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办法】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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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关于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关于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原卫生部39号令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强化政府卫生计生执法监督职能,建立健全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体系是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执行国家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维护卫生计生服务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设健康中国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包括卫生计生执法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执法监督机构)建设、加强执法监督队伍建设、明确任务和职责、健全运行机制和完善保障措施。

第四条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应当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通过进一步转变职能,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高执法监督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应当遵循整合资源、综合执法、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原则,深化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体制改革,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解决执法力量薄弱等问题。

第六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卫生计生执法监督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在整合现有卫生计生执法监督资源基础上,加大投入,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行为规范、保障到位的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体系。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的规划与指导,负责国家卫生计生委执法监督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执法监督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国卫监督发〔2015〕91号),推进卫生计生执法监督。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八条卫生计生执法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中央、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立卫生计生执法监督机构,将现有的执法监督局(所、总队、中心)统一为卫生计生执法监督局,作为行政执法机构,根据工作职责设置相应科室,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和中医服务等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工作。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24年依法行政工作总结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24年依法行政工作总结

一、工作背景2024年,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紧紧围绕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紧密结合新时代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切实履行职责,推动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二、工作目标1.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服务水平。

2.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优化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供给。

3.强化法治保障,确保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落地生根。

三、工作内容1.加强法治宣传教育(1)充分利用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提高公众法治意识。

(2)深入开展法治培训,提高全局工作人员法治素养和业务能力。

2.完善政策法规体系(1)及时修订和完善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确保法规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实用性。

(2)加强政策法规的清理工作,废除不符合时代发展和法治要求的法规。

3.依法履行行政职责(1)规范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2)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确保执法公正、公平、公开。

(3)加强行政处罚听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4.深化行政体制改革(1)优化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供给,推动服务重心下移。

(2)加强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能力。

5.强化法治保障(1)加强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法治保障,确保政策法规落地生根。

(2)依法维护卫生和计划生育行业秩序,打击违法行为。

四、工作成效1.法治意识明显提高。

通过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全局工作人员和公众的法治意识得到了明显提高。

2.政策法规体系不断完善。

修订和完善了一系列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为依法行政提供了有力保障。

3.行政执法水平明显提升。

规范行政审批流程,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确保了执法公正、公平、公开。

4.服务水平得到优化。

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动服务重心下移,提高了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水平。

5.法治保障得到加强。

依法维护卫生和计划生育行业秩序,打击违法行为,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存在问题1.部分工作人员法治素养仍有待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不足。

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医疗卫生方面的政策、环境工作,具体的执法、业务工作由下属事业单位等实施, 下属事业单位包括负责行政执法的卫生监督局(所),负责传染病、慢性病预防控制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前 叫卫生防疫站),负责妇幼卫生的妇幼保健院,还有各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等。
相关规定
1、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第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卫生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对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进行监督,卫生行政机关内部法制机构对本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
【章名】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申请处理的医疗事故争议,是否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范围; (2)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主体方,是否具备法定的行医资格,对非法行医活动引起的争议事件卫生 行政部门不能按医疗事故争议立案受理; (3)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人,第一,是对患方申请人的认定,是否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 处理申请人资格;第二,对医疗机构申请人的认定和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以确认其是否为合法医疗机构; (4)是否符合法定的申请处理时限,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申请,应当在知 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受到伤害1年内提出,没有正当理由在1年后提出的处理申请不予受理; (5)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有无明确的争议相对方; (6)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医疗事故争议,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2、法律、法规规定的受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的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或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其规定监 督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负责规定管辖范围内的案件。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2017年修正)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2017年修正)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26•【文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17.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2012年9月6日卫生部令第87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卫生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

除本规范规定的文书样式外,省级卫生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文书,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四条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文书中卫生行政机关的名称应当填写机关全称。

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编号方法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

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方法为:“年份+序号”。

第二章制作要求第五条现场使用的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

两联以上的文书应当使用无碳复写纸印制。

应当用黑色或者蓝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当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

对外使用的文书作出修改的,应当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文书也可以按照规范的格式打印。

执法过程中需要利用手持移动执法设备现场打印文书的,在文书格式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文书规格大小可以适当调整。

蒲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权责清单

蒲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权责清单
蒲城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执法所

行政强制
共1项
1
加收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蒲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权责清单
填报单位:蒲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序号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行政许可
共15项
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十七条
2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3
母婴保健机构服务人员资格许可证
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4}6号)附件2第13项。
16
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行政处罚
共3项
1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陕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奖励扶助办公室
8
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补助和抚恤给付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发文字号】鲁卫监督发[2015]2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2.06【实施日期】2015.0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卫监督发[2015]2号)各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十次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省的精神,进一步整合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资源,健全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强化卫生计生综合监管职能,推进综合执法,推动卫生计生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是全省卫生计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政府卫生计生管理的重要保障,是贯彻实施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维护卫生计生秩序和公共卫生安全,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和依法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因素却不断增加,一些重大违法案件时有发生,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而我省现行的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体制机制已明显不适应日趋繁重的监督执法工作需要,基层监督执法体系不健全、能力不适应、保障不到位的问题尤为突出,卫生计生依法治理的任务十分艰巨,健全完善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体系、推进综合监督执法迫在眉睫。

二、加快监管资源整合,完善卫生计生监督执法网络体系以当前各级政府机构改革为契机,加强沟通协调,把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体系纳入政府执法体系建设通盘考虑、系统布局,健全省、市、县、乡四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

县级以上加快整合现有卫生、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力量,组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队伍,负责辖区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等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2003年10月15日卫生部令第3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2002年5月12日国务院令第3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1987年12月3日国务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教育委员会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1995年6月2日卫生部令第41号发布,自1995年6月2日起施行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2006年11月10日工商行政管理总结、卫生部令第26号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政府规章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2013年2月19日卫生部令第91号发布,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
血站管理办法
2005年11月17日卫生部令第44号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治法
2001年10月27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12月31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You can't measure it, you can't manage it.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第十七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我国其实在很多的法律当中都有提到过对当事人作出处罚的时候要适当,所以这里的适当就给了有机会作出处罚的这些机关自由裁量的权力。

但是不管任何事情,所谓的自由都还是应该有一个参考依据作为约束的。

就像是我国监管卫生防疫的行政机关,就需要遵循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参考依据对违法机构作出裁决。

一、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第一条为了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执行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与《安徽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配套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反卫生计生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本办法所称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处罚结果等予以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第四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同或者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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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办法】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
办法
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鸡泽县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计生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按照《鸡泽县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要求,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四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公示内容
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

公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内设执法科室和下设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等;
(二)执法依据。

逐项公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三)执法权限。

公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

公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公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检查项目、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内容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

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

公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主动公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办理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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