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及注意事项
国有产权挂牌转让程序

国有产权挂牌转让程序国有产权挂牌转让是指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将其所拥有的土地、房屋、设备、股权等国有产权通过挂牌的方式进行转让的行为。
挂牌转让是一种透明、公开、竞争的转让方式,具有交易流程简单、程序规范等特点。
以下是国有产权挂牌转让的程序及相关文件模板。
一、挂牌转让的程序1.筹备阶段:(1)确定转让方案:由国有产权管理部门制定转让方案,包括挂牌转让的基本条件、挂牌公告的内容和形式、招标文件的制定等。
(2)挂牌公告:将转让信息通过媒体、政府网站等途径发布,公开征集意向方参与竞买。
2.意向方报名:(1)意向方报名:意向方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报名参与竞买,提交相关资料。
(2)资格审查:国有产权管理部门对报名意向方的资格进行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意向方。
3.招标文件发放:(1)制定招标文件:国有产权管理部门制定招标文件,包括产权情况介绍、转让条件、报价要求、评标办法等。
(2)发放招标文件:国有产权管理部门将招标文件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意向方,并要求其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递交报价文件。
4.报价文件递交:(1)报价文件准备:意向方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报价文件,并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递交给国有产权管理部门。
(2)报价文件开封:国有产权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封报价文件,并记录相关信息。
5.报价结果评定:(1)报价结果公示:国有产权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公示报价结果,包括报价最高的意向方和报价最高的标的物。
(2)评标专家组评定:国有产权管理部门组织评标专家组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定,确定最终的竞买人。
6.转让合同签订:(1)确定竞买人:国有产权管理部门根据评定结果确定最终的竞买人。
(2)签订转让合同:国有产权管理部门与竞买人签订正式的转让合同,约定双方的权益与责任。
7.转让手续办理:(1)资金划拨:竞买人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将转让款项划拨至指定账户。
(2)产权过户:国有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将产权转让给竞买人。
二、相关文件模板1.转让方案模板:转让方案名称:转让方案编号:转让标的:1.1土地使用权1.2房屋产权1.3设备股权转让条件:2.1转让方式:挂牌转让2.2转让价格:(根据具体情况填写)2.3转让期限:(根据具体情况填写)2.4转让方式:(公开招标、竞价或协商等)等等(根据具体情况填写)2.招标文件模板:招标文件名称:招标文件编号:产权情况介绍:1.1产权单位名称:(填写国有产权转让方的单位名称)1.2产权类型:(房屋、土地或设备等)1.3产权面积或数量:(根据具体情况填写)转让条件:2.1转让价格要求:(根据具体情况填写)2.2报价截止时间和地点:(根据具体情况填写)2.3保证金要求:(根据具体情况填写)2.4报名要求:(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等等(根据具体情况填写)3.转让合同模板:转让合同编号:甲方:(填写国有产权转让方的单位名称)乙方:(填写竞买人或受让方的名称)转让标的:(填写具体的转让标的物和数量)转让价格:(填写转让的价格)转让条件:(填写转让的条件,包括付款方式、转让期限等)等等(根据具体情况填写)以上是国有产权挂牌转让的程序及相关文件模板,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流程

依法依规原则
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应依法依规进行,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维护职工权益原则
在国有企业产权交易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职 工的权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02
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前期准备
确定产权交易的主体和客体
确定产权交易的主体
国有企业作为产权交易的卖方,需要 明确产权交易的主体,即确定参与交 易的国有企业或其下属单位。
02
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规范和标准包括交易程序、交 易方式、价格评估等方面。
03
监管机构对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规范和标准进行制 定和监督,确保交易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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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产权交易的客体
在确定交易主体后,需要明确产权交 易的客体,即交易的具体资产或股权 ,确保交易标的合法合规。
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
资产评估
对交易标的进行资产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无形资 产等,以确定其市场价值。
股权评估
对涉及股权交易的标的进行股权评估,以确定股权的价值和 比例。
制定产权交易方案
制定交易方案
根据交易标的和市场情况,制定详细的产权交易方案,包括交易方式、价格、支付方式 等。
方案审批
将制定的交易方案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确保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定 。
报批与公告
报批
将产权交易方案报请相关政府部门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交易。
公告
在获得政府批准后,通过指定媒体或平台发布产权交易公告,向潜在买家或投资者公开招揽意向方。
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后期工作
产权交接与变更登记
产权交接
在交易完成后,买方和卖方需要进行产权交接,确保交易标的物的所有权、经营权等权利转移至买方。
2-2 国有企业并购之一般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流程梳理

国有企业并购之一般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流程梳理一、内部决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第一步是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一)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分析通过转让国有产权所能达到的目的;二是分析具体的转让策略;三是确定对受让方的要求。
企业应分析希望通过转让国有产权达到的目的,一般来说是引入投资者的市场资源、人力资源、资本资源、技术资源、品牌资源等,引入新的经营机制促进企业实现战略发展,实现国有资本的退出,并取得企业国有产权的最优化价格。
企业需要分析拟转让的标的大小,确定整体转让或者部分转让的策略及具体的份额,以及是否考虑转让控股权。
企业需要确定对受让方的要求。
根据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国有企业改制要从企业实际出发,着眼于企业的发展。
要建立竞争机制,充分考虑投资者搞好企业的能力,选择合格的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引入资金、技术、管理、市场、人才等资源增量,推动企业制度创新、机制转换、盘活资产,扭亏脱困和增加就业,促进企业加快发展。
(二)制定转让方案经过可行性研究论证,企业应当形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在决定或批准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行为时,应审查转让方案。
企业转让方案的内容一般应包括: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三)内部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流程和注意事项

一、产权转让流程1、主管企业提出可行性分析方案2、法律顾问出具同意转让法律意见3、区财局对可行性方案进行审核4、报区政府审批5、标的企业清产核资6、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离任审计)7、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8、评估报告在产权持有单位、标的公司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9、评估核准或备案10、委托产权交易所转让11、产交所在省级以上报刊及产交所网站公告,20个工作日以上12、产交所公开竞拍13、签订交易合同14、按合同收取产权转让款15、权证变更16、资料整理归档二、产权转让注意事项1、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产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穗国资[2008]35号第九条)2、可行性方案须经董事会审议,没有董事会的须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穗国资[2008]35号第五条之二)3、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职工安置方案需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穗国资[2008]35号第五条之二、第十条之九)4、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按照政策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转让标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并做好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第二十二条)5、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提供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和有偿用地的地价评估报告(具体办理依据是穗府[2000]25号《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革转制中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通知》)。
(穗国资[2008]35号第十条之九)6、协议转让须报经市、省国资委批准;经批准协议转让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报市、省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穗国资[2008]35号第七条之三)7、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国有资产转让程序完整详细版

国有资产转让程序完整详细版国有股权转让有股权转让即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又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有股权向管理层转让等规定和相应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之规定,对于转让方而言,国有股权交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一、初步审批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二、清产核资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三、审计评估XXX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四、内部决策让渡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让渡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让渡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让渡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让渡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步伐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让渡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
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让渡的决议。
五、申请挂牌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六、签订协议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七、审批备案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八、产权登记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国有企业房产过户流程

国有企业房产过户流程
一、企业房产过户有什么程序
1、买卖双方持买卖协议、《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并申报交易价格;
2、房地产交易中心根据实际交易对房地产进行价格评估;
3、由买方到财政部门缴纳契税,卖方到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买卖双方到房产交易部门缴纳交易费、工本费;
4、等待领《房屋所有权证》;
5、买方持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原来的《土地使用权证》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支付工本费,领取新的《土地使用权证》。
二、房屋过户注意事项
1、若单位购买私房,还需提交单位法人或其它组织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法定代表人办证委托书(收件窗口领取),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若非住宅转移,还需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
3、若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需出具委托书或公证书,受委托人需出具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若已出租,且承购人非承租人的,需提交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流程及操作细则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流程及操作细则一、准备阶段1.确定交易目标:明确要交易的国有产权类型、所属企业、出售比例等。
2.评估估价:通过专业机构对待交易产权的价值进行评估和估价,确定合理的转让价格。
3.交易准备:制定交易方案,确定交易方式、交易对象和交易期限等。
4.相关手续: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包括国有资产审计、行政审批、法律审查等。
二、信息公开阶段1.公告发布:按照规定程序,公开发布国有产权交易公告,包括交易标的、交易方式、转让条件、交易安排等。
2.提供资料:提供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财务报表、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供潜在买家参考。
3.信息披露:及时向社会公开产权交易信息,确保交易公开透明。
三、潜在买家筛选与竞价阶段1.买家资格审查: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潜在买家进行资格审查,筛选合格的买家参与竞价。
2.披露信息:向买家提供更详细的交易标的信息,包括公开资料和非公开信息。
3.竞价方式:根据交易标的的特点和市场需要,确定适合的竞价方式,如公开招标、拍卖、协议转让等。
4.竞价结果:根据竞价结果,确定最终的买家,签署合同。
四、交易合同签订1.合同起草:根据双方达成的意向,起草交易合同,包括交易标的、价格、付款方式、交割条件等。
2.交易谈判:双方依法进行交易谈判,商定各项具体内容,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
3.合同签订:确保合同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由各方签字确认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五、交割和审批1.交易款支付:买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交易款项,卖方确认收款后进行下一步操作。
2.执行审批程序:卖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并办理有关证照、产权、登记等事项。
3.交割手续:买方和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交割手续,如产权过户、股权转让等。
六、交易后的监督和管理1.监督管理:政府部门对交易后的企业进行监督,确保购买方按照合同约定对企业进行正确管理和使用。
2.处理纠纷:如出现交易争议或违约行为,依据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及注意事项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及注意事项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1.确定产权转让的合理性:首先,企业需要评估当前的经营状况和未来的发展前景,确定是否有必要进行产权转让。
如果确实有转让的需求,企业可以制定相关的转让计划和标准。
2.进行产权估值:产权转让前需要进行产权估值,确定待转让的国有产权的估值范围。
产权估值可能需要由专业机构或评估师进行。
3.资产信息公示:企业需要对待转让的国有产权进行公示,向社会公众发布相关信息,以便有意向购买方得到准确的资产信息。
4.资格审核和谈判:对于有意向购买的方,企业需要进行资格审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和管理能力。
之后,双方可以进行谈判,商讨产权转让的具体条件和方式。
5.缔结产权转让协议:在谈判达成一致后,双方需要缔结产权转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并签署相关文件。
6.完成交割手续:在协议签署后,双方需要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产权转让登记、备案手续等。
待手续完成后,产权转让正式生效。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注意事项1.合法合规:企业在进行国有产权转让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例如,应该明确产权转让的程序和权限,确保转让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保护国有资产:企业在进行国有产权转让时,应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
在谈判和签署协议时,可以考虑引入业绩补偿、保留权益等方式,以保护国有资产的价值。
3.调研尽职检查:有意向购买的方在进行产权转让时,应进行充分的调研和尽职检查。
包括对待转让企业的财务状况、法律纠纷、产权状况等进行仔细审查,以降低风险。
4.审慎选择合作方:企业在选择购买方时,应审慎选择,确保购买方具备资金实力和管理能力。
可以通过考察购买方的经营状况、信誉度、市场地位等方面来评估其合作价值。
5.注重信息披露:在进行国有产权转让时,企业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确保公众和投资者能够获得准确的企业状况。
这有助于增强企业的透明度和信任度。
6.注重合同履约: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双方应严格履行所签署的合同和协议,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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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国有产权(非上市公司或金融企业)转让流程及注意事项的问题,经查询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法律研究及参考相关案例,研究结果如下,供内部讨论和参考。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事项的定义或理解为便于理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问题,以及理清受国有资产相关法律法规约束的企业国有产权及其转让行为的范畴,在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及注意事项进行分析前,需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事项的定义或理解进行分析。
(一)国有企业、所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的定义1、国有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意见的函》(国统函[2003]44号)的规定,国有企业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1.1 广义的国有企业是指具有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可分为三个层次:(1)纯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联营企业三种形式,企业的资本金全部为国家所有。
(2)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两种形式。
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含协议控制)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3)国有参股企业指具有部分国家资本金,但国家不控股的企业。
1.2 狭义的国有企业仅指纯国有企业,即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联营企业三种形式,企业的资本金全部为国家所有。
1. 3实践中国有企业的范围在实践操作中,国有企业指的是广义的国有企业,即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
2、所出资企业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条,以下简称“《监督条例》”)的规定,所出资企业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的规定,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范围:国有、国有控股、国有参股)(未明确传递)3、国家出资企业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家出资企业,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综上,我理解,3号令中的所出资企业与《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国家出资企业实为同一概念的不同说法,均为直接由国务院、各级政府出资的中央企业或地方企业。
(二)企业国有产权的定义及范围1、相关法规的定义及范围根据相关法规,企业国有资产也包括或等同于企业国有产权。
1.1 3号令的定义及范围1.1.1 定义根据3号令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1.1.2 企业国有产权的范围根据3号令的规定,其调整对象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
结合3号令对企业国有产权的定义(见上述2.1.1.1),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主要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因此,我理解,3号令规定的企业国有产权的范围为:(1)国家对所出资企业投资形成的权益,即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产权;(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包括全资、控股及参股子企业)所形成的权益;以及(3)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但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子企业是否包括所有直接投资及间接投资的各级子企业并未有明确规定。
1.2 《监督条例》的定义及范围1.2.1 定义《监督条例》无“企业国有产权”的说法但有“企业国有资产”的说法。
根据《监督条例》的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监督条例》规定的企业国有资产,包括“投资”及“投资形成的权益”,区别于3号令的企业国有产权,而比3号令更为广泛?。
此外,《监督条例》中另有“国有股权”的说法,因此,我理解,《监督条例》中的“国有股权”包括在“企业国有资产”范围之内,“国有股权”与3号令的“企业国有产权”为同一概念。
1.2.2 企业国有产权的范围根据《监督条例》第2条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监督条例》第5条规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统称为所出资企业。
《监督条例》第17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所出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负责人。
因此,我理解,《监督条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属于所出资企业,即为直属于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
此外,根据《监督条例》第24条,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包括国有股权转让),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但“重要子企业”并无定义。
《监督条例》第28条的规定,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投资所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综上,结合《监督条例》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定义,我理解,《监督条例》规定的企业国有资产包括:(1)国家对所出资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投资形成的权益;(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投资形成的权益;(3)所出资企业对重要子企业投资形成的权益;以及(4)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1.3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定义及范围1.3.1 定义《企业国有资产法》与《监督条例》均有“企业国有资产”的说法,但两者存在差异: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仅指“权益”。
同时,经查阅《企业国有资产法条文释义》以及实践中做法,企业国有资产指企业的出资、股权或股份,而不包括企业实物资产。
此外,《企业国有资产法》比3号令、《监督条例》的范围更为狭小,排除了“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使企业国有资产的范围更为明确。
1.3.2 企业国有产权的范围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及《企业国有资产法条文释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8]194号),《企业国有资产法》调整的对象,从企业组织形态上看,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等各类国家出资企业。
因此,《企业国有资产法》所述企业国有资产指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
另外,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8条的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包括国有资产转让)参照本章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综上,我理解,《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的“企业国有资产”范围包括:(1)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即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投资所形成的权益;(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对其所出资子企业投资形成的权益。
但是,所出资的子企业是指直接投资或间接投资、或者包括几级子企业未有进一步的规定。
(国家参股企业呢)2、实践中企业国有产权的认定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产权管理局谢军局长于2007年3月的一次非公开培训的记录《国有资产管理政策介绍培训讲座》以及在实践操作中,(1)第一层次企业中(即由国务院国资委、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直接投资设立的中央企业或地方企业,下文提及的第二层次、第三层次以此类推),无论投资的比例为多少,其所持有权益为国有产权;(2)不论往下投资几个层次,所有按企业法或公司法注册的国有全资企业持有的权益为国有产权;(3)第二层次中,如果第一层次是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控股企业(即国有投资占企业50%1以上的企业),则其投资的企业无论投资多少,其所持有的权益均为国有产权;(4)第三层次中,如果其上一级是国有控股企业,再向下按控股方式投资依然定义为国有控股公司,其持有权益仍为企业国有产权;(4)第三层再往下面投资则不做界定,但有特殊情况:1这里的50%有两个概念,一个是独家50%,二是所有投资人中国有企业合计持有50%。
特大型的中央企业集团内部,不管控制到第几层次,均为国有控股;但如有外部民营企业或外资企业投资,第一层次为国有独资公司,第二、三层均为国有控股公司,其经营实体在第四、第五层,可以向国资监管部门报批,但不具体审批产权转让操作,即是否进场,由公司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作审批要求。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根据3号令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指的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因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仅指有偿转让的行为,不包括无偿划转。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及注意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境内企业国有产权与境外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分别适用不同规定,涉及的审批以及应履行的程序存在一定的区别,因此,下述将分别就境内企业国有产权与境外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程序及应注意事项进行分析。
(一)境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及应注意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境内企业国有产权涉及的转让程序如下:1、进行可行性研究根据3号令以及《国务院国有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转让方应当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行充分论证和深入分析,必要性可以聘请相关机构提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咨询、论证意见。
2、内部决策根据3号令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在做好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如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臵方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明确提出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分类处理和有关补偿标准,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获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