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董仲舒的“德治”思想(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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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董仲舒的“德治”思想上

论董仲舒的“德治”思想上

论董仲舒的“德治”思想上董仲舒是中国历史上一位重要的思想家,同时也是儒家道德思想的代表人物之一。

他提出的“德治”思想对于中国社会的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董仲舒的思想内涵、理论基础、实践价值这三个方面分别阐述董仲舒的“德治”思想。

一、董仲舒的“德治”思想内涵“德治”一词最早出现在董仲舒的著作《春秋繁露》中,他认为“德者治之本也”,即“德”是治理社会的基础和核心。

董仲舒认为,“德治”是通过恢复人们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建立正当的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达到实现社会和谐的一种治理方式。

董仲舒认为,人性是本善的,但随着人们的欲望、习惯和环境的影响,人们的道德水平会不断下降。

他主张通过道德教育从根本上改变人们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观,使他们能够自觉地恪守道德规范,实现社会的自我调节和自我发展。

在董仲舒看来,道德教育的核心是各级政府和统治者要发挥其道德榜样的作用,为人民树立良好的行为典范。

他认为,诸侯、王臣应该过正派廉明的生活,以身作则,带领百姓建立道德规范和价值观念。

政府需要建立正义、公平的政治秩序,通过法律和制度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促进社会的和谐。

董仲舒的“德治”思想把道德价值放在社会治理的核心位置,使传统思想中的“德治权”得到了强化。

其深厚的传统文化内涵,也是中国特色现代化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董仲舒的“德治”思想的理论基础董仲舒的“德治”思想的理论基础有两个方面。

一是儒家思想的传统,提倡“仁”“义”的理念,而“德治”正是基于“仁义”思想而建立的。

二是董仲舒对秦汉统治的反思,认为秦朝政权以法治代替了道德统治,导致社会矛盾激化,群体斗争和政治动荡不断发生。

他提出“德治”理念,是基于对秦汉政权的反思,反对单纯运用法律手段治理社会的做法。

此外,董仲舒还深刻认识到了“德治”思想的现实意义。

在中国封建社会,统治者往往是贵族和士大夫,他们亲自过正派廉明的生活,以身作则,成为全社会道德观念的引领者。

第九讲董仲舒的天人合一的政治思想

第九讲董仲舒的天人合一的政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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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说,“天之常道,相反之物也 ,不得两起,故谓之一。一而不 二者,天之行也。”
• “一统”的永恒法则化为中央集 权政治体制和君主专制统治提供 了认识依据。
• 3、“天人感应”与君权神授说 、天谴说
• 维护君权至上是董仲舒的基本政 治主张之一。
• “古之造文者,三画而连其中谓 之王。三画者,天、地与人也。 ……取天、地与人之中以为贯而 参通之,非王者孰能当是”。( 《王道通三》)
• 3、汉武帝时期内忧外患严重,提 倡清静无为的黄老之学已经不能 适应汉政权面临的挑战。儒家思 想则主张有为,能为汉武帝的有 为提供理论支撑。
• 外有匈奴对边疆的屡次侵犯,内 有分封诸侯的坐大对皇权的威胁 ,同时豪强地主与一般民众的矛 盾也日益尖锐。
4、传统儒家总的来讲适应宗法分 封亲亲的诸侯国家的要求,不少 方面与大一统的中央集权的君主 专制还存在不适应的地方。如孟 子讲“为政不难,不得罪于巨室”。 “国人皆曰可杀,然后杀之。”“推 恩足以保四海”。
、御、书、数;或者六艺即六经,谓《易》 、《书》、《诗》、《礼》、《乐》、《春
秋》)内容丰富富有弹性。对于不 同的思想,有兼容并包的可能。
• C儒学能够独尊不仅在“理”的方面,还 与“势”有关。(韦正通)儒学知识传 播强调师承,儒生众多。
• D儒学强调维护现实的社会制度,符合上 层统治者的需要,同时强调矛盾双方的 妥协和高扬民本思想,有助于缓和社会 矛盾,使传统等级压迫制度受到一定约 束,从而也符合上层统治者的长远需要 。
•。
E汉武帝时内忧外患严重,无为思想已不适 合时代,而儒学强调有为则为汉武帝的 文治武功提供了理论根据。
F 儒学经过董仲舒改造的,理论更加完密 ,内容日益丰富,能更好地适应中央集 权的君主专制制度,远非其他各家所能 比。

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董仲舒的法律思想董仲舒是西汉时期的一位著名哲学家、政治家和教育家,他的法律思想对中国古代法治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主张以仁义道德为基础来治国,强调法律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尊德法”、“仁政法”、“法治兼用”等法律思想。

以下将从这些方面展开对董仲舒的法律思想进行阐述。

首先,董仲舒主张以尊德法来治理国家。

他认为德治为上,法治为下,德治是指以道德伦理为基础来进行治理,而法治则是在德治的基础上建立起的约束和规范机制。

他主张在治理国家时,首先要通过培养贤德之人来实现德治,通过人的道德品质来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秩序稳定。

只有当德治无法达到预期效果时,才需运用法律来进行约束和制裁。

其次,董仲舒提出了“仁政法”的观点。

他认为政府的首要责任是保障人民的利益和福祉,要以仁义为出发点来制定法律,以人民的实际需求为导向,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的权益和利益。

他主张在制定法律时要考虑人情、民意和社会现实,不以法律本身的严格性和刚性来对待人民,而是要注重人民的实际需求和利益,实现仁政。

此外,董仲舒主张“法治兼用”。

他认为德治和法治是相辅相成的,两者需要相互结合与协调。

德治是为法治提供了基础和底蕴,但在现实社会中,单纯仅依靠德治不能解决一切问题,因此需要运用法治来弥补德治的不足。

他认为,德治和法治的结合可以确保社会的稳定和秩序,也能促使人民自觉遵守道德和法律,形成良好的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

董仲舒的法律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他强调法律的地位和作用,提出了德治和法治相结合的合理治国方案,为后世的法治思想和实践奠定了基础。

在中国古代的法律史上,董仲舒的法律思想被许多后来的思想家借鉴和发展,对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平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董仲舒的法律思想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他重视道德伦理的作用,但在具体操作和实施过程中缺乏明确的操作规范和评判标准,德治理念容易受到个人主观意识和权力滥用的影响。

另外,他对法律的重视程度相对较低,有时会弱化法律的作用和地位,这在某种程度上也给了后来统治者对法律任意支配的空间。

董仲舒德育思想及其当代价值

董仲舒德育思想及其当代价值

董仲舒德育思想及其当代价值董仲舒是我国历史上著名的经学家和思想家,也是西汉时期儒家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

董仲舒所处的西汉时期,特殊的社会条件对其教化思想的形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一方面,西汉初期伴随政治、经济等领域的快速恢复与发展,社会中贫富差距也越来越大,加之地方分裂势力日夜骚动,促使董仲舒积极探索能安定社会、稳固政权的方法;另一方面,西汉初期宽松的思想文化环境为董仲舒吸收融合先秦诸子学说,并丰富发展儒家学说创造了客观条件。

董仲舒在借鉴、吸收先秦诸子学说合理内容的基础上,创新性地改造了传统儒家的教化学说,并以此作为理论依据在全社会范围内广泛开展道德教化实践,在当时的西汉社会上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儒家思想学说随着董仲舒的继承、发展和教化推广过程,正式实现了从理论向实践的跃迁。

而董仲舒教化思想的确立,也有力地推动了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教化体系的确立[1]。

新儒学在教化社会民众、稳固统治政权、维持社会秩序方面实际成效的突显,使儒学在汉代封建社会的意识形态领域逐步确立了其“独尊”地位,并最终成为当时封建统治阶级“建国君民”的指导思想。

1 董仲舒德育思想的内容1.1 有教无类、广施教化董仲舒认为道德教化的对象应当是社会中的一切人,主张在社会中广施教化,并将教化对象分为三类人群,即君王统治者、各级官吏和社会民众。

首先,董仲舒认为“故君之御下民,奢侈者则应之以俭,骄淫者则统之以理。

未有上仁而下贼,上义而下争者也”[2],君王在国家中处于首要地位,只有君王自身具备良好的德行品质才有可能施行王道教化。

董仲舒通过构建天道哲学的方式引导、规劝统治者将儒家的伦理学说作为统治思想,因为只有君王通过内化儒家经典以成圣成善,才能教化臣子万民修身成善,否则将会“臣投他国、子奔他乡”。

其次,对于承担“施教者”角色的各级官吏,董仲舒主张要通过儒家政治伦理提升官员的道德水平,即在严格管理选官制度的基础上,以儒家思想中的君臣之道教化文武百官,使之自觉用伦理道德约束言行。

董仲舒的德育目标思想及其现代价值

董仲舒的德育目标思想及其现代价值

董仲舒的德育目标思想及其现代价值
董仲舒,中国古代哲学家,著有《论语集注》。

他是一位杰出的思想家,在中国学术史上留下了重要的一笔。

他深知“德育”之重要,不单单强调“道德”,同时也关注“居家”,认为“德育”不仅包括道德修养,还要注重学习和家庭生活。

他认为,学习、家庭生活和社会生
活应该有机结合起来,因此称为“三位一体”。

董仲舒的德育思想提出了重要的历史哲学有关“道德”、“家庭”以及“学习”的结合。

他强调,家庭也是道德修养的重要形式,他认为家庭的礼仪礼法关系要和道德修养联系在一起,达到身心健全的和谐统一。

学习也是人道德修养中重要的一项,董仲舒鼓励人们多学习治学,并分析探讨运用道德修养的方法等等,以发展人的学识和道德修养,从而让人能够循序渐进地完成道德修养的过程。

董仲舒的德育思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代价值,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家庭和学习环境对人的心态影响,因此,改善家庭环境和学习环境,能够让孩子更加健康的成长和发展。

此外,董仲舒的思想也可以让青少年更贴近“家庭教育”,可以在家庭传统中发现知识价值,从而更好地发展个人品格。

在今天,董仲舒关于德育思想的观点和看法仍具有深远的意义,其现代价值已经起到了关键作用,能够更好促进社会人们的道德修养,让学习和家庭环境达到良好的平衡,真正实现人与人之间真诚的和谐与关爱。

论董仲舒的政治改革思想——兼论其天道观的德治本质

论董仲舒的政治改革思想——兼论其天道观的德治本质

政 治思想 的改革本质 。董仲舒 虽然是个唯 心主 义的哲 学家,但却是 中国早期封 建社会 中杰 出的政 治改 革理 论 家。他 的政 治 学说 , 管存在 历史的 、 尽 阶级 的局 限 , 并带有 某些神秘甚 至荒谬的成 分 , 但其主流 方
面继承 了先 秦儒 家的 民本 思想与道德 人 文精神 , 当时历 史 条件 下代表 了解放 生产 力的方向 , 应 了社 在 顺
《 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 0 1 )2 1 年第 2 期
浙东学术与中国哲 学
论董仲舒的政治改革思想
兼论其天道观的德 治本质
吴 光
( 江省 社会 科 学 院 , 江 杭 州 3 0 2 ) 浙 浙 10 5
[ 要】 摘 本文结合 具体 的历 史背景分析董仲舒 的 “ 天道” 观和 “ 王道” 论的具体 内容 及其相互 关 系, 揭示 其
度 , 官名 , 礼乐” 定 兴 。司马迁 同意贾谊 的看 法 , 在 《 史记 ・ 高祖 本 纪》 中批评 秦 政说: 周秦 之间可 谓文 “
福 禄 日来 。诗云 : 宜 民宜人 , “ 受禄 于 天。 ”为政 而宜 于 民者 , 当受禄 于天 。夫仁 、 、 智 、 固 义 礼、 信五 常之
到善 治 。 他说 : 譬之 瑟瑟 不调 , 者必 解 而更 张之 , 可鼓也 : 甚 乃 为政 而不行 , 甚者必 变而更化 之 , 乃可理 也 。当更张 而不 更张 , 虽有 良工不 能善 调也 ;当更化 而不 更化 ,
虽有 大 贤不 能善治也 。… …今 临政 而 愿治 七十 余岁
在 上世 纪 8 代 以前 , 0年 学术界 对董 仲舒及 其政
当时 的历 史 背景 ,通 过对 董 仲舒 的天 道观 和王 道论

简述董仲舒的道德教育思想

简述董仲舒的道德教育思想

简述董仲舒的道德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是董仲舒教育思想的核心。

董仲舒主张教化与刑法并重,但强调以道德教化为本、为主,以刑法为末、为辅。

(2)德育的内容: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道德教育内容。

董仲舒强调“三纲五常”。

所谓“三纲”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1.《对贤良策》和三大文教政策:《对贤良策》,是董仲舒在元光元年针对汉武帝的策问所作的答对。

在答对中,董仲舒较系统地阐述了自己的政治思想与教育思想。

在教育思想上,董仲舒主要针对文教政策提出三点建议:其一,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其二,兴太学以养士;其三,推行察举,以尽天下之才。

三大文教政策不仅对两汉的学校教育及教育管理影响很大,而且对中国封建社会的影响也极为深刻。

2.论人性和教育在人发展中的作用董仲舒吸收了自孔子以来关于人性差异论的观点,明确地提出了“性三品”说。

他把人性划分为“圣人之性”、“中民之性”、“斗筲之性”三个不同的等级。

董仲舒认为,“中民之性”是他对人性这一概念内涵进行规定的事实根据,它是就中人之性而言性。

教育对于不同的人所起的作用各不相同,具备“圣人之性”者能够自觉控制自己的感情欲望,注定要向善的方向发展。

具备“斗筲之性”者很难进行自我节制,只有用刑罚制止他们作恶。

这两部分人是属于人群中的少数,而绝大部分人是具有“中民之性”的中民,教育对他们的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因此他们是教育的主要对象。

3.“下惟讲诵”(类似于导生制):即采用高材生或老学生带程度较低或新学生学习老师讲授的知识内容的方式进行教学。

有利于解决教师少与学生多的矛盾,扩大教学对象的范围,但教学质量不佳。

4.论道德教育(1)德教是立政之本(教本政末)在董仲舒的社会政治思想中,虽然主张教化与刑罚并用,但强调以道德教化为本为主,刑罚为末为辅。

他说:“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

”(2)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道德教育内容所谓“教化”,教师要实行普遍的儒家伦理道德教育。

“三纲五常”是董仲舒伦理思想体系的核心,也是其道德教育的中心内容。

《举贤良对策》中董仲舒的“德教”思想分析

《举贤良对策》中董仲舒的“德教”思想分析

《举贤良对策》中董仲舒的“德教”思想分析作者:王璐来源:《文教资料》2020年第08期摘; ; 要:在儒家思想统治中国古代两千多年的过程中,董仲舒可谓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他在吸收前人智慧的基础上,将儒家思想与社会现实结合,形成了一个崭新而系统化的思想体系。

公元前134年,汉武帝下诏征求治国理政的方略时,董仲舒在《举贤良对策》中提出了一系列在今天看来赫赫有名的主张,如“天人感应”“三纲五常”“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设立太学”等,为儒家思想成为汉代官方思想做了铺垫。

除此之外,在《举贤良对策》中,董仲舒提出的“德教”思想贯穿了全篇。

关键词:董仲舒; ; 道德教化; ; 人与社会; ; 人与自然从西周礼乐文明时期的核心思想“德”到现在提出的“以道德力量铸就民族之魂”的“德”,一个兴盛的国家是始终离不开道德教化的风尚的。

每个时代“德”的寓意有所同,又有所不同。

董仲舒提出“德教”时期是一个社会矛盾激烈的时期,他提出的“德教”在很大程度上是为政治上的安定及为社会控制所服务的,但其含义、价值仍值得我们分析与借鉴。

笔者将从“德教”思想的来源、特点、具体举措、价值与局限性四个方面分享阅读《举贤良对策》后产生的思考。

一、“德教”思想的来源通读《举贤良对策》后,笔者认为董仲舒的“德教”思想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

其一,其继承了儒家“德治”的思想。

孔子曾提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董仲舒提出“刑主杀而德主生”“教化立而奸邪皆止者,其隄防完也;教化废而奸邪并出,刑罚不能胜者,其隄防坏也”[1]等类似的言论,他们都认为以德来教化民众是从源头遏制不良风气。

但与孔子不同的是,董仲舒虽然重德教,举了桀纣行暴、秦朝覆灭等例子,但只是为了说明滥用刑罚、只用刑罚的危害,并没有直接否定“刑”本身。

他的观点是“阳为德,阴为刑”“阴入伏于下而时出佐阳”,即德为主,刑为辅,但缺一不可。

他在《春秋繁露》中更是直接提出可以用“刑”惩治反抗封建君主的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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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守“等级”董仲舒认为,在治国安邦的管理活动中,只有“以义正我”、“以仁安人”并教化百姓,仍不足以完整全面地建立一个大一统的和谐安定社会,还必须要有“硬性”的管理规范。

而发展到他那时的历史的经验和理论传统使他认识到-一个和谐安定的理想社会只能是一个严格的等级制社会。

遵守等级制度本身也是董仲舒所讲“义”的要求之一,但它作为一项伦理制度规范,又与单纯作为思想教化的道德之“义”有所不同。

相比完全出于自觉性、诱导性的道德和教化之“义”,遵守等级制度之“义”带有更多的强制性,至少是一种规范和礼的制度。

董仲舒所讲的等级规范有两种。

(一)社会人伦关系中的等级规范董仲舒所讲的等级,开始是作为一种纯粹人伦关系上的道德规范,这就是“三纲”。

他明确提出了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思想,并附会上阴阳之意和天意来进一步论述其尊卑关系。

他说:“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

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

”(《基义》)其间的关系是“阳尊阴卑”(《阳尊阴卑》),即臣民必须服从君主的统治,儿子必须服从父权的统治,妻子必须服从夫权的统治,这样才有“国”和“家”的和谐与秩序可言。

他还说:“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基义》),“《春秋》明得失,差贵贱,本之天”(《重政》),“天不变,道亦不变”《董仲舒传》,因此“三纲”是不能随意改变的。

三纲是实现董仲舒理想社会等级秩序的总纲,是他最为欣赏的人伦等级基本公式。

三纲概括了人们生活中最主要的社会关系,在这三种关系中,父子、夫妇关系是基础,这种对家族宗法伦常关系的强化,是与自给自足的家庭小农经济相适应的。

董仲舒认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君臣关系就是家庭伦常关系的扩大,国家是大“家”,家庭是小“家”,其中的上下尊卑关系是相同的。

倡扬维护尊卑贵贱等级秩序的礼,是儒家的一贯传统,“礼治”的根本任务就是要维护等级制。

(二)社会经济关系中的等级伦理规范董仲舒主张用等级秩序来制约和规范人的求利活动,这样的等级规范就不是上述那种纯粹的道德准则了,而已变成一种经济伦理规范,虽然它的调节对象仍然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但重点却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和人的经济行为。

社会经济关系中的等级伦理,并不完全等同于三纲的内容,它反映的是不同阶层(集团)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但它以“三纲”为基础,明确上下、尊卑、贵贱的利益等差秩序,因此与“三纲”中的三种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前文已分析过,董仲舒是根据人性求利这一客观情况而提出教化主张的;同样,他的社会经济关系中的等级伦理思想也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等级规范与教化在功能作用、目标上有异曲同工之处。

重视等级伦理规范是先秦儒家的一个传统。

荀子曾说:“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

”荀子认识到若在芸芸众生的求利活动中有一个“度量分界”,就能抑制争夺。

而他认为“礼”就是调节物欲的“度量分界”,所以要“制礼义以分之”,使“贵贱有等,长幼有序,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荀子。

礼论》。

儒家“以礼治国”的思想源于周礼,西周初年周公制礼,以礼作为“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左传。

隐公十一年》)的根本大法。

周礼和儒家之礼包括了治理国家的各个方面,而等级之礼是其重要内容,它是把宗法等级关系制度化、礼仪化、规范化,形成一种外在的礼制规范。

孔子主张“为国以礼”(《论语。

先进》),治理国家必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论语。

为政》),“不知礼,无以立也。

”(《论语。

尧曰》)孟子也认为,如果没有等级礼制来规范调节人们的求利行为,则“上下交争利而国危矣”(《孟子。

梁惠王上》)。

在以等级之礼来约束求利行为这一点上,董仲舒忠实地继承了先秦儒家的观点。

他认为人性是好利的,万民求利“如水之走下”(《董仲舒传》),“人欲之谓情,情非度制不节”(《董仲舒传》),“好色而无礼则流,饮食而无礼则争,流争则乱”(《天道》)。

因此如不用礼制对人们的求利行为加以规范,就无社会的和谐安定可言。

而且他认为,等级礼制的作用不仅仅是要防治人们的争利动乱行为,它还是满足人们欲望之情的手段;如果不满足人们的欲望之情,社会也同样没有安定可言。

因此他说:“夫礼,体情而防乱者也”(《天道》),“礼者……序尊卑贵贱大小之位,而差外内远近新故之级者也”(《奉本》)。

统治者必须“正法度之宜,别上下之序,以防欲也”(《董仲舒传》),“未有去人君之权,能制其势者也;未有贵贱无差,能全其位者也。

”(《王道》)对于国家官吏的求利行为,必须“以义”正之,对于老百姓的求利行为,必须用教化进行节制。

除此之外,董仲舒认为无论是国家官吏或是老百姓的求利行为,都必须将其置于等级制的规范之中,只有符合等级规范的、即按等级制规定所应有和许可的求利行为才是道德的,否则就是不道德的。

这种不道德的求利行为必然是对社会和谐秩序的破坏,必然造成动乱和纷争。

因此遵守等级之礼被他提升到了“义”的高度,并且认为是最大的“义”,“大义不越等,贵贱如其伦,义之正也”(《精华》),“立义以明尊卑之分,强干弱枝以明大小之职”,“立义定尊卑之序,而后君臣之职明矣”(《盟会要》),“礼重于身”(《楚庄王》)。

遵守等级礼制重于求利行为本身,因此“君子笃于礼,薄于利”(《王道》),“君子非礼而不言,非礼而不动”(《天道》)。

他说“春秋有经礼,有变礼”,“经礼”是不能改变的,“变礼”可以随机应变,而等级制经济伦理规范就是不可变更的“经礼”。

作为统治者必须“明乎经变之事,然后知轻重之分”(《玉英》),“得其处,则皆是也;失其处,则皆非也。

春秋固有常义,又有应变。

”(《精华》)董仲舒把“大富则骄,大贫则忧;忧则为盗,骄则为暴”看作是“众人之情”(《度制》)。

认为富人虽然不盗,但却能凭“富贵之资”骄矜自势,横行霸道。

因此在他看来,造成争乱的不仅是生活不下去的大贫之人,还有那些养尊处优的大富之人。

这是一个比荀子更有见地的思想。

他说,圣明的君主正是洞察到这种“众人之情”,“见乱之所从生,故其制人道而差上下也”(《度制》),“别内外差贤不肖而等尊卑也”(《楚庄王》)。

事实上,董仲舒是把社会人伦关系中的等级规范移植到了社会经济关系中来,从而形成社会经济关系中的等级规范。

就拿“三纲”的基本内容-父子、夫妻的家庭伦常关系来说,他认为一个家庭之所以会和睦无争,就是因为有固定的父子、夫妇之伦的慈敬关系。

因此在社会经济关系中,也必须确立一种象家庭伦常那样的人伦等差关系,使每一类人以至每个人的所得都有道德上的明确规定,这样人们就不会为物质利益去争夺撕杀了。

如果“上下之伦不别,其势不能相治,故苦乱也;嗜欲之物无限,其数不能相足,故苦贫也”,因此如要以乱为治,以贫为富,就“非反之制度不可”。

如果“弃其度制,而各从其欲”,那么“大人病不足于上,而小民羸瘠于下,则富者愈贪利而不肯为义,贫者日犯禁而不可得止”,就会“大乱人伦而靡斯财用”,这样动乱和纷争就难于避免了,“是世之所以难治也”(《度制》)。

董仲舒毕生研究《春秋》大义,他认为无论是在社会的政治、人伦、经济等各种关系中,《春秋》最敬重的是“名分”,最反对的是“僭越”。

按照《春秋》的规定,“亲有尊卑,位有上下”,上不能侵下,下也不能侵上,必须各守其位,“各死其事”而“事不逾矩”(《五行相生》)。

只有“贵贱有等,衣服有制,朝廷有位,乡党有序,则民有所让而不敢争”,所以英明的统治者必须“贵贵尊贤而明别上下之伦,使教亟行,使化易成”(《度制》)。

若“上下之伦不别,其势不能相治,故苦乱也。

嗜欲之物无限,其数不能相足,故苦贫也。

今欲以乱为治,以贫为富,非反之制度不可。

”(《度制》)董仲舒极力提倡以等级规范来约束人的求利行为,这跟他主张以教化来约束人们的求利行为一样,其目的并不是要完全制止和消灭人的物质欲望。

虽然他认为“民之情,不能制其欲”,求利若流水,但也必须要逐渐地“使之变化,目视正色,耳听正声,口食正味,身行正道”。

这种等级制规定并“非夺之情也,所以安其情也”。

当然他也讲节制欲望,并且他讲等级经济伦理多以节欲论的形式出现,如他说“节欲顺行而伦得”(《天地施》)。

但要节的是按等级制规定所不应有的非分欲望,而对符合等级规范的欲望并不是要“节”、“夺”,而是要“安”。

他说圣人治理国家,是“因天地之情性,孔窍之所利,以立尊卑之制,以等贵贱之差,设官府爵禄,利五味,盛五色,调五声,以诱其耳目”,但“使之有欲,不得过节,使之敦朴,不得无欲,无欲有欲,各得其足”(《保位权》)。

因此等级制规定不仅不是要消灭人的物质欲望,而是主张在自己所立足的等级层次上充分地享有其应得的经济利益。

“大富则骄,大贫这忧;忧则为盗,骄则为暴,此众人之情也。

圣者则于众人之情,见乱之所从生,故其制人道而差上下也。

”由于大富或大贫都会导致横行纷争,因此董仲舒立了两条原则:“使富者足以示贵而不至于骄,贫者足以养生而不至于忧”,并主张“以此为度而调均之”,以达到“财不匮而上下相安”(《度制》)。

“调均”就必然要“有时损少而益多,有时损多而益少”,但基本的标准仍然是“少而不至绝,多而不至溢”(《基义》),从而避免“富者奢侈羡溢,贫者穷急愁苦”(《董仲舒传》)的极富极贫两极分化局面。

他讲的“调均”、“利可均布”,并不是要人人平均、绝对平均,而是一种等级制“平均”,即人们只能追求按上下、尊卑这种等级制占有关系所应得的利益,而对这些应得利益则应给予充分满足。

而且社会经济关系中的等级不是按贫富的经济地位来划分,而是按上下尊卑关系来划分,因此“虽有贤才美体,无其爵不敢服其服;虽有富家多赀,无其禄不敢用其财”,必须“各度爵而制服,量禄而用财,饮食有量,衣服有制,宫室有度,畜产人徒有数,舟重甲器有禁。

生则有轩冕之服位贵禄田宅之分,死则有棺槨绞衾圹袭之度”(《服制》)。

他认为社会国家就是通过这种等级制的利益“调均”、“均布”,从而达到有序、和谐与安定的。

五、行“仁政”在国家管理活动中施行“仁政”也是儒家的传统思想,孟子曾说:“尧舜之道,不以仁政,不能平治天下。

”(《孟子。

离娄上》)董仲舒认为,只是做到以义正我、以仁安人、劝人为善、遵守等级秩序还不行,还必须把德治、仁政落实到国家的政策行为中,使德治对于老百姓来说是具体可感的、实惠的,这样一个具有良好风气的和谐安定社会才能最终形成。

在董仲舒的著述中,从当时的具体实际情况出发,他所主张的“仁政”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消除苛政、暴政董仲舒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认为:“圣人者贵除天下之患”,“天下者无患,然后性可善;性可善,然后清廉之化流;清廉之化流,然后王道举,礼乐兴。

”(《盟会要》)“患”是什么呢?从东周封建生产方式的产生直到西汉中期趋于巩固的整个历史阶段,老百姓最大的“患”就是苛政与暴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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