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常见的刑事责任知识讲解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刑法规定

刑法对工程事故的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条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破坏工程施工违法处理

破坏工程施工违法处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各类建筑工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然而,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时常会发生一些破坏工程施工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给施工单位带来了经济损失,而且对工程质量、安全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我国法律法规对破坏工程施工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破坏工程施工的常见违法行为1. 非法侵入施工现场,破坏施工设备、材料等;2. 未经允许,擅自使用施工单位的设备、材料等;3. 故意损坏施工单位的设备、材料等;4.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等;5. 非法阻挠施工,影响施工进度和质量;6. 违反规定,在施工现场进行无关活动,影响施工安全等。
二、违法处理措施1. 民事责任:对于破坏工程施工的行为,受害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侵权方需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 行政责任:对于违反施工现场管理秩序的行为,行政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3. 刑事责任:对于构成犯罪的破坏工程施工行为,如故意损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犯罪分子可能面临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
4. 赔偿责任:对于破坏工程施工给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侵权方需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停工损失、信誉损失等。
三、预防措施1. 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封闭、安全、有序;2. 施工单位与当地政府、居民等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提前化解矛盾纠纷;3. 加强施工现场周边环境治理,确保施工环境良好;4. 施工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确保施工合法合规;5. 加强施工现场人员培训,提高施工人员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引言建设工程是指为满足社会、经济和人民群众对于生产、生活和环境等方面需要而进行的各类工程项目。
在建设工程的过程中,法律知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了解建设工程的基本法律知识,对于参与建设工程的各方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介绍建设工程的基本法律知识,希望能为大家提供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方面的基础知识。
建设工程法律的基本概念在讨论建设工程的法律知识之前,首先需要明确建设工程法律的基本概念。
建设工程法律是指在建设工程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法律规定和法律关系。
建设工程法律的基本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设工程法律的范围:建设工程法律涵盖了建设工程的各个环节,包括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维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2.建设工程法律的性质:建设工程法律属于公法范畴,其目的是保障建设工程的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建设工程法律的特点:建设工程法律具有严格性、专门性和实用性的特点,为建设工程提供了具体的法律规范和指导。
建设工程法律的法律主体在建设工程法律中,存在着不同的法律主体。
法律主体是指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具有法律地位和作用的各方。
建设工程法律的法律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设工程业主:建设工程业主是建设工程的权利人,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具有管理和监督职责。
2.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负责对工程进行设计规划,并为施工提供必要的图纸和技术文件。
3.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负责按照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4.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的施工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按照设计要求进行进行施工。
5.建设工程监管部门:建设工程监管部门是国家机关,负责对建设工程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工程安全和质量。
6.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机构: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机构包括法院、仲裁机构等,负责对工程纠纷进行解决。
建设工程法律中的主要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法律包含了丰富的法律规定,这些法律规定对于建设工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建设工程中的法律责任

安全管理/行业安全建设工程中的法律责任一、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二、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三、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四、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五、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的处罚类型

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的处罚类型以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的处罚类型为标题,写一篇文章。
工程建设领域是一个需要严格监管的行业,为了维护工程质量和安全,针对违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多种处罚类型。
下面将介绍几种常见的处罚类型。
1. 罚款:罚款是最常见的一种处罚类型。
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相关部门会依法对违规单位或个人进行罚款。
罚款金额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可以根据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违规所涉及的工程规模等进行测算。
2. 停工整顿:对于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工程项目,相关部门可以下达停工整顿的处罚措施。
停工整顿可以有效暂停施工活动,迫使违规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
停工整顿的时间长短由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决定,直至整改到位方可恢复施工。
3. 撤销资质:当一个工程单位或个人多次违规,且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和安全时,相关部门可以撤销其工程建设资质。
撤销资质意味着该单位或个人将失去从事工程建设的资格,丧失了参与工程竞标和承接工程项目的权利。
4. 暂停业务:对于工程建设领域中的从业人员,存在违规行为时,相关部门可以暂停其工作业务资格。
暂停业务可以有效限制违规人员继续从事工程建设活动,迫使其认识到错误并进行改正。
5. 行政拘留:在某些情况下,如存在违规行为严重危害工程质量和安全,相关部门可以采取行政拘留措施。
行政拘留是指将违规人员暂时限制在指定地点,限制其自由活动一段时间,以达到教育和惩罚的目的。
6. 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涉及重大事故或严重犯罪行为的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追究刑事责任意味着违规人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如拘留、有期徒刑等。
这是一种严厉的处罚措施,对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
7. 吊销执照:对于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相关部门可以吊销其执照。
吊销执照意味着该单位或个人将无法继续从事工程建设行业的活动,丧失了相关资格和权利。
8. 补救措施:在违规行为造成一定损失后,相关部门可以要求违规单位或个人采取补救措施。
建筑工程纠纷违章施工的法律处罚与责任

建筑工程纠纷违章施工的法律处罚与责任建筑工程是现代社会重要的基础设施,而在建筑工程中存在的纠纷问题往往给工程进展和质量带来严重影响。
其中,违章施工是建筑工程纠纷中常见的问题之一。
本文将探讨违章施工的法律处罚和责任。
一、违章施工的概念和特征违章施工是指在建筑工程中,违反国家建筑法律法规和工程设计、施工规范,进行未经许可的施工行为。
主要特征包括:1. 未经设计审批或未获得相关手续的建设活动;2. 未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3. 擅自进行设计变更或施工方案调整。
二、违章施工的法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于违章施工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违章施工的法律处罚主要包括:1. 行政处罚:建设主管部门有权对违章施工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工、责令改正等;2. 民事责任:违章施工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单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修复损害等;3. 刑事责任:对于严重违章施工行为,如涉及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章施工责任的界定在违章施工中,涉及到责任的主要方面包括建设主体、施工单位和相关人员。
责任的界定如下:1. 建设主体责任:作为建设项目的业主或单位负责人,应当承担违章施工问题的主要责任。
他们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确保施工合法合规;2. 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作为具体施工的主体,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可靠;3. 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施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
四、预防违章施工的措施为了避免违章施工的发生,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健全法制规范: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违章施工行为的责任和处罚;2. 加强监管力度: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程的监管,对施工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违章施工问题;3.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安全意识;4. 加强宣传公示:通过媒体广告和标识等方式,向社会公示违章施工的危害和法律责任,起到警示作用。
建设工程中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中的法律责任一、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二、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三、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四、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五、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施工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追究与刑事处罚标准

施工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追究与刑事处罚标准施工安全事故是在建筑工地或其他施工场所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意外事件。
施工安全事故不仅严重威胁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对整个社会和经济的稳定造成一定的冲击。
为了保护工人的安全权益,落实施工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和刑事处罚标准。
一、法律责任追究施工行业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对施工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追究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若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其法人、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员将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施工单位,法律规定了下列责任:1. 被责令停产停业进行整顿;2. 按日计算缴纳安全事故发生前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三的罚款;3.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并可能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4. 再次违法的,可以吊销施工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留置施工单位财产;5. 极端情况下,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相关人员,根据《刑法》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定,也存在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承担安全管理职责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的情况下,若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其将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和法律责任。
此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监理人员、施工人员等也需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一旦发生事故,将面临责任追究。
二、刑事处罚标准在施工安全事故中,如果构成刑事犯罪,相关责任人员将会面临刑事处罚。
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具体刑期根据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来决定。
在施工安全事故中,下列行为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1. 故意犯罪行为: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等;2.过失犯罪行为:包括过失杀人、过失伤害、过失损坏他人财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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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发展,在一些地方出现管理混乱,有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一些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时故意压低价款,从中索取回扣;一些承包商、中间商也大捞好处,肆意增加工程非生产性成本;一些施工单位一味压缩工期,降低造价,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索贿受贿,贪图私利,置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
先后在辽宁、大连、四川德阳、湖北武汉、广东东莞和广州、深圳等地发生楼房坍塌、阳台落地、横梁断裂等一连串重大建筑工程恶性事故。
1997年3月25日,福建省莆田市江口镇发生一栋集体宿舍楼坍塌,致31名女工无辜死亡。
据1994年有关统计,我国大中城市住宅工程合格率仅为81%;1995年对六大省会城市进行抽样检查表明,房屋结构工程质量的合格率仅为81.94%.这意味着,约1/5的房屋存有隐患。
刑法修订时增加关于建筑工程事故犯罪的规定,对于依法惩处这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治理建筑市场的人祸具有重要意义。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
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压缩工程造价或增加建房的层数,从而降低工程质量;二是提供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强迫施工单位使用,从而造成工程质量下降。
建筑设计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是不按质量标准进行设计。
建筑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二是不按设计图纸施工;三是不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上述违规行为,是造成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
违反国家规定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严重后果是由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引起的。
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没有因果联系,则不构成本罪。
但是,并不是任何违反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只有引起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才构成犯罪。
所谓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因工程质量下本导致建筑工程坍塌,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
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条件。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和有关规定,所谓重大伤亡事故,一般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所谓严重后果,既包括重大人身伤亡,也包括重大的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一般掌握在五万元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虽不足上述规定的数额,但情节严重。
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也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
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
所谓建设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或者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具有工程建设者的资格,能支付工程价款的其他单位。
设计单位,是指专门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其他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新鼠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其中包括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
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对建筑工程专门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质量、安全的单位。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
但是,对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来说,有时却是明知故犯的。
行为人明知是违反了国家规定,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严重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会发生某种严重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二、处罚根据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后果特别严重的,即造成多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重大责任事故罪(一)重大责任事故罪概念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构成要件1、客体。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对象是人身和财产。
(安全生产)2、客观要件。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这里的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因此,这种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2)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
(3)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是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根据1989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1)致人死亡1人以上的:(2)致人重伤3人以上的;(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或者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3、主观要件。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
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刑罚根据刑法第134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而情节特别恶劣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
这里的情节特别恶劣,是指造成伤亡的人数较多,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影响的等。
刑法第134条对本罪的主体概括为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虽然刑法对本罪的主体范围做了大体的规定,但是,结合复杂的实际情况来看,刑法的规定在一些问题上是欠明确的,因此,有必要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精神进行具体的分析。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劳动者作为生产力中的决定性因素,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因此,必须注重对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保护。
我国政府历来坚持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重视生产安全和安全生产。
早在1956年,国务院就公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规定了工厂的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方面的基本要求。
1963年就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发布了《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
以后,还针对某些特殊问题、特殊行业公布了一系列具体规定,主要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关于防止沥青中毒的办法》、《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工业企业工人照明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法》等。
尽管国家三令五申要求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严把安全关,把安全施工、安全生产、安全作业作为劳动中的头等大事来抓,但是,目前仍有不少用人单位,只顾埋头挣钱,置劳动者的健康、安全于不顾,对事故隐患不及时排除,在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强行生产作业,以致频频发生劳动安全事故,严重侵犯劳动者的人身权利,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特别是近年来一些新兴行业的兴起,高空、高压、易燃易爆、高速公路等事故的发生率一直居高不下。
因此,针对这些情况,必须运用刑法武器与侵犯劳动安全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以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三个相互关联的要件:(1)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
所谓劳动安全设施,是指为了防止和消除在产过程中的伤亡事故,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用以保障劳动者安全的技术设备、设施和各种用品。
主要有:一是防护装置,即用屏护方法使人体与生产中危险部分相隔离的装置;二是保险装置,即能自动消除生产中由于设备事故和部件损害而引起的人身事故危害的装置,如安全阀、自动跳闸、卷扬限制器等;三是信号装置,即应用信号警告、预防危险的装置,如信号灯、电器指示灯等;四是危险牌示和识别标志,即危险告示标志和借助醒目颜色或图形判断是否安全的标志。
劳动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即符合国家立法机关、生产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一系列保障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规定的标准。
事故隐患是指由于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潜藏着的发生事故的苗头、祸患,仅限于劳动安全设施方面的事故隐患。
如未给在有危害健康的气体、蒸气或者粉尘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发口罩、防护眼镜和防毒面具的;未给在有噪音、强光辐射热和飞溅火花碎片、刨屑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发护耳器、防护眼镜、面具或帽盔的;未给从事电器操作的人发绝缘革化、绝缘手套的;未给在高空作业的工人配备安全带的;机器设备的危险部分未安装防护装置的;压力机械的施压部分未安装安全装置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性能不佳,电器设备未设必要的可熔保险器或自动开关的;车间或者工作地点所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的粉尘高于每立方米2毫克,对散发有害健康的蒸气、气体的设备未严加紧闭的等。
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是发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也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如果重大事故的发生并不是由于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是由于其他原因如有人故意破坏、放火等引起的,则不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2)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
这里的有关部门是指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对劳动安全具有行政管理责任的其他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