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廉政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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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谈话制度】谈心谈话制度六个必谈

【廉政谈话制度】谈心谈话制度六个必谈

【廉政谈话制度】谈心谈话制度六个必谈廉政谈话制度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对党员干部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推动集团公司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不断加强改进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廉政谈话是党组织从关心、提醒、教育、保护干部职工出发,对干部职工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廉政风险点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尚达不到党纪处分的轻微违纪行为,运用谈话方式教育提醒、诫勉纠错的一种措施。

第三条实行廉政谈话,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预防、关口前移、动态监督”的原则,加强对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引导其增强廉政意识,最大限度地教育、保护和挽救党员干部。

第四条廉政谈话主要包括:任职廉政谈话、日常廉政谈话和警示廉政谈话。

第五条根据信访举报、风险防控、巡察等实际情况,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廉政谈话的初步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一)任职廉政谈话,是指对新提拔、聘任任职到主要岗位的党员干部职工的廉政谈话。

(二)日常廉政谈话,是指对集团管理的各部门、各一级权属公司班子成员的廉政谈话。

(三)警示廉政谈话,是指对出现思想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尚不需要纪律处分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谈话。

第六条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一)任职廉政谈话。

重点围绕干部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廉政准则、自觉接受监督、改进和转变作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贯彻民主集中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方面进行的廉政提醒。

(二)日常廉政谈话。

重点围绕分析本部门、单位贯彻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央八项规定、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廉洁从政要求以及集团公司党风廉洁建设规定要求等方面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

(三)警示廉政谈话。

重点围绕存在的思想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在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指出表现及危害性,帮其警醒,并对其整改和今后的努力方向提出明确具体要求。

廉政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一、廉政谈话主要分为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三种类型1.任职廉政谈话:是指与提拔任职经党支部任命的干部的谈话。

谈话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如何遵纪守法带头廉洁自律;如何自觉接受监督等内容进行。

2.诫勉谈话:是指与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干部的谈话。

谈话时应讲清群众反映或举报的主要问题,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后果及危害,并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

3.警示谈话:是指与一个部门或科室在一个时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科室负责人或干部的谈话。

谈话时要在认真评价、客观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对今后的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和要求。

二、具体内容1.谈话范围任职廉政谈话:谈话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如何遵纪守法带头廉洁自律;如何自觉接受监督等内容进行。

诫勉谈话:谈话时应讲清群众反映或举报的主要问题,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后果及危害,并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

警示谈话:谈话时要在认真评价、客观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对今后的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和要求。

2.廉政谈话的组织实施:2.1任职廉政谈话。

在党支部书记主持下可与提拔任职谈话一并进行,由党支部书记和纪检委员负责。

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

2.2诫勉谈话。

对群众反映或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进行,具体由党支部书记和纪检委员负责,党建人员记录。

谈话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

2.3警示谈话。

要在初步了解情况后及时进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谈话可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方式。

3.廉政谈话的要求:3.1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

谈话时要坚持以人为本,以同志式的平等方式进行。

廉政谈心谈话提醒制度(五则)

廉政谈心谈话提醒制度(五则)

廉政谈心谈话提醒制度(五则)(篇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政自律准则》和《**市关于进一步落实各级党委抓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实施细则》(泉委办发〔**〕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任职廉政谈话制度(一)任职廉政谈话对象。

对提拔任用或转任岗位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在任职前应当进行廉政谈话。

(二)任职廉政谈话的内容。

领导干部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准则、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等提出要求;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党员标准,严于律己,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廉洁勤政;正确对待岗位和职位变动,端正思想,爱岗敬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团结协作以及思想、工作、道德品质等方面提出要求。

(三)任职廉政谈话的方式。

谈话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

任职廉政谈话由综合科具体组织实施,由办领导进行谈话。

二、信访谈话制度(一)信访谈话对象。

党组织通过信访等渠道反映且需要核实弄清党员干部的有关问题及其他需要谈话提醒的党员干部。

(二)信访谈话的内容。

转达群众的反映,了解核实情况,提醒注意问题。

要求被谈话对象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根据需要,要求被谈话对象回复,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三)信访谈话方式。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的隶属关系,实行分级负责的办法。

对班子成员、机关科室主要负责人谈话提醒由办主要领导负责。

对机关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下干部、直属单位负责人谈话提醒,由分管副主任负责。

直属单位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下干部谈话提醒由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

三、审计谈话制度(一)审计谈话对象。

对审计中发现廉洁问题和违反财经纪律,未涉及违纪案件线索的领导干部。

(二)审计谈话内容。

指出审计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提醒意见,并要求整改,作出书面反馈。

(三)审计谈话方式。

涉及机关科室、直属单位领导个人的由分管领导约谈当事人;涉及比较集中的廉政问题或财经管理问题线索应移交派驻派市驻建局纪检组。

乡镇纪委廉政谈话制度

乡镇纪委廉政谈话制度

乡镇纪委廉政谈话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相关精神,规范乡镇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廉政谈话的对象本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各村社区干部。

二、廉政谈话的原则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

三、廉政谈话的类型主要分为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三种类型。

(一)任职廉政谈话。

乡镇纪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围绕廉洁从政的主题,与新任职领导干部的谈话。

主谈人应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如何加强自身修养,带头廉洁自律;如何遵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自觉接受监督等内容进行。

(二)诫勉谈话。

乡镇纪委对有群众反映或经调查已经出现违纪行为,但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的谈话。

主谈人应讲清群众反映或举报的主要问题,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发展下去的后果及危害;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

(三)警示谈话。

乡镇纪委针对一个时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与乡镇干部、村社区主干的谈话。

主谈人应针对工作情况和干部队伍建设情况,在客观评价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对今后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

四、廉政谈话的组织领导廉政谈话工作在乡镇党委领导下进行,谈话对象和主谈话人由乡镇纪委具体安排。

五、廉政谈话的基本要求(一)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并指定专人做好记录。

(二)进行廉政谈话,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力求客观准确。

要根据掌握的情况,突出重点,有的放矢,明确提出意见和要求,同时应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

(三)进行廉政谈话时,要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可请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对谈话对象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予以充分重视,认真核实,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维护谈话对象的合法权益。

要注意保护检举人、反映人,不得向谈话对象泄漏检举人、反映人的姓名、身份及检举、反映材料等有关情况;(四)谈话对象接到廉政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接受诫勉谈话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

廉政谈话制度细则办法

廉政谈话制度细则办法

廉政谈话制度细则办法第一条为促进X各级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增强干部廉洁自律的意识,规范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X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各级党组织、党政领导干部和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对党员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教育、挽救和保护党员干部。

第三条实行廉政谈话制度,要坚持实事求是、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立足教育、重在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廉政谈话主要分廉政例行谈话、任职廉政谈话、信访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四种类型:(一)任职廉政谈话。

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围绕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与新进工作人员或新任职干部进行的谈话。

一般由党政主要领导、纪检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实施谈话。

(二)廉政例行谈话。

指针对日常工作或检查中,党员干部出现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政勤政、道德品行等方面的问题而进行的谈话。

可由党政主要领导或班子成员按分管范围负责谈话。

(三)诫勉谈话。

指经过初核,发现有轻微违纪尚不构成纪律处分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可免予党纪政纪处分而进行的谈话。

一般由纪检部门主要领导负责谈话。

(四)信访提醒谈话。

指根据信访举报或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巡视等工作,对举报中线索不具体,但有违纪苗头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

一般由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视情况组织实施。

第五条廉政谈话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分工和谈话类型,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相互配合,逐级负责,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并提出意见,报党政主要领导或纪(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廉政提醒谈话制度

廉政提醒谈话制度

廉政提醒谈话制度可以及时发现 和纠正公职人员在工作中的不规 范行为,避免其犯错或陷入腐败

通过廉政提醒谈话制度,可以加 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提 高其廉洁从政的意识,增强其自
我约束的能力。
廉政提醒谈话制度还可以提高公 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 增强其遵守纪律和法律的自觉性

02
廉政提醒谈话制度的基 本原则
在当前反腐斗争的形势下,廉政提醒谈话制度越来越受到各级组织和社会的重视 和支持。
定义与概念
廉政提醒谈话是指对有腐败倾向的公职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 提醒、告诫和警示,通过谈话的方式对其进行教育、引导和 督促,以防止其走向腐败的深渊。
廉政提醒谈话制度是一种监督管理制度,是反腐倡廉工作的 重要组成部分。
廉政提醒谈话制度的意义
强化制度执行
加强对《廉政提醒谈话制度实施细则》的宣传和执行 力度,确保谈话对象和谈话人严格遵守制度规定。
技术保障
加强技术支持
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如信息化平台、智能语音识别等,提高廉政提醒谈话的效率 和质量。
保障信息安全
建立健全廉政提醒谈话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确保谈话内容不泄露、不扩散。
监督保障
加强监督检查
加强制度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知晓率和参与度
加强宣传和教育力度,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廉政提醒谈话制度的相关知识和重要性。 提高干部职工对制度的认知和理解,增强制度意识。
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干部职工参与制度实施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加强制度执行力度,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制度的 严格执行。
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 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注重实效原则
谈话效果应注重实效,切实起到提醒 和警示作用。

纪检监察廉政谈话制度汇编

纪检监察廉政谈话制度汇编

领导人员廉政谈话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各级领导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xxxxx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廉政谈话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严格管理,促进领导人员廉政勤政。

第三条廉政谈话由各级行党委统一领导,各级行纪委、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第二章廉政谈话的谈话人、谈话对象、分类和方式第四条廉政谈话的谈话人为各级行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

第五条廉政谈话的对象为各级分支行行领导、行长助理、部门领导。

第六条廉政谈话分为一般廉政谈话、任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履职谈话。

第七条廉政谈话的方式可以是个别谈话,也可以是集体谈话。

第三章廉政谈话的组织实施第一节一般廉政谈话第八条一般廉政谈话,是指上级行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与下级行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成员、行长助理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促进廉洁从政进行的,以关心爱护领导人员为目的,以交流思想、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研究问题为基本内容的谈话。

第九条一般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行党委决议、决策及重大工作部署情况;(二)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等制度、规定的情况;(三)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廉洁自律规定情况;(四)作风建设工作情况;(五)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情况;(六)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七) 其他情况。

每次谈话的内容及重点,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上级行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与下级行主要负责人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也可以根据情况,与下级行领导班子成员、行长助理进行集体谈话。

第十一条一般廉政谈话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谈话对象确定后,要提前将谈话时间、地点、内容和要求通知谈话对象。

纪检监察廉政谈话制度

纪检监察廉政谈话制度

领导人员廉政谈话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各级领导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xxxxx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廉政谈话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严格管理,促进领导人员廉政勤政。

第三条廉政谈话由各级行党委统一领导,各级行纪委、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第二章廉政谈话的谈话人、谈话对象、分类和方式第四条廉政谈话的谈话人为各级行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

第五条廉政谈话的对象为各级分支行行领导、行长助理、部门领导。

第六条廉政谈话分为一般廉政谈话、任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履职谈话。

第七条廉政谈话的方式可以是个别谈话,也可以是集体谈话。

第三章廉政谈话的组织实施第一节一般廉政谈话第八条一般廉政谈话,是指上级行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与下级行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成员、行长助理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促进廉洁从政进行的,以关心爱护领导人员为目的,以交流思想、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研究问题为基本内容的谈话。

第九条一般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行党委决议、决策及重大工作部署情况;(二)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等制度、规定的情况;(三)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廉洁自律规定情况;(四)作风建设工作情况;(五)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情况;(六)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七) 其他情况。

每次谈话的内容及重点,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上级行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与下级行主要负责人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也可以根据情况,与下级行领导班子成员、行长助理进行集体谈话。

第十一条一般廉政谈话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谈话对象确定后,要提前将谈话时间、地点、内容和要求通知谈话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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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人员廉政谈话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各级领导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xxxxx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廉政谈话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严格管理,促进领导人员廉政勤政。

第三条廉政谈话由各级行党委统一领导,各级行纪委、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第二章廉政谈话的谈话人、谈话对象、分类和方式第四条廉政谈话的谈话人为各级行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

第五条廉政谈话的对象为各级分支行行领导、行长助理、部门领导。

第六条廉政谈话分为一般廉政谈话、任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履职谈话。

第七条廉政谈话的方式可以是个别谈话,也可以是集体谈话。

第三章廉政谈话的组织实施第一节一般廉政谈话第八条一般廉政谈话,是指上级行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与下级行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成员、行长助理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促进廉洁从政进行的,以关心爱护领导人员为目的,以交流思想、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研究问题为基本内容的谈话。

第九条一般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行党委决议、决策及重大工作部署情况;(二)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等制度、规定的情况;(三)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廉洁自律规定情况;(四)作风建设工作情况;(五)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情况;(六)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七) 其他情况。

每次谈话的内容及重点,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上级行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与下级行主要负责人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也可以根据情况,与下级行领导班子成员、行长助理进行集体谈话。

第十一条一般廉政谈话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谈话对象确定后,要提前将谈话时间、地点、内容和要求通知谈话对象。

谈话对象必须按照通知要求接受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

第十三条谈话时应填写《××分行廉政谈话记录表》(见附件1),对谈话对象做出的提醒和该谈话对象的说明及表态,谈话人应当做好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

如有需要由谈话对象说明的问题,谈话对象要写出由其本人签字的说明材料。

谈话记录和说明材料经谈话对象所在单位上一级纪委书记审阅后,归入领导人员廉政档案。

第二节任职廉政谈话第十四条任职廉政谈话,是指各级行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与提拔任职或调动岗位的领导人员进行的,以提高领导人员拒腐防变能力为目的、以廉洁从政教育为基本内容的的谈话。

第十五条任职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一)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二)如何转变和改进工作作风;(三)如何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等制度;(四)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一岗双责”;(五)如何加强自身修养,带头廉洁自律;(六)如何遵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任职廉政谈话应由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共同参加,可以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

第十七条任职廉政谈话应于谈话对象任职文件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

第十八条开展任职廉政谈话,要提前将谈话时间、地点和要求通知谈话对象。

谈话对象必须按照通知要求接受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谈话程序和要求同第十三条。

第三节提醒谈话第二十条提醒谈话,是指纪检监察部门对有群众反映或已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的领导人员的谈话。

纪检监察部门与谈话对象进行谈话,了解核实问题,由谈话对象做出检讨或说明,实施教育提醒。

上述苗头性问题,如反映来源为群众信访举报,应依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纪检监察信访监督实施办法(试行)》(邮银党字﹝2009﹞61号)相关程序要求,对谈话对象直接实施信访谈话。

第二十一条提醒谈话的主要内容:(一)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要求谈话对象如实说明情况;(二)认真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要求谈话对象写出书面说明和提供证明材料;(三)根据了解核实的情况,对谈话对象提出有针对性的希望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根据党委要求,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谈话对象进行提醒谈话。

与单位(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的谈话,一般由上级行纪委书记进行;与单位(部门)副职领导人员的谈话,可由上级行纪委书记或委托谈话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进行。

第二十三条提醒谈话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谈话人对谈话对象提出具体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及时改进和纠正,并按照《提醒(诫勉)谈话整改报告》(见附件2)格式,在谈话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部门书面报告整改结果。

其他谈话程序和要求同第十三条。

第四节诫勉谈话第二十五条诫勉谈话,是指纪检监察部门对有群众反映或已出现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无须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或进行组织处理的领导人员进行的谈话。

第二十六条纪检监察部门与谈话对象进行谈话,了解核实问题,由谈话对象做出检讨或说明,实施警示诫勉。

谈话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未贯彻落实邮政储蓄银行各项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后果;(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领导班子建设和内部管理存在较大问题;未做到公正民主,独断专行或侵犯员工合法权益;(三)违反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四)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超越权限或范围办理业务;授意或指使员工违规办理业务;对已发现的违规问题、事故或案件暴露的问题,未及时整改或采取措施;对已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风险隐患,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报告或未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五)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六)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在人员招聘录用、干部选拔任用中违反规定或以权谋私;(七)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存在讲排场、比阔气、奢侈享乐、铺张浪费、挥霍公款行为;(八)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一)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明确指出所存在的问题及其不良后果;(二)认真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说明和表态;(三)区别不同情况,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四)要求谈话对象写出书面检查、限期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八条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所掌握的谈话对象有关问题情况,研究提出诫勉谈话建议,填写《××分行诫勉谈话审批表》(见附件3),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十九条审批同意诫勉谈话的,要提前将谈话时间、地点和要求通知谈话对象。

谈话对象必须按照通知要求接受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

第三十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诫勉谈话。

与单位(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的谈话,一般由上级行纪委书记进行;与单位(部门)副职领导人员的谈话,可由上级行纪委书记或委托谈话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进行。

第三十一条诫勉谈话应以个别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诫勉谈话的程序和要求同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三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

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同级行党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发现谈话对象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核查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对反映的问题失实的,本着对谈话对象负责的态度,可在适当时间和场合给予澄清。

第五节履职谈话第三十四条履职谈话,是指各级行纪检监察部门为纠正高管人员行为偏差,发现管理缺陷,增强银行行政力、公信力和执行力,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清正廉洁的管理体系,针对影响银行经营管理的有关事项,对各级行相关领导人员和所辖单位(部门)履行职责、职能情况而进行的谈话。

第三十五条履职谈话的主要内容:(一)合规经营情况。

包括对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管制度和政策及本行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的熟悉情况;执行相关金融法律法规情况;对内外部稽核反映的合规经营问题进行整改情况;对严重违规行为及案件处理情况等。

(二)廉洁从业情况。

高管人员及分管员工是否能够按照监管部门和上级行的要求,认真学习廉洁从业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部门或机构的实际制定了工作方案。

(三)风险防控情况。

包括是否根据监管部门和上级行的要求,参与建立本行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结合实际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是否熟悉本行的整体内控状况,知晓本行和分管部门或机构在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具有解决这类问题的思路和安排等。

(四)分管工作完成情况。

高管人员分管部门或机构本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分管部门或机构建立风险制度情况;对分管部门和下级机构经营情况的了解程度;分管部门和下级机构落实和执行监管部门和上级机构各项政策措施情况。

第三十六条各级行纪委书记、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履职谈话,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进行履职谈话。

第三十七条履职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八条履职谈话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十九条履职谈话的程序和要求同第十三条。

第四章廉政谈话的要求第四十条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

谈话时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采取既严格要求、又与人为善的态度和同志式的平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八条谈话要注意方式方法。

谈话人既要向谈话对象提出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又要认真倾听谈话对象的解释、说明和意见。

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问题。

第三十九条谈话要由两名以上(含两名)谈话人参加,必要时可指定专人准备谈话提纲、收集保存谈话资料、做好谈话记录。

第四十条谈话对象接受组织提醒或诫勉谈话时,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

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各级行纪委要加强对廉政谈话工作的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要将廉政谈话纳入全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检查考核范围。

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的意见,要及时转交有关部门落实;涉及重要问题或人员的谈话,实施谈话的部门要加强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办,及时向所在行党委反馈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谈话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要同时向同级行党委和上一级行纪委报告。

第四十二条谈话人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将谈话对象所谈的问题有意泄露和扩散,对违反者要按照有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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