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江水量调度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管理制度】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一、目的为规范广东省水资源的管理,维护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供需管理水平,保证公众的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制定本条例。
二、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水资源的管理、使用、保护和监管等方面,适用于广东省内的各级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团体等。
三、制定程序本条例由广东省政府编制,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公布施行。
如有修改,由广东省政府修改后重新审议,并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政策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资源保护条例》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5. 《广东省水资源管理办法》6. 公司内部水资源管理规定五、制度名称、范围、目的、内容、责任主体、执行程序、责任追究1. 水资源使用管理制度范围:公司内部各部门、个人目的:规范公司水资源的使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护水资源内容:规定水资源使用的审批程序和申请条件,禁止浪费水资源等责任主体:公司水资源管理部门、各部门负责人、个人执行程序:公司水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申请,各部门按照规定使用水资源,定期进行统计和核算责任追究:对违反规定的部门、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警告2. 水资源保护制度范围:广东省境内目的:保护广东省水资源,防止水资源遭受破坏和污染内容:规定禁止污染、破坏水资源环境的行为;规定水资源环境监测及其监测结果的公布;规定水资源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等责任主体: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各级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团体等执行程序:广东省环境保护局组织开展水资源环境监测和治理,各级政府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协同配合,实施保护措施责任追究:对违反规定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团体等,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警告3. 水资源监管制度范围:广东省境内目的:加强对广东省水资源的监管力度,确保水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内容:规定水资源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利;规定水资源管理范围和监督方式;规定管理形式和监督机制等责任主体:广东省水资源管理部门、水资源监管部门执行程序:广东省水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对水资源的调查和分析,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配合协同,水资源监管部门加强对水资源的监管和管理责任追究:对违反规定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团体等,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警告六、附则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东江流域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办法

广东省东江流域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办法一、前言为了保护广东省东江流域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库区的宝贵水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水资源保护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库区内的水资源相关活动,包括水的开采、利用和保护等方面。
二、库区水资源调控1. 水量调度:制定详细的水量调度方案,合理安排库区水资源的供需平衡。
根据季节变化和水资源状况,协调调配库区水量,确保合理利用。
2. 水质保护:加强水库入库水源的监测,建立完善的水质监测体系,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和评估。
对于发现水质异常的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库区水质达标。
三、水资源节约利用1. 推广节水技术:积极开展节水技术宣传和培训,提高库区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节水意识。
鼓励使用节水设备和器具,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减少水资源的浪费。
2. 合理用水:加强对库区内各类用水单位的水资源调查和监管,确保用水单位按照合理标准使用水资源。
建立用水计量管理机制,对超标准用水单位进行处罚,引导用水单位合理用水。
四、水资源保护与监测1. 生态保护:加强库区周边生态环境保护,禁止采挖河道和库区两岸的土壤和砾石。
推动生态修复项目,提升生态系统自净能力。
2. 水资源监测:建立健全库区水资源监测系统,对水文水资源信息进行实时监控。
及时掌握库区水资源的动态变化,为水资源管理和调控提供科学依据。
五、水资源管理机构1. 设立水资源管理机构:成立广东省东江流域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库区水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执行库区内的水资源保护政策和措施。
2. 水资源管理监督:加强对库区各类用水单位的水资源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依法查处违法用水行为,保障水资源的公平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六、处罚与奖励1. 处罚措施:对于违法使用水资源、污染水质等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处罚包括罚款、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以切实维护库区水资源的合法权益。
2. 奖励机制:对在水资源保护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激励更多的人参与到水资源保护中来。
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

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本文是关于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流域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实现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防治水害,规范本省行政区域内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活动。
流域水资源是指流域内的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流域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流域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水资源规划、配置、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流域水资源规划第五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
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流域内的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
第六条流域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本省的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综合规划应当服从相关江河流域的国家综合规划。
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流域综合规划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省有关部门和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流域水资源保护、治涝、供水等与水利有关的专业规划由流域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16•【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施行日期】2024.01.1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2014年1月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5月1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22年12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4年1月1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东江——深圳供水工程(以下简称东深供水工程)的保护和管理,确保工程正常运行,保障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东深供水工程的保护、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东深供水工程,是指自东莞市桥头镇太园泵站至深圳市三叉河对港交水点沿线的专用水工建筑物、机电、通讯设备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其他配套设施等,主要包括:(一)供水水库、河道、渠道、明槽、渡槽、隧洞、箱涵、埋管、倒虹吸、水闸、溢流堰、泵站、电站、生物处理工程、取水口、分水口、分水管道、计量间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二)工程使用或者管理的土地、水域及林木。
(三)工程专用的电力和通讯等设施、设备。
(四)工程专用的水文监测设施和水质保护设施。
(五)工程配套的生产、生活、办公、交通及安全围护等设施、设备。
第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东深供水工程的水行政管理工作。
深圳市、东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东深供水工程的水行政管理工作。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东深供水工程和东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东深供水工程沿线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做好东深供水工程及水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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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广东省东江水量调度管理办法广东省东江水量调度管理办法(粤府令第212号)广东省东江水量调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行政区域内东江水量的调度管理,发挥东江流域水资源综合效益,保障供水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东江水量的调度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东江水量调度应当遵循重要断面流量控制、用水总量控制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调度。
东江水量调度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需要,并合理安排农业、工业、航运和生态环境等用水需求。
东江流域内的水库、水利枢纽、水电站的发电用水及其调度运行应当服从防洪要求和供水需要。
第四条东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水量调度计划是实施东江水量调度的依据。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东江水量调度工作。
东江流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涉及流域内各地级以上市的水量分配、向流域外调水的水量分配和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以下简称三大水库)、东江干流水利枢纽、闸坝、水电站以及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其他取水工程的水量调度工作。
东江流域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东江的水量调度工作。
东江流域有关水文机构负责东江水量调度的水文监测和水文情报预报工作。
第六条三大水库和东江干流的水利枢纽、闸坝、水电站、取水工程及设施的工程管理单位以及电力调度部门,是水量调度执行单位。
东江流域管理机构、东江流域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以及水量调度执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东江水量调度的责任人。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1998)-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1998)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八日)《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省政府1995年6月29日以粤府〔1995〕51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1.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逾期不缴水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者,除按规定缴交滞纳金外,还可按日根据应交金额的1%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逾期1个月不缴交者,由供水企业发出催缴通知书,发出通知书1个月内,仍不缴交者,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部门批准后,停止供水。
对于转卖和盗用城市供水者,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且可计算的,按违法所得3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按标的总额的3%进行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经处罚仍不改正的,按前款规定停止供水。
”2.第三十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以下条款者,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责令补办验收手续;经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五、十六、二十一条的,责令恢复原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结束——。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一批重点河流生态流量保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一批重点河流生态流量保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一批重点河流生态流量保障方案的通知汕头、梅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潮州、揭阳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应急管理厅、林业局,省水文局、各流域管理局:《广东省第一批重点河流生态流量保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水利厅2020年12月31日广东省第一批重点河流生态流量保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践行“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加强我省榕江、练江、龙江、潭江、儒洞河、袂花江流域水资源调度管理,规范用水秩序,确保水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和《水利部关于做好河湖生态流量确定和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0〕67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河湖生态流量确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办资管〔2020〕151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绿色发展理念。
坚持以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强化水资源承载能力刚性约束,严格控制水资源开发强度,改善河流生态环境,提升河流生态系统功能。
(二)合理确定保障目标。
根据水资源条件和生态环境特点,按照河流生态保护目标,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因地制宜,从整体到局部,科学合理确定生态流量保障目标。
(三)分类分步推进。
充分考虑河流功能类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流量管控现状,分类施策,循序渐进推动生态流量保障工作。
二、生态流量保障目标我省第一批重点河流主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保障目标具体如下:三、调度要求(一)流域水量调度以生态流量保障目标为基础,统筹考虑流域水量分配、水利工程调蓄能力、下游水体自然净化能力、取用水总量控制和防汛抗旱需要,按照流域年度(或枯水期)水量调度计划进行调度管理。
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

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东江水系的水质,防治污染,保障水系沿岸城乡用水及对香港供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东江水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东江流域(以下简称“流域”)内的干流、支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水质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和跨行政区域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制订辖区水质保护目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实现该目标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污染防治项目列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安排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集中处理项目的资金。
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经营处理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设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责任保护水系的水质,有权对污染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对保护水系水质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第六条省和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系水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制订水系水质保护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组织水质监测工作,公布水质状况,查处水污染事故。
第七条省和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质保护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水系水质保护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计划的制订;参与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水质监测工作;提供水文资料。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环境保护,加强对农药、化肥、除莠剂的使用管理;对流域内禽畜养殖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监督管理。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环境保护,对流域内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生态公益林统一规划,加强对生态公益林保护和建设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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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江水量调度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4.01
【实施日期】2015.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12号)
《广东省东江水量调度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43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朱小丹
2015年4月1日
广东省东江水量调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行政区域内东江水量的调度管理,发挥东江流域水资源综合效益,保障供水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东江水量的调度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东江水量调度应当遵循重要断面流量控制、用水总量控制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调度。
东江水量调度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需要,并合理安排农业、工业、航运和生态环境等用水需求。
东江流域内的水库、水利枢纽、水电站的发电用水及其调度运行应当服从防洪要求和供水需要。
第四条东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水量调度计划是实施东江水量调度的依据。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东江水量调度工作。
东江流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涉及流域内各地级以上市的水量分配、向流域外调水的水量分配和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以下简称三大水库)、东江干流水利枢纽、闸坝、水电站以及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其他取水工程的水量调度工作。
东江流域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东江的水量调度工作。
东江流域有关水文机构负责东江水量调度的水文监测和水文情报预报工作。
第六条三大水库和东江干流的水利枢纽、闸坝、水电站、取水工程及设施的工程管理单位以及电力调度部门,是水量调度执行单位。
东江流域管理机构、东江流域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以及水量调度执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东江水量调度的责任人。
责任人名单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1日前公布。
第七条东江流域管理机构和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东江水量调度管理的设施建设,完善东江水量水质监控体系。
水量调度执行单位应当配合做好水量调度管理设施的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