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廉政谈话管理办法
2023公司企业领导廉政谈话办法

2023公司企业领导廉政谈话办法(范本)第一条为加强济南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教育和管理,增强领导正确行使权力的自觉性,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根据《山东省公司导人员廉政谈话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廉政谈话要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从关心爱护、严格要求领导人员出发,达到沟通思想、交换意见、研究问题、批评教育、严格要求的目的,促进各级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依法治企,为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保证。
第三条廉政谈话要严格掌握政策,注意谈话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做到有的放矢。
被谈话人要如实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条廉政谈话对象各职能部室、直属单位领导人员。
本办法所称领导人员是指公司本部及所属各级企业(含部门、分支机构、群众团体)中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包括一般管理人员、支局长等)。
第五条廉政谈话分类及内容廉政谈话包括纪委书记约谈、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任职廉政谈话。
(一)约谈权限公司纪委书记与各职能部室、直属单位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纪检委员(纪委书记)谈话。
公司监察室主要领导与各(市)区分公司、专业局,各职能部室、直属单位副职(含助理)以及非领导职务人员谈话约谈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约谈主要围绕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公司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等制度、规定的情况;执行《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及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情况;信访和查办案件的情况;领导班子及成员的思想状况和工作情况;下级单位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接受谈话的领导人员,应就谈话中涉及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并以书面的形式汇报落实情况。
(二)提醒谈话。
指纪检监察部门对有群众反映问题,但尚不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领导人员进行的谈话提醒。
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坚决的;不坚持党员标准,不严于律己,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不正确运用权力,不勤政廉政,不遵纪守法,不严格执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不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不讲团结协作,不顾全大局的;在道德品质、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等方面有不良倾向的;在选拔聘任干部时,不坚持原则,不走群众路线,搞不正之风的;出现违纪苗头的;其他需要进行提醒谈话的情况。
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制度实施管理办法

廉政谈话实施办法为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积极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持续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依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公司《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谈话原则廉政谈话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业等内容,教育、提醒和保护干部,促进干部勤政廉政。
二、谈话类型(一)任职提醒谈话谈话对象:新提拔和交流的中层管理人员。
谈话内容:1.针对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守党纪国法进行提示提醒;2.对谈话对象提出廉洁从业和落实党风廉政责任要求,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加强民主决策制度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落实、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如何遵纪守法带头廉洁自律、如何自觉接受监督等内容进行。
3.谈话对象如有需要说明的问题向组织实事求是地讲清楚,结合新工作岗位实际就“一岗双责”和廉洁从业作出表态和承诺。
责任分工:由公司党委组织进行。
(二)例行提醒谈话谈话对象:公司本部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中层管理人员、重点岗位人员。
谈话内容:1.对干部进行经常性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业教育,对长期在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任职的干部经常性地进行廉洁风险提示。
2.在企业重组改革、工程建设、生产经营等特殊时期和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对干部防范廉洁风险进行提示。
3.对干部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履行党内监督责任情况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要求以及廉洁自律等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例行谈话,指出不足,提出要求,督促落实。
3.谈话对象如有需要说明的问题向组织实事求是地讲清楚,结合工作实际就“一岗双责”和廉洁从业作出表态和承诺。
公司廉政谈话管理办法

公司廉政谈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廉政谈话工作,加强廉政教育,增强干部员工的廉政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提高廉政建设质量和效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结合公司廉政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廉政谈话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领导干部和员工。
第三条廉政谈话是指组织对公司领导干部和员工在廉政方面进行的谈话、教育、监督、引导等活动。
第四条廉政谈话工作的目标是加强廉政教育,提高廉政意识,强化纪律约束,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第五条廉政谈话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廉政谈话的真实、准确、有效。
第二章廉政谈话的内容和方式第六条廉政谈话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廉政意识:着重加强领导干部和员工的廉政意识,提高反腐败意识,明确廉政底线和红线,形成廉洁从业的自觉。
(二)廉政责任:明确领导干部和员工的廉政责任,强化自我约束,严守廉洁自律底线,落实廉政责任制。
(三)廉政风险防控:针对公司业务中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和腐败问题,加强预防与防控,增强廉政风险意识。
(四)廉洁从业规范:解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廉政规定,明确廉政从业的主要规范和要求。
(五)廉政建设工作情况:通报公司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介绍廉政建设的最新政策和措施。
第七条廉政谈话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一)个别谈话:领导干部和员工单独接受廉政谈话,着重针对其廉政表现进行指导和教育。
(二)集体谈话:在集体会议等场合,对全体干部员工进行廉政教育,加强对廉政风险和腐败问题的防范。
(三)学习培训:开展廉政教育培训,提高干部员工的廉政意识和廉洁从业能力。
(四)通报曝光: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腐败行为进行通报曝光,强化警示教育。
第三章廉政谈话的程序和方法第八条廉政谈话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确定谈话对象:根据工作需要和廉政风险情况,确定谈话对象。
(二)谈话准备:了解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收集相关信息资料,制定谈话计划。
(三)谈话实施:按照事先制定的计划和要点进行谈话,注意掌握节奏和方式方法。
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干部廉洁谈话制度

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干部廉洁谈话制度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干部廉洁谈话制度一、制度背景和目的经过多年改革,我国的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已经成为我国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负责的经济、社会和环境职责越来越重要,具有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性。
同时,在严峻的市场竞争环境中,一些干部可能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风险,因此,为了有效防止干部腐败现象的发生,保持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廉洁管理风气,制定本干部廉洁谈话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在于明确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干部的纪律要求,规范干部的行为,加强干部的廉洁思想教育和管理,提高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干部的廉洁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确保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经营和管理顺利开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中高级干部,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分管经理、董事、监事、高级主管等。
三、谈话程序和方式1.谈话征集:公司的组织人事部门每年对中高级干部进行一次廉洁谈话征集,人事部门按照廉洁谈话制度要求,开展谈话征集工作,各部门应积极配合,主动、实事求是地进行谈话征集工作。
2.谈话通知: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征集情况,会同权益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需要谈话对象进行半年一次的随机抽查,并由组织人事部门书面通知其接受谈话。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谈话的,也可以随时通知。
3.谈话程序:谈话应在干部放工时间内进行,谈话地点应安排在组织人事部门或公司会议室,谈话应由公司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协同相关部门对干部的政治思想、廉洁意识、执行工作能力、面对竞争风险的态度等方面进行谈话。
4.谈话内容:谈话应从以下方面进行:(1)干部在工作中是否存在违反党纪国法、规章制度的行为或者违背企业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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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廉洁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法(含干部廉洁从业承诺书)

廉洁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党员、干部的廉洁从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党员,促进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及其他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及所属企业董事会和经营班子任命、聘用的中层干部和**党委管理的党员。
第三条公司廉洁谈话的基本原则是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从严要求,抓早抓小抓苗头,刚柔相济,及时施治。
第三条公司廉洁谈话分为预防性谈话、任前谈话、提醒谈话及诫勉谈话。
第四条公司预防性谈话、提醒谈话的实施主体为各级党组织和相关单位;任前谈话、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主
体为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室)和各级党组织。
第五条公司廉洁谈话的一般程序是实施主体部门提出谈话安排,与主谈人沟通确定后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实施,任前谈话和诫勉谈话填写《**廉洁谈话记录表》(附件1),函询填写《函询情况反馈表》。
各级党组织填报《开展廉洁谈话工。
公司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

公司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增强我公司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及时提出和纠正干部(主管以上)在政治、思想、纪律、工作作风、生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干部的监督约束机制,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和意义实行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是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企,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的需要,是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从政治上关心和爱护领导干部的一种思想教育方法。
二、廉政谈话(一)谈话对象:新提拔聘任的或交流聘任新岗位的主管以上管理人员。
(二)谈话内容:1.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一是要求被谈话人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觉学习党规党纪,加强党性修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按照《廉政准则》,管好自己,管好身边的工作人员,自觉地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二是要求被谈话人认真负责本部门主管或分管的各项工作,认真落实集团公司和公司党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和工作安排。
2.转达公司领导、员工的希望和意见。
三、诫勉谈话(一)谈话对象:全矿主管以上管理人员。
(二)谈话内容:根据员工反映的问题,或已经存在的违纪行为,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和廉洁自律的要求,提醒其正视自己的问题,并限期整改,以防微杜渐。
必要时,要求当事人就员工反映或举报的问题,进行口头或书面说明,达到使其警觉,加强自律的目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违反矿党委的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班中闹无原则纠纷;3.不认真履行职责、执行力差,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4.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5.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四、组织实施(一)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部门负责人、主管人员的廉政谈话或诫勉谈话,由纪委书记、副书记或纪检、人力资源部门组织进行。
(二)廉政谈话在管理人员聘任一个月内进行,诫勉谈话则视需要进行。
公司廉政谈话制度

公司关于实行廉政谈话制度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发挥纪检监察组织监督保证作用,使廉政谈话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股份公司、工业集团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落实廉洁从业各项规定,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人员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
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从关心、爱护、负责的角度出发,提醒和告诫企业领导人员、党员、干部做到自警、自律、自查、自纠。
第三条廉政谈话的对象是公司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根据工作需要,对相关涉及人、财、物管理的重点岗位党员干部,也可由各党支部(总支)进行廉政谈话。
第四条廉政谈话分为纪委书记约谈、任职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四种类型。
第五条进行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
第六条廉政谈话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下管一级、逐级负责原则,由公司纪委牵头,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具体实施。
重点岗位的党员干部也可由各党支部(总支)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廉政谈话内容和方式第七条廉政谈话是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应根据谈话类型、谈话对象的不同,有针对性地进行谈话。
第八条纪委书记约谈,是指公司纪委根据工作需要,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和考核、领导班子及成员年度民主评议、案件查处等情况,与公司各党支部(总支)、各单位正副职负责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研究问题。
谈话方式采取集体谈话和个别谈话两种形式,可以随时进行,也可以结合党内民主生活会进行。
谈话人应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明确被谈话人(谈话对象)所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职责,指出其管辖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需要改进的方向。
谈话结束后,主谈话人和被谈话人要共同填写《廉政谈话情况表》(附件1)。
公司领导人员廉洁谈话实施办法

公司领导人员廉洁谈话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增强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自觉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实行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谈话制度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人员,是指xx公司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位领导人员、xx公司所属企业经营班子成员、xx公司认为应当列为领导的人员。
第三条廉洁谈话是xx公司党委、纪委按照中央、国资委党委、纪委有关制度要求,履行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措施,廉洁谈话工作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和领导分工,在党委的领导下,由xx公司纪委组织进行,党政配合,逐级负责。
第四条廉洁谈话分为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谈话、新聘任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谈话、廉洁自律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
第五条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谈话(一)谈话对象本办法所称领导人员。
(二)谈话人由xx公司党委书记主谈(或由党委书记委托xx公司纪委书记主谈)、xx公司纪委书记、行政人事中心、纪委办公室(纪检监察中心)负责人参加。
(三)谈话的主要内容就企业加强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洁从业等党内监督的有关问题沟通思想、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四)谈话的组织实施由xx公司纪委办公室(纪检监察中心)提出谈话方案,报xx公司党委、纪委领导同意后进行,可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新聘任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谈话(一)谈话对象xx公司新聘任的领导人员,包括新提拔、岗位调整以及任期届满再次聘任的领导人员。
上述所列人员从谈话之日起未满两年调到其它管理岗位的,可免于谈话。
身兼两个以上职务的,以主要(或较高一级)职务为准。
(二)谈话人由xx公司纪委书记主谈,行政人事中心、纪委办公室(纪检监察中心)负责人参加。
(三)谈话主要内容1、了解新聘任领导人员对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态度和认识,明确新任岗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职责;2、听取新聘任领导人员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如何自觉接受监督等情况汇报;3、听取新聘任领导人员作出遵纪守法、廉洁从业承诺;4、帮助新聘任领导人员了解和掌握廉洁从业相关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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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廉政谈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党内监督的要求,增强企事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严格依法治企,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廉政谈话制度是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围绕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等重点工作,定期和不定期地同所属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交换意见,研究问题,以利于共同做好反腐倡廉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廉政谈话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制度为依据,以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所属企业领导人员为出发点,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发现、纠正和解决所属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谈话主体与谈话类型
第四条谈话主体包括谈话人与被谈话人。
“谈话人”公司纪委书记、副书记。
“被谈话人”指公司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所属基层党政主要负责人。
必要时,包括副职。
第五条谈话类型包括例行谈话、诫勉谈话。
“例行谈话”是围绕党风廉政建设、源头治腐、依法治企、职务廉洁等情况进行交换意见,研究问题的建设性谈话。
“诫勉谈话”是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或存在轻微违纪违规行为,尚未构成纪律处分情形的教育性谈话。
第三章谈话内容
第六条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民主集中制,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公司党委决议和公司规章制度及重大决策的情况。
第七条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败工作以及研究源头治腐等方面的情况。
第八条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关于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以及其他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第九条领导班子和内部管理存在的问题,以及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领导班子成员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存在的不正之风或者不良苗头性问题。
第十条反映或涉及党政主要负责人廉洁自律方面但尚未构成纪律处分的问题;需要告诫谈话对象自律、自省、防微杜渐以及其他需要提起警醒的情况。
第十一条其他需要通过谈话了解和解决的问题。
第四章谈话程序
第十二条廉政谈话由纪检监察部门分管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被谈话人和谈话的具体内容,报党委领导批准后实施。
党委领导可以直接开展谈话,也可以批示办理谈话。
廉政谈话的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公司纪委监察科承办。
第十三条被谈话人和谈话内容确定后,应在谈话前五天内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等通知到被谈话人,必要时,书面通知被谈话人所在单位党组织。
第十四条谈话过程中发现被谈话人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核查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对反映的问题失实的,本着对被谈话人负责的态度,可在适当的时间和场合给予澄清。
第十五条对重要廉政谈话,应及时整理出廉政谈话备案表,必要时,可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材料附后。
廉政谈话备案表或其他书面材料经纪检监察部门主要领导审阅后,立卷归档,装入被谈话人个人廉政档案。
廉政谈话后,必要时,可将被谈话人的思想和行为状况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反馈;要求被谈话人整改的问题,被谈话人要制定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并按要求上报。
通过谈话认定需要纠正的问题以及需要改正的错误,要继续进行跟踪了解监督。
第五章谈话要求
第十六条谈话人可以要求被谈话人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以及整改情况,也应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提出不同看法意见,谈话人要自觉保护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第十七条被谈话人应按照廉政谈话通知的时间、地点和要求接受谈话。
第十八条被谈话人对廉政谈话内容有义务如实说明情况,并可以出具证据,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不得出具伪证。
对要求整改的问题,要有计划、有措施地进行认真整改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对重要的廉政谈话,要认真记录,对被谈话人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如实反映。
重要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按规定程序向党组纪检组汇报,特别重要情况及时向党组报告。
第二十条谈话应本着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和严肃认真的态度,与被谈话人进行同志式、平等的交谈,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意见和建议,对被谈话人存在的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打招呼的打招呼,该教育制止的教育制止,该整改的要责成其认真整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参照公司廉政谈话制度制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纪委监察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廉政谈话备案表
廉政谈话备案表
备案号:
谈话类型谈话主题
谈话时间谈话地点
被谈话人单位及职务
谈话人记录人
谈话内容(可另附页):
谈谈话结果
年月日领导批示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