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管理条例(修订).doc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章制度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章制度
是指为了提高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促进其持续发展和更新知识和技能,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括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章制度中的规定:
1. 继续教育目标与内容:规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目标,即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专业素养和教学能力等,并制定具体的教育内容,如教学方法、课程设计、学科知识更新等。
2. 学时和学分要求:规定中小学教师每年或每学期需要完成的继续教育学习时间和学分要求,鼓励教师主动参与学习活动并完成相应的学时和学分。
3. 继续教育机构和平台:确定中小学教师可以参与的继续教育机构和平台,如教育局、学校、教育研究机构等,以及其他线上或线下的教育学习资源。
4. 学习方式和形式:规定中小学教师可以选择的学习方式和形式,包括参加教育研讨会、学习班、研修课程、观摩交流等,或者通过在线学习平台进行学习。
5. 学习计划和评估:要求中小学教师制定个人学习计划,包括学习目标、内容、时间安排等,并建立相应的评估机制,对教师的学习成果进行评估,如考试、论文等。
6. 继续教育补贴和奖励:规定中小学教师在完成继续教育学习后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贴或者其他奖励,以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学习活动。
7. 培训资源支持:提供培训资源的支持,如提供教材、教辅资料、教学设备等,以满足教师的学习需求。
8. 教师发展档案管理: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档案管理制度,记录教师的学习情况、成果和评估结果等,为教师的职业发展提供参考。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章制度的实施可以帮助教师不断更新知识和拓宽视野,提高教学水平,从而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章制度范本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教师的专业素养,推动教育教学的改进与发展,促进教师个人职业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管理,具体实施遵循依法、科学、公正、公平、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根据个人职业发展需要和社会发展要求,以提高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教育教学能力为目标,参加教育培训、学习交流等活动的自愿行为。
第四条学校要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人,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确保继续教育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应当注重培养教师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专业素养,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继续教育内容与要求第六条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教师专业知识的学习:包括学科知识、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法律法规等相关内容。
(二)教师专业技能的提升:包括教学设计、教学方法、评价与考核技能等相关内容。
(三)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的提高:包括教育教学研究、教材教法开发、教师发展计划等相关内容。
第七条继续教育要求:(一)教师应当每年参加一定时数的继续教育活动,达到规定的学时要求。
(二)教师应当按照学校的安排和要求参加学校或区域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等活动。
(三)教师可以自主选择参加其他符合继续教育要求的培训项目。
第三章继续教育成果认定与证书颁发第八条继续教育成果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一)继续教育学时的完成情况。
(二)继续教育学习成绩的考核情况。
(三)继续教育期间展示的教育教学能力提升情况。
第九条继续教育证书由学校颁发,证书内容应包括教师姓名、学校名称、继续教育学时情况、继续教育学习成绩等。
第十条教师应当妥善保管继续教育证书,如有遗失或损坏,可向学校提出补办申请。
第四章继续教育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学校要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管理机制,包括组织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编制继续教育计划、评估继续教育效果等。
第十二条学校要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档案,记录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学时、学习情况等相关信息。
中小学校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为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全面提升我校教师的综合素质,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有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本制度。
一、继续教育对象学校在编的专任教师。
二、继续教育目标要求1、以师德教育为根本,以现代教育理论和技术的运用为重点,构建全面提高教师德、能素质的继续教育内容体系。
2、全体教师要结合工作和自身实际,选择和申报参加相应的继续教育。
按照有关规定,中小学教师年均需完成继续教育任务不少于72学时,五年不少于360学时,其中应至少完成240学时的教师专业继续教育培训。
三、继续教育培训内容1、教师岗位培训(1)教师远程继续教育参训对象:全体在岗教师。
教师按需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参加培训,名额不受限制。
培训合格后,计算为60学时。
(2)教师分学科集中面授培训参训对象:初中在岗教师。
教师按需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参加培训,名额不受限制。
培训合格后,计算为40学时。
(3)教师现代教育能力培训教师按需选报,由市电教馆负责培训任务。
培训合格后,计算为60学时。
2、校本培训校本培训I,是一种面向全体教师,由学校组织,主要在学校中进行的继续教育形式。
学校严格执行《中小学教师“校本培训”指导意见》,认真组织实施。
培训合格后,计算为72学时。
3、班主任岗位培训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学时待定。
4、新任教师培训为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而进行的培训,确保每一届新任教师通过一年的培训,都能适应现代化教育教学岗位工作。
学时待定。
5、骨干教师培训骨干教师是学校教师队伍的中坚力量,我校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骨干教师的考核,实现教师素质结构由知识传承型向教育创造型、经验技术型向科研技术型、教育者向同时是终身受教育者的角色转换。
并推选一批骨干教师参加市级骨干教师培训,时间为一年,集中研修为240学时。
教师继续教育管理规定

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为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以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教师继续教育的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学校将以培训者提高为先导,骨干教师培训为重点,面向全体教师进行继续教育,鼓励教师进行业务、学历进修,特拟定本制度.第一条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教师进行提高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及教育教学能力的培训,接受继续教育是全体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条教师继续教育以校本培训、业余时间自学、、网络学习和短期集中培训为主.第三条培训对象:全体在职教师.第四条教师继续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新任教师培训培训对象:0—1年教龄的教师培训内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相关教育政策法规,所担任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法分析及班主任工作等,注意与职前培养内容相衔接.二教师岗位培训培训对象:1年以上教龄的全体教师培训内容: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修养、现代教育理论、教育教学技能训练、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突出基础教育改革对教师知识能力的新需求,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及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等重点.三骨干教师培训培训对象:各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及在学校教学中起中坚作用的教师培训内容:现代教育理论学习与实践、学科前沿知识与综合知识、现代科技及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等,教育科研课题的立项、研究、结题与成果鉴定等.四学历提高培训培训对象:取得国家规定合格学历的全体教师培训内容: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教学要求对教师进行学历教育.五教育技术能力培训培训对象:全校教师培训内容:按照国家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和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培训大纲的要求,以普及计算机应用技术为核心,学习计算机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日常办公文件处理、网上查询资料、课件制作、计算机辅助教学,开展科研和处理信息等.第五条教师继续教育,应按照不同类型完成相应的学时,新教师的培训应在试用期内安排,骨干教师培训和其它类别的培训所取得的学分可计入培训成绩.鼓励具有合格学历的教师参加教育教学专业对口的高一层次学历或第二学历进修.第六条本校教师学历进修费用由教师个人承担,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教师不含学历进修,其学费、差旅费由学校支付.第七条继续教育学习纪律:一遵守学习时间,准时参加集中辅导、培训.有特殊情况者与学校领导请假,准假后再通知辅导员.二端正学习态度,遵守学习纪律,认真听、记,积极参加讨论,按要求完成培训笔记.三积极主动自学,认真做好自学笔记,保证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努力提高学习效果.四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教学改革实验,理论联系实际,不断研究、探索、创新、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出新世纪具有创新素质的优秀人才.五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摆正工作学习关系,做到以自身素质的提高带动工作效率的提高.六积极参加各项继续教育活动,做到准备充分,遵守纪律,争取使各科目在考试考核中达到良好以上标准.第八条教师在继续教育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不得参加当年的评优、晋级等,并责令承担培训费用,缓聘或解聘的处分: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二擅自中断培训的;三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章制度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章制度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规章制度代表了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继续教育的管理要求,为教师提供了参加教育培训和提升个人专业能力的机会。
以下是常见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
1. 培训需求调查:教育行政部门定期进行教师培训需求调查,以了解教师的专业发展需求。
2. 培训计划:根据教师培训需求调查结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方式和时间。
3. 培训内容:培训内容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包括教学方法、课程设计、教育心理学、教育技术等专业知识和技能。
4. 培训方式:培训方式多样化,包括集中培训、网上培训、学习小组、研讨会、讲座等形式,以满足不同教师的需求。
5. 培训时间:培训时间根据需要灵活安排,可以是工作日、周末、寒暑假等。
6. 培训费用: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通过财政预算或专项资金为教师提供教育培训费用补贴或报销。
7. 培训证书和学分: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机构组织的培训活动,完成后会颁发培训证书,并认定相应的学分。
8. 教师培训档案: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记录将被纳入教师个人档案,作为教师专业发展的依据。
9. 教师继续教育评价:教师继续教育完成后进行评价,以了解培训效果,并作为提高培训质量的参考。
10. 激励措施: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通过评选优秀教师、加薪奖励、晋升提职等方式,激励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活动。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助于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促进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
教师继续教育管理细则

教师继续教育管理细则1.学校组织对教师进行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学校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结构合理,创新性与科研型教师队伍。
2.按国家有关规定,教师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修养、专业知识及更新与扩展(特别是新课程理论与知识)、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技能训练和现代教育技术、现代科技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普通话训练及交流等。
3.充分利用学校现代教育教学条件,在更新、充实现有教师队伍的同时,学校根据国家关于教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结合教师自身实际,分期分批地合理组织全校教师分别参加中学教师职务胜任培训、青年教师培训、骨干教师培训、中学教师计算机全员培训等非学历培训和对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进行提高学历层次培训的学历培训。
4.教师职务胜任培训的形式以业余、自学、培训为主。
实行教师培训机构与学校培训相结合,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理论学习与教育教学实践、专题研究相结合的形式,充分利用学校校园网和发挥远距离教学等现代化手段在培训中的作用。
5.骨干教师培训采用理论学习、课题研究、著书立说、实践学习与总结、省内外考察相结合的形式。
骨干教师的培训目标是具有现代教育观念、广博的专业文化知识和较高的学科理论水平、掌握现代教育技术、较强的教育教学和教育科研能力、能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起示范作用并能指导青年教师提高素质。
学校按国家规定培训和认定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骨干教师,并充分发挥各级骨干教师在学校教育教学和教育科研中的骨干作用。
6.学校对青年教师的培训主要包括骨干教师的跟踪指导、以老带新、结对子的形式,加强对青年教师的辅导;在教育教学实践、教学研究、教改实验等活动中大胆使用青年教师,加速其成长,为其脱颖而出创造条件。
7.学校教师资格培训和教师计算机全同培训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8.学校坚持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一般以校内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为主,同时结合国家规定在选拔的前提下组织校外各级培训。
继续教育管理规定

继续教育管理规定
为了更好地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加快教师专业化成长,让每次学习的资源能让全体教师达到共享,扩大培训覆盖面,使每次学习活动达到学有所获,学有所值的目的,同时也为了规范我校对教师校内、外出学习和培训的管理,使全体教师能按照学校、系、部、培训单位的制度进行工作、教研和学习,提高教育教学理论素养和实践能力,特制订教师学习、培训的有关规定:
1.教师参加校内、校外培训总和平均计算,含学校组织的专业观摩、校级公开课、校际公开课、市级公开课、外出考察学习等活动。
2.每学期20课时为满分,其中有4课时自学分,自学分凭学习教材和学习记录、学习心得等材料认定;学期学习、培训不少于20课时。
3.教师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统一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外出学习、培训由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通知、文件,经学校领导批示、教务处、系部统筹安排。
教师接到学校或系、部培训通知后,先到相关部门填写教师外出学习、培训登记、调课的安排表格(行政管理人员外出前必须妥善安排好相关工作,做好交接手续备案),在相关课程移交手续办好后方可外出参加学习、培训,否则,学习期间所有费用不予以报销,并且以旷工旷课处理。
2.外出教师必须遵守培训单位的活动安排,认真学习,记好笔记并积极参与交流讨论。
3.公派外出学习、培训的教师回校后,要完成以下工作:
(1)及时转交上级下发的资料(含相关书籍和光盘);
(2)交学习或听课笔记;
(3)交一篇心得体会;
(4)上一堂示范课或向相关部门和教师作专题汇报。
4.外出培训学习的教师回校后,按规定完成学校规定的任务,由教务处研督导中心和分管教学的领导出具相关证明后,学习培训的有关费用方可报销。
小学校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促进教师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旨在规范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确保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序开展,促进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
####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三条学校成立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教师继续教育的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规划,明确继续教育目标和任务;2. 组织教师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培训,确保培训质量;3. 建立健全教师继续教育档案,对教师继续教育情况进行跟踪管理;4. 对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进行考核,确保继续教育效果。
#### 第三章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第五条继续教育内容:1. 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理念、教育技术等方面的知识;2. 教育教学理论、学科专业知识、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提升;3. 教师职业道德、心理健康、团队合作等方面的培养。
第六条继续教育形式:1. 专题讲座、学术报告、研讨会等;2. 在线学习、远程教育、网络课程等;3. 校内外的教学观摩、实践研修等;4. 自主学习、课题研究、教育论文撰写等。
#### 第四章继续教育实施与考核第七条继续教育实施:1.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和教师实际需求,制定年度继续教育计划;2. 教师根据学校要求和个人发展需要,制定个人继续教育计划;3. 学校为教师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确保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继续教育考核:1. 学校对教师继续教育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2. 教师继续教育考核结果纳入教师年度考核和职称评定范围;3. 对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学校将责令其补课,直至合格。
####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九条对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成绩优异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对不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或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将采取批评教育、责令补课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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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海安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管理条例(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教师终身学习的需要,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提高我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全面推进基础教育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和《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第三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进行师德修养、知识拓展、业务能力的提高培训。
第四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应当按需施教,学用结合,注重质量和实效;应当以业余、自学为主,长训与短训结合,灵活多样,多种形式并举。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幼儿园继续教育应当充分发挥校本资源的优势,积极开展校本研修。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实行县教育行政部门、县教师发展中心、教师任职单位“三位一体”的培训管理网络。
第七条县教育局成立海安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对全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对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
继续教育领导小组下设海安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教师继续教育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海安县教师发展中心是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的研训基地和业务指导部门,教育局其它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承担中小
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的任务。
第九条完职中、区(镇)教育管理中心要在县教师发展中心的指导下,制定本区(镇)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并加以落实和督查;各学校要将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列入学校工作计划并有计划地统筹安排全校教师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
第十条实行继续教育联络员制度,强化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
完职中、局直单位、区(镇)及各学校要明确专人担任继续教育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继续教育工作,其职责为:
1.认真学习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的政策和法规,学习继续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经验,积极主动向行政领导和广大教师宣传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上级有关教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2.根据上级要求,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制定本单位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估。
3.树立服务意识,及时准确地将有关继续教育活动信息传达至有关领导和教师,组织教师及时参加各类继续教育活动。
4.经常深入教师一线了解情况,将教师对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反馈给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办公室及有关领导,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
对积极参加继续教育的先进个人,提请单位领导给予表彰;对不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和完不成继续教育规定学时的,提请单位领导约谈或批评教育,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5.及时将教师继续教育的学时信息录入“江苏省中小学教师(校长)培训管理系统”中,以便上级部门审核。
6.做好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的材料准备及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实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信息化管理制度。
教师的继续教育学时于每年的12月底之前在“江苏省中小学教师(校长)培训管理系统”中录入并确认,作为填写《继续教育证书》及出具有关学时证明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内容与类别
第十二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要以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内容主要包括:教师职业道德和专业伦理、教师及学生心理健康、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技能训练、现代教育技术与网络学习、学科专业知识更新与扩展、现代科技与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等。
第十三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分为新任教师培训、教师岗位培训、骨干教师培训、学历提高教育、人事公共培训和其它教育教学活动六大类。
1.新任教师培训:为使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培训。
通常包括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两个阶段。
2.教师岗位培训:为了适应教育发展需要和教师专业发展需要而进行的各种培训。
包括教师公共项目培训(职业道德、心理健康、教育技术、教育理论、班级管理等)、学科专项培训(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学科教学技能、学科教育科研等)等。
3.骨干教师培训:对有培养潜质的中青年教师按教育教学骨干的要求所进行的培训,以及对现有骨干教师按更高标准所进行的培训。
包括后备骨干教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名师梯队、拔尖人才培训等。
4.人事公共培训:人事行政部门组织的公需科目的培训。
5.学历提高教育:对已具备合格学历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所进行的提升学历或获取第二学历的教育。
6.其它教育教学活动: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而纳入教师继续教育范畴的其它教育教学培训活动。
第十四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应当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进行。
以参加各级培训基地组织的集中培训、中小学校的校本研修和网络培训为主;也可通过参加学术会议、专题学术讲座、参观考察、国家承认的学历教育、读书自学等形式进行;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教材等,可以作为继续教育的辅助形式。
第十五条校本研修是在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的指导下,以教师任职学校为基本培训单位,以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为主要目标,把培训和教育教学、科研活动紧密结合起来的综合性的继续教育形式。
校本研修主要采用专题讲座、案例分析、教学比赛、学术沙龙、课题研究等形式。
第十六条网络培训是教师继续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
鼓励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继续教育网络课程的学习。
第四章学时计算
第十七条教师培训以五年为一个周期,总学时不得低于360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180学时。
第十八条校本研修由学校按年度制定计划,在每年三月份前上报研修计划。
在计算学时时,校本研修每年不超过36学时。
第十九条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学时实行单项认定和登记,培训时间为1年,共120学时。
单项培训学时不足的,视同周期内培训学时未完成。
第二十条鼓励教师通过在职学习、脱产进修、远程教育、自学考试、攻读教育硕士或博士等多种学习途径提高学历水平。
年度内完成1门以上课程学习并考核通过的,凭单科结业证书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36学时。
第二十一条教师发表(含获奖)1500字以上文章,每篇县级8学时,市级10学时,省级及以上18学时。
出版教育专著、技术发明创造等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二十二条独立或作为核心组成员参加的课题研究已结题的,县级8学时,市级10学时,省级及以上18学时。
第二十三条参加校本培训授课,认定8学时,参加县级以上培训授课,认定县级以上培训12学时。
按次计算,最多不超过18学时。
第二十四条开设县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一次,认定县级以上
培训12学时。
按次计算,最多不超过18学时。
第二十五条参加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教学基本功、技能大赛、信息化教学大赛等教师竞赛项目获个人奖项的,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18学时。
第二十六条响应号召到贫困地区跨县支教,支教期间无教学事故或其他不良影响,连续任教时间一学期以上的,经考核合格,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72学时。
第二十七条参加其他研究、培训、辅导等活动每半天认定4学时。
第五章保障机制
第二十八条建立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监测、评估制度,做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评估与督导工作。
第二十九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的学时认定由县教师发展中心具体负责。
第三十条教师接受继续教育完成培训学时是教师考核、职务聘任、教师资格证书定期注册的必备条件和重要依据。
未完成规定培训学时的视为继续教育不合格,不得评先评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新教师未完成上岗培训规定学时者,不得转正定级。
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擅自中断继续教育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所在学校和有关单位应督促其改正,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责令其承担培训所需费用;对在继续教育中弄虚作假、骗取成绩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要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