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廉政谈话章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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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为进一步督促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及时发现和纠正队伍建设中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不断增强集团全面从严治党建设干部队伍凝聚力和向心力,根据《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国有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实施办法(试行)》以及《2018年度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考核办法》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廉政谈话的原则廉政谈话应坚持抓早抓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领导分工,实行归口、逐级负责。

第二条廉政谈话的类型廉政谈话分为履责谈话、任职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日常谈话。

第三条廉政谈话的实施(一)履责谈话主谈人及谈话对象:集团党委书记负责对领导班子成员、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办公室负责记录;集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对分管部(室)和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监察监事审计室负责记录。

谈话的首要内容:按照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有关要求,对抓好职责范围内全面从严治党事情进行履责报告,以及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谈话时间:根据工作需要和要求适时进行,要求谈话比例应达到100%。

谈话方式: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

(二)任职谈话主谈人及谈话工具:集团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或集团干部人事分管领导对新提任(交换或转任)的中层(科级)干部以及集团管理的其他干部进行谈话,集团人力资本部负责记录。

谈话的首要内容:说明构造意图;肯定干部的成绩和优点,指出不足;并对其宣扬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政策规定,提出自觉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严于律已,廉洁从政,在勤政廉政方面作出表率的详细要求;联合分歧岗位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事情的详细责任,出格是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等方面的要求;按照《中国章程》规定,指出干部必须遵守的有关构造纪律,出格是领导干部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原则,主动承受监视等方面的要求;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廉政谈话制度范本

廉政谈话制度范本

廉政谈话制度范本XXX公司廉政谈话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和规范廉政谈话工作,加强公司廉政建设,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人、实习生等。

第三条公司将建立健全廉政谈话制度,加强对廉政谈话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保障广大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应带头执行和贯彻廉政谈话制度,发挥示范作用。

第五条公司将建立起廉政谈话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操作化,确保廉政谈话工作公正、透明、高效。

第二章廉政谈话程序第六条廉政谈话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广泛听取员工、客户以及供应商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员工可通过书面、口头或网络等渠道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有关廉政问题,纪检监察部门将严格保密举报人的身份,并进行调查核实。

第八条纪检监察部门将对核实属实的问题线索进行廉政谈话,面对面了解涉及人员的情况、问题和工作困难,依照规定进行问责和处理。

第九条廉政谈话过程中,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廉政谈话工作的查证和记录。

第十条被廉政谈话的人员有权要求出具廉政谈话笔录,并对廉政谈话结果发表意见。

第三章廉政谈话结果处置第十一条廉政谈话结果将进行分类处置,包括警示谈话、批评谈话、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

第十二条公司将根据廉政谈话的处理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督促改正、警示教育、完善制度等,确保廉政谈话的实际效果。

第十三条对于违法犯罪行为,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奖惩措施第十四条公司将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对廉政谈话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不配合廉政谈话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罚。

第十五条公司将对因廉政谈话工作涉及的个人隐私和权益受到侵犯的,进行保护和补偿。

第五章违纪处罚第十六条对故意干扰、阻碍、威胁、报复廉政谈话工作的,将予以纪律处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廉政谈话管理办法

公司廉政谈话管理办法

公司廉政谈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廉政谈话工作,加强廉政教育,增强干部员工的廉政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提高廉政建设质量和效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结合公司廉政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廉政谈话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领导干部和员工。

第三条廉政谈话是指组织对公司领导干部和员工在廉政方面进行的谈话、教育、监督、引导等活动。

第四条廉政谈话工作的目标是加强廉政教育,提高廉政意识,强化纪律约束,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第五条廉政谈话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廉政谈话的真实、准确、有效。

第二章廉政谈话的内容和方式第六条廉政谈话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廉政意识:着重加强领导干部和员工的廉政意识,提高反腐败意识,明确廉政底线和红线,形成廉洁从业的自觉。

(二)廉政责任:明确领导干部和员工的廉政责任,强化自我约束,严守廉洁自律底线,落实廉政责任制。

(三)廉政风险防控:针对公司业务中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和腐败问题,加强预防与防控,增强廉政风险意识。

(四)廉洁从业规范:解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廉政规定,明确廉政从业的主要规范和要求。

(五)廉政建设工作情况:通报公司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介绍廉政建设的最新政策和措施。

第七条廉政谈话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一)个别谈话:领导干部和员工单独接受廉政谈话,着重针对其廉政表现进行指导和教育。

(二)集体谈话:在集体会议等场合,对全体干部员工进行廉政教育,加强对廉政风险和腐败问题的防范。

(三)学习培训:开展廉政教育培训,提高干部员工的廉政意识和廉洁从业能力。

(四)通报曝光: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腐败行为进行通报曝光,强化警示教育。

第三章廉政谈话的程序和方法第八条廉政谈话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确定谈话对象:根据工作需要和廉政风险情况,确定谈话对象。

(二)谈话准备:了解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收集相关信息资料,制定谈话计划。

(三)谈话实施:按照事先制定的计划和要点进行谈话,注意掌握节奏和方式方法。

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干部廉洁谈话制度

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干部廉洁谈话制度

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干部廉洁谈话制度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干部廉洁谈话制度一、制度背景和目的经过多年改革,我国的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已经成为我国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负责的经济、社会和环境职责越来越重要,具有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性。

同时,在严峻的市场竞争环境中,一些干部可能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风险,因此,为了有效防止干部腐败现象的发生,保持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廉洁管理风气,制定本干部廉洁谈话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在于明确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干部的纪律要求,规范干部的行为,加强干部的廉洁思想教育和管理,提高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干部的廉洁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确保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经营和管理顺利开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中高级干部,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分管经理、董事、监事、高级主管等。

三、谈话程序和方式1.谈话征集:公司的组织人事部门每年对中高级干部进行一次廉洁谈话征集,人事部门按照廉洁谈话制度要求,开展谈话征集工作,各部门应积极配合,主动、实事求是地进行谈话征集工作。

2.谈话通知: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征集情况,会同权益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需要谈话对象进行半年一次的随机抽查,并由组织人事部门书面通知其接受谈话。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谈话的,也可以随时通知。

3.谈话程序:谈话应在干部放工时间内进行,谈话地点应安排在组织人事部门或公司会议室,谈话应由公司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协同相关部门对干部的政治思想、廉洁意识、执行工作能力、面对竞争风险的态度等方面进行谈话。

4.谈话内容:谈话应从以下方面进行:(1)干部在工作中是否存在违反党纪国法、规章制度的行为或者违背企业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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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人员廉洁从政谈话制度

领导人员廉洁从政谈话制度

领导人员廉洁从政谈话制度为强化对领导人员的廉政教育,规范领导人员的从政行为,做到关口前移,防范在先,促进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规定的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实行对领导人员廉洁从政谈话,是新形势下企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加大源头治理,进行预防性教育,避免和减少领导人员少犯错误或不犯错误的重要手段和监督措施。

第二条对领导人员实行廉洁从政谈话主要分为预防性谈话和诫勉谈话。

预防性谈话分定期谈话和随机谈话。

定期谈话坚持每半年一次一年两次,主要对现任领导人员进行反腐倡廉谈心式教育。

随机谈话,主要是对新聘任的领导人员上好廉政教育课。

诫勉谈话,主要针对个别领导人员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廉洁行为及时谈话,进行提醒式教育。

第三条谈话的责任范围1、省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负责与省公司党组班子成员谈话,也可委托纪检组长负责同省公司党组其他班子成员谈话。

2、省公司纪检组长负责与各地市分公司和各直属单位的党委书记、总经理(院长)及总部管理层各部门经理、生产操作层各中心主任谈话,也可委托省公司纪检监察室主任同其谈话。

3、省公司纪检监察室主任负责与省公司总部管理层各部门副经理、生产操作层各中心副主任谈话,也可委托纪检监察室主任助理同其谈话,必要时可直接与地市分公司和直属单位的班子成员谈话。

4、地市分公司和直属单位党委书记、总经理(院长)负责与本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谈话,也可委托本企业纪委书记与其谈话。

5、地市分公司纪委书记负责与本公司中层管理干部和县市分公司经理、副经理谈话,也可委托负责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党群工作部主任与其谈话。

6、直属单位纪委书记负责与本公司(本院)中层管理干部和下属企业的经理谈话,也可委托负责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部门主任与其谈话。

第四条预防性谈话的主要内容1、省公司党组书记与班子成员谈话的主要内容:(1)本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集团公司、省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公司廉政谈话制度

公司廉政谈话制度

公司关于实行廉政谈话制度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发挥纪检监察组织监督保证作用,使廉政谈话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股份公司、工业集团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落实廉洁从业各项规定,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人员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

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从关心、爱护、负责的角度出发,提醒和告诫企业领导人员、党员、干部做到自警、自律、自查、自纠。

第三条廉政谈话的对象是公司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根据工作需要,对相关涉及人、财、物管理的重点岗位党员干部,也可由各党支部(总支)进行廉政谈话。

第四条廉政谈话分为纪委书记约谈、任职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四种类型。

第五条进行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

第六条廉政谈话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下管一级、逐级负责原则,由公司纪委牵头,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具体实施。

重点岗位的党员干部也可由各党支部(总支)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廉政谈话内容和方式第七条廉政谈话是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应根据谈话类型、谈话对象的不同,有针对性地进行谈话。

第八条纪委书记约谈,是指公司纪委根据工作需要,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和考核、领导班子及成员年度民主评议、案件查处等情况,与公司各党支部(总支)、各单位正副职负责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研究问题。

谈话方式采取集体谈话和个别谈话两种形式,可以随时进行,也可以结合党内民主生活会进行。

谈话人应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明确被谈话人(谈话对象)所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职责,指出其管辖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需要改进的方向。

谈话结束后,主谈话人和被谈话人要共同填写《廉政谈话情况表》(附件1)。

国有企业廉政谈话制度范本

国有企业廉政谈话制度范本

国有企业廉政谈话制度范本廉政谈话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廉政谈话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廉政谈话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督促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深入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和清正企业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__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落实“两个责任”推进干部约谈常态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省纪委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指导意见〉推进干部约谈常态化的通知》等相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廉政谈话的内容形式廉政谈话包括党风廉政例行谈话、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预防提醒谈话、询问示警约谈、纠错诫勉约谈、问责处分约谈和函询等。

党风廉政例行谈话、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预防提醒谈话可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方式进行;询问示警约谈、纠错诫勉约谈、问责处分约谈原则上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方式进行。

进行询问示警约谈、纠错诫勉约谈、问责处分约谈时,应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约谈实施部门要做好记录,谈话记录经本人确认后进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三条廉政谈话的组织集团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二级单位主要领导由集团公司党委或纪委组织进行;二级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相关人员由二级单位党委(纪委)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进行。

第四条廉政谈话的原则廉政谈话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注重实效的原则,从关心爱护、严格要求党员干部的角度出发,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关口前移、主动监督,了解和掌握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对应予注意或需要纠正的问题,及时给予提醒、督促和帮助,并按以下原则认真开展:(一)坚持问题导向,抓早抓小,抓常抓长。

公司廉政谈话管理办法

公司廉政谈话管理办法

公司廉政谈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党内监督的要求,增强企事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严格依法治企,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廉政谈话制度是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围绕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等重点工作,定期和不定期地同所属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交换意见,研究问题,以利于共同做好反腐倡廉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廉政谈话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制度为依据,以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所属企业领导人员为出发点,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发现、纠正和解决所属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谈话主体与谈话类型第四条谈话主体包括谈话人与被谈话人。

“谈话人”公司纪委书记、副书记。

“被谈话人”指公司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所属基层党政主要负责人。

必要时,包括副职。

第五条谈话类型包括例行谈话、诫勉谈话。

“例行谈话”是围绕党风廉政建设、源头治腐、依法治企、职务廉洁等情况进行交换意见,研究问题的建设性谈话。

“诫勉谈话”是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或存在轻微违纪违规行为,尚未构成纪律处分情形的教育性谈话。

第三章谈话内容第六条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民主集中制,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公司党委决议和公司规章制度及重大决策的情况。

第七条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败工作以及研究源头治腐等方面的情况。

第八条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关于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以及其他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第九条领导班子和内部管理存在的问题,以及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领导班子成员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存在的不正之风或者不良苗头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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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关于实行廉政谈话制度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发挥纪检监察组织监督保证作用,使廉政谈话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股份公司、工业集团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落实廉洁从业各项规定,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人员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

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从关心、爱护、负责的角度出发,提醒和告诫企业领导人员、党员、干部做到自警、自律、自查、自纠。

第三条廉政谈话的对象是公司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根据工作需要,对相关涉及人、财、物管理的重点岗位党员干部,也可由各党支部(总支)进行廉政谈话。

第四条廉政谈话分为纪委书记约谈、任职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四种类型。

第五条进行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

第六条廉政谈话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下管一级、逐级负责原则,由公司纪委牵头,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具体
实施。

重点岗位的党员干部也可由各党支部(总支)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廉政谈话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廉政谈话是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应根据谈话类型、谈话对象的不同,有针对性地进行谈话。

第八条纪委书记约谈,是指公司纪委根据工作需要,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和考核、领导班子及成员年度民主评议、案件查处等情况,与公司各党支部(总支)、各单位正副职负责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研究问题。

谈话方式采取集体谈话和个别谈话两种形式,可以随时进行,也可以结合党内民主生活会进行。

谈话人应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明确被谈话人(谈话对象)所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职责,指出其管辖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需要改进的方向。

谈话结束后,主谈话人和被谈话人要共同填写《廉政谈话情况表》(附件1)。

第九条任职前廉政谈话,是指公司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围绕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基本要求,与新任职的领导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谈话。

谈话应在被谈话人正式任职令下达后一个月内进行。

由纪委书记负责谈话,也可以委托其他领导与其谈话。

谈话方式可以
采取集体谈话,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

谈话人应按照党内法规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重点从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加强自身修养和学习等方面,提出廉洁自律和廉洁勤政的要求,强调执行党的纪律、遵守党纪国法的重要性和严肃性。

谈话人要填写《任职前廉政谈话记录表》(附件2),被谈话人要填写《廉洁自律情况登记表》(附件3)。

谈话结束后,谈话人要向被谈话人发放有关廉政学习材料,被谈话人要在一个月内向纪委递交一份有关廉政学习体会和廉洁自律措施(廉洁从业承诺书)的书面材料。

该书面材料连同《任职前廉政谈话记录表》、《廉洁自律情况登记表》一并存入领导人员党风廉政档案。

第十条诫勉谈话,是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公司关于实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对谈话对象已经出现的不规范行为或轻微违纪问题及时指出,并明确提出改进意见和相应组织处理的监督教育惩戒制度。

谈话由纪委书记、纪检监察机构领导负责,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

诫勉谈话时,谈话人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

通过谈话,了解和澄清事实真相,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做出改正措施。

诫勉谈话人一般为2人以上。

谈话结束后,主谈话人和被谈话人要填写《诫勉谈话情况登记表》。

诫勉期限从谈话后算起,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

对谈话后仍不按期改正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警示谈话,是指公司纪委针对所属单位在一段时期内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与其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进行的谈话。

谈话由纪委书记或分管领导负责,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谈话人要针对所属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在做认真客观分析评价的基础上,指出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和要求。

谈话结束后,主谈话人和被谈话人要填写《廉政谈话情况表》。

第三章廉政谈话的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廉政谈话工作要严格遵守纪律,谈话人不得泄露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不得将举报材料交给被谈话人(谈话对象)。

被谈话人必须要以对组织和对自己负责的态度,如实汇报自己的思想状况,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得追查、报复举报人。

对违反规定者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公司纪委要加强领导,将廉政谈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动与组织人事部门沟通情况,不断完善创新谈话工作机制。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谈话效果的监督检查,及时收集反馈信息,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十四条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要把被谈话人的《廉政谈话情况表》、《任职前廉政谈话记录表》、《廉洁自律情况登记表》、《诫勉谈话情况登记表》记入廉政档案。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纪委、纪检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1 廉政谈话情况表
填表日期:第号
任职前廉政谈话记录表
廉洁自律情况登记表
单位:填表日期:第号
诫勉谈话情况登记表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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