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哈尔滨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doc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障安全稳定供热,制定了《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障安全稳定供热,规范供热采暖行为,改善民生,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冬季采暖是本省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用事业。
本条例所称的热是具有不可选择性的公用服务性特殊商品。
供热实行政府主导,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参与经营。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制定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并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逐年提高集中供热比例。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垦区和重点国有林区的供热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财政、价格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电力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技术和设计规范,推广科学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用热方式和技术。
加强对供热事业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供热科学管理水平,保证供热质量。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7—2018年供热季煤炭迎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7—2018年供热季煤炭迎峰保供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煤炭工业管理【发文字号】哈政办规[2017]46号【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9.11【实施日期】2017.09.1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8)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7-2018年供热季煤炭迎峰保供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4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2017-2018年供热季煤炭迎峰保供专项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11日哈尔滨市2017-2018年供热季煤炭“迎峰保供”专项应急预案1.1 编制目的为将省政府“电网不限电、供暖不停热、煤矿安全生产不出事故”3条底线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炭供应预警、协调和保障等相关工作,防止断煤、停热、停电、停产等事故发生,确保安全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黑龙江省煤炭应急储备工作方案》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市供电、供热、生产、生活等领域的煤炭产、购、运、供、储、销等环节应急工作。
1.4 事件分级1.4.1 Ⅲ级应急状态。
全市用煤企业煤炭库存量高于7天(含)警戒库存,低于15天(含)合理库存。
1.4.2 Ⅱ级应急状态。
全市用煤企业煤炭库存量高于2天,低于7天。
1.4.3 Ⅰ级应急状态。
全市用煤企业煤炭库存量低于2天(含)。
本预案遵循“平战结合、以战为主、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
市工信委负责全市煤炭“迎峰保供”综合协调工作,重点指导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平房、松北等6区做好煤炭“迎峰保供”工作,阿城、呼兰、双城区及9县(市)负责本辖区煤炭供应工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供热监管维护供热市场秩序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供热监管维护供热市场秩序的通知【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哈政办综[2008]78号【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9.28【实施日期】2008.09.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供热监管维护供热市场秩序的通知(2018)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供热监管维护供热市场秩序的通知(哈政办综〔2008〕7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我市地处北方高寒地带,城市供热是居民群众的基本生存条件,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
为有效应对和防范供热风险,保证全市正常供热,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热煤价格上涨保证全省正常供热的意见》(黑政发〔2008〕65号)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城市供热监管、维护供热市场秩序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立供热弃管预警防范机制各区、县(市)政府要把解决供热弃管问题作为工作重点,适时组织力量对辖区内供热单位设施检修和燃煤储备情况进行逐一排查,对不具备开栓供热条件的供热单位进行重点督办,防范各类弃烧、弃管行为。
供热主管部门要加大供热资源整合力度,制定《分散供热锅炉房撤除并网实施方案》,通过实施撤并网,进一步优化供热资源配置,提升供热企业抗风险能力,推进供热企业重组整合,实现规模化、集团化经营,有效防范供热弃管问题的发生。
二、落实各项供热接管措施大型集中供热企业要切实发挥稳定供热市场的主导作用,承担起保障供热安全的社会责任。
对发生供热弃管的区域,在集中供热网辐射范围内或周边有集中供热热源的一律实行就近并网,不具备并网条件的由供热主管部门指定大型供热企业接管。
对拒不接受并网和接管的大型供热企业,视为不承担社会责任和不具备供热能力,不再批准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发展新的热用户。
供热主管部门要结合区域热源热网分布情况,制定特殊情况下临时接管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供热弃管等无法保证供热安全时,立即启动临时接管程序。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21至2022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21至2022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16•【字号】哈政办规〔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21至2022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哈政办规〔2021〕1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各有关单位:为全面加强2021至2022年度供热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温暖过冬,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供热单位要切实履行供热主体责任(一)全面做好各项供热准备工作。
要提前做好供热设施检修和燃煤储备工作。
10月10日前,设施检修率和完好率要达到100%,具备正常供热运行条件;10月20日前,燃煤储备率要达到或超过计划用煤量的50%以上。
要提前做好供热系统上水、试压、设备调试等各项准备工作,提前开展供热系统冷热态试运行和供热系统平衡调节,确保10月20日供热质量全面达标,充分做好供热期前气温骤降提前供热的准备。
(二)确保供热安全和供热质量。
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责任制,层层落实供热运行安全责任。
要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增强司炉操作人员、管网巡检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供热设施巡检巡查,发现问题要立即整改、消除隐患。
要以居民室温达标为目标,调整供热运行参数和供热运行时间,具备连续供热条件的企业要实行24小时连续供热,不具备连续供热条件的要延长供热时间,坚决杜绝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人为限热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三)全面提高供热服务水平。
要全面推行供热服务公示制、承诺制,在居民区显著位置公示供热单位名称、供热时间、服务标准、服务电话等。
要向社会公开24小时供热服务电话,及时处理居民报修或投诉问题,力争投诉办结率达到100%。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二日市人民政府第八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代市长汪光焘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节约能源,减少污染,适应生产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城市供热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自备电站、工业余热、燃气、核能等集中供热和分散锅炉供热。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生产、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既生产热能又从事供热经营或生产热能为本单位职工供热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用户,是指使用城市供热的单位(含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和个人(含产权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供热应当坚持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和改造效率低、污染大的分散锅炉供热,实行统一规划,行业管理,多家经营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实行有利于城市供热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热的现代化水平。
第六条市市政公用建设管理部门是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热的行业管理工作。
市规划、房产、计划、环保、劳动、物价、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城市供热发展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至2008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至2008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哈政办发[2007]10号【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9.29【实施日期】2007.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至2008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哈政办发〔2007〕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为确保全市人民住上“暖屋子”,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做好2007至2008年度城市供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立市区两级管理体制,落实供热区域管理责任市供热管理办公室作为全市供热行业管理部门和市供热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归市建委管理,重点履行政策指导、规划建设和市场监管等综合性管理职能。
各区政府要按照《关于建立市区两级供热管理体制的通知》(哈编字〔2007〕105号)要求,组建区供热管理办公室,作为区专门管理供热工作的办事机构,具体履行辖区内供热管理职能(呼兰、阿城2区暂维持现管理体制不变)。
建立健全区长负总责、分管副区长具体负责,区供热办直接负责的供热管理体制,明确区政府、街道、社区分级管理职责,做到每个锅炉房(换热站)有人包、有人管。
充分发挥区域管理的优势,建立健全供热管理部门与城建、城管、环保、规划、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解决辖区内供热建设和运行管理遇到的问题。
建立与驻区供热单位协调联系制度,加强对辖区供热设施维修改造、储煤、收费、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解决供热突发事件,确保供热工作顺利进行。
加大对供热保障对象的保障力度,做好辖区内供热保障对象的审核和补贴资金的发放,保证特困群体住上暖屋子。
加强区供热办和供热执法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搞好岗位培训,开展辖区内供热基础情况普查,尽快适应供热管理重心下移的需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0.10•【字号】哈政办规〔2017〕54号•【施行日期】2017.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5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10日哈尔滨市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供热计量改革工作部署和要求,逐步实行按用热量收费,降低供热能耗,提高供热效率,推进供热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落实节能减排任务为目标,以实施供热系统和建筑节能为重点,加速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促进供热节能降耗,逐步实行按用热量收费,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市实际的城镇供热新体制,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实施范围和工作目标(一)基本原则1.政府主导,企业主体。
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和监管作用,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加强考核。
充分调动供热单位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实施主体的积极性,实现节能节费、供用热双方共赢。
2.因地制宜、先易后难。
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等公共建筑,供热单位要带头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对居住建筑,要积极开展供热计量收费试点,并逐步推广。
3.齐抓共管,有序推进。
落实部门责任,强化供热计量收费监督管理,对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装置必须一次性达标,对既有建筑要在建筑节能改造的基础上,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工作。
(二)实施范围实行集中供热、达到节能标准并已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政府机关企事业用房、学校、商业用房、医院等单体公共建筑。
(三)工作目标1.全市8城区(双城区可参照执行)满足条件既有公共建筑中的政府机关企事业用房、学校、商业用房、医院等单体建筑,务于2017年采暖期开始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其他既有公共建筑逐步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采取集中供热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采取集中供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9•【字号】哈政办综[2009]84号•【施行日期】2009.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采取集中供热的通知(哈政办综〔2009〕8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供热市场管理,提高供热质量,改善大气环境,打造低碳城市,规范发展热用户行为,逐步取缔分散燃煤小锅炉,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区采取集中供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在市区集中供热热网辐射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必须按照《哈尔滨市区集中供热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要求接入集中供热热网;对不在集中供热热网辐射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必须按照《条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就近接入既有供热热源,待集中供热热网辐射到该区域后,并入集中供热热网。
新建建筑优先接入热电联产供热企业热网。
二、锅炉单台容量在7兆瓦以下的小型热源,不允许发展新热用户。
三、各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必须按照《规划》确定的区域发展热用户,不得超范围经营。
四、集中供热单位必须按照《规划》要求,以热源为中心,由近及远发展热用户,不得有选择性地发展热用户。
五、既有居民用户拆除原有小锅炉实行并网的供热工程建设配套费实行免收;新建建筑的开发建设单位和既有非居民建筑并入集中供热热网的单位,应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交缴供热工程建设配套费。
六、对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拆并小锅炉,实施既有居民建筑并入集中供热热网的拆并供热企业,实行每并入1平方米既有居民建筑奖励1元的政策。
七、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将不予批建新热源项目,不批准新建供热管网和发展新建热负荷;将降低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取消参加创先评优资格。
对情节严重的,在实施供热特许经营制度时,将不予市场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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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发文单位:哈尔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文号:哈编字[2002]37号
发布日期:2002-2-27
执行日期:2002-2-2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市)党委、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
尔滨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哈尔滨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哈发[2001]22号)和市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组建哈尔滨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供热办)。
市供热办是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由主管城建副市长直接管理。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市市政公用建设管理局承担的城市供热管理职能。
2、市热电建设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全市热力规划职能。
(二)强化的职能
规范城市供热工作,强化供热行业和供热市场管理。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供热办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城市供热的方针、政策和、,结合我市实际,研究拟定具体政策、办法和行政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热源建设规模的审核把关;参与集中供热工程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
(三)负责城市供热行业管理;负责全市供热单位和企业的资质审查;负责供热市场管理,实行严格的企业准入和退出制度。
(四)负责全市供热体制改革和全市供热信息网建设。
(五)依据国家和省供热行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制定具体规定和实施办法,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按照节能环保的规定,对集中供热方式及供热设施技术标准进行审核把关;组
织供热科技创新及技术攻关;组织推广节能环保供热先进技术和示范工程。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定供热专项资金的归集及使用政策;参与政府燃煤采购、设备更新改造等计划的制定和监督执行;统一归集管理集中供热热源、热网建设及改造资金。
(七)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和测算供热成本、价格调整及热源建设费等标准。
(八)负责组织实施供热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供热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供热信访议案工作。
(九)负责指导全市供热协会和研究会工作。
(十)负责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能,市供热办设5个职能处:(一)综合处。
(二)政策法规处。
(三)规划建设处。
(四)供热管理处。
(五)技术处。