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及两高解释适用中遇到的新问题及相关建议
必读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

必读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这次修改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针对近年来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有关部门反复沟通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
为准确把握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定,确保法律正确有效实施,大力学习宣传修改背景、重要意义、主要内容,重点学习宣传与维护社会稳定、群众切身权益相关的,社会广泛关注的修改内容,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如下,仅供大家学习。
一、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再减少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取消后适用死刑的罪名有46个刑法修正案九减少的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
二、严惩恐怖主义犯罪,恐怖组织犯罪增加规定财产刑,将多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形式1、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
2、增加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自主恐怖活动培训的,以及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构成犯罪。
3、将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准备凶器或危险品,组织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系,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
4、增加规定以制作资料、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暴力活动的犯罪。
5、增加规定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犯罪。
6、增加规定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犯罪。
7、增加规定拒不提供恐怖、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是犯罪。
论受贿罪数额与情节定罪量刑标准之调和

论受贿罪数额与情节定罪量刑标准之调和商浩文【摘要】受贿数额与情节是体现受贿行为罪质的基本要素,受贿数额对于受贿罪的认定具有质的规定性,但受贿情节难以独立发挥定罪量刑的功能,因而需要合理协调犯罪数额与情节对于受贿罪定罪量刑的影响.《刑法修正案(九)》因应反腐败的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确立了“概括数额+情节”的二元定罪量刑标准,2016年“两高”《解释》并对此进一步细化.但是,“两高”《解释》确立的数额标准仍然较为单一、僵硬,情节标准尚未形成合理的分层,数额与情节标准存在交叉,难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需要受贿情节予以调和.在司法实践中,应合理发挥“但书”规定对受贿罪数额定罪标准之调和作用,充分协调犯罪数额与犯罪情节之量刑竞合,同时应对犯罪情节之定罪量刑标准进行量化,以最大程度实现受贿罪定罪量刑的公平正义.【期刊名称】《政法论丛》【年(卷),期】2018(000)006【总页数】9页(P138-146)【关键词】受贿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情节标准;司法调和【作者】商浩文【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613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对腐败的科学治理,反腐败成效明显,但是反腐形势依然较为严峻。
受贿罪是腐败犯罪中最主要的犯罪类型,能否科学、有效地防治受贿罪,直接影响反腐败斗争的成效。
而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关系到国家反腐败刑事政策的贯彻、关系到贪污受贿行为犯罪圈大小的合理界定以及国家对于受贿罪的惩治广度和力度,也关系到民众对于国家反腐的公众认同等重要现实问题。
可以说,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科学合理确定关乎反腐败刑事法治水平的高低和受贿罪的防治效果。
尽管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对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完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依然会存在量刑不均的问题,需要对数额与情节定罪量刑标准进行调和,以促进受贿罪定罪量刑的科学化。
一、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之立法修正我国1997年《刑法典》第383、386条关于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在立法上以具体数额大小作为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
“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读

“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1.29•【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读作者:罗庆东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一级高级检察官,法学博士刘辰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主办检察官,法学博士为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规范量刑程序,确保量刑公开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三部”)于2020年11月5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量刑程序意见》)。
为便于准确理解和适用有关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主要内容《量刑程序意见》共28条,是关于规范包括认罪认罚案件在内的所有刑事案件的量刑与量刑建议的程序性规定。
1.关于量刑证据的收集与审查第二条主要是规范量刑证据的收集、审查、移送工作。
全面收集、审查、移送量刑证据是实现量刑公正的前提,为转变实践中存在的重定罪证据轻量刑证据的倾向,第一款规定,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审查、移送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的证据。
第二款是新增条款,是关于财产刑的相关规定。
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于财产刑适用的重视还不够,往往注重对犯罪构成证据的收集取证,忽视对犯罪嫌疑人财产状况的调查,这为罚金刑量刑建议的提出和判决造成了障碍。
特别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立后,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量刑建议包括主刑、附加刑和刑罚执行方式,这就要求重视对罚金刑量刑建议的提出。
罚金刑量刑建议的提出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状况,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提出。
考虑到对财产状况的调查往往难度较大、历时较久,检察机关的手段有限、办案期限较短,由侦查机关调查更为合适,因此该款规定,对于法律规定并处或者单处财产刑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向检察机关移送相关证据材料;检察机关应当审查并向法院移送相关证据材料。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疑难与破解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疑难与破解随着Web3.0时代的到来,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的区别愈发明显,对刑法适用提出诸多挑战。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对网络犯罪新形势的有效回应。
关于本罪的适用情况,《涉信息网络犯罪特点和趋势(2017.1-2021.12)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从多个维度展开了介绍。
案件数量方面,2017年至2021年全国各级法院一审新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共计7.2万件,自2020年起呈快速激增之势。
其中,一审审结案件占涉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11.88%,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涉信息网络犯罪中的“帮凶”地位凸显。
涉案人数方面,2017年至2021年全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涉及被告人共计14.37万人,位居各类刑事案件前列。
作案手段方面,超五成的作案手段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占比最大。
与此同时,刑法学界和实务界就本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诸如罪名体系定位、相关罪名的区别适用标准以及量刑规则等疑难问题仍存在不少分歧。
厘清上述问题,对实务部门而言颇具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明确体系定位:网络犯罪发展新形势下的“兜底罪名”2011年3月1日,“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于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并为他人提供帮助的行为认定为共同犯罪。
但是,由于一直未能处理好本条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协调适用问题,导致司法实践在传统刑法理论的指导下,长期将重点放在对犯罪集团的认定和对帮助犯的认定方面。
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高院、省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也以这类案件为主。
但是,上述做法忽视了立法者设立本罪的旨趣,未能明确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名体系定位,以及网络犯罪发展新形势下帮助行为的独立价值,因而难以发挥应有的惩治效果。
网络犯罪产业化趋势下,犯罪集团内部分工愈发精细,并催生了以利益为脉络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流水线式作业”。
刑法修正案(九)逐条解析

刑法修正案(九)逐条解析刑法成为日益膨胀的法律。
备受社会关注的刑法修正案(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该修正案涉及刑法总则部分共4条,涉及分则部分共47条。
修正案(九)废除9个罪名的死刑,使死刑罪名减少为46个,在减少乃至废除死刑之路上又前进了一步。
同时,修正案(九)废除了部分罪名(嫖宿幼女罪),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如涉及恐怖主义犯罪、虐待弱势人群的犯罪),修改了原来的部分罪名,包括危害公安安全罪(恐怖主义犯罪、危险驾驶罪)、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罪名(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扰乱国家机关秩序罪、盗窃、侮辱尸体罪、扰乱法庭秩序罪等),也包括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涉及侵害公民信息犯罪)、侵犯财产罪(抢夺罪)、贪污贿赂罪(贪污罪、受贿罪)。
总体而言是扩大了犯罪圈,加大了刑罚的处罚力度。
法门君添加章节,逐条解析,将法条中废除、修改或增加的部分用红字显著标出,对修正案每条后面附加简要解析,仅供参考。
不妥之处,望批评指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编总则第三章刑罚(第1-3条)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析】对利用职业便利犯罪等增加“职业禁止或限制”的内容,其实,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甚至内部规定对职业限制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
二、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论《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实施之困境

论《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实施之困境作者:许晓东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11期摘要:《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首次从立法上明确了如何对诉讼欺诈行为进行定罪处罚,这对规制诉讼欺诈行为具有重大积极意义。
然而由于立法的模糊性和局限性,司法实践中在具体适用该条款规制诉讼欺诈行为时,可能会面临行为主体局限、定罪标准模糊、共犯规定不明、竞合处理混乱等问题,导致司法实践中诉讼欺诈行为处理混乱的难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使得司法公平和司法效率大打折扣。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九);诉讼欺诈;司法困境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2-0065-02作者简介:许晓东,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刑法学专业2013级硕士研究生。
在对《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下称“三十五条”)进行评价之前,有必要对相关概念进行界定。
目前无论是实务中还是理论中,“诉讼欺诈”、“诉讼诈骗”、“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概念的使用比较混乱,综观学者们对各概念的定义,笔者作出如下总结:(1)诉讼诈骗是专指为了财产目的而在诉讼中实施欺诈的行为,而诉讼欺诈不要求行为人具有侵财的目的,可以是为了诸如争夺抚养权、侵害名誉权等非财产目的,诉讼欺诈的外延较诉讼诈骗更广,可以将诉讼诈骗视为诉讼欺诈的一种特殊形式;(2)虚假诉讼是指诉讼双方恶意串通,提起虚假的诉讼来损害第三方的权益,而恶意诉讼则是指诉讼一方恶意针对诉讼另一方而在诉讼中实施欺诈行为,以损害对方权益;(3)诉讼欺诈是诉讼诈骗、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上位概念。
在厘清各概念的基础之上,下文将着重论述三十五条在实施中的困境。
一、行为主体局限依照三十五条的规定,诉讼欺诈行为的行为人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之人,按照该法条的意思,提起诉讼者必然属诉讼中的原告,即诉讼欺诈行为的行为人仅能为诉讼中的原告。
这样的规定势必会引发以下几个问题:(一)无法规制被告实施的诉讼欺诈行为在诉讼欺诈行为中,有一类行为是由被告作为行为人所实施的。
当前量刑建议工作的难点及其对策研究

当前量刑建议工作的难点及其对策研究量刑建议是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是根据被告人的罪行情节、犯罪记录和个人情况等因素,为法官在判决时提供参考的建议。
量刑建议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性和司法效率。
当前量刑建议工作面临着一些难点,需要制定相应的对策研究,以推动量刑建议工作的进一步完善。
一、难点分析1. 信息不对称:在量刑建议工作中,法官需要全面了解被告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其罪行情节、犯罪记录、个人情况等。
由于信息获取的难度和不对称性,有时候法官并不能获取到充分的信息,导致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2. 专业素养不足:量刑建议工作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但是一些从事量刑建议工作的人员并没有接受过专门的培训,导致其在量刑建议中存在主管偏差或者规范不足的情况。
3. 主观因素的介入:在量刑建议工作中,有时候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从事该工作人员的主观因素的影响,比如个人的偏见、喜好等,这些都会影响到量刑建议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二、对策研究1. 加强信息采集和提供: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可以通过建立相关数据库、加强信息的互通共享等方式,提供法官充分的信息支持,使得量刑建议更加客观和准确。
2. 提高从业人员素养:对从事量刑建议工作的人员,可以加强相关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的培训,提高他们在量刑建议中的规范性和客观性,保证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 引入科技手段并设立专门机构:可以通过引入科技手段,比如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还可以设立专门的机构或者专门的岗位,来从事量刑建议工作,提高量刑建议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三、总结当前量刑建议工作在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方面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为了解决这些难点,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包括加强信息采集和提供、提高从业人员素养以及引入科技手段并设立专门机构等措施,以推动量刑建议工作的进一步完善。
相信通过这些对策的研究和实施,可以更好地提高量刑建议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
终身监禁制度在我国的适用问题及完善

终身监禁制度在我国的适用问题及完善苏文聪【摘要】《刑法修正案(九)》中首次引入的终身监禁制度,由于对其概念、分类和性质并没有进行明确的划分,因此在刑法理论学界讨论热度一直居高不下.同时根据域外经验以及我国基本国情,终身监禁在适用中还面临着量刑适用标准不明确、不利于罪犯改造、执行经济成本过重等问题.现阶段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进行探索和分析,能对完善终身监禁制度有所助益,同时也能推动我国刑罚体系朝着轻缓化的方向进一步改革.【期刊名称】《怀化学院学报》【年(卷),期】2019(038)003【总页数】4页(P87-90)【关键词】终身监禁;刑罚执行措施;司法适用【作者】苏文聪【作者单位】中南大学法学院, 湖南长沙410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刑法修正案(九)》)第44条第4款首次以立法形式增设终身监禁。
这是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结合反腐败的需要作出的针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的一次修正。
然而,由于学界对其分类和性质尚有争议,以及在适用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制约了终身监禁制度进一步的发展,急需研究和解决。
一、终身监禁制度概述(一)终身监禁制度的概念终身监禁制度,实质上是一种更为严格的自由刑。
就我国而言,终身监禁制度可以看作是将英文中Life Imprisonment直接翻译过来的结果。
但是对于其准确含义,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语言的不同,理解和称谓都有所不同。
根据国际上相对通行的理解,终身监禁是指将犯罪分子永久羁押于特定服刑场所,剥夺其人身自由,直至罪犯死亡的刑罚。
在我国,终身监禁制度是指针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终身监禁的分类1.绝对终生监禁与裁量终身监禁此种分类方法划分的依据是法官能否行使自由裁量权。
绝对终身监禁是指部分国家在进行罪名规定时,此罪仅适用终身监禁这一种刑罚,法官面对触犯该罪名的罪犯时,并不能行使自由裁量权,有且仅有终身监禁一种刑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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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及两高解释适用中
遇到的新问题及相关建议
一、刑法修正案九及两高解释适用中遇到的新问题
(一)如何理解因追诉时效变化导致贿赂犯罪中刑事追责问题
受刑法修正案九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最低追诉时效从十年变为五年。
而对于行贿罪,刑法修正案九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没有改变其追诉时效,其最低追诉时效仍为十年。
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这些改变将深刻影响司法实务中未结案件的处理。
比如犯罪嫌疑人于2010年受贿十五万元的案件,按照之前的法律规定,应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按照刑法修正案九及两高解释的规定,则超出了五年的追诉期限,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而对于行贿人,因其法定最高刑为五年,适用十年的追诉时效,仍应追究行贿人的刑事责任。
对于此种情况,因为追诉时效的变化,仅追究行贿人的刑事责任是否有违法律制定的初衷?
(二)跨追诉时效前后的数行为是否累计计算犯罪数额的问题
例如,行为人在五年前2010年受贿10万元,2016年又受贿10万元,能否追诉?或者是2010年受贿2万元,2015年受贿1万元,能否追诉?
(三)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犯行贿罪是否适用罚金刑
例如,某被告人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犯行贿罪,行贿数额200万元,按照2013年颁布的关于行贿犯罪的司法解释,应当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按现在的《解释》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判处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因为现在的解释是500万元才是“情节特别严重”。
那么现在能否按照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判处罚金?
二、适应刑法修正案九及两高解释的相关建议
《解释》是保障《刑法修正案(九)》顺利实施的一个重要文件,为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和明确的办案指引。
对此,在适用刑法修正案九及两高解释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我们将及时汇报、探讨和解决,同时继续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不动摇,保持对贪污犯罪高压态势,做好《解释》实施工作。
(一)严格执行贪污罪、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对一般的贪污受贿行为,立案标准应当掌握在三万元以上,贪污罪、受贿罪大案由原规定的五万元数额标准调整为二十万元,在今后的办案中,要正确看待大案数量可能发生
的比例变化,既集中优势兵力突破大案,又绝不放过达到立案标准的“小案”,加快侦查方式的转型,提高发现和突破大案要案的能力和水平。
(二)注意掌握追诉时效的变化
《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条规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即对于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下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
据此,其追诉时效为五年。
也就是说,受刑法修正案九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最低追诉时效从十年变为五年。
而对于行贿罪,刑法修正案九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没有改变其追诉时效,其法定最低量刑幅度的最高刑均为五年。
因为对行贿罪的最低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均为五年,对照追诉时效规定,对于行贿犯罪的最低追诉时效为十年。
在今后办案中,注重贪污受贿和行贿案件追诉时效的变
化。
(三)准确理解关于行贿罪的岀罪标准。
今后行贿减轻或免除处罚须满足“犯罪较轻的,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
而贿赂犯罪往往是一对一的犯罪,其证据收集往往依赖行贿人对侦查机关的配合,但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行贿人免除刑罚的难度,可能更会加深犯罪的秘密程度,更可能导致行贿人与受贿人抱团结盟抵抗侦查,如此一来,肯定会增加侦查工作和获取犯罪证据的难度,短期内提高了侦破贿赂案件的难度。
(四)准备理解关于解释对“财物”的规定
《解释》对“财物”作出扩张解释,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并进一步明确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和需要支付货币才能获得的其他利益两种。
“财物”含义的扩大,在今后的办案中要对这些新增设的情节进行调查取证,意味着关于赃款赃物取证工作的范围扩大,工作量必然会增加。
(五)关于解释对非法所得追缴的规定
《解释》在第十九条对追赃作出专门规定,依法追缴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财产和其他涉案财产,是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重要工作,是反腐
败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今后的办案中,需摒弃“重办案轻追赃”错误观念,严格执法,加大追赃货退赔力度,“决不能让腐败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