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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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谈话提醒制度

学校谈话提醒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了加强学校与学生的沟通交流,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营造和谐、文明的校园环境,我校特制定谈话提醒制度。

二、制度目的1. 加强师生之间的沟通,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及时发现问题,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2. 提高学生自我管理能力,增强纪律意识,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

3. 营造良好的校园氛围,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制度内容1. 谈话提醒对象:全体在校学生。

2. 谈话提醒内容:(1)学生的思想动态、学习状况、生活情况等。

(2)学生的纪律、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表现。

(3)学生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3. 谈话提醒方式:(1)班主任与学生的个别谈话。

(2)班级、年级、学校组织的集体谈话。

(3)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等形式,加强与家长的沟通。

4. 谈话提醒要求:(1)谈话内容要真实、客观,尊重学生的人格。

(2)谈话态度要诚恳、耐心,关注学生的心理需求。

(3)谈话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学生的隐私。

(4)谈话结束后,班主任要及时做好记录,并向上级领导汇报。

四、制度实施1. 各班主任要高度重视谈话提醒工作,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2. 学校定期对谈话提醒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对表现突出的班主任进行表彰。

3. 对谈话提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五、制度监督1. 学校成立谈话提醒工作小组,负责监督、检查谈话提醒工作的开展。

2. 学生、家长对谈话提醒工作有意见和建议,可通过学校设立的举报箱、热线电话等方式反映。

3. 学校对谈话提醒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将严肃查处,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学校德育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

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

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将纪律和规矩放在前面,根据相关法规,清远出台《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下称《细则》),对39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明确提出要进行相应谈话提醒。

诫勉谈话记录要列入党员干部廉政档案,一年内被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2次(含2次)以上拒不整改,或违反启动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相关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进行诫勉谈话。

受到诫勉谈话的党员干部,将被取消当年和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谈话提醒制度做到对党员干部的全覆盖,做到对各类轻微问题的全覆盖,切实做到对各类轻微问题抓早抓小,严防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与此同时,《细则》也要求,对于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采用谈话提醒方式进行处理,坚决防止以“抓早抓小”、谈话提醒为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以谈话提醒落实“抓早抓小”示意图●怎么谈?提醒谈话:存在作风问题等15种轻微情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日常廉政约谈(每年不得少于1次,需制定年度廉政谈话计划)、任前廉政谈话、廉政警示约谈(存在落实廉政建设责任不力的6种情形) 诫勉谈话:(存在违纪违规、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问题等18种情形)●谁来谈党委(组)、纪检、组织人事部门均可组织谈话●谈话有何威力诫勉谈话都被记入廉政档案;一年内被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2次(含2次)以上拒不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受到诫勉谈话,取消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重用;被提醒谈话、廉政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的,要在民主生活会上对照检查。

找谁谈?做到谈话提醒全覆盖也要抓住“关键少数”《细则》提出,谈话提醒对象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公事业单位、基层站所、村(居)党组织、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党员组织关系属地管理的中央和省驻清单位的党员干部。

对非中共党员干部、职工进行谈话提醒时,也参照该实施细则。

谈心谈话制度实施细则

谈心谈话制度实施细则

谈心谈话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工作情况和生活状况,密切联系群众,加强沟通理解,解决实际问题,激发工作热情,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团结奋斗的政治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立并完善定期谈心谈话制度,是发扬党内民主、增进党内团结、推进党的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和形式,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公司各级党组织要把定期谈心谈话作为了解党员、关心党员、爱护党员、联系群众的重要手段,积极开展经常性、多层次的谈心谈话活动,力争达到沟通思想、扬长避短、促进工作的目的。

第二章谈心谈话的范围对象第四条坚持党内谈心谈话全覆盖,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负责人之间、领导干部与党员群众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定期开展谈心谈话活动。

―1 ―第五条各级党组织班子成员中出现工作变动、不良反应、履职不力、违规违纪、遇挫遇难、生活困难、精神不振等情况,党组织书记必须及时约谈。

第六条部(室)负责人、下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出现以下情况,集团分管班子成员必须及时约谈;普通党员出现以下情况,所在党支部书记必须及时约谈:①履职不力;②组织观念淡薄;③党员意识不强;④违规违纪;⑤群众反映问题突出;⑥思想情绪波动较大;⑦工作变动;⑧遇挫遇难;⑨出现矛盾。

第三章谈心谈话的主要内容第七条谈心谈话要按照“见人见事见思想”的原则,敞开心扉、摆开事例,达到消除隔阂、诫勉提醒、帮助提高的目的。

谈心谈话内容主要包括思想交流、工作沟通、听取意见、警示诫勉。

通过谈心谈话了解党员干部及群众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学习状况、廉洁自律以及家庭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第四章谈心谈话的方式方法第八条个别谈话。

在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中层干部岗位调整,以及针对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普通党员、群众的个性问题,一般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进行个别谈话。

提醒谈话制度办法细则

提醒谈话制度办法细则

提醒谈话制度办法细则扎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两个责任”有效落实,坚决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积极实践执纪监督“*形态”,切实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

根据州纪委和上级检院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各县(市)院可参照执行。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挺纪在前,纪严于法。

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检纪为准绳,根据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二)坚持分级负责,层层落实。

在院党组领导下,院内领导班子、各处室负责人和派驻纪检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层层抓好对党员干部的谈心谈话工作。

(三)坚持抓早抓小,注重预防。

树立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从日常抓起,严管小事小节,严防小问题变成大问题,着力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四)严格秩序,强化监督。

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力度。

二、适用对象。

全院所有人员。

三、组织实施。

谈心谈话工作由院内领导班子成员、各处室负责人、纪检监察等依规依纪组织实施。

谈心谈话的主要种类包括:廉政谈话、提醒谈话、约谈、谈话函询和诫勉谈话。

实施谈心谈话工作,谈话人不得少于2人。

谈心谈话由专人记录,全程留底留痕,谈话记录要规范、齐全,包括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姓名、职务等),谈话人和记录人的基本情况,实施谈话的时间、地点、事由和具体内容等。

(一)根据组织安排,对领导班子成员和副处级以上干警进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约谈、诫勉谈话等,由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主谈,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视情况陪谈。

(二)班子成员对分管处室负责人和处室全体干警进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约谈、诫勉谈话等,分管领导主谈,纪检组副组长、干部处处长视情况陪谈。

四、谈话种类及工作方式。

(一)廉政谈话。

廉政谈话是党组履行主体责任的谈话方式之一,以廉政教育和廉政自律为主要内容,主要分为任职廉政谈话和日常廉政谈话两种形式。

任职廉政谈话适用范围为州、县(市)院新提拔的领导班子。

谈心谈话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谈心谈话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7谈心谈话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党员的工作情况及思想动态,广泛听取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共鞍山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党组织要把谈心谈话作为了解党员、关心党员、爱护党员、联系群众的重要手段,开展经常性、多层次的谈心谈话活动,达到交流思想、加强了解、增进团结、促进工作的目的。

第三条谈心谈话要坚持以下原则:1.相互尊重、平等互信;2.实事求是、开诚布公;3.教育疏导、关心爱护;4.严肃规范、注重实效。

第二章谈话对象和内容第四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

1.沟通情况谈。

谈话中要注重了解对方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等各方面情况,交流经验,取长补短,增进相互间的了解和感情,对发现的实际困难主动给予帮助,体现党内关心关爱。

2.征求意见谈。

谈话中要注重听取对方在改进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也要虚心诚恳地征求对方对自己的批评意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3.交流思想谈。

谈话中要深入沟通交流,谈出真实心声,说出真心话语,不拐弯抹角,不遮遮掩掩,尤其是对存在的意见分歧和思想疙瘩,要深入交换意见,反复沟通,消除彼此间的误解和隔阂,加强党内团结。

第五条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谈,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和班子成员谈,班子成员要带头与分管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谈,党支部书记要带头与支部党员谈。

对存在问题的领导班子,上级党组织要有针对性地谈。

1.指导提高谈。

谈话中要帮助党员干部分析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提高思想认识。

特别是上级党组织作出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党员干部思想认识模糊或有偏差时,要通过谈心谈话不断增强党员干部的大局意识。

学校安全谈话提醒制度

学校安全谈话提醒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确保学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和校园的和谐稳定,提高学校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的1. 提高全校师生安全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2. 规范学校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3.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制度内容1. 谈话对象学校安全谈话提醒制度适用于全校师生、工作人员及外来人员。

2. 谈话内容(1)学校基本情况及安全规定;(2)常见安全隐患及预防措施;(3)紧急情况下的逃生自救方法;(4)学校应急预案及相关要求;(5)学校安全举报渠道及奖励措施。

3. 谈话时间(1)新生入学教育:入学后的第一周内;(2)全体师生:每学期开学初、放假前及重要节假日;(3)特殊时期:如重大活动、自然灾害等。

4. 谈话方式(1)班级安全教育:由班主任组织,以班级为单位进行;(2)全校性安全教育:由学校统一组织,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3)个别谈话:针对重点区域、重点人群进行。

5. 谈话要求(1)学校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安全谈话提醒工作,将其纳入日常工作;(2)班主任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组织班级安全教育;(3)全体师生要积极参与,认真学习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4)学校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安全谈话提醒工作顺利进行。

四、制度保障1. 学校成立安全谈话提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校安全谈话提醒工作;2. 学校将安全谈话提醒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3. 学校对安全谈话提醒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4. 学校对违反安全谈话提醒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 本制度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改。

通过实施学校安全谈话提醒制度,我们相信能够进一步提高全校师生的安全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创建平安、和谐、美丽的校园环境奠定坚实基础。

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范本

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范本

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范本)第一条总则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县所有党员干部。

第三条谈话提醒对象党员干部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或者有一般违纪问题但具备免予处分情形的,按照规定进行谈话提醒。

第四条谈话提醒内容谈话提醒内容主要包括:(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廉洁自律,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三)严于律己,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加强道德修养,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四)正确对待岗位和职位变动,保持良好心态,积极投身工作;(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团结协作,维护集体荣誉;(六)其他需要谈话提醒的事项。

第五条谈话提醒方式谈话提醒可以采取个别谈话、集体谈话、书面提醒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谈话提醒程序(一)谈话提醒由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监察组)组织实施;(二)谈话提醒前,应当认真了解被谈话提醒对象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明确谈话目的、内容和重点;(三)谈话提醒过程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倾听被谈话提醒对象的说明和解释,充分沟通交流;(四)谈话提醒后,应当对被谈话提醒对象的思想认识、整改措施等进行跟踪了解,确保谈话提醒取得实效。

第七条谈话提醒记录谈话提醒应当做好记录,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并妥善保管。

第八条责任追究谈话提醒工作中,如有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附则本实施细则由县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强化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提高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水平,预防和减少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谈心谈话制度实施细则

谈心谈话制度实施细则

谈心谈话制度实施细则谈心谈话制度实施细则谈心谈话,是指对员工或组织成员进行非正式的个别沟通,以了解他们的想法、想法、需求或担忧,并提供指导和支持。

作为一项重要的管理工具,谈心谈话在组织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可以帮助管理者了解员工的情况,发现员工的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为员工提供更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机会,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提高组织的工作效率和生产力。

在实施谈心谈话制度时,应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实施细则,以确保谈话的有效性和顺利进行。

本文将详细阐述谈心谈话制度的实施细则,包括谈话的目的、谈话的对象、谈话的时间和地点、谈话的内容和方式、谈话的记录和跟进等方面。

一、谈话的目的谈话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员工与管理者之间的沟通渠道,发现员工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解决,提供指导和支持。

同时,也可以加强员工的感情联系,增强员工的忠诚度和工作责任感,为组织提高生产效益做出贡献。

二、谈话的对象谈话的对象主要是在组织中工作的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和临时工。

对于经常性产生问题的员工,或者是在工作中表现不佳的员工,管理者应增加与其进行沟通的频率。

三、谈话的时间和地点谈话的时间应根据员工的工作和生活情况进行安排,最好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以免影响员工的正常工作。

谈话的地点应该选择相对安静、私密、舒适的地方,让员工能够自由畅谈。

四、谈话的内容和方式谈话的内容应该围绕员工的工作和生活等方面进行,了解员工的意见、建议、想法、需求和困惑,以及员工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谈话的方式应该遵循以下原则:(1)尊重员工的感受和不同意见,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给予肯定和支持;(2)对员工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和解决办法,给予有效的支持和指导;(3)鼓励员工参与组织决策,提高员工的参与度和责任感;(4)开展积极跟踪和回访,关注员工的情况,及时响应员工的需求和问题。

五、谈话的记录和跟进管理者应当对每次谈话进行记录,包括谈话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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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将纪律和规矩放在前面,根据相关法规,清远出台《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下称《细则》),对39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明确提出要进行相应谈话提醒。

诫勉谈话记录要列入党员干部廉政档案,一年内被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2次(含2次)以上拒不整改,或违反启动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相关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进行诫勉谈话。

受到诫勉谈话的党员干部,将被取消当年和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谈话提醒制度做到对党员干部的全覆盖,做到对各类轻微问题的全覆盖,切实做到对各类轻微问题抓早抓小,严防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与此同时,《细则》也要求,对于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采用谈话提醒方式进行处理,坚决防止以“抓早抓小”、谈话提醒为由“大事化小” “小事化了”。

以谈话提醒落实“抓早抓小”示意图•怎么谈?提醒谈话:存在作风问题等15种轻微情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日常廉政约谈(每年不得少于1 次,需制定年度廉政谈话计划)、任前廉政谈话、廉政警示约谈(存在落实廉政建设责任不力的6种情形)诫勉谈话:(存在违纪违规、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问题等18种情形)•谁来谈党委(组)、纪检、组织人事部门均可组织谈话•谈话有何威力诫勉谈话都被记入廉政档案;一年内被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2次(含2次)以上拒不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受到诫勉谈话,取消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重用;被提醒谈话、廉政警示约谈和诫勉谈话的,要在民主生活会上对照检查。

找谁谈?做到谈话提醒全覆盖也要抓住“关键少数”《细则》提出,谈话提醒对象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公事业单位、基层站所、村(居)党组织、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党员组织关系属地管理的中央和省驻清单位的党员干部。

对非中共党员干部、职工进行谈话提醒时,也参照该实施细则。

做到全覆盖,也要突出重点关键。

《细则》提出要抓住“关键少数”,突出与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谈话,把一些具有行政执法权、人事任免权、项目资金分配权、执纪监督权等重点部门和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作为谈话提醒的重点对象;要坚持把对党政正职领导的廉政谈话摆在重要位置,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

这意味着,在做到抓早抓小全覆盖的同时,重点对领导干部、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监督,有的放矢,确保成效。

怎么谈?根据情节轻重谈话分为三大类按照情节的轻重,谈话提醒分为提醒谈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诫勉谈话三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又分为日常廉政约谈、任前廉政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三小类,其中,提醒谈话、日常廉政约谈、任前廉政谈话均为咬耳扯袖类,廉政警示约谈、诫勉谈话为红脸出汗类。

提醒谈话是最常见的一种谈话形式,是指发现党员干部执行“六大纪律”尤其是廉洁自律准则方面、落实“两个责任”、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而实施的一种谈话。

提醒谈话针对的情形相对轻微。

谈话时要直指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及严重性和危害性,今后的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

日常廉政约谈、任前廉政谈话是指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的谈话形式。

开展日常廉政谈话时,约谈人应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单位(部门)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和改进工作作风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任前廉政谈话主要对新任和新招录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廉政警示约谈是指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该地该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当事人进行廉政警示约谈。

约谈要突出重点,一针见血,有辣味、有警醒,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整改措施。

诫勉谈话是指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依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时,谈话人应当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事由,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后果及危害,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明确提交书面检查和整改承诺的时间。

谁来谈?党委(组)、纪检、组织人事部门都可以启动谈话谈话提醒并不全是由纪检部门来实施。

根据相关规定,党委(组)、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负责人均可对相应干部进行谈话提醒。

在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上,对各地各单位“一把手” 提醒谈话,通常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也可以由谈话人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提出,谈话人通常为上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上级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对本地本单位班子成员进行谈话,通常由本地本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室(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谈话人通常为本地本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提出进行谈话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室(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分管干部监督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对本单位部门(科室)负责人进行谈话,通常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也可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需要提出,谈话人通常为本单位分管的班子成员、本单位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也可以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对一般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谈话人通常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的负责人。

对于日常廉政谈话和任前廉政谈话,日常廉政谈话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分期分批约谈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分期分批约谈分管人员。

日常廉政谈话每年不得少于1次,并制定年度廉政谈话计划。

任前廉政谈话由各级党委政府“一把手”按分工对本地新任四套班子成员、下级党委政府和本地直接管理单位的“一把手”进行个别任前谈话;各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应对本单位新任科室以上负责人、新招录人员进行个别任前谈话。

对各地各单位新任直接管理的领导干部进行集体谈话,每年组织一次,由当地党委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也可以由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对于诫勉谈话,对直接管理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时,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报同级党委(党组)批准后实施;对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一般由上一级党委(党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对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诫勉谈话,一般委托本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对单位所属机构负责人进行诫勉,由各单位党委(党组)提出,也可以由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经提出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一般应由本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对单位其他人员进行诫勉,由各单位党委(党组)提出,也可以由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经提出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谈话有何威力责令整改、取消评优并记入廉政档案每次谈话都将记录在案。

日常廉政谈话和任前廉政谈话由各地各单位按要求建立谈话记录。

开展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谈话记录由谈话人、谈话对象各留存一份,另一份送所联系纪检组存档。

诫勉谈话记录由实施诫勉单位的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及谈话对象各留存一份,并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由组织人事部门存入诫勉档案。

其中,一年内被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2次(含2次)以上拒不整改,或违反启动提醒谈话和廉政警示约谈相关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于受到诫勉的党员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诫勉6个月后,实施诫勉的单位(部门)应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

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有关纪律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链接谈话提醒39种情形提醒谈话15种情形(尚未造成不良影响)1.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市委实施办法和改进作风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群众有意见,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2.在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群众有意见,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3.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4.在工作中不讲团结、拨弄是非,闹无原则纠纷,干部群众有不良反映的;5.对上级重大决策及工作部署落实不力、工作滞后的单位,有必要提醒该地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注意的;6.不认真执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出现迟报、漏报、误报等情况的;7.在职能范围内分工不清、责任不明,对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不及时主动牵头沟通、协调,或者协办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导致工作落实不到位,有必要提醒该地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注意的;8.因工作不负责,导致“ 12345 ”政府服务热线、工作落实系统、网上办事大厅效能监察系统、清远市电子纪检监察综合平台、广东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系统出现红黄牌的;9.不遵守有关规定,上班无故迟到、早退,导致工作贻误的;10.工作时间出现上网娱乐、购物等与本职工作无关行为的;11.在县(市、区)或乡(镇、街)工作,工作日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在工作地住宿,存在“走读”行为,但对工作没有造成影响的;12.不按规定参加会议,无故迟到、早退、缺席,不遵守会场纪律的;13.在年度“公述民评”中,被评为“不满意单位(科室或人员)”的;14.有信访举报,但情节轻微,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15.有其它应予提醒谈话表现的。

廉政警示约谈6种情形1.该地该单位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能及时有效解决,需要引起该地该单位主要领导重视并加以整改的;2.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的;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排名靠后或综合评定为“较好”及以下的;4.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测评评定为“一般”及以下的;5.“三述”民主测评排名靠后的;6.有其它应予廉政警示约谈表现的。

诫勉谈话18种情形1.本地本单位集体决策时,存在明显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不符,本人在表决时未反对或会后未及时向上级党委及纪检监察部门反映的;2.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的;3.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影响团结,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4.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够严格,用人失察失误的;5.根据群众信访举报、干部考察了解、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等渠道,反映或者暴露出在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廉洁从政以及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的;6.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与民争利的;7.不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8.对上级重大决策及工作部署落实不力,造成较大影响的;9.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因决策失误、处置突发事件不力的10.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市委实施办法和改进作风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的;11.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12.工作中不讲原则、不敢碰硬、不负责任、不敢担当,被上级通报或督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的;13.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上级交办的事项和工作会议决定的事项、下级请示报告的事项,因故意拖延、推诿、久拖不决、不予答复,导致不及时办理的;14.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能及时改正错误的;15.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失察失管,或包庇护短、有责不究、执纪不严、处置不力,导致所管理干部因违纪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造成较大影响,负有一定责任的;16.对群众的合理诉求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或解决不力被投诉且被查实的;17.没有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思想意识不健康或生活不检点,损害国家工作人员形象的;18.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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