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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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孕产妇门诊健康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孕产妇门诊健康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孕产妇门诊健康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做好孕产妇门诊健康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局),委直属有关单位,宁东社会事务局,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7〕42号)、《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宁卫计发〔2017〕333号),为了落实好危重孕产妇专案管理制度,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依据《孕前和孕期保健指南(2018)》,组织专家讨论制定了孕产妇门诊健康管理档案(以下简称《档案》),在全区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统一推广使用。

一、目的和意义为进一步落实好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加强孕产妇健康管理,使各医疗、保健机构履行好孕产妇首诊负责制及高危专案管理等职责,全程管理高危孕产妇,防止危重孕产妇流动、管理信息“中断”而发生风险,减少孕产妇死亡发生。

二、内容和流程(一)建档单位。

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县级及以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保健机构。

(二)建档对象。

首次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孕产妇。

(三)档案使用流程。

1.各医疗、保健机构需指定专人负责孕产妇建档工作,并设立档案专柜。

2.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初次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孕产妇,由建档工作人员为其建立《档案》,向孕产妇讲解档案的内容、作用、意义和使用方法,并告知孕产妇到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领取《母子健康手册》。

3.建档工作人员对建档孕产妇和高危孕产妇分别进行统一编号,将编号同时记录在《档案》和《母子健康手册》封皮上,以便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命名2018-2020年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命名2018-2020年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命名2018-2020年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18•【文号】国卫人口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命名2018-2020年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党的十九大以来,各地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为主线,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广泛深入地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把创建活动作为推动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全面工作的有力抓手,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不断增强。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国卫人口函〔2020〕268号),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认真组织创优工作,严格标准,好中选优,经过县级主创、市级推荐、省级评审,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推荐上报了2018年以来在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工作中重点突出、成效明显、群众满意,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426个候选单位。

按照有关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对候选单位进行了公示,接受社会评议和监督。

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授予北京市朝阳区等426个县(市、区)“2018-2020年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希望先进单位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开拓进取,再创佳绩。

各地要认真学习和借鉴先进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探索新时期做好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工作的方式方法,持续改善管理,提升服务能力,完善支持生育的家庭发展政策,为建设健康中国、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护理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护理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护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9.03•【字号】宁卫发〔2020〕283号•【施行日期】2020.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护理工作的通知宁卫发〔2020〕283号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局)、财政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发〔2016〕42号)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宁卫计发〔2016〕29号)要求,为缓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无人护理照料的困难和问题,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护理补助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助对象及标准(一)补助对象。

纳入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范围、年满60周岁的扶助对象(年满60周岁当年申领,亡故次年退出)。

(二)补助标准。

每人每年30天,每天150元。

二、工作流程(一)个人申报。

补助对象本人或委托人持相关证件(本人身份证及委托证明、特扶证),到乡(镇、街道)领取并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护理补助申报审批表》(见附件)。

(二)乡、县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在乡、村两级政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认定后上报市卫生健康委。

(三)资格确认。

市卫生健康委对补助对象资格进行复核确认,按年度汇总上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备案。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依据上报信息向财政厅申请补助资金。

三、资金来源及发放(一)资金来源。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14]46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14]46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指导意见正文:----------------------------------------------------------------------------------------------------------------------------------------------------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14〕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深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全面推进“三好一满意”活动在乡镇卫生院扎实开展,加强乡镇卫生院内涵建设,提高服务能力,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以下简称活动)。

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活动的意义、原则和目标活动以群众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导向,以让群众满意为立足点和出发点,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贴近基层、贴近群众、服务百姓的天然优势,发挥乡镇卫生院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载体作用,推动政府进一步承担办医责任,合理定位乡镇卫生院的功能,为辖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乡村卫生公共管理等服务,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

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有针对性地查找和解决群众看病就医中的实际问题,不断加强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完善新的运行机制,激发乡镇卫生院的内生动力,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改进服务流程和服务态度,开展乡镇卫生院文化建设,让群众充分享有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活动遵循“政府主导、全面覆盖、目标导向、群众参与”的原则,明确县级政府在活动中的主体责任,引导所有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的乡镇卫生院参加活动,充分调动辖区居民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了解群众需求,开展群众测评,并对照“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标准,查找不足,整改提高。

最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最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最新宁夏回族⾃治区⼈⼝与计划⽣育条例最新宁夏回族⾃治区⼈⼝与计划⽣育条例 宁夏回族⾃治区⼈⼝与计划⽣育条例已经修订出台,其具体细则如何呢?⼤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起来了解⼀下吧! 宁夏回族⾃治区⼈⼝与计划⽣育条例 根据2016年1⽉21⽇宁夏回族⾃治区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治区⼈⼝与计划⽣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促进⼈⼝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全⾯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与计划⽣育法》及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居住在⾃治区⾏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户籍在本⾃治区⽽居住在⾃治区外的公民,以及⾃治区⾏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与计划⽣育⼯作坚持以⼈为本、创新发展、法治引领、统筹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民政府领导本⾏政区域内的⼈⼝与计划⽣育⼯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各级⼈民政府主要负责⼈是本⾏政区域内⼈⼝与计划⽣育⼯作的第⼀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卫⽣和计划⽣育⾏政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的计划⽣育⼯作和与计划⽣育有关的⼈⼝⼯作。

县级以上⼈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与计划⽣育⼯作。

科技、教育、⽂化、⼴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配合卫⽣和计划⽣育⾏政部门组织开展⼈⼝与计划⽣育宣传教育;报刊、⼴播、电视、⽹络等⼤众媒体负有开展⼈⼝与计划⽣育公益宣传的义务。

⼯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育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民政府开展⼈⼝与计划⽣育⼯作。

第六条夫妻双⽅都有实⾏计划⽣育的义务,公民实⾏计划⽣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与计划⽣育⼯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各级⼈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章保障措施 第⼋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发展规划及上⼀级⼈民政府⼈⼝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本⾏政区域的⼈⼝发展规划,将其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表彰全区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表彰全区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表彰全区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2.07•【字号】宁卫人发[2013]29号•【施行日期】2013.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表彰全区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宁卫人发〔2013〕29号)各市、县(区)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区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弘扬白求恩精神,认真履行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光荣使命,积极投身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努力为人民健康服务,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激励全区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进一步推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深入开展,卫生厅决定:授予银川市第二人民医院等15个单位“全区卫生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纪伏荣等30名同志“全区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勇于创新,再创佳绩。

全区卫生系统各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为榜样,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自治区政协十届会议精神,坚定信心,振奋精神,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忠诚履行为人民健康服务的神圣使命,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为建设和谐富裕新宁夏、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附件:1.全区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名单2.全区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2013年2月7日附件1:全区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名单银川市(4个)银川市第二人民医院银川市第三人民医院银川市紧急救援中心金凤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石嘴山市(2个)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吴忠市(2个)吴忠市人民医院盐池县卫生局固原市(2个)固原市卫生监督所隆德县卫生局中卫市(2个)中卫市人民医院海原县卫生局区直单位(3个)自治区第三人民医院自治区卫生监督所自治区血液中心附件2:全区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银川市(7名)纪伏荣银川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姚立岩(女)银川市妇幼保健院副院长、主任医师张敏(女)银川市中医医院医务科科长、副主任医师刘学军银川市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监督科科长李国新西夏区朔方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副主任医师孙瑞(女)西夏区镇北堡镇三闸村卫生室村医娄继贤永宁县李俊镇卫生院院长、中医师石嘴山市(4名)李红(女)石嘴山市中医医院副院长、副主任医师卜亚军大武口区长兴卫生院院长、医师刘光华惠农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局长、副主任医师司长河平罗县卫生局科长吴忠市(5名)李丽(女)盐池县卫生局副局长石俊雄同心县中医医院副院长、副主任医师熊有忠利通区金积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副主任医师王建龙吴忠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科科长、主管检验师宣君红寺堡区南川乡西川村卫生室村医固原市(5名)赵通洲固原市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慕强原州区人民医院主治医师李军义西吉县中医医院院长、副主任医师姬俊林彭阳县王洼中心卫生院院长、副主任医师于永华泾源县人民医院副院长、主治医师中卫市(4名)竺建新沙坡头区镇罗中心卫生院院长、副主任医师李存银中宁县人民医院院长、副主任医师王军中宁县中医医院副院长、副主任医师罗成玉海原县海城镇山门村卫生室村医区直单位(5名)张武自治区中医医院主任医师王龙成自治区第四人民医院院长、主任医师徐学兵自治区宁安医院院长助理、主任医师赵建华(女)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主任医师王维成自治区卫生信息中心主任、主任医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统筹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5〕1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统筹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5〕1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统筹管理的意见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统筹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5〕1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贯彻《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深化改革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宁党发〔2013〕66号),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保障基金安全运行,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工作,实现全区基金统一管理,建立更加公平可及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增强基金共济和抵御风险能力,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坚持基金统一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坚持全区统筹、分级经办、各负其责;坚持整合资源、提高效率、方便群众;坚持信息集中、有序衔接、即时结算、加强监管。

(三)总体目标。

完善和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政策标准、基金管理、经办服务、协议管理、信息系统“六统一”;实行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增强基金互济互助和抵御风险能力;建立自治区和各地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医疗费用控制责任的合理分担机制和激励惩戒机制;稳步提高参保居民待遇水平,方便参保居民就医结算。

二、统筹内容(一)统一参保范围。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执业医师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
2. 未依法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未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执业医师违法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机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未依法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未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未书面说明理由;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获准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类别和规模,确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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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卫计发〔2018〕447号
盐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开展打击
非法行医百日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在日常监督管理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医疗市场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行医百日整治行动。

现将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以加强医疗服务市场监督、规范医疗服务秩序为目标,以打击非法行医、出租承包科室、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为重点,通过百日整治行动,进一步完善长效监管机制,解决我县医疗卫生服务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整治内容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

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严查“非法医疗美容”;对街头和农贸市场的游医、走乡串村的假医露头就打;对未经许可在药店开展坐堂行医的坚决取缔。

(二)严厉查处违法执业行为。

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医疗机构出租科室的违法行为;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违法行为;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逾期未校验《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诊疗活动超出执业登记范围的违法行为;擅自变更执业地点开展医疗服务的违法行为;不具备相应资质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三)严厉打击“两非”违法行为。

加大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查处力度,采取明察暗访的方法,重点对超声影像、个体诊所开展非法人流手术、非法地下孕妇血液、羊水采集做性别鉴定等行为进行严查。

(四)清理和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对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清理。

严格审查设置诊疗科目的条件及从业人员资格,对不具备条件开设诊疗科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注销其诊疗科目。

(五)规范个体诊所和村卫生室静脉输液行为。

查处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未经核准备案开展静脉应用抗生素输液的行为。

(六)查处医学美容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检查经核准开展医疗美容的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生和护士是否具备《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执业资格,是否具备主诊医师资格,对从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从事医疗美容的行为从严从重进行处罚。

(七)严厉查处非法义诊活动。

对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聘用医师或非医师行医,未经许可开展免费健康体检、免费测定微量元素等活动;保健品、医疗器械等经销商以义诊、
健康讲座等名义非法行医、推销产品、诈骗钱财、欺骗群众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八)查处以养生保健为幌子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对开设养生、保健、推拿、按摩、艾灸、经络调理等进行排查,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服务活动的地下“黑诊所”。

三、整治步骤
整治工作自2018年9月20日开始,至2018年12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自查。

9月20日至10月20日,分别召开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协管员参加的会议,进行动员部署,邀请检察机关检察官就非法行医、卫生监督协管员履职等从法律监督、违法刑责等方面进行讲解,以案释法,警示教育,震慑犯罪。

各地、各医疗机构对照整治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对自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二)监督检查执法。

10月20日至12月20日,我县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非法行医问题,群众举报投诉经核实属实的,制作监督意见书,依法从重处罚,应当记分的均按照《宁夏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给予相应的记分,与医疗机构校验相结合。

对于非法行医行政处罚2次的,第3次移送公安机关。

(三)总结交流提高。

12月21日至12月31日,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各医疗机构于12月26日前将活动总结以正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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