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谈话制度办法细则
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

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将纪律和规矩放在前面,根据相关法规,清远出台《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下称《细则》),对39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明确提出要进行相应谈话提醒。
诫勉谈话记录要列入党员干部廉政档案,一年内被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2次(含2次)以上拒不整改,或违反启动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相关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进行诫勉谈话。
受到诫勉谈话的党员干部,将被取消当年和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谈话提醒制度做到对党员干部的全覆盖,做到对各类轻微问题的全覆盖,切实做到对各类轻微问题抓早抓小,严防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与此同时,《细则》也要求,对于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采用谈话提醒方式进行处理,坚决防止以“抓早抓小”、谈话提醒为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以谈话提醒落实“抓早抓小”示意图●怎么谈?提醒谈话:存在作风问题等15种轻微情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日常廉政约谈(每年不得少于1次,需制定年度廉政谈话计划)、任前廉政谈话、廉政警示约谈(存在落实廉政建设责任不力的6种情形) 诫勉谈话:(存在违纪违规、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问题等18种情形)●谁来谈党委(组)、纪检、组织人事部门均可组织谈话●谈话有何威力诫勉谈话都被记入廉政档案;一年内被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2次(含2次)以上拒不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受到诫勉谈话,取消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重用;被提醒谈话、廉政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的,要在民主生活会上对照检查。
找谁谈?做到谈话提醒全覆盖也要抓住“关键少数”《细则》提出,谈话提醒对象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公事业单位、基层站所、村(居)党组织、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党员组织关系属地管理的中央和省驻清单位的党员干部。
对非中共党员干部、职工进行谈话提醒时,也参照该实施细则。
提醒谈话制度

提醒谈话制度
提醒谈话制度是企业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不仅能够帮助领
导了解员工的工作情况,还能够促进员工的成长与进步。
下面我们来
详细探讨一下提醒谈话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指导意义。
一、提醒谈话制度的内容:
1.时间:提醒谈话一般在每个季度或半年度进行,根据员工的工
作情况安排具体时间。
2.对象:所谓提醒谈话,就是对那些表现欠佳或存在问题的员工
进行有针对性的提醒和指导,帮助他们更好地完成工作。
3.内容:提醒谈话的内容一般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表扬员工在工
作中的优点和亮点;二是指出员工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三是提出
改进意见和建议,帮助员工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4.方式:提醒谈话的方式可以是面对面的谈话,也可以是电话或
邮件等方式。
无论哪种方式,都要注意语气和态度,做到诚恳、坦诚、为员工着想。
二、提醒谈话制度的指导意义:
1.提高员工工作意识和工作质量。
通过提醒谈话,能够让员工更
加意识到自己的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进而提高工作质量和工
作效率。
2.促进员工个人成长和发展。
提醒谈话不仅仅是一次简单的指导和提醒,更是一次对员工个人成长和发展的鼓励和支持,能够为员工的职业生涯提供帮助和指引。
3.加强企业内部管理。
提醒谈话作为企业内部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能够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员工的工作情况和需求,并引导员工朝着正确的方向去发展和进步。
总之,提醒谈话制度对企业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通过合理的安排和落实,能够真正帮助员工更好地完成自己的工作,并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提醒谈话制度办法细则

提醒谈话制度办法细则扎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两个责任”有效落实,坚决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积极实践执纪监督“四种形态”,切实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
根据州纪委和上级检院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各县(市)院可参照执行。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挺纪在前,纪严于法。
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检纪为准绳,根据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二)坚持分级负责,层层落实。
在院党组领导下,院内领导班子、各处室负责人和派驻纪检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层层抓好对党员干部的谈心谈话工作。
(三)坚持抓早抓小,注重预防。
树立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从日常抓起,严管小事小节,严防小问题变成大问题,着力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四)严格秩序,强化监督。
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力度。
二、适用对象。
全院所有人员。
三、组织实施。
谈心谈话工作由院内领导班子成员、各处室负责人、纪检监察等依规依纪组织实施。
谈心谈话的主要种类包括:廉政谈话、提醒谈话、约谈、谈话函询和诫勉谈话。
实施谈心谈话工作,谈话人不得少于2人。
谈心谈话由专人记录,全程留底留痕,谈话记录要规范、齐全,包括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姓名、职务等),谈话人和记录人的基本情况,实施谈话的时间、地点、事由和具体内容等。
(一)根据组织安排,对领导班子成员和副处级以上干警进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约谈、诫勉谈话等,由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主谈,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视情况陪谈。
(二)班子成员对分管处室负责人和处室全体干警进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约谈、诫勉谈话等,分管领导主谈,纪检组副组长、干部处处长视情况陪谈。
四、谈话种类及工作方式。
(一)廉政谈话。
廉政谈话是党组履行主体责任的谈话方式之一,以廉政教育和廉政自律为主要内容,主要分为任职廉政谈话和日常廉政谈话两种形式。
任职廉政谈话适用范围为州、县(市)院新提拔的领导班子。
谈话提醒制度实施办法

新能源公司谈话提醒制度实施办法为了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公司本着“教育为主、预防为主”的原则,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关于建立和实行谈话提醒制度的意见》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实行谈话提醒制度是公司各级领导干部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提醒对象进行的一种教育和监督工作。
第二条有以下情形应及时进行谈话提醒:(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不坚决或有差错的。
(二)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安全操作规程的。
(三)自由主义严重,拨弄是非,影响班子和队伍团结的。
(四)有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但情节较轻的。
(五)有违反招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长江集团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制度(试行)》行为,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有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行为的。
(七)有挥霍浪费企业资产行为,但情节较轻的。
(八)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组织生活,连续3个月不交纳党费的。
(九)职务提升,工作调动中出现不正之风的。
(十)民主作风差,搞亲亲疏疏,不能平等待人,群众关系较为紧张的。
(十一)有因公出差、出国、工作岗位或职务变动、退休等情况需提出纪律要求或注意事项的。
(十二)在其他方面需要谈话提醒的。
第三条谈话提醒要实事求是,指出的问题必须清楚明了,提出的要求一定要明确实在,做到批评提醒到位。
对有违纪苗头的谈话提醒,事前一般要做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需作谈话记录,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四条谈话提醒要及时,保证不使问题积累、矛盾扩大,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五条谈话提醒时,应讲究方式方法,本着与人为善的态度,从关心爱护的角度出发,坦诚地提出批评意见,坚持以理服人,防止简单粗暴。
第六条谈话提醒时要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方式方法,注意谈话提醒的效果。
谈话提醒制度规定办法

谈话提醒制度规定办法
为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切实解决党员干部在思想、工作、作风上出现的问题,促进干部的健康成长和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提醒制度是党组织通过信访等渠道反映且需要核实弄清党员干部的有关问题,并按要求采取谈话提醒的办法,对提醒的对象进行一种教育和监督的制度。
二、谈话提醒的对象,是经群众反映有一定问题或有违纪苗头及其他需要谈话提醒的党员干部。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进行谈话提醒:一是群众来信来访及举报发现问题苗头时;二是因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受到通报批评的。
三、谈话提醒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被谈话人提出明确的意见和要求,做到批评提醒到位,要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
对党员干部谈话提醒,要事前将谈话提醒人谈话提醒的内容、方法、要求、注意事项进行研究,对反映有违纪苗头的谈话提醒,事前要搞好调查核实工作,谈话提醒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单位主要领导进行汇报。
四、谈话提醒的主要内容: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党员标准,严于律已,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自觉遵守党规国法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文明执法,廉洁勤政;正确对待岗位和。
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范本

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范本)第一条总则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县所有党员干部。
第三条谈话提醒对象党员干部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或者有一般违纪问题但具备免予处分情形的,按照规定进行谈话提醒。
第四条谈话提醒内容谈话提醒内容主要包括:(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廉洁自律,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三)严于律己,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加强道德修养,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四)正确对待岗位和职位变动,保持良好心态,积极投身工作;(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团结协作,维护集体荣誉;(六)其他需要谈话提醒的事项。
第五条谈话提醒方式谈话提醒可以采取个别谈话、集体谈话、书面提醒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谈话提醒程序(一)谈话提醒由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监察组)组织实施;(二)谈话提醒前,应当认真了解被谈话提醒对象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明确谈话目的、内容和重点;(三)谈话提醒过程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倾听被谈话提醒对象的说明和解释,充分沟通交流;(四)谈话提醒后,应当对被谈话提醒对象的思想认识、整改措施等进行跟踪了解,确保谈话提醒取得实效。
第七条谈话提醒记录谈话提醒应当做好记录,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并妥善保管。
第八条责任追究谈话提醒工作中,如有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附则本实施细则由县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强化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提高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水平,预防和减少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

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谈话提醒制度是一种管理组织内部人际关系的制度,旨在通过定期的谈话提醒,促进员工之间的沟通和团队合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为了确保谈话提醒制度的正常运行和有效实施,有必要制定相应的细则。
本文将就谈话提醒制度的实施细则进行探讨。
一、谈话提醒的对象:谈话提醒制度适用于组织内的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和一线员工。
每个员工都有权利和义务进行谈话提醒。
三、谈话提醒的周期:谈话提醒应定期进行,一般可以按月或按季度进行。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或特殊岗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不定期的谈话提醒。
四、谈话提醒的内容:谈话提醒的内容应围绕工作任务、工作计划、工作进展、工作问题和工作建议等方面展开。
在谈话提醒中,应注重员工的意见和建议,给予员工充分的表达和参与空间。
五、谈话提醒的原则:谈话提醒的原则应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基础,注重员工的尊重和保护,避免批评和指责。
同时,应建立相应的保密机制,确保谈话内容的机密性,不得私自泄露、传播。
六、谈话提醒的程序:谈话提醒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预约谈话时间:提前与员工约定谈话时间,确保双方都有足够的准备时间。
(二)明确谈话目的:在谈话开始前,明确谈话的目的和重点,避免走题和偏离主题。
(三)开展谈话交流:在谈话过程中,双方应坦诚相待,积极参与,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
(四)总结谈话内容:谈话结束后,对谈话内容进行总结和归纳,记录重要信息和结论。
(五)制定后续计划:根据谈话的结果和反馈,制定后续的工作计划和改进措施,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和改进。
七、谈话提醒的监督和评估:为了确保谈话提醒的有效实施,应建立相应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定期对谈话提醒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估,对于工作情况良好的员工可以给予肯定和奖励,对于工作情况不佳的员工可以给予督促和指导。
八、谈话提醒的资源支持:为了有力地实施谈话提醒制度,组织应提供相应的资源支持,包括时间、场地、技术设备等方面的支持,以便员工能够充分参与和投入到谈话提醒中。
提醒谈话制度实施细则

提醒谈话制度实施细则谈话制度是组织管理中的重要制度之一,具体细则的制定对于确保谈话的有效性、公正性和合规性至关重要。
下面是一份包含1200字以上的谈话制度实施细则的范例,供参考:一、总则1.本制度是为了促进组织内部员工的互动和沟通,改善工作氛围,提高组织绩效而制定。
2.谈话制度适用于所有组织内的员工,包括全职、兼职、临时和合同工等各类雇员。
3.本细则所称谈话是指组织领导或管理人员与员工之间进行的书面或口头沟通,主要目的是了解员工的工作情况和需求,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以达到个人和组织发展的目标。
4.谈话应当遵循诚实、尊重、公正、保密的原则,不得涉及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以及员工个人隐私的内容。
二、谈话的目的和范围1.谈话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了解员工工作情况和需求、调动员工积极性、解决员工问题、指导员工改进绩效等。
2.谈话的范围涵盖但不限于:工作计划和目标、工作进展和困难、个人发展需求、绩效评估、福利待遇等。
三、谈话的主体和方式1.谈话的主体一般由直接上级或高级主管负责进行,也可以由特定人员或部门按照组织对不同级别、职责的要求进行安排。
四、谈话的程序和频次1.谈话的程序包括:确定谈话时间和地点、明确谈话议题、进行谈话、记录谈话要点、跟进执行情况等。
2.谈话的频次一般根据员工岗位要求、工作性质和组织需要等因素确定,可以是定期或不定期的,至少应保证每年进行一次个人谈话。
五、谈话结果的处理和跟进1.谈话结束后,谈话主体应当及时对谈话结果进行整理和归档,并将谈话要点以书面形式告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也有权对谈话结果提出疑问和建议。
2.谈话结果的处理和跟进应当符合组织相关规定和流程,包括但不限于:对涉及问题的整改、对个人发展需求的支持、对绩效评估的反馈、对奖惩措施的落实等。
六、谈话的保密与记录1.谈话内容应当严格保密,只能在谈话参与人员和有关部门中进行共享,不得对外泄露。
2.谈话记录应当真实、客观、准确,谈话主体应当在谈话结束后及时将记录整理成文档并加以保存,以备后续参考和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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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谈话制度办法细则
扎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两个责任”有效落实,坚决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积极实践执纪监督“*形态”,切实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
根据州纪委和上级检院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各县(市)院可参照执行。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挺纪在前,纪严于法。
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检纪为准绳,根据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二)坚持分级负责,层层落实。
在院党组领导下,院内领导班子、各处室负责人和派驻纪检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层层抓好对党员干部的谈心谈话工作。
(三)坚持抓早抓小,注重预防。
树立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从日常抓起,严管小事小节,严防小问题变成大问题,着力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四)严格秩序,强化监督。
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力度。
二、适用对象。
全院所有人员。
三、组织实施。
谈心谈话工作由院内领导班子成员、各处室负责人、纪检监
察等依规依纪组织实施。
谈心谈话的主要种类包括:廉政谈话、提醒谈话、约谈、谈话函询和诫勉谈话。
实施谈心谈话工作,谈话人不得少于2人。
谈心谈话由专人记录,全程留底留痕,谈话记录要规范、齐全,包括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姓名、职务等),谈话人和记录人的基本情况,实施谈话的时间、地点、事由和具体内容等。
(一)根据组织安排,对领导班子成员和副处级以上干警进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约谈、诫勉谈话等,由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主谈,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视情况陪谈。
(二)班子成员对分管处室负责人和处室全体干警进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约谈、诫勉谈话等,分管领导主谈,纪检组副组长、干部处处长视情况陪谈。
四、谈话种类及工作方式。
(一)廉政谈话。
廉政谈话是党组履行主体责任的谈话方式之一,以廉政教育和廉政自律为主要内容,主要分为任职廉政谈话和日常廉政谈话两种形式。
任职廉政谈话适用范围为州、县(市)院新提拔的领导班子。
日常廉政谈话是根据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要求,定期或不定期与党员干部就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主体责任、“一岗2责”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
“一把手”与班子成员、党组成员与部门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与部门所属成员,每年廉政谈话不少于3次。
建立《廉政谈话登记表》,认真记录,全程留底留痕。
1.任职廉政谈话内容包括:
(1)重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行为规范、党规党纪检纪。
以党风党纪正面教育为主,以严重违纪违法反面教育为辅;
(2)按照“一岗2责”的要求,对新任职岗位的*纪律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要求,明确提出在贯彻集中制、廉政勤政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3)新任职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打算和个人廉洁自律的具体措施;
(4)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情况。
2.日常廉政谈话根据工作需要,可单独进行,或结合考察考核、基层党组生活会等形式进行,内容包括:
(1)领导班子和本人贯彻落实主体责任,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2)领导班子和本人执行集中制,自觉接受监督的情况;
(3)贯彻执行“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落实反“四风”情况;
(4)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情况。
(二)提醒谈话。
党组、纪检组在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党内集中教育活动、换届选举、生活会、基层党组织生活会、年度考核和巡s巡C等工作中,发现干
部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
提醒谈话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对普通性问题可采用会议提醒或集体谈话。
提醒谈话后,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被谈话人写书面说明,并将材料装进个人廉政材料。
(三)谈话函询。
谈话函询是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问题线索类型,对反应干警问题线索采取的处置方式,是党组织提醒在前,抓早抓小,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重要体现。
谈话函询工作主体是纪检组和监察处。
开展谈话函询的工作方式包括:谈话、书面函询和“谈话+函询”。
纪检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拟采用的工作方式,按程序先召开会议,并报纪检组长批准。
对需要谈话函询下级院党组负责人的,应先向党组书记报告。
谈话过程应当全程留痕,形成工作记录。
1.谈话
处置问题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被反映对象进行谈话。
(1)属于捕风捉影,道听途说,难以核实的;
(2)属于轻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3)问题不具体,可查性不强的;
(4)经初核失实或未发现违纪问题,但不适合直接了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