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安全管理规定8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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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规范

国安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规范

一、总则为了加强国家安全领域数据安全管理,确保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规范适用于我国国家安全领域涉及的数据采集、存储、传输、使用、处理和销毁等各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

三、数据安全管理制度1. 数据分类与定级根据数据涉及的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商业秘密的程度,将数据分为以下类别:(1)国家安全关键数据: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利益的数据;(2)重要数据:涉及国家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的重要数据;(3)一般数据: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一般性数据。

2. 数据安全责任(1)数据拥有者:负责所拥有数据的分类、定级、保护、使用和销毁等工作;(2)数据使用者:按照数据分类和定级要求,对所使用的数据进行安全保护;(3)数据提供者:确保提供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数据安全责任。

3. 数据安全保护措施(1)物理安全:确保数据存储设备、传输线路等物理设施的安全,防止数据被非法侵入、窃取、破坏;(2)网络安全:加强网络安全防护,防止网络攻击、病毒、木马等对数据的侵害;(3)应用安全:对数据处理应用进行安全设计,防止数据被非法访问、篡改、泄露;(4)人员安全:加强数据安全意识教育,提高数据安全防护能力。

4. 数据安全事件应对(1)数据安全事件报告:发现数据安全事件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2)数据安全事件调查:对数据安全事件进行调查,查明原因,追究责任;(3)数据安全事件处理: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措施,消除数据安全风险。

四、监督与检查1.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对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 各级国家安全部门、公安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按照职责分工,对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附则本制度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的数据安全,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提高数据管理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的各类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信息、业务数据、员工信息、财务数据等。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数据安全管理是企业的基本管理要求之一,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并不断改进和完善管理制度,保障数据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数据分类和等级第四条根据数据的重要性和敏感程度,将数据分为多个等级,不同等级的数据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五条数据的重要性,主要是指数据对企业的核心业务运营和决策的重要性。

数据的敏感程度,主要是指数据的保密性和隐私性。

第六条数据按照等级进行分类和划分,分为公开级、内部级和机密级。

具体划分标准由数据安全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章数据使用和访问控制第七条所有的数据使用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企业内部的规定,禁止非法使用、滥用和泄露数据。

违反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相关部门应根据数据的等级和敏感程度,制定相应的访问权限控制策略,并确保数据的访问仅限于有权限人员。

第九条人员离职或调岗时,要及时收回其对应的数据访问权限,避免数据的滥用和泄露。

第四章数据存储和备份第十条数据存储设备和服务器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排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安全性。

第十一条数据存储设备和服务器要定期备份,并将备份数据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并设有恢复机制,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五章数据传输和共享第十二条数据传输过程中要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采用加密传输方式,防止数据被窃取或篡改。

第十三条数据共享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明确数据的使用范围和保密责任,防止数据被滥用或泄露。

第六章数据安全事件处理第十四条一旦发生数据安全事件,相关部门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安全威胁,并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9.24•【文号】国务院令第790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0号《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24年8月30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强2024年9月24日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数据处理活动,保障网络数据安全,促进网络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也适用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展网络数据处理活动,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促进网络数据开发利用与保障网络数据安全。

第四条国家鼓励网络数据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加强网络数据安全防护能力建设,支持网络数据相关技术、产品、服务创新,开展网络数据安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促进网络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

第五条国家根据网络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对网络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第六条国家积极参与网络数据安全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国家支持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制定网络数据安全行为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指导会员加强网络数据安全保护,提高网络数据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数据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和范围本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企业数据的安全性和机密性,并规范数据的存储、使用和传输。

适用范围包括企业内部所有员工、供应商和合作伙伴。

2. 责任与义务2.1 全体员工应意识到数据安全的重要性,并严格遵守和执行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2.2 部门经理应负责监督本部门内数据的安全管理,并确保员工遵守规定。

2.3 IT部门负责建立数据安全保障系统,并对系统进行管理和维护,以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机密性。

3. 数据分类与保密等级3.1 数据应根据其重要性和敏感程度进行分类,包括公开信息、内部信息和机密信息。

3.2 机密信息应进行加密和权限控制,只允许授权人员查看和使用。

4. 数据存储与备份4.1 所有数据应存储在经过安全认证的存储设备中,并定期对存储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

4.2 数据备份应定期进行,备份数据应存储在安全的地方,并恢复能力应得到验证。

5. 数据使用和传输5.1 数据传输过程中应采用安全的通信协议和加密技术,以防止数据泄露和篡改。

5.2 员工在处理数据时应遵守相应授权和权限,不得非法复制、传播或篡改数据。

6. 系统访问控制6.1 分配合理的用户权限,并实施严格的访问控制措施,包括账号和密码管理,以确保只有授权人员可以访问敏感数据。

6.2 定期对用户权限进行审查和撤销,以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

7. 数据安全事件和违规行为的处理7.1 如发生数据安全事件,相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如通知和跟踪事故原因,并修复受影响的系统或设备。

7.2 对于违反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停职和辞退。

8. 安全意识培训和审查8.1 企业应定期组织数据安全培训,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知识,确保员工了解和遵守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8.2 定期对数据安全制度进行审查和更新,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威胁和技术环境。

以上是一份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的简要描述,具体的制度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完善和调整。

个人信息安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个人信息安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管理,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个人信息和数据泄露、损毁、篡改等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个人信息和数据的业务流程、技术系统、管理人员及合作伙伴。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和数据必须合法、正当、必要,不得超出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范围。

2. 安全、保密原则: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和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防止信息泄露、损毁、篡改。

3. 责任明确原则:明确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4. 持续改进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技术发展和管理需要,持续改进个人信息和数据处理流程。

第二章个人信息与数据收集第四条收集个人信息和数据时,应当明确收集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告知用户。

第五条收集个人信息和数据应当遵循以下要求:1. 收集目的明确,不得随意扩大收集范围。

2. 收集方式合法,不得采取欺骗、误导等手段。

3. 收集范围合理,不得超出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范围。

4. 收集信息完整,确保个人信息和数据的准确性。

第三章个人信息与数据使用第六条使用个人信息和数据应当遵循以下要求:1. 使用目的明确,不得超出收集目的。

2. 使用方式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 使用范围合理,不得超出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范围。

4. 使用信息完整,确保个人信息和数据的准确性。

第四章个人信息与数据存储第七条存储个人信息和数据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 采取物理、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存储设施安全。

2. 采取加密、脱敏等技术手段,确保个人信息和数据的保密性。

3. 定期检查存储设施,防止数据损坏、丢失。

第五章个人信息与数据传输第八条传输个人信息和数据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 采用安全协议,确保传输过程安全。

2. 采取加密、脱敏等技术手段,确保个人信息和数据的保密性。

商业银行数据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商业银行数据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商业银行数据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加强数据安全管理,结合《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银保监发〔2018〕22号)、《银行集团信息安全管理策略》等内外部有关规定和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术语及定义(一)信息:关于客体(如事实、事件、事物、过程或思想,包括概念)的知识,在一定的场合中具有特定的意义。

(二)电子数据:信息的可再解释的电子形式化表示,以适用于通信、解释或处理,在本办法中简称为“数据”。

(三)个人信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

本规定中的自然人包含本行零售个人客户、机构客户中的个人主体、以及本行员工、关联企业涉及的员工等各类个人信息主体。

(四)数据所有者:本行采集、创建数据的单位和岗位,决定处理数据的目的和方式,对数据安全承担最终责任。

信息系统主办单位为信息系统数据的所有者。

(五)数据处理者:受数据所有者委托,进行数据采集、存储或处理活动的单位和岗位。

(六)数据使用者:利用数据开展经营管理、业务活动的单位和岗位。

(七)数据控制者:有能力决定数据处理目的、方式等的单位和岗位。

(八)数据主体:数据主体拥有对数据的最终权利。

个人信息主体为所标识的自然人,机构客户信息主体为所标识的政企机构,监管信息主体为发文监管机构,本行经营管理信息主体为对应的数据所有者。

(九)汇聚融合:大量数据集中进行一定的清洗、重组、关联分析后形成的新的数据。

(十)共享:数据控制者向其他控制者提供数据,且双方分别对数据拥有独立控制权的过程。

(十一)转让:将数据控制权由一个控制者向另一个控制者转移的过程。

(十二)公开披露:向社会或不特定群体发布信息的行为。

(十三)委托处理:将本行数据委托给合作机构(包含外包服务机构与外部合作机构)进行处理操作的行为。

(十四)明示同意:个人信息主体通过书面、口头等方式主动作出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声明,或者自主作出肯定性动作(包括主动勾选、主动点击“同意”“注册”“发送”“拨打”、主动填写或提供等),对其个人信息进行特定处理作出明确授权的行为。

数据安全管理规定规章(3篇)

数据安全管理规定规章(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数据安全管理,保障数据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数据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组织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数据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数据安全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分级分类:根据数据的安全风险和重要性,对数据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三)安全可控:确保数据在采集、存储、使用、传输、共享、销毁等各个环节的安全可控。

(四)责任到人:明确数据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落实数据安全责任。

第二章数据分类分级第四条数据分为以下类别:(一)国家秘密数据: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按照国家秘密的密级划分。

(二)商业秘密数据:涉及企业商业利益,具有保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期限的数据。

(三)个人信息数据:涉及个人隐私,具有敏感性和保密性的数据。

(四)一般数据:不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数据。

第五条数据分级:(一)一级数据: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重大经济利益,一旦泄露可能对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数据。

(二)二级数据: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一般经济利益,一旦泄露可能对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害的数据。

(三)三级数据:涉及一般经济利益,一旦泄露可能对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数据。

(四)四级数据:不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重大经济利益的数据。

第三章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第六条数据安全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对数据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二)数据安全保密: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数据进行保密管理。

(三)数据安全防护: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数据在存储、传输、使用等环节的安全。

(四)数据安全监测:实时监测数据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事件。

(五)数据安全培训:对相关人员进行数据安全培训,提高数据安全意识和能力。

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二、数据分类与管理1.数据分类根据敏感程度和机密性将数据划分为三类:(1)公开数据:不涉及机密和敏感信息的数据,可以公开传输和存储。

(2)内部数据:包括部分敏感信息的数据,仅允许内部员工访问和使用,不得外传或未经授权使用。

(3)机密数据:包括敏感信息和商业秘密等重要数据,仅限特定人员访问和使用,绝不得泄露、丢失或用于非法目的。

2.数据管理(1)合法获取:数据采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组织规定,严禁使用非法手段获取数据。

(2)数据备份:对内部数据和机密数据进行定期备份,确保数据的安全可恢复性。

(3)数据传输:通过加密通道传输敏感数据,确保数据在传输过程中不被窃取、篡改或截获。

(4)数据存储:内部数据和机密数据需存储在安全可靠的服务器或存储设备中,避免存储在易受攻击的环境中。

(5)数据清除:在数据不再使用时,及时进行彻底的数据清除和销毁,防止未经授权访问和恢复。

三、权限管理与控制1.用户权限管理(1)用户注册:用户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进行注册,禁止使用虚假身份注册。

(2)权限分配:根据用户职责和需要,分配相应的权限,确保用户仅能访问和修改其工作任务所需的数据。

(3)账号管理:定期进行账号权限的检查和审计,及时注销已离职或不再需要的账号。

2.访问控制(1)身份认证:对用户登录或访问系统时进行有效的身份认证,避免未经授权人员访问系统和数据。

(2)权限验证:根据用户身份和权限进行访问验证,确保用户仅能访问其权限范围内的数据。

(3)操作审计:对重要操作进行日志记录和审计,保留一段时间内的操作日志,便于发现违规行为和追踪责任。

四、数据安全保护1.网络安全(1)防火墙:设置和配置防火墙,阻止非授权的网络访问和攻击。

(2)入侵检测系统:安装入侵检测系统,及时发现和阻止针对系统和数据的入侵行为。

(3)安全更新:定期检查和更新网络设备和软件的安全补丁,及时修复已知漏洞。

2.数据加密(1)数据传输加密:通过SSL/TLS等加密协议来保护敏感数据在传输过程中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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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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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XXX信息系统核心数据安全,维护数据所有者权利,明确利益相关者的责任与义务,按照分类管理、分级保护、授权使用的原则,根据《XXX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及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等有关要求,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管理的数据均为非涉密的数据,XXX系统已标识密级的文件或已声明密级的数据不纳入本规定管理范畴。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XXX信息系统环境中的数据安全管理工作。

XXX各单位、部门均应按本规定开展数据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术语定义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数据所有者是指,对所管理业务领域内的信息或信息系统,有权获取、创建、维护和授权的业务主管。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利益相关者包括数据创建者、数据所有者、数据管理者、数据使用者及信息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本规定所管理的数据涵盖以纸质、电子等形式存在的文件和非文件形式的信息及其衍生物。

其中,非文件形式的数据包括数据库及配置文件中的数据、配置信息等。

第三章职责定义
第七条数据创建者负责针对其所创建数据的内容和价值提出分类分级建议,提交对应级别数据所有者确认。

第八条来自XXX信息系统以外的数据,数据承接者视同创建者行使提出分级分类建议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数据所有者具有确认数据类别和敏感级别、确认销毁、提出技术保障需求、审查自检和审计报告、做出安全事件处置决定等权利和义务。

其中,XXX业务数据的所有者为XXX指定的相应业务部门。

第十条各类数据的责任部门是该类数据的管理者。

数据管理者作为数据所有者的代理者,代理数据所有者从事数据管理工作,负责其所管辖范围内数据的安全管理工作。

数据管理者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数据类别和敏感级别的标识与声明,根据级别进行管理与保护,数据使用培训,执行销毁操作并声明,定期自查提交报告,配合数据安全违规调查等。

第四章分类与分级
第十一条数据按其内容和用途不同分为技术类数据、行政管理类数据、业务类数据以及安全运行类数据。

第十二条数据分级应根据其价值、内容的敏感程度、影响及发放
范围进行确定。

第十三条数据管理者负责制定其分管领域内数据敏感等级的划分规则,并制定和发布本部门或本领域的数据敏感等级目录。

第五章标识与声明
第十四条数据的分类分级标识、声明是数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自其标识、声明之日起,数据及其标识、声明不得分离,数据管理者和数据使用者均须按照标识、声明的类别和级别安全管理和使用数据。

第十五条对于文件形式的数据,须由数据管理者在文件明显位置标识其类别、敏感级别、失效日期等,且文件和标识不能分开。

标识应该醒目,标识格式应统一,标识方法应便于审计。

对于非文件形式的高敏感级别数据,如无法标识,须进行声明。

第十六条失效日期指数据敏感级别的有效性截止日期。

到达失效日期后,应对数据进行重定级。

第十七条对于敏感级别高的数据,须由管理者对数据名称、类别、敏感级别、失效日期等以声明文件的形式进行声明,声明文件须由数据所有者审批签字。

声明文件须跟随数据一起保管和传递。

(声明文件模版详见附件)
第十八条多个不同敏感级别的数据合并在一起时,按最高敏感级别给混合数据进行标识和声明。

第六章保管与保护
第十九条数据管理者须按照数据的敏感级别实施对应的保管与保护措施,并确保满足数据所有者对数据的安全要求。

第二十条数据管理者在日常管理中,须对数据按敏感级别分级防护,采取对应的存储、归档、设定保存期限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敏感级别高的数据纸质文件须参照XXX秘密级文件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保管和保护。

敏感级别高的电子数据须采用必要的访问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数据管理工作应该首选技术手段加管理要求实现。

必须加强针对数据管理工作的技术手段的研究、选型、部署、维护等。

第二十三条敏感级别高的数据自产生之日起,所有者提出的技术保障需求应同步到位。

如技术上无法达到,技术部门应持续跟踪技术进展,逐步使技术手段能够满足各项管理要求;对于已成熟并可采纳的技术手段,技术部门应验证其功能可靠性,逐步引入,持续优化技术保障工作。

第七章数据使用
第二十四条数据使用者在使用数据时,须注意识别数据的敏感级别,按照其敏感级规范数据操作使用行为;使用中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举报,并积极配合违规事件的调查;自觉遵守数据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数据使用者须保证其所使用数据来源的合法性,不私自拷贝、使用、传播、保存与自己工作无关的数据。

第二十六条数据使用者和数据管理者无权未经所有者批准向发布范围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中心数据或其衍生物,否则视为违规;如因工作原因需要对外提供的,应经数据所有者确认,并记录、备案、备查。

第二十七条XXX业务数据须按主管业务部门授权或管理规定要求对外提供,否则视为违规,并需做好数据提供记录,备案、备查。

第二十八条数据管理者要对数据使用情况进行掌控和审计,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依本规定进行处置。

第八章数据销毁
第二十九条数据管理者有按照数据所有者要求清理和销毁原始数据的义务。

第三十条数据使用者应具有数据安全清理和销毁的意识,具有按
照数据管理者的要求清理和销毁本地临时数据、中间文件、过程文件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数据管理者和数据使用者具有按照规定记录清理和销毁数据过程,并接受安全管理人员审计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数据管理者和数据使用者在清除和销毁电子数据时,须保证清除和销毁的彻底性。

第九章安全检查与审计要求
第三十三条数据管理者有义务监督数据的安全使用,负责所管理数据的自查工作。

周期性地检查数据安全使用和管理情况,更新过期的标识或声明信息,向数据所有者汇报。

第三十四条信息安全领导机构根据信息安全组织授权,独立开展高敏感级别数据的第三方审计工作。

检查和审计数据所有者、数据管理者数据管理要求的执行情况,向信息安全组织汇报。

第十章数据保护
第三十五条数据保护应遵循适度保护、积极防范、突出重点、分级管理的原则,通过数据的分类分级进行区别保护、动态保护。

第三十六条X系X统信息安全组织,应根据信息安全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数据保护的具体技术和管理措施。

第三十七条在数据的采集、决策分析、共享发布、存储和废弃的生命周期各阶段,对数据的相应级别进行防护和处理。

第三十八条应能够检测到系统管理数据、鉴别信息和重要业务数据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完整性受到破坏,并在检测到完整性错误时采取必要的恢复措施。

第三十九条数据在存储和传输过程中须根据数据的级别采用加密或其他手段确保其存储安全。

第四十条数据在使用过程中,须根据数据的级别进行控制,严禁非授权访问、传输和修改。

第四十一条数据交换过程中如涉及交换对象为非海关系统,应确保对端保护力度不低于海关系统数据保护力度。

第四十二条数据的销毁须严格按照XXX系统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及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对在数据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和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的部门与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而引发事故的相关责任人,按照XXX违规违纪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XXX科技发展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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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分级说明
技业
行安

敏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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