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管理-劳动关系管理医疗期管理 精品
医疗期、三期管理讲解

• 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条件是:a.经劳动鉴定委员 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b.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 另行安排的工作;
•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支付条件是:a. 医疗期满或 者医疗终结;b.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 的。
•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无需支付医疗补助费。
女职工三期管理
产前期 产期 哺乳期
•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6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 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 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 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 动能力的鉴定。
• 1至4级,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 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 如果这些诊疗医院的指定并不影响员工的就医权利和方便 性,而且该项规章制度履行了民主程序或公示程序(或告 知劳动者)的话,员工就应当执行。
• 如果企业对医院的指定违反公平性和方便性原则,这种指 定应该是不合理的,员工持适格医院开具的病假单向企业 申请休假,企业应当予以批准。
虚假病假的管理
1、严格申请的流程,必须提交适格医院医生开具的病假单 ,并填写格式化的病假申请单,同时病假申请单上面还载 有员工声明:“如果病假申请是虚假的或故意夸大的,在 公司均被认为是严重违纪的行为,公司可以进行相应的惩 戒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4、当累计病休时间等于医疗期时则说明医疗期已经届满。 例如某员工医疗期为3个月,2009年3月1日开始休病假, 如果连续请病假的话,6月1日医疗期届满。
5、注意:是以自然月作为计算单位。如果是断续请病假的 话,则累计的时间应该以30天/月来计算,9月1日前累计 请病假的时间超过90天,就算医疗期已经届满了。
某公司医疗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维护公司正常运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医疗期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医疗期的定义、申请流程、待遇标准、续假及终止条件等,以确保员工在生病期间得到合理的照顾和保障。
第二章定义与适用范围第四条医疗期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休息治疗,经公司批准,在一定期限内享受带薪休假的时间。
第五条适用范围包括以下情况:(一)员工因病需要住院治疗;(二)员工因病需要休息治疗,但无需住院;(三)员工因生育需要休息治疗。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六条员工因病需申请医疗期,应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期申请表;(二)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三)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门收到申请后,应进行审核,并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八条审批流程:(一)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二)经审核通过的,由人力资源部门向员工发放医疗期证明;(三)员工持医疗期证明到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待遇与费用第九条医疗期期间,员工享受以下待遇:(一)带薪休假;(二)医疗保险待遇;(三)根据公司规定,可享受病假工资。
第十条医疗费用报销:(一)员工在医疗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及地方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二)超出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自费部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报销。
第五章续假与终止第十一条医疗期满,员工身体康复后,应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复职申请。
第十二条员工在医疗期内,如病情恶化,需延长医疗期,应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恶化证明,经批准后可继续享受医疗期待遇。
第十三条员工在医疗期内,如有以下情况,公司可终止其医疗期:(一)员工隐瞒病情,骗取医疗期;(二)员工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理复职手续;(三)员工在医疗期内出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新规发布:青岛医疗期管理规定

新规发布:青岛医疗期管理规定新规发布:青岛医疗期管理规定青岛医疗期管理规定出台:累计病假最长24个月青岛新闻网1月5日讯日前,市人社局发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扩大了医疗期适用范围,明确了医疗期期限及累计计算办法等问题,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期管理,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据悉,该规定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扩大了医疗期适用范围原劳动部的医疗期规定仅适用于企业职工。
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用人单位的范围进一步扩大,除企业外,一些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组织等,其劳动者也应当享有医疗期的相关权利。
为此,《医疗期规定》对用人单位范围进行了适度扩大,除企业外,其他劳动关系主体,如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也纳入适用范围,以更加契合劳动合同法及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
明确医疗期期限及累计计算办法《医疗期规定》延续相关规定,医疗期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其中,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规定》还规定,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约定医疗期长于规定医疗期的,从其约定。
同时,《医疗期规定》对医疗期的累计计算方法作出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的计算从劳动者停工治疗第一天起累计,期间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包括在内。
确定劳动者医疗期期限、累计病休时间的工作年限,以其停工治疗前一日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准。
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办法

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和员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适用范围公司在册员工(不含已办理内部退休、退养人员)。
第二章医疗期的计算第四条医疗期限(一)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二)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员工,在24个月尚不能痊愈的,经公司和公司所在地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三)经公司所在地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复工鉴定结论为继续治疗的,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第五条医疗期的周期累计办法(一)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累计计算表(二)员工在规定的累计周期内实际停止工作医疗时间累计达不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医疗期限,以后员工伤病需停止工作医疗时须在另一个周期内重新累计医疗期。
(三)员工连续或间断停止工作医疗时,医疗期的计算均应从实际停止工作医疗的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四)员工按规定享受的延长医疗期,不再实行周期累计,而在上一个医疗期满的基础上直接累加。
(五)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半日休息半日工作的,两个半日作一日病休计算。
(六)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医疗期内。
(七)连续停止工作医疗时间以自然月为计算单位;间断停止工作医疗时间以30天/月为计算单位。
青岛市医疗期管理规定

青岛市医疗期管理规定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落实国家关于劳动者休假的法律法规,青岛市制定了医疗期管理规定。
该规定旨在确保劳动者在生病期间能够得到必要的医疗照顾,同时避免虚假病假的现象。
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一、定义1.医疗期:劳动者因疾病、非因工负伤或者生育等原因需要停工或停职休养期间,由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期限。
2.医疗证明:医疗机构对劳动者疾病情况的诊断和治疗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休假规定1.病假休假:劳动者确实患有疾病需要停工治疗时,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享受带薪病假。
具体休假天数根据疾病的严重程度和康复情况确定,但总休假天数不得超过每年法定带薪病假天数。
2.工伤假休假:当劳动者因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休养时,符合工伤保险的待遇规定,享受工伤待遇,休假天数根据伤情和康复情况确定。
3.生育假休假:女性员工产前享受产假,并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享受带薪产前病假,并在休假期结束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产假。
三、医疗期管理1.劳动者在医疗期内需提供医疗证明,医疗证明需要包括具体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情况。
医疗期不含诊疗和康复时间。
2.劳动者有义务按照规定的时间向用人单位提交医疗证明,如实报告病情和治疗情况,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证明。
3.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提供进一步的医疗证明,如劳动者拒绝或提供虚假证明,用人单位有权停止支付医疗期的工资待遇。
4.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的病情和医疗机构的诊疗意见,要求劳动者进行体检或者复检。
5.劳动者在医疗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有权停止支付医疗期的工资待遇。
6.劳动者医疗期结束后需要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治疗结束证明,以确认劳动者康复或达到工作能力。
四、违规处理1.在医疗期内未提供医疗证明或提供虚假证明的劳动者,视为不按规定请假而缺勤,将被扣除相应的工资待遇。
2.劳动者在医疗期内抗拒用人单位要求的进一步医疗证明或拒绝进行体检复检的,将被视为违反劳动纪律,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员工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QMS-04-03 员工劳动关系管理制度员工劳动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通过规范化、制度化的劳动关系管理,使劳动关系双方(即企业与员工,也就是《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者”)的行为得到规范,权益得到保障,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使企业稳定运行,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术语解释(一)劳动关系:本制度所称劳动关系主要指公司与公司聘用的员工之间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责、权、利关系。
(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员工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三)专项协议: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为明确劳动关系中特定权利义务,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契约。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所属公司的全体合同制员工及新招用、调入的各类人员。
第四条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是根据本办法制订的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
其中,办公守则、人事管理制度、员工岗位责任制、奖惩条例、保密保卫、培训协议等制度,以及每年下达的经营管理任务和指标直接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签约双方应严格遵守。
第五条劳动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兼顾各方利益原则;(二)协商解决争议原则;(三)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四)预防劳动争议为主的原则。
第六条劳动关系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劳动法律行为。
第七条员工享有的主要权利有:劳动权,民主管理权,休息权,劳动报酬权,劳动保护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险,劳动争议提请处理权等。
第八条员工承担的义务有:按质、按量完成公司下达的工作任务,学习知识,遵文件编号:QMS-04-03 员工劳动关系管理制度守公司的相关制度和条例,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办法,保守国家和企业的机密。
第九条公司的主要权利有:依法录用、调动和辞退员工,决定企业的机构设置,任免企业的管理人员,制定工资、报酬和福利方案,依法奖惩员工等。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6篇)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6篇)劳动关系管理制度(通用6篇)劳动关系管理制度篇1第1章总则第1条目的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适用范围在本公司工作的所有员工,无论是公司管理人员还是一般员工,必须熟悉了解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办理劳动关系。
第3条管理职责公司劳动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1.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依据本制度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
3.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2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4条合同文本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
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劳动合同文本。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5条知情权在缔约过程中,员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与提供劳动有关的情况;公司在招用时,可以了解员工健康状况、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况,双方应当如实说明。
第6条合同条款根据《劳动法》规定,本公司劳动合同具备以下必备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同时,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合同双方协商约定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等其他条款。
第7条合同期限本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1—3年,根据不同岗位和任职资格协商确定。
劳动合同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第8条试用期本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第一个月为试用期,两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两个月为试用期,三年期以上合同开始履行时前6个月为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9条服务期公司对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员工,如出资招聘、出资培训或提供出国考察、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约定3—5年的服务期。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5篇)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依照集团水务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政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潍坊水务分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合同签署权限1、按照授权委托书要求集团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与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订劳动合同。
2、按照授权委托书要求授权人代表公司与除上条之外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统一由各公司综合部组织签订及存档。
第四条劳动合同签订。
1、入职各类岗位员工,均须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2、从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3、在原单位正式退休、内退而加入公司的员工,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签订《聘用协议》。
4、在新进员工办理完入职手续之后的一个月内,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试用期通常为____至____个月,根据试用期间工作表现,试用期可提前结束。
5、新招聘的员工必须在出具能证明其与上一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若确实无法提供,至少应提交本人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个人声明)后,公司方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6、合同终止时间:每年____月____日之前入职的,合同终止日期为终止年份的____月____日;____月____日之后入职的,合同终止日期为终止年份的____月____日。
7、劳动合同版本,当地主管部门有强制性规定的,采用当地主管政府部门提供的统一版本(需到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备案),没有强制性规定的,均按集团同一版本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期限1、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一般员工,原则上签订____年期合同;中层及以上级别的员工原则上签订____年期劳动合同。
特殊技术性人才,经集团特批后,原则上可签订____年期合同。
2、续订劳动合同时,一般员工原则上签订____年期合同,中层及以上级别员工原则上与原合同期限相同;所有员工第二次续签合同,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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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如何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 算。
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 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 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 月 日之间确定, 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其他依此类推。
实务问答: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 括在内?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技能2、医疗期计算能力培养
(3)某员工在其他单位工作累计社5 年,在本单位工作5年,他能享有多 长的医疗期?
技能2、医疗期计算能力培养
(4)某员工在其他单位工作累计为3年,在 本单位工作3年,该员工因患病,从1995年3 月5日第一次病休,之后病情时好时坏,请 假断断续续,他的医疗期到什么时间结束? 6月5号?
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
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
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
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 时止。
虽然上述法律依据颁布时间为1953年,存在 很多不适应目前现实的状况,但该条例至今 仍未被有关部门废止,即该条例大部分条款 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对中国境内企业具有法 律约束力。
医疗期如何规定?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5年以下的为 个月, 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 个月; 10年以上15年以下为 个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 个月; 20年以上的为 个月。
医疗期如何规定?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5年以下的为6个月, 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 10年以上15年以下为12个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 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实际工作年 本单位工作 医疗期(月)
限
年限
<10
<5 ≥5
3 6
<5
6
5--9
9
≥10 10--14 12
15--19 18
20以上 24
技能2、医疗期计算能力培养
技能2、医疗期计算能力培养
(1)某员工在其他单位工作累计为3年,在 本单位工作3年,他能享有多长的医疗期?
(2)某员工在其他单位工作累计社5年,在 本单位工作8年,他能享有多长的医疗期?
具体的病假工资支付标准,应遵照以下法律 法规进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 正草案》
2、1994年12月1日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 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3、当地具体工资支付条例。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为1953年所颁布,
医疗期如何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 计计算。
如何累计?累计够到最长天数为止?
累计病休时间(月)
实际工作年 限
<10
≥10
本单位工作 年限
<5 ≥5 <5 5--9 10--14 15--19 20以上
医疗期(月) 累计病休时 间(月)
3
6
6
12
6
12
9
15
12
18
18
24
24
36
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
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
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
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
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第十七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 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根据劳动 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 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 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
医疗期如何规定?
医疗期的长短与什么有关系? 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
作年限。
医疗期如何规定?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五年以下的为 Leabharlann 年以上的为个月; 个月。医疗期如何规定?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刚好五年为 个月.
劳动关系管理
----医疗期管理
技能1:医疗期基础知识
什么是医疗期?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 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 [1994]479号)第2条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 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 限。
医疗期如何规定?
医疗期的上限与下限的规定? 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部分条文不适应目前的实际,因此,病假工资的发
放标准首先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或者由
用人单位根据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方式规定,
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约定,也未在规章制度中
约定,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
施细则修正草案》的规定,员工的病假工资支付标
准以该员工的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十六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 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 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 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 资:
技能3:医疗期内的待遇问题处理技能
医疗期内的待遇如何规定?
1、病假工资 判断对错: 病假期间工资,按出勤情况算
工资,一个月内不出勤这个月没 有工资。
案例:1998年,王某进入上海A实业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A公司)工作;2005年,双方 续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王某 担任A公司生产部经理;2008年,王某的工 资调整为9000元;同年2月,王某被检查出 患有肺癌。
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
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很多观点认为:
病假工资只要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的80%即可,于是大部分企业以当地最低 工资的80%发放员工病假工资。
有学者认为: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并不一定 是最低工资的80%,因为法律仅规定不低于 最低工资的80%,但未规定就是按照该标准 支付。
2008年2月16日,王某向A公司申请病假,经 批准后一直在家休养。病假期间,A公司支 付给王某的工资仅为每月900元。王某认为 工资太低, 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增加自 己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
2007年上海市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即2892元.
医疗期内的待遇如何规定?
1、病假工资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 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 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