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
《个人信息权的行政法保护》范文

《个人信息权的行政法保护》篇一一、引言在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个人信息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其保护不仅关乎个人隐私和尊严,也关系到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等问题频发,使得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成为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因此,本文将从行政法的角度出发,探讨个人信息权的保护现状、问题及解决路径。
二、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现状1. 立法现状我国在个人信息权保护方面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为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
然而,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速度远超立法速度,现有法律难以覆盖所有情况,存在一些法律空白和漏洞。
2. 行政执法现状行政机关在个人信息权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各级政府通过设立数据保护机构、加强执法力度等措施,对侵犯个人信息权的行为进行打击。
然而,由于执法力量分散、执法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导致执法效果不尽如人意。
三、个人信息权保护面临的问题1. 法律体系不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不够全面,存在法律空白和漏洞。
同时,不同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交叉和重复,导致司法实践中的困惑。
2. 行政执法力度不够虽然政府在个人信息权保护方面做出了一定努力,但由于执法力量分散、执法标准不统一、执法手段不足等问题,导致执法效果不佳。
3. 企业责任缺失部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忽视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甚至将个人信息用于非法途径。
企业责任缺失已经成为个人信息权保护的重要问题。
四、加强个人信息权保护的行政法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政府应加快制定和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填补法律空白和漏洞,确保法律法规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同时,应加强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和协调,避免重复和冲突。
2. 强化行政执法力度政府应加强执法力量建设,统一执法标准,提高执法效率。
同时,应加大对侵犯个人信息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此外,政府还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
论大数据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

论大数据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大数据已成为当前社会的热点话题。
大数据的涌现为社会经济发展、科学研究等领域带来了诸多机遇和挑战。
在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变得尤为重要。
在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了一种重要的资源。
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健康状况、消费记录等。
这些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传输和利用,不仅关系到公民个人的权益,也涉及到国家的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在行政法中的地位愈发凸显。
行政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基本原则是隐私保护原则。
隐私保护原则是指未经公民本人同意,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收集、使用和披露公民的个人信息。
行政法对于违反隐私保护原则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禁止,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行政法还规定了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披露必须符合合法、正当和必要原则,确保公民个人信息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行政法规定了公民个人信息的权利保护机制。
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可以通过行政救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方式实现。
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的行为,公民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进行行政救济或行政复议。
如果行政机关未能及时回应或回应不满意,公民还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其个人信息的合法权益。
这些机制有效地保护了公民个人信息权利,防范了滥用和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
当前行政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
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还未能完全适应大数据时代的需求。
虽然已有一些专门的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规定,但仍然有一些空白和模糊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个人信息保护的执法力度不够强劲。
部分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执法监管力度不够,导致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和惩治。
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问题依然严重,黑客攻击、数据泄露等事件频发,给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带来了严峻挑战。
《论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范文

《论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篇一一、引言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变得日益普遍,同时也带来了诸多安全隐患。
因此,对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必要性、现行法律体系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必要性1. 维护个人隐私权:个人信息涉及个人的隐私权益,如不加以保护,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泄露,给个人带来不良影响。
2.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个人信息的不当使用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加强行政法保护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 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个人信息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合理利用个人信息有助于推动数字经济发展,而有效的行政法保护是推动这一进程的前提。
三、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现行法律体系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明确了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利用和保护的规范,规定了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四、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体系不够完善:部分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实施细则,导致执法过程中存在困难。
2. 执法力度不够:部分地区和个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意识淡薄,执法部门在处理个人信息侵权案件时存在力度不足的问题。
3. 监管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导致个人信息在收集、处理和利用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
五、完善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措施1. 完善法律体系:制定更加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利用和保护的规范,为执法提供有力依据。
2. 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同时加强对执法部门的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3. 建立监管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过程进行全程监管,确保个人信息安全。
论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

论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关键词:行政主体/个人信息/行政信息/信息公开/个人信息保护法内容提要:行政主体收集、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
我国应尽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信息主体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不能随意处理个人信息,公开对其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利用,规定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原则、监督和救济制度。
利益衡量是目前协调个人信息保护与行政信息公开的适当方法。
随着行政权的扩张和行政活动的日益复杂,行政机关通过各种行政活动收集、处理和利用着大量的个人信息,同时也对个人信息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传统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建构只是通过信息公开法中的例外规定来实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忽视了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的侵犯。
依据联合国指南规定的“不得用非法或者不合理的方法收集、处理个人信息,也不得以与联合国宪章的目的和原则相违背的目的利用个人信息”,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制度应当顺应历史潮流作适当调整。
一、行政主体收集、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的要件个人信息是可以识别本人的一切信息的总和。
作为管理的基础、决策的依据,个人信息是政府活动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
行政机关收集、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在行政活动中是非常必要的。
行政主体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是行政事实行为。
它是行政主体基于职权而实施的,是运用行政权力的结果。
由于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不能产生、变更和消灭行政法律关系,因此它不是行政行为。
但是行政主体收集、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时仍然要遵循一定的规则,符合特定的条件。
(一)有法律依据行政主体收集、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是行政事实行为,从较抽象的角度来讲,任何公权力都应以追求公共利益为其目的,如果一个公权力行为不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则该行为就失去了正当性基础。
公益是行政作用所无法免于考虑的,国家机关之作为倘若背离公益,将失去其正当性。
[1]而判断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就在于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
例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7条第2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各种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
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行政法属性

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行政法属性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一种行政法,具有明显的行政法属性。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
面。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一种行政法规范。
行政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实施的法律规则,用于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
法律规范,旨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它规定了政府和企业在收集、使用、存储、
传输等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这些规定具有明显的行政法效力,需要行政机
关和个人信息处理者按照法律要求进行操作。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和监督执法也主要依靠行政机关。
个人信息保护法设立了专门
的行政机关,如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这些行政机关
在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过程中,具有执法权力,可以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和制止,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违法行为和责任主要是行政法责任。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个人信
息处理活动的违法行为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未经个人授权擅自收集、使用、泄露个人信
息的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等。
这些处罚措施属于典型的行政法责任,
由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实施。
个人信息保护法具有明显的行政法属性。
它是一种行政法规范,依托于行政机关的实
施和监督执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违法行为和责任主要是行政法责任。
个人
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和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行政法体系,为保护个人信息提供了法律
依据和有效手段。
论完善我国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对策

论完善我国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对策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社会信息化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了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也威胁着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和权益。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但实际上,这些法律法规的可行性和实施效果并不足以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
因此,本文将探讨完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的个人信息管理制度个人信息管理制度是实现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而当前我国个人信息管理制度尚不完善。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需要加强个人信息管理制度,建设一个合理、科学、高效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
建立健全的个人信息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强制性的个人信息报告制度,要求所有个人信息采集者都必须向个人信息管理机构申报,在申报期限内提交个人信息采集活动的详细记录、采集方式、处理方式等信息并承担法律责任。
2.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机制,要求个人信息管理机构对采集、处理、存储、交换个人信息的过程进行全面评估,防范安全漏洞和风险。
3.加强个人信息管理机构的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执法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权力,建立每年定期和不定期的巡检机制,对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机构进行制裁。
二、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提高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增强公民的自我保护能力是实现个人信息保护的一个重要途径。
公民应该明确个人信息的重要性、隐私性以及防范个人信息泄露的意义,积极采取保护措施,提高自身的保护能力。
例如:1.公民应该提高自身安全保护意识,增强对不法分子的警惕和防范意识。
2.公民要妥善保管自己的个人账户、密码等重要信息,定期更改密码、备份数据等;在不安全的网络环境下,不要轻易使用自己的账户、密码。
3.公民要拒绝不合理、过多的个人信息采集请求,并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涉嫌非法收集、使用、泄漏个人信息的机构。
三、加强执法力度,严惩不法行为虽然我国已经有了一系列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执法难度大、成本高、利润诱人等因素,不法分子往往能够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益。
《人工智能背景下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研究》

《人工智能背景下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研究》一、引言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在数字化时代的价值日益凸显。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等问题的频发,给个人隐私权、财产权乃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因此,如何在人工智能背景下加强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成为了一个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本文旨在探讨人工智能背景下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现状、问题及应对策略,以期为完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提供参考。
二、人工智能背景下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现状(一)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初步形成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法律体系,包括《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基本法律,以及各行业、各领域的配套法规。
这些法律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二)行政机关在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角色与职责行政机关在个人信息保护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法规,监督个人信息的使用和保护。
同时,行政机关还需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保障个人信息的合法权益。
(三)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执法实践近年来,随着执法力度的加大,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执法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效。
然而,仍存在执法不严、违法成本低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强化执法力度。
三、人工智能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问题(一)法律法规的滞后性现有法律法规在面对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时,往往存在滞后性。
例如,对于人工智能算法的透明度、可解释性等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二)行政执法的挑战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给行政执法带来了新的挑战。
如,如何对人工智能产品进行监管,如何确保个人信息在人工智能系统中的安全等问题亟待解决。
(三)个人信息安全意识的不足个人信息安全意识不足是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等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因此,提高公众的个人信息安全意识是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途径。
四、加强人工智能背景下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的策略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针对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带来的新问题,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论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范文

《论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了一种重要的资源。
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已经成为当今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
个人信息涉及个人的隐私、权益和社会稳定,对于保障个人权益和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行政法的角度出发,探讨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并就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二、个人信息的概念和重要性个人信息是指与特定个人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身份信息、财产信息等。
个人信息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个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个人而言,个人信息是其权利和利益的重要体现,包括隐私权、人格尊严等。
同时,个人信息也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可以用于经济活动、公共管理和服务等领域。
三、行政法保护个人信息的必要性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给个人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和损失。
因此,保护个人信息成为了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行政法保护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个人权利和利益。
个人信息涉及到个人的隐私权、人格尊严等重要权利和利益,行政法保护个人信息是保障个人权利和利益的重要手段。
2. 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和公共利益的损失,行政法保护个人信息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措施。
3. 促进经济发展和信息化建设。
个人信息是经济活动和信息化建设的重要资源,行政法保护个人信息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和信息化建设。
四、行政法保护个人信息的措施为了保护个人信息,行政法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1.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政府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定义、范围、收集、使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2. 设立监管机构。
政府设立了监管机构,负责监督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情况,确保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3. 加强技术保障。
政府加强了技术保障,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来保护个人信息,如加密技术、身份认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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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摘要个人信息是指与某个特定人的相关的,能够通过与其它信息结合识别出本人身份信息的总和。
保障个人信息保护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民主法治建设成就的重要标志。
随着全球范围内现代网络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个人信息网络化程度日益加深,目前我国个人信息相关保护法律尚未完善,致使行政机关肆意滥用个人信息,导致个人的信息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以个人信息的特征为切入点,深入分析行政法领域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和依据,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成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的路径,以期达到弥补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法律漏洞,力求推动我国的立法进程。
关键词: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完善On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inAdministrative LawAbstractPersonal information refers to the sum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that is related to a particular person and can be identified individually or in combination with other information. Personal information is the product of the development and evolution of information society, and the degree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is an important symbol of the achievement of democracy and rule of law in a country or region.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modern net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 the world, the degree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networking is deepening day by day, and the absence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law in our country leads to the increasingly serious problem of violating or abusing personal information by administrative organs in our country. By explaining the basic characteristics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administrative law. And on the basis of the general situation, this paper probes into the main problems and causes of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administrative law, and puts forward the perfect path of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administrative law on this basis, in order to make up for the legal loopholes in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administrative law. Strive to promote the legislative process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in China.Keywords: personal information; administrative law; protection; improvement引言自人类步入近现代社会后,随着政治、经济的快速发展,人类社会的信息传播方式以及产品设备的变革,推动了新的信息文明进程。
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行政机关干预的社会领域不断扩大,行政权力日益扩张,行政机关经手处理个人信息日益增多,这对个人的信息权利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目前,世界范围内己有50 多个国家已经完善了个人信息相关法律保护体系,然而我国对该领域的法律寥寥无几,远远落后于其他国家。
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主要是间接性的规定,其内容杂乱无章,零星的规定在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诸多部门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行政规章之中。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的缺失,严重阻碍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而作为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的核心,行政法保护的缺位将影响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权威性和完整性。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已经启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程序,2019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会议已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法》列入本届立法计划,在此种社会背景下讨论我国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概述作为新时代最有价值的资源,个人信息不仅能够带来商业利润,还为行政机关的决策提供依据,产生公共管理上的效益。
(一)个人信息众所周知,认识事物的首要任务便是概念的界定,概念的分析就是法律研究的起点。
概念具有“特定价值之承认、共识、储藏,减轻后来者为实现该特定价值所必须之思维以及说服的工作负担”之功能①。
当我们准确把握个人信息的概念内涵后,才能正确认识其法律保护背后的价值冲突,从而提出更有针对性的对策进行保护。
1.定义究竟何谓个人信息?综合国内国外的相关法律文件,对于个人信息的认识各有不同,在表述方面也不尽相同,但总体上趋于一致。
1968年联合国的“国际人权会议”中提出的“资料保护”,这是世界上最早出现的有关个人信息的概念。
第一部国内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是1970年德国《个人资料保护法》②,而瑞典于1973年制定的《资料法》则是第一部国家级别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从此以后,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在全球范围陆续展开。
尽管这些国家率先作出了对“个人资料”的界定,但是这一称谓并没有获得普遍认可,这直接体现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对于“个人信息”称谓的表述不一。
在世界立法例上,个人信息通常被称为“个人信息”“个人资料'“个人隐私”。
详见下表1.1:纵观上述国家的立法,尽管在立法名称上有所差异,但这些国家的立法意旨基本一致。
“概念并不影响法律的内容③”。
对于“个人信息”的表述方式在我国亦存在不同称法。
“数据'“资料”“信息”和“隐私”几个词的使用导致了对于个人信息称谓的差异性存在。
采用“个①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52.②齐爱民.拯救信息社会中的人格——个人信息保护法总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77.人数据”概念的有郎庆斌教授①,采用“个人资料”概念的有台湾地区学者许文义②,采用“个人隐私”概念的有陈起行教授③,齐爱民教授早期采用“个人资料”概念,后期转为采用“个人信息”概念④。
综合对比上述学者教授对相关概念的定义不难发现,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个人作为独立存在的个体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个人在生存发展阶段的特征和历史的记录,也是个人在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生产资料。
个人信息的外延和内涵与“个人数据”等上述概念相比更加宽泛更具有优越性,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更加体现了实质性的保护。
因为其并不仅仅局限于个人的隐私,还注重保护个人的数据资料以及其它与之相关联的个人隐私。
因此,可以将个人信息概括为与特定人相关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而识别出其本人的身份信息。
2.特征个人信息在大数据的当下中显得尤为重要,是时代的产物,具有如下特点:(1)主体系自然人个人信息是一种对于自然人而言具有排他性的信息资源。
主体能够根据一些特定的个人数据或个人资料,从而直接识别或间接识别出其本人。
个人信息的主体范围排除法人,仅包括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并且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
之所以将法人排除在个人信息主体范围之外,就是因为法人的产生是自然人为了实现自身特定的目标,基于经济发展的需求而设立的一种概念,是立法层面上的一种技巧。
自然人具有包括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在内的人格利益,而法人不具有自然人所特有的人格利益。
之所以将个人信息的主体范围限定为自然人而非公民,是因为二者具备截然相反的内涵和外延。
所谓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而自然人的内涵和外延比公民更加宽泛,自然人不仅包括具有一国国籍的公民,还包括其他国家的公民以及无国籍的公民。
因此将个人信息的主体认定为自然人,更能充分保障自然人的人格权益和利益。
(2)个人信息具有可识别性通过个人信息的内容,经过判断能够把信息主体直接或间接地“认出来”,这就是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
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特征是经过国际社会立法公认的基本特征,这一特征表明一些虽然与个人信息主体相关联,但无法进行识别的信息将会被排除在个人信息的范畴之外。
①郎庆斌,孙毅,杨莉.个人信息保护概论[M].北京: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11.②许文义.个人资料保护法论[M].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1:18.③陈起行.资讯隐私权法律探讨——以美国法为中心[J].政大法学评论,2000(64).个人信息的识别又可以分为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
所谓直接识别,就是通过现有信息能够直接确认其本人的身份情况,如根据肖像、姓名、身份证号码、生物信息DNA等,可以直接识别出个人信息主体。
反之间接识别仅仅根据现有信息无法完成身份的确认,需要参考其他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才能确定其本人的身份情况①。
以姓名为例,在通常情况下,姓名可以构成直接识别,但是当出现若干个姓名相同的情况下,此时我们就需要根据其性别、生日、家庭住址、头衔、经济状况、职业状况等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从而确定其身份信息。
(3)个人信息具有时效性个人信息作为信息的一种,本身具有信息的时效性,当个人信息从信息源发出后,经过接收、加工、传递、利用这一过程,期间所耗费的时间间隔越短,使用信息越及时,信息的时效性就越强,其蕴含的价值就越高。
自然人经历从出生到死亡的生命过程,其个人的信息总是随着年龄的增长、住址的迁移、工作的变化而不断变化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