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1----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万浦精细概要
重庆破产法庭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重庆破产法庭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6.29•【分类】其他正文重庆破产法庭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目录01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02 重庆三鼎通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03 重庆众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04 中国天府可乐集团公司(重庆)破产清算案05 重庆商社润物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06 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山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07 重庆柏炜锦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08 重庆中机龙桥热电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09 重庆金澳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10 重庆丰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01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基本案情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华信托”)是全国68家持有信托牌照的信托机构之一,信托业务遍及全国20余省市。
2020年7月17日,新华信托被原银保监会接管,之后,新华信托信用危机并未解除,截至2021年12月31日,新华信托净资产为-67亿元,具备破产原因。
2022年7月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重庆五中院”)裁定受理新华信托破产清算申请,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
审理情况裁定受理后,重庆五中院指导管理人在清理新华信托固有财产及核查债权外,重点处置其尚存的150只345亿元的信托产品。
新华信托进入破产程序并不终止受托人职责,仍需处理信托事务,经管理人申请,法院许可新华信托继续经营。
对信托产品负债,管理人单独发布信托债权申报公告,通知债权人另行申报信托债权。
对受益人损失,先由信托财产承担,不足部分根据新华信托承担兜底责任和管理责任比例确定为普通破产债权。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审议行政接管期间清偿债务、支付清理费用等报告,由法院向债权人释明,获债权人追认。
会议表决通过财产管理方案及变价方案,明确破产财产限于固有财产,信托财产处置由受益人决定。
重庆法院2019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2019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4.23•【分类】其他正文重庆法院2019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1.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红伊人食品有限公司、南岸区雅福链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9)渝0192民初6600号、(2019)渝01民终10705号】裁判要旨企业名称的登记注册具有地域性。
在境外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字号)与境内有一定影响企业字号相同或近似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审查境内被许可人对企业字号的使用是否具有正当性时,不能仅凭许可关系认定其使用合法,而应从授权许可的真实目的、境内外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相关使用行为是否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实质性审查,从而规制利用企业名称的区域性登记注册规则来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混淆行为。
推荐理由为规避市场监管,不当攀附他人企业商誉,部分境内企业利用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地域性特征,选择甚至关联设立企业名称(字号)与境内有一定影响企业字号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境外企业作为其形式合法的授权企业,通过在商品上标注授权企业名称实施引人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情况存在行政监管难、手段间接隐蔽化特征,如在司法裁判中不予以有效遏制,将极大破坏我国市场竞争秩序。
但若一味忽视企业名称区域性登记注册规则,不加区分地禁止境内企业经授权标注授权企业名称,则此类境外企业的名称将成为“原罪”,不仅境内被授权企业无法摆脱侵权的法律后果,也间接阻隔了境外企业通过授权方式进入境内市场,有不当放大境内企业名称保护强度,增加境内企业合作伙伴选择难度,阻碍企业全球经济竞争之虞。
基于上述原因,对于此类行为的不正当竞争分析认定,法院有必要建立合理的司法裁判规则。
具体在于,首先,不能一概否定企业名称的区域性登记注册规则,全面禁止境内企业的该类被授权使用行为,否则对企业名称的保护强度将远大于商标等注册性权利的保护强度。
重庆洗钱案例探析了解重庆洗钱案例.ppt

(五)周泽新、周黎飞洗钱案 洗钱手法
将文强非法所得 的40万元存入以 自己名字开设的 招商银行账户中 购买基金。
付尚芳
洗钱
窝藏现金 ¥1192万元 $3.15万元
以本人名义购置房产1处58万元 以他人名义购置房产6处687万元 以他人名义购买理财产品30万元 以本人名义购买基金和保险55万元 以本人名义存入银行113万元 以他人账户存取现金40余万元
(二)陈友全、杨莉洗钱案
2009年3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杨勇等九人贩卖毒品案和关联人陈友全、杨莉两人涉毒洗钱案
2.我涉过黑国户洗第王钱二兴案例!强车辆,虚假交最 我 为易新 国手逃司 首法法 例的避解“洗释虚钱追出假案赃!台交后易。”
(五)周泽新、周黎飞洗钱案
周泽新系原重庆市司法局局长文强的妻子周 晓亚之弟。文强被查后,受文强妻子周晓亚指使, 周泽新带领其子周黎飞为其转移价值600多万元
人 民币的赃款。
(五)周泽新、周黎飞洗钱案
三、重庆洗钱案例探析
(一)付尚芳洗钱案
2008年8月1日 付尚芳洗钱案在重庆
宣判 法院判定:
付尚芳犯洗钱罪:判处有期 徒刑3年缓刑5年 处罚金50 万元
其夫晏大彬(原巫山县交通 局局长)犯受贿罪:判处死 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 收个人全部财产
付尚芳洗钱案是全国首例腐败洗钱案
付尚芳洗钱方式
2165万元赃款
将文强非法所得 的50万元放贷给 陈万新。
协助转移、藏匿 文强非法所得的 人民币和外币现 钞,以及其他物 品。
广东高院发布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9.08•【分类】其他正文广东高院发布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典型案例9月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10个司法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反映了全省法院在司法审判中依法严惩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促进外资外贸稳定发展、保障民生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复工复产、支持农业复产达产、快速化解劳资纠纷、保护企业自主创新成果、有效化解重大维稳隐患、积极利用执行和解与破产重整等挽救困境企业等情况,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提供精准司法服务保障。
目录张某集资诈骗案——惩治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杜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杨箕联社诉富力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保障旧城改造平稳推进敦骏公司诉虹联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保护企业自主创新成果冠利达公司与胡某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案——联调快速化解劳资纠纷莱钢公司等诉太保深圳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促进外资外贸稳定发展科利亚公司申请重整案——支持农业科技企业复产达产冯某等诉广州南沙政府收回国有农用地行政补偿纠纷系列案——妥善化解征收补偿群体性纠纷佳旺公司诉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环保行政处罚纠纷案——助力中小微企业走出困境穗华公司与水利水电公司等欠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保障被执行企业经营发展张某集资诈骗案——惩治涉互联网金融犯罪(一)基本案情2015年4月至2017年5月期间,张某伙同王某军等同案人(另案处理),以军创公司从事互联网+金融+实体,拥有实体分公司40家、联盟商家2500家,计划以在全国成立上千家酒店连锁、进行主板上市等名义吸引投资者。
同时还以返了么公司在互联网上推出的“返了么”投资平台投资有高额回报、推出高收益投资理财产品以及购买军创集团股份为名对外宣传,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
军创公司、返了么公司获得资金后仅实际投资部分项目,至2017年5月均出现资金紧张,张某等人无法对集资参与人进行利息分红、返现提现、退还集资款。
案例分析

区队:法律事务一区姓名:李余案例分析魏女士,2014年3月鉴于民间借贷高利益的风行,逐将自己120万的存款加上自己借表弟给自己的周转资金40万(共160万)借贷给侄子李某(重庆万州某房地产公司老板),借款两年,年利息一分五。
由于房地产销售不好一直没有付利息。
2015年王某发现该公司经营停顿。
已经有多个债权人将公司起诉法院并以公司的楼盘和车子等资产被法院查封、冻结……魏女士应该怎么做【分析】魏女士可以根据下面几个方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由案例可知(债权人)魏女士与其侄子李某(重庆万州某房地产公司老板),因借贷关系,引起纠纷;由于双方债权、债务未到期,魏女士可与李某就借款合同还款内容进行协商。
协商不成,可按照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处理。
由于李某将其借款用于公司经营资金周转,则魏女士可将李某和其公司列为被告,向被告李某所在基层人民直接法院起诉。
(依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相关借款合同纠纷规定)由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过程中分别就还款期限及支付利息进行约定。
债权人魏女士在发现李某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有丧失或部分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案例借贷合同并未到期,但由于债务人未履行约定的偿还利息义务,又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魏女士可向被告李某所在基层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魏女士能否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自己与李某的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的证据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但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当另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保证时,应当履行合同;当事人一方没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负违反合同的责任。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4.01.11•【分类】其他正文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01.上海某食品公司与重庆某电子商务公司合同纠纷案网络平台运营方无正当理由删除委托方推广链接,应承担违约责任02.某网贷公司与某实业公司、梅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额保证人对债权确定期之后发生的债权不承担保证责任03.曾某与陶某、李某、罗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债务人虚构债务,以自己财产设立担保,该担保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担保行为04.某贸易公司与某造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影响合同重大经济利益的数据应当具有客观真实性05.某电子商务公司与田某、周某股东出资纠纷案与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清算组成员作出侵害公司利益的清算组决议无效06.杨某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某某、龙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买卖为名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应属无效,所获款项应予退还07.樊某与重庆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某等公司解散纠纷公司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并不必然导致公司僵局,不宜直接司法强制解散公司08.某农业公司与某村村民委员会、某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案“出售-种植-回购”的农产品双重买卖合同中,应当全面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09.重庆某制造公司与李某、黄某等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案在企业具备破产原因情况下,不得通过账目调整的方式将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转化为股东的出资款10.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山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运用预重整及重整制度挽救困境民营企业案例一上海某食品公司与重庆某电子商务公司合同纠纷案——网络平台运营方无正当理由删除委托方推广链接,应承担违约责任【基本案情】上海某食品公司是在某网络平台从事速食食品销售的商家。
2020年3月30日,上海某食品公司与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某网络平台旗舰店代运营服务合作协议》,约定上海某食品公司委托和授权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运营服务,主要包括店铺设计与装修、营销推广、产品销售等,合同期限自2020年4月1日零时起至2021年3月31日24点止。
商法——精选推荐

商法[案例1]20世纪70年代,陕西凤翔县有个村妇名“张改改”,⽣来就⼗分愚笨。
载公路旁摆摊卖⽔,但⼜不识字,⼜不识钱。
家⾥⼈为了省⼼,就教她,每杯⽔卖2分钱,并给⼀个2分硬币样板。
客⼈买⽔所⽀付的钱,凡是与其同样⼤⼩就收,否则就拒绝。
⽐如两个1分或1个5分的硬币均在拒收之列。
客⼈觉得她⼗分愚笨,“改改”成为愚笨和傻⽠的代号,⼈们因此称她为“凤翔改改”。
2000年经商龙民樊忠虎觉得“改改”也蕴含着“诚实⽆欺”的精神,有商业开发价值,⼀⼼想⽤其为商号。
5⽉1⽇,他先斩后奏,“凤翔改改”蒸馍店开张,格外引⼈注⽬。
5⽉12⽇,凤翔县⼀位领导看见了“凤翔改改”的招牌,⼤为不悦,要求⼯商部门认真清理“不良⽂化”。
⼏天后樊忠虎向凤翔县⼯商局申请开办“凤翔改改绿⾊农产品开发基地”。
经办⼈说“凤翔改改”是历史名⼈,要使⽤该名称,要经过本⼈或其继承⼈同意。
他不辞⾟苦找到张改改的继⼦,继⼦欣然同意。
为防再⽣不测,他⼜通过户籍部门将⾃⼰的名字改为“樊改改”。
当他再次到县⼯商局申请登记时,不料⼜因“凤翔改改”属于“不良⽂化”,对⼈有讽刺意味,对凤翔⼈⼈格有贬低,⽽被拒绝。
6⽉22⽇他向宝鸡市⼯商局申请复议,结果是维持原决定。
于是他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你认为樊改改能否获得“凤翔改改”、“樊改改”的商标注册及“陕西凤翔改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核准登记?[案例2]1994年11⽉1⽇,温州澳珀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澳珀)注册成⽴,并于2000年2⽉⾄2002年6⽉期间,先后获得了国家商标局核准的“澳珀”、“OPAL+澳珀”商标。
温州澳珀经多年经营,在业内享有⼀定知名度,曾先后获得温州市⼈民政府颁发的“知名商标”和“温州名牌产品”称号,形成了⼀定的品牌效应。
此外,温州澳珀在⼴州、佛⼭、东莞等地分别授权了不同的商家经营其产品。
1996年12⽉6⽇,佛⼭市澳珀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澳珀)注册成⽴。
1999年8⽉21⽇,佛⼭澳珀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以“AOPO”为主体的英⽂图形组合商标。
最高法院公报69个案例司法观点集成

最高法院公报69个案例司法观点集成公报·案例·裁判摘要36篇民商事01-2101 . 赵宝华诉上海也宁阁酒店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升实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期裁判摘要:作为提供住所服务的酒店经营者,对入驻酒店的消费者应履行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
酒店经营者因管理、服务瑕疵等安全隐患而致消费者产生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酒店经营场所的出租方对于事发现场管理不善的,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应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02 . 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人民政府诉蒋荣祥等水污染责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4期裁判摘要:我国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施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应向环保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以及处置等资料,同时应按照国家规定交由有相应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危险废物产生者未依法申报危险废物的具体情况,擅自委托不具备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理危险废物的,属于违反污染防治责任的行为。
因上述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危险废物的产生者对于相关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放任的故意,不能以其并非直接的环境污染侵权人为由免除法律责任,又由于危险废物产生者的擅自委托行为系环境污染事故的必要条件,故应与危险废物的实际处理者承担连带责任。
存在多个生产者的,可结合各自违法处理危险废物的数量以及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分担责任。
03 . 徐州西苑艺君花园(一期)业主委员会诉徐州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6期裁判摘要:业主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成立,具有一定目的、名称、组织机构与场所,管理相应财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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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万浦精细设备经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渝高法民初字第10号原告: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智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来庆,重庆维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苟婷,重庆维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万浦精细设备经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茜,该公司董事长。
案件基本事实:原告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富公司与上海万浦精细设备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浦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0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渝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来庆、苟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浦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渝富公司诉称:2005年9月29日,渝富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北京中经四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皇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华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万浦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由渝富公司以300万元对价向北京中经四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皇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华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万浦公司购买共3159.6万股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实业股票。
原告已依约支付对价,万浦公司至今未办理所持有的746.6万股重庆市实业股票的过户手续。
请求:1.将万浦公司所持有的746.6万股重庆实业股票过户到渝富公司名下;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证据: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在法庭确定的举证时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股权转让协议》;2.银行记账凭证;3.华融公司出具的《发票》;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5济中法执字第60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4宁民二初字第78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5.重庆实业2007年9月7日、2008年8月30日、2008年12月3日《关于股东股权过户的提示性公告》。
拟证明:1.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且原告已按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履行完了合同义务;2.根据合同约定,其他三家均已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合同已得到大部分履行;3.根据合同约定,被告至今未将约定的股权过户至原告名下以上证据已经以本庭质证,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被告万浦公司未到庭也未提出书面答辩。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9月29日,华融公司作为甲方,万浦公司、北京中经四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皇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华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乙方,渝富公司作为丙方,签订了《关于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1甲方与乙方签订《托管协议》,乙方将其拥有的全部资产托管给甲方,由甲方行使全部的管理和处置权。
根据《托管协议书》,甲方(华融公司拥有对乙方持有的重庆实业社会法人股3159.6万股股份全部的处置权。
(2协议股份已全部质押给银行或被法院查封、冻结。
(3甲方、乙方同意将甲方所托管的、乙方(万浦等公司所持有的重庆实业社会法人股3159.6万股股份转让给丙方,丙方同意按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及方式受让协议股份。
(4各方同意协议股份转让对价款总额为300万元;丙方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人民币300万元股份转让对价款。
如重庆实业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则视为丙方重组重庆实业债务未成功,《股份转让协议》自动终止,甲方退还丙方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款300万元人民币。
协议签订后,渝富公司于2009年10月19日依约支付了股份转让款人民币300万元。
2007年9月7日、2008年8月30日、2008年12月3日,重庆实业公司分别发布《关于股东股权过户的提示性公告》,公告北京中经四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华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皇丰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1200万股、286.4万股、926.6万股重庆实业法人股已过户到渝富公司。
万浦公司未依约办理股权过户。
2009年11月29日,原告渝富公司诉至本院。
2009年12月3日,华融公司出具《关于恳请协助办理重庆实业股权过户手续的函》(华融函[2009]81号,恳请本院协助办理万浦精细公司持有的746.6万股重庆实业股份向渝富公司过户的手续。
本院认为:渝富公司与华融公司、北京中经四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皇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华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万浦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合法有效,。
该合同具备履行条件,。
各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合同项下义务,。
渝富公司在协议签订后已及时向对方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300万元,。
北京中经四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皇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华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也已履行自己合同项下股权过户义务。
万浦公司未依约将其持有的746.6万股重庆实业股份过户到渝富公司名下,其行为构成违约。
渝富公司请求将万浦公司持有的746.6万股重庆实业股份过户其名下的主张应得到支持。
其《股权转让协议》虽约定“协议股份已全部质押给银行或被法院查封、冻结”,但渝富公司对此明知,视为其愿意承受该股权上的权利负担,渝富公司请求股权过户的权利不受该股权权利质押影响。
渝富公司请求将万浦公司持有的746.6万股重庆实业股份过户其名下的主张应得到支持。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十八条之的规定,判决如下:上海万浦精细设备经销有限公司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持有的7466000股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000736过户至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案案件受理费17.2082万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7.7082万元,由上海万浦精细设备经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季宁审判员刘玉妹代理审判员朱鸿春二Ο一Ο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苏秋丹Case Analysis 2Chongqing Yufu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v. Shanghai Wanpu Sophisticated Equipment Sales Co., Ltd. in the Matter of Share Transfer DisputePlaintiff: “Chongqing Yufu”Legal Representative: Zhiya He, chairman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of the company Counselor with Power of Attorney: LaiqingXu, Chongqing Weizhen Law Firm Counselor with Power of Attorney: TIng Gou, Chongqing Weizhen Law Firm Defendant: “Shanghai Wanpu”Legal Representative: Xi Shi, chairwoman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of the company Basic Facts:A contract of transfer of shares in Chongqing Industry Company was entered into by and between Chongqing Yufu as the transferee and Shanghai Wangpu as the transferor.But it turns out that the defendant, Shanghai Wanpu has failed to completely performed the share transfer contract by assisting with transacting the formality of transferring the title to the shares, following the plaintiff’s full performance of the obligation of delivering the consideration of the shares to be transferred, i.e., a certain amount of cashes as required by the transfer agreement.Under such circumstances, Chongqing Yufu brought a suit against Shanghai Wanpu, requesting the court to rule as follows: 1. Shanghai Wanpu shall perform its obligation under the share transfer agreement of transferring the title to the sharesat issue to Chongqing Yufu. 2. The expenses of this litigation and the relevant property preservation fees shall be borne by the defendant.Evidence:In an effort to prove that the defendant so far has not performed its contractual obligation of transferring the title to the shares at issue, the plaintiff has collected and submitted to the court a series of evidence, which includes the original written contract of share transfer and Chongqing Company’s “Reminding Notice to Shareholder to Transfer Title to Shares”.According to Art.5, Several Provisions on Evidence in Civil Procedure by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in contractual disputes, th e burden of evidence as to the facts of the contract having been entered into and effective lies with the party that maintains that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 has formed and taken effect. From the facts, it can be seen that the plaintiff has discharged its burden of proof. As a result, the burden of proof then has transferred to the opposing party in the litigation, because Art.5 also provides that the burden of proof in connection with whether contractual obligations have been performed falls upon the party with the obligation to perform the contract.Due to the fact that the court has recognized the truthfulness, legality and relevance of the evidence the plaintiff submitted and that the defendant has failed to submit any effective evidence proving that it has performed its contractual obligation of transferring the title to shares to the plaintiff, naturally the unfavorable litigious consequence shall be borne by the defendant for failing to discharge the burden of proof on its part.Core Issue of This CaseOne contentious issue is that whether the plaintiff’s right to request the defendant to transfer the title to the shares (on which, however, a security of interest of pledge hasalready been created for the benefit of the creditor of the defendant would be prevented or blocked by the pledgee’s rights or security interest.The Chongqing High Court simply holds in its judgment that the plaintiff’s (Chongqing Yufu right to request for transfer of the title to the pledged shares will not be adversely influenced by the pledge on the shares simply because it is the defendant that willingly accept such encumbrances on the shares to be transferred. But, this expression, prima facie, is inconsistent with Art.226 of Property Right Law, which provides that shares cannot be transferred after being pledged, unless the pledgor has reached agreement with the pledgee to such transfer. That is to say, under Art.226, without ple dgee’s consent, the formality of transfer of title cannot be completed.Obviously, Chongqing High c ourt’s such ruling is aimed at ensuring the transferability of the pledged shares, but just turns out to be at the expense of the pledgor’s security intere st. Therefore, in order to strike a balance between pledged shares’ transferability and pledgor’s se curity interest, it is recommended that Art.191,Property Right Law shall be referenced and applied by analogy. Art.191 provides that, during the time period of mortgaging, the mortgagor cannot transfer the mortgaged property without the consent given by the mortgagee, unless the transferee has paid off the debt on the debtor’s behalf eliminating the mortgage right. Accordingly, Chongqing High court shall apply Art.191 by analogy to the pledged shares at issue, ruling that even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share transfer by the pledgee, such pledged shares still can be transferred after the plaintiff (transferee pays off the debt eliminating the pledge right.In a word, this author believe that the pledged shares can be transferred even without the consent given by the pledgor, but only on the condition that the transferee pays off the debt on behalf the debtor (transferor eliminating the pledge right in the first pla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