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起重机械操作人员不需要持证的说明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及GB30871解读

2 管理职责
本章为新增加章节,对起重作业方案编制、起重作业许可审批、起重设备设施机具的日常维护和使用管理、 起重作业人员培训、起重作业许可制度的执行等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
安全方针 生命至上 安全发展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领导承包 全员履责
安全目标 零缺陷 零违章 零事故
2 管理职责
2.1 起重重量大于40吨的重物,或不足40吨,但形状复 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作业条件特殊的物 件,必须编制起重作业方案,作业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 编制。 来源于GB30871-2014《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 规范》中9.2.1条规定: 三级以上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 质量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 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 业方案,吊装作业方案应经审批。
1 总则
起重机械包括
缆索起重机
塔式起重机
GB/T 6974.1-2008 起重机 术语 第1部分:通用术语 缆索起重机:以固定在支架顶部的承载索作为承载件的起重机。(属于缆索型起重机) 塔式起重机:臂架安装在垂直塔身顶部的回转式臂架型起重机。(属于臂架型起重机)
1 总则
起重机械包括
汽车起重机
轮胎起重机
需要采取的安全控制措施
作业人员没有持证上岗。
起重指挥、司索和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作业人员、监护人员没有进行安全教育。 已进行厂级、车间级安全教育,没有取得车间教育卡的不得作业。
起重机械不符合要求
起重机械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防护装置 齐全、完备。
没有安排视频监控。
建
工
工
工
设
程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起重机械是保证安全生产及检修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工具之一,其安全可靠性直接关系到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为加强特种设备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提高起重机械的安全可靠性,预防起重伤害事故的发生,根据国标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以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四)《起重机司机》培训教材有关起重安全知识;(五)《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85)》;(六)《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第三条本规定对起重设备管理、使用管理、职责分工、技术档案、起重作业人员要求、起重机械的选购安装、起重设备的定期检定检验、起重设备日常监督、起重设备的报废、罚则管理等几个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外委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管理规定,不得违章使用公司内起重机械。
凡违反本管理规定的个人和单位将严格考核。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六条起重机械管理术语和定义:(一)本规定的起重设备包括起重机械和起重机具。
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械(包括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等)、流动式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械、门式起重机械、升降机(包括炉内检修平台、施工升降机、简易升降机、升降作业平台、高空作业车、临时吊栏等)、扒杆、电梯等。
起重机具包括钢丝绳、纤绳、吊环、卡环、链条葫芦、千斤顶(液压式和螺旋式)、滑轮、吊钩、卷扬机、铁链、绳卡、卸卡等。
(二)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起重设备管理规定

起重设备管理规定大唐鲁北安〔〕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唐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起重设备(起重机械、起重机具)旳使用和管理,根据《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8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令第92号)》、《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黄岛项目部。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安全监察部是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旳归口管理部门,重要职能是负责全公司起重设备旳安全监督、建档及年度检测工作。
第四条设备部负责起重设备技术管理归口管理部门,重要职能是负责全公司起重设备旳技术管理、维护管理和建档工作。
第五条黄岛项目部负责起重设备旳平常管理单位,重要职能是负责所辖起重设备旳安全使用、平常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负责起重特种设备旳人员培训。
第七条安全监察部起重安全监督管理专责人职责:1、认真贯彻贯彻国家、行业和公司旳起重设备管理规定,严格起重设备旳监督,配合设备部、黄岛项目部搞好起重设备旳检修和维护工作,加强对基层部门贯彻本制度旳检查、监督、指引和考核,使全厂起重设备符合国家特种作业工作原则旳规定,以保证生产需要。
2、严格按照制度及时联系地方监督检查部门对起重机械进行定期和大修后检查,负责索取检查报告、将检查合格证明或整治告知单发放到有关部门,并监督问题旳整治工作。
3、定期对设备部、黄岛项目部贯彻本规定状况进行检查,查看设备缺陷记录,掌握起重设备缺陷及解决状况,对于不认真执行起重设备定期检查、维护制度等状况,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4、建立全公司起重设备清册,监督设备所属部门建立健全起重设备档案资料。
5、参与对全厂起重设备检修管理,有权对被委托旳起重机械检修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对检修过程进行监督,参与起重机械大修后旳验收工作。
第八条设备部技术管理专责人1、负责对所管辖部门起重设备技术管理,常常查看设备缺陷记录,掌握起重机械缺陷及解决状况,检查督促黄岛项目部及时按原则消缺。
工地塔吊作业安全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塔吊是建筑工地上不可或缺的起重机械,其在施工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塔吊本身的高度和起重能力较大,操作不当或维护保养不到位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为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塔吊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安装、装饰装修等。
三、安全责任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塔吊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确保塔吊安全作业。
2. 施工单位应配备专业塔吊操作人员,并对其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考核。
3.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塔吊进行保养和检查,确保其安全性能。
4.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加强对塔吊作业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四、塔吊安全作业基本要求1. 塔吊的安装、拆卸、使用、维护保养等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人员承担。
2. 塔吊的安装、拆卸作业必须按照施工方案进行,并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
3. 塔吊基础必须经过设计验算,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基础周围应修筑边坡和排水设施,并与基坑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4. 塔吊的轨道基础或混凝土基础必须经过设计验算,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基础周围应修筑边坡和排水设施,并与基坑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5. 塔吊机械必须按规定的塔吊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载荷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
在特殊情况下需超载荷使用时,必须经过验算,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有专人在现场监护,方可起吊,但不得超过限载的10%。
6. 塔吊的拆装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装资质证书的专业队进行,拆装时应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7. 拆装人员应穿戴安全保护用品,高处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熟悉并认真执行拆装工艺和操作规程。
8. 风力达到四级以上时不得进行顶升、安装、拆卸作业。
顶升前必须检查液压顶升系统各部件连接情况。
顶升时严禁回转臂杆和其他作业。
9. 塔吊安装后,应进行整机技术检验和调整,经分阶段及整机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及GB30871吊装作业+经典版

明:
1.汽车起重机 :起重作业部分安装在通用或专用的汽车底盘上的起 重机。具有载重汽车的行驶性能。 2.轮胎起重机 :起重作业部分安装在特质的轮胎式的底盘上的起重 机。其行驶速度一般比汽车起重机较低,可不用支腿进行起重作业, 并可在平坦的路面上有限制地吊重行驶。
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中列出的流动式起重机包括: 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和铁路起重机。
说明:汽车起重机已经不属于特种设备,不需要定期检验。
1 总则
1.7 除机械制造厂、检维修车间、码头、 油田野外施工设施搬家安装等固定起重作 业和例行起重作业外,其他起重作业应办 理作业许可证。 本条款为新增内容,来源于集团公司《安 全管理手册》(版本号:M01-2015)中 2.3.2.1条规定:凡涉及用火、进入受限空
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作业安全分析(JSA)记录表 所在单位: 项目名称: JSA组长: 工作任务描述: 作业涉及的危险介质 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 □ 车 辆 伤 害 ; □ 起 重 伤 害 ; □其它危害; □ 触 电 ; □ 高 处 坠 落 ; □ 机 械 伤 害 ; □ 物 体 打 击 ; 日期/时间: 年 月 日 时 作业类别:吊装作业 风险分析人员:
1 总则
主要区别
1. 将原大、中、小三个等级调整为一级、
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2. 增加了按长度进行等级划分。 依据:
1. GB30871-2014《化学品生产单位特
殊作业安全规范》中 9.1 条将吊装作业按 吊装重物质量不同分为三级。 2. SH/T3536-2011 《石油化工工程起重
第27条“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解读徐秀国

第27条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解读一:“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查体基本要求 1.既往史:心脏病史、癫痫病史、美尼尔氏症史、眩晕症史、癔病 史、震颤麻痹症史、精神病史、痴呆症史。 2.家庭史:心脏病史、癫痫病史、美尼尔氏症史、眩晕症史、癔病 史、震颤麻痹症史、精神病史、痴呆症史。 3.总体要求 ①体检应在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公司一般在兖矿总院或三院)。下 列检查内容有一项存在问题的即为体检不合格。 ②体检项目标准:听力(一侧听力在5米以上)、视力(裸眼视力4.3 以上);辩色力(无红绿色盲);血压(无二级及以上);肢体残疾(上肢以 及手、下肢以及脚无残缺和四肢、脊椎关节无僵直); ③无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 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上述疾病病史。 ④体检表上有各栏医生签字和本人签字。 经查体合格后方能参加培训取证。
第27条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解读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种类
车辆维修 叉车司机 场(厂)内专用 机动车辆作业 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司机 内燃观光车司机 蓄电池观光车司机 安全阀校验 安全附件维修作业 安全阀维修 金属焊接操作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 非金属焊接操作 (注)
第27条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解读一:“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一、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的定义: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 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27条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第27条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解读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正确理解特殊作业中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有关要求

正确理解特殊作业中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有关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4.9条明确要求:“特殊作业涉及的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危险化学品企业在特殊作业中可能涉及到的特种作业主要有:电工作业,包括高压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防爆电气作业;高处作业,包括登高架设作业和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包括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压力焊作业、钎焊作业,其中以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为主。
以上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之附件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危险化学品企业在特殊作业中可能涉及到的特种设备作业主要有:起重机作业,含起重机指挥和起重机司机;特种设备焊接作业,含金属焊接操作和非金属焊接操作。
以上人员应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一、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于电工作业,在特殊作业过程中,主要以低压电工作业为主,也就是在特殊作业中的临时用电过程中,一般情况下涉及的是低压电气设备,需要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专业电工进行接电、拆电以及对用电单位的各类电气设备是否满足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全面检查确认,一般可能不会涉及高压电工作业、防爆电气作业。
二、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于高处作业,不能简单机械地将所有在距离坠落基准面≥2米的操作或作业都视为高处作业、要求相关人员都要取得高处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对于高处作业的定义明确提出:“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所以,危险化学品企业一定要区分哪些人员是专门或经常地从事高处作业,哪些人员是偶尔进行高处作业。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质检总局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的通知(国质检特〔2013〕6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考试机构的考试工作,提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和作业人员的操作技能,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0号)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质检总局2011年第95号公告)的规定,总局制定了《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转发至相关考试机构。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第一条为了规范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大纲。
第二条本大纲适用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年第95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考核。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使用单位从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是指起重机械生产单位、使用单位从事起重机械的机械安装修理、电气安装修理人员和指挥、司机等操作人员。
起重机械司索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地面操作人员和遥控操作人员,不需要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由使用单位进行培训和管理。
第三条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按照公告规定的作业项目取得相应项目的资格证件。
第四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年龄20周岁以上(含20周岁),男性女性均不超过60周岁;(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岗位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含中专或者高中)学历;(四)具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和管理知识;(五)具有2年以上(含2年)起重机械作业或者机电类管理工作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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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起重机械操作人员不需要持证的说明根据国家总局最新颁布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2011年第95号公告调整的作业人员考试目录和省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将起重机械操作人员持证情况说明如下:
1、操作人员不需要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起重机械如下:
桅杆起重机、旋臂式起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铁路起重机等四类设备;采取地面操作和遥控操作的桥门式起重机械;全路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随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等流动式起重机。
2、操作人员需要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起重机械如下:
塔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缆索式起重机、升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司机等五类设备;采取司机室操纵的桥门式起重机械。
3、桥门式起重机械的操纵方式可查询特检中心出具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中设备基本情况的操纵方式字段,如为地面随行操纵和地面遥控操纵的,操作人员就不需要持证;如为司机室操纵的,就需要持证。
4、关于桥门式起重机械操作人员是否需要持证的规定2014年3月1日开始执行。
其它起重机械类别是否需要持证的情况国家总局原先已有规定并已执行,本说明只是为了大家便于具体工作的操作进行了系统的归纳。
另外,具体起重机械的品种分类可参照国家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目录。
201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