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大宗商品贸易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投资处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外投资处置行为,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增值,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及可实际控制的参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对外投资处置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处置,是指公司及子公司将其所持有的股权、债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对外投资以转让、出售、清算、重组等方式进行处置的行为。
第二章投资处置原则第四条投资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投资处置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效益最大化原则:在确保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通过投资处置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风险可控原则:在投资处置过程中,要充分评估风险,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四)信息披露原则:投资处置行为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接受股东和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投资处置程序第五条投资处置程序如下:(一)投资评估:投资处置前,应组织专业机构对投资资产进行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客观。
(二)制定处置方案: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投资处置方案,包括处置方式、价格、时间等。
(三)决策审批:按照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将处置方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签订合同:与受让方签订投资处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办理过户手续:办理投资处置过户手续,确保公司资产权属清晰。
(六)信息披露: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及时披露投资处置相关信息。
第四章投资处置风险管理第六条投资处置风险管理如下:(一)评估风险:对投资资产进行充分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二)合同风险:签订投资处置合同时,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公平性,防范合同纠纷。
(三)过户风险:办理过户手续时,确保过户手续的合法性、有效性,防范过户风险。
(四)信息披露风险:严格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投资处置相关信息,防范信息披露风险。
进出口货物的国家管制制度

02
特办负责签发以下32种货物的出口许可证:大米、玉米粉、小麦粉、大米粉、锯材、活牛、活猪、活鸡、焦炭、稀土、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锌矿砂、锡及锡制品、白银、铟及铟制品、钼、磷矿石;蔺草及蔺草制品、碳化硅、滑石块(粉)、镁砂、矾土、甘草及甘草制品;冰鲜牛肉、冻牛肉、冰鲜猪肉、冻猪肉、冰鲜鸡肉、冻鸡肉、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天然砂(含标准砂)。
申请者取得配额证明后,凭配额证明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
第二节 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是:玉米、大米、小麦、玉米粉、大米粉、小麦粉、棉花、锯材、活牛(对港澳)、活猪(对港澳)、活鸡(对港澳)、蚕丝类、煤炭、焦炭、原油、成品油、稀土、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锌矿砂、锡及锡制品、白银、铟及铟制品、钼。
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
出入境货物通关单适用范围
10
目 录
第一节 对外贸易管制概述
01
第二节 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02
第三节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
03
第四节 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
04
第五节 对外贸易救济措施
05
1、对外贸易管制是政府的一种强制性行政管理行为。是指一国政府为了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国内外政策需要以及履行所缔结或加入国际条约的义务,确立实行各种制度、设立相应管理机构和 规范对外贸易活动的总称。 2、目前国际上对对外贸易管制通常有三种分类形式: (1)是按管理目的分:进口贸易管制和出口贸易管制 (2)是按其管制手段分:关税措施和非关税措施 (3)按管制对象分: ①货物进出口贸易管制 ②技术进出口贸易管制 ③国际服务贸易管制
进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不得擅自更改证面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10月31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1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来华从事创业投资,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创业投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与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投资者),根据本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创业投资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第四条创投企业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
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也可以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在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时由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创投企业承担责任。
第五条创投企业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创投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六条设立创投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者人数在2人以上50以下;且应至少拥有一个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二)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资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目的】为了规范企业对外投资行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防范投资风险,保护公司利益,制定该《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对外投资的所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投资、控股、参股、合资等。
【制度制定程序】该制度的制定应遵循以下程序:1.确定制度制定的必要性和具体目的。
2.明确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3.收集、整理、研究并使用公司内部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确定制度内容。
4.审核、修改、完善制度,形成正式的制度文本。
5.通过公司高层审核并签字确认,正式实施该制度。
6.制度实施后不断监督和改进,定期检查、修订制度。
【内容】一、投资决策程序1. 投资前的调研工作2. 投资方案的制定、上报审批3. 投资合同签订及注入资金4. 投资事项管理二、投资风险管理1. 投资项目的分类2. 风险评估3. 控制与管理三、投资资金管理1. 投资资金来源管理2. 投资资金使用管理3. 投资利润管理四、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1. 知识产权风险评估2.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措施的实施【责任主体及执行程序】1. 运营管理部门对投资活动及风险管理的实行、执行、对外合作进行有效控制、提出投资实施方案。
2.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风险评估、控制、管理与掌控可获得的风险。
3. 公司领导及专业人士组成的决策委员会。
确认投资战略决策,选择投资项目等方针政策。
把关企业的自身整体风险。
【责任追究】对违反该制度的责任人,将会按公司纪律进行严肃追究和处理。
同时,也将会负责公司的相关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理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本《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应遵守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
对本制度的修订和完善,应及时、有序地进行。
对于制度存在的不足和缺陷,应持续改进。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公司对外投资是实现企业战略目标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发展中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收益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对外投资行为。
所有参与对外投资的员工都应该遵守本制度。
三、投资管理流程1. 投资前期准备在进行对外投资活动前,应进行必要的调研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市场、竞争和风险等相关调查;•投资金额、期限和收益预测等核算工作。
投资前期准备的过程中,应当确保调查评估结果真实准确,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批,遵循公司内部程序流程。
同时,需要明确投资目的和市场情况,确定投资比例和期限等关键性问题。
2. 投资决策在投资前期准备工作完成之后,还需进行投资决策,具体包括:•决策是否参与投资项目;•对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比例和数量的确定;•确认投资方案,包括投资期限、投资收益率、风险控制等相关内容。
投资决策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程序流程,及时报告相关领导并经过审批。
3. 投资实施投资实施包括与合作方的合同签订、商业谈判、资金划拨等多个环节。
在实施过程中,应当确保各环节合规,并及时与合作方交流沟通,以及密切关注投资进展情况。
4. 投后管理投资实施完成之后,还需要进行投后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关注投资项目的经营状况;•对投资回报进行监督;•对投资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
同时,还需及时向上级汇报投资情况,保证上级及时了解公司对外投资情况。
四、投资决策权限1. 投资决策权限架构•董事会:审批对外投资策略和总体计划,根据授权决定大额对外投资;•CEO:审批大额对外投资;•投资委员会:审批中额对外投资;•部门负责人:审批小额对外投资。
2. 投资决策条件•符合公司战略目标;•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投资回报率;•有明确的投资计划、收益预测和风险管理措施;•经过公司内部程序流程和审批。
五、风险管理对外投资涉及到多种风险,包括投资市场、经营风险、政策法规风险等。
大宗贸易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宗贸易公司经营行为,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确保公司合法合规经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大宗贸易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销售、仓储、物流、财务等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司各项业务顺利开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公司设立总经理、副总经理、各部门经理等职位,明确各自职责。
第五条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六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分管各业务板块。
第七条各部门经理负责本部门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八条各部门应明确岗位职责,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章采购管理第九条采购部门负责大宗商品的采购工作,包括市场调研、供应商选择、合同签订等。
第十条采购部门应定期进行市场调研,了解市场行情,为公司采购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采购部门应选择信誉良好、价格合理的供应商,签订正式采购合同。
第十二条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部门应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履行采购义务。
第四章销售管理第十三条销售部门负责大宗商品的销售工作,包括市场开拓、客户关系维护、销售渠道拓展等。
第十四条销售部门应制定销售策略,明确销售目标,确保销售任务顺利完成。
第十五条销售部门应积极开拓市场,维护客户关系,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十六条销售部门应加强与销售渠道的合作,拓展销售网络。
第五章仓储管理第十七条仓储部门负责大宗商品的仓储、保管和出库工作。
第十八条仓储部门应确保仓库安全,防止货物丢失、损坏。
第十九条仓储部门应按照货物特性进行分类存放,确保货物质量。
第二十条仓储部门应制定合理的出库计划,确保货物及时出库。
第六章物流管理第二十一条物流部门负责大宗商品的运输、配送和装卸工作。
第二十二条物流部门应选择信誉良好、服务优质的物流合作伙伴。
第二十三条物流部门应制定合理的运输计划,确保货物安全、准时送达。
第二十四条物流部门应加强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监控,确保货物安全。
第七章财务管理第二十五条财务部门负责公司财务核算、资金管理、税务申报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12月26日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前款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二)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三)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四)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五)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六)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七)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八)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第三条投资主体依法享有境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国企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范文

国企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企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对外投资管理,促进国企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对外投资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对外投资是指国企及其子公司为了扩大经营范围、提高竞争力,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以获得利润或其他经济利益为目的,在国内外无论是企业、项目还是金融市场等领域的行为。
第四条国企对外投资应当遵循合法性、合规性、盈利性、风险可控性、社会责任等原则。
第五条国企对外投资应当按照政府部门的规定、国家的战略和政策,经过充分论证、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投资决策第六条国企对外投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的战略定位和经营范围的要求,有明确的市场定位、发展战略和可行性分析。
第七条国企对外投资应当采取谨慎的投资决策,明确投资目标和预期收益,并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
第八条国企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市场分析、经济效益评估、风险分析和应对措施等内容,并得到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第九条国企对外投资项目应当制定详细的投资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提交相关部门审批。
第三章投资实施第十条国企对外投资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管要求进行,并确保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国企对外投资项目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国企对外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应当明确,包括审批、备案、报告等环节,并确保程序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第十三条国企对外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应当定期进行,包括财务报表的审计、资金使用情况的监控、投资效益的评估等。
第十四条国企对外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应当及时响应和处置,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国企利益。
第四章投资评价第十五条国企对外投资项目应当进行效益评估和综合评价,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第十六条国企对外投资项目的效益评估应当定期进行,包括经济收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方面的评价。
第十七条国企对外投资项目的综合评价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包括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实施过程的合规性、风险控制的有效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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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十八条公司财务部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还应根据对外投资业务的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账,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位核对有关投资账目,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大宗商品贸易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0年8月
大宗商品贸易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xx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将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对外进行的、涉及公司资产发生产权关系变动的并以取得收益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2、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第九条公司投资部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资料,负有保管的职责。对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
第十条在项目立项及审批前,公司投资委员会会组织对项目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程序的项目,要求投资部重新组织材料上报;对经论证不合格的项目,可要求终止上报。
5、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1、对外投资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第五章投资处置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核销等必须依照本制度第五条的金额限制,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对被投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清算过程中,应注意是否有抽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乱发奖金和补贴的行为;清算结束后,各项资产和债权是否及时收回并办理了入账手续。
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投资决策
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为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一)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1、对外投资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第十五条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对外出资。
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产权代表,如董事或财务总监,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董事长或总经理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5、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董事会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东大会审批。
(三)低于前款公司董事会决策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报董事长决定。
董事长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超出其审批权限的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六条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应向全体董事或股东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三章岗位分工
第七条公司投资部负责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与初步评估。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执行控制
第十二条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评估小组专家及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关键指标分析,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