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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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城市环境,降低噪声和粉尘污染,节约资源,确保工程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监督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混凝土(也称预拌混凝土)是指使用水泥、骨料、外加剂等,实施集中搅拌,以商品形式通过运输车提供给建设工地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第四条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强制使用商品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业、公安、交通、环保、综合执法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商品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立和资质管理第五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置,应符合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

第六条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未取得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禁止生产、经营商品混凝土。

第七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按资质等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擅自越级或超营业范围经营。

第三章商品混凝土的供应和使用第八条市城市规划区,大洼县城、盘山新县城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须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九条应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开发)、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可以在现场搅拌混凝土:(一)建设工程为砖混结构的(混凝土基础除外)。

(二)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商品混凝土专用车辆无法到达建设工地的。

(三)因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不足,无法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四)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五)其它确需在建设工地现场搅拌的。

第十条应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建设(开发)、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工程需要,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供需合同,并报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备案.第十一条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混凝土报价一律按现行定额的流态混凝土子目计价,进入直接费参加取费。

第十二条商品混凝土供应价格由供需双方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最高限价。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范本(2篇)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范本(2篇)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使用,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筑行业的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商品混凝土的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环节。

其中,商品混凝土指按照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具备规定强度、细度模数、坍落度等性能的混凝土产品,以供外部销售为目的。

第三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生产。

第四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五条商品混凝土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保证运输安全和运输效率。

第六条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要求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施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施工质量。

第二章商品混凝土生产第七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拥有合法的生产场地和生产线设备,场地面积应满足生产要求,并设有足够的配料设备、搅拌设备和运输设备;2.配料设备、搅拌设备和运输设备应具备相应资质,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3.生产企业应当组建专业的技术团队,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经验;4.生产企业应当执行国家相关标准,配制商品混凝土,确保产品质量。

第八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方案,包括原材料的选用、配比设计、生产过程的控制和产品质量的检测等。

第九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生产。

第十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原材料供应商的评价制度,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和可靠性。

第三章商品混凝土运输第十一条商品混凝土的运输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要求,运行状况良好,装载容量不得超过设计要求;2.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当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并熟悉商品混凝土的运输过程和安全要求;3.运输车辆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4.商品混凝土的装载、卸载过程应当安全、高效,避免材料的污染和浪费。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范文(4篇)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范文(4篇)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混凝土的生产、运输和使用管理,依法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范围内生产、运输和使用的商品混凝土。

第三条商品混凝土是指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配合比、生产工艺和质量要求生产的混凝土,用于建筑工程或其他工程。

第四条商品混凝土的生产、运输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任何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生产、运输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混凝土。

第五条生产、运输和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运输和使用资质,并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相应的工作。

第六条商品混凝土的生产、运输和使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1. 配合比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2. 原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原材料。

3. 生产工艺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严禁采用不规范的生产工艺。

4. 施工现场应当进行必要的施工监控和质量检验,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5. 建筑工程或其他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七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注册,取得相应的生产资质,并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组织生产。

第八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和权利,划定工作职责,确保生产过程中的监控和检验。

应当配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确保生产质量。

第九条商品混凝土生产前,应当制定相应的配合比,明确原材料的种类和数量,确保配料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第十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中,应当严格控制原材料的加工和混合过程,确保混凝土质量稳定。

第十一条商品混凝土生产完成后,应当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第十二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产品追溯体系,记录生产过程和质量检验结果,方便跟踪追溯。

第三章运输管理第十三条商品混凝土的运输企业应当依法注册,取得相应的运输资质,并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组织运输。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模版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模版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混凝土生产和使用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商品混凝土行业的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商品混凝土是指经过标准化生产、供应、使用的混凝土。

本规定适用于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供应商、建筑施工单位等相关主体。

第三条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使用应当注重科学管理、安全施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使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环保第一”的原则。

第六条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使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体系,确保操作规程的科学性和严密性。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七条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建立健全生产设施和管理机构。

第八条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应当按照施工方需求和技术要求进行配比,并制定相应的施工工艺流程和质量控制计划。

第九条商品混凝土的原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并进行质量监测和管理。

第十条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企业应当进行日常巡检和定期检测,确保设备运行正常,生产过程稳定。

第十一条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应当对生产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参数进行实时监控和记录,并建立相应的数据管理系统。

第三章供应管理第十二条商品混凝土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建立健全供应网络和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商品混凝土的供应应当按照施工方需求和技术要求提供合格的产品,并进行质量检验和管理。

第十四条商品混凝土的供应商应当确保供应的混凝土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并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商品混凝土的供应商应当建立健全商品混凝土质量追溯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可追溯和可控。

第四章施工管理第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依据工程设计要求和商品混凝土的性能指标进行施工,并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混凝土浇筑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对混凝土的浇筑、养护、封罩等过程进行管理,确保混凝土的强度、密实度和防水性能。

2023年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2023年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2023年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混凝土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公众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混凝土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各个环节,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商品混凝土。

第三条商品混凝土是指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由专业企业生产的混凝土,供应给需求方的产品。

第四条商品混凝土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确保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在合法设立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机构和质量控制人员。

第七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选择优质的原材料,严格按照配比要求进行生产。

第八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进行严格的生产检测,确保生产的混凝土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进行记录和留存,以备日后质量追溯和管理。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条商品混凝土销售企业应当依法依规经营混凝土销售业务,不得以低价、假冒伪劣等手段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第十一条商品混凝土销售企业应当确保所销售的混凝土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得以次充好、掺杂、掺混等方式降低质量。

第十二条商品混凝土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追溯体系,及时了解和掌握所销售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情况。

第十三条商品混凝土销售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混凝土信息,包括产品规格、质量等级、生产企业信息等。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四条商品混凝土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和设计要求使用混凝土,不得私自更改混凝土配比。

第十五条商品混凝土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施工质量管理制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第十六条商品混凝土使用单位应当进行隐患排查和控制,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七条商品混凝土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处理,遇到质量问题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加强对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砼构件质量管理制度

砼构件质量管理制度

砼构件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提高砼构件质量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砼构件生产、加工、质检等相关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砼构件的质量管理应依据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结合施工工艺和质量要求进行。

第四条砼构件质量管理应建立科学的质量保证体系,加强素材管理、工艺管理和检测验证环节。

第五条砼构件的生产、加工、质检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履行相关责任,加强自身管理,保证产品质量。

第六条加强砼构件质量安全防范,提高产品质量合格率和市场竞争力。

第二章砼构件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第七条砼构件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分为:砼构件生产单位、砼构件加工单位、质检机构。

第八条砼构件生产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部门,设立质量管理岗位,明确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第九条砼构件加工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工作小组,指派专人负责砼构件质量管理工作,协助生产单位做好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条质检机构应设置质检部门,配备质检人员,负责对砼构件的质量检测和验证等工作。

第三章砼构件质量管理要求第十一条砼构件生产、加工、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要求生产产品,不得违章生产。

第十二条砼构件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目标,落实质量责任,不断改进产品质量。

第十三条砼构件加工单位应加强工艺管理,确保生产工艺符合要求,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四条砼构件质检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和技术人员,严格按照标准和规范进行质量检测和验证。

第十五条砼构件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应加强,对质量安全隐患进行定期排查,及时整改。

第四章砼构件质量管理措施第十六条砼构件生产单位应加强原材料的质量管理,确保原材料符合设计要求。

第十七条砼构件生产及加工过程中应落实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工艺流程,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八条砼构件质检机构应加强对产品的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第十九条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砼构件,应及时追溯、召回,并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04商砼生产企业管理规定

04商砼生产企业管理规定

伊州质监[2011]04号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建设项目用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州直各县、市、口岸质监站及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为确保建设工程混凝土的浇筑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的整体质量,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商品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现将《伊犁州直建设项目用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并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及时转发至本辖区各施工、监理企业及商品混凝土生产等单位并做好宣传落实工作。

二、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备案和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对商品混凝土质量的抽查检查力度,并建立监督档案等。

三、在实施过程中应认真总结经验,如遇有问题及时与州中心站联系解决,并及时上报有关信息,为进一步完善《规定》提供依据。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建设项目使用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为了加强我州建设项目使用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监督管理,切实保证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和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制定本规定。

一、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遵循以下规定1.商品混凝土生产应具有建设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批准的相应的资质和营业执照以及企业法人登记等。

2.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持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人登记等手续在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备案手续。

3.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与商品混凝土使用方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供货合同,并在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4.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依合同约定供应混凝土时,应同时随车提供商品混凝土使用说明书,向使用方进行技术交底。

商品混凝土使用说明书(技术交底资料)应载明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水灰比;塌落度;所用水泥厂家、品种及强度等级;掺合料、掺加剂的厂家品种和用量;混凝土搅拌时间及出盘时间;符合该强度等级的混凝土试验配合比以及根据砂、石实际含水率进行调整后的施工配合比等资料。

5.商品混凝土所用各种原材料,均应具有产品出厂(场)合格证、出厂质量检验报告以及现场复检报告。

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精编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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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是指建筑、市政建设工程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构件生产企业)和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企业(以下简称凝土生产企业)。

第三条建设部负责归口全国构件和混凝土生产的资质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所有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

第四条下列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本规定进行资质审查: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二、集体所有制企业;三、私营企业;四、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企业;五、兼营构件和混凝土生产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企业附属的非独立核算的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也应安本规定进行资质审查。

第二章资质审查管理第六条建设部负责制定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构件生产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附件一);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附件二)。

第七条构件生产企业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等级,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按附件三表格内容,每年向建设部填报备案。

建设部将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第八条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资质等级证书》。

《资质等级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两种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资质等级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第九条企业申请资质等级,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二、企业法人代表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技术职称证件;三、企业年报统计资料;四、企业基本情况和有关文件、证明。

第十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1991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建法[1991] 798号《建设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企业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资质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及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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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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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93年10月12日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建设部
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是指建筑、市政建设工程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构件生产企业)和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企业(以上简称混凝土生产企业)。

第三条建设部负责归口全国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所有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

第四条下列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本规定进行资质审查: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私营企业;
四、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企业;
五、兼营构件和混凝土生产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企业附属的非独立核算的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也应按本规定进行资质审查。

第二章资质审查管理
第六条建设部负责制定构件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构件生产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附件一);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附件二)。

第七条构件生产企业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等级,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按附件三表格内容,每年向建设部填报备案。

建设部将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第八条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资质等级证书》。

《资质等级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两种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资质等级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第九条企业申请资质等级,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代表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技术职称证件;
三、企业年报统计资料;
四、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和有关文件、证明。

第十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1991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建法〔1991〕798号《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企业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资质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及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新开办的企业,应申请暂定资质等级,取得暂定资质等级一年内,企业管理健全和产品质量稳定一年后,申报审定相应的正式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经审定的企业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由资质审批部门发布公告,未经资质审批部门批准,其他单位不得发布企业资质等级公告。

第十三条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丢失,必须在所在省或市级报纸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第十四条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复检制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复检办法。

经复检不合格的企业,降低其企业资质等级或注销《资质等级证书》,并写出复检报告,上报建设部。

第三章企业变更管理
第十五条企业改变名称、办公地址、生产场所、法人代表、技术、财务、经济负责人、经济性质、经营方式和隶属关系,应在企业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或变动人员的任免文件和新任人员的资历情况,向资质等级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企业申请变更资质等级或营业范围,应向资质等级审批部门提交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企业资质状况说明,并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七条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迁移,应在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30日内,到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登记,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八条企业歇业、转产、破产或因故终止营业,应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收缴《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

本章上述各条企业变更,经资质等级审批部门登记或批准后,均应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有关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企业必须按照审定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无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不准生产和销售构件和商品混凝土。

第二十条企业不按本规定办理资质审批手续或在申办资质等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或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已审定企业资质等级的,降低其企业资质等级或注销《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十一条无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营业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产品质量低劣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处以警告、通报、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曝光,降低其企业资质等级,注销《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十二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等级证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缴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对有关责任者个人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罚款。

第二十三条罚款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已审定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的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实行企业资质动态管理,针对构成及影响企业资质的人员素质,生产规模及工艺、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等发生的明显变化,已经高于或低于原资质等级标准时,对其资质等级上浮或下调、对其营业范围扩大或缩小。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一级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也可按有关法律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6)城建字第18号《混凝土建筑构件厂营业管理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199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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