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研究
大数据技术背景下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

大数据技术背景下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作者:税正芬来源:《神州·上旬刊》2020年第05期摘要:大数据这个词近年来非常的火热,许多人对它是既陌生有熟悉,熟悉是出现的频率高,陌生是不知道它是如何应用的。
其实大数据现在已经应用到了我们生活的许多层面,比如网络购物、物流快递和医疗等领域,对我们生活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社交工具的使用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产生了大量的数据,甚至可以毫不客气地说,我们已经处在数据的海洋当中了。
随着大数据不断被收集、分析和应用,屡次出现的个人信息泄密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如何在大数据技术背景下保护个人信息,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试图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其深层次的原因,总结一些方法和策略供他人参考借鉴。
关键词:大数据;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引言如今信息化时代已然来临,数据的数量急剧增加,从2007年开始,整个人类制造的信息量有史以来第一次在理论上超过可用存储空间总量。
截至目前,两者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如何在庞大的数据中分析出有用的结果,大数据技术应运而生,但由于“发育”过快造成的问题也逐渐显现。
最为突出的就是,个人信息的应用泛滥,很多主体都在收集个人基本信息,但却缺乏相应的保密措施,导致个人信息泄漏事件诸见报端,如何在大数据技术背景下保护好个人信息成为一个热点话题。
1.大数据1.1 基本概念我们通常所说的大数据是指那些超出我们目前数据库运算能力的数据,大既是指数量庞大,也说明了它内容的多样性。
大数据技术就是为了处理这些庞大、繁多的数据而生的,信息量暴涨,价值密度却越来越低,我们需要利用大数据技术来分析和识别它,从而为我们所用。
为了挖掘数据中隐藏的价值信息,在大数据技术应用之前,很多商业巨头需要花大量的人力物力来分析處理数据,而如今很多企业都有自己的大数据处理平台,比如搜索引擎百度、网络零售阿里巴巴和高德导航等。
这些都得益于如今云架构以及电脑软硬件等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这样大数据技术利用的成本也在逐渐降低,大数据技术也不再那么遥不可及。
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或隐私保护法规汇总

国外在企业收集、利用公众信息方面的政策、措施、规定、法规。
一、美国1.《隐私权法》1974 年12 月31 日, 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隐私权法》(Privacy Act)1, 1979 年, 美国第96届国会修订《联邦行政程序法》时将其编入《美国法典》。
该法又称《私生活秘密法》, 是美国行政法中保护公民隐私权和了解权的一项重要法律。
就“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公开和保密问题作出详细规定, 以此规范联邦政府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 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矛盾。
2该法中的“行政机关”, 包括联邦政府的行政各部、军事部门、政府公司、政府控制的公司, 以及行政部门的其他机构, 包括总统执行机构在内。
该法也适用于不受总统控制的独立行政机关, 但国会、隶属于国会的机关和法院、州和地方政府的行政机关不适用该法。
该法中的“记录”, 是指包含在某一记录系统中的个人记录。
个人记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的姓名或其他标识而记载的一项或一组信息”。
其中, “其他标识”包括别名、相片、指纹、音纹、社会保障号码、护照号码、汽车执照号码, 以及其他一切能够用于识别某一特定个人的标识。
个人记录涉及教育、经济活动、医疗史、工作履历以及其他一切关于个人情况的记载。
《隐私权法》规定了行政机关“记录”的收集、登记、公开、保存等方面应遵守的准则。
2.《电子通讯隐私法》到目前为止,美国并没有一部综合性法典对个人信息的隐私权提供保护,主1/foia/privacy/index.html要依靠联邦和州政府制定的各种类型的隐私和安全条例。
其中最为重要的条例是1986 年颁布的《电子通讯隐私法》(The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Privacy Act,简称ECPA)3。
尽管《电子通讯隐私法》还存在不足,但它是目前有关保护网络上的个人信息最全面的一部数据保护立法。
《电子通讯隐私法》涵盖了声音通讯、文本和数字化形象的传输等所有形式的数字化通讯,它不仅禁止政府部门未经授权的窃听,而且禁止所有个人和企业对通讯内容的窃听,同时还禁止对存贮于电脑系统中的通讯信息未经授权的访问及对传输中的信息未经授权的拦截。
浅谈隐私权司法保护的现状与思考

二、 隐私权 的法律保护现状
我 国《 民法通 则》 巾没有直接规定对 隐私权 的保护 , 是第 l l 但 O 条规定 公 民和法人享有名誉 权, 民的人格 尊严受法律保护 , 公 一般性地规定公 民 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这便为司法解释留下了较 大的空 间。~般认为 隐
私 权 应 当 属 于 人格 尊严 的一 部 分 。 在我国, 人格 权 研 究起 步 较 晚 , 隐私 权 仍 然 是 一 个 蹒 跚 起 步 的新 事 物 。 这 源 于 我 国 目前还 面 临着 很 多方 面 的 问题 。 从 文 化 层 面 看 , 管 中 国传 统 文 化 中 有 许 多 积 极 遗 产 , 是 对 个 人 隐 尽 但
宁 不 受 他 人 非 法 干扰 , 私人 信 息秘 密 不 受 他 人 非 法 搜 集 、 刺探 和 公开 。 为 称 “ 人 生 活秘 密 说 ” [] 有 的学 者 认 为 “ 私 就 是 与 公 共 利 益 无 关 的个 人 私 ,2 还 隐 私 生 活 秘 密 , 所包 容 的 内容 , 私 人 信 息 、 人 活 动 和 私 人 空 间 。 ”3 综 它 是 私 [] 合 来 看 , 两 的观 点过 于 抽 象 和 概 括 , 于 隐 私 的“ ” 本 质 特 征 并 没 有 前 对 私 之 准 确 的反 映 出来 ; 第 三 种 观 点就 明 确 说 明隐 私 是与 “ 共 利 益 无 关 的 ” 而 公 , 它 仅 包 括“ 人 信 息 、 人 活动 和 私 人 空 间 。 ” 私 私 因此 笔者 赞 成这 种 对 隐私 的
但 在 我 国保 护 私权 的 主要 法 律 — — 《 民法 通 则 》 , 没 有 对 隐私 权 作 出 明 中 并
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贯彻执行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 若干
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防控研究——以多元体参与信息时代保护公民隐私为视角

售 公 民个 人信 息罪 将被 告 人蔡 某某 、 黄 某 某 、钟某 某等 3 0人公 诉至 福建 省 宁德市 中 级人 民
法 院 。据 悉 ,此案 系 宁德 市查 获 的最大 一起 出售 公 民个 人信 息案 件 。 第 二类 是无 业人 员 成为犯 罪 一般 主体 。在公 安机 关侦 破 的一 些重 大 案件 中 ,无业 人 员
司 向用户 发送 垃圾 短 信 以及违 法信 息 ,并 且 出卖用 户信 息 。“ 近 日,一份 名 为 ‘ 2 0 0 0 万开
房数据 ’的 资料被 网友 疯狂 下载 。2 0 0 0万 条 数据 大规 模泄 露 ,显示 了 2 0 0 0万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个 受害 人包
括姓 名 、身份 证 、性 别 、出生年 月 日、手 机 号及注 册 邮箱在 内的详 细个 人信 息 。在 2 0 0 0万 条泄 密个 人信 息 中 ,其 中涉 及济 南市 民 1 6 2 7 6 4人 。 ”
已经 成 为公 民个 人信 息犯 罪 的主体 。2 0 1 2年 年底 ,北 京市海 淀 区人 民检 察 院依法 批准 逮捕 了陈 某 、唐某 、 肖某和 张 某 4名 犯罪 嫌疑 人 ,其涉 嫌 盗窃 大型 购物 网站 京 东商城 大 量用户
论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制度构建

论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制度构建作者:肖少启韩登池来源:《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04期收稿日期:2012−12−13;修回日期:2013−04−01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安全危机与法律对策研究‖(12XFX021);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专项人文社会科学类重大项目―政府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的技术规范和法律规则研究‖(CDJKXB12001)作者简介:肖少启(1970−),男,湖南衡阳人,韶关学院法学院讲师,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民法学,法学理论;韩登池(1967−),男,湖北浠水人,韶关学院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法学理论.摘要:个人信息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我国目前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形势不容乐观。
对于个人信息采取何种保护模式,学界进行了广泛而有益的探讨。
为了充分保护个人信息权,规范信息流转制度,维护数字社会的信息安全,我们亟需制定一部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构建健全的权利制度保障体系,从而实现信息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个人信息;权利救济;法律保护;制度构建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3)04−0075−06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无所不在的个人信息及个人信息收集,功能越来越强大的计算机和其他数据处理设备,射频识别、生物识别技术、人脸识别等特新技术,日益加强的管制和数据监控,以及越来越频繁的最初并不是为了收集目的的个人数据的使用,尤其是涉及国家安全、打击有组织的犯罪和恐怖主义等,[1]使得个人信息法律保护面临诸多挑战。
自20世纪50年代起,西方发达国家就开始关注个人信息保护问题,通过立法确立了旨趣不一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模式。
我国正大踏步迈进信息社会,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和重视。
《人格权法》的起草和制定工作正如火如荼地展开,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亦随之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大数据时代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探究

大数据时代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探究作者:张红来源:《财经法学》 2020年第3期* 张红,日本国立冈山大学法学部教授。
本文为2018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法制立法方案研究"(18ZDA136)的阶段性成果。
张红*内容提要:个人信息本来是极其隐私的事物,在大数据时代却时刻处于"裸奔"状态,时刻面临被侵犯的风险。
特别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大数据技术发挥了重要作用,个人信息保护再次引起关注。
整体而言,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个人优先"与"公共优先"的宗旨博弈为出发点,以"个人信息"的概念界定为基础,以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为核心,以个人信息保护机构的独立设置为落脚点,为个人信息的保护奠定了基础。
我国应当积极行动起来,尽快颁布《个人信息保护法》,助力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和数字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大数据时代新冠肺炎疫情当今社会,大数据以及与之相关的互联网、云计算、区块链等接踵而来,谓之大数据时代,它改变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大数据的价值在于对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海量数据的整合提升、宏观把控。
现实中,个人信息侵权严重,如过度收集个人信息、擅自披露个人信息、非法买卖个人信息。
在日本如此,在我国也如此。
在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中,大数据技术被充分运用,诸如有效治疗药物的统计、人员流动的统计与分析。
与此同时,个人信息保护也出现一些新问题,亟待法学界和立法者的关注。
可以说,解决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侵权问题迫在眉睫,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要随之革新并不断完善。
长期以来,日本社会逐渐形成三元法律体系。
一是公法,其中实体法如宪法、行政法、刑事法等,程序法如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
二是私法,如民法典、商法典、公司法、金融商品交易法等。
三是社会法,如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经济法、健康保险法等,也包括个人信息保护法。
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及规制研究

第 45 卷第 6 期2023 年 11 月Vol.45 No.6Nov. 2023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Ningxia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及规制研究廖丽环,俞程(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08)摘要: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争议较大。
从二者的价值、功能、目的等法理基础上分析,应准许原告在公益诉讼中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请求。
由于该制度能够起到私益救济的作用但同时具备惩罚性质,因此应当谨慎适用。
为了防止泛化适用该项制度,应在构成要件、数额确定的考量因素、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方面对其进行制约。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应具备侵权行为人主观故意、信息处理行为的不法性、造成严重结果等构成要件。
该项制度应定位为公法规制的补充手段,若行政罚款、刑事罚金已经能够实现惩戒目的,那么惩罚性赔偿就不应当适用。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私人执法;过罚相当中图分类号:D922.16;D9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5744(2023)06-0138-08一 问题的提出2021年8月2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信息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条款为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为规制不法处理不特定多数人的信息从而侵犯权利的行为提供了公益诉讼的支撑[1]。
但该条文只是比较粗糙的规定,与当下其他领域如环境公益诉讼、消费者保护公益诉讼的规定相比而言略显简陋,在司法实务中易产生不同方面的制度适用争议。
如在“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诉李某公益诉讼案件”中,法院基于不法的信息处理行为判被告人李某支付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就引得学界轩然大波,从而导致个人信息公益诉讼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一度成为学界争议的焦点。
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2019年06月(上)法制博览法制园地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郭淑君西安培华学院,陕西西安710125摘要:大数据时代,侵犯个人信息的案例屡见不鲜,如何保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被侵犯后如何救济,也成为了网络时代特有的问题。
本文从个人信息的概念出发,论述了关于个人信息界定的四种理论学说,在此基础上,对个人信息的立法现状进行梳理,最后提出了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完善对策。
关键词:大数据;个人信息;信息保护与利用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6-0206-02作者简介:郭淑君(1988-),女,汉族,陕西西安人,研究生,西安培华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2016年11月21日,首份《中国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报告》发布,本次调研对全国100多万份调查问卷进行了系统分析研究。
问卷调查显示,超过70%受访者认为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严重,证件复印件、快递单和手机成为了泄露个人信息的主要载体;81%的受访者收到过对方知道自己姓名或单位等个人信息的陌生来电。
由此可见,大数据时代下的信息危机已成为了我们不得不面对的新型问题,如此信息危机下如何有效的进行个人信息保护,也成为了法律界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一、个人信息的界定与识别关于个人信息的界定,目前尚无法律明文规定,理论界比较有代表性的学说包括:关联说、隐私说、识别说、识别能度说等。
其中关联说侧重以关联性为标准界定个人信息,认为个人信息包括与人相关的一切信息;隐私说将隐私与个人信息相结合,即与隐私相关的个人信息才可被界定为个人信息;识别说,是以识别性为标准界定个人信息。
识别性,即该信息具有与信息主体之间存在身份确定的可能性;识别能度理论则通过分析信息与信息主体之间连结关系所能达到的程度,从而界定个人信息,但具体达到什么样的程度可被认定,目前没有统一的界限。
通过对比以上几种学说,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界定个人信息较为合理,在现有法律体系下可予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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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研究
一、个人信息的界定
对于个人信息的界定有大致三种表述,第一种是关联,针对个人信息,包括人的地位、
身份等关于个人的所有信息。个人的信息不仅仅在于个人的隐私,还包括个人在社会活动中
的各种相互关联的相关信息。另一种表述是个人的隐私,这种表述任务个人信息是关于自然
人的隐私加以保护,如美国颁布的《隐私权法》。个人的信息隐私在美国收到侵权行为法和宪
法的保护。第三种表述是识别说,个人信息为可以识别的自然人,通过识别号码或者其他的
特定的身份等多个因素被识别。包括姓名、身份证明、财务状况、社会活动等等。
二、个人信息保护现状
随着公民法制意识的逐步提高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越来
越重视以及对个人信息的处理成本逐渐降低,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约束机制,一些政
府服务机构出现利用职权之便任意收集、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的想象,没有按规定对收集到的
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有效保护,同时也不可能把个人信息还给本人,这就出现了信息主任无法
掌控自己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很多情况下都不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怎么被传递出去了,甚至
连政府机关对个人信息的收集、整理、利用过程都不清楚。还有就是一些社会人员为了利益
可图,通过非法途径收集个人信息,再进行篡改甚至转卖,这种现象是越演越烈。比如,我
们手机上经常手机到的垃圾短息、彩信等现象,都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干扰了人
们的日常生活。造成如此混乱的现状有以下几点原因:首先是一些政府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
缺乏法律依据对此行为的约束和管制。他们有时在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时根本不说明理由,或
者说没得理由,同时对收集到的个人信息不按规定整理、利用,甚至出现对个人信息任意传
达、滥用,对无用的个人信息也不按程序消费,对个人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利用都不规范。
然后是对政府机关、公共服务机构收集、整理、利用个人信息的行为缺乏有效监督。当前,
一些公共服务机构为了谋取私利,滥用公民的个人信息。政府要完善制度,保存在公共机构
的个人信息就必须得到有效保护。
三、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措施
3.1明确宪法基础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计算机、自动化设备在政府行政机关里得到充分应用,这对
个信息和隐私的安全性造成了一定威胁,由此,很多西方国家专门为个人信息、隐私的保护
提供宪法基础。比如,德国是将个人的人格权延伸出信息自决权为宪法基础,美国是从隐私
权需要保护延伸到个人信息需要保护。不断加强保护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文明达
到一定高度的表现,也是社会法制得到健全完善的体现。
目前,我国的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保护个人信息的条文,也没专门针对个人信息权保护
进行立法。只是在少数分散的法律文件中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有所体现,还是针对消极防
御公权力方面而进行的片面立法。由于我国宪政制度建设起步较晚,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
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宪法,这需要一个长期实践过程,不是一时半会就能解决的。将个人信
息保护问题上升到宪法的高度,也不是说西方发达国家把个人信息的保护已经写进宪法了,
我们马上也要照搬执行,这既不科学也不现实。如果频繁的修改宪法就会严重影响宪法的权
威性,在严格遵守宪法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完善行政法来促进宪法的发展。因此,我们要在
遵守宪法保障人格尊严的原则下,为分布立法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让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得到
切实解决。
3.2建立保护制度
建立完善信息保护制度,要将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充分结合,相互促
进。随着社会法制的健全和公民法制意识的提高,信息公开对提升现代公众的信任度极为重
要,相当于水和空气对生命的重要性,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是建设现代民主法制的
前提条件,也是行政法治的基本要求。信息资源的公开,能有效提升公民的知情参与权,能
有效能监督政府行使公权力,能有效防止政府的腐败行为,能有效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对
充分发挥信息资源的公共作用具有重要作用。公民应该具有对政府以及公共管理机关拥有的
信息资源的知情权,这是信息公开的法律基础,行政信息公开制度与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紧密
相连。强化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也是保护现代社会人格利益的重要体现。如果个人信息得不
到权利保障,个人无法对自己信息隐私的有效保护,不仅严重损害了个人的人格利益,而且
还可能遭受其他更为严重的损害。近年来,人们对个人信息具有保护个人自由、促进信息公
开等方面的认识有所提高,这是社会法制进步的体现。
3.3完善行政法规
要有正当的程序规则,就必须完善行政法规。建立健全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是现代行政法
治的核心机制。在传统的普通法中,起初的自然正义原则只在法院的审判中有所体现,随着
时代的发展进步,这一原则也逐渐演变成了行政法中基本原则。自然正义原则针对行政权力
的行驶来说,是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具有两个核心思想。一是公民的公平听证规则,就是
说当人在形式公权力时,如果出现对他人有不利影响的情况,必须要听取对方绝大数人的意
见和建议。二是避免偏私规则,任何人不能作为办理涉及自身案件的判决者,作为法官裁决
某案件时,不能出现图有偏见和私利的现象。行政机关存在对涉及到对个人信息的收集、整
理等具体环节的个人信息行为,这些行为既有利于行政服务,又有利于福利行政;既可以在
职权范围内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也可以对相关人的申请中对个人的信息进行收集处
理。这需要在严格的规定制度中进行,规则对个人信息的行为,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正当程序
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传输。
四、总结
综上所述,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可以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目的,并界定个人信息的
内容,并且提供适当的行为模式。明确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并区分个人信息与公共信息。在
搜集个人信息时必须征得本人的同意,并告知信息收集的目的,以保护个人信息的处理安全
性。对于个人信息的获取要给予必要的限制,以促进个人信息的合理性,让奇发挥其利用的
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