小的心灵中所留下的烙印将是长期或者终生的。
所以,认真研究在校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保护,为其创造一个和谐的、快乐的生活、学习空间,不管是对于青少年的成长,还是对于家庭的幸福以及祖国的未来发展都是大有裨益的。
诚然,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都需要保护,本课题组之所以对这一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问题进行专门的研究,在于:第一,这一群体代表了一个国家的未来,是一个国家的希望之所在;第二,这一群体正处于长身体的特殊时期,此时对其的伤害不仅会影响到他的身体,还会影响到他的心灵,更有甚者会改变其终生的命运;第三,由于成人的思维惯性,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往往不为人所关注;第四,这一群体由于其自身诸如幼稚、无知、学习压力过大等原因,无法或者不能很好地进行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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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研究目录一、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主要来源(一)学校侵害体育伤害事故同学之间伤害事故第三人伤害事故(二)家庭侵害家庭暴力家庭监护(三)社会侵害意外伤害未尽安保义务伤害二、建立与完善青少年权益保护机制(一)学校保护(二)家庭保护(三)社会保护(四)司法保护一、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主要来源哪些方面(一)学校侵害第一,未成年人校园体育活动人身损害校园体育活动是未成年人学校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体育活动自身风险性特点以及校园体育群体性强的特征,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因参与体育活动而导致人身损害的事故频繁发生。
1、未成年人校园体育活动人身损害案件的阶段性特点幼儿园、小学、中学分别所占比例与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身心特点及学习生活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
所调研案件中,幼儿园阶段发案比例为7.1%,小学阶段发案比例为32.1%,中学阶段发案比例为60.8%。
这与各年龄段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密切相关。
幼儿园就读的2-6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对危险的基本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容易遭受伤害。
但是由于幼儿园的体育活动类型简单,设置较少,且幼儿活动区域及活动方式受限,对他人实施危险行为的能力有限,因此,此阶段体育活动人身损害案件的纠纷少,且几乎均为未成年受害人与学校之间的纠纷,伤害类型以非对抗型、非相互型伤害为主。
2、未成年人校园体育活动人身损害的伤害来源特点由于环境及参与者的限制,未成年人校园体育活动人身损害案件的伤害来源分布较为简单,主要集中在校方作为管理者的管理者侵权型事故和同学作为共同参与活动者的参与者侵权型事故。
(1)管理者侵权型事故学校作为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学习、活动的管理者,因体育设施瑕疵发生事故、因组织行为瑕疵发生事故、因违反法定义务发生事故、因工作人员的过错发生事故等的事故情况,统归为管理者侵权型事故。
由于服务对象均为未成年人,学校承担着特殊的社会职能,故学校在安全保障方面应当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增强自身安全意识,保证设施的安全性和事故防范措施。
(2)参与者侵权型事故未成年人在自身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范围内参与体育活动,但由于自身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而发生人身损害的案件属于参与者侵权事故。
未成年人相互之间在校园内因体育活动而致人身损害的案件为多数。
如同学之间在校内自主开展体育活动时活动致伤,同学之间在体育课上参加有组织的体育活动发生冲撞致伤等。
(3)第三人侵权型事故第三人侵权型事故是指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而导致学生在体育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的事故。
未成年人体育活动多以群体性、开放性为主,加之部分学校周围的环境较为复杂,学校无法保障周边环境的完全安全。
此外,随着素质教育的全面开展,校方作为发起人与其他机构联合组织的素质拓展类活动也逐渐增多,因第三人的过错而发生的体育活动人身损害事故近年来时有发生。
第二,(二)家庭侵害家庭侵害主要分为家庭暴力和监护不到位,其中:第一,家庭暴力问题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调查与研究报告:1、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呈现的特点(一)暴力主要来自于父母,父母单方施暴的更为常见(二)家庭暴力存在于城镇和农村,城镇被报道的案件比例明显超出农村(三)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更容易遭受家庭暴力,女童高于男童(四)家庭结构发生变化、非婚生家庭和流动、留守家庭的儿童更容易成为家庭暴力受害者(五)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原因复杂,因家庭矛盾拿孩子撒气和暴力管教为主要(六)多种形式的家庭暴力并存,遗弃、性侵害和家庭拐卖应当引起重视(七)从案件发现情况看,受暴未成年人、家庭成员及基层群众组织报案率不高(八)家庭暴力持续时间长,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被关注,一般的暴力还没有引起重视(九)对案件和施暴人的处理方式简单,除后果特别严重的进行刑事处罚外,对一般案件缺少有效处理方式。
2、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难点问题(一)传统观念根深蒂固(二)立法不完善,缺少针对性、系统性、实施性和儿童视角(三)缺少专门的儿童保护或儿童福利部门以及综合系统的干预工作机制(四)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缺少及时发现和报告的信息渠道(五)缺少及时有效的行政干预措施(六)缺少临时安置场所和紧急救助程序(七)受刑事自诉制度限制,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很难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八)对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的民事司法干预非常薄弱第二,监护制度问题1、我国监护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得不到有效监护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目前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部分或者完全丧失监护能力,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如由于父母双方完全丧失监护能力或者身体疾病、残疾等,或者一方具有上述情况,另一方死亡、下落不明、不履行抚养责任等,未成年人得不到实际照料;2、父母双方服刑或者一方服刑另一方死亡、下落不明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没有其他人员可以代为抚养的;3、父母双亡均下落不明、长期外出打工或者离婚的父母,缺乏与未成年人的联系,不提供抚养费等,未成年人或者无人抚养或者被委托给不具有抚养能力的人。
(二)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权益行为得不到有效干预监护人本该实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职责,但是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近些年来却层出不穷。
[5] 针对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者侵权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一些法律规定了训诫、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但是这些规定零散而且主体不统一,措施本身太柔性,难以切实发挥作用。
从当前法律规定看,对于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缺乏强有力的干预主体和措施,这导致“监护”成为了侵权人在家庭内对未成年人实施伤害的挡箭牌。
(三)监护监督、支持和干预措施缺乏实践中频繁出现的情况是,在父母因为外出打工等原因需要将未成年人委托时,没有委托给有监护能力的人,导致未成年人得不到有效保护而受到伤害;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了解家庭教育知识,使未成年人得不到正常的教育和关爱,一部分未成年人因此离家出走;流动未成年人的安全和教育没有得到监护人的充分重视,发生了坠楼等伤害事件;监护人将应当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等的受助款项等没有用于未成年人自身;一些监护人对具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放任不管,最终导致了严重刑事案件的发生。
(四)公设监护的部分主体在当前背景下不适合担任监护人在国家自身经济困难的情况下,企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担负着很多社会职能,对没有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可以承担监护职责。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转型,单位的职能逐渐从社会职能中剥离出来,单位的职能和定位已经决定其不再适合担任监护人。
[6] 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既没有固定经费来源,也没有专门的人员,因此根本无法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
[7] 因此,在没有前面两个层次监护人时,最终的监护主体只能由政府的民政部门担任,即国家监护。
因此强化国家监护的职责是必要而且迫切的。
(三)社会侵害第一,意外伤害儿童意外伤害概况:根据案例具体情况,我们将儿童意外伤害分为10类:水的伤害、火的伤害、电的伤害、动物伤害、食物药物伤害、危险品伤害、危险行为伤害、道路交通伤害、公共场所及其设施伤害和其他原因引起的伤害。
具体而言:水的伤害主要指溺水和烫伤;发生道路交通伤害的具体情形非常多,主要包括:离机动车道太近、过马路被撞、乘骑电动车、摩托车发生事故等等;危险行为伤害是指由于儿童自身对危险的认知不足,自己做出的或他人疏忽大意而做出的对儿童造成伤害的行为。
如:意外坠楼、模仿危险行为、独留车内等;公共场所及其设施伤害主要是指在公共场所或由公共设施造成伤害同时又不属于其他伤害类型的伤害。
如:掉进地下井道、高空坠物、设施倒塌等;针对儿童来讲,危险品伤害是指所有可能对儿童造成伤害的物品,不仅包括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物品,也包括硬币、扣子、别针、皮筋等日常生活用品。
火的伤害是指当火成为伤害来源而对儿童造成的伤害,主要是烧伤,也包括火灾引发的窒息。
食物伤害主要是食物引起的中毒和窒息,药物伤害主要是误食药物、药物使用过量造成的伤害。
第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青少年人身损害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类型这种类型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共分为三种类型:(一)装备设施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装备设施未经安全保障义务,就是在提供服务的场所,设置的硬件没有达到保障安全的要求,存在其缺陷或者瑕疵,造成了他人的损害。
因此,经营者应当对受害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例如,某商场在通道伤安装的玻璃门未设置警示标志,一般人很难发现这是一扇门。
顾客通过时撞在门上,造成伤害。
对此,商场应当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二)服务管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服务管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就是经营者的工作人员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一般称为服务软件上的瑕疵或者缺陷,造成他人的人身损害,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例如,饭店服务人员没有擦干净地板,留有污渍。
顾客踩在上面滑倒,造成伤害。
这种行为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三)防范制止第三人侵害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于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在防范和制止他人侵害方面未尽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也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一方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二、建立与完善青少年权益保护机制(一)家庭保护1、针对家庭侵害,如何预防与解决完善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建议(一)立法的基本原则应当秉承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二)家庭暴力的定义应当体现儿童视角(三)规定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预防措施(四)确立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强制报告制度(五)规定危险状态下将未成年人带离家庭的紧急干预措施(六)设立临时安置的机构和程序,健全行政干预机制(七)强化行政干预和司法干预的有效衔接,增强司法干预的可操作性(八)完善国家监护制度,保障监护干预的顺利进行2、监护制度的合理设计第一、以家庭监护为基础(一)强化法定监护的职责性1、监护人应当具有履行职责的资格,职责的履行需要一定的资格和能力,因此对于监护人而言,家庭教育指导知识等必要的内容是其应当掌握的;2、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是违法的,职责不能任意放弃,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如果实施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将可能被撤销监护资格,承担与其行为相对的责任;(二)改革《民法通则》在父母双方缺位情况下监护人的确定程序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民法通则》按照先后顺序规定了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意定监护人。
如果从这些人中确定了监护人,则未成年人仍然可以生活在家庭监护的环境中。
1、对父母缺位情况下其他监护主体和确认程序予以重新设计在父母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或者兄、姐从法理基础上讲是否具有法定职责,是个值得反思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